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

2023-07-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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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制度

小学安全工作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利益,特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巡查制度。

1.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协调、督查和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各室分管教师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特别是在每学期初、学期中、学期末及恶劣天气季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3.发动全体教职工定期查找身边的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4.建立相应的安全档案资料。(包括安全隐患自查表、安全隐患整改落实表等)

安 全 工 作 巡 查 制 度

小学2009.9

第2篇:聊城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聊城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通过安全生产巡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1.以巡查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为主。市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每两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部巡查一遍。巡查工作覆盖被巡查县

1 (市、区)、市属开发区的所有乡镇(街道)、园区,并抽查有关重点企业。巡查应不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对每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集中巡查时间原则不少于20个工作日,对每个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集中巡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看落实、查问题、促整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重在巡查结果应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将巡查结果向市安委会汇报,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巡查人员组成

(一)市安委会按照工作需要组织3-5个巡查组,每组6-8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巡查组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科级干部担任。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

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巡查日常工作。负责衔接、联络、配合省政府安委会对我市的巡查工作;负责制定我市巡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巡查期间的综合协调工作;向市安委会及时报告巡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查组传达市委、市政府与市安委会做出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会

2 同巡查组做好巡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等的督办工作。

(二)巡查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选配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各巡查组人员组成方案,呈报市安委会审批。巡查人员在一个巡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三、巡查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情况;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及执行等情况;

3.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安全培训等情况;

4.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3 患排查治理体系,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

5.安全生产重点关注、“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单位整改情况;

6.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7.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等情况;

8.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9.市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二)巡查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单位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1.听取被巡查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3.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4.列席被巡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5.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6.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三)巡查工作程序

1.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

4 查单位。在每一轮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人员集中培训;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单位后,向被巡查单位通报巡查工作任务,根据年度巡查工作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

3.各巡查组应当在对一个单位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市安委会报送巡查工作报告。巡查报告要客观公正评价被巡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反映被巡查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分析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4.巡查工作报告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向被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集中反馈。巡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5.被巡查单位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审核;

6.市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同时,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组反馈意见、被巡查单位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组织领导

(一)巡查组工作保障

各巡查组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在职人员应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单独预算,从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

5 列支。

(二)巡查工作机制

一是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同情形对被巡查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企业的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被巡查单位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均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均要实行闭环管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巡查单位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瞒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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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春湾镇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制度

为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公共聚集场所、“三小”场所、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巡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范和减少各类消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工作原则:

(一)分级组织实施施制。镇成立消防安全督查队,人员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各村(居)委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成立兼职消防安全工作巡查队伍,人员由各村(居)委会干部组成,按照“全面清查、逐级筛选、归口管理、综合治理”的制度,制订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村(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开展巡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召集带队,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明确整改与落实监控措施,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时限制。各村(居)委会要求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的危险源进行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并上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镇督查队将对上报的重点隐患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巡查对象

镇辖区内所有的公共聚集场所、工厂企业、易燃易爆场所、“三小”场所的安全事故隐患与危险源等。

三、巡查内容

(一)查思想。首先要检查各被查单位的领导、企业负责人、场地出租者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思想认识,看他们是否真正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是否把消防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其次是检查全体员工对国家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理解和贯彻情况;第三是检查从业人员是否会扑救初期火灾,是否会自救逃生。

(二)查管理。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主要是检查落实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三)查隐患。根据消防安全相关规定以及阳东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整治标准》,深入现场检查是否存在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四)查整改。检查对已经发现的隐患及存在的安全问题是否采取了措施,整改完成情况如何。

四、巡查要求

(一)各村(居)委会要将巡查情况如实登记,并建立巡查登记台帐。

(二)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排除。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同时筛选出重点事故隐患,上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督查队将对上报的重点隐患汇总建档,并根据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列入镇防范安全事故联席会议的议程,研究落实监控整改措施。同时筛选确定的重点事故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三)巡查方式应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讲求实效。要与区政府布置的重大安全工作检查活动和节假日的检查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将自行组织巡查和联合开展巡查结合起来,做到既不漏一个单位和部位,也不因重复检查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四)在巡查过程中,要有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发现和总结新经验,不断改进巡查方法,使巡查方法能够真正起到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作用。

