小学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2022-06-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小学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小学法制教育讲稿

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老师,亲爱的同学们,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叫杨佳,来自天津工业大学,很荣幸能来到咱们玉门一小为大家做法制教育的专题讲座。

说起法律,可能有的同学会有这样的想法:我们都还只是小孩子,我们又不会违法犯法,法律离我们太遥远了。真的很遥远吗?那么先和大家做个小游戏: 拿出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有故意毁损人民币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其实,当你们随意揉搓,撕损人民币的时候,你们都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现在咱们的生活水平好了,很多同学都不再把硬币看做值钱的东西了,但是,我们看一下,硬币的两面都是什么啊,上面印着我们中国人民银行几个大字,也就是说,硬币本身就代表了我们国家,所以以后见到硬币被人踩来踩去,一定要捡起来,因为那是我们国家的尊严所在。

现在同学们还觉得自己和法律离得很遥远吗? 下面,再给大家讲个容易被我们忽略的法律规定。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还有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这些是我们在幼儿园时期就接触到的过马路规定,但是,当我们渐渐长大,开始不再把这些安全规范放在心上。 我们学校前面是条小街道,有时候车不多,也许你就直接横穿马路了„„明明多走十几米就有人行横道,可为了方便,常常在没车的时候就走了过去。

也许在车多的时候你可能会害怕,然后就选择了走人行横道,但是车少的时候,你就不一定会走人行横道,如果问你为什么横穿马路,你可能还会振振有词的说,又没有车,我为什么要走人行横道啊!同学们,千万不要有这样的思想,这种思想会害人的!

其实在这个时候你已经触犯了法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其实多等一会儿红灯变绿灯、多行几米去人行横道过马路,都耽误不了我们多少时间的事情。可我们总认为这是小事,中国有句古语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给大家说一个笑话,我学习法律之后,我和朋友过马路,我都会拉着他们走人行横道,然后遵守红绿灯,他们问我为什么要那么麻烦,又没有车,我就会告诉他们:我国法律规定了,如果过马路,在人行横道上被撞,赔的钱也比不走人行横道的多啊!虽说谁都不愿意自己被撞,虽说这是一个笑语,但是,在实际的案例判决中,确实这是有理论依据的。所以,大家千万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当一个笑话,要为了自己,为了家人,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己的安全。 下面呢,再给大家看一个视频,名字叫做篮球女孩,钱红艳! 看完了这个视频,同学们心里有什么感触呢!是不是感觉很难受,很同情这个小女孩?

她,本是一个活泼开朗、天真可爱的小女孩,和其它的小朋友一样拥有幸福快乐的童年,拥有灿烂的微笑,可就是在她与同伴过马路的一刹那,就在司机没有集中精力开车的一瞬间,在这触目惊心的一刻,车从她的腿上一下子碾了过去,鲜红的血迹染红了马路,剧烈的疼痛使她晕了过去,失去了知觉,医生对她的父母说:“要命还是要腿!”她的家人为了让她活下去,只好让医生为她做了截肢手术,同时这场车祸的肇事者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当小红艳被撞后,剧烈的疼痛使女孩从昏迷中醒来,她使劲睁开双眼,朦朦胧胧中女孩下意识地摸摸双腿,顿时眼前一黑,眼泪夺眶而出,大声哭喊道:“爸爸妈妈救救我,我的腿呢?我的腿到哪里去了?我的腿呢?”爸爸妈妈与女孩哭着抱在一起,一家人似乎已经绝望了。顿感天塌地陷,一切变得灰暗。到了该上学的时候,女孩哭着闹着要上学,父母看着这一切,心都碎了。爸爸无奈只好用一个篮球支撑她那娇小的身体,她用两个大木块撑着地面向前费力地挪动。这一幕,使人们流下了心酸的泪水,大家大力地搞募捐活动,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共捐了20多万元钱,在小女孩一家的心里又重新燃起了希望之火。2004年4月“篮球女孩”抵达北京,接受专家系统的免费治疗,医生给她装上了假肢,在她自己不懈的努力下,她终于可以自己走路了,终于可以和小朋友一起玩了,小女孩稚嫩的小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虽然小女孩的肢体康复了,可心灵上严重的创伤是无法弥补的。 但小红艳从此都只能望着有着健康双腿的小伙伴们愉快的玩耍,而自己却只能坐在篮球里,不能加入他们。这就告诉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不仅可能会自己触犯法律,还会给自己和家人、家庭,带来悲伤。

所以,我们以后过马路要走___________呢?好,那我相信大家以后一定都能遵守交通规则。

下面呢,问大家一下,读过《三字经》吗?知不知道“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句话,人性本善,但是后天习得的东西对我们的本性造成影响,如果你学习到的是优秀的,先进的思想理论,那么你会受益,但是如果你学习到的是落后的,甚至是不健康的,暴力的,你会受到很严重的影响,甚至会把你送入牢房。

