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负面清单

2022-07-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产业负面清单

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确立与展开

摘要:当前我国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为一项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创新性制度,法律并未作出规定。基于中央政策性文件提出构建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其实质是以清单的形式禁止或限制不符合农业生态文明要求的农业产业,清单以外的农业产业则不受限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因排污者、污染源无法确定导致其并不适用传统的点源污染治理制度,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构建有其必要性。制度的确立,以相关政策和法律为依据,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其正当性来源。制度的展开遵循“农业绿色发展”理念,明确清单入法模式、清单制定主体和程序及其实施机制,解决构建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基本问题。

关键词: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农业面源污染

一、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创新性制度

(一)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实质

负面清单是在国际贸易领域最先开始适用的,是以清单的形式禁止或限制的外商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其法理基础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在农业产业领域,建立农业产业负面清单就是指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资源承载力、区域功能定位等等,以清单的方式列明区域内不符合农业绿色发展要求的产业,禁止或限制该农业产业活动,清单以外的农业产业则不受限制。

(二)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必要性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水体造成的污染。与传统点源污染相比,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因其自身特性而面临特殊困难,运用于工业污染防治的各种法律制度都无法很好地适用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

首先,污染源无法确定。农业面源污染物的高度分散性、排放污染物不稳定性等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监测及其困难,最终进入水体的农业污染物都来自于不同区域分散的单个污染点,当前技术根本无法确认污染物的来源与种类,因此以监测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数据为基础建立的总量控制制度无法套用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中。

其次,排污者无法确定。农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导致了农用地块分散、农业产业规模小、农户经营短期化等问题,对我国进行农业产业监管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我国有8亿农民,大家按照各自的方式自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确定污染物的排放主体,每一农户都是有可能是造成污染的责任主体。在污染者、污染源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制定一个确定的排污标准和接受人为的排污许可规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无法很好的实现。

综上,从源头对农业产业进行限制是最有效的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方式,无需确定具体的污染者和污染源,从根本上解决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难题。虽然农业面源污染物的排放时间、空间、形态无法确定,但是农业产业活动的开展、农用化学品的施用就是污染的总源头,用法律对农业产业进行规制,就可以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所以,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源头控制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点源治理制度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失灵问题,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立的正当性分析

(一)政策依据:国家政策性文件

目前,我国对于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高度重视,已经发布了相关的政策文件。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中都强调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些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为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构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二)法律原则依据:风险预防原则

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入法,其正当性来源于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就其内涵而言,不是对已经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作出事后补救,而是在生态环境有被污染和破坏的可能性时,就要事先预防性的采取措施对环境加以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由众多分散、具体的小点源污染“聚合”而成,单个的点源污染物的释放并不足以造成环境污染,一旦这些分散、微量排放的小污染点因各种原因组成一个污染面的时候,就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以目前人类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我们还无法对农业面源污染的产生、传递及其反应机制有全面的了解,使得我们难以及时发现农业活动带给环境的损害,而当后果一旦发生,就已经无法救治。为了避免这种局面发生,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如果某些农业活动可能对一些特殊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地等)的环境造成威胁,就一定要采取预防性的限制和禁止措施,对污染源头——农业种植活动进行预防性管理控制。

三、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构建与展开

(一)樹立农业绿色发展理念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积极倡导绿色发展理念,但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一些单行法比如《农业法》是以农业发展为立法目的的,这不利于农业面源污染污染的防治以及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既有“绿色”,也要“发展”。虽然负面清单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而三农问题是我国民生发展的重中之重,不能一味追求环境保护而忽视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根本利益,需要处理好农业农村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绿色”的环境保护理念为切入点,全面统筹农业、农村发展目标,做到两者相互促进。

(二)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入法模式

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一项创新性制度,可以很好的解决农业资源环境监管难的问题,但是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规定。因此,必须加快制定、修订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为这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是一种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产业目录,各地区需要根据自身环境承载力、农业发展状况等制定符合其区域定位的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所以,并不适宜制定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立法。立法模式应当是修订省级地方规章,建立起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为县级政府制定农业产业负面清单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上位法依据。

(三)农业产业准入负面制度制定主体与程序

首先,需要明确该制度的构建主体。考虑到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要以区域农业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容量、功能定位等为基础,要避免对不同区域制定“一刀切”的清单,也不能出现类似区域的“不一致”的情况。所以清单的制定应在省级行政机关统一领导下,以县为制定主体。第一,各县可以根据各自辖区内的农业发展状况、环境承载力、区域功能定位等因素因地制宜地拟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第二,省级行政机关负责统筹审核各县制定的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并按照国家政策的对清单进行修改完善。这不仅有利于协调各县在制定过程中因利益分配不均的矛盾,还可以起到指导作用。

