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两车相撞

2023-03-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天津滨海两车相撞

车主两车相撞

车主两车相撞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孙某名下有京牌为GUM和GSZ两辆车,2008年底驾驶车牌为GSZ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司机操作不当,与车牌为GUM的车相撞,GSZ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以GSZ车主身份为GUM车辆赔付了车辆修理费3.3万元,并据此以GSZ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GSZ车辆因支付第三者车辆修理费而遭受的损失3.3万元。

2008年12月23日,孙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机动车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公司承保孙某名下车牌号为京GSZ的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2009年1月24日,司机王某驾驶投保车辆与司机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UM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支队调查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为车牌号为京GUM的车辆支付了车辆修理费3.3万元,并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车牌号京GUM的车辆与车牌号京GSZ的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均为孙某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故所指的“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孙某为京GSZ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为因京GSZ车辆所造成的损失。虽然京GSZ和京GUM两辆车同为孙某的财产,但在本次事故中京GUM应为京GSZ车辆的第三者车辆,因京GSZ车辆责任给京GUM车辆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京GSZ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车辆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车辆修理费3.3万元。

第2篇:两车相撞 烈焰腾空而起

事发酒航公路,消防队员火海中救出一名伤者

飞天周刊新闻 时间: 2011年10月27日 来源: 飞天周刊

10月23日下午酒航公路发生一辆油罐车与小轿车相撞后引发火灾的事故,金塔县公安局消防中队迅速出动赶赴现场扑救,从火海中救出一名伤者。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23日下午3时34分,在酒航公路距离金塔县城约20公里处,一辆油罐车和小轿车相撞并引发火灾,过路司机看到后拨打119报了警。

3时50分,金塔县公安局消防中队两辆消防车到达事故现场,现场位于酒航公路118公里处,一辆油罐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于道路北边,油罐车与小轿车已成猛烈燃烧状态,油罐车罐体上方黑烟翻滚,火焰高达20米,现场风向东南风,风力5-6级,小轿车东面0.2米处有一

受伤人员正在呼喊“救命”。

消防队员冒着油罐车随时可能发生爆炸的危险,用水将自己的救援服浇湿,匍匐进入火海,快速爬到受伤男子身边,将对方挪移到担架上后从火海中爬出来,伤者随后被抬上赶到现

场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

随后,消防队员根据现场情况,用一支喷雾水枪对油罐车罐体进行冷却,同时用高压水枪掩护,在现场附近进行搜寻,经过一段时间的冷却后,消防队员用喷雾水枪先扑救两车驾驶室

火势,并进一步搜救有无其他被困人员。

这时,油罐车泄漏到地面上的油已经被引燃,消防队员一边扑救地面流淌火,一边继续对油罐车罐体进行冷却。下午3时58分,酒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一辆泡沫消防车和一

辆抢险救援车到达现场加入扑救工作。下午4时27分,火势基本扑灭。

大火被基本扑灭后,消防队员立即对两辆车进行检查,发现小轿车内驾驶员已经死亡,再

无人员被困。

据每日甘肃网

第3篇:公司内部两车相撞,谁赔谁?

案情简介

某公司新购了一部货车和一部轿车,分别选择不同的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货车在A保险公司,轿车在B保险公司,都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它附加险种。一天,货车不慎追尾与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经认定,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是否判定应由承保了货车的的A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呢? 分歧意见

意见一认为,货车追尾轿车,完全是货车司机的责任,因此,理所当然由货车的承保公司即A保险公司负责此次事故的赔偿,即货车和轿车的损失全部都应由A保险公司赔偿。

意见二认为,机车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责任免除第四条第

(一)条款明确规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很显然,货车和轿车同属同一被保险人所有,那么,根据这条除外责任的规定,A保险公司只需承担货车的损失,对于轿车损失没有赔偿的义务。B保险公司则认为,货车和轿车既然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那么由于货车的责任也就是被保险人的责任造成本公司承保的轿车损失,就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已负责。根据机车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损失由第三方造成并由第三方负责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先赔后追,行使代位追偿。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轿车,又该向谁追偿呢?显然货车不是可以实施追偿的对象。

意见三认为,货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A保险公司根据“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不构成第三者”的条款精神,对轿车的损失认定不属货车的第三者责任损失并作出拒赔是完全符合规定的。但承保轿车的B保险公司就此认定货车负事故全责,推断轿车损失只能由货车的所有者即被保险人自已承担没有法律依据。车辆损失险属财产损失保险,它是建立在“损害填补”的基础上的,即以填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补偿原则。轿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发生的“碰撞”事故又属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况且车损险责任免除项下并未有“与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除外这一条款。因此,轿车完全可以按照单方肇事事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结论和分析

在机动车辆的理赔实务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类似的问题,即发生保险事故时,只有当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予赔偿。对于事故中无责任的一方,保险公司往往会要求被保险人直接向肇事方索赔,而简单地以拒赔了事。其实这样做不仅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具的两张保单,都承保了车辆的损失保险。根据车损险承保责任的本质和范围,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如“碰撞、倾覆”是包含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责任的。一般财产保险普遍将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列为承保风险的范围内的。因此,由货车造成的轿车损失即被保险人的疏忽所引起的碰撞事故是完全包含在保险人所承保的损失内的。

其次,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由代位追偿的性质决定的。只有损失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才能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向第三方追位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也有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行使追偿权利的规定。之所以有如此限制,主要意义在于,如果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拿回了被保险人通过保险所获得的赔偿,那么被保险人实际上就没有任何保险的保障。因此,被保险人为自已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而购买的保险,是完全有理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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