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细则

2022-03-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限购细则

西安“限购令”细则

西安出台“限购令” 二套房首付最低 60%禁三套 限购对象: 已有 1套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 1套房

能提供 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限购 1套房

禁购对象: 已有 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有 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无法提供 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房贷条件: 2套房贷首付不低于 60% 政策背景: 昨日(2月 25日下午,西安市长陈宝根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传达 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 讨论并原则通过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俗称 “限购令” 。 其中明确规定本市居民限购 2套房, 禁 购 3套以上住房, 2套房贷首付最低 60%。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指出, 各区县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房地 产调控新政, 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任, 做好房地产市场 调控工作。 特别是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 严格执行国 家相关文件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稳控房价。

限购措施

二套房首付最低 60% 已拥有 1套住房的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能 够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限 购 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 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 籍居民家庭、 拥有 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 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暂停在西安市辖区内向 其售房。

西安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进一步完善购房人购 房资格核查机制, 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查, 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 对不符合 资格的购房人, 不予办理商品房网签、 备案和二手房过户手续。 对未严格核实购 房人资格,违规销售或代理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肃查 处。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 准利率的 1.1倍。 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 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二手房

二手房不足 5年买卖全额征税

“限购令” 还调整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 5年转 手交易的, 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 确保政策 执行到位。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 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 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 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今年新增 8.6万套

今年一季度末,西安市政府将公布本市 2011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 2011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 要求, 切实落实土地供应、 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 的支持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 房源, 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确保全面完成 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 8.6万套(户的目标任务。

各区、 县、 部门和各开发区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 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的要求。 在新增建设 用地计划中, 要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未落实的区 县、开发区和部门,必须停止供应其他住房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

开发商 2年不施工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 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 必须及 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 ,不得以任 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监督措施

房价上涨过快约谈有关负责人

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 现过快上涨、 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 住房保障 年目标任务未完成、 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 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 税 收政策不到位, 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的, 市政府将约谈、问责相关区、县、部门和开发区负责人。

第二篇:西安“限购令”细则.

西安出台“限购令” 二套房首付最低60%禁三套

限购对象:

已有1套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房

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房 禁购对象:

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房贷条件:

2套房贷首付不低于60% 政策背景:

昨日(2月25日)下午,西安市长陈宝根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传达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俗称“限购令”。其中明确规定本市居民限购2套房,禁购3套以上住房,2套房贷首付最低60%。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议指出,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新政,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特别是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稳控房价。 限购措施

二套房首付最低60%

已拥有1套住房的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西安市辖区内向其售房。

西安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购房人购房资格核查机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查,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对不符合资格的购房人,不予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和二手房过户手续。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资格,违规销售或代理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肃查处。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二手房

二手房不足5年买卖全额征税

“限购令”还调整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今年新增8.6万套

今年一季度末,西安市政府将公布本市2011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2011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确保全面完成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8.6万套(户)的目标任务。

各区、县、部门和各开发区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要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未落实的区县、开发区和部门,必须停止供应其他住房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

开发商2年不施工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监督措施

房价上涨过快约谈有关负责人

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住房保障年目标任务未完成、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的,市政府将约谈、问责相关区、县、部门和开发区负责人。

第三篇:限购令的细则

南宁“温柔版”限购令3月1日执行 本地

居民最多买两套

新浪房产讯(编辑 陆丽丹)在重庆、上海房产税、新国八条突袭之后,南宁限购令也于节后发力,新浪广西房产从多方渠道获悉:南宁版限购令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2月31日止。该限购令明确规定南宁户籍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不能提供一年纳税和社保证明的外地家庭不能在南宁购买商品房。比起广州“限内限外限年纪”的严厉版,南宁版限购令则显得非常 “温柔”。

核心:南宁户籍居民限购两套

南宁版限购令内容和之前网上网友曝光的“郑州版”出入较大,更多内容和近期出台限购政策的城市内容大多一致,即“户籍居民限购两套”, 重点是打击炒房等房地产投机行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的居住功能。主要限购内容如下:

1、对于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新购1套商品住房。

2、 对于能够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或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六城区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

3、 暂停在南宁市六城区内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

4、 无法提供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或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禁止在南宁市六城区内购买商品住房。