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催化剂。未成年人思想还不成熟、喜欢模仿,辨别能力差,容易受到不良文化、思想的影响。不健康的社会文化、不健康的书刊杂志、暴力影视作品、电子游戏等都强烈刺激着缺乏分辨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心、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纯洁的心灵。在有意无意的引导下,这些故事中的“人物”被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视为崇拜的英雄偶像,竞相模仿,诱发青少年犯罪。暴力影视作品片面地突出打杀场面,撞击着幼小的心灵,使世界观尚未成型的青少年产生了邪恶的念头,进而模仿着用暴力来解决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纠纷,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制造了一起起骇人听闻的校园惨案。

在座的同学大多是6年级左右的是吧,你们的年龄大致在12-13岁,下面的几个案例中,年龄都和你们差不多。 山西阳泉市抓获一个黑社会性质的少年团伙,7名主要成员都在16岁以下。他们受西方和港台影视作品中暴力情节的诱导,号称“七匹狼”,“老大”发令,“小弟”望风,“军师”策划,“打手”施暴,打架斗殴,偷抢敲诈,无所不为。他们都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付出代价,可能被收容教养,可能进少年管教所。

还有,山西一个13岁女孩,模仿录像,经常勒索同龄人,向女孩们索取5元至15元的“保护费”,不给就狠狠“教训”。她口出狂言:“想在这儿混,拿来保护费。”俨然一个黑社会“大姐大”的派头。 这些孩子都是因为后天环境的不良影响,导致他们白纸一样的本性受到污染。

根据民警叔叔办案的经验和一些调查来看,现在犯罪行为正在越来越趋向于低龄化。少年犯罪慢慢的成为世界公认的第三大公害。 给大家说几个数据:某市对在押的267名未成年罪犯进行调查显示,14岁犯罪的有41人,占15.4%;15岁犯罪的有78人,占29.2%;16岁犯罪的有116人,占43.4%;17岁犯罪的有29人,占10.9%。也就是说十五六岁的未成年犯罪占71.6%,这个年龄段被称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又称“犯罪年龄”,且“犯罪年龄”中出现的犯罪行为具有随意性、有暴力倾向和不计后果等特点。在座的同学们是不是也即将跨入初中的校门,年纪也要进入到14到16岁这样一个危险区间。说它是危险区间的原因是,在这个时段,如果犯罪了,是可以被法律处罚判刑的!如果在这个时期内不把握住自己,那么就会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而不能自拔,不但毁了自己,对社会也是个巨大的损失。

在我们周围可能有一些同学现在喜欢和周围的同学要点小钱花一花,并且觉得自己很威风,以后,你可能慢慢的胆子变大,开始不满足于这些小钱,开始敲诈,抢劫,盗窃别人的财物,甚至伤害别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最后,这些都会让你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我们要防止付出更惨重的代价,就必须从小的毛病改起,就如古话所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说的也是这个意思。那么我们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也必须从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惯抓起,现在就开始改正你们的行为,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同时经过对一些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调查,我们发现,绝大部分未成年人在发生违法犯罪前,就已沾染上了许多恶习。如:

1、厌恶学习,考试作弊。平时学习松懈,纪律观念淡薄,为了应付考试,只好临场作弊、带小抄、传纸条、换试卷,败坏了学习风气,从小养成了弄虚作假、欺诈投机的恶习。

2、厌恶劳动,追求享受。他们表现为崇尚吃喝玩乐,盲目同别人攀比,想吃好的,穿名牌的,用新潮的,玩刺激的。整天游手好闲,乱交朋友,忙于早恋,纹身吸毒,迷乱于异性,沉湎于“三厅二室”。

3、不讲公德,为所欲为。他们往往缺乏社会公德、违反道德准则、热衷于当众起哄、漫骂行凶等。

4、以大欺小,勒索钱财。特别是在校学生中,以强凌弱,以大压小,勒索钱财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向年纪小的同学要钱、要物,稍有不从,即大打出手,成为校园里的害群之马。

5、称兄道弟、哥们义气。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他们形成“团伙”,彼此拉帮结伙,打架斗殴,常常不问是非,聚众闹事,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他们人多势众,互相壮胆,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所以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根本的是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对孩子的道德品行、良好习惯的养成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对不良行为要及时地预防和矫治。

第2篇: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石堆小学教师“十二五”继续教育培训讲稿

《法制教育教师指导手册》

第一期

培训时间:2013年3月6日(周六) 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培训地点:XX小学

培训对象:XX小学全体教师 培训形式:专题讲座

培训内容:《法制教育教师指导手册》(第一章) 主讲教师:松松

第一章

法律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的基本概念

1、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可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性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和“法律”在其一般意义上是可以通用的。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2)法的特征

①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规范; ②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③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④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立法

