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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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解读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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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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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解读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一是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客观形势的需要。我省地形地貌类型多样,地质构造复杂,平原地区地面沉降情况严重,梅汛期、台汛期的强降雨又常诱发大量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是地质灾害易发和多发的省份之一。全省经调查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达 6.6万平方公里,涉及上千万人口。其中高易发区 0.38 万平方公里,涉及 110 个乡镇近 200万人口,中易发区 2.5 万平方公里,涉及约 300 个乡镇近 350万人口。梅汛期、台汛期的强降雨诱发的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已经成为人员群死群伤和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灾种之一。1998—2008年,全省共发生地质灾害1283起,共造成147人死亡、12人失踪、6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67亿元。另外 ,杭嘉湖、宁奉、温黄和温瑞平原等地区地面沉降严重,以累计沉降量大于 50 毫米统计,全省沉降面积约 4942 平方公里,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百姓安居、城市规划和建设。二是将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经验法制化的需要。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泥石流灾害专项调查工作,为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分类处置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基本建立了地质灾害防范应急管理体系,通过应急防范、专业预警预报、宣传教育和群众自愿参与的群测群防工作,成功避免了多起突发性群体人员

伤亡,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通过多年的治理工程和应急排险工作实践,我省逐步形成了治理责任界定、治理资金筹措、治理工程招标、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应急排险工程实施办法等操作管理规范;经过多年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受威胁人员的避让搬迁工程的实施,我省逐步建立了以农办、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为主的分工协作的避让搬迁工作机制与程序。这些成功的地质灾害防治经验亟需上升为法规规范,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法规依据和保障。

三是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2004年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颁布实施,对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毕竟是在全国范围适用,有些原则性规定还需地方作进一步明确与细化,有些内容还需要在操作层面做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另外,1998 年省政府出台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实施十多年,一些内容与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相冲突的地方,也亟需做修改与规范。

四是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的需要。现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机制有待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专业队伍和应急处置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需要进一步落实保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等等。这些工作机制,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加以明确与规范。

二、《条例》起草情况

2007年和2008年,《条例》列为省人大地方性法规二类立法调研项目,我厅就成立《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调研起草工作计划,明确调研起草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前期调研。2008年3月,我厅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后,多次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并作了修改完善。《条例》列入2009省人大地方性法规一类立法项目后,我厅又先后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召开了专题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完成起草、修改、征求意见、协调等立法起草程序,于2009年1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人民政府。2009年2月,省政府法制办将《条例(草案)》书面征求11个设区的市和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的意见,并赴嘉兴市、温州市、嘉善县、温岭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地面沉降区、山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民自治组织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在此期间,又将《条例(草案)》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 2009年8月,《条例(草案)》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等程序,于9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根据常委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11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

《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

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法律责任和附则。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相对于国务院条例,《条例》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职责,以求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将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等基层组织与有关单位的配合职责予以明确与强化。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等经费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等职责内容。规定了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内容,以提高全社会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助知识的教育等作出规定,以培养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强调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公益性宣传,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二)关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条例)》明确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审批、备案等程序。规定要进行的地质灾害调查,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

规定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并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规定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要求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评估规范要求,同时满足对

(一)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六层以下(含六层)的住宅建筑物、高度二十四米以下(含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物和基坑开挖深度小于四米(含四米)的建设工程;

(二)其他类型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三层以下(含三层)的住宅建筑物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加强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增强了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要求的刚性和指导、服务作用。

(三)对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出新规定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21条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每个工程建设项目都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这在实际执行中执行有难度。从便民和提高行政效能出发,《条例》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时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

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对于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程序,《条例》针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工程分别作出规定。明确新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按照

(一)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租赁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明确改建或者扩建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委托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更有利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落实。

(四)强调对地面沉降的防治

针对我省地面沉降问题突出,造成损失较大,以及省政府已经对地下水开采作出具体部署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坑降排水、地下空间开挖、大面积堆载等工程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工程性地面沉降以及其它地质灾害的发生。规定了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地区的管理职责,增强了地面沉降治理的有效性、科学性。