5、限购期间,允许居民家庭出售现有住房后,再按以上政策标准新购商品住房,购买次数限制为1次。

范围:二手房也纳入限购

南宁版限购令规定:居民新购住房不仅涵盖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亦纳入限购范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界定时间内购买二手住房的以个人缴纳契税的完税证明时间为界定时间。在限购期之前已购买商品住房但未进行合同备案或交纳契税的,应在限购期之前办完相关手续,如在限购期内办理的,按本限购政策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及二手房交易的经纪机构对购房者有“限购令告知权”。

时间:限购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除了限购,南宁版的细则中海提到了关于加大保障房建设、六城区严格执行新国八条等内容,其中,限购令自2011年3月1日起实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限购内容中所称的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四篇:大连住房限购政策细则解读

大连住房限购政策细则解读2011.3. 28日起正式执行

今年3月28日起,大连市住房限购政策正式实施,由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购房人购房时核查购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拥有住房情况。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向其售房。同时,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公布市民咨询热线:83685566转8188或8288。

限购范围市内四区和高新区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说,规定中所说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拥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居民家庭成员仅限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高(中)等院校学生,或驻连部队现役军人可按本市户籍家庭标准购房。

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居民家庭成员名下在本市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房、已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非居民家庭成员共有产权房屋视为其共有人分别拥有1套住房。

有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拥有1套住房且能提供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卖1套住房可以再买1套住房。

限购政策实施后,因动迁安置、房改、房屋互换、房屋置换、继承或遗赠、离婚析产、司法判决或调解、配偶之间赠与、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属于限购范围。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购房人新购住房时视为该家庭已拥有住房。此外,3月28日前已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已完税的二手房也不属限购范围。

实施网签备案制违规售房将承担法律责任

为落实好住房限购政策,根据要求,本市将在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同步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在售楼处直接登录商品房网签及备案信息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合同并将合同相关内容通过网络上传至该信息系统,实现即时备案及打印合同的行为。此举将规避交易中的一些风险,有效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房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预(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或购房人违反规定购房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另外,限购政策实施后,市民购房需要先办《购房资格证明》,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办理《购房资格证明》有相应的流程。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购房人到税务或社保部门设在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查询窗口申办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已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出具《购房资格证明》后可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

2、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购房人持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证明有效期半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依据《购房资格证明》签订购房合同。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在受理合同备案或办理产权登记时,对提交《购房资格证明》进行核验通过核验办理合同备案或产权登记。

3、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的须提交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

其他境外个人须提交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登记簿查询窗口申办《购房资格证明》。

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或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由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所在工作、学习单位、居留地公安部门出具。

购房人与其未成年子女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未成年子女身份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购房人夫妻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应提交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第五篇:沈阳限购令细则的解读

时间:2011-03-04 来源:华商晨报

沈阳限购令细则

晨报讯(记者 郭金凤 杨晓明)备受关注的沈阳版“限购令”正式对外公布,二环以内的新房和二手房将暂被划入限购范畴。

近日,沈阳市对外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涉及落实地方责任、住房保障、信贷税收、土地供应等十二项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沈阳市房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沈阳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沈阳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经沈阳市政府同意后于3月份向社会公布。

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要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沈阳市地税局要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积极推广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四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沈阳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应。2011年的沈阳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六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加强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监管,因企业原因闲置满1年的地块,要依法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启动建设;闲置满2年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要严肃查处囤地炒地等非法转让房地产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要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人,一经查实立即禁止该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八 有关部门要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房地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建设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做到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对拟出让地块实行配套先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要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为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九 在沈阳市人口密集、房价过高的二环区域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限购住房套数政策,即:已拥有1套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

十 沈阳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时,必须及时报批预售方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预售现场公示批准证件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并对预售的商品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对违反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关闭其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进行展销活动。

十一 沈阳市房产局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进存量房网上交易,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买卖应当通过资金监管进行交易。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经纪行为,加强经纪机构执业资格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和诚信考核办法。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统计基础数据,建立沈阳市统一的数据平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商品房预售等相关信息。

十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沈阳市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完善措施,强化落实。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特别是房产、物价、规划国土、税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沈阳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采取经济、行政等措施,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实现目标任务。

沈阳限购令细则解读

前天,沈阳市房产局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解答。

解答一:二环即“大二环”