(1)立法的含义

立法,通常也称做法的制定,是指法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 止法的活动,是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将人民意志转化为法律的活动。

(2)立法权限的划分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尖嘴条例和单行条例。

⑥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3、执法 (1)执法的含义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的活动,即依法对社会、国家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是执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法所赋予它的职权,实现立法目的。

4、司法

(1)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司法权的活动。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5)守法 (1)守法的含义

守法也称法的遵守,是指个人、组织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权利,做法所要求或允许的事,不做法所限制或禁止的事。

(2)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主体应当是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 (3)正确认识守法的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是一致的,守法既是社会主义法对守法主体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首先的基本要求。第二,公民从事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守法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第三,守法不仅仅意味着依法履行义务,也包括依法行使权利,是履行法定义务和行使法定权利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第四,广义的守法不仅包括要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要遵守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第五,守法的高级状态意味着人们的外在行为和法治观念、法律信仰的一致性。

二、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1、法的起源

(1)关于法的起源的不同观点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主要有三种:一是习惯;二是宗教规范;三是与原始公有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 (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的产生经历了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第二,法产生的过程受到道德和宗教的极大影响。

2、法的历史发展 (1)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承认旧法的效力,并赋予它新的内容,使之适应新社会的发展需要,英国资本主义法的产生就采用了这种方式;二是不承认旧法的效力,废除旧法而制定新法,法国资本主义法采用了这种方式。

(2)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949年共和国成立后,宣布废除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律秩序。

三、法的价值和作用

1、法的价值

一是用来指法自身有哪些价值;二是用来说明法在实现社会调整的过程中可以增进和促进哪些坐;三是用来作为评判标准,评价与法相关的事物、现象和行为。法的价值是主要有三种:(1)秩序;(2)利益;(3)正义;

2、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大类。 (1)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预测作用;④教育作用;⑤强制作用。

四、法与经济、政治及道德的关系

1、法与经济:(1)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2)法对经济基础有一定的反作用。

2、法与政治。

3、法律与道德:(1)法律与道德的相同之处;(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3)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具体表现:①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依存的;②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渗透的;③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辅相成。

五、正确认识法律

法律观念淡薄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14岁以下违法的比例在增加,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0岁。原因:法制道德观念淡薄,罪与非罪的界限分不清,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都没有清醒的认识。

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1、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概念:(1)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相对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基本框架是: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主要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

3、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是各国之间的意志协议,所以,它作为法律应为所有国家所遵守。

第二节

法治知识

一、法治的定义:大多数人认为,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人治的对立物,其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强调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

二、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应具备哪些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总体上讲,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第二,在法律的运行机制上,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这是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第三,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统一,这是法治国家的保证。第四,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这是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

三、依法治国的意义。一是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作用,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法治原则,促进政治文明的建设。三是借助法律所特有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强制性,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依法治国的条件。

(1)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要实现依法治国,还必须大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五、“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重大意义:一是通过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作用,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通过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人仅保障等法治原则,促进政治文明的建设;三是借助法律所特有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强制性,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三节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一、法律制定的含义。

二、我国的法律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律;(4)地方性法规;(5)规章。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1、我国制定法律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怎样贯彻法律的实施;

3、如何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4、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原则;

5、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6、构成违法人的要素;

第四节

实体法和程序法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含义。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系与区别。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三、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程序的公正原则;(2)程序的安定性原则;(3)程序的公开性原则;(4)程序的效率性原则。

四、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现状: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它是制约权力的有效机制;(2)它是实现实体权利平等的基础;(3)它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第3篇:教师法制教育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与日常安全防范讲稿

尊敬的学校领导和各位老师:

新年好。今天受学校领导的委托,让我和各位老师交流一下教师违法犯罪预防和日常安全防范这两个话题。由于本人业务和知识水平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老师们批评指正。

首先,我先和老师们沟通一下教师违法犯罪的预防。近年来,教师违法犯罪这个话题被网络和媒体炒的很热,给整个教师队伍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不仅仅是“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这样的恶性案件,就是象教师课余时间或者假期办班补课这样的违规行为,也经常被曝光和炒作。

在整个社会贪污腐败问题严重,非法经营触目惊心的当下,教师有偿办班补课的直接危害,其实并没有这么大。因为除了极少数教师为了办班多收人,上课不讲、不认真讲,补课讲。大多数有偿办班补课的老师在课堂上是尽职尽责的。只是在补课时,更注意有针对性的辅导或者拓宽知识面。而这些内容,即便是不办班补课,受时间和学生数量多的限制,他也不可能在课堂上讲。

那为什么外界对教师这么照顾呢?首先因为教师职业的重要性。你不重要,别人就不会关注。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传承和发扬文明的重任。我们知道,四大文明古国,只有中华文明传承至今,就是因为在“礼崩乐坏”、中华文明即将失传的春秋时期出了孔子这样伟大的教育家,把中华文化的精髓去芜存菁、发扬光大。古希腊文明之所以能至今深刻的影响着西方