其次,要严格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程序。第一,科学评估区域环境质量。对生态环境进行系统性、科学性的调查和评估是制定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基础。以县为单位,对该区域的环境承载力、自然资源现状、不同的农业产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评估后,编制纳入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类产业以及禁止类产业。第二,强化公众参与。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是禁止或限制了农民在其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上的农业生产活动,已经触及到了农民的切实利益,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不仅是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体现环境民主,提高农民对农业产业负面清单制度的接受度。省级相关部门在统筹审核负面清单时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农民群体和相关专业人士以及公众对负面清单的意见,在作出最终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不采纳要说明理由并反饋给公众。

(四)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机制

1. 政府部门协同联动机制

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作为一种农业农村环境的监管措施,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涉及到农业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能交叉问题。实践中,农业部负责主管农牧业的生产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施用管理,主要目标是促进农业发展,往往会忽视环境保护,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又起不到直接的控制作用。为了避免这种“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局面,应当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为实施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农业部有义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职责。另外,农业面源污染通常以湖泊、流域等为单位跨行政区域发生,需要相关地方政府联合行动才能保障农业产业负面清单的顺利实施。因此,需要构建一个生态环境部为主、农业部/地方政府之间协同联动的实施机制。

2. 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补偿机制

对于农民群体来说,农业生产活动带来的收益是他们生存的根基,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他们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实施某一农业生产行为时只考虑自己能否最大化实现预期经济利益。政府的执行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候,是否能得到农民的配合取决于,他们是否能获得资金、补贴等额外收益。中央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可以对被限制或禁止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给予财政拨款、补贴或依据政策进行各种扶持。

参考文献:

[1]方琳娜,尹昌斌,陈世雄.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8,39(11):6-11.

[2]沈瞿和.清单制度法理分析及法治要点[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04):82-86.

[3]邱倩,江河.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J].环境保护,2016,44(14):41-44.

[4]邓彦芬.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建设[J].农业经济,2018(01):106-107

[5]肖金成,刘通.把牢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道关口——《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解读[J].环境保护,2017,45(04):10-11.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作者:何欣蔚

第2篇: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法律探析

摘 要:自2013年以来,我国正逐步完善对自贸区负面清单制度的建设,在外资准入的管理模式上也进一步地改革、创新。伴随国内经济总量的日益增长及经济活性的稳步提升,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已是大势所趋,经济全球化利于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但对于法律风险的规避以及对外法规的建设实则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完善对外法律法规迫在眉睫。负面清单制度的意义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开放程度,其最终目的还是在于深化我国政府职能改革并促进外资进入。政府职能转变及产业转型深刻影响着负面清单制度,因此,应以政府职能与产业转型的现实情况来审视我国现阶段负面清单制度,方能指明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前进方向。

关键词: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管理模式;经济体制

0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上海自由贸易点的建设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与之相关的负面清单制度建设及改革也备受瞩目。上海自由贸易试点以及负面清单制度内在地促进了国内经济的活力,于外在更深入地加强了与全球经济模式的接轨,相应的政府职能也进一步地深化改革。从政府全权主导转变为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对于经济现代化的建设提供了崭新而又实效的制度保障。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理论上指的是除了政府以列举式的方式严格限制或规制的领域外,对于清单未列明的相应领域即可自由进入,政府不予以干涉,简单地来说便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国际经济环境纷繁复杂,如何在对外开放的浪潮以及复杂的全球经济中探索出符合我国现有的外资管理模式及准入制度迫在眉睫,发展改革之路任重而道远。全球资本流动格局动荡不安,在眼前纷繁复杂的全球经济形势下维持稳定中国的快速发展以及维系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改革成果,是一项艰难的挑战。

1 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现状

1.1 负面清单制度的改革及内容

“负面清单不仅仅是一份外资准入的门槛,同时它也代表了一国的开放程度高低,负面清单中所列条目越少,它对于外资投入的限制则越少,同时就代表了一国的开放程度越高。”纵观全球各个国家及地区,其经济发展程度层次不齐,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在此项制度的发展初期,负面清单的项目设置必然存在较为严格的限制,作为试验点的上海自贸区也是如此,此项创举是否有成效还需经過长期而又漫长的考验。国际金融环境千变万化,负面清单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外商投资的吸引,但也存在诸多不可预计的潜在风险,若贸然推进且不加以相应的政府监督管制,国内外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可能会受其波动,因此,对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进更应以实践为基础,以试点的成效性作为是否全面实行的依据尤为重要。

1.2 负面清单制度框架文件的设置原因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创造性地设置某项制度的框架性文件在宏观上尤为重要,对其内容的扩充及删改还需以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有效性及相应问题为依据。

其一,在涉及民生等重要领域,负面清单制度未予以明确规定。纵观世界各国,对于负面清单制度都秉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一国只有在经济达到相对高水平的程度时才会建立相关负面清单。相较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于负面清单的建立更为谨慎,除考虑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式以外,更为关注其本国的融入性和与之配套的相应监管制度;除此之外,鉴于国内某些产业的发展程度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距离,负面清单制度的监管体制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也不够完善,因此,制定负面清单制度的基本框架便尤为重要,能有效避免实践过程中不必要的潜在风险,利于国内外经济的平稳发展。

