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2022-08-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摘要:农业机械化工作包含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农机监理工作是农业机械化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整个农业机械化生产的过程中,农机监理部门发挥着组织和监理农业机械化生产,保证人们农机财产安全,确保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重要作用。因此可以说切实做好农机监理工作,及时发现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及时正确的解决问题,对于促进整个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机监理;农业机械化;问题;对策分析

农机监理工作是开展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重要保障,如何做好农机监理工作是每一个农机监理工作者所关心的话题。伴随着农业机械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的正确引导和广大农机监理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我国的农机监理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农机监理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当中,客观的来讲我们还是遇到了一些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笔者作为一名农机监理工作者,从事农机监理工作多年,结合实践情况,通过本文,主要总结了当前我国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们对于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认识有待提高;二是农机监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三是经费保障不足,监理装备配备不齐,监理手段和方法要有所转变;四是农机拥有者的法制意识还有待提高。

1人们对于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认识有待提高

农机监理工作对于有效开展农业机械化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人们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但是在我国的部分地区,对于农机监理工作的认识还有待提高,没有把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程度放在整个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大局中去看待,有些地区的农机安全监理范围只还局限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还不够全面。还存在有的地区的农民朋友对农机监理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也有误区,人们错误地认为农机安全监理就是牌证管理,忽视了农业机械安全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所以这些问题也是影响农机监理工作开展和发展的原因之一,应该及时得到解决。

2农机监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新的历史时期,是一个信息科技的时代,在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的农业机械化事业也迅猛发展,因此我国农机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方向也会相应的有所改变。农机监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要跟上信息时代的步伐,不断的更新观念,勇于创新,符合当前的发展形势,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机监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机监理工作者是农机监理工作的主力军,只能不断地提高农机监理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完成农机监理工作,更好的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

3经费保障不足,监理装备配备不齐,监理手段和方法落后

多年来,县级农机部门用于农机监理工作的事业经费未能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同步增长,对于农机监理单位本身来说也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同时监理设备不够先进,质量水平也不是很高,这些因素都给监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家《农机监理技术装备标准》要求,农机监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检验检测、事故勘察仪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但以目前实际情况看,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配备情况也不尽一致,有的省市配备了监理装备,有的监理装备配备基本是空白;在宣传教育装备上,有的县级还没有配备摄像机、电视机等。在检测设备的配置上,有的虽然配备了一部分,但已年久失修,设备落后。对于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测是农机监理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所以说检测设备的先进水平对于农机监理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但是就当前形势来看,检测设备还不是很先进,需要进一步提高设备先进水平。其中移动检测线主要针对的是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并且主要检测的是制动力、侧滑、灯光等安全性能指标,对功率、油耗、尾气等节能环保指标尚无检测设备。对拖拉机的检测主要还停留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观察和凭借自身经验进行检测的阶段,所以这些问题都阻碍了农机监理工作进一步发展造成。

4 农机拥有者的法制意识还有待提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出台,进一步促进和激发了农民朋友购买农机的热情,多数的农户都有了属于自己的农业机械,伴随着农业机械数量的不断增加,农机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峻。从实际情况了解到,部分的农机手法律意识不强,往往给农机监理工作带来阻碍,也给农机安全埋下隐患。在农村经常出现,农户们不愿意接受农机监理工作者的法律知识宣传与讲解的情况,导致农机监理工作开展起来不是十分顺利。还有部分农机手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经常超速、超载,这些都为农机安全埋下了隐患,这些问题都亟需解决。

5总结

农机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以上是开展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希望引起广大农机监理工作者的重视,对于存在问题的地区要及时的总结自身的不足,研究解决方案,把农机监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作为一名合格的农机监理工作者也有责任做好农机监理工作,为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做贡献。

参考文献

[1] 齐广义.提高农机监理人员素质的途径[J]. 湖南农机, 2010,(03).

[2] 杨国凤.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农机监理工作[J]. 农业机

械化与电气化,2004,(05).

[3] 郭明花.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现代农业科技,2010,(03).

[4] 孟宪勇,刘敬发.孙吴县农机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应采取的对策[J]. 黑河学刊,2004,(03).

作者简介:董秋宏,大专学历,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机监理站,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农机技术与管理。

作者:董秋宏

第2篇:论宪法监督价值的主要内容

摘要:建立有效、合理的宪法监督机制构建宪政的必由之路,而对宪法监督价值主要内容的把握,则是宪政建设之基。从宪法监督价值之间的关系看,宪法监督价值可分为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主要体现在分权制衡、秩序、法治等方面,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正义、人权、自由、平等价值。

关键词:宪法监督价值 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

By constitution surveillance value primary coverage

Ouyang Dongzi Zi Jinxing

【中圖分类号】F019

宪法监督价值是指在宪法监督与人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宪法监督按照主体的需要(或价值预期)对主体产生的积极效应的属性,是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有机统一。宪法监督价值依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从主体的角度来划分,可分为群体价值与个体价值;从宪法监督价值之间的关系看,可划分为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从法的社会意义的角度看,可划分为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价值。在本文,笔者拟从宪法监督价值之间的关系,即从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角度对宪法监督价值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既然是主要内容,当然就不能对宪法监督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作全面而系统的分析,而只对部分价值进行探讨。

1.宪法监督的外在价值

宪法监督的外在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宪法监督为满足主体的需要(或价值预期)之手段或工具的有效性。它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宪法监督在满足主体的需要或价值预期是否有用或有效的标准。当然,这是在宪法监督价值体系中看。如果从局部看,它们又是宪法监督价值主体在监督活动的内在目的本身。这些外在价值主要体现于分权制衡、秩序维护、法治实现。

1.1 分权制衡价值。分权制衡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宪法监督在维护权力分立,监督立法权、行政权、限制国家机关行为失控方面有重要的价值。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1]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则把它概括为一个权力定律,即著名的“阿克顿定律”:“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2]权力腐败及其控制就成为国家政治实践和社会科学研究的永恒难题。

实际上,从权力的属性看,权力具有扩张性、侵略性、腐蚀性等特点;从权力执掌的主体看,权力运行的主体人格因素要求对权力运行进行控制。因为权力运行的过程就是主体将其意志体现于权力关系中的过程,使人的主观意志对权力的运行产生能动作用,这样就有可能将个人的情感带入权力运行过程中,且很容易将自己的贪欲、自私带入权力的运行过程;从权力的运行方式及其内在机制去寻找权力失控根源,不难看出,权力失控的产生根源在于权力本身所特有的异化机制以及权力机器的组成与互动方式;从权力运行的环境看,政治、经济体制是权力运行的主要环境,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在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力皆有可能商品化,从而导致权力腐败。权力失控说到底是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一种失范行为,它和权力的滥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我国1975年宪法的规定,由于权力及权力拥有者常常假借人民或国家、社会的名义,利用人性的特点,去寻求权力的扩张,于是就导致了权力的滥用。作为抑制手段,成文宪法、宪法监督就应运而生。它的产生,对维护三权分立,监督立法权、行政权,限制国家机关行为,有着积极的作用。