社会,也是因为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一批杰出的教师。当今中国同样面临社会价值体系崩溃、道德沦丧的风险,在西方文明的强有力冲击希下,中华文化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公众都有一种深深的焦虑,我们这个社会是不是会完全被金钱和权力所绑架,丧失人类最基本的良知和秩序,重新成为弱肉强食的丛林?在这样的时候,人们对教师自然抱着一种强烈的期许,希望我们能最大限度的保存社会良知和文化的火种。所以,人们对部分教师师德沦丧和违法犯罪才会如此敏感。因为,如果听任有偿办班补课这种通过职业谋利的行为蔓延,就很难保证教师不被金钱和利益绑架,这个社会也就失去了最后挽救的可能。

在实际生活中,教师违法犯罪的后果也是严重的,因为他影响的绝对不是一个人。对此,我有深刻的体会。在我上初一的时候,全校有一名老师、50余名同学涉嫌违法犯罪,其中有15名受到追究。这位老师因为才华横溢,在同学当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虽然不能说,这些违法犯罪的同学都是受他的影响,但有相当一部分与他堕落腐朽的生活观、价值观有直接间接的影响。而且与九十年代初,许多学校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师德的滑坡有直接关系。

那么,教师这个职业如此崇高而神圣,为什么有的教师会违法犯罪呢?教师也是人,作为生活的个体,我们也有七情六欲,也同样面对柴米油盐,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整个社会越来越炽热的追名逐利之风,谁想独善其身都不容易,我们也会面临种种困惑。人们经常把老师比作蜡烛,燃烧的是自己,照

亮的是别人。作为个体的教师大多数并没有夺目的光环,有的只是默默地奉献和平淡的生活。在中国当下社会,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远未得到重建,利己主义和金钱权利至上的思潮泛滥,面对小我和大我的巨大反差,许多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很难不躁动不安。一些教师不安于现状,在业余时间抓经济与完成工作之间艰难跋涉;一些教师面对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工作,产生了反感和厌倦,在待遇和前途上大做文章,因此放松对自已的要求,不加强学习;一些教师就因心理扭曲、道德沦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去年,江西、陕西、湖南等地曝出多起教师性侵学生案,海南甚至发生了“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案,让整个教师队伍为之蒙羞,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教师违法犯罪问题的高度关注。

教师走上违法犯罪的具体原因,我个人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一、物欲膨胀,染上生活恶习。

二、心理变态

教师因心理变态引发违法犯罪,主要有第三种:一是性心理变态引发的猥亵奸淫幼女案;二是虐待心里引发的严重体罚侮辱学生案件;三是偷窃癖引发的盗窃作案。

教师猥亵、奸淫幼女案,近年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像“校长带未成年女生开房”案这样被炒的沸沸扬扬的案例还不是最恶劣的。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某小学教师李某,对学生施以小恩小惠诱惑,借机先后奸淫21名小学女生。由于受害人多顾及“名声” 及李某威胁,以致李某的“兽行”持续3年才被揭发,2009年李某因强奸罪一审被襄樊市中院判处死刑。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五月份一个月,被曝光的有影响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就有八起。值得注意的的是,这类案件从过去主要在农村学校发生,蔓延到城市中小学。涉嫌违法犯罪的有些教师平时表现还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积极肯定,可以说伪装性极强。性心理变态的主要诱因除了心理压抑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宣泄以外,各类淫秽书籍、影片等的影响也是一大直接诱因,另外还有生理性的原因等。

体罚学生并不都是虐待心理引起的。因为“恨铁不成钢”一时控制不住情绪,打了学生一耳光;或者体育老师因为个别学生老是不听话,就踢学生屁股一脚。在我上学的时候,都遇到过,这是一种情绪失控,暂时性的心理失衡。当然,严格地来说,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丰台区蓝天丰苑小学三年级学生小星(化名),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鲁某连扇耳光。结果,事后鲁某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和罚金500元。但是,有些体罚学生行为,纯粹是教师为了满足个人心理需求,把对学生进行体罚作为一种乐趣,就是一种心理变态了。例如,去年发生的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案,涉案教师不但多次虐待儿童,而且实施虐待时表情愉悦、乐在其中,还让同事拍下“视频”,并称是为了“好玩”,就是典型的心理变态了。虐待心理成因复杂,既有职业压力等客观原因,也与这些教师成长经历、环境有关,与酗酒等恶习也有一定关系。

最后讲一下偷窃癖。一说到小偷,大家可能很快就会想到那篇二: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2012年4月5日) 主讲人:张森林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您说的有道理。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 滋事行为的。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例: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说话,好了以后要矫正不正确的发声方法,防止复发。丙老师不知道这算不算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声带息肉属于老师这个职业的常见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的和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其他6种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按照工伤处理。(其他2种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丙老师的情况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我们看看是否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 5 -篇三: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领导班子法制教育讲稿