其二,负面清单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更代表着一国的对外开放水平,对于外部投资者来说,此项制度增强了相应引资的透明性,对于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对称性更为具体。对于国内市场经济来说,更具有过渡性,我国对于外资的准入制度自始都采取重视准入而轻视监管的态度。对于负面清单制度,在政府审批权力上予以限制,但在政府职能监管上应当更为重视。

2 我国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改进建议

2.1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模式的更迭

我国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态度从以往的“重准入轻监管”转换为现有的“轻准入重监管”。这是我国政府职能部门权利变更的一项重大变革,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意义。“在全球资本高速流转的今天,如何在重重投资者之中找到那个“钻空子”的人,资本的逐利性则滋生了许多风险,”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及相应的配套监管体系便尤为重要。

第一,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否定事前审查的相应程序,反之,除加强事后监督外,严格的事前审查工作依然同等重要。西方国家主张的自由化投资在其国家的经济开放程度及国内的事前审查机制均有所体现。比较发达国家,我国对于此类问题上的立法存在一定的缺陷,现存的负面清单也基于滞后性的原因而不能列明所有的国内禁止领域及产业,包含目前无法预测到但未来必会发展起来的新型产业,因此,事前审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本身更是一种兜底性措施,对于国内经济权益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中国应当加强自身对外资管理的相应配套制度,对于目前国内较为普遍的外资者双标现象,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我国欠缺相应制度及经验。因此,对于来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而言,其因本国完善的监管体系而所受损失较小甚至微乎其微,而对于本国经济发展而言确是埋下了重大隐患。因此,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负面清单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吸引投资,但维系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是其制度创立的首要前提,设立内部监管机构对于平衡自由贸易事业的高速发展及稳固国内经济活力的平稳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2.2 负面清单的细化及相应法规的修订

负面清单制度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而不断推进、完善,如何与国际接轨、与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的西方国家接轨是一项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对于负面清单制度正处于创立摸索期,对于重要且影响到国内民生甚至是经济稳定性的相关产业,我们对此予以保留而非全面实行。若仅仅对负面清单制度予以改革或者对其相应简化并不能实现外资管理的全面性,就当下而言,我国目前尚未存在一套完整的外资管理规定,而是零散分布于各項法条中,缺乏整体性,对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进也将造成不必要的壁垒。因此,整合现有相关外资管理办法的法律规定,建立配套独立的法律规章尤为重要。

2.3 关于应保留的相关产业

我国现行的2017版负面清单,虽然减少了诸多禁止限制的产业及领域,但存在的仍有百项之余。对于保留产业,不同学者对此观点不一,因此,以上海自贸区为试点,探索可行之方案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展其他地方试点,从而平稳的达到预期的创立目标。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若减少相应条目其可行性应当通过试点模式予以合理预期,除关乎国家整体命脉或民生领域的相关绝对保留产业外,对于其他领域可附之以相对保留,通过自贸区的试点经验总结其可行性方案。

随着我国产业的不断升级,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增长,我国应对外更加开放,广泛吸引外资投产,加快建设世界金融中心步伐。各经济主体在国际的交流互动频繁,尤其是在金融领域,但我国对金融行业的对外开放持审慎的态度,若想分享全球经济增长红利,必须顺势而为,进一步放开金融服务业壁垒。对于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且已在发达国家率先发展的新兴产业(如新能源),应主动搭乘发展“顺风车”,积极吸引与利用国外先进技术与外资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弯道超车。而对于不确定性高且技术不成熟的相关产业,应该以谨慎的态度予以保留。

3 负面清单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3.1 加快我国政府职能转变

负面清单制度以开放来倒逼改革,标志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坚定决心,将之前的“重准入轻监管”的外资准入模式转变为“重监管轻准入”的全新管理模式。与此同时,也对我国政府部门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与要求,并且对政府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适当的简化,与近年来政府提倡的简政放权的施政纲领不谋而合,可以说是政府在职能转变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

长久以来,我国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大多为指导、管制、审批等方式,不可否认,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效地抵御了经济发展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为我国这些年经济快速增长打下了坚实的后盾与基础。但是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与发展,现有的监管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脱节。因此,进一步优化政府监管模式,化繁为简,转变政府职能刻不容缓。由此,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模式的颁布表现出了政府在改革现有的管理模式上坚决的态度,外资企业不仅有了更为清晰、准确的规定可以遵循,而且逐渐造就了我国市场经济中全新的政府调控与市场自我调节关系。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这一体系的建立使得监控相关外资在我国的运行情况成为可能。依托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不仅可以监控相关企业在后期的税收、劳动法保护中是否出现问题,还可以根据信用体系对外资企业评级,将更多的社会资源给予信用好的外资企业,从而促进其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推行势必会引起现有监管模式与体系的改革,需要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的门槛,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切实解决“审批难”的问题,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创建出一个诚信、开放、高效、公平的市场准入监管机制。

