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2022-08-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论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的区分

摘 要:通過分析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的争议点,引出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在内涵、形成方式、针对事项、效力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别。商事实践中出现不少违反股东协议的公司决议,其效力如何,可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在股东自治与交易安全及效率上作出选择。

关键词:股东协议;公司决议;共同行为

1 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

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2016)赣05民终328号)基本案情:2009年12月29日,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华电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胡达与张国庆签署了股东协议,约定华电公司向张国庆定向增发股份,但张国庆所持华电公司股份的投票在华电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须与胡达保持一致。2015年12月10日,胡达在股东大会上对华电股东会股字(2015)第7号决议持赞同票,但张国庆投了反对票,基于股东协议,胡达将张国庆的反对票改为赞同票。张国庆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经过两审,法院认为该胡达与张国庆之间的股东协议合法有效,张国庆投反对票是对股东协议的违反,华电公司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协议的内容进行计票,符合约定,因此,对张国庆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该案件中,张国庆辩称如其未履行股东协议,只能由华电公司诉请其承担违约责任,改变其投票,属于对其表决权的剥夺。然而法院坚持了公司基于股东协议的内容进行计票从而产生的公司决议是有效的。由此可见,股东协议的效力是弱于公司决议的,但究竟该如何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和效力层次高下,尚待进一步分析论证。

2 股东协议、公司决议的内涵及其性质比较

2.1 股东协议内涵及性质

2.1.1 股东协议的内容及基本表现形式

股东协议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有关于公司事务、内部权力分配等的约定,通常表现为表决权拘束协议、股东会的私人安排、董事会的私人安排、雇佣协议、股权收买协议、解散公司协议、股东争议解决协议等。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中胡达与张国庆所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与《期权授予协议》中关于张国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应与胡达一致的内容,即属于一致行动协议条款,是表决权拘束协议的一种。

2.1.2 股东协议的性质讨论

有学者认为股东协议属于民法中的共同行为,因为股东协议的内容通常是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事项或股东之间利益、控制权分配事项,协议双方的利益是共同的、平行的,符合共同行为意思表示同向的构成要件。也有学者认为股东协议仅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因为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从德国公司法和英美公司法的学说和判例来看,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私人安排,股东可以自由决定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内容及其他事项,属于平等的财产关系,本质上反映交易关系。

笔者认为,股东协议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作出对向的意思表示,针对事项可以是公司范围内也可以是公司范围外的事项,效力仅限于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

需要补充的是,股东协议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但其相对性在公司法领域具有一定的限制,即首先需要遵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协议的内容与公司章程及公司法不相一致时,很可能会破坏公司章程及公司法原定的公司内部权利义务的平衡。对此,有学者表述为,股东协议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它的意思自治性需要依附于组织法,即需要遵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范的规定;当股东协议与公司、其他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公共利益相冲突时,股东协议之间的效力受制于外部规则,即突破相对性规定。

2.2 决议的内涵与性质

决议行为是团体内多个民事主体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通常按照多数决的方式及特定的程序进行,具有程序性和团体性的特征;决议一旦作出,团体内所有成员均受到决议的约束。

至于决议的性质,有认为属于法律行为,也有认为属于意思形成过程,还有认为对决议的不同定性源于观察视角的不同,从内部关系来看,决议是公司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包括决议形成的程序、表决方式等;从外部关系来看,一旦决议形成并对外作出,则意味着公司对外作出了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决议行为具有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当决议形成但不涉及外部第三人,则决议的效力原则上不对外部产生。当决议形成且对外部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时,不能再以公司内部决议瑕疵主张对外意思表示的效力。

2.3 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的区分

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的区别在于几点:一是形成方式不同,股东协议建立在股东双方或多方合意的基础上,意思表示是对向的,它既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作出,也可以私下作出;而公司决议须在股东(大)会上作出,遵循多数决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指向同一个方向。二是针对的事项不同,股东协议既可以针对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可以针对其他任何事项;而公司决议只能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三是效力不同,股东协议效力仅限于签署该协议的股东之间,不及于之外的第三人;而公司决议一旦作出,效力不仅及于所有股东,更及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

3 违反协议的决议效力认定

3.1 股东协议存在的风险

股东协议之所以广泛存在于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股东之间更容易就公司内部事项达成一致,股东也更有意愿参与公司治理。这也正是公司自治的体现。