领导班子法制教育讲稿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领导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领导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领导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您说的有道理。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

滋事行为的。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例: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说话,好了以后要矫正不正确的发声方法,防止复发。丙老师不知道这算不算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请一位领导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声带息肉属于老师这个职业的常见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篇四: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您说的有道理。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 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二个案例: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说话,好了以后要矫正不正确的发声方法,防止复发。丙老师不知道这算不算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声带息肉属于老师这个职业的常见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的和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其他6种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篇五:法制教育讲座学校领导讲话稿

法制教育讲座学校领导讲话稿

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们学校牺牲紧张的教学时间举行这样一个报告会,是十分必要十分及时的,是一次有深刻教育意义的活动。去年我们聘请滨城区法院李玉秋庭长进行的报告就是一次积极的探索。今天我们在这里又接受了一次震动人心的法制教育,相信每一个同学都受到了法律的洗礼。高警官的报告结合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后果,教会我们如何进行有效的自我预防与自我保护,同时系统讲述了校园安全的防范对策。整个报告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的给我们做了生动的报告,告诉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中学生,使我们大家深受教育,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对此,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向两名警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两年来,我校围绕建一流学校,办一流教育的发展目标,转变教育观念,强化创新意识,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先,让教师成功,让学生成才”为办学理念,坚持以“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教育,办人民满意的学校”为办学目标,坚持“教科研以课堂教学为主,学生管理以习惯养成为主,形成规范加特色”为工作思路,逐步形成科学、规范、求实、创新的管理特色。学校办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稳步上升。几年来,学校先后被评为 “滨州市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滨州市校舍维护管理优秀学校”、“滨州市民主管理先进单位” 、 “滨州经济开发区规范化学校”、“滨州市教学示范学校”、 “滨州市德育示范学 校”、09年“全区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09年“全区模范管理学校”、08及09年“全区教育信息宣传先进单位”、“滨州市中小学图书室建设管理使用优秀学校”。以上沉甸甸荣誉的取得浸透了全校师生的汗水与心血,我们的付出换来的是累累果实。同学们,不骄傲、不停步是我们一中人的一贯作风,“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新的起点,新的希望,今后我们里则一中人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将以新课程改革为契机,继续发扬“团结协作,奋勇争先,永不服输”的里则一中精神,进一步树立信心,勤奋工作,讲究实效,把学校打造成让教师成功、学生成才的摇篮。

同学们,大家都已经有所了解,近期全国各地接连发生校园恶性伤害事件: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8名小学生惨死于一男子刀下;4月28日15时左右,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凶杀案,一名男子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一男子持刀砍伤31人。4月30日7点40分,我省潍坊市坊子区,一男子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不顾尚庄小学值班老师的阻拦,从学校侧门强行闯入学校院内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学校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5名受伤学生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校园安全已经上升到全民、全社会关注的高度。为此,我们学校在加强安全防范、安全教育的同时,及时请来了市公安局两位警官为我们进行法制教育报告,唱响了里则一中安全教育的主旋律。 同学们,生命没有回头路。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老师、家长、社会的理解。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法制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常识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今天法制教育报告会的主要内容,让法律意识在同学们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借此机会,我向大家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1、各班要利用下周一班会时间举办一次法律在我身边,安全伴我成长的主题班会。

各班要以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为契机,就在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中受到的启迪、教育、以及心中还有什么疑问,并结合有关的法律知识展开一次讨论,认真落实法制教育报告会的精神,从而不断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不断增强道德法制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主题班会,唤起每位同学的守法意识,使同学们认识到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无时不在,遵法、守法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规则。我们无论在校内、校外都应遵法、守法,既避免伤害别人,又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每位同学至少要写一篇有关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的心得体会 根据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和各班的主题班会,以及自己搜集到的材料,每位学生至少写一篇有关学法守法的心得体会。以加强自己对法律知识

的认识和提高,并且借助写作来提高自己对法律知识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以各班为单位挑选写得好的文章办一期“法制园地”专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之深入人心。 言行,不侵权、不违法,不当法盲,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4、同学们要遵规守纪,时刻注意安全。

同学们在上学、放学路上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骑飞车,更不骑车追逐或并肩相互牵手骑车。在家要注意安全用电,注意防火、注意防溺水等。在社会上遵纪守法,不加入不健康组织。节假日不去网吧、游戏厅等场所。要求全体同学按规定时间到校。校园内不追逐打闹,不做有危险的游戏,更不准几个人拉帮结伙,以大欺小,打架斗殴,上下楼