昨天,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沈阳版限购令将从今年3月8日施行。其中,商品住宅以合同备案的日期为界限,二手住宅以实际下发房产证的日期为准。这意味着:如果有家庭已有两套房,又在二环内已经购买了第三套房,但是还未进行合同备案的,那这套房子就买不成了。而限购令所说的“二环”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大二环”。

解答二:网点等不限购

在限购政策当中,除了被限购的“人”之外,备受关注的应该就是被限购的“物”了,沈阳市房产局工作人员解答说,限购房屋为住宅类房屋(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房屋),非住宅类房屋(网点、写字间、公建、商业用房、车库等)则不在限购范围之内。

解答三:已有住房按照合同备案为准

据了解,目前沈阳市规定,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包括:在本市内,购房人家庭成员名下已办证的住房和已合同备案、但还没有办房证的商品住房套数之和。

解答四:已被拆迁的房屋需开证明

有住房已经拆迁,但查询时仍能查到登记记录的,可以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房屋已拆迁的材料,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重新办理查询即可。

此外,如果购房人对住房套数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调查后,予以变更。

解答五:限购不影响继承

按沈阳市出台的相关限购政策,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含购买、动回迁、房改、继承、赠与等方式)的住宅房屋,均计入购房人家庭已有住房套数。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家庭已经拥有两套住房,但现在通过继承再增加一套住房的,并不会受到限制,依旧可以正常办理继承手续。按照相关规定,房屋继承、赠与、房改购房、回迁、离婚析产、法院判决均不纳入限购范围。

解答六:购二环内房屋前需填申报表

购(二环内)房者应向开发企业或二手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登记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须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除此之外,购买商品住宅的人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还应填写《购房人家庭及住房情况申报表》。而购买二手住宅的购房人则在二手房转移登记前的交易核档环节填写申报表。

在交易环节,开发企业和二手房屋登记机构应该对购房人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登记状况证明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须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受理交易申请,如果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购买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受理其交易申请。

有关部门昨日同时公布了限购政策咨询电话:96776。

已购第三套房但未备案咋算?

二环内购商品住宅以合同备案日期为界限,3月8日前未备案就买不成了

家庭已有住房如何界定?

包括已办证的住房和未办证但已合同备案的商品住房

二环内购房需填申报表!

发现虚假将被解除买卖合同或不受理其交易申请

限购对象

●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二环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二环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

禁售对象

●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

●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二环区域内向其售房

调控措施

购房不足5年买卖 昨起全额征收营业税。

第六篇:各地限购令细则核心内容

青岛出台时间:1月31日 对已有1套住房的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能够提供青岛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青岛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青岛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同时,在青岛买房需填写申请表;未完成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目标任务,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区、市政府,将被问责。

上海出台时间:2月1日

上海出台的“新国八条”楼市调控细则明确规定,自2月1日起,在上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向其售房。 成都出台时间:2月15日

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

北京出台时间:2月16日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持有北京有效暂住证在北京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北京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北京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南京出台时间:2月19日

南京的“限购令”细则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南京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南京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南京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南京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南京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太原出台时间:2月19日

原则上对拥有1套市辖六区住房的太原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太原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市辖六区住房的太原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太原辖六区住房的非本市居民家庭和无法提供在太原1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暂停在太原市辖六区内向其售房。

广州出台时间:2月19日

商业贷公积金贷二套房首付不低于六成;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0%利率至少1.1倍;外地人购房需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个税或社保1年以上证明。在一定时期内,暂定对在本市(含市辖十区和从化、增城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以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限购1套住房。 宁波出台时间: 2月20日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下同)、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无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定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建设部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联网进程,在2011年10月底前实现全市联网。

济南出台时间:1月21日

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济南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长春出台时间:1月28日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内向其售房。

南宁出台时间:2月15日

已有1套住房的南宁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居民家庭,在南宁市区范围内限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其出售住房。

贵阳出台时间:2月16日

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内,对已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一年以上(含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含一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出售贵阳市中心城区人口密集、房价过高一环内的住房。

日前,仅有上海、贵阳、南京三个城市提出了总的调控目标。上海和南京均表示,将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贵阳则称要把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增幅控制在去年全国平均值的范围内。其余5个城市并没有设置具体的“房价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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