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2022-07-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或从事某一工作的人员起到约束作用,这是他们行动的标准和依据。那么你真的知道如何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藏的《建筑公司企业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建筑公司企业规章制度

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协同发展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参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和发展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这两种相互关联的制度,需要理性思考和深入研讨。文章从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和借鉴,客观认识两种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协同发展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公司律师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参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建设中国特色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亟待在与公司律师制度的比照中寻求协同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执业机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中介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譹?訛最早给企业法律顾问(Enterprise Legal Counsel)下定义的法律规范是1997年5月3日颁布实施迄今仍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明确指出,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可见,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指经全国统一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人事部、司法部、国资委(即“两部一委”)联合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和经本省注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并受企业聘用成为有关企业的内部成员,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采取的是国家主管部门、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三层管理体制。此外,企业总法律顾问(General Counsel),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属于企业法律顾问范畴,但与一般企业法律顾问相比具有层次高、职权重的基本特点,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截至目前,全国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人数在5万左右,?譺?訛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中央企业比例接近100%。

企业法律顾问是一个专有概念,与“律师法律顾问”(或称“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公司律师”(corporation lawyer)不是同一范畴。其中,“律师法律顾问”是基于《律师法》第28条中对律师业务之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的描述,由律师主体“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譻?訛“公司律师”则在“律师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担任企业的律师法律顾问的专职属性。自2002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并正式启动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公司律师制度在探索中不断前行,目前在全国绝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内都进行了试点,试点单位达到100个,共有公司律师1800人左右,逐渐成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一支竞争力量。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异同

如前所述,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企业在内,为某一项或概括的法律事务获得一定期限的法律帮助,聘请的律师都可称之为“律师法律顾问”,或者将其专职化,成为“公司律师”,但却不包含作为专有概念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企业内部人员,即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前提是他必须已经是或同时成为企业的内部职工,而后者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公司律师也必须是企业内部人员,这一点不同于普通社会律师,而是与企业法律顾问相同。那么,如何全面把握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呢?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差异性

作为两种不同的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存在着一定差异:第一,从法律依据和管理体制上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经贸委(国资委)颁布的部门规章,企业法律顾问受所在企业、经贸委(国资委)和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管理。公司律师制度的法律依据则是《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公司律师由企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管理。第二,任职条件不同。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企业聘任;专职于企业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向国家经贸委(国资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国资委)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是: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公司聘任;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第三,准入条件不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国家经贸委(国资委)、司法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国资委)、司法部共同用印。公司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用印。?譼?訛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同点

在差异性之外,公司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都是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内部职工,具有专属性。从两种制度的设立目的和两种职业的基本职责来看,二者又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趋同性:都是为了更好地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规避可能的或现实的风险。此外,透过前述对两者之间差异性的比较,抓住本质的、核心的要点来看,其实这两种制度、两种职业主要只在执业的准入门槛和行政管理机关方面有所差别。在某种意义上,两种不同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并存,“理论上讲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实践中也让企业左右为难”?譽?訛。为此,不少学者呼吁应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加以统一,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留准入门槛相对较高的公司律师制度即可,将现有企业法律顾问全部转为公司律师,建立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譾?訛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国外经验

1882年,美国的美孚石油公司第一次在企业内部设置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到了20世纪70、80年代,各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和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在合理、合法地为企业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按照法系来看,两大法系国家综合运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来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各有特点,又有共通之处。

(一)英美法系国家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的共同特点是:将企业法律顾问与职业律师等同看待。职业律师可以长期受雇于企业,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多数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他们进入企业后,仍享有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并可以代表本企业出庭。

美国自罗斯福新政开始,日益完备的各项立法覆盖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直接影响。由于外聘律师不仅费用昂贵而且有效性明显不足,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此开始得到迅猛发展。迄今为止,不仅所有大公司都设立了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而且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譿?訛美国各大公司普遍设立总法律顾问职务,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一般还同时担任企业高级副总裁职务或担任董事,全面领导公司法律事务,直接对总裁负责,同时设立独立的法律部。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公司占有较高的地位,有的是公司副总裁,有的是董事,但无论处在哪一位置,都必须确保他的专业意见原原本本地传递到决策层,在企业决策和管理中起着独特而又举足轻重的作用。2009年以后,为了防范法律风险,美国大公司通常采取总法律顾问统筹到底、负责全局的统一模式。

英国企业法律顾问一般要求取得事务律师资格,但企业如果进行诉讼活动,还必须聘请出庭律师。企业内设的法律顾问部组成人员必须是法律、管理方面的专家,对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乃至经营事务都必须十分熟悉。在英国,甚至出现了企业法律事务的顾问社团组织,由企业法律顾问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参加,由这类社团组织负责编撰刊物、组织研讨和培训活动。

(二)大陆法系国家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共同特点是:将企业内部从事专职法律事务的人员与律师严格区分,禁止律师长期受雇于某一企业,从而避免对律师在法律上的独立性造成不当影响。尽管有些国家把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为“公司律师”,但这种称谓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律师有本质的不同,这类人不是真正法律上的律师,而是企业内部的雇员。法国、日本等国明确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两种职业不能相互兼任。

法国在企业内部设立专职法律顾问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不同阶段的发展,已经在企业内部普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讀?訛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国国有企业的国有成份逐渐减少,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这就进一步提升了法律事务部门和总法律顾问的地位。?讁?訛目前,法国绝大多数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直接由董事长领导,向董事长汇报工作,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会议。企业法律顾问侧重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为企业做好有关法律纠纷的防范工作。法国企业专职法律顾问是企业雇员,主要为本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即使取得律师资格也不能代表本企业参与诉讼。?輥?輮?訛

德国与法国的情况类似,大多数大型企业都设有法律事务部,并按照企业业务量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輥?輯?訛在企业法律事务部,企业法律顾问地位也很高,企业的法律事务部绝大多数由董事长直接领导,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高层次经营决策,起草重要文件,参与企业投资、合同审查、诉讼准备等法律事务,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都很认真地听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輥?輰?訛

日本战后在许多大公司设置了法律顾问机构“法务部”,由负责法律事务的董事来领导。法务部设有法务部长及部长助理若干,他们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尽管企业法律顾问并不要求必须具有律师资格,但应当是受过正规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律专业人员,并要求在进入企业法务部后接受一段时间的实习培训。

可见,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普遍实行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社会律师双轨并行、互相补充的做法。由于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的内部职员,主要负责本企业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的管理,限于身份不能代表本企业参加诉讼。此外,限于工作环境,企业法律顾问也不可能对企业的所有法律问题都了然于心,有时需要企业外聘社会律师协助解决。因此,聘请社会律师补充企业法律顾问的不足已成为国外企业特别是大企业的一般做法。