梯注意安全轻声慢步靠右行,不靠近窗户向外看,以防发生意外。

同学们,老师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的广大教师和同学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学生,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最后,让我们再次对参加报告会的两位警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法制教育讲座主持稿

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中学生,在各级领导关心下,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了 警官来给大家做法制教育报告。

第4篇:小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主讲人:柯剑

同学们:

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应注意和应了解的问题:

一、从小养成良好习惯,自觉守法。

同学们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意思是说:不要以为这件好事太小了而不去做,也不以为这件坏事太小而去做。

故事一:大书法家(自以为字写得好)

李明和爸爸妈妈一起去春游,看到公园管理员正在批评一位年轻人,原来是这位哥哥在公园的古寺的墙上乱刻乱写,管理员让他擦掉刚写的字,并且罚款50元。李明很奇怪,觉得在墙上乱刻乱写只不过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并不违法。爸爸告诉他:“在文物古迹上乱刻乱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如果乱刻乱写的行为的后果严重,就构成了名胜古迹罪,还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同学们想想:我们以前到别的地方旅游的时候有没有跟这位哥哥一样的行为呢?以后如果我们出去游玩还会不会做样的事情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到了学校拿出来炫耀,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关键是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从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起。

故事

二、大飙车家(自以为车骑得好)

一个星期天,晶晶和婷婷骑自行车去公园玩。一路上,她们俩有说有笑,十分开心。当她们骑到一个车辆较少的地方,婷婷提议说:“咱们俩来场比赛吧,看谁骑得快!”晶晶不假思索地答应了。晶晶当时正低头骑车横穿马路,一辆摩托车飞快地向晶晶身边冲来……晶晶醒来的时候,已经躺在了医院了。当婷婷在医院里看到晶晶打着石膏的腿和她拄着拐杖时痛苦的脸,她心里非常难过。晶晶现在受尽了痛苦不说,还要耽误一年的学习时间。“要是我当初不提议比赛,要是我们当初遵守交通规则,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了!”想到这里,婷婷后悔地流出了眼泪。可是这世界上没有后悔药吃,自己酿下的苦果,还得自己吞下去。

同学们想想:我们身边有类似的情况吗?当我们在马路上嬉戏打闹的时候,是否想到过后果?听完这个故事后,有什么感想呢?

另外,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行为都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影响自己的一生。所以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而小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导致走向犯罪道路。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故事三:小分析家(具有很强的辨别是非的能力) 肖劲的爸爸开了一个小饭馆,因为忙不过来,学校一放暑假,肖劲就到饭馆给爸爸帮忙。有一天,天快要黑的时候,一位顾客急匆匆地走进饭馆,要了一碗牛肉拉面,吃完就走了,好像有什么急事要做。肖劲的爸爸在清理饭桌的时候,发现椅子上放着一个黑色皮包,打开一看,里面有2000多元钱的现金,印章和一些合同文本。肖劲说:“肯定是刚才那个人走得太急,把皮包忘在这里了。爸爸却说:“别出声,你赶紧把皮包藏起来,等人家来问的时候,你就说什么也没看见。”

“不行啊,爸爸,我们老师说过,拾到别人的东西要主动归还失主,据为己有是违法的,况且人家丢了这么重要的东西肯定很着急。”肖劲对爸爸说。“呵呵,我们家肖劲长大了,比爸爸有出息,等一会人家来了,你就给他吧!”肖劲的爸爸有点不好意思地说。

同学们想想:肖劲做得对吗?你们碰到过类似的情况吗?碰到后该怎么做?

还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家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提,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再改正就很难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后悔也就晚了。

二、学会自护,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冷静机智,要增强是非判断能力,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应变能力,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同学们在遇到侵害时,能够及时摆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违法人员的随意侵害。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第

一、同学们要以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搏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 110” 报警;第

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也会受到处罚。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从身边做起。

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我们自己积极学习《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要从小做起,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做到明事理、辩是非,“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做到尊师敬长,团结爱护同学,谨慎交往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学会善于求助求救成年人,不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第5篇:中小学法制教育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讲几个发生你们身边的典型事例,及一些法律常识,与大家共勉。

我们知道,现在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能否分辨清楚?你们是否想过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

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

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但是这也是违法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去接触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慎交朋友,以免走向犯罪的道路。

从我市几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几天,几名学生跑到梅探沟偷鸡子卖,被抓了现行,我们念其年幼无知且偷盗未遂,不作追究。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是专门针对学生进行的抢劫,如:2006年12月份,我们中间有些同学就遭到社会不良青年的抢劫,其中参入抢劫的还有正在读书的学生。调查结果显示,他们最大的只有18岁,最小的仅仅12岁。按照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有6名符合法定年龄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捕,另两名逃犯正在全力追捕当中。这并不是说未满十六岁的人的违法行为就不处罚了,按照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同学们,有句话叫“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说得一点都不过。想想看,十六七岁的花季少年,将要在监狱里度过漫长几年甚至一生,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3、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