股东协议适用于合同法,要实现合同目的,须协议有效且有充分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由于我国公司法尚未明确规定股东表决权协议的效力及相应的救济,股东表决权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风险:一是存在无效的可能,按照合同法理,当股东表决权协议侵害其他股东权利时可能会被判定无效,但具体标准尚不明确;二是股东表决权协议被违反时,救济手段单一,即金钱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的确定非常困难,且难以填平损失。

3.2 違反股东协议的决议是否具有瑕疵

违反股东协议的决议具有瑕疵,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公司决议效力无效或可撤销,仅限于决议内容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不包括违反股东协议的情形。如果股东协议上升为公司章程,则违反股东协议的内容而达成的公司决议可能因其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可撤销。

深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股东协议的效力仅限于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具有相对性。公司对外活动,须通过公司决议形成对外的意思表示,股东协议效力还仅限于股东内部,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假如赋予股东协议对外的效力,则对公司交易相对方及未来股东不公平。有学者称之为协议的“独立性原则”。

再者,股东协议体现了股东之间高度的意思自治,但其实股东可以分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股东以及不具有充分专业知识的股东。对于第一类股东,无论是否认定因违反股东协议的公司决议具有瑕疵,他们都具有较好的应对能力和应对方案;但对于第二类股东,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如果决议违反协议而未被认定为瑕疵,他们可能也未必有较好的救济手段和救济方式。因此有学者认为,功能性理论未必具有妥当性,理由是认定违反股东协议的公司决议具有瑕疵,第一种当事人能够节约合同的签订费用;第二种当事人则可以直接获得相应的违约金。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就此认定违反协议的公司决议具有瑕疵从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可能有违股东协议订立的本衷。股东协议的多数内容不在公司章程约定之内,具有超脱公司章程的内容,他们在签订股东协议时也不会考虑协议目的。因此,不宜将违反协议的决议直接认定具有瑕疵,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例如直接规定违约损害赔偿。

3.3 股东协议及公司决议的利益衡量问题

3.3.1 利益衡量理论

利益衡量方法是指在面对不同的法的解释时,深入考虑不同法解释背后的利益,依据利益衡量进行决定,从而选择某种法解释的方法。利益可以分为当事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当事人个人利益是指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具体权力和利益,群体利益是类似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利益,制度利益是某项法律制度背后所代表的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则是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共同的利益。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须以当事人个人利益为起点,着重于制度利益,结合群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妥当得出结论。

3.3.2 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之间的利益衡量

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高度意思自治的产物,各国对于股东协议的效力均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我国学者认为,股东协议的生效要件与合同相同,即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股东协议即生效。因此,股东协议反映的股东私人之间的意思自由和自我决定的价值取向。

公司决议是公司意思的形成机制,其内外部效力决定了公司决议不仅涉及股东的具体权益,还会影响与公司交易的外部第三人。由于公司决议的外部性,公司决议效力更多反映的是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问题。

当公司决议违反股东协议时,即二者之间存在冲突时,利益衡量方法要求我们在对二者背后的利益进行分析时,需要对不同的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和选择。股东自治与决议所体现的股东权益可能有一致之处,但与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显然存在冲突,因此,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冲突所体现的利益选择为股东自治与交易安全、效率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商事法中,意思自治是其精髓与核心,交易安全与效率是为维护商事秩序之目的所存在。在处理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效力冲突时,应当尽可能尊重股东协议所体现的自治性,但股东协议的效力也应当在尊重交易安全、效率的基础上。因此,在利益选择时,法院在股东协议有效的基础上选择了股东自治这一价值取向。

3.3.3 重述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的争议点

回归到华电公司决议撤销案,张国庆与胡达之间签署的股东协议体现了两个股东之间高度的意思自治,公司在尊重股东协议的基础上作出决议,并不违反股东协议所体现的自治性。公司在作出决议时,根据张国庆和胡达之间的股东协议改变了张国庆的投票,尊重了股东之间的私人安排;张国庆借此理由诉请撤销公司决议,实际上是对股东协议的违反。法院在裁判时驳回张国庆的诉请,体现了对股东协议即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尊重。假如案件是相反情形,在计票时胡达未将张国庆的反对票改为赞同票,作出的公司决议效力如何?笔者认为,秉持优先选择股东意思自治的价值取向,应当根据张国庆所占表决权数能否影响决议作出为准,如张国庆的表决权数不构成对决议的实质影响,则决议有效;如构成实质影响,可撤销决议。

