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相关名词解释

2023-01-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项目融资相关名词解释

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名词相关问题浅析

摘 要:文章对目前电力规划设计名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现有电力规划设计名词相关的标准及存在的问题、电力规划设计名词规范使用的意义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了编制电力规划设计名词规范的原则,并对目前电力规划设计名词规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名词;规范

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名词(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名词”)的规范使用,是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2016年,国家能源局将“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名詞规范”列入标准制定计划(国能科技[2016]238号)。2017年,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名词规范》启动编制工作,笔者参与此项工作,现根据参与工作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 目前规划设计名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规划设计名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个概念有多个名称,名称不准确,新词无定义,同一词有不同含义等。

1. 一个概念有多个名称

由于各种原因,在电力规划设计中存在一个概念有多种称谓或叫法的现象,从事电力规划设计工作的有些同志习惯于一种称谓,有些同志则习惯另一种称谓。例如:“等值网络”又称“等效网络”,“可用容量”又称“可调容量”,“工作容量”又称“工作出力”。同一个概念有不同的称谓,在电力规划设计的交流和工作中,容易导致误解或歧义,影响工作效率的提升或造成工作失误。

2.名称不准确

某些词的称谓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但其实并不准确,无法反映该词的原有内涵。如“国民经济规划”按照确切的定义应该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就称为“国民经济规划”。而读者一般仅按照字面理解,“国民经济规划”仅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划而忽视了社会发展规划,这就造成了对该词的错误理解。名称不准确,将直接造成对名词含义的理解偏差。

3.新词频繁出现而无定义

随着新能源、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电力规划设计名词不断涌现,如“综合能源系统规划”“增量配电网”等,这些名词在现有标准、规范中尚无定义。现存的各种理解或解释,都是站在不同的角度进行的释义,需要有统一的、权威的、科学的定义。

二 现有电力规划设计名词术语相关的标准及问题分析

目前,有关电力规划设计名词术语的标准类型有国标、行标、企标等。

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名词术语的标准,覆盖全行业的名词术语标准有: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电力名词》(2019)、《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97—2018)、《电工术语》(GB/T 2900—2008)、《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电力行业词汇》(DL/T 1033—2006)、《标准电压》(GB/T 156—2017)等。

涉及某一专业的电力规划名词术语的标准有:《电能质量术语》(GB/T 32507—2016)、《电能质量术语》(DL/T 1194—2012)、《电力可靠性基本名词术语》(DL/T 861—2004)等。

另外在如《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水电工程动能设计规范》(NB/T 35061—2015)、《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4—2015)、《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 29328—2012)、《电网调度规范用语》(DL/T 961—2005)等标准中也有对相关名词术语的定义。

经过初步分析、梳理,这些标准中涉及的电力规划设计名词大部分可以引用,如基本术语、常用术语等。但在不同的标准中,也存在如下问题:

同一名词在不同标准中,存在不同的定义和解释。如,“电力系统”一词,在《电力名词》(2019)中定义为:“由发电、变电、输电、配电和用电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的系统。”[1]而在《电工术语 发电、输电及配电 通用术语》(GB/T 2900.50—2008)中定义为“发电、输电及配电的所有装置和设备的组合。”[2]两者定义有差别,需要统一进行定义。

有些名词没有定义。如在《电力行业词汇 第2部分:电力系统》(DL/T 1033.2—2006)中,许多列入该标准的名词没有定义,例如“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性点辅助变压器接地系统”[3]等 。没有定义,势必影响对名词的准确理解。

另外许多名词没有收录到现行标准中,如“报装容量”“电动机负荷”等。这些名词在电力规划设计中经常使用,没有准确定义将影响对名词的理解。

随着新能源、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出现的许多名词还没有收录到现行标准中,如“化学储能”“铅酸电池储能”“柔性直流输电”等。这些新名词需要有统一的定义。

三 规划设计名词规范使用的意义

1.科技名词的规范和统一对于国家科技发展和文化传承非常重要,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系统工程

科技强国建设需要规范化的科技名词体系作支撑。科技信息的传输和共享、科技知识的协同和管理、科技成果的交流和传播,都需要以科学规范的科技名词体系为基础。数字化、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都离不开专业化、规范化、结构化的科技名词。[4]

2.建设电力强国需要规范化的规划设计科技名词作内容和数据支持

电力规划设计工作是电力工业发展的龙头,而电力规划设计名词的规范化使用是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它可以避免名词的误用、错用,提高电力规划设计工作中沟通和交流的工作效率,为建设电力强国提供强大正确的内容和数据支持。