(五)细化应急避险有关措施

《条例》明确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主体、程序和应急物资储备,对防灾避险明白卡作了细化规定,更有利于指导应急避险、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同时对灾情报告、应急和人员避险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原因,评估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地质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等对策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等。

(六)补充地质灾害治理有关规定内容

《条例》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经费承担、责任认定和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明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明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

(七)新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内容

对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我省已经实施多年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内容,《条例》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作了创设性规定:明确规定了实施搬迁的情形和对象(第37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搬迁职责,以及

应当在安置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保障或者支持的内容,特别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搬迁安置费用的支持力度;明确规定了地质灾害搬迁安置方案制定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第38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其组织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八)有关法律责任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负有地质灾害防治职责的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内容。明确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

(一)截留、挪用、移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的;

(二)未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或者拒绝提供查询服务的;

(三)未及时划定、公告地质灾害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的;

(四)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未立即派人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

第2篇: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94号 【发布日期】2003-11-24 【生效日期】200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3篇: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下同)、交通运输、教育、民政、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卫生、煤炭、安

1 全监管、旅游、文物、气象、电力监管、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防治,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章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六条 本省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分类处置和分级管理的意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状况、区域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结果,每五年组织编制一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向社会公示,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输电输油(气)设施等作为地质灾害防护重点。

第九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预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领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装备,确定或者建设避灾安置场所,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镇)、村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监测人,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应急演练。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作、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

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经评估认为不宜进行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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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已有的建(构)筑物,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居民点;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

(三)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四章

地质灾害应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专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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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并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地质灾害的处置情况,提出地质灾害治理和灾后重建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地质灾害治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矿渣,治理崩塌、滑坡等隐患,恢复植被、土地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

实施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采取回填等措施,对采空区进行治理;造成地面塌陷的,应当平整、复垦土地,改良土壤,保护耕地。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是为促使采矿权人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缴存的担保性资金。

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缴存、返还与使用,应当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缴存标准、返还期限与

5 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因抢险救灾紧急实施的工程,可以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六章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

第二十五条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避让搬迁。

因采矿造成地质灾害,需要实施避让搬迁的,其费用由该采矿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组织村(居)民实施避让搬迁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征求村(居)民的意见,编制搬迁安置方案,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扶持政策、补助标准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避让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处置、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迁安置用地应当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节约集约用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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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新建居民点,新建、改 建、扩建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从事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不缴存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延续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企业不支付避让搬迁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支付。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7

第4篇:xxx地质灾害2012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政发[2012]42号

钟山乡2012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村(居)委会、乡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2012我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损失,有效预防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云南省地质地质灾害处置规定》及罗平县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乡地质灾害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一)地质灾害类型和分布特征

我乡共排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16处,涉及8个村委会16个自然村。其中岩石崩塌1处(白蛋村);滑坡15处(双洞、大寨、中村、张家冲、白儿、坡上、黄小寨、

徐小寨、莫小寨、旧屋居、乃格沙、上摸朗、下摸朗、洒坡、中寨)

(二)2012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1)降雨趋势预测。根据气象部门资料分析,2012年罗平境内降雨量将恢复到每年1700-1800mm,大致出现在5—8月份,降雨量较为集中,多大雨或暴雨,易产生局部洪涝,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月份。

(2)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质灾害主要发生于汛期5—10月份,为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工程诱发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二、防治原则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切实贯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从乡情、灾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着重解决我乡地质灾害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县的支持,认真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层层负责、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四项制度,落实简易观测、灾前报警、紧急避让三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重点防范期

我乡地质灾害具有点多面广、发生时集中、、成灾频率 2

高、破坏性大、危害严重的特点。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为主。发生时间多为5~10月。因此,确定5—10月为全乡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统一部署,逐步落实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地质灾害信息建设、重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及监测预报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科普与防灾教育,加强重点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一)强化管理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机构。乡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成人员为:

组 长:毛 莉(乡长) 副组长:王玉林(副乡长) 马宝林(乡党政办常务副主任) 王 专(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成 员: 张家堃(中心学校校长) 世家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进忠(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唐文山(财政所所长) 3