简言之,作为国家权力构成部分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立,而且相互制衡。而宪法监督作为一种专门的监督行为,在“三权互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它就象一个制动器,有效的控制了立法权与行政权。例如美国法院,用“违宪审查权”宣布国家的立法案违宪作废;国会弹劾总统时,须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任弹劾法庭主席,通过解释宪法的含义宣布总统的行为或发布的行政命令违宪无效。因而,我们可以说,宪法监督作为权力制衡行为的一种,它对维护“三权分立”、监督立法权、行政权、监督国家机关的行为,有着重要的价值。

1.2 秩序价值。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也是宪法监督的基本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说,宪法监督诸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良好的秩序。众所周知,宪法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但不论宪法产生于何时,在人类告别原始时代进入政治社会后,有组织的政治统治即政治秩序便随之而产生。换句话说,任何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政治组织的统治、政治生活的运转,都意味着一定政治秩序的建立,而规范这种有组织政治统治秩序的法律就是宪法。通过宪法为国家的权力行使确定明确的范围和界限以及科学、合理的运行程序;通过宪法界定公民的权利范围与救济途径。而宪法监督的基本价值之一就是将国家权力和政府的运行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协调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形成有条不紊的秩序。

18世纪一些敏锐的政治思想家,在前人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在他们看来,三种不同权力的分立,可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维护政治秩序。然而,事实上,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却存在重大偏差。在政治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产生权力之间的相互摩擦,进而演化成宪法争议且有可能产生政治冲突,以至冲击宪政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那么,如何才能协调三权之间的冲突,维护宪政秩序呢?在实践中,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创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正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活动,让美国宪法具有了自己的生命。司法审查为这种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合法的场所,司法审查机构通过裁判与矫正,使其重新纳入正常的运行状态,从而避免可能破坏乃至葬送社会稳定的政治冲突的发生,使权力重新回归到宪法规定的轨道和范围内运行。

1.3 法治价值。“法治”,即法的统治。毋庸置疑,法治衍生于西方的文化传统,且经过古代、近世的不断孕育、更新和发展,到了现代,已形成一种成熟的,多元而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两千多年来,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们一直在不懈的探索。在他们的著述和演讲中,到处洋溢着法治的精神。早在古希腊时期,被誉为大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亚里士多德便提出了法治问题,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 自文艺复兴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与平等、自由、人权等民主意识的发展,法治观念开始广为传播,法治开始成为民主社会人们普遍的价值诉求。然“法治”实质就是“宪治”,因为法治中的“法”是一般指法律(在我国,广义的法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法之法”。另外,法治的对象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的存在、职权、范围、程序、运行方式等都是由宪法所规定,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再次,从法治确立的治国方式看,法治确立的是“法的统治”。既然确立的是法的统治,那么就必然是法律支配权力,权力服从法律,而宪法正是这些法律的依据与核心。

既然“法治”的实质就是“宪治”,而宪法又承担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配置及运行程序、方式等设定主要内容。那么,要实现法治,首先就得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宪法的有效实施就必然有一定的监督机制做保证,这样,宪法监督就应运而生,其法治价值也得以彰显。

2.宪法监督的内在价值

宪法监督的价值是价值主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在宪法监督中,对某些需要的满足(或价值预期),是宪法监督价值主体目标指向,因此宪法监督机制为满足价值主体的这些目标指向所形成的价值就是宪法监督的内在价值。宪法监督的内在价值一般包括:正义、人权、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和安全等价值。在这里,笔者就宪法监督的正义、人权、自由、平等价值作简要的阐述。

2.1 正义价值。“正义”一词由拉丁语Justic演变而来,其本义是指公平、公正、正当。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也是主体对客体一种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預期的社会心理需求。“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命题。当然,对正义的阐述,最初是从道德的视角入手的。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当我们试图回答“什么是正义”这一类问题时,只列举某些具体的正义行为是不行的。我们应抓住所有被称为正义行为的共同木质,这就是善,是善这种理念即正义成为社会中的支配力量,成为调节公民社会生活的原则,也成为个人生活价值的标准。[4]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种平等”。[5] 古罗马学者西塞罗则认为,“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符正义,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符正义。”[6]

如果说古代法学家关注的正义是善和道德。那么,近现代法学家关注的正义,则主要是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正义即政治的正义。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理念,即价值,首先在于正义,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即对平等的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不平等对待。”[7]美国学者罗尔斯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一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利,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正义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8]由此,从近现代正义观来看,宪法监督的正义价值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2.1.1 对国家正义制度的维护。众所周知,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是正义的集中体现(这里讲的宪法是指“良性宪法”),而宪法对正义的体现主要通过对国家制度的合理设计。在罗尔斯看来,制度正义是第一性的,制度正义是积淀了无数个体正义的预期需求,是个体正义的综合和集中。只有在制度正义的基础上,作为个体正义的自由与平等价值才能得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是多么雅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9]在现代宪政民主下,宪法监督以它独特的方式承担起维护既定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对一切与之相悖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宣布其无效,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制度的稳定。

2.1.2 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以实现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盼。政府权力受到限制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控制政府权力“异化”必然趋势。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的有效手段则来自政府外部的法律控制,法律之限制首先表现为宪法的控制。宪法所设计的政府是一种限权政府,其权力首先是由宪法分配和限制的。并且在人们心目中宪法具有天经地义的合法性和至上性。这一点有赖于西方古老的自然法思想传统的一种信念,即人们深信有一种法高于人间统治者的意志,这种法就是自然法,即所谓的永恒不变的“超验正义”。而人们认为宪法恰恰表达了这种正义。既然宪法是“超验正义”的化身,而宪法的主要功能和价值之一则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那么维护宪法的实施,就是实现宪法正义价值的关键。然宪法的有效实施,除根植于一定的民主基础、文化传统与公民之素养外,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宪法监督。宪法监督以其法律的强制性与有效性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从而维护宪法本身所蕴涵的正义价值,以实现人们对社会正义诉求。