4 结语

回归到本文开篇提出的问题,究竟该如何理清股东协议与公司决议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应当在具体内涵、形成方式、针对事项、效力方面存在较大差别。违反股东协议的决议具有瑕疵,是否因此否定公司决议的效力,视股东协议是否上升为公司章程而定。

股东协议背后的利益集中于股东自治,公司决议则涉及上市交易的安全与效率问题,区分二者之间的效力层级,可以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得出结论。在华电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案中,张国庆与胡达之间作出的相对的意思表示时,张国庆未遵守两人所签订的股东协议,此时张国庆违反了股东协议。在尊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同时,法院选择尊重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从而此时法院认为该胡达与张国庆之间的股东协议合法有效,张国庆投反对票是对股东协议的违反,华电公司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协议的内容进行计票,符合约定,因此对张国庆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请不予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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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高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研究[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5,(6).

[4]范健,王冬冬.公司法的合同理念重构:民商合同区分与商事合同思维——以股东间协议为分析视角[M]//赵万一主编.合同法视野下公司法与金融法的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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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雷.论我国民法典中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的区分[J].法商研究,2018,(5).

[7]刘康复.论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协议的区分——由一起股东会决议效力认定案件引发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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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317.

作者:高睿婷

第2篇:《劳动合同法》实行前的苛刻培训协议,签还是不签?

在线专家:李迎春,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劳动学会会员,劳动法专家

Q:我们公司一直都有公派员工出国培训半个月到一个月的传统,员工参加培训之前都要和公司签服务期协议,我们公司的违约金很高,为15 ~ 40 万元不等。目前公司提供两个培训时间供我选择,一个安排在今年9 月,一个安排在明年6 月。一个同事建议我参加明年的培训,因为明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想跳槽不用赔那么多违约金了。又有同事说没关系,因为如果我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再跳槽,不管以前服务期协议怎么签的,法院自然会按照新的规定来判。请问,我到底该听谁的建议呢?

侯小姐

A:《劳动合同法》第22 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97 条又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通俗地说,就是《劳动合同法》实行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仍未到期的,只要不违反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即使合同条款违反新法的规定,也得继续履行。因此按照该规定,如果你参加今年9 月的培训,同时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只要该违约金标准不违反目前的法律规定,即使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仍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如果你参加明年6 月份的培训,违约金条款将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显然对劳动者更为有利。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公司规定的违约金高达15 ~ 40 万元,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Q:我2005 年8 月到2006 年9 月期间,在某啤酒公司工作,本来以为劳动合同续签没什么问题,就没有找工作。结果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天,因与新来的老板在工作中有冲突,他通知我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我知道《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了,请问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且发放我在2006 年1 月到2006 年9 月间的奖金呢?

小楠

A:《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 年1 月1 日实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它对实行前的合同解除、终止行为无约束力,应适用合同终止时的有关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06 年9 月到期终止,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在此要特别说明的是,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而非劳动合同解除。

关于你要求公司发放2006 年1 月至2006 年9 月间奖金的问题,《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你的合同终止日期在2006 年9 月份,如果公司未承诺支付的具体时间,则你应当在合同终止后60 日内(即2006 年11 月份之前)申请劳动仲裁,现在距合同终止差不多一年时间了,已经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

Q:我们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都是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同事们意见都很大。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那么,等这个法律实行后,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这一条的程序重新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如果不行,我们又该采取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郭女士

A:《劳动合同法》实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劳动合同法》实行前已经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原则上不能以法律有新规定而否定原来的规章制度、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制定。但是,如果《劳动合同法》实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你们有权要求修改。你们也可以待《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依据该法第38 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你们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你们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Q:我一直参加成人大本的学习,想利用学习空闲打打临工。请问,我享有哪些劳动权利?听说《劳动合同法》明年就开始实行了,如果我从明年开始做一些小时工的工作,是不是可以有更多的保障呢?是不是也需要承担一些新的义务呢?