3.“一带一路”建设需要规范化的科技名词作语言工具

当前,我国电力规划设计企业已积极参与到“一带一路”的各项电力工程建设中,正确使用规范的电力规划设计名词是积极参与国际工程合作的重要的语言资源,建立电力规划设计名词规范,对于开展国际电力合作交流、拓展国际电力市场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我们要提高对电力规划设计名词规范的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促进电力规划设计名词规范工作的开展,为我国建设科技强国和电力强国而奋斗。

四 編制规划设计名词规范的原则

按照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5],在电力规划设计名词规范编制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定名的原则

(1)单义性原则

一个概念仅确定一个与之相对应的规范的中文名称。一个概念有多个名称时,应确定一个名称为正名(规范名),其他为异名。异名主要包括“全称”“简称”“又称”“俗称”“曾称”。多个概念使用同一个名称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概念分别确定不同名称,以客观、准确地表达概念。

(2)科学性原则

定名应当准确表达单个概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属性。定名应当注重其学术性,尽量避免借用生活用语。

2.定义的原则

定义要反映某一概念的本质特征。定义对概念的描述必须明晰、准确、客观、符合逻辑。定义要言简意赅,只需描述概念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外延。

3.词条引用的优先顺序

原则上遵循以下顺序: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文件>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名词>行业标准>地方政府文件、行业协会文件、企业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及各种标准的法律、标准位阶的高低,来确定词条引用的优先顺序,可以避免同一名词在不同标准中出现所引起的混乱问题。

五 目前电力规划设计名词规范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名词规范编制工作大纲的要求,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名词规范可分为:

(一)社会类名词、(二)能源类名词、(三)环境与气候类名词、(四)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工作名词、(五)系统类名词、(六)安全稳定控制类名词、(七)经济类名词、(八)发电环节名词、(九)输变电环节名词、(十)配电环节类名词、(十一)用电环节类名词、(十二)继电保护类名词、(十三)自动化类名词、(十四)通信类名词、(十五)信息类名词、(十六)电力经济类名词、(十七)电力市场类名词。

工作组现已完成了初稿的编制工作,并经过第一次专家咨询会的评估,现正在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准备完成征求意见稿。

六 结 语

目前,在电力规划设计名词的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现有电力规划设计名词术语相关的标准也出现了定义不一致或有部分名词未定义等问题。启动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名词规范》的编制工作,对进一步规范电力规划名词的使用有着重要意义。可以预期,随着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名词规范》的正式颁布实施,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名词的规范使用一定会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为我国向电力强国迈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术语在线.电力名词[EB/OL].[2020-03-29]. http://www.termonline.cn/list.htm?k=%E7%94%B5%E5%8A%9B%E7%B3%BB%E7%BB%9F.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900.50-2008 电工术语 发电、输电及配电 通用术语[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L/T 1033.2-2006 电力行业词汇 第2部分:电力系统[S].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4] 白春礼.坚持创新开放协同 高质量开展科技名词规范工作:白春礼主任在2019 年度全国科技名词委常委会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科技术语,2019(2):5-7.

[5]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原则及方法(修订稿)[EB/OL].(2015-12-28) [2019-10-02].http://www.cnctst.cn/sdgb/sdyzjff.

作者:贾岩

第2篇: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摘要]本文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起源、理论依据作了相关介绍,并对该规则在我国的沿革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紧抓新保险法这一切入点,详细论述了新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存在的困境,旨在提出合理并符合中国实际的保险合同法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完善中国保险法的立法与实践。

[关键词]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保险合同 新保险法 合理期待原则

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起源及理论依据

(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内涵

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中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又称不利解释规则、反立约人原则。此原则中的“疑义”是指保险合同条款存在模糊或分歧的情况使人产生疑惑无法确定条款的准确含义,“利益”是指投保方的利益,即有利于投保方的意思,综合起来,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保险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解释。”

(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起源

1.疑义出现的必然性

保险合同需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签订后会有存在疑义的地方,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无法避免的。理论上,根据语言学的理论,语言表达的有限性和人类思维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矛盾;实践中,“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着歧义的表达工具。某种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上下文不同、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所独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这是作为表达工具的语言的本质特性。”韩世远也曾经说到由于当事人因文化水平的局限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在合同中用词不当,使双方的真实意思难以准确表达。因此换一个缔约者,换一个时代,换一个角度对同一个词语、同一句话的理解和使用都会不一样。