2.2 保障人权价值。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它是规定基本人权最广泛、最全面的法律,它是公民权利的宣誓书、保障书。然而,历史经验表明,宪法对人们规定的诸多权利,如果对这些权利不设置适当的救济途径和程序,那么这些对权利的规定也就变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因此,还应当有一定的保障措施与之结合起来,宪法才能称为真正的人权保障书。然而在众多的措施中,宪法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宪法所确定的保障人权原则与范围维护。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与社会权利的总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全人类共同的最高价值,亦宪法的逻辑起点与终极目标。从宪法发生史来看,宪法是人权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早在奴隶社会,前期智者就彰显人人平等的思想,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论”的提出,人权更是作为资产阶级建国、立宪的基础。作为近代宪法发祥地的英国,正是为了确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才通过旨在以保障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的《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法律文件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虽然主要规定的是美国政府的组成,没有规定公民的权利,但其直接的目的却是保障权利。因为作为美国立宪指导思想和立宪原则、并被马克思称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公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子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了政府。”[10] 一直作为法国宪法序言的1789年《人与公民的权利宣言》也庄严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并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基本法)》也把此前通过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第一编。在此后各国立宪进程中,虽然历史和国情各异,但保障人权却是立宪主义普遍的基本价值目标。正是由于人权保障是宪法的逻辑起点与终极目标,所以,现当代各国宪法都将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且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广泛权利。然而对人权的损害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一旦宪法所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就必然需要得到救济,否则,宪法就不可能成为人权的保证书。这样宪法监督就责无旁贷的承担起这一使命,通过宪法监督夯实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使被侵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救济。

2.3 自由价值。自由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在近现代社会,自由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自由以法律为保障,法律以自由为目的。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11]然而,作为一个显见的事实,宪法作为“法之法”或“法上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没有宪法对自由的保护,就谈不上其它法律对自由的保护。而如果只有宪法的静态规定,而没有相应的程序作保障,宪法规定的自由也是无法得到实现的。宪法监督正是基于宪法对自由的内在规定性,以独特而有效的方式彰显其自由价值。

2.3.1 宪法监督拓展了自由的范围。如在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第一,马伯里被任命为治安法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其有权得到委任状,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委任状是没有理由的;第二,马伯里在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已经为他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手段;第三,联邦最高法院不能通过向总统和国务卿颁发执行命令的方式为马伯里提供法律救济,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向行政部门颁发执行命令的方式超越了联邦宪法第3条第3款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在判决书中,马歇尔还同时阐明了两个观点:第一,宪法是最高法,高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普通法律,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案是无效的。第二,法院享有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和职责。这个判决妙处在于:它自认无权却是在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的前提下作出的。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宪法监督正是依据宪法的精神,探求宪法的内在价值与潜在目的,以其灵活的方式实现了宪法对自由的僵化的、机械的规定,从而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宪法推理的合理性,将潜在的宪法自由呈现出来,使自由的范围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2.3.2 宪法监督对多数人统治下的少数人的自由保护。民主政治发展到现阶段,多数人的利益已得到相应的保护,多数民主已取得合法的权威和地位。但是,必须指出,自由和平等同是民主国家不可动摇的价值追求。政治对于自由的责任是:政治要保护和尊重个人自然的和基本的权利。政府对于平等的责任是,政府的统治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令人遗憾的是,基于同意的统治并不总能产生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政策。或者说,“多数规则”有时会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并有可能产生暴政,即多数人的合法专制。托克维爾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予决定一切的权利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说:‘这是给暴政埋下了种子,而且我将设法离开那里,到别的法制下生活。’”[12]

托克维尔这番话,并不是说在当今美国多数权威经常使用暴政手段,而是说在多数人的统治下,缺乏少数人利益的保护,这是和民主的原义背道而驰的。克服多数人统治下对少数人利益保护的弱化现象,需要从制度层面上去解决,而宪法监督无疑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它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代表多数又不受多数摆布,实现二者最佳配置,宪政实践证明了这一点。1971年,法国宪法委员会在被某些人称为法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判中,否决了政府的一个严重限制政治结社自由的法案。声称1958年宪法所承认的1789年《人权宣言》和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1982年,加拿大通过修改宪法,抛弃了英式的议会至上传统,在宪法中加入了《权力和自由宪章》一章,并在法院得到适用。自此开始,加拿大法院成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人。1803年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宪政实践中出现了《权利法案》来实施宪法的作法。上述实施宪法的作法,其目的就是通过宪法适用机关把多数人的政治直接纳入尊重个人权利的轨道。换句话说,宪法监督可以起到多数人民主制动器的作用,以保护多数人统治下少数人的权益。

2.4 平等价值。平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语与追求目标之一,也是当今构建宪政体制国家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进程中,平等权一直被看作是一项自然权利。古希腊斯多葛学派首先突破了城邦的狭隘眼界和社会身份地位上的界限,从新的角度来审视人,从人人都有理性和向善的能力等精神素质上,发现了人类的同质性和精神价值上的平等性。正如前期智者安提芬(Antiphon)曾经认为:“希腊人把所有外来居民看作‘野蛮人’的那种偏见是没有道理的,因为‘野蛮人’和希腊人都同样自然具有人类的特性。”[13]在斯多葛学派的学说中,有一个著名的论点,认为人们应该是一律平等的。芝诺曾明确提出了“上帝赋予每一个人理性,因此人与人彼此之间原本是平等的思想。”古罗马法律思想家西塞罗在此基础之上,引申出自然理性上的平等,认为人与人之间没有区别,并且由于自然理性,人与人在认知上都是平等的。洛克在其《政府论》中提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普遍地享有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即所谓的天赋人权。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也指出,人是生而平等,人类的自然状态就是完全平等、绝对自然的状态,或者说享有充分的自然权利的状态。到了现代,平等更是人们热衷的话语之一,但人们的平等权有了神圣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宪法的规定。然而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在现实往往遭到破坏,这就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加以解决,而法律就是最有效的途径。正如卢梭所说:“哈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法律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护平等。”[14]宪法监督作为法律手段的一种,它的平等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宪法平等权的维护。

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宪法监督是其保护的首要途径和最终途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具体化为许多的下位权利,比如公民的财产权,这样的权利可以通过基本法律来进行保护,像财产权主要是通过民事和商事法律来保护的。但还有另一些宪法基本权利具有抽象性和内容不确定性。这样的权利如果具体化,我们就需要制定一个无所不包的庞大的法律系统。这样的做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平等权就是后一类的权利。因此,只有宪法监督才能充分保护平等权。它具体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对立法的监督。当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宪法监督机构对其进行事先审查,如果涉及到有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与平等内容,宪法监督机构可以责令其修改,从而在法律制度上保障宪法的规定的公民平等权。二是对平等权的救济。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由于权力的扩张性,平等权无时的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当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侵害而又穷尽其它法律手段依然得不到救济时,就只有诉求于宪法监督手段,通过宪法监督达到平等权的救济,对于这一点,已由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得以证明。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4页