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中国路径

从对美、英、法、德、日等国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来看,撇去称谓的差异,这些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一种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加外聘律师的制度,这里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是律师,也可以不是律师。也就是说,国外通常将企业法律顾问视为业务能力和水平低于外聘律师的一支队伍,当企业遇到诉讼或十分复杂的法律事务时,由业务能力和水平更高的外聘律师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可从旁做一些准备性、协助性工作。有鉴于此,认为建立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就必须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之中二选一的观点,还有进一步商榷的必要。毕竟来说,就我国在设计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时考虑到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的职业差别,因而设计出与律师资格不同的准入门槛,这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此外,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之外设置公司律师制度,也是在承认两种职业在业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差异而进行的一种技术性弥补,这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是有道理的。那么,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并行的做法就因此是无可挑剔的吗?事实并不完全如此。

从对两种制度的法律规范的解读来看,在我国,这两种职业的确存在职能重合之处,其中最明显的冲突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都是企业内部人员,而且都可以代理该企业诉讼业务。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本文认为,如果在法律规范中增加以下两条,则可以规避乃至解决这种冲突:一是规定某一企业不能同时聘任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避免在统一企业内部两类法律职业人员在地位、职权范围、责权义等方面的不必要交叉、冲突;二是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包括总法律顾问)不得代理企业的诉讼活动,聘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企业,若遇诉讼活动可通过外聘律师解决。也就是说,在保持当前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大框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法律事务可通过“企业法律顾问+外聘律师”或“公司律师”这两种途径之一解决,从而使得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两支队伍和平共存、良性竞争,而不必通过消灭矛盾一方的做法来化解矛盾。就主管部门而言,目前企业法律顾问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资委等多个部门共管,各部门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相互扯皮的情况确实存在,约束了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无论是从构建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角度,还是从理顺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之间关系来说,由司法部作为主管部门都更为合理。与此同时,鉴于企业法律顾问涉及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可以考虑由国资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从行政监督的角度协助司法部管理,共同抓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注释

?譹?訛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审委员会编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复习指南(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从历史上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先后经历了制度初创阶段(1955—1978)、制度重建阶段(1978—1986)、制度发展阶段(1986—2002)和制度完善阶段(2002至今)的发展过程。

?譺?訛从1998年起,国家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每2年组织一次;从2002年起,调整为每年组织一次。截至2013年底,共举行过14次考试。

?譻?訛参见2003年3月26日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2条。

?譼?訛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详细比较,可参见孙文胜、董静洁、梁俊杰:“公司律师制度刍议”,载《经济论坛》2006年第14期;贺洪涛、徐保民:“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7期;程滔、杨璐:“公司律师制度在我国试行的困境及出路”,载《中国司法》2012年第8期;钟艳、毛春泉:“浅谈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2期;等等。

?譽?訛耿宝山:“浅议公司肆师制度——也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创新发展”,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譾?訛关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统一问题,可参见贺洪涛、徐保民:“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载《中国律师》2003年第7期;江军辉:“统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的思考”,载《中国市场》2005年第11期;沈中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统一”,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等等。

?譿?訛郭卫彬:“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河北省国资委赴美、加考察侧记”,载《改革与管理》2006年第11期。

?讀?訛刘国柱:“国外企业法律制度展望”,载《辽宁经贸信息》2012年第6期。

?讁?訛张建南:“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欧洲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及启示”,载《施工企业管理》2005年第6期。

?輥?輮?訛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审委员会编审:《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教材复习指南(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分册)》,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輥?輯?訛参见http://www.hicourt.gov.cn/homepage/show2_content.asp?id=10414,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11日。

?輥?輰?訛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欧洲取经”,载《法人》2005年第1期。

[作者简介]王舸(1980-),重庆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司法行政理论与实务,诉讼法学,法律逻辑学。

作者:王舸

第2篇: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协同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公司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中,企业法律顾问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与关联律师制度。文章论述了两者的基本概念,通过比较,认清了两者各自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协同发展的策略。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协同发展

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在我国1997年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具有从业资格的,由相关机关注册过的,企业聘请的从事内部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因此想要成为企业法律顾问就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两部一委发布的《企业法律资格职业资格证书》,经过省级注册部门注册,得到企业聘用,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并且受到国家主管部门、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协会与法律事务机构三方面管制。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由企业聘任的,直接服务于企业法人或企业总经理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中包括企业总法律顾问,但是企业总法律顾问有更高的权力,负责企业内一切法律事务,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5万人通过了考试并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在国家中央企业中,几乎全部都设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

公司律师或律师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顾问概念不同,也不属于一个范畴。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接收法人或组织的聘请,担任其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因此律师法律顾问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律师可以接收他人的聘请,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其处理法律方面的业务的行为。而公司律师则具有一定的专属性,2002年,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启动了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试点单位有100多个,有律师大约2000人,竞争力度在不断加强。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异同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差异性

1.法律依据和管理体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由国资委颁发的规章制度,受企业、国资委的管理;公司律师的法律依据则是《律师法》,受企业、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管理。

2.任职条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从业资格证;受到企业聘任;从事企业内法律事务;不得服务于企业外人员或做兼职;经国资委注册、登记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具有律师职业资格证;由公司聘任;从事于公司内法律事务;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3.准入条件的差异

企业法律顾问需要通过国资委、司法部组织的考试,由人事部、国资委与司法部共同颁发职业资格证;公司律师需要通过司法部组织的考试,由司法部颁发职业资格证。

(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同点

这两者都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岗位,都属于内部职工,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从两者的工作职责来看:两者都是替公司处理法律事务,解决或规避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归根结底,这两者的差异只是准入条件与管理机构的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种职业的并存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有的企业在这个问题上也感到很为难。因此很多学者提出了统一这两种制度的想法,把企业法律制度取消,保留公司律师制度,法律顾问也并入到公司律师中,使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更加统一。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国外经验

1882年,美国一家公司首次在企业内设立了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随着时代的发展,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人们逐渐发现了企业内法律机构的重大作用,许多企业为了降低风险、获取最大利益,纷纷在内部设立了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机构。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在此方面既有不同点也有相似点。

(一)英美法系国家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企业法律顾问与职业律师是一样的,所以许多企业内的法律顾问其实都是职业律师。他们即使服务于企业,也依然拥有律师的权力与义务,并且可以代表本企业出庭。