2.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理论溯源

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最早源于罗马法的“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之解释”的原则,后慢慢为法学界所接受,有法谚“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最初产生的目的是将起草不清的法律后果归于起草人,以督促其认真起草合同。古罗马法学家的契约规范上写到:“内容含混或书写不清的简约不利于卖方和贷方,因为他们在起草简约时本应该书写得更清楚。”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在产生之初并不是保险法的专属规则,而是普遍合同法的一种解释规则。疑义利益解释规则进入保险合同法源于英国1537年的一个著名的判例:公历1536年6月18日承保海上保险的查理德·马丁将其业务扩大到人寿保险,并为其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本保人寿险,保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12个月,保费80英镑。吉本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在索赔时,受益人和保险人对“月”字的理解产生了分歧,保险人马丁称吉本所保的12个月系以阴历28天计算,保单于公历5月20日到期。而受益人则认保单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有效期内。最后法院判决作了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认为保险事故并未超过保险期限,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从此之后,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便成为了保险合同解释规则的一大特色,并广泛应用于其他定式合同中,为各国所采用。

(三)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理论依据

1.格式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多采取格式条款的方式出现。保险合同的格式化使得保险交易更加迅速、便捷,这无疑是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的,但是同时格式化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这又使得格式合同具有消极的影响。有学者甚至认为格式条款的出现导致了“契约的死亡”。一方面,保险合同事先拟定,较少体现投保人的意志。另一方面,在一方当事人契约自由受限制的情形下,很容易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制定有利于己,不利于对方的条款,投保人只能做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无法与保险人讨价还价。

2.专业技术说

正如学者哈罗德所言:“保险发展成为具有极高技术性的商事行为贯穿了几个世纪,几乎可以说是一部史诗。”保险合同发展至今,越来越多地涉及金融、政治、法律、高新科技等领域,合同中使用专业术语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同时,保险合同的制定还综合运用了概率学和数理统计等多种学科方法。保险合同的较强的技术性、高度的专业性能够保证保险合同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但是投保人缺乏相关保险专业知识,而保险合同中的术语也并不能被普通投保人完全通晓。这在客观上便有利于保险人,而不利于投保人。

3.弱者保护说

从深层次的含义来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在私法领域中,合同双方的地位平等,法律追求的是实现公平正义,在现代社会法律更强调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公平,给弱者予以特殊保护成为了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从格式合同说来看,格式合同是牺牲了投保人的部分利益为代价的,使其处于弱势和不利地位;从专业技术说来看,投保人难以明了保险合同中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有时保险人甚至故意含糊其辞,使得受益人索赔时存在诸多问题,处于弱势地位。如小哈罗德所说,投保人交易能力严重不对等包括:(1)交易力量悬殊。保险行业具有极强的垄断性,在保险人处于强势一方的情形下,合同自由的精神无法得到全面体现。(2)交易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制定的专业保险合同很难被普通投保人通晓,交易信息极度不对称。为弥补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救济弱者,尽可能的平衡相对方的利益,有利于投保人一方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便成为了共识。

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实践

由于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强大的理论依据和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使得该原则在诞生之后便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在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中,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也得到了不同的体现。

(一)英美法系实践

在英美法系中,以英国和美国的合同解释原则最为典型,他们主张表示说,即在合同解释时更加注重探讨合同条款的文字意思。由此,在英美法系产生了许多富于技术性的解释规则。

在英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解释规则,保险单用语可由其上下文确定其含义原则;如书写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印刷条款的效力原则;尽量采用合理解释原则等。英国更加注重从技术性层面进行合同解释,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只是作为其中一种解释方法而非唯一解释方法予以应用。

相比英国而言,美国则在理解合同条款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保险合同的性质、合同目的的探讨,提出发展了公平解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合理期待原则、弃权原则。

(二)大陆法系实践

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他们强调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时真实意思的理解。大陆法系具有较完整的法典,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在各国的法典中也有所体现。如德国1976年《一般契约条款法》第8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使用者承受不利益。”《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也有类似规定“契约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债权人而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大陆法系虽未对保险合同规定相对独立的解释制度,但是也确立了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等。由此可以看出,在大陆法系,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也只是作为一般性原则的补充原则来进行适用。