3.2 促进我国产业转型

一直以来,发展负面清单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外资管理模式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来说都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来说,负面清单的改革确实可以为市场带来新的活力,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本国可以依托外资带来的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激活与发展本国的相关产业,从而为自己融入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但令许多的发展中国家踌躇不前的是,引进新的外资在另一方面很可能对本国自己的经济产业和企业造成冲击。由于本国的相关技术经验相对于发达国家还具有许多差距,于是由于外资的进入,可能会让本国的产品和企业失去竞争力。但是笔者认为,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对于我国经济产业的影响终究是利多于弊的。

首先,市场是一个本身就自带调节功能的产物,市场生来就带有优胜劣汰淘汰机制。我国要想要在未来的国际资本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只注重本国国内的发展是不可行的,必须加入更多地良性的外资,带来更多的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经验,在我国国内形成一种良好的竞争机制,以此来加速促进我国的民族产业的发展。

其次,分析我国负面清单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我国在服务业上的限制是逐渐放宽的,这正好印证了我国要逐渐加快产业转型的脚步。引入外资是利用外资的雄厚资金及其国际化的产业布局为我国的产业转型带来新的发展,通过税收优惠、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源的有效引导,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做出更多的贡献。

最后,在更深层次的改革上来说,不仅是将外资带进来,也创造了更好的机会让中国企业走出去。负面清单模式的改革是中国加入全球化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但是更多的也促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联动发展,为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向世界舞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国内进行负面清单的改革不仅让更多的企业具有了竞争力,也为他们在未来的国际舞台上能更好更快地融入他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先决条件,这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带来了无限的可能。

在未来,负面清单制度不仅会在国内仅有的几个试点中产生良好的作用力,更多的是可以将先进成熟的经验推广至全国,结合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并且通过试点地区先行实践所产生的良好经验应用于此。可以预见,未来将此管理模式推广至全国之后,能为我国带来的不仅仅是雄厚的外资,先进的经验技术,更可能为我国的产业升级、政府职能转变乃至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 胡加祥.国际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法律问题探析-兼论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4,(1).

[2]杨海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的解读及其推广[J].江淮论坛,2014,(3).

[3]韩冰.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中美BIT对中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影响[J].国际经济评论,2014,(6).教育与培训

作者:谭龙剑 张玲宵

第3篇:基于“负面清单”的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教学中的负面行为

摘要:教育部办公厅于2020年5月6日印发《义务教育化学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基于此,现实教学中,很多教师在实验活动、课堂教学、提高培训、能力提升、考试命题中存在负面行为,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义务教育化学教学负面行为

2020年5月6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义务教育化学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其实,《负面清单》不仅仅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政策依据,也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化学学科教学不可逾越的“红线”。 因此,《负面清单》不仅是义务教育化学学科内容的负面清单,也是化学学科教学规范的负面清单,还是控制化学学科教学难度与命题难度的负面清单。本文从五个方面,浅谈基于《负面清单》背景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化学学科教学中的负面行为。

一、冠以“科学探究”的实验活动

“科学探究”不仅是《义务教育阶段化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中所强调的一种重要而有效的学习方式,而且《标准》中还单独设立了“科学探究”的一级主题,并设立了两个相应的二级主题。在二级主题“发展科学探究能力”中安排了8项学习内容,规定了相应的学习发展目标,在二级主题“增进对科学探究的理解”中提出了5个方面的学习要求,还对其他一级主题提出了相应的活动与探究建议。

不难看出,关于“科学探究”的课程性质、内容标准、学习要求和探究活动实践,《标准》都给出了十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课程标准教科书的编写,还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化学课堂教学,只要认真落实“发展科学探究能力”中的8项学习内容及其发展目标,严格执行有关“科学探究”的学习要求,积极遵循内容标准中其他的“活动与探究建议”,避免在普通高中化学与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教学的衔接处越“界”,就不会存在负面行为的问题。但一些培训机构,甚至一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把一些超标的“实验活动”冠以“科学探究”的名义,纳入课堂教学或课外活动安排之中,把一些普通高中甚至大学阶段才常使用的化学实验方法引入到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实验探究的过程中,盲目拔高教育教学要求,“高中化”趋势变得越来越严重,产生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因此,《负面清单》以典型问题的形式明确提出,在“科学探究”中开展“高中阶段的实验探究活动”或通过“正交实验法”开展“科学探究”都属于超标行为。也即在义务教育阶段,探究普通高中化学实验,以普通高中化学科学探究的目标、方法、要求、评价等来指导或借助“正交实验法”来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探究活动,都属于“负面清单”所禁止的负面教育教学行为。