[2] 转引自李建华、周小毛.《腐败论——权力之癌的病理解剖》,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3]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9页

[4] 周辅成著.《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3页

[5]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49页

[6] 西塞罗著.《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39页

[7] 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 47页

[8] 罗尔斯著.《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70页

[9] 罗尔斯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2页

[10] [美]卡尔·贝克尔著.《论独立宣言》,彭刚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 版,第4页

[11]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

[12]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89页

[13]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14]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71页

作者:欧阳冬子 资金星

第3篇:解析柔性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摘要:柔性财务管理是一种更加理性化、科学化的财务管理。本文以传统的刚性财务管理理论为基础,从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金营运管理、收益分配管理四个方面论述了柔性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企业实施柔性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财务管理;刚性财务管理;柔性财务管理

一、引言

柔性财务管理是财务管理科学的一个新领域,它是相对于传统的刚性财务管理而言的。传统的刚性财务管理强调遵守和服从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完成各项财务指标,否则便给予惩处。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高速发展,企业理财环境变得更为复杂,企业财务活动不确定性因素不断增加,因此,实施柔性财务管理也就成为必然。柔性财务管理是在研究人们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采用非强制方式,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一种诱导性力量,从而实现组织的管理目标,把组织的意志转化为大家自觉的行动。可见,这是一种更加高级,更加人性化、民主化的财务管理,,也是一种更加理性化、科学化的财务管理。

二、柔性财务管理的内容

柔性财务管理的内容是在传统的刚性财务管理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复杂多变的理财环境和不确定因素,增强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金营运管理、收益分配管理的柔性,以实现财务管理的灵活化、多样化。

1.柔性筹资管理

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活动的先决条件。然而,外部环境的变化日益复杂和不确定,需要从传统的刚性财务筹资向刚性基础上的柔性财务筹资转化。第一,筹资渠道柔性。企业资本的来源、筹资手段并非唯一不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具有多元化特征。此外,就某一特定的企业来说,其筹资不仅要考虑筹资方式对企业财务的影响,而且还必须考虑筹资的可能。因此,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和条件,灵活选择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第二,筹资数量和时间柔性。企业筹资数量和时间的柔性管理要求企业应动态调整资本需要量,灵活控制资本投放时间。要求企业筹资数量应根据其可能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要么增加、要么减少。预防在资本筹集期间和资本投资与资本营运期间存在空档期造成资本的浪费,也要预防资本筹集期未结束而资本投资与资本营运期已经来临。第三,资本成本柔性。影响资金成本的因素很多且经常变化的,主要包括:总体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条件、企业内部的经营、筹资状况、筹资规模等等。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时,应当留有一定的余地和弹性,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变化提出多种应对方案和对策,实行柔性资金成本管理。第四,资本结构柔性。企业资本结构柔性理论认为,企业应培养一种财务缓冲能力,找到适合自己的最佳资本结构区间,而不是一个最优点。此外,企业应根据自身不同情况,灵活调整资本构成,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资本合理配置的效率。

2.柔性投资管理

柔性投资管理就是指企业根据生产能力需求量的不确定性来进行生产能力的投资决策,以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第一,投资项目柔性。投资项目柔性是指投资环境的变化或由此引起的不确定性情况下,企业从众多的生产经营项目中、自主灵活地选择效益最佳的投资项目的能力。投资环境因素的变化和不确定性是投资项目柔性存在的客观前提。第二,投资方案柔性。投资方案柔性主要体现在投资方案比较与选择柔性。在进行投资方案选择时,不仅要按各个投资方案的全部因素进行全面的对比,而且要将当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变化的情况考虑进去,对投资项目进行柔性选择。第三,投资期限柔性。柔性财务管理认为,不同投资期限(含建设期)互斥项目的投资可行性评价,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不能一概而论。评价的方法有:平均净现值法、最小公倍数法和净现值法。对于不同投资期限互斥项目的评价,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

3.柔性资金营运管理

资金营运管理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是企业日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第一,流动资产规模的柔性管理。企业应保持流动资产投资的适度规模,当企业经营情况和条件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做出调整,既保证资产的盈利能力,又使企业资产具有相对的流动性。第二,流动资产内部结构的柔性管理。流动资产内部结构是指企业现金、短期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存货等构成及其比重。在流动资产内部结构安排上,企业应遵循时间上继起和空间上并存的原则,确保流动资产各构成项目的适度比例,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引起企业流动资产内部结构失衡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4.柔性收益分配管理

柔性收益分配管理主要体现在企业收益分配政策的柔性和企业收益分配数额的柔性两方面。第一,收益分配政策的柔性。企业可选择的收益分配政策主要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稳定股利支付政策、低正常加额外股利政策等。一般来说,低正常加额外股利政策给企业留有较大的柔性。第二,收益分配数额的柔性。在分配数额上,除依法提取盈余公积金外,企业在投资者和企业留存分配之间仍有较大的调节空间,这主要取决于企业的收益分配政策、企业再投资机会、企业偿债需要、举债能力、盈利情况等因素,企业应根据外部经济情况和理财环境变化,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灵活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企业实施柔性财务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营造良好的环境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一,加强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理论培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可以增强企业财务管理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第二,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激励要改变过去仅依靠物质激励的方式,应当根据不同层次的需要,给予不同的激励手段,除了物质激励外,还应注重精神激励和情感激励;第三,现代企业组织形态下,正是由于财务管理人员才使得企业的财务资本不断增值,所以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参加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会使其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

2.依据柔性管理思想修正传统的财务管理理论

第一,使用泛财务资源。泛财务资源可分为硬财务资源和软财务资源两大类。硬财务资源的构成主体是自然资源和传统的财务资源。软财务资源的构成主体是以智力为基础的资源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资源和时间资源等;第二,财务评价时可以采用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财务评价既要考虑财务指标,又要考虑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化、企业的优秀产品和服务、内部管理机制、满意而忠诚的客户群等非财务指标因素;第三,树立知识管理和信息管理理念。财务人员必须推动财务管理的知识化,同时增加自身的知识含量,包括信息网络技术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将其融会贯通,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以使企业适应多变的知识经济环境。

3.加速企业组织结构的转变

为了配合企业实施柔性财务管理,企业组织结构应当由纵向金字塔式组织结构向横向互联网式组织结构转变。与纵向金字塔式组织结构相比,横向互联网式组织结构的优势在于:第一,具有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小组;第二,创造了良好的沟通环境;第三,机构精简趋于扁平化。

四、结论

柔性财务管理使企业适应了变化越来越快、竞争越来越激烈、服务对象越来越有主动权的外部环境,也使得企业组织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更加协调,能够激发企业员工的潜能,进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企业柔性财务管理表现在企业资本运动和财务活动各个方面,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管理工作。企业在进行任一财务决策时都应该考虑柔性的影响,使柔性财务管理体系发挥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 鸢 武亚红:企业财务柔性特征与柔性管理[J].经济师.2008,(2).