喻道鹏(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庞凌夫(卫生院院长) 李成章(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云法(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国土所,王专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同时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调查、评价、趋势分析,科学提出防治建议,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各村(居)委会要相应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并根据各灾害隐患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2、各类工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时,要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工程建设时应避免开挖边坡过陡、过高,并及时进行边坡防护,严禁将工程废土、采矿废石、废渣随意堆放。严格控制大于25度的陡坡开垦耕作。

3、认真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工作,特别要重视做好汛期前的排查,汛期中的巡查,汛期后的检查等工作,发现隐患和险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搬迁避让措施

由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自然环境恶劣,地质灾害治理难度和投资均较大,因此,对地质灾害的危害一般应尽量采取避让方式。一是工程建设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二是居住于相对不稳定的地质灾害点上的居民,在汛期或遇暴雨时,撤离危险区暂时躲避;三是居住在治理难度大或投资大的不稳定的地质灾害体上的居民和单位,要采用搬迁避让的方式避免地质灾害的危害。 (三)监测预警措施

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系统,是预防地质灾害发生或减少地质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目前监测人员专业知识普遍不强,制度也不健全。要加强对监测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制定灾害点监测标准,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灾害发生时能提供准确的信息,为政府指导抢险救灾提供正确的依据。

(四)应急措施

根据《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曲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钟山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并按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建立预防和预警机制,开展应急调查,切实做好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工作,增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处置能力。

(五)加强对地质灾害的宣传(农村居民建房选址、工程建设及其他)

七、落实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

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就是对地质灾害体变形破坏状况及其宏观前兆随时间变化进行监测。地质灾害的发生往往有比较明显的征兆,通过加强监测和预报,可有效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即灾害点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灾害点没有主管部门,但属人为诱发或有受益人的,由诱发者或受益人负责;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由所属村委会履行监管责任。各灾害点要落实监测对象和监测责任人,各村(居)委会、国土所要加强对监测员的管理。各监测预防责任人在汛期要增加监测次数并加强灾害体变形破坏过程前兆特征(如地声、泉水变浑、泉水干涸、裂缝扩张、醉汉林出现等现象)巡查,及时掌握地质灾害危险体的变形发展趋势,作出准确预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各村(居)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确保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方案 通知 抄 报:县政府。

抄 送:乡党委,人大,纪委,县国土局。 共印(27份) 钟山乡党政办公室 2012年2月27日印发

第5篇:地质局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方案

**年,我市遭受了罕见的冰冻雨雪和6·10洪水等灾害天气,全市累计发生地质灾害259起,规模均为小型,其中崩塌86起,滑坡170起(含不稳定斜坡),泥石流3起,造成1人受伤,损毁房屋167间,直接经济损失2573.8万元。针对异常情况,早部署、早安排,全年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紧急转移群众1110户3191人;成功预报4起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381人,全年没有一人因地质灾害死亡。受年初长时间降雨的影响,截至今年3月底,我市已接报地质灾害9起,公路沿线边坡失稳20余处,规模均为小型,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仍然严峻。

二、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根据1/10万地质灾害调查和区划成果,我市的各个乡镇均有地质灾害点分布。受地质条件、地貌形态、降雨量多寡及人为工程建设活动等各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地质灾害点分布不均匀,具体分布情况如下:

1.**区**风景名胜区—**县祁山镇地质灾害高发及重点防治区。分布于**市北部,**区—**区—**—**—**县一带,面积3261.15平方公里。地质灾害主要以滑坡、崩塌为主,其次为泥石流。

2.屯溪—**县海阳—**岩寺—**徽城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分布于**市中部,是**市政治、经济、文化核心区,面积249.72平方公里。地质灾害以滑坡、崩塌为主。

范文网【】3.**金川—**县汪村镇地质灾害高发及重点防治区。分布于**市南部,**金川、深渡、王村、北岸、**县五城、汪村一带,面积2829.76平方公里。主要地质灾害以滑坡、崩塌为主,其次为泥石流。5.**县祁红乡—**区西溪南镇地质灾害易发及一般防治区。本区分布于**市中部,**县祁红、**县陈霞、**区西溪南、**许村、**区潭家桥一带,面积1761.61平方公里。地质灾害以滑坡、崩塌为主。