二、冠以“知识拓展”的课堂教学

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教科书的编写、课堂教学内容遵循、考试命题范围确定、探究活动开展、教师的教学评价及学生的终结性或发展性评价等,唯一依据就是《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在《标准》规定以外的课堂教学、活动开展、考试命题都是列入“负面清单”中的“超标”或“超前”行为。“负面清单”还规定,“培训内容不得超出本地区使用的义务教育化学教科书的难度”,由此可见,我们在课堂教学中不仅要有内容范围的界定,而且在内容的难度上也不能存在负面行为,即课程教学中盲目拔高教学难度,超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能力范围和思维高度都是不允许的。

我们知道,《标准》中很多内容与高中化学教学内容都是相通的,从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到高中化学,相关一部分知识内容都存在着一个进阶的问题。例如,《标准》中“知道元素的简单分类,能根据原子序数在元素周期表中找到指定的元素”与高中化学中 “元素周期律、金属性、非金属性”等知识,分属于同一知识的不同层阶,但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关于“元素周期表”的教学中涉及元素周期律,在元素的分类教学中涉及元素的金属性与非金属性,这些都是《负面清单》明令禁止的。

当然,恪守《标准》,并不意味着不能变通,即课堂教学内容也不一定非要严格遵照《标准》上所写的条文进行,笔者认为也可以在实施《标准》规定的内容教学时有所拓展,但内容拓展是有原则的,也是有限的。有些内容只可以帮助学生打开“另一扇窗户”,以激发他们的想象力,拓展他们的思考空间,启迪他们的创造智慧,即在实际的课堂教育教学中只能让有关知识内容“长胖”,决不能“增高”,也就是说可以让学生在有相关知识的背景下进行了解,应用能力方面有所提升,但无论如何不能突破《标准》中“内容标准”去拓展《标准》规定以外的学习内容,也不能随意拔高有关内容的学习难度,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更不能因所谓的“拓展”让学生对化学学习产生畏难情绪,影响他们学习化学的兴趣。例如,在有关酒精灯的使用教学中,《标准》的主要内容为酒精灯的使用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项,如果在教学中要进行拓展的话,完全可以让学生知道实验室加热的方式有很多种,酒精灯只是其中的一种常见热源,但如果引入“如何利用酒精灯在恒定温度下加热物质”,就属于人为增加了学习难度,如果再去介绍酒精喷灯的使用,就属于“负面清单”中规定的超标行为,都属于负面行为。

三、冠以“课程衔接”的提高培训

从知识结构来说,无论其深度、难度、广度,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和高中化学之间都存在较大的跨度。由于学段不同,学生的年龄不同,教育与培养目标的显著不同,义务教育阶段化学与高中化学存在着诸多差异,如教学内容难度差异、教师的教法差异、学生的学法差异、命题试卷结构形式差异等,尤其是在化学学科思想、学科观念和学科核心素养方面存在的差异尤其明显。因此,为了能让学生更快捷、更方便地进入高中化学课程的学习,在进入高中化学学习之前进行“课程衔接”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必须是“有时有度”的。

所谓“有时”,是指这种衔接教学不应发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任何场合,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所谓的拔高培训,开展衔接教学都是“负面清单”所明令禁止的。例如,义务教育阶段的“质量守恒定律”,虽然是配平化学方程式的重要依据,进入高中以后确实需要通过建立“守恒观念”进行必要的衔接,但义务教育阶段只能将质量守恒定律用作解释说明化学反应过程中原子的种类及个数保持不变,绝不能在这个阶段以此进行化学方程式的配平。

所谓“有度”,是指我们在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教学中可以给高中化学的学科教学预留一定的空间,为某些高中知识的学习搭建必要的思维台阶,但必须控制“度”,决不能借“衔接”之名,行高中化学内容教学之实,即以拔高培训或衔接培训的名义,实施“负面清单”中所列超标超前内容的教学。例如,我们在按照《标准》进行有关铁的内容教学时,必须控制“度”,决不能出现“负面清单”中明确列出的铁盐的氧化性、铁在高温下与水蒸气的反应、铁盐和亚铁盐的相互转化等超标超前内容。

因此,“课程衔接”必须在进入高中化学课程教学之前进行,最有必要“衔接”的是高中化学学科的学习方法、学科思想与学科观念等。例如,平衡思想、守恒思想、“强制弱”思想、等效思想、控制变量思想、绝对与相对思想等,不仅是极有必要衔接的学科思想,而且也是最需要运用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案例或我们身边的生活现象加以佐证与传播的学科观念。

四、冠以“创新思维培养”的能力提升

创新思维是中学生科学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学学科的创新思维对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理解化学学科问题能力、抽象概括化学知识能力,以及化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等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因此,很多化学教师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化学课程特点,纷纷开展有关创新思维培养的行动研究或实践探索,在创新思维培养的思路、策略、方法、路径等方面都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