[2]钟一鸣:现代企业柔性财务管理初探[J].怀化学院学报.2008(3).

[3]王棣华:论企业柔性财务管理[J].会计师.2007,(07).

[5]陶学伟:企业财务柔性与柔性财务管理[J].生产力研究.2006,(06).

[6]韩艳华:柔性财务管理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14).

[7]赵湘莲 韩玉启:企业财务管理柔性水平的动态监控[J].工业技术经济.2005,(2).

作者:徐晶纯

第4篇:材料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告知要求

国家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铜棒、钢绞线)、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建筑外窗、建筑幕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铜及铜合金管材、混凝土输水管、电力电缆等产品《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经销单位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时,必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并有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

本市对水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混凝土拌合料、混凝土外加剂、烧结砖、砌块、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防水涂料、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饰面石材、木制板材、沥青混凝土、三渣混合料(矿渣、煤渣、石渣)等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供应商提供备案证明时,必须为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原件,该原件为防伪打印件,在紫外线灯光的照射下显示出白玉兰花纹,非防伪打印的复印件,视为无效。

自2006年12月1日,本市对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材料实施《建筑节能备案登记》。 外国新材料的质量标准有:

1.“AASHTO”美国各州公路和运输工作者协会标准。 2.“ASTM”美国材料试验标准。 3.“JTS”日本工业标准。 4.“BS”英国标准。

5.“DIN”联邦德国工业标准。

1 6.“AS”澳大利亚标准。

一、水泥

硅酸盐水泥(P.I、P.Ⅱ)、普通硅酸盐水泥(P.O)、矿渣硅酸盐水泥(P.S)、火山石硅酸盐水泥(P.P)、粉煤灰硅酸盐水泥(P.F)、复合硅酸盐水泥(P.C)。

混凝土结构工矿用水泥取样按以下规定:

1. 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等级、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为一检验批,散装不超过500㎏为一检验批,每批抽样不得少于一次。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检,并按复检结果使用。 水泥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 1水泥进场前的检验.

(1) 水泥生产厂在向工地供应水泥前,应提供出厂水泥的质量保证书和材料自检报告,以证明所供应的水泥质量是人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水泥生产厂商提供的材料自检报告包括各项有关的试验结果,其中,必须在水泥发出日起7天内提供除28天强度以外的所有物理力学试验结果,并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28天强度值。 (2) 袋装水泥的水泥袋上有清晰的标志、标识,应标明:生产单位名称、品种代号、许可证号码、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生产年月日等。掺灰的水泥还应标上“掺××灰”的字样,矿渣水泥袋的印刷应采用绿色,火山灰的粉煤灰水泥袋的印刷应采用黑色。凡标

2 识标志不清或不全者,属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2.水泥进场后的检验

(1)水泥进场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需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按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标号为一个取样单位。

(2)当水泥是由供应商供货时,每批进场水泥均需进行抽样检验。 (3)严禁未通过沸煮法判定安定性是否合格的水泥使用。 (4)水泥在运输与储存时,不得受潮,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运输与储存。

(5)如果水泥受潮或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应重新取样检验,并按复检结果使用。 3.水泥的检测依据

(1)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176—87) (2)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GB177—85) (3)水泥细度检验方法(GB1345—91)

(4)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1346—92)

二、钢材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 1.进场前的检验

(1)钢材生产厂商向工地供应钢材前,应提供钢材质量保证书和材料自检报告,以证明所供应的钢材质量是符合规范和标准的.钢材生产厂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应包括质量保证书,许可证号码、有效期、

3 自检报告、并应包括上述表中的各项技术要求。

(2)检测质量偏差的试样数量大于10根,总长度应大于60米,长度应逐根量测,精确至10㎜,试样总重量小于100㎏,精确至1 ㎏。

(3)检验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按每批重量大于60吨进行检查和验收。 (4)应在钢筋表面轧上钢筋级别标志,商标和直径。 2.进场后检验

(1)按规范要求,各种钢材进场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需进行抽样检查。对进场的钢材,应按批进行检验,抽样方法是:从每批钢筋中抽取2根,每一根钢筋各取1根拉力及弯曲试件,送样数量是:拉伸试件每组二根,(长度40~50㎝),弯曲试件每组二根(长度25—35㎝),化学分析试件长度适宜。

(2)热处理钢筋每批重量为60T,从每批中任取10﹪的盘数(≥25盘)进行表面质量和尺寸偏差的检查,每批钢筋从每盘钢筋的端部截取试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3)矫直回火钢丝、冷拉钢丝、刻痕钢丝及中强钢丝,从每批钢丝中任取5﹪的盘数(≥3盘)进行形状、尺寸、表面检查,从形状尺寸检查合格的同批钢丝任取5﹪(≥3盘),优势钢丝取10﹪(≥3盘)试样(从每盘钢丝的两端截取)进行力学性能自检。

(4)钢绞线从每批中任取3盘进行表面质量、直径偏差、捻矩和力学性能试试验,从所选的每盘钢绞线端部正常部位截取一根试样。 (5)冷拉钢丝每批重复为20T,从每批中任取二根钢筋,每根钢筋

4 的二根试样分别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6)冷拨低碳钢丝,应逐盘检查其外形、尺寸、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和损伤,对用作予应力钢筋的甲级钢丝,应逐盘检验其力学性能,从每盘钢丝绳上任一端截取两个试样,并按抗拉强度确定钢丝级别,对乙级钢丝可分批抽样检验,每批从小于5T中任取3盘,从每盘钢丝任一端截取两试样。

3.钢材的检测依据

常用螺纹钢、圆钢、盘条的检测依据

(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98) (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91) (3)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97) (4) 碳素结构钢(GB/700—1998) (5) 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0)

4.本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水泥制品和砼构件生产企业、钢筋加工企业等钢筋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采购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钢材(钢丝、铜棒和钢绞线)产品必须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钢筋质量验收制度,核查《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产品标牌、表面标志及标志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账》(以下简称《综合台账》中予以记录.使用单位应当收集并保存产品标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