小何

A:只要是劳动者,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你准备做一些小时工的工作,也即《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方式非常灵活,可不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你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当然,你也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一名劳动者的应有职责,例如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虽然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先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Q:我是一家IT 公司的高级程序员,在公司技术部已经工作了三年。今年11 月31 日,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听人事部门的人说,公司准备把技术部我们这批合同差不多同时到期的员工都转为劳务派遣的形式,现在已经选好劳务派遣公司了。请问我们如果不同意,是否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帮助我们?明年1 月1 日,《劳动合同法》就实行了,对我们维权会不会更有利呢?

白先生

A:公司准备将你们转为劳务派遣的形式,实际上是与你们终止劳动合同,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与你们建立劳务关系,公司此举虽有规避法律之嫌,但目前尚无更好的应对方法。因为你的劳动合同于11 月31 日到期,公司可以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即使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再雇佣你们,你们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公司需履行如下用工单位的义务:第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第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同时,你们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将对劳动者提供更多、更富有操作性的维权手段,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若您有劳动法方面的任何问题或困惑,欢迎发邮件至luoxiao1004@126.com,或致电010-64919955-2151,也可传真至010-64932424,我们将邀请劳资纠纷专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作者:李迎春

第3篇:浅析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摘 要:对于大型的投资活动来说,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这一举动关系着投资者、股东、董事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大众对于资本市场的信息获取,使得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根据各个国家的立法实践证明,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法律监管的主要制度设计。这一制度的实施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较多不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

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成,其中核心为《证券法》,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使其能够在上市公司收购信息之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的披露制度来说,规则在不断的细化与强化,也说明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一个追求目标,就是要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使得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在监管之下稳步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还是存在着诸多的虚假陈述、隐瞒欺诈以及误导欺骗的现象,并且一些上市公司还会与中介机构进行勾结,故意散播虚假信息,以此来操作牟利。所以说,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主体地位的不对称

根据《证券法》中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收购、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要积极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但是还是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购主体的“一致行动人”进行的规定。这方面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立法中没有对“间接持股人”和“一致行动人”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区分,在《股票条例》中第47条对于“间接持有股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41条以及第79条中对于大股东持有股份进行了规定,但是太过于笼统,“持有”一词中没有明确的对“间接持有”和“一致行动人”做出表示,在法律规定方面出现了空白,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证券法》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之中,并没有出现关于收购者的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定,但是以目前我国收购中的具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为协议收购。在进行协议收购的过程中,因为并购信息只有一次并且并购信息披露的并不全面,使得收购方在达成协议之后三日之内将收购协议向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出示书面报告并且进行公告,就完成了信息披露的义务。所以说,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持股预警的披露制度无法真正的实现,与此同时在收购的目标已经达成,在收购方持股比例在法定的三成之后,就能够免除收购方的要约收购义务,不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2.信息披露立法的不完善

信息披露的立法监管机制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是中国规定股东持股达到了5%及以后,持股每增减5%就需要进行披露,但是这个规定对于股市来说不够有效,对于持股状况的信息进行频繁的公布就会导致股市的价格有所上涨,并且使得企业的并购成本有所增加。其次,《实施细则》中对于收购者的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只需要公开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以及股权结构等情况,但是对于信息是否是经过了审计,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缺乏。

3.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和不准确

《证券法》中第三章第三节对于“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说明,但是在颁布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规则与其相似,说明颁布的信息效果一般,一些规则也只是对现有的零散规则的法典化。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经营者来说,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以及蓄意歪曲真实信息的目标就是要隐藏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其次上市公司一般都会披露那些对于公司有利的信息,而对于容易使公司受到损害的信息则选择拒不表示;最后,一些上市公司并不會按照法定的程序或者是原则来履行披露的义务,许多的信息披露都会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存在延迟性。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与不准确性影响了并购过程中的透明性与公平性,使得上市公司的并购发展受到制约。

二、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对策

1.建立完善并购信息披露制度

并购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目前并购信息披露在立法、内容问题上存在着较多的缺陷问题,上市公司并购市场需要得到有效的完善,以此来紧跟上市公司并购的发展脚步。所以说,在进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与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将收购者与潜在收购者并入证券发行人的义务之中,对其所披露的内容进行规定,包括交易内幕以及市场操纵等以明文禁止的规定来作为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并且以目前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对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条例进行创新性的修改,使其能够不断地适应上市公司的并购市场环境。

