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否定报备制度

2022-05-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监局否定报备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安监局否定报备制度

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是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经办人以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实,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三、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五、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六、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七、违反本制度,经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2篇:凤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否定报备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一、否定报备制度是我局效能建设的具体制度,是促进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建立办事高效,远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也是对全局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的内容之一。

二、根据《凤冈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要求及本局工作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三、否定报备制度是指本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确定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第二条否定报备要求

一、有关科室经办人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于职权管辖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二、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要领导,分管或主要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附后),登记表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并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四、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五、行政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行政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做好签收备查。

第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失职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由本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否 定 报 备 登 记 表

第3篇: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报备制适用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三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认真检查核对,对适应否定报备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在5个工作日内以规范化文书向分管领导或向上级机关报备,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下列情形适用否定报备:

(一)管理服务对象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没有提供必须的证件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事实依据经审核后认为有误或不实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对象的请求或要求违反国家法律,依法不应予以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对象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据、依据被查证属实的;

(四)其它否定报备情况。

五、否定报备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工作机构领导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查后,报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或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六、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七、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八、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九、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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