1933年,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斯福新政”开始,改革触及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由于外聘律师费用高昂,实用性也不强,因此企业逐渐开始发展法律顾问制度。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公司都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并且有各自的法律管理体系,甚至在一些企业内部,总法律顾问可能会身兼多职,担任副总裁或董事等,拥有独立的法律部,直接对总裁负责,一般他的意见都能够直接传达到公司决策层,非常有话语权。

英国企业有所不同,他们聘任法律顾问都要求对方取得事务律师资格,但是不能代表企业出庭。企业法律顾问不仅需要精通本职工作的内容、技巧等,还要对公司经营事务一清二楚,他们甚至可以打着自己或企业的名号编撰刊物、组织研讨、开展培训等。

(二)大陆法系国家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企业内部的法律人员(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区分较为明显,一个律师不会长期被一家企业所雇佣,这是为了防止律师利用自身行业特点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明文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不能相互兼任。

其中,法国是最早在企业内部设立专业顾问团队的国家,距今已有一百多年,制度较为完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法国国有企业的国有成分开始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力度降低,因此,法律事务部门与法律顾问的地位有所提升。截止到目前,法国大部分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都受命于董事长,总法律顾问还要列席董事长会议,一切工作要向董事长汇报。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的是法律咨询,参与企业决策,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在法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即使有律师资格证也不能代表企业出庭。

德国与法国情况相似,大型企业几乎都设置了法律事务部,根据业务量大小分配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在企业内,法律顾问的地位很高,他们直接服务于董事长,并且可以参与企业最高层次的决策,参与制定重大文件、企业投资、合同编制与审查、公司诉讼等一切法律事务,他们所提出的意见极具参考价值,很受领导的重视。

在日本,他们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成为法务部,由企业内负责法律的董事长管理。法务部包括一名部长和若干名部长助理,主要负责公司的决策与规避法律风险。从事法律顾问的人员不一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证,但是要接受过正规的法律课程,而且进入企业后要进行培训。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国都设置了企业法律顾问,并且都会外聘律师,两种组织互相补充。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内部人员,一般情况下不能代表企业出席法庭诉讼,这就需要企业外聘律师;另外,企业法律顾问由于长期工作在企业内部,无法对所有法律问题都完美解决,这时就需要公司律师参与其中,共同解决。鉴于此,许多大型企业都会外聘律师来弥补企业法律顾问的不足。

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协同发展的途径

从上述对两大法系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行为分析可以看出,他们都采取了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制度,其中专职企业法律顾问不一定非是律师。换句话说,企业内的专职法律顾问的水平要低于外聘律师,一般问题交给他们解决,当企业遇到重大问题时,就要外聘律师进行解决,法律顾问帮助其做一些辅助工作。所以说,我国在建立企业法律制度时,不应该硬性的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中二选一,而是用结合的眼观看待这一问题。我国在设计法律职业制度时,规定了两者不同的准入门槛,这一点体现了国际普遍的认识;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有差异,这也体现了两者业务水平的不同,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制度有什么问题呢?

从职能上看,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职能存在一定的重合,因为两者都成了企业内部人员,并且都可以代表公司出庭。对于这一问题,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解决:1.企业终不能同时聘请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以防止职权重合、冲突等;2.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代表企业进行诉讼活动,遇到这一情况需要聘任律师。这么做,一方面保证了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不发生大的变动,另一方面也保证了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的和平共存与竞争,不用必须面对“二选一”的难题了。另外,还能够解决国资委、司法部等相关部门职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廖晖

第3篇:我国企业海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优化

一、引言

海外公司财务管理是根据企业海外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特点,对其资金筹集、运用、收入分配所进行的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的总称。主要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外汇风险管理、营运资金管理、海外税务管理等。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推行,我国企业加快了在海外投资的进程,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然而在“走出去”的企业当中,失败的案例占据了相当的比例。究其原因,海外公司财务管理不善是导致出现财务风险和巨大财务损失的重要诱因之一。例如,中航油的巨额亏损、中信泰富的财务风险失控、中铁建在阿联酋的巨额浮亏。当然,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便减缓“走出去”的步伐,相反应该对我国企业海外财务管理进行深入分析。因此,本文将结合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优化财务管理制度,从而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海外财务管理环境分析

财务管理环境又称企业的理财环境,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作用的企业内外部的各种条件或要素。简单来说,财务管理环境是指能对财务管理产生影响的一切因素总称。不同企业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财务管理有不同的特点,这是因为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环境因素有所不同。

(一)经济环境 主要包括:

(1)经济体制。经济体制一般认为可以划分为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二者的区别一般体现在对决策权的决定上。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现状,以及我国企业在海外大多数在所在投资国的国情来看,所采用的经济体制基本为市场经济体制。

(2)经济政策。经济政策是指国家为了调整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针政策。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对海外国家的政策展开分析:一是财税政策。首先,财税政策会影响海外企业的资金结构和财务风险。针对海外经营的企业而言,企业进行投资所需资金主要靠自己筹措,可以表现为国内母公司借款,也可以表现为其所在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还可以是海外企业自有留存资金。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致使企业资金结构不同,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也不相同;然后,由于不同国家国情不同,其税赋水平也不尽相同,这使得集团对整个海外公司的财务统一管理难以进行,增加了在集团层面的调控难度。最后,所在国的财税政策还会干预企业的具体财务运行。例如,所在国政府会利用财税政策干预企业的投资行为,从而鼓励或者限制海外子公司的投资方向。这些因素势必会影响集团对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投资的控制。二是政府金融政策。每个国家的金融政策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这些金融政策对企业的投资和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货币的发行数量、信贷规模、信贷政策、利率、汇率制度水平等。这些因素不仅会影响到企业实际获取利润的能力,还会影响到企业进行利润转移的便利性。三是产业政策。所在国为了推动自身行业的发展,可能对这些行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产业政策,例如低税收保护、价格也会有一定保护性政策。例如:非洲国家会对本国不发达的产业,对外来投资实施欢迎和优惠政策。

(二)法律制度环境 通常而言,影响海外企业投资的法律包括:企业法、税法、证券法和金融法等,特别是税法对企业的收益和生产布局有着重要影响,

(三)政治制度环境 政治制度环境不仅决定了所在国社会环境状态,其执行的经济制度更是直接影响到海外业务的开展。例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干预较少,其经营业务按照市场调节进行运作,使得其管理有着极大的自主权。反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的国家中,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较大,使得其管理需要考虑更多的政治和政策因素。就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来看,大部分投资都处于政治制度环境不是很理想的地区。

(四)人口环境 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口的基本要素(数量、质量、结构)会在很大程度影响企业的各类投资。一般而言,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会扩大社会的有效需求,也会增加投资的需求。同时随着人口素质的改善,即人口教育程度的提升,适龄劳动人口的技能素质的提高,这些会使企业的人力资本要素得以增加,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经营收益。