5 式。

使用现场的钢筋应按产品规格分开堆放,并清晰标明生产单位、产品规格、进场数量、质量检测状态等。

钢筋产品质量在检测过程中,取样和见证人员必须有《取样人员证书 》和《见证人员证书》取样和见证人员必须共同参与取样和样品封存,截取的热轧带肋钢筋样品应当带有表面标志。

钢筋首次复试不合格后,使用单位的加倍取样、样品封存及送检应有监理单位的见证和生产(销售)单位的现场确认。加倍复试不合格,使用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就不合格钢筋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站。

复试不合格退货的钢筋,使用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办理退货手续,并在监理的监督下,将复试不合格的所有钢筋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方可将该批钢筋清退现场。不合格色标统一规定为桔黄色,总长度不少于30㎝。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使用的钢筋采购进场、检测、使用、和不合格处理纳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对钢筋质量检测及不合格处理,核查《生产许可证》、钢筋质量证明书、复验报告、产品标牌、表面标志及其一致性,并在《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中予以记录。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钢筋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5.按钢筋的外形分类: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丝和钢绞线。

按钢筋的机械性能(牌号)分类:HPR235(Q235)HRB3

35、

6 HRB400、HRB500、CRB550。 取样数量

1.直条钢筋(<20):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 个弯曲试验.用《碳素结构钢》(GB/T700—1988)验收的直条钢筋(>20)每批应做1 个拉伸试验、1 个弯曲试验。

2.盘条钢筋:每批钢筋应做1 个拉伸试验、2 个弯曲试验。

3.冷轧带肋钢筋:逐盘或逐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 个弯曲试验,牌号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 个反复弯曲试验。 取样方法

拉伸和弯曲试验的试样可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钢筋试样不需任何加工。

6.钢筋焊接件:闪光对焊、钢筋焊接架和焊接网、电弧焊、电渣压力焊、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钢筋气压焊。

三、粗骨料质量监理检验的内容 1.进场前的检验

(1)碎(卵)石供应厂商向工地供应碎(卵)石前,应提供出厂碎(卵)石质量保证书和材料自检报告,以证明所供应的碎(卵)石的质量是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碎(卵)石厂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应包括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及压碎值等指标。

(2)碎(卵)石数量验收,按重量法和体积法计算,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量衡或吃水线为依据,测定体积可按车皮和船的容积为依据。

2、进场后的检验

(1) 按规范要求,碎(卵)石进场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需进行抽样检验,碎(卵)石进场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300T)为一验收批,当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定期检验。 3.粗骨料的检验依据 碎(卵)石的检验依据

(1) 公路工程骨料试验规程(JTJ058—94)

(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四、细骨料质量的主要内容 1.进场前的检验

(1)细骨料厂商向工地供应细骨料前,应提供出厂细骨料质量保证书和材料自检报告,以证明所供应的细骨料的质量是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细骨料厂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应包括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包括细度模数、容重、比重等指标。

(2)砂的数量验收按重量或体积计算,测定以汽车地量衡或吃水线为依据,体积按车皮和船的容积为依据。 2,进场后的检验

按规范要求,细骨料进场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需进行抽样检验,对产源固定、产量、质量稳定的生产单位,可以以一批货船或一批汽车所运输的产地和规格均相同的砂为一批,每批量不得超过400m3(600T)对分散生产或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300T)为一验收批。

8 3,细骨料的检测依据

(1) 公路工程细骨料试验规程(JGJ058—94)

(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五、外加剂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 1.进场前的检验

(1)外加剂生产厂商向工地供应外加剂前,应提供出厂外加剂质量保证书和材料自检报告,以证明所供应外加剂的质量是符合规范和标准的。外加剂厂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应包括 :产品名称、出厂日期、型号、主要特性及成份,适用范围、适用掺量,性能检验合格证(包括混凝土性能指标及匀质性指标),贮存条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所有包装容器上均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名称、型号、净重或体积、推存掺量范围、毒性、腐蚀性状态、易燃性状态、厂名、生产日期及编号。

2,进场后的检验

(1)外加剂进场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需进行抽样检验。进场后的外加剂按批检验,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强度、减水性(如减水、早强、缓凝等)效果,并针对混凝土使用要求及所用水泥厂和原材料情况,复验掺用外加剂的混凝土性能。

(2)按每一品种,每次进料为一批采样,每一编号的取样数量为大于0.5T水泥所需的外加剂。

(3)试样充分混匀,分为二等份,一份按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半年,以备复验或仲裁。

9 3.外加剂的检测方法

(1)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GB8077—87) (2)混凝土外加剂(GB8078—87)

六、石灰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 1.进场前的检验

(1) 石灰(消)生产厂商向工地供应石灰(消) 前,应提供出厂石灰(消)质量保证书和材料自检报告,以证明所供应石灰(消) 的质量是符合规范和标准的。石灰(消)厂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书应包括 :厂名、商标、名称、等级、试验结果、批量编号、出厂日期和使用说明。按规范要求,袋装石灰(消)的每袋重量偏差应在小于0.5—1㎏范围内。 2,进场后的检验

(1) 石灰(消)进场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需进行抽样检验。通常,按大于100T为一批量进行检验,从每一批量的产品中抽取10袋样品,从每袋不同位置抽取100g,每批为1000g,用四分法提供250g样品进行检验,石灰的重量控制项目、检查频率及化学分析结果的允许误差见表3—

27、3—28。 3.石灰的检测依据

(1)公路路面层材料试验规程(JGJ657—8)

(2)建筑石灰试验方法、化学分析方法(JC/T478.2—92)

七、粉煤灰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 1.粉煤灰进场的检验

10 (1)每批粉煤灰进场前,应有供货单位的出厂合格证,它包括厂名、批号、合格证编号、日期、级别、数量、技术指标、检验结果等。 袋装粉煤灰的包装袋上应标明厂名、级别、重量、批号及包装日期。 2,进场后的检验

粉煤灰进场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需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以一昼夜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200T按一批进行检验。供应数量应按干灰(含水量≤1﹪)的重量计算。

取样应从不同的部位各取10份试样,每份≥1㎏,按四分法缩取平均试料。 3.粉煤灰检测依据

烧失量、含水量和SO3:按“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176—87)进行。 细度、需水量比按“用于水泥和砼中的粉煤灰”(GB1596—91)附条A、B进行。

八、沥青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 1.沥青进场前的检验

沥青进场前应附有炼油厂的沥青质量检验单。

沥青进入施工现场时,都应登记签发材料验收单,验收单应包括来源、品种、规格、数量、使用目的、购置日期、存放地点等。 2.沥青进场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须按规定进行材料质量试验,如有疑问,或达不到检验单的数据,可请有关质检部门仲裁,以明确责任。 3.沥青检测的依据