但创新思维培养,不能偏离义务教育阶段化学课程目标,也不能超出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学科素养能力要求。也就是说,创新思维是阶段性的,与学科基础是密切关联的,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学科的创新思维培养,只能以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内容为载体,而且不能超越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基础。例如,一些老师在化学教学中以“复杂化学方程式的配平”为载体来培养或训练学生的创新思维,看似让学生掌握了配平化学方程式的一般方法,配平方法也对理解化学反应量的变化关系有所帮助,也有利于进入高中阶段以后化学方程式配平的教学衔接,但这样的所谓创新思维培养,不仅所选择的内容本身就是“负面清单”中列出的超标超前内容,而且在配平方法上无论采用的是化合价升降方法,还是运用电子转移原理,也都远远超出了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学科素养的能力范围,也属于负面行为。

五、冠以“试卷难度区分”的考试命题

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或练习,基本上都是水平考试或测试,即使是升高中的选拔考试,也是一种基于学科学业水平的考试,并不是以难度来加以区分的,更多的是体现水平性及基础性。例如,很多地区的中考化学命题原则中都明确规定,坚持启蒙性和基础性原则,加强考查义务教育阶段化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对学生今后可持续学习、发展有用的核心知识,避免繁、难、偏、怪试题。

当然,选拔性考试都必须有区分度,中考既然存在有升学选拔的功能,也少不了存在如何区分考生的问题,是通过难度区分,还是能力与素养区分,一直是困扰一线教师选择或使用练习题、作业题甚至考试命题的一个原则性问题。为此,《负面清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禁止使用繁、难、偏、怪的练习题。”这里虽然讲的是“练习题” 的使用,但所针对的不仅有平时练习题、作业题的使用问题,也有这些练习题及作业题的命题要求问题,其实,这也为中考命题划出了“红线”。 所谓“繁”,更多的是对题干的要求,题干内容必须简明扼要,必须控制阅读容量,优化阅读素材内容,也包括练习题或试题的情境范围符合要求等。所谓“难”,就是指练习题一定要控制难度,同一试卷中各题之间也应控制难、中、易的比例,这里“难”只是相对而言,并不是真正意义的难。所谓“偏”,一定要突出主干知识的考查,不一定要讲求覆盖面,重点考查内容要与《标准》要求一致,做到遵纲守标,充分发挥考试对教学的导向作用。所谓“怪”,简单理解为练习题或试题的题型及答题要求要符合常规,练习题中非连续文本材料的出现要符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阅读能力与认知实际,命题情境或素材中要谨慎出现四重表征中的曲线表征,杜绝在命题中出现超标超前的负面行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义务教育化学课程标准: 2011年版[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1.

[2]张坚. 基于学习进阶理论的初高中化学衔接[J]. 中学教学参考, 2018, 000(008):68-69.

[3]蔡永獻. 初中化学教学创新思维培养策略探析[J]. 教育:文摘版,2018,(02):00174-00174.

[4]邓晴予. 基于三重表征开展初中化学教学的策略研究[J]. 师道·教研, 2019, 000(001):66.

作者:杨明生

第4篇:股室权力清单、负面清单

园林中心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一、办公室

(一)权力清单

组织协调园林中心的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保密、联络、会务、信息、宣传、信访、后勤管理、目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负面清单

1、有时工作繁忙导致信息不及时公开;

2、有些制度不够科学、严谨,不能及时补充;

3、档案管理不规范,有时造成不方便查找文件;

二、财务股

(一)权力清单

负责单位日常财务核算;掌握单位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负责本单位各类财务信息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负面清单

1、可能出现向他人透漏财务信息,违反保密原则

2、资产管理有不规范现象,可能导致资产出现闲置、毁损、流失等情况;

三、监察队

(一)权力清单

负责查处各类损绿案件和毁绿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和处罚;负责城区景点广场摆摊设点及在景点广场宣传活动的管理工作,按标准足额收取有关费用;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二)负面清单

1、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罚各类损率毁绿案件;

四、景点办

(一)权力清单

负责城区公园、景点广场的卫生管理;负责公园、景点广场苗木修剪、施肥、浇水、除草、病虫害防治等苗木综合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面清单

1、城区公园、景点广场存在卫生死角,没有维护好公园设施;

2、绿化、保洁等相关工作没有及时完成,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

五、技术股

(一)权力清单

负责城区绿化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负责城区苗木综合养护管理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管理员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县城园林单位、园林乡镇创建指导工作。

(二)负面清单

1、对苗木综合养护管理技术指导不到位;

2、不能对管理员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六、施工股

(一)权力清单

负责城区苗木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除草等综合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时令花卉换置工作。

(二)负面清单

1、对苗木进行养护不科学,导致苗木发生死亡现象;

2、对城区时令鲜花更换不及时。

第5篇:负面言行清单

陶尔庙嘎查干部和党员“负面言行清单”

一、负面言语

(一)对党和政府

1、这件事我做不了,你别找我。

2、这个事我弄不了,你们党委自己想办法吧。

(二)对村班子成员

1、我是同意的,是某某某反对的。

2、你怎么这么多事,我说这样就这样。

(三)对党员群众

1、我也不想做,是上面要求这么做的,我有么法?