2.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作为我国完善并购信息披露的参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一些细则问题还需要尽力的完善,比如说在现行的《证券法》中股东持股披露义务的起点需要由5%提升至10%等。政府在这方面需要加大支持力度,应该不断的发挥自身的职能,运用政府的强制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对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机制。

3.完善并购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就是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及时性。如果信息披露出现不真实的情况、不准确以及不完整的问题就会导致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需要不断的规范并购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操作的程序等。根据我国《证券法》中第82条规定的内容来说,收购人必须要事先要呈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且对于以下几种事项进行说明,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者的背景、身份;收购人对于收购的决定以及各种详细信息等内容。在进行实际的操作中,应该将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到真实有效、透明公开。

其次,必须要严格的惩处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证监会等机构需要运用多种途径及方式,对于披露的虚假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进行监督与约束,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行为,可以运用经济惩处、行政惩处以及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等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惩处,保障并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三、结语

在目前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下,相关企业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只是收购协议的签订内容,对于收购协议进行的谈判与履行等行为以及影响收购实现与否的因素没有能够了解的途径。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着供给不足的问题,这样就会造成收购责任人与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勾结与串通,以此来牟取暴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的定位不准确以及体系化问题亟待解决、协议收购特殊性还没有最终的体现以及动态信息的披露量存在不多的情况下,需要从法律条文的细则入手,并且从建立与完善并购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完善并购信息的内容等几个方面对于现行的制度进行优化,使上市公司协议并购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充分地发挥其存在的诸多优势,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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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洁.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的逻辑与规范[J].法学,2018(03):1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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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化成,陈晋平.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披露哲学、监管思路和制度缺陷[J].管理世界,2016(11):113-123+149-156.

作者简介:黄蓓艳(1997.01- ),女,汉族,浙江人,北京林业大学金融学,本科在读

作者:黄蓓艳

第4篇: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1、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xx(受训者)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xx乙方因工作需要及个人发展,申请参加甲方出资的xx外训,根据甲方《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培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必须事先做好工作安排,保证在培训期间,不影响正常工作。

第二条本次培训日期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

第三条培训费用(费用包括报名费、学费、资料费、考试费、证书费、住宿费及甲方培训部认定的其他费用)公司承担xx%。

第四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培训纪律,遵守甲方的培训相关规定,保证取得合格的成绩,获得培训相关证书。如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培训结果或目的,乙方要承担全部培训费。

第五条xx乙方培训结束后,应提交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心得报告,必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将本次外训转化成内训项目,证书原件在约定服务期限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发给乙方。

第六条xx乙方培训结束后乙方有责任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xx年,服务期限自培训结束后开始计算。如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短于本协议服务期限的,则该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第七条xx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中途解除本协议。服务期满后则可全免培训费用;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辞职或因违纪被甲方辞退应按规定承担甲方培训费用xx%。

第八条xx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协议即终止。

①xx本协议约定服务的期限已满。

②xx乙方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或已丧失部分劳动力、全部劳动力的,或者乙方身故或甲方宣布中止运营。

第九条

第十条xx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与奖惩。xx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xx本协议作为员工劳动合同附件,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xx乙方(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2、企业员工培训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部门:岗位:

因公司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本人被派送参加职业培训,为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此,就员工完成培训学业后,按时返回企业,并继续为公司服务,本着公平、平等的合同订立原则,愿与公司共同遵守以下协议,做出如下约定:

一、培训时间:

时间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培训目的:

三、培训机构与培训课题:

四、培训期间本人愿意遵守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凡因违规违纪而受到培训方处分的,甲方将追加惩处,视同在本公司内的违纪。若乙方涉及法律责任,应由该员工自负,与本公司无关。

五、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书费、调研费、实习费、上机费、住宿费、来回往返公司的交通费由企业全额承担。

六、维护本公司名誉并保证不泄露公司秘密。保证受训期间虚心学习,吸收所需知识技能,于受训期满后返回公司服务。如公司中途因工作需要要求中止受训,愿以公司利益为重,绝无异议。

七、乙方如在培训学习期间辞职,应向甲方交纳所负担的全部培训学习费用的两倍。

八、学业完毕后愿尽所学之经验、知识、技能服务于公司,并愿将所学传授给公司同仁,所取得相关资料应留公司存档。利用所学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著作应以公司名义申请自有知识产权,绝不私自向外出售、泄漏、转让。