11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93)

进口沥青的有关技术指标(表3—31)应采用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制订的试验方法。

十、防水材料

防水卷材的品种较多,但按形状可分为三大类: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和建筑密封材料。

1. 防水卷材分沥青基卷材和合成高分子卷材两种。 (1) 沥青基卷材有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氧化沥青纸胎油毡。 (2) 高聚物改性沥青卷材

塑性体改性沥青卷材、弹性体改性卷材。 塑性体改性沥青卷材是聚酯毡或玻纤毡为胎基,无规聚丙烯(APP)或聚乙烯烃类聚合物(APAO、APO)作为改性剂,两面覆以隔离材料所制成的建筑防水卷材。 防水卷材: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水卷材应附有出厂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和合格证,并注明生产日期、批号、规格、名称。

2.同一品种、牌号、规格的卷材、抽检数量为大于1000卷抽取5卷:500—1000卷抽取4卷:100—499抽取3卷:小于100卷抽取2卷。 3.将抽检的卷材进行规格和外观质量检测。外观质量检测包括:断裂、皱折、孔洞、剥离、边缘不整齐、胎体露白、未浸透、撇布材料粒度、颜色、每卷卷材的接头。

4.在外观质量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送检物理性能检测。物理

12 性能检测包括:拉力、最大拉力时延伸率、低温柔度、不透水性。 5.胶结材料是防水卷材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材料,因此必须和卷材一并送检。抽样方法按卷材配比取样。同一批出厂,同一规格标号的沥青以20T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T按一个取样单位。从每个取样单位的不同部位取五处洁净试样,每处所取试样大致相等,共1㎏左右,作为平均试样。

检验方法:检查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进场抽样试验报告。 十

一、混凝土质量监理的检测频率 1.原材料的检测频率

水泥、砂、 碎石、水、 外加剂等原材料的检测频率见前面各有关章节。

2. 混凝土混合料的检测频率

(1) 桥梁建筑混凝土每一工作班至少做两组试块,必要时随时抽样试验,其和易性每个工作班至少检查两次。

(2) 水泥混凝土路面每或铺筑200m3混凝土(机时400 m3),应制作两组试件,每铺筑路1000 m3至2000 m3混凝土增做一组试件。 (3) 水工混凝土,连续浇筑厚大结构的混凝土每80 m3取试块一组,不足80 m3也取一组。

(4) 浇筑预制构件混凝土,构件体积小于40 m3者,每20 m3或每一个工作班取一组试块,大于40 m3者,按上项要求留置。 (5) 现浇混凝土,每30 m3取一组试块,每工作班不足30 m3者,也取一组。

13 3. 水泥厂混凝土质量的检测依据 混凝土浇铸入模时的塌落度(JTJ041—86) 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 混凝土强度评定标准(GBJ107—87)

结构混凝土的抽样抽样方法: 1.回弹法

单个构件检测:适用于单个结构或构件的检测。

批量检测:按批进行了检测的构件,抽检数量不得少于同批构件总数的30﹪且构件数量不得少于10件,抽检构件时,应随机抽取使所选构件具有代表性,测区布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2.钻芯法

芯样应在结构或构件的钻取部位

1) 结构受力较小的部位。

2) 混凝土强度质量具有代表性的部位。 3) 便于钻芯机安放与操作的部位。

4) 避开主筋、预埋件的管线位置,应尽量避开其它钢筋。 5) 用钻芯法的非破损法综合测定强度时,应于非破损法取同一测区。

钻取芯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单个构件检测时,每个构件的钻芯数量不应少于3个:对于较小构件,构件数量不应少于2件。

14 2.对构件局部区域进行检测时,应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确认具体的钻芯位置及芯样数量。

十二、水泥混凝土制品的质量监理 检验内容

(1) 外观质量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外观质量检验的要求有: 管子内,外表面应光洁平整,无蜂窝、塌筋、空鼓。 混凝土管不允许有裂缝。

钢筋混凝土管外不允许有缝隙,管内裂缝宽度不得超过0。05㎜(表面龟裂的砂浆层的干裂缝不在此限)。 合缝处不得漏浆。

有下列情况的管子允许修补:

1.内表面塌落面积不得超过1/20,但不得露出外向筋。

2.外表面凹深不超过5㎜,粘皮深度超过壁厚的1/5,其最大值不超过10㎜,粘皮、蜂窝、麻面的总面积不超过表面积的1/20,且每块面积不超过100厘米/平方米。

3.全缝漏浆深度不超过管壁厚度的1/3,长度不超过管长的1/3。 端面碰伤纵向深度不超过100㎜环向长度值不超过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2)尺寸偏差

混泥土和钢筋混凝土管的尺头偏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外压荷载强度检验

15 混泥土和钢筋混凝土管的外压荷载强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内水压强度检验:

混泥土和钢筋混凝土管的内水压强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管子在规定的试验压力下不允许有大面积的潮片,潮片面积应小于总面积的5﹪,但不得有水珠流淌。 (5)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 检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1.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管的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按GB11836—89《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规定进行。

2.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管配件的质量检验主要有橡胶密封圈、顶管衬垫材料、管枕的垫板等。

下列试块、试件的材料必须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块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所间使用的防水卷材. 8.国家规定必须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墙体材料可分为以下几种:

16 1.烧结普通砖(240㎜×115㎜×53㎜) 2.蒸压灰砂砖(240㎜×115㎜×53㎜)

3.烧结多孔砖(290㎜×240㎜×190㎜×180㎜) (175㎜×140㎜×115㎜×90㎜) 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砖和砌块的长度、宽度、高度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390、290、240、190、180(175)、140、1

15、90(㎜)。5.非烧结普通粘土砖(240㎜×115㎜×53㎜) 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390㎜×190㎜×190㎜) 7.粉煤灰砖(240㎜×115㎜×53㎜) 8.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第5篇: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两管、一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更正:

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四控、两管、一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是在设计阶段对设计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满足业主的要求;施工监理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

补充:

目前我国实行的还仅仅是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还没有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但在市政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这两个工程行业实行了施工图审查制度,相当于一种变通了的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但也局限于这两个工程行业!

工程监理制度成立之初的初衷是取代政府的微观工程管理职能,这个目标没有实现,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仍在实行微观工程管理活动;另一个初衷是为业主(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业主不必成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队伍,这个目标也没有实现,业主也仅仅出于对法律的敷衍,而仅仅授权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程序性的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未获得相应的足够的授权,也无手段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工程监理的宏大任务!