2、你有本事就到上面去反映,我不怕。

(四)对其他方面(如新闻媒体等)

1、我凭么告诉你。

2、本来没有么事,叫你们电视台这么一曝光就变成大事了。

二、负面行为

(一)大局观念不强

1、重大事务擅自作主,独断专行。

2、闹不团结,搞派系斗争。

(二)联系群众不深入

1、不深入群众倾听意见、不掌握群众意愿诉求,不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2、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大呼小叫。

(三)“三资”管理不严格

1、私设“小金库”。

2、集体收入不入账,私自扣留上级下发的补贴,私自揣腰包。

(四)违建管控不坚决

1、占用集体土地、违章搭建或存在一户多宅。

2、放任、默许甚至教唆村民违法用地或违章搭建。

(五)工程招标不规范

1、本人及近(姻)亲属承接或变相承接涉及征用本村土地的项目。

2、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

(六)财务收支不合规

1、在酒店、娱乐会所等场所公款消费及签单挂账。

2、违规报销私车油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

(七)日常办公不节约

1、超标配备办公设备。

2、随意浪费水电等集体资源。

(八)廉政底线不守牢

1、利民惠民政策执行不严格,优亲厚友、厚己薄人。

2、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红白喜事敛财。

(九)工作纪律不遵守

1、利用非法手段拉票贿选,干扰选举秩序。

2、无故缺席会议、培训或迟到早退。

(十)自身形象不端正

1、满口脏话、行为不检。

2、看风水、拜菩萨,搞迷信活动。

第6篇:负面清单制度

明德实验学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30条

现将我校“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30条”予以印发,望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抓好落实,自觉杜绝以下行为:

1.语言不文明,讽刺、挖苦、辱骂学生,侮辱学生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指使或教唆学生体罚学生的;

3.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用错误言行区分学生,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的;

4.育人导师制中,由于方法不当导致所负责学生发生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恶性事件的;

5.对学生实施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私自办班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

6.向学生推荐培训机构,与培训机构合伙谋取私利,或为培训组织者招生提供便利的;

7.无教学方案上课,或备课不认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8.无故不上课,或对学生作业有布置而无批改,严重不负责任耽误学生学业的;

9.给学生布置惩罚性作业,或将学生罚站、赶出教室思过的; 10.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1.公开按成绩排座次的;

12.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 13.工作日午间饮酒,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1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打扑克、玩游戏、炒股及其它与教学无关的网上浏览的;

1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6.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家长为教师办私事的;

17.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18.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它商品的; 19.在给学生调位、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的;

20.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强行要求学生统一,增加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

21.非因教育子女需要,要求家长到校,或以电话、飞信等方式为难学生家长的;

2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师生关系等有违社会公德行为,或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的;

23.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 24.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2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

26.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用不负责任的方式消极拒绝工作安排的; 27.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28.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29.对处于困境的学生不积极施救,致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30.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第7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2释义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3模式准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背景

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内容

2013年9月30日,负面清单公布。清单写明,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目前均属外商投资的“禁区”。在娱乐场所方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受到限制,须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也仅限合作的方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属于外资不能进驻的领域。

此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也在“负面清单”的禁止之列。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外商也不能在自贸区投资。在体育场馆中,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明确禁止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虽未禁止,却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准入的机会,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将开放。负面清单则显示,医疗机构投资受到三条明确的限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至于教育领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的限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开展。如果外资试图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限合作,且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属于明确禁止的范围。 措施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发展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5清单自由贸易协定(FTA)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长一段的时间。

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FTA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一个混合清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西哥FTA则将金融服务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

一般在FTA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FTA制定之初可能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义。 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与敏感的产业。

6挑战对于外商来讲,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如果依旧是之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别,那负面清单的价值就大大缩水。

以美国为例,截至目前已经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最新一起生效的是与卢旺达的BIT。美国在其附录里对核能、采矿、航空运输、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做出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早期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BIT都是按照产业大类加以说明,并未列出详细产业中的负面清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签订BIT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G20成员国一个都没有参与。 此外,试验区内的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也尚待明确此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的是三部涉及外资的法律,《公司法》却不在其中,有待厘清。

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在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2]

第8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编辑

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中文名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外文名

Negative list management mode

经济领域的禁区以清单方式列明

畴 管理模式 目录

1简介

2释义

3模式

准入

背景

内容

措施

4发展

5清单

6挑战1简介编辑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 2释义编辑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3模式编辑 准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背景

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内容

2013年9月30日,负面清单公布。清单写明,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目前均属外商投资的“禁区”。在娱乐场所方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受到限制,须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也仅限合作的方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属于外资不能进驻的领域。

此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也在“负面清单”的禁止之列。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外商也不能在自贸区投资。在体育场馆中,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明确禁止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虽未禁止,却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准入的机会,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将开放。负面清单则显示,医疗机构投资受到三条明确的限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至于教育领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的限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开展。如果外资试图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限合作,且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属于明确禁止的范围。 措施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发展编辑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5清单编辑

自由贸易协定(FTA)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长一段的时间。

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FTA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一个混合清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西哥FTA则将金融服务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 一般在FTA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FTA制定之初可能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义。

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与敏感的产业。 6挑战编辑

对于外商来讲,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如果依旧是之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别,那负面清单的价值就大大缩水。

以美国为例,截至目前已经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最新一起生效的是与卢旺达的BIT。美国在其附录里对核能、采矿、航空运输、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做出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早期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BIT都是按照产业大类加以说明,并未列出详细产业中的负面清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签订BIT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G20成员国一个都没有参与。

此外,试验区内的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也尚待明确此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的是三部涉及外资的法律,《公司法》却不在其中,有待厘清。

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在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2]参考资料1.