九、培训学习期满保证,无论因为什么原因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

十、培训费用补偿规定:如参训人员,在一年内辞职,应向甲方交纳公司负担培训费用100%;如二年内辞职应向甲方交纳公司负担培训费用80%;如三年内辞职应向甲方交纳公司负担培训费用50%;如四年内辞职应向应甲方交纳公司负担培训费用20%;五年后则可免交培训费用;因违纪被公司辞退的员工亦照此办理。

十一、培训期间本人愿与公司保持不间断联系,学习后一周内上交文字性学习总结,并能配合公司的科研开发及项目拓展活动。

十二、乙方在学习期间成绩优异,有杰出表现,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奖励。在晋级或工资修订时作为重要依据。

十三、培训人如有违反以上条款,需赔偿公司一切损失。如有泄漏公司商业、技术秘密者,愿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3、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年龄: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为提高乙方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职业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学业 ,并按时返回甲方工作,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赴xxxx学习xxxx专业,学习期自xxxx年xxxx月xxxx日起至xxxx年xxxx月xxxx日,实计为期xxxx。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或与甲方约定的学校及专业就学。如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否则以旷工论处。

三、乙方的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

四、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视情况按原工资办法的xxxx支付。在晋级或工资办法修订时,乙方作为在编人员处理。社会保险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作为在编人员处理。在培训期间,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生活费xxxx元/月。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也计入培训费用。若在培训学习期间,乙方接受甲方交付的调查或安排出差,差旅费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乙方学习期间患有不能继续学业的疾病时,应接受甲方指令,终止学习,返回甲方,并依有关规定处理。

六、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每隔xxxx天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学习情况,并附学校有关成绩等方面的记录。

七、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校方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而受到校方处分的,视同在甲方内的违纪,甲方将按规章制度处理。

八、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书费、调研费、实习费、上机费、住宿费、来回往返甲方的交通费(需有事招回)由甲方全额承担。

九、乙方如在培训学习期间辞职,应向甲方支付由甲方缴纳的全部培训学习费用的双倍的违约金,不足xxxx元的按xxxx元计算。

十、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继续服务xxxx年,从培训结束之日起算。该服务期约定视作劳动合同期限。在服务期内,乙方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按服务期限等分培训费,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服务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服务期满解除的可免交培训费用;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亦照此办理。

十一、在服务期内乙方以任何理由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xxxx元;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亦照此办理。

十二、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于培训结束之日起xxxx日内向甲方报到。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报到,视作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按本协议第十条、第十一条处理。

十三、乙方在学习期间成绩优异,有杰出表现,甲方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甲方(单位):

乙方(员工):

为培养企业优秀管理人才,明确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参加培训学习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培训协议:

第一条

根据乙方自愿申请和甲方有关部门的推荐,甲方同意赴 的学习。学习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天,并计入工作时间内。

第二条

乙方应珍惜此次培训机会努力学习,并保证按照此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认真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甲方报到,不得随意在外逗留不归。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自理,同时按逾期报到的天数做旷工处理。

第三条

培训结束后,乙方须在培训归来后 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中涉及到的资料、教材等(原件)移交公司存档。并于培训归来后半个月内将所学知识传授给公司相关人员。

第四条

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书费、调研费、实习费、上机费、住宿费、来回往返公司的交通费等由甲方全额承担。

第五条 培训结束后乙方至少应在甲方连续服务满五年以上,自培训结束之日起算。该服务期约定视作劳动合同期限。如乙方在培训结束后一年内辞职,应自行承担培训费用80%;如二年内辞职应自行承担培训费用60%;如三年内辞职应自行承担培训费用40%;如四年内辞职应自行承担培训费用20%;满五年后无需承担培训费用;因违纪被公司辞退的员工亦照此办理。

第六条

在培训期间或服务期限内乙方辞职或因个人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原因被甲方辞退者,乙方除需承担培训时甲方支出的费用及因乙方离职给甲方造成的企业运营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外,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本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对方均有追究赔偿损失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 期: 日 期:

第5篇: 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 事宜,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培训服务事项

甲方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意为乙方出资参加 培训,乙方参加培训结束后,按双方约定回到甲方指定岗位继续工作。

第二条 培训时间、方式及地点

(一)培训时间及方式:

(二)培训地点:

第三条 培训目的与内容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夯实乙方理论基础,优化知识结构,更新管理理念,拓展视野,提高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加快甲方人才队伍建设的步伐,推进甲方事业发展。

(二)培训主要内容:

第四条 培训效果与要求

培训结束时,乙方须保证达到以下水平与要求:

(一)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

(二)甲方提出的培养目标: 。

第五条 培训服务费用的支付

乙方培训费、赴外地(国外)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一)待乙方取得相关培训证书及证明材料后,由甲方报销;

(二)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共计人民币 元。

第六条 服务期限

乙方保证培训后必须在甲方公司继续服务 年。服务期限的起始时间为:从培训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在约定范围内及时支付乙方的培训费用;

(二)在培训期间,做好培训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一)保证完成培训目标和学习任务,取得相关学习证件证明材料;

(二)保证在培训期服从管理,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与培训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与规定

(三)保证在培训期内服从甲方各项安排;

(四)保证在培训期内定期向甲方沟通,汇报学习情况。

第九条 乙方培训合格后所获得的有关资格证书原件由甲方统一保管,直至乙方服务期满自愿离职后方可归还其本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一)在培训期结束时,乙方未能完成培训目标任务,未取得相应证书及证明材料,则不得报销培训费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

(二)乙方在培训期内违反了甲方和培训单位的管理和规定,甲方有权取消或中止乙方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

(三)乙方在培训期内如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甲方有权取消或中止乙方继续培训,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依据损害的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培训中乙方自行提出中止培训协议的,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附 则

(一)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处理;

(二)当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处理时,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这篇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合同尽在:合同协议望大家多支持本网站,谢谢。

第6篇: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

湖州腾达汽车装潢配件有限公司

员工培训协议书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受训者)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NO.: 乙方因工作需要及个人发展,申请参加甲方出资的 外训,根据甲方《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培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乙方必须事先做好工作安排,保证在培训期间,不影响正常工作。 本次培训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培训费用(费用包括报名费、学费、资料费、考试费、证书费、住宿费及甲方培训部认定的其他费用)公司承担 %。 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培训纪律,遵守甲方的培训相关规定,保证取得合格的成绩,获得培训相关证书。如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培训结果或目的,乙方要承担全部培训费。

第五条 乙方培训结束后,应提交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心得报告,必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将本次外训转化成内训项目,证书原件在约定服务期限满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发给乙方。

第六条 乙方培训结束后乙方有责任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 年,服务期限自培训结束后开始计算。如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短于本协议服务期限的,则该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自动延长至服务期满。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中途解除本协议。服务期满后则可全免培训费用;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辞职或因违纪被甲方辞退应按规定承担甲方培训费用 %。

第八条 本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协议即终止。 ① 本协议约定服务的期限已满。

② 乙方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或已丧失部分劳动力、全部劳动力的,或者乙方身故或甲方宣布中止运营。

第九条 第十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与奖惩。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作为员工劳动合同附件,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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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公司与员工培训协议书

培训协议书

甲方: 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

乙方:___陶克林___ 身份证号码:__450322198611134011 甲乙双方秉持诚信公平原则,共同协商,甲方委派乙方就___英语语培训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委派乙方到 VIPABC 进行 在线英语 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日。乙方目前任职于甲方。乙方同意甲方的上述安排并同意自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_2年,即劳动合同至_2018 年_9_月_30_日终止。在上述期限内,乙方应继续从事甲方安排的工作,非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时,乙方承诺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乙方参加上述培训期间所发生费用,在乙方培训合格获得的有关结业证书原件提交给甲方后,由甲方依照其财务制度报支。

第三条:培训中如果有测试,必须通过测试才能报销,否则费用自理。 第四条: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离职或因违法、违纪被甲方辞退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所有发生的培训费用(授课费、书本费及差旅费)。

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日 期:

第8篇:公司员工培训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年龄: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为提高乙方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职业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学业 ,并按时返回甲方工作,甲乙双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赴______学习______专业,学习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实计为期______。

二、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或与甲方约定的学校及专业就学。如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否则以旷工论处。

三、乙方的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

四、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视情况按原工资办法的______支付。在晋级或工资办法修订时,乙方作为在编人员处理。社会保险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作为在编人员处理。在培训期间,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生活费______元/月。培训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也计入培训费用。若在培训学习期间,乙方接受甲方交付的调查或安排出差,差旅费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支付。