三、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范围1.城镇及人口集中居住区。屯溪中心城区、**徽城镇、**县祁山镇、**区甘棠镇、**县海阳镇、**区呈坎镇、**碧阳镇等中心城镇和山区农村,特别是存在切坡行为的山区自然村庄等人口集中地段。

2.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牯牛降国家地质公园、太平湖风景名胜区、花山-渐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景点、文化遗产、地质遗迹。其重中之重为**风景名胜区。

3.交通干线。皖赣铁路、徽杭高速公路、铜—**高速公路、**—塔—桃高速公路、205国道寨西—潜口段、太(平)黟(县)公路、大北埠至牯牛降公路和徽杭公路、屯**公路(主要旅游干道)、慈张线(省道、旅游干线)、**区(甘棠)至芙蓉岭公路(旅游公路)、北岸至深渡公路(旅游公路)、仙源-三溪公路(省道、旅游公路)、际儒公路(旅游公路)。

4.重点水利、电力基础设施和工矿企业。**市屯溪湖边水力自动翻板坝工程、安东排水渠、中心城区南岸防洪工程、丰乐水库、东方红水库以及全市境内的其他水库、水电站、新安江等沿江河岸的边坡以及**区的皖太选矿厂等。

四、**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和重点防范期

2.灾害预测。受地质环境等条件影响,**年全市地质灾害发生的总体格局不会改变,仍以岩土位移形式的突发性地质灾害为主,主要灾害种类有滑坡、崩塌、泥石流。由于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强度的不断加大,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作用将明显增强,人类工程建设已成为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因素。地质灾害易发区内,4-9月份为地质灾害高发期,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特别是6月中下旬,在集中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的影响下,存在引发大规模灾害的可能性。具体灾害预测为:

崩塌:重点防范区段为公路沿线,如狮石公路、黟七公路改线段、源芳—白际公路、仙源—三溪公路、际联—儒村公路等近年来新建的旅游公路和乡村公路。山区农村建房的切坡地段,是崩塌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点。

滑坡:重点防范区段为**东部—**南部、**区中南部—**北部地区等人口密集的深山区,旅游公路和县乡公路;屯溪中心城区、**徽城镇、**县祁山镇等,是滑坡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点。

泥石流:重点防范区段为**金川—三阳地区、**区的三口—新明地区、**的赤岭—雷湖地区、**的美溪—柯村、际联—儒村、太平—龙门等新建公路沿线。

五、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成败。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是促进**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不懈地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和完善防治规划。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十七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以“十大工程”和“四区建设”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各县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落实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水利、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各类规划凡没有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应当限期安排或在规划修编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并在规划管理中进行有效控制。

(二)加强领导,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市政府防治地质灾害领导组和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全面领导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汛期,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亲自过问,对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必须亲自督促整改。要把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层层分解,区县与乡镇、乡镇与村民委员会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地质灾害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务必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三)各负其责,加强部门防治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地质灾害防治监管上形成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地质灾害点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在用地预审、报批和供地环节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加强对现有灾害隐患的监督管理,严禁在滑坡体上新建住房、开荒耕作。

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严格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规划审批,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避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建设居民区和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对市区和城镇等重点区域已有、在建斜坡、高切坡开展排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斜坡、高切坡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完善治理工程;加强对城乡居住密集区等重点部位的斜坡、高切坡的现场巡查监测工作,对在斜坡、高切坡上方及其坡脚乱挖、乱建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应将滑坡崩塌的综合防治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与建设项目同报批、同勘察、同设计、同审查、同施工、同验收。

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要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交通干线特别是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灾预案编制和实施,做好防灾抢险人员、防灾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负责对因公路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要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境内沿江沿河及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加强对病险水库、堤防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及附属设施的监控和灾害治理工作;督促小水电建设项目业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要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负责指导、监督中小学校(教学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学校师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对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及时做好避让、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要编制部门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督促各旅游区(点)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对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灾知识培训,在游览时间、游览路线和游览景点选择上,要特别注意避开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暴雨期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段、地点,以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突出重点,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强化地质灾害预警预报,进一步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及时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坚持以区县、乡镇(街道)两级政府为主导,建立“灾点情况、防灾措施明了,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明确,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到位,值班网络、应急系统健全”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做到乡镇(街道)有防治负责人,行政村有监测负责人,灾害隐患点有监测人,确保灾害发生前能及时捕获灾险情信息,发挥其在预警预报中的重要作用,为政府指导抢险救灾提供正确的依据。