三、我国企业海外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优化方案

本文将结合我国企业海外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从融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管理、外汇风险管理、税务管理五个维度提出我国企业海外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优化方案。

(一)海外融资管理 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海外企业的海外融资拥有更为广泛的渠道和多样的方式。因此,海外企业财务管理需要按照权衡融资成本和风险,从而以最有利的条件筹措资金,并实现最佳资本结构。

(1)海外企业融资渠道与方式选择。虽然我国海外企业相对于国内企业有着更多的融资渠道选择,但由于其业务开展所在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机构素质不高,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资本市场,因此,除了依靠国内母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外,笔者建议海外子公司可以首先考虑利用当地的国际化银行或者实力较为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实现自身的融资述求。还可以考虑使用混合融资的模式,例如:由于开设海外子公司的集团企业大多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可以考虑利用组合信贷模式,运用主权信用向本国和第三国以及当地三方金融机构申请组合信贷进行融资。

(2)海外融资的基本原则与方法。首先,科学预测资金需求量。海外子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项目进展状况制定资金预算计划,并且需要细化到具体的需求时间点,因为只有较为准确的预测资金需求量,才能保证资金链的安全和预定的资金成本控制。其次,按照要从财务战略管理的高度来计划在企业价值最大基础上的最优资本结构,还需要充分考虑企业承受经营风险的能力以及合海外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所在国的具体环境。再次,由于我国海外企业开展的项目主要是以基础建设为主,所需资金量巨大、耗时长,因此,准确掌握所需资金的时间点,才能保证项目的正常施工和完工。最后,在确定资金需求量、时间点、和资本机构的基础上,科学选择资金的来源渠道。由于我国海外子公司的金融经验不甚丰富,同时由于我国银行对集团企业有着巨大的协议信贷支持。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在依靠自身资金积累的基础上,由集团母公司向国内银行申请贷款,以满足海外子公司的资金需要。

(二)海外投资管理 具体表现为:

(1)直接在海外独资创建新的企业。这与企业在国内成立独立子公司的形式和方法是一致的。就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来看,这是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充分保障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权,可以更加便利地实现企业集团在全球的战略,还可以利用各国之间税负的差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缺点是由于部分国家对某些行业禁止外资独立经营。

(2)与所在国企业进行合资或者合作经营。选择这一投资模式的优势在于:首先当地公司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文化,产业政策、政府关系都较为熟悉,与之合作能迅速地打开当地市场,从而降低风险。其次,对于所在国和所在地区的政府所禁止进入或者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通过合作或者合资经营可以直接绕开这一限制。最后,一般而言当地的税务政策都会给予相关的经济优惠和政策减免。缺点在于,由于存在文化差异和利益的博弈和纷争,很可能导致在经营管理上出现分歧,从而影响企业发展。

(3)跨国并购。跨国并购主要是利用资本优势,直接收购所在国的产业实体,例如,联想收购工IMB全球个人电脑事业部,吉利收购沃尔沃都。跨国并购最明显的优势是能直接利用规模经济和战略协同效益实现生产。但是缺点在于:一是所在国政府可能以“国家安全”等理由禁止收购;二是在并购后对被并购企业的整合,特别是协同在文化和管理理念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三种投资方式都有着固有的优点和缺点。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具体经营情况和所在国的社会经济环境进行对比分析,在平衡中找出满意解。

(三)海外营运资金管理 科学和高效的安排营运资金,不仅可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还能有效的规避外汇风险。因此,需要从流量和存量两个维度来安排营运资金,一方面需要保障企业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储备以防范经营风险和增加获利机会;另一方面需要营运资产存在方式之间处于最佳持有水平以增加资本收益。基于此思维,可以从两个方面实施措施:一是加强对流动资产和负债的管理, 特别是需要利用所在国的商业信用,提升资金短期周转效率。二是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当前部分企业为了开拓海外市场,追求市场占有率,经常采用赊销方式,从而造成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低下。这需要集团对海外子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列为考核重点,以激励其管理层主动提升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

(四)外汇风险管理 在集团的外汇风险管理中,海外子公司需要结合自身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在对外汇信息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实施综合性的风险管理方案。通常而言,可以从内部管控与外部管理两方面进行设计:

(1)海外子公司外汇风险内部管控措施。这里最重要的是选择符合子公司情况和所在国国情的计价货币,这也是企业规避外汇风险的最基本方法。一是选择人民币计价。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发和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升,形成了一些区域性的人民币结算,例如东南亚、中亚等地区。因此,在人民币市场化比较高的地区或者我国与所在国有货币互换性协议的地区选择人民币计价。例如印尼、新西兰、阿根廷等。二是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企业可以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几种硬货币计价,这不仅有利于资金的调度,还可以转移货币的汇价风险。在开展对外贸易中,应遵循“收硬付软”的基本原则,即做到对资产和债权类以硬通货进行计价,而对于出口和债务类以软货币进行计价。

(2)企业的外汇风险的外部管理。具体表现在:一是充分利用国际信贷。作为现代金融行业中的一种融资方式,国际信贷可以实现货币资金的预收回笼,从而使得企业能很好地规避外汇风险。利用国际信贷规避外汇风险主要是指利用出口信贷、福费延和保付代理等方法。通过这一方式虽然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利息,但是可以十分有效地降低外汇风险损失。二是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外汇风险。套期保值是企业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各类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外汇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操作不当,不仅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还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风险。因此,母公司需要子公司采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严格管控。

(五)海外税收管理 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海外税收管理需要成为整个海外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科学筹划,可以实现资金的节省和利润的增加。在充分利用海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所在国为吸引外资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实现纳税减免等政策进行税收优化管理职务还可以借鉴目前国际上流行的国际税收策略和方法:一是设立避税子公司,即在那些提供较低税率或者税收优惠的国家设立子公司,将利润转移到该子公司;二是利用转移定价将通过高进价、低销价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那些提供较低税率或者税收优惠的国家。

参考文献:

[1]张新民、钱爱民:《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岳春燕:《论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汤传玉:《跨国经营财务风险管理及其规避研究》,《金融管理》

2006年第9期。

[4]陈志斌:《现代企业现金流管理目标的理论和统计分析》,《统计研究》2005年第9期。

[5]娄芳:《现代企业现金流管理目标研究》,《经济论坛》2008年

第10期。

(编辑 杜 昌)

作者:刘华光

第4篇:电力施工企业建筑公司规章制度

为使工程施工建设到达安全、质量、进度目标,制定本本规章制度,请各施工岗位人员遵照执行。

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XXXXXX供电公司《工程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规定搞好安全防范措施,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在各项建设施工中,必须包括安全生产,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生产首先必须抓安全。