第4篇:安全生产巡查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区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区有关领导带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和“安全生产月”期间均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各职能部门、街道、区属总公司等行政主要领导也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加开展大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对下属单位或辖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狠抓落实,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二、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和专项安全整治活动检查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统一部署,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街道、区属总公司和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完成。全区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计划、方案、总结等相关文字材料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专项整治活动计划、方案、总结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

三、各街道、区属总公司要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危险程度,对辖内企业进行分类检查,并督促企业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检查应深入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严格检查。

四、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各行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本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场所要重点防范,加强监督检查。

五、各专项整治责任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工地等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按规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六、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加强自身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各类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各类设备设施不带病运行。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并制定相应的事故防范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

七、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各街道、区属总公司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定计划、定措施、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或企业,应立即责令其排除,不能立即排除或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超出管理或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区政府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查处,检查中要有完整的检查记录、隐患整改措施和隐患整改的记录。

第5篇:安全巡查制度

为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正常的教学秩序,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全”的指导思想,切实承担教学管理和保护师生平安的责任,确保学校教育工作有效的开展,特制学校学校安全巡查制度。

一、 学校成立安全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校园巡查工作切实可行的巡查作监管机制。

二、 值日领导值日期间应及时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学校进行整改,确保校园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秩序良好。

三、 学校每学期全面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强化整改措施,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四、 各班班主任每周进行一至二次班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举行一次安全主题班会,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五、 学校值日领导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 体育老师加强体育课的安全教育,加强巡查保护工作,平安的上好每节课。

黄埠中学

第6篇: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加强我站质量安全监督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是指由忻州市建设局组织对本市(含县区)范围内在建的或竣工的建设工程(含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的巡回检查和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科学、规范、公正、廉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侧》;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检查的内容主要为:

1、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对工程发包、监理的委托、与各方签定的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情况;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特殊工种)资格、分包、质保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见证取样送检、质量问题处理、质量检验制度和工序管理情况;监理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监理资料收集填写、监理规划及细则、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签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有关人员资格及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

2、工程实物质量。重点抽查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影响使用功能的重要工序,并对实物质量辅以检测手段;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3、质量控制和主要功能检测资料。重点核查图纸会审与设计变更、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验资料、分

项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工程涉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工程质量监督。重点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监督和监督抽测、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质量监督科履行职责,及质量监督计划落实和检查的情况;质监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的职责和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站内规章制度的情况。

5、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巡查。基坑支护、降水方案制定及审批情况和现场使用情况;各类脚手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方案制定和审批情况、搭设和使用情况、验收和拆除手续及程序执行情况;各类起重机械检测和验收情况;“三宝四口”防护用具情况,现场设置、配备情况;现场临时用电情况;各类施工机具设置、检测、验收和使用情况;安全警示标志、各类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资料收集、记录、整理情况, 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也可采用不定期方式进行。

第五条为保证巡查工作正常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组,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组由站领导带队并抽调相关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检测人员组成,每年初列出巡查计划和巡查组名单,每季度巡查不少于 1次,每次不少于2个工程。

第六条巡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采用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仪器进行监督抽测。对巡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质量责任主体签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意见书》限期整改。

第七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应佩带执法证。被巡查项目的各县区建设局(及质安监督科)及工程项目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根据巡查组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资料。巡查小组在巡查中发现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签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督查记录》,巡查组成员在相关记录上签字。巡查组每季度将巡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并上报市建设局。

第八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意见书作为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资料,一并存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巡查记录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后,责任主体应将整改结果返回到责任县区建设局(及质安监督科),巡查中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质量安全事故或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九条 巡查督查中发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作质量存在的问题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巡查结果作为部门季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组人员在监督巡查期间,应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宿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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