三、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在我国的沿革

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在其中有所体现。现行《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进一步完善。

(一)1995年保险法规定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评析

1995年保险法在第31条中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条款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法定化,对保护投保人一方的利益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因为其叙述过于简略,在我国的实施也没有太多经验可以借鉴,所以这一条款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其在实际操作中备受争议。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1.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扩大到一切条款的争议。条款存在“疑义”和条款存在“争议”是两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内涵和外延都不尽相同。前者指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存在异议,而后者不仅包括前者的内容,还包括在合同条款含义清晰的情况下,双方对合同的适用等问题产生的分歧。95年保险法第31条在适用中,常常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用于解决合同条款的具体含义不存在争议的其他争议。

2.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扩大到适用于一切合同条款类型。根据前文已阐述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法理依据,该规则只适用于格式条款,但是95年保险法将其适用扩到一切“保险合同条款”显然有悖于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保护弱者、平衡利益的初衷。

3.使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具有优先适用性,有时甚至成为唯一的解释规则。保险合同与普通合同是种属关系,所以普通合同的一般性解释原则也理应适用于保险合同。根据大陆法系的相关理论,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还包括:意图解释原则、有效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等。但是在95年保险法第31条适用的过程中,并未明确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在法律解释中的位阶,其往往超越了其他解释规则优先适用,有时甚至排除了合同解释的其他原则和方法,单一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误用和滥用,不仅助长了不诚信的风气,而且容易使被保险人产生侥幸心理,故意曲解保险条款,这样不仅损害了保险人的部分利益,还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2009年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完善

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完善是新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新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四、新保险法中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及面临的困境

(一)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

新保险法对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做更加全面的规定,特别对其适用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对象。根据新法,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对象只能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只有在存在格式条款的前提下才能运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而非一切条款类型均可以适用。这与我国《合同法》第41条的立法精神是相一致的,密切了法律之间的衔接。同时这一条文中还限定了格式条款的提供人只能是“保险人”,说明对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制定的保险条款不能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2.适用范围。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条款争议”,并不包括所有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在实际情况中,引起双方当事人纠纷的情形很多,不仅包括由合同条款引起的争议,还包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等情况。新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适用的范围,将其严格控制在“合同条款争议”范围内。

3.适用前提。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有两个:其一,该规则是在通常解释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的。新保险法简单地规定了法律解释规则的适用位阶,很明显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与通常解释原则相比是处于第二位的。从这个角度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是一种补充性的解释规则。其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意味着保险条款的解释单一,而仅仅是由此产生的结果存在争议的纠纷不能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面临的困境

正如前文所述,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因其强大的法理依据和对弱者保护的悲悯情怀赢得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昔日的适用情形如今已经悄然改变,看起来无懈可击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也出现了困境。

1.理论困境

(1)格式合同说。在主流理论里,格式合同说被看作是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首要依据。一般认为保险合同大多情况下是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是由保险人一方独自确定的,未与被保险人协商,其中可能会存在损害被保险人一方利益的情形。但是这个理论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保险合同经过双方的协商,是否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即使保险合同经由双方商定,保险人依然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谈判的过程中签订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所以仅仅依据格式合同的理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是站不住脚的。

(2)专业技术说。这一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保险合同自身的专业性使得合同条款难以被普通的被保险人理解,使之无法真正理解条款内容而违背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投保人也对保险业务略知一二,不至于到被忽悠的地步,同时投保人也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来弥补自身知识的不足,并且现在的部分投保人是以公司或集团的形式出现的,它们有自己的专业团队,并不一定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而处于弱势,相反还极有可能处于优势地位。进一步说,只是因为被保险人自己的知识不足而对其给予特殊保护在逻辑上是解释不通的。所以,专业技术说的理论在现代社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2.实践困境

(1)“争议”不易界定。在实践中,保险合同条款出现争议在所难免,但是什么样的“争议”才是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所要解决的呢?这个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容易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没有疑义,但另一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主张合同条款有疑义的情况。有的被保险人甚至为了谋求利益而钻法律的空子,使得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成为部分人不法行为的合法借口。

(2)法律解释的位阶依然不明确。在新保险法中,强调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是在通常解释无法得出一致结论时才能适用,理论上是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当成第二位的解释规则,但是实际上新保险法并未准确定义“通常解释”的内涵和外延,使得“通常解释”形同虚设,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没有规范的法律解释的位阶,各种法律解释的顺序和运用仍处于混乱状态。