三、全面负责施工协调管理、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并负责组织每日收工后的小结会及次日的工作计划和人员安排。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立统一规格的五牌一图,现场有安全标志、色标、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

五、领导所属班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认真开展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对照施工安全检查表,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查好事故隐患,制定完整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六、现场指导检查施工中的各个环节,狠抓安全质量管理,解决施工疑难问题,引导施工方法方式的正确性,促进施工水平的提高,确保安全质量。

七、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特别劳动用工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工作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用品,负责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督促指导班组(施工队)组织严格按工艺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行为。

九、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填表上报,落实整改措施,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更不能擅自处理。

十、施工现场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和防火措施,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施工安全各项技术内部资料。

工程技术员岗位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执行国家及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负责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的制定及报批执行。

三、 施工前详细勘察施工现场,制定安全生产的各种防护措施,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负责落实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制定分工种、分部、分项的书面安全交底,安全交底要有针对性。要在施工前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负责生产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

五、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在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对上级部门及安全员提出的安全问题,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有权拒绝上级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生产指令。

六、协助工作负责人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建立、健全施工中的各类技术性纪录,并结合施工性质进行工作班人员的现场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

七、负责工程施工中全过程技术质量的监督检查,从材料的选型,质量的认定,施工技术的鉴定方法,安全措施的审定及实施等全方位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八、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建立,施工质量的评定。

九、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一定要服从安全的需要,随时纠正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违章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组织抢救,协助上级分析调查处理事故。 工程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工程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每天的安全日记。

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对制止不听的有权按规定执行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正确使用各种相应的安全设施。

2.工作前宣讲安全工作票,安全工作负责人进行安全讲话。

3.坚持每周六的“安全活动日”活动,认真总结本周的安全工作,学习相应的安全规程,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患未然。

4.坚持“五同时”制度,切实抓好安全工作。人人遵章守纪,严禁违章作业彻底做到“三不伤害”。

5.在执行本措施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线路篇)》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安全方针

xx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施工方针: 全第

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

安全目标

1.杜绝人身死亡事故,杜绝群伤事故,杜绝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2.杜绝重伤和人身死亡事故;

3.无重大机械、火灾、交通责任事故; 4.无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5.无重伤事故,负伤频率控制在6‰以下; 6.重伤事故不超过2‰,轻伤事故不超过5‰;

7.全体施工人员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1、总则

1.1为了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搞好送电现场文明,保证本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关于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及工程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1.2从项目部及作业队驻地生活区、办公区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化等几方面内容在施工全过程中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1.3工程项目部要坚持原则,把文明施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中,在施工生产的全过程中应以“内抓管理,外树形象”为宗旨,抓好施工生产的基础工作,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生产。

1.4工程项目部文明施工必须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落实各部门、各级人员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确保文明施工规范、有序的进行。

1.5在施工生产的开始阶段要创造文明施工生产的良好开端,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加强文明施工生产管理和监督,从而实现全过程的文明施工生产管理。

1.6落实各级责任制,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分级控制,分类管理,分片负责,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网络。

1.7加强员工的教育与培训,全面提高人员的素质。各作业队驻地设立和完善安全教育活动室 ,有效利用授课(周安全日)、图片、录像等对职工进行阶段性、针对性教育;狠抓班组安全建设达标活动,使员工切实在这过程中接受安全和文明施工教育,变纸上的规章制度为作业者自觉行动。

1.8材料、设备等放置合理,各种材料标识清楚,排放有序,并符合防火标准。施工用机械设备完好、清洁,安全操作规程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文明施工责任区(项目部、施工驻地、现场)划分明确,无死角,并设有明确标记,便于检查、监督。

2、文明方针 为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改善作业环境,树立企业形象与提升企业竞争力,白银银珠景泰送电分公司在本标段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将以《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为指导方针;

3、文明施工目标 设施标准 行为规范 施工有序 环境整洁 创文明施工一流水平 树一流企业品牌形象。

第5篇:建筑施工企业公司规章管理制度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经营工作在建筑企业活动中起主导和率先的作用,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调动经营人员、概(预)算人员的积极性,完善经营体制,理顺经营工作的运行程序,提高企业社会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职责

(一)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编制送达投标书。

(二)根据施工图编制施工概、预算,施工主要机具、设备、材料数量、并提出产值计划。

(三)参预各项工程承包、发包、订货及增补类的合同文书,并在合同批准生效后监督其执行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增补洽商合同事宜。

(五)对经营文件、台帐单据及原始资料的归档管理。

(六)竣工后,负责与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决算审核工作。

(七)在公司的领导下探索新的经营渠道、运行机制和发展新的经营理念,努力拓展建筑市场。

二、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接到招投标文件后经营科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图。

(二)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领导,根据概、预算人员提供数据,认真讨论、分析、提出报价方案,由公司领导组织进一步研究报价决策,使之最后定案。

(三)报价和误差率(定额、缺项、新工艺、新材料和设备价,招标文件未注明外)不得低于标底2%,不得高于标底。

(四)按招标文件的时间,准时送报招标单位。

(五)投标书字迹要工整(用仿宋体),填写内容齐全,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要有目录,封袋要规范,要盖齐缝章。

(六)工程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经营科起草工程承包范围,合同条款应内容齐全,措辞严谨,合同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办理签订。

(七)合同签字生效后,在主管付总经理的主持下,向各部门及履行合同单位进行全面交底。

(八)工程承包在总经理的授权下,由经营科设专人对外签订,加盖总公司合同专用合同章,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项目部无权对外直接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九)有些小工程造价在50万以内,项目部可以直接洽谈签订工程合同,但必须由总公司审查批准后法人代表签字,加盖总公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合同。

三、承包合同管理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条件和内容: 1. 工程名称和地点。 2. 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 3. 开竣工日期。

4.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保修条件。

5.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和竣工验收办法。 6. 工程造价。

7.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技术资料提供的日期。 8.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9. 双方协作的事项。 10. 奖惩条款。 11. 其它。

(二)工程中特殊情况需要明确的问题,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以利双方共同履行。

(三)承包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主要包括:

1. 工程概算和中标通知书。

2.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到货的时间表。 3. 甲方分包工程的质量要符合国家、地方规范和标准,时间应满足现场要求,建立应明确配合费用。

4. 《建筑法》不允许甲方支解单项工程和提供材料。这是考虑甲、乙双方关系,但是要在合同附加协议中明确,凡支解分包的单项要服从整体的管理。

(四)签定承包合同的原则:

1. 遵守国家法律、法令,符合国家政策。 2. 符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3. 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在开工前签定承包合同。 4. 当事人双方,均应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5. 施工图和技术资料要齐全。 6. 施工的准备条件基本具备。

(五)承包合同工期确定,确定合同工期要根据工期定额和业主及总包单位,总工期的要求并确定奖惩条款,抢工期的工程要提出抢工费。

(六)延长合同工期的原则:

1. 凡属甲方责任,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图、技术资料、材料、设备或其它原因,如结构变更、增加面积造成工程拖延,可补办工期顺延手续。

2. 发生不可抗拒力,而造成工期顺延的,可办理延长手续。

(七)在承包合同的实施期间,应按职责分工,将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办法,使合同的履行率不断提高。

(八)承包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总公司留合同正本一份,由经营科存档,并转财务科、工程科、项目部各一份副本(或复印件),便于掌握执行。

四、分包合同管理

(一)施工队伍的选择应选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力量较强,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的队伍,并有两支以上队伍参与竞标,自己家施工,也同样选择两个以上项目经理部进行竞标,优胜劣汰。

(二)人工费应由经营科根据定额人工费及市场价格测定,增加管理费用及经总经理批准一次性包死。

(三)合同内容: 1. 质量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的现场要求。 3. 工期要求。

4. 结构装修水电不是同一支队伍,施工应注明施工范围,界线、配合条件。

5. 材料节约,周转材料使用另行签订合同(由计材科施工前办理),内部、外施同样要求先办手续后施工。

6. 临设要明确,采取一次包死,或执行定额人工费的办法。 7. 违约责任,奖惩条款。 8. 争议的处理。

五、概、预算编制管理

(一)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

1. 工程技术科、提供的会审施工图纸(含详图和图集)一次性洽商或初审变更。

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 现行的建筑安装概、预算定额和材料预算的价格以及有关收费定额,并参考市场价格。

(二)建筑安装工程的概、预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内容和形式: 1. 预算封面:一般均应填写建设单位、单位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单位造价、编制人、编制日期。

2. 编制说明:简述编制依据、编制过程、工程的主要材料做法、檐高等,说明本概、预算包含的范围(外线工程要注明起止桩号,要有附图),材料调补价的截止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 工程概预算书。 4. 工程费用总表。 5. 经济分析总表。 6. 材料大分析及汇总表。 7. 暂估价的设备明细表。 8. 需订合同的设备明细表。 9. 单位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预算书。

(三)概、预算及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要求。

1. 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是编制工程预算的原始数据,严格按照定额中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条理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即将废除定额制,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逐步过渡到与国际贯例接轨。 2. 预算表格要格式化,专表专用,预算书的子目内容应填写齐全、正确、清洁、字迹清晰,单价套用事理价位,小计、合计准确无误,预算员要学习微机应用,而且熟练,否则不能胜任预算员岗位。 3. 按预算定额计算书,分部工程的材料用量及汇总表,预算书项目,凡定额范围已经包括的内容,不允许单独列项,既要防止少算、漏算又要防止巧列名目,高估冒算,预算的误差率应控制在3%以内。

(四)编制概、预算及施工预算的时间要求(以接到被批准的施工图时间为准),按下列时间提预算(按日历天数计算)指全包工程。 序号 工程类别 建筑面积M2 编制时间(天) 备

注 1 一般单层建筑

1.要自抽钢筋 2 一般多层住宅

2.要有工程分析 3 一般多层住宅

3.要有经济分析 4 一般多层住宅

5 一般高层住宅

6 公 共 建 筑

7 公 共 建 筑

(五)变更洽商办理及申报

1. 为了正确使用反映工程造价,合理及时汇报企业收入,如有增减必须先办洽商,有变更洽商必须增减预算,不签洽商增减预算不予施工的原则。

2. 实行投标包干的工程,既做包干以外的洽商增减帐,以及与甲方结算又要做包干范围内的洽商增减帐,以便内部换算。

3. 变更洽商的记录要完整,力求详尽,数量、规格尺寸和改变理由,明确经济责任,必要有附图,包括由洽商变更引起相关的其他损失和处理方法,包括现场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高压线防护埋地电缆、靠近道路或民房保护),所发生的费用洽商。

4. 洽商变更要经甲方签认后,统一编号,应在三日内上报公司经营科,方便及时编制增减预算和工料增减数量,编制要求与施工图预算项目。

5. 经营科收到变更洽商后,三日内编制完或预算增减和材料增减分析,并及时将材料增减分析转计材科,以便及时为施工提供材料保证。

(六)暂估价的办理及申报 1. 凡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以及材料预算价格的缺项,编制预算的可按暂估价(或甲方指定价)列入预算,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调整竣工结算,不得以暂估作为结算价。

2. 凡属于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价格必须以书面形式取得甲方签认方可购入,并申报经营科调整预算。

(七)材料科应提供洽商资料。

1. 北京市基本建设材料价格中列入参考价格实际购入价。 2. 设计使用的新材料和预算本内缺项的材料市场价格。

3. 甲方指定厂家加工生产的材料、设备半成品等价格高于预算价格的价差洽商。

4. 当地材料或设备短缺,需从外地条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价差洽商。

六、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是落实企业收入,决定工程成本的最终阶段,各项目部应向经营科及时提供竣工结算依据。

(二)竣工结算应具备条件:

1. 工程项目已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2. 概算书、变更洽商,增减预算已经编完,并达到建设单位签认。 3. 分包工程结算特殊材料,加工定货以及调整钢筋定额含量等已经落实定案。

4. 概算中的暂估价、暂定价项目已按实际发生价格调整,其他应收的费用(如:加工费、技术措施费、现场狭小增加费等)已经落实并签认。 5. 竣工调价文件应齐全,方法明确。

(三)单位工程结算书应包括土建、水电等全部内容,结算书封面、造价明细表、土建预算及增减帐,水电预算及增减帐,变更洽商原始记录等应由经营科归档存查。

(四)竣工结算的时间应可参考预算时间减半完成。

七、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

(一)经营科根据下达项目部指令性形象进度向项目部下达完成产值计划。

(二)审核每25号项目部上报实际产值完成情况,并汇总全公司实际完成产值情况,按定额其它直接费和取费做出分析后,按单位工程每月30号前转财务科核算,并定期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按分包的劳动合同内容,审核每月25号各项目部的人工费结算,人工费结算的手续齐全,并由质量科、安全科签字,报经营科核准方可结算,审核无误由主管领导签字,报总经理批准,转财务科核发劳务费。