2、认真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值班、灾险情速报、灾险情巡查、“两卡”发放、应急调查等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督查制度;在主汛期到来之前,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各灾害隐患点、责任单位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设立警示标志,一旦发生险情,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警戒线并予以公告。

3、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灾物资、设备、资金、人员,建立应急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保证一旦发生灾情或险情,能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

4、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预防地质灾害发生的有效手段,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周密部署,按时保质完成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为掌握真实的地质灾害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依据。根据省里的安排,针对地质灾害变化发展的情况,安排开展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明确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确保排查鉴定全辖区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做到不重、不漏、不错,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在5月10日前完成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鉴定工作。

(六)落实经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调查和治理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对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和灾害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础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什么是地质灾害、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地质灾害发生的前兆和防范措施,提高公众的防灾避灾意识,提高各级政府领导和灾区群众的防灾自觉性;对重点地质灾害治理点,要向群众讲清政策,讲透科学道理,让群众充分认识地质灾害的危害性,消除疑虑、放弃侥幸心理,积极支持治理工作。

六、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内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并予以公告。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监测、预防和应急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6篇:乡镇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乡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乡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为了加强我乡2012年地质灾害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连群连片的乡村防御系统,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检测和治理工作,把重点活动区、重要隐患区的预防措施落实到个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构建安定和谐的新农村。

二、防治措施

我乡处在林区,因为植被损坏严重,极易引发地质灾害,去年的“5.19” 冰雹事件和“5.25”暴雨事件都与植被破坏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加强林区的保护和植树造林显得尤为重要。我乡地处山区,山高沟深,自然条件恶劣,村民居住区域分散,加上交通建设滞后,遇上大灾就会增加救援难度。

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我乡及时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并组织村民学习预防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为灾后自救积累了许多有效的方法和经验。我乡根据应急的需要,在相关地质灾害频繁区都安装了预警系统,并在各村组建了党员先锋队和原有的巡防联队组成联防机制,形成了“一户受灾,全村响应,一村受灾,全乡响应”的救援体系。

针对去年的灾害形势,我乡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以应对各种突发性灾害及时得到救援、汇总、上报。建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对全乡7个村进行了巡查检查督查,并负责人员的调动和物资的支配。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坚持三条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原则;二是坚持“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原则;三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原则。

(二)落实四项制度

汛期值班制度—我乡的汛期时间较长(每年5月1日至9月31日),地质灾害频发。乡直部门和各村要建立汛期值班制度,明确值班地点、联系电话,保障通讯畅通。汛期期间,各值班负责人要24小时开通手机;保持与乡政府的联系,做好汛期值班工作。

灾点监测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监测。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地质环境条件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时间,做到适时监测;主要观测降雨强度和雨量、地面土体开裂与坡体蠕动、树干倾斜、山洪暴涨、惊响异常等灾害前兆和引发因素;对监测点定期进行观测记录。

险情巡查制度—村干部和巡防联队应根据地质灾害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区域内灾情险情巡查。发现灾害发生前兆或异常情况,要立即上报和采取转移避让群众等应急措施。

灾情速报制度—包括灾前的险情报告和灾后的灾情速报两方面。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在巡查、监测和日常生活过程中,如发现灾害前兆或异常情况,要尽快向乡政府报告并组织避险;灾情一旦发生,乡政府应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和施救,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做到“情况准确、上报迅速、续报完整”。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加强领导是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我乡成立了地质灾害防灾领导小组。

长:何韩成(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权剑南(政府乡长) 孙林成(乡人大主席)

员:王缠平(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杨新有(政府副乡长) 李金宝(政府副乡长)

赵贵义(乡武装部长)

杨永清(综治办副主任)

何卫东(司法所长) 赏建鹏(派出所所长)

牛小林(**林场场长)

许正礼(学区校长)

王建明(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人民政府,权剑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行政秘书严秉国负责具体办公。