4、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敲勒索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法律赋予了我们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合法权力。我国刑法第二十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锓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区分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要件:第

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

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非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防卫挑拔、局外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在这里,我分别解释这些的名词的含义。

1、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 、局外防卫,又称防卫侵害了第三人。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 、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 、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就像上面刚提到的,有些同学遭到敲诈、抢劫,怎么办?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当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武器来保护自己,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之规定:一方面,指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们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我济于事的。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到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犯罪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

五、掌握防卫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时报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学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学有什么不良的动向,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保卫科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

三、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

除以上讲的,还必须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如果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切要记住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拨打110报警。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遇到不法侵害时,应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而不是忍气吞声,否则就会增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三番四次对大家实施不法行为。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紧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心总是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们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

第6篇:小学生安全法制教育讲稿

沙营小学:翁文彬

同学们

我们千万不可忽视了自己的安全问题。安全工作不可麻痹大意,它关系着我们的生活和学习,也关系着我们的健康和生命。为了让大家都能在安全中度过,我在此跟大家简单讲一些安全法制常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注意居室活动安全。

同学们生活在幸福、温暖的家庭里,受到父母和家人的关心、爱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但是,家庭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倍加注意和小心对待,否则很容易发生危险,酿成事故。

l.防磕碰。目前大多数家庭的居室空间比较狭小,又放置了许多家具等生活用品,所以不应在居室中追逐、打闹,做剧烈的运动和游戏,防止磕碰受伤。

2.防滑、防摔。居室地板比较光滑,要注意防止滑倒受伤;需要登高打扫卫生、取放物品时,要请他人加以保护,注意防止摔伤。

3.防坠落。住楼房,特别是住在楼房高层的,不要将身体探出阳台或者窗外,谨防不慎发生坠楼的危险。

4.防挤压。居室的房门、窗户,家具的柜门、抽屉等在开关时容易掩手、也应当处处小心。

5.防火灾。居室内的易燃品很多,例如木制家具、被褥窗帘、书籍等等,因此要注意防火。不要在居室内玩火,更不能在居室内燃放爆竹。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等)时,应充分保证室内的通风,保持足够的氧气,防止煤气中毒。

6.防意外伤害。锥、刀、剪等锋利、尖锐的工具,图钉、大头针等文具,用后应妥善存放起来,不能随意放在床上、椅子上,防止有人受到意外伤害。

二、注意饮食安全。

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饮食卫生,否则就会传染疾病,危害健康,“病从口入”这句话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我们要注意:

1.养成吃东西前洗手的习惯。人的双手每天干这干那,接触各种各样的东西。会沾染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吃东西以前认真用肥皂洗净双手,才能减少“病从口入”的可能。

2.生吃瓜果要洗净。瓜果蔬菜在生长过程中不仅会沾染病菌、病毒、寄生虫卵,还有残留的农药、杀虫剂等,如果不清洗干净,不仅可能染上疾病,还可能造成农药中毒。

3.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食物腐烂变质,味道就会变酸、变苦;散发出异味儿,这是因为细菌大量繁殖引起的,吃了这些食物会造成食物中毒。

4.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这些劣质食品、饮料卫生质量往往不合格,食用、饮用会危害健康。

5.不喝生水。水是否干净,仅凭肉眼很难分清,清澈透明的水也可能含有病菌、病毒,喝开水最安全。

三、注意交通安全。 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内容,其中的“行”,要涉及交通问题。同学们平日里上学、放学,节假日外出、旅游,除了步行以外,还要骑自行车、乘公共汽车,路程更远的,要乘火车、乘船。交通安全问题是我们必须重视的,要从小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确保交通安全。

同学们上学和放学的时候,正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人多车辆多,必须十分注意交通安全。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2.结伴外出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嬉戏;行走时要专心,注意周围情况,不要东张西望、边走边看书报或做其他事情。

3.穿越马路时,要走直线,不可迂回穿行;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应先看左边,再看右边,在确认没有机动车通过时才可以穿越马路。

5.不要突然横穿马路,特别是马路对面有熟人、朋友呼唤,或者自己要乘坐的公共汽车已经进站,千万不能贸然行事,以免发生意外。

从保证交通安全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而当你已经达到法定的骑车年龄,准备骑车时,则必须认真地学一学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要掌握骑自行车的基本要领。要在非机动车车道内顺序行驶,严禁驶入机动车道。骑车至路口时,应主动地让机动车先行。骑车转变,要伸手示意。骑自行车不准在道路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扶身并行,更不准一手扶把,一手撑物骑车。(2005年5月20日,安庆一所学校的郭严晋波、李艳、田敏放学后在回家的马路上玩耍,被一辆大货车撞上,三人当时时死亡,三人当时都只有14岁-----不要在马路上玩耍,)(2006年6月10日湖北省一小学的9名学生放学年搭乘一辆大货车回[家,结果货车在行驶途中翻下山坡,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