(四)为加强统计管理,设立以下台帐: 1.投标工程台帐。

2.概预编制及洽商增减台帐。 3.材料预算台帐。 4.工程合同台帐。 5.劳务(分包)合同台帐。 6.劳务预算、结算台帐。 7.收发登记台帐。

八、 奖 罚 细 则

(一)经营部门员工直接投标,竣工决算追索台帐,工作中努力进取,成果显著,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有功人员300-1000元。

(二)利用合法的经营渠道,为公司开拓市场,赢得活源,公司按工程造价奖励有功人员,按工程造价

‰给予奖励。

(三)向领导提出经营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显著效益,奖励建议人员100-500元奖金。

(四)利用预算技巧捕捉战机,通过其他部门的配合取得预算外的合理收入,通过主管领导核准提取一定的奖金,其比例可控制在增收额的5%,最高不得超过10%。

(五)认真做好业内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员工,由公司年末予以一次性奖励。

(六)由于工作失职,在工程招投标、竣工决算、合同签订中,给公司带来声誉和经济损失,处予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七)在合同编制、签定、履行中能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维护企业的利益,视其程度,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出工不出力,不能及时、准确完成领导交与的任务,处罚责任人100元罚金,并降职使用。

第6篇:建筑企业分公司管理制度

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分公司的设立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建筑施工工作的施工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工程师,2个专业工程师,2个专业技术员。分公司为施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建造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员)。

2、分公司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董事长批准。

(3)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建筑施工业务。

2、总公司给分公司刻制的印章须由公司委派人员负责保管使用。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3、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交易席位费、工程项目建筑施工费开支、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4、分公司所承接项目建安发票和税金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和交纳。

5、分公司在承揽建筑施工项目时,必须自己组织施工队伍,总工程师应由总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和授权,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6、总公司提供公司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件、执照以及其他的相关资信资料,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星期,最多1个月。借用公司人员上岗证件收取一定费用。

7、分公司在承揽施工业务时,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招投标工程如需总公司编制投标文件,总公司将收取标书编制费。

8、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分公司借用总公司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部,不论何种原因受到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除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对分公司及项目管理部进行处罚外,分公司还应对相关借用人员个人进行经济补偿。

9、分公司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施工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外地可用传真、电子邮件和总公司网站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10、分公司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根据分公司工程款收入按比例及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分公司年产值达不到承包目标的,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11、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接业务,所承接项目工程款必须进入总公司财务。

12、分公司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管理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第三条 项目管理部管理制度按总公司规定执行。

第7篇:建筑劳务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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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东方广场项目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

二、 每次例会各科室和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给予罚款,并纳入年终单位评先评优考核指标。

三、会议内容

1、由公司安全经理主持会议,宣读当次会议的主要内容。

2、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

3、针对生产状况,学习有关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等。

4、各科室和项目部介绍本月的安全生产情况及事故情况,每次大型活动后交流经验。

5、布置下月安全工作及安全活动内容。

四、 发放有关文件及材料: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文件、技术刊物、安全简报、各类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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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东方广场项目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使广大员工不断提高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对员工普遍、深入、经常地进行安全生产思想、安全技术知识、规章制度和操作技术的教育,特制订本制度。

一、三级教育:

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从公司级到项目级到班组级的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

2、新进员工必须接受的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内容有: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本公司生产特点;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公司安全通则和消防、急救常识等。

3、经一级教育安全知识考试合格者,由项目部进行二级教育(项目级)。内容有:本工程项目特点、设备特点、事故预防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经二级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进行三级教育(班组级)。内容有:岗位生产特点及安全装置;工器具与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其教训等。

5、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特殊工种教育:

从事电工、起重、电气焊、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特殊工种工人,应参加专业强化训练班,进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强化学习。

三、日常教育:

1、公司各级领导平时要自觉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五同时”,特别要加强对工人进行经常性教育,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2、各班组要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缓急、生产特点、气候变化,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班前安全讲话、班中安全喊话、班后安全讲评,抓好典型,加强经验交流,组织技术示范表演等。

3、各项目部要坚持至少双周一次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要不断提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内容有: 3.1、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通报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 3.

2、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3、分析研究事故发生情况,接受教育,提出防范措施。 3.

4、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3.5、交流推广先进的安全操作经验,进行技术示范表演。 3.

6、开展反事故斗争,进行事故演习。 3.7、参观安全生产展览,开展安全生产竞赛。 3.

8、发动全员,讨论提出解决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议。 3.9、总结安全生产规律,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各种错误倾向。

四、安全考试:

1、员工每年度进行安全技术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样,考核成绩必须记录存档。

2、凡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要离职进行专门安全生产学习,再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据情况调换工种及岗位。

3、安全考试成绩要作为员工晋级评奖和选拔干部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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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东方广场项目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5、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在建工程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1.1、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1.2、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2.1、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项目部参加,定期进行。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2.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性的鉴定。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安全科。

4、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4.1、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坚持执行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制。 4.

2、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

4.3、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4.4、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5、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实施,即: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还应结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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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东方广场项目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

1、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应按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等,并上报存档。否则处以现场技术员或责任班组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2、班组长每天要作两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则处以班组负责人50-200元罚款。

二、违规操作

1、技术人员违规指导造成事故的,则该技术人员应承担10-20%的经济责任。

2、作业人员在作业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及安全绳等个人防护用品,罚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担20-30%的经济责任。

3、现场指挥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4、作业人员不听从指令而违规作业者,处以50-100元罚款。

5、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50-100%的经济责任。

6、非上班时间违规操作发生事故的,损失一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处以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予以开除。

三、高处落物

1、高处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响较大的,要处以责任人50-300元罚款。

2、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班组要承担10-60%的经济责任。

3、高处落物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若找不出责任人,则责任班组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四、环境

1、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每天一次的场地清理,保持场地干净整洁,并将物料合理堆放,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10-100元罚款。

2、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材料浪费的,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五、检查

1、自检

1.1、在施工前班组长必须进行班前检查,看员工人身防护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业场地是否存在隐患,并要及时进行处理,在未处理好之前不能进行施工。否则对班组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1.