(四)各行政村一把手是本村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行政村干部要提高对地质灾害的特殊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机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领导责任制,做到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五)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汛期地质防治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是预防地质灾害的重要手段,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是全乡工作的关键,为了深刻汲取“5.25”阴山沟洪灾事故的教训,落实汛期防灾、减灾措施,避免灾害发生,减少损失。一是做好工作部署,重点预防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损失。二是突出群测群防,对隐患点实施简易监测,发挥群测群防的突出作用。三是保持信息畅通。要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完善值班制度,落实值班人员,保证险情和灾情信息在第一时间送达。

汛期是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期,各村、各有关部门要早安排、早布署、早行动;同心协力,齐抓共管,一旦发生地质灾害,乡地质灾害领导小组要迅速了解灾情,立即报告上级并通报有关部门,迅速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措施,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安置和疏散灾民,维护社会安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2年3月1日

**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救灾应急工作能力,确保我乡在可能遭受特大地质灾害时,能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各项紧急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组织

地质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乡政府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乡的抗灾救灾工作。 抗灾救灾指挥部:

长:何韩成(乡党委书记) 副组长:权剑南(政府乡长) 孙林成(乡人大主席)

员:王缠平(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杨新有(政府副乡长) 李金宝(政府副乡长)

赵贵义(乡武装部长)

杨永清(综治办副主任)

何卫东(司法所长) 赏建鹏(派出所所长)

牛小林(**林场场长)

许正礼(学区校长) 王建明(卫生院院长)

1、成立**乡后勤保障小队 队

长:杨新有 副队长:杨永清

员:刘

严秉国

申俊良

袁苏花

王小红

张雪梅

2、成立**乡医疗救助小队 队

长:李金宝 副队长:王建民

员:**乡卫生院全体职工

3、成立**乡救援小队 队

长:赵贵义 副队长:何卫东

员:张靖琳

豆乾杰

韩建龙

王义成

范志琪

党卯为

3、成立村救助抢险分队

队 长:各村支部书记 副队长:各村主任

成 员:党员先锋队、各村民组长、共青团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乡政府办公室,权剑南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当特大灾情发生时,指挥部办公室移到灾情发生地。

二、职责分工

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动态,督促检查灾害救助措施落实情况;负责研究灾害救助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临时应急事项,制定具体对策,为指挥部制定灾害救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负责搜集、整理、汇总灾情,经指挥部同意后负责向上级政府和救灾主管部门汇报灾情,统一把握上报灾情损失和救灾救济工作情况。

2、后勤保障小队:负责物资的发放、车辆的调配,并及时统计灾情,做好村民的自救宣传工作。

3、医疗救助小队:负责伤员的救治、转移等工作。

4、乡救援小队: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人员财产安全转移,组织村民自救,帮助村民开展转移工作,并协同村级救援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5、派出所:负责灾害救助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

6、**学区:负责开展对学生的疏散、宣传、转移工作。

7、**林场:协同救援小组救援。

8、民政办: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灾情统计和生产自救工作。

各单位必须按照分工,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尽最大努力把灾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救灾款物的筹备

在请求上级相关部门支持的同时,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捐物,乡政府划拨救灾经费,积极筹备救灾资金、物资。

救灾经费、物资的具体安排原则是:统盘考虑,突出重点。根据灾情,首先确保紧急期间救助需要,其次重点安排口粮救济、倒塌房屋的恢复需要。

四、灾后救灾工作 灾情稳定后,指挥部成员各单位各负其责,尽快帮助灾民重建家园,开展生产自救。

1、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组织劳务输出等工作。

2、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是因灾造成房屋倒塌、农田绝收、财产损失较大的重灾户及其它方面的损失情况。

3、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灾民吃饭、穿衣等总体安排方案,并分步组织实施。

4、广泛开展捐赠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捐款、捐物、捐衣、捐被,切实解决灾区群众缺衣少被少粮困难。

5、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6、组成指导组深入灾区,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灾区群众安度难关。

五、抗灾救灾纪律

1、主汛期和抗灾期间,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2、抗灾抢险期间。全乡各村、乡直各单位及全体居民都应无条件服从乡抗灾救灾指挥部指令。对玩忽职守影响抗灾救灾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责任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地质灾害发生期间,做出了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拟报县政府给予表彰。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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