五、乙方学习期间患有不能继续学业的疾病时,应接受甲方指令,终止学习,返回甲方,并依有关规定处理。

六、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每隔______天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学习情况,并附学校有关成绩等方面的记录。

七、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校方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而受到校方处分的,视同在甲方内的违纪,甲方将按规章制度处理。

八、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书费、调研费、实习费、上机费、住宿费、来回往返甲方的交通费(需有事招回)由甲方全额承担。

九、乙方如在培训学习期间辞职,应向甲方支付由甲方缴纳的全部培训学习费用的双倍的违约金,不足______元的按______元计算。

十、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继续服务______年,从培训结束之日起算。该服务期约定视作劳动合同期限。在服务期内,乙方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按服务期限等分培训费,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服务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服务期满解除的可免交培训费用;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亦照此办理。

十一、在服务期内乙方以任何理由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__元;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亦照此办理。

十二、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于培训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甲方报到。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报到,视作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按本协议第十条、第十一条处理。

十三、乙方在学习期间成绩优异,有杰出表现,甲方将视情况给予奖励。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9篇:公司员工外部培训协议书

外派培训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培训协议,此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作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对方均有追究赔偿损失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乙方自愿申请和公司有关部门的推荐,甲方同意乙方参加 培训学习。

2.本次培训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学习费用预计 元。(具体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培训费,包括路费、食宿费及其它各类实际发生的费用等按完成培训后,乙方所报销的实际票据统计)。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办理参加培训的必要手续和条件。

4.在乙方参加培训期间,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各方面与培训相关的关系,做好乙方生活安排,以便很好的完成培训任务。

5.培训结束后,甲方组织有关培训部门对乙方的培训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6.对参加完培训之后的人员,甲方将其做为技术骨干在今后的任职、待遇等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学习,愿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条件与费用,并遵守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和甲方的《外部培训费用管理制度》。

2.培训期间,乙方需努力掌握培训的相关知识或达到培训的目标要求,乙方在培训中务必掌握技术要点,并做认真详细的记录。

3.培训期间,乙方必需服从培训组织领导的工作、学习安排,遵守公司、主办单位或委托培训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由于自己不慎或故意行为导致自身或甲方利益受损的,所有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培训中所得到的专业技术外泄或传播给第三者(具体技术内容另附),培训期间所有重要技术资料均交还公司保存。

5、签订培训协议后又再次参加公司安排的外部培训者,必须重新签订协议,按照新的服务期限执行。

三、甲乙双方其它约定

1、乙方单次或年累计培训费超过3000元(含),中层管理单次或年累计培训费超过5000元(含),及个人自费培训结业后公司给予报销的均需与公司签订外部培训协议,并约定为公司继续服务的期限。

2、服务期限界定将外部培训结束时间作为服务期限的起始时间。

3、乙方在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非正常、合理原因,未经公司批准而辞职,或正常原因被公司辞退除名的,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

员工部分:

A、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3000-5000元(含),服务期限不少于1年,未满1年的应按不足年限比例退还公司培训费用。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1×12)×不足年限(月)。

B、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5001-8000元(含),服务期限不少于2年,未满2年的应按不足年限比例退还公司培训费用。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2×12)×不足年限(月)。

C、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8001元以上,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未满3年应按不足年限比例退还公司培训费用。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3×12)×不足年限(月)。 D、因工作需要参加外部高端理论或专业技术培训,为公司服务期限不得少于3年。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3×12)×不足年限(月)。 中层管理部分:

A、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5000-10000元(含),服务期限不少于1年,未满1年的应按不足年限比例退还公司培训费用。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1×12)×不足年限(月)。

B、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10001-15000元(含),服务期限不少于2年,未满2年的

应按不足年限比例退还公司培训费用。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2×12)×不足年限(月)。

C、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15001元以上,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未满3年应按不足年限比例退还公司培训费用。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3×12)×不足年限(月)。

D、因工作需要参加外部高端理论或专业技术培训,为公司服务期限不得少于3年。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3×12)×不足年限(月)。

2.乙方在培训期间,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定,未能通过培训考核或未达到培训要求,未能取得培训证书的,由本人负担30%的培训费用。培训过程中,如因甲方或人事变动,甲方有权中断培训,所发生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培训中获得的培训证书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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