2、建立岗位管理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和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以及相应资料的报、存和落实等工作。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1.3、产品在使用前先进行品检,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则处以班组长100-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

4、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否则处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

2、认真积极开展、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安全检查”活动,按照要求进行部署、计划、安排、检查整改、落实,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责任班组100-500元罚款。

3、保护、保持各种标志牌、警示牌及标识牌的完好,整洁。合理设立警示牌、警示区等,否则处以现场技术人员和班组长50-300元罚款,如因此导致有关事故发生的,责任技术员和责任班组承担50%以下的经济责任。

六、责任认定

本公司各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分4种: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1、认定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0-80%的经济责任。

2、认定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20-50%的经济责任。

3、认定负重要责任的,责任人或责任班组承担5-20%的经济责任。

4、认定负领导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承担20%以下经济责任。

5、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例分担经济责任。

6、未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的,处以相关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七、文明施工

1、在工作中随意对他人采取不文明行为、动作、语言等,且屡教不改的,罚款当事人50-200元。

2、随意动手打人的,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并予以开除。

3、对上级领导不礼貌的罚款50-200元。

4、在公共场所穿戴不整洁,或有不道德行为的罚款50- 100元。

八、奖励

1、在工作岗位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有突出表现的个人奖励100-200元。

2、单个项目中,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的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组奖励200-500元。

3、在季度或年度以及单个项目的安全生产考评中,对成绩突出的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和班组奖励2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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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东方广场项目

工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处理制度:

一、工伤事故及其分类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称为伤亡事故。

2、工伤事故按伤害情况分为重大事故、轻伤、重伤和死亡四类。具体划分按GB641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执行。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三、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xiang。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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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东方广场项目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要有施工标志,安全标牌和安全语口号;

二、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挂好安全网和安全隔离装置,以防高空落物伤人;

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四、脚手架(包括卸料平台)必须符合标准;

五、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和物件应保持整洁;

六、施工人员要文明施工、要有礼貌、讲文明,不准打架斗殴和争吵骂人;

七、遵守建设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做好施工现场“四口”的安全防护;

九、尽可能保证道路的畅通;

十、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要有良好的接零保护。电源线要完好无裸露; 十

一、施工现场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易燃、易爆工作,易燃易爆物品不宜放在有火花的作业现场;

十二、认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内部人员的各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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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建筑公司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

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分公司及各项目部。

3、术语、定义

3.1企业负责人: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3.2分公司负责人:指分公司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

3.2项目负责人: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3.4施工现场带班:指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3.5带班检查:指由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带队实施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3.6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4、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4.1 企业负责人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4.1.1公司工程部根据公司承建的在建项目工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间安排表,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存档。

4.1.2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4.1.3 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每周2天,每月8天)。

4.1.4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

质量控制及施工进度完成情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点源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并对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情况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1.5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期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

4.1.6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若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以下相同)

4.1.7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4.1.8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公司工程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4.2 分公司负责人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4.2.1分公司根据所管辖的在建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时间安排表,每月汇总分公司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整理存档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4.2.2分公司经理是落实分公司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分公司的带班制度负责。

4.2.3 分公司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每周2天,每月8天)。

4.2.4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质量控制及施工进度完成情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点源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并对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4.2.5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期间,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4.2.6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分公司负责人应

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4.2.7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分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4.2.8 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分公司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4.3 项目负责人职责权限及工作内容

4.3.1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4.3.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须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质量控制及施工进度控制活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点源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签字存档并每月报送公司工程部。

4.3.3 工程项目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4.3.4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每月18天)。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5、考核

公司将各级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其绩效考核。

5.1 对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

5.1.1公司工程部未制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间安排表,未定期汇总企业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并整理存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5.1.2 企业负责人未执行带班检查制度到现场检查,每缺少一天对企业负责人罚款200元。

5.1.3 企业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缺少一次对企业负责人罚款50元。

5.1.4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企业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或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又未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的,每缺少一次对企业负责人罚款500元。

5.1.5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期间,受检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未及时启动

应急预案或处置不当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5.1.6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企业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5.2 对分公司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

5.2.1分公司未制定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时间安排表,或未及时按月汇总分公司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存档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5.2.2 分公司负责人未执行带班检查制度到现场检查,每缺少一天对分公司负责人罚款200元。

5.2.3 分公司负责人没有填写检查记录,每缺少一次对分公司负责人罚款50元。

5.2.4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分公司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每缺少一次对分公司负责人罚款500元。

5.2.5分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期间,受检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不当的,按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5.2.6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分公司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的,按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5.3 对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

5.3.1 项目负责人未按带班制度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每月带班生产不足18天的,每缺一天对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

5.3.2 项目负责人没有填写带班生产记录或未及时按月将带班生产记录上报公司工程部每缺少一次对项目负责人罚款50元。

5.3.3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处置不当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5.3.4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项目负责人未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按有关规定对分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6、本制度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建筑公司企业简介

企业综合业绩

社旗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一年八月,是省建设厅核准的叁级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机械先进、施工机构齐全,具备土建、市政道路、河堤护坡、场地平整的施工等能力。

公司现在拥有固定资产2016万元、流动资金360万元、在册人员636人、专业技术职称人员71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16人、助理工程师88人、造价师1名、会计师1名、助理会计师4名。二级建造师22人。各工种的持证上岗率由80%达到现在的100%。公司年产值逐年上升,上缴利税超百万。

我公司始终认为良好的信誉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公司发展的同时能够遵守税法及时交纳税款,支持本地经济的发展。全市建筑企业有300多家,2008年市媒体公布的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建筑纳税人共32家,我公司为其中之一,并为社旗唯一一家超百万元纳税大户,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公司取得了辉煌的业绩。近年来,公司所承建的代表工程如:社旗县电业局安装公司办公楼、迎宾大道道路基础设施修筑工程、政和街商住楼、福兴小区东、西2#住宅楼工程、晨光苑2#、5#、6#住宅楼、5#转角商住楼工程等。由我公司承建的工程合格率100%,合同履约率100%。历年来工程质量始终位居全县领先地位,优良面积位居全县同类企业前茅。二00五县财政局1#、2#集资楼等四项工程、教学楼工程三项被评为市级优良工程。2007年宏达路西延工程、2009年社旗县惠民路福兴街市政道路工程被评

为市政优良工程。在工期方面,素有“质量好、速度快”的称誉,赢得建设单位的赞扬和社会好评。

二00二获县城建局颁发“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二00三年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二00三市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二00四获县城建局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县人民政府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二00六被市建委、县城建局评为“先进建筑企业”、市人民政府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被市建委授予“二00六全市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先进单位”;二00七被市政府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南阳市市政工程建设先进企业、南阳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被县城建局评为“先进建筑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二00八年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授予“河南省建设信息协会理事单位”、“2008南阳市市政建设质量管理先进企业”、“2008南阳市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先进企业”、“2008南阳市市政工程建设先进企业”;被县城建局授予“企业地方税收纳税贡献奖”、 “工程质量管理先进单位”、“2009南阳市市政建设质量管理先进企业”、“2009南阳市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先进企业”、“2009南阳市市政工程建设先进企业”;被县城建局授予“2009移民新村建设先进单位”、 “2009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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