周俊生:负面清单管理应尽早向全国推广

.东方财富网 [引用日期2013-10-12] .

2.

“负面清单”海外掠影

.新华网 [引用日期2013-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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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党支部管理负面清单

过硬党支部创建工作开展以来,执勤三队党支部以问题为导向,不断反省,不断改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活动当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学得不深、做得不够等方面。

一、讲党课不接“地气”。由于针对不强、形式不活等原因,使党课留下了“台上讲得口干舌燥,台下听得乏味枯燥”的刻板印象,甚至让人患上了对付着上课、应付着听课的“党课倦怠症”。领导干部必须讲好党课,消解听众倦怠感,让党员在轻松的氛围中听有所获、学有所成。开展党课教育,一直沿用“一人台上讲、众人台下听”的“满堂灌”“填鸭式”教育模式,往往是讲课者“滔滔不绝”,听课者“昏昏欲睡”,严肃有余而活泼不足,无形之中就拉开了两者距离、影响了党课效果。要探索采用座谈式、互动式等多种授课方式,把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融合,使党课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党课要少一点空洞的理论说教,多一点亲近的典型引路;少一点你讲我听,多一点你问我答;少一点别人嚼过的馍,多一点引起共鸣的话,让党课活起来,让党员干部听得懂、学得进。

二、学习教育易“走过场”。存在一些“走过场”现象,“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启动时,声势很大、动作不断,但随着学习教育的持续开展,便热情衰退,后继乏力;有的党员,学习不主动不积极,推一推才动一动。虽然参与了学习教育,但没有聚焦问题,没有把自己摆进去,更没有做到以知促行。这些问题,究其根源,是党性意识不强、党员意识不够,对学习教育重要意义认识不深、在思想上放松懈怠。学习教育的关键在于突出问题导向、查找自身差距、领悟思想精髓、明确奋斗目标。学党章党规,要带着问题学、逐字逐句学,透过字里行间,深刻理解每一段每一句的深刻内涵,确保学懂弄懂,入脑入心。学系列讲话,要原原本本读原著、认认真真悟原理,在充电补钙中触动灵魂、启迪思想。要通过深入学习,进一步查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为何要改”,“改些什么”、“怎么去改”三个问题,切实做到“以学促改、以知促行”,为做合格党员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学用脱节“两张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难免出现“空对空”“两张皮”的倾向。有的为学习而学习,学习形式搞得轰轰烈烈,学习效果却是“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有的学与做割裂开来,就学而学、就做而做,出现“学归学、做归做”的“两张皮”现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贵在学到深处、做到实处,学做结合、知行合一,确保不偏不空、不走过场。学习教育走空入虚,表面看是学习教育抓得不实不紧,根子却是没有拧紧思想上的“总开关”,把好头脑中的“总闸门”。因此,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首先要推动党员把自己摆进去,对照党员标准检视自己、对照党章党规反省自己、对照系列讲话指导自己,查思想、找差距、挖根源,扫清思想上的“灰尘”、清除认识上的“病患”,使学习教育转化为党员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学习教育易走空,突出问题导向就不空。盯着问题学、瞄准问题做,“两学一做”就能学深做实,见到实效,取得长效。要针对政治信仰偏离、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盯着问题学、带着问题思,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从党章党规中“找标尺”、从系列讲话中“补钙质”。盯着问题学,更得对着问题走,针对问题改,对查找出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思想层面问题从学习改起、工作层面问题从制度抓起,一件一件落实、一项一项整改,真正把问题改细改实。

四、对党章学得不深不透。学习党章止步于“读读念念”“抄抄写写”。要反复学、深刻悟、扎实做,最终将严格遵守党章化为意识自觉和行为习惯。学习仅仅是一个手段,一个过程,真正的目的在于学以致用。学习党章就是要将学用结合,知行合一,将所学所悟外化到现实表现和生动实践中。坚持问题导向,将自身日常行动套到党章这个“印模”里,主动对标履行义务、行为规范、发挥作用的标准,敢于面对问题,找差距才能有的放矢,明不足才能知耻后勇。坚持对照革命先辈和先进典型,做学习尊崇党章、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的典范模范,特别是注重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指导自己,用一个个鲜活的实例激励规范自己,才能将党章落小落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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