由于我国的条块管理的实际状况,国家发改委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国家建设部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业务出现了重叠,因此只能两家分工合作,也造成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不可能覆盖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回答人的补充2010-05-22 00:36

如果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记得在我们回答的答案上选择“采纳为答案”。举手之劳,深表感谢!谢谢!

如果无法解决,那么还请继续补充您的问题。祝您愉快!! 九考公务员

回答采纳率:50.5% 2010-05-07 20:15

监理的主要工作是:三控制 二管理 一协调

三控制就是:质量控制 安全控制 进度控制

二管理是: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

一协调:协调施工方与建设方的关系

第6篇:监理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

(1) 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包括监理委托合同履行情况概述;监理任务或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业主提供的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交通设备、实验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

(2) 向社会监理单位提交的工作总结,包括监理工作的经验。可采用的某种技术方法或经济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签订合同、协调关系的经验,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等。

第7篇: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师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参与设计交底

1、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2、监理工程师通过设计交底应了解的基本内容。

2.1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要求,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等。

2.2设计主导思想,建筑艺术要求与构思,使用的设计规范,抗震裂度和等级,基础设计,主体结构设计,装修设计,设备设计(设备选型)等。

2.3对基础、结构及装修施工的要求,对建材的要求,对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等。

2.4设计单位对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纸中问题的答复。

3、设计交底应有记录,会后由承包方单位负责整理;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签认。

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1.1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

1.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核准,需要承包单位修改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承包单位修改,修改后再报,重新审核。

1.3对于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监理部还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发给承包单位。

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如需作较大的变动,仍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审同意。

1.5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的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1.6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分项、分部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方案,报项目监理审核。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2.1承包单位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2.2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2.3施工部署是否合理,施工方法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并具有针对性。

2.4工期安排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2.5进度计划是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所需的人力、材料、设备的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协调。

2.6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2.7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8季节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2.9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项目内容。

三、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3.1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的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3.2承包单位应将施工测量方案、红线桩的校核成果、水准点的引测成果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并附基槽验线记录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3.3承包单位在施工场地设置平面坐标控制网(或控制导线)及高程控制网后。应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并附基槽验线记录报项目监理部检查。

3.4对承包单位的报验,监理工程师进行必要的业内及外业复核,符合规定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3.5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单位对红线桩、水准点、工程的控制桩等是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第一次工地会议

4.1第一次工地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在工程正式开工前进行。

4.2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下列人员参加。

4.2.1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及有关职能人员。

4.2.2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经理及有关职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4.2.3监理单位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

4.3会议主要内容

4..3.1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向其授权。

4.3.2建设单位负责人宣布承包单位及其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部经理)。

4.3.3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相互介绍各方组织机构、人员及其专业、职务分工。

4.3.4项目经理汇报施工现场施工准备的情况。

4.3.5会议各方协商确定协调的方式,参加监理理会的人员,时间及安排。

4.3.6其他项目。

5、第一次工地会议后,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分发有关各方。

五、施工监理交底

5.1施工监理交底由总工程师主持,中心内容为贯彻项目监理规划。

5.2参加人员

5.2.1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技能人员、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

5.2.2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全体监理人员。

5.3施工交底的主要内容

5.3.1明确使用的国家及本事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

5.3.2阐明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5.3.3介绍监理工作内容。

5.3.4介绍监理控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5.3.5提出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及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5.4项目监理部应编写会议纪要,发承包单位。

六、核查开工条件

6.1承包单位认为达到开工条件时应向项目监理部申报《工程动工报审表》。

6.2监理工程师应核查下列条件:

6.2.1政府主管部门以签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6.2.2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6.2.3测量控制桩已查验合格。

6.2.4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已到位,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已按计划进场,主要材料供应已落实。

6.2.5施工现场道路、水、电、通讯等已达到开工条件。

6.3监理工程师审核认为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动工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建设单位。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要求其必须持证上岗。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同时,监理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时制止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防患于未然。

通过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确定巡查重点,并做好日巡视安全记录,建立安全监理台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当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有信函、传真和电话等形式,其中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对于经常发生的同一类安全问题,以及当政府安检职能部门发现承包人忽视安全、违规施工或不符合文明施工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制定纠正措施,在督促其及时整改的同时,建立有效机制或制度实现长效管理。

督促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监理应督促承包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下而上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有力,反应迅速。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现场张贴有关安全宣传标语和生产安全警示牌。

此外,监理应督促承包人根据参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进场实施之前制定出全面的、切实可行的险情及紧急情况反应的预案和事故处理程序,报驻地办审批后,上报业主备案。同时,应加强施工车辆、施工现场道路及与地方道路交叉路口的车辆运行管理,树立明显的车辆限宽、限重、限高、限速等安全警示牌,严禁施工人员疲劳驾车,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实行安全自检,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监理人员要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后编制安全检查报告,对施工单位自检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各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施工单位自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正确观念,培养安全生产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重点是岗位生产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思想、施工纪律和安全生产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应有针对性,应结合工地特点和生产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并适时地、有效地进行。

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包括新工人、变换工种工人、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职工新进场,未经安全教育不准上岗。采用新工法、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及技术复杂或危险较大的作业,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

按《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承包人应结合自己的实际,编印通俗易懂的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手册。在合同签字后90天内应将手册的复印清样递交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手册亦应分发给承包人的全体职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召开监理

现场会及安全监理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议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监理现场会,在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措施落实管理等方面做得好的施工单位工地现场召开,相互交流管理经验,参观现场,民主评议,表扬先进,促动后进,使在建人员普遍受到教育。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会议,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责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整改完成时间,明确在后序工作中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要有效规避安全风险,牵涉到很多方面的因素。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使监理单位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 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

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

⑥ 塔式起重机:

A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能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

B 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

E 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⑦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⑧ 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第8篇: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根据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

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冬期、雨期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

(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施工阶段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检查施工现场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9篇:安全监理月报封面及主要内容

甘肃省公路建设项目

武都(罗汉洞)至罐子沟高速公路土建工程

安 全 监 理 月 报

武罐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第 合同段驻地监理办

二○一○年 月

1、安全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一、本月施工现场安全总体情况(用文字叙述)

二、安全监理执行情况(用文字叙述)

三、本月驻地办的安全教育及落实项目办及其他上级单位安全文件情况(用文字叙述)

四、安全监理下月工作计划

五、对项目部本月安全月报的审核意见

六、项目部本月安全月报做为附件附在文件后面

2、项目部安全月报的主要内容

一、本月施工现场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用文字叙述)

二、本月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及落实项目办及其他上级单位安全文件情况(用文字叙述)

三、项目部下月安全生产计划

四、填写各种表格(所有签字必须本人手写,不得代签,表格内容及形式见附件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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