四、注意社会生活安全。

小学生虽然年龄尚小,但已经不同程度地接触了社会。目前社会治安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社会上还存在违法犯罪现象,小学生遭到不法分子侵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学会正确认识遇到的人和事,明辨是非,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提高预防各种侵害的警惕性,消除对危险的麻痹和侥幸心理。同时也要树立自我防范意识,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方法,增强自身的防范能力,使自己在遇到异常情况时,能够冷静、机智、勇敢地去应付。

当同学们独自在家时,要注意避免陌生人进入而发生意想不到的危险。 1.独自在家,要锁好院门、防盗门、防护栏等。

2.如果有人敲门,千万不可盲目开门,应首先从门镜观察或隔门问清楚来人的身份,如果是陌生人,不应开门。

3.如果有人以推销员、修理工等身份要求开门,可以说明家中不需要这些服务,请其离开;如果有人以家长同事、朋友或者远方亲戚的身份要求开门,也不能轻信,可以请其待家长回家后再来。

4.遇到陌生人不肯离去,坚持要进人室内的情况,可以声称要打电话报警,或者到阳台、窗口高声呼喊,向邻居、行人求援,以震慑迫使其离去。 5.不邀请不熟悉的人到家中做客,以防给坏人可乘之机。

外出或在公共场所,同学们遇到的社会情况会比较复杂,尤其需要提高警惕,在自我防范方面应当注意: 1.应当熟记自己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以及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以便在急需联系时取得联系。

2.外出要征得家长同意,并将自己的行程和大致返回的时间明确告诉家长。 3.外出游玩、购物等最好结伴而行,不独来独往,单独行动。

4.不接受陌生人的钱财、礼物、玩具、食品,与陌生人交谈要提高警惕。 5.不把家中房门钥匙挂在胸前或放在书包里,应放在衣袋里,以防丢失或被坏人抢走。

6.不独自往返偏僻的街巷、黑暗的地下通道,不独自一人去偏远的地方游玩。 7.不搭乘陌生人的便车。

8.外出的衣着朴素,不戴名牌手表和贵重饰物,不炫耀自己家庭的富有。 9.携带的钱物要妥善保存好,不委托陌生人代为照看自己携带的行李物品 10.不接受陌生人的邀请同行或做客。

11.外出要按时回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设法告知家长。 12.在在学校要听从老师的话的,服从安排,听指挥,(

一、2006年6月18日,安徽省安庆市一所小学的4名学生放学后到学校附近的一个水塘里洗澡,不慎溺水身忘。

二、2007年6月10日,有一所所学校的学生开展活动,当活动结束后,有8名学生不回家,去划船,结果8人全溺水身忘。)

由于我们的年龄小,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直接威胁和侵害,仅凭同学们自身的力量很难防范,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公安部门报告。特别要记住一个电话:110。拨打110电话,要简明、准确地向公安部门报告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案情等内容,以便公安部门及时派员处理。打报警电话是事关社会治安管理的大事,千万不要随意拨打或以此开玩笑。

五、注意网络安全。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近公布的一项统计报告显示,18岁以下网民占我国上网总人数的15.1%,而在对网民职业分布的调查中,“学生”的比例占到23%,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大多数青少年上网的盲目性较大,他们的兴趣主要集中于玩游戏、交友和聊天,真正依靠网络获得知识信息的很少,对网络的学习、教育功能明显忽视。未来的世界是网络世界,掌握相关的网络知识十分必要。但上网应该注意四大弊端:

1、防止上网综合症;

2、警惕“黄色”污染;

3、当心错交网友;

4、力戒道德缺损。

网络本身并没有什么错。这就要看控制和使用它们的人是如何使用了。也就象中药里的砒霜一样,用的好可以救人命,用不好那可就要人命了。

上网关键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通过网络获取有益于学习和健康生活的信息,拓宽知识面和朋友圈是好的。可是面对一个新鲜的事物,面对网络上光怪陆离的现象,大家难免出现自控力薄弱的时候。我们尤其需要虚心听取老师、家长的建议和指导,合理地安排好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的比重,且应该以学习为重。

每个人只有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 不要因为一次的贪玩,一时的好奇,而去做一些永远都不能的挽回的事。不要让因为自己的事,而让养育自己父母亲,每天以泪洗面。就算你不为自己着想,也要为自己的父母的着想。难道怀胎十月,养你十几年,得来的就是一滴滴眼泪吗?好好想想人生之路还很漫长,你们愿意就这样离去吗?五彩缤纷发世界,难道就不想看了吗?生成命诚可贵,做什么事都要三思而后行。同学们!老师希望你们高高兴兴来校,平平安安回家,保住自己生命,实现自己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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