(3)被保险人强势时能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就如同前文对弱者保护理论的质疑,在实践中除了传统的格式保单以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大公司、保险经纪人、风险管理人、律师等参与的保险合同,在双方的地位相同或者说被保险人一方的力量更强大的情形下,一味地侧重保护被保险人一方的利益的行为显然是欠妥的。

(4)笔误的情形能否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一个比较出名的案例:某一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由于火灾造成的车辆的损失,有保险人负责赔偿。自然、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予以赔偿。但是在此案中“自然”是笔误,实为“自燃”。现代社会,合同往往借助电脑完成,出现笔误的几率更高。在此情形下,恐怕就不能仅根据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了。

五、我国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改进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中不可或缺,但其现有规定无法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其相关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由于新法颁布不久,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最高法回复中进一步完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适用规范。

(一)对“争议”的界定出台相关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喜欢在“争议”上下文章,将本来清晰的合同条款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新解释,这样极易导致滥诉,进而浪费司法资源。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建议将保险法第30条中的“争议”限制在对合同条款含义本身的争议,如果合同条款的含义唯一,只是双方当事人对条款的适用等问题存在争议的话,则不宜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

(二)明确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各种法律解释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渐次适用的位阶关系。如Clarke先生所说: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一直是合同解释标准的第二位选择,只有在其他解释方法无法领会合同用于的含义时才能适用”。新保险法虽然体现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第二位适用的位阶关系,但是对其他解释规则与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具体关系却没有阐释清楚,这意味着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最直接的后果便是司法不一致。在实践中还容易导致将其他的解释原则都归于“通常解释”而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束之高阁。

(三)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时适当考虑被保险人的类型

有的学者持“肯定说”,认为保险合同仍是由保险人自己制定,发生争议的特定用语未经协商,疑义利益解释规则的运用与被保险人是否处于弱势地位无关。而且同一份保险合同又可能被销售给不同的被保险人,法院根据不同的被保险人适用不同的解释将会导致司法裁决的不一致。而持“否定说”的学者则认为“被保险人是一个贸易或商业实体,从而可能对保险合同及其法律含义十分内行的情况下,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不应再适用”,因为“他们对保险市场甚为熟悉并拥有相对平等的谈判实力”。笔者认为不应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交易地位作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适用时的前提,但是在适用是还是应当适当考虑被保险人的类型。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确实处于强势地位,则在运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时更应注意平衡双方利益。

(四)明确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时双方所负的举证责任

在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时,如果仅仅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样将不利于真正弱势的被保险人利用此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照学者张儒芳的观点,笔者认为在举证责任分配时至少应该考虑两个因素:其一,双方当事人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其二,当事人的诚信度。

(五)对英美法系合理预期原则的借鉴

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院所倡导的合理预期原则理论(the Doctrine of Expectation)作为一种新兴的,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思潮逐渐兴起,并最终确立为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法中主要是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法律理念,即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对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予以解释。合理期待原则突破的了传统的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例如其在保险条款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也可适用,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合期待原则容易导致合理的尺度难以把握、法官权利的滥用、法律裁决的不一致等问题,但是合理期待原则仍然有值得借鉴的地方。笔者认为合理期待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可以为其限定适用前提,即在尊重保险合同其他解释原则的情况下,如果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无法使双方利益达到真正平衡,则可以采用合理期待原则探求保险合同缔约的真实目的,从而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最公正的解释。

参考文献:

[1] [德]卡尔·拉伦茨,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6页.

[2][意]桑德罗、斯奇巴奇选编,丁玫译.民法大全选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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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俊缘 黄方 简增 刘俊杰

第3篇:《物权法》中“交付”的体系解释及其相关疑难问题

[摘要]我国《物权法》针对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了债权合意+交付的模式。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交付”在物权法中原则上指现实交付,其他替代交付为拟制交付,善意取得要件中的交付主要是指现实交付。间接占有是拟制交付的基础,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发生拟制交付,而占有改定不能作为动产物权设立的方式。

[关键词]交付;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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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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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与交付的概念

1、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选择

从罗马法以来,动产物权变动在理论上并不限于交付一种模式,例如,就动产买卖而言,至少存在如下九种模式:第一,买卖合同债的合意变动;第二,买卖合同债的合意+支付买卖价金;第三,买卖合同债的合意+支付买卖价金+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第四,买卖合同债的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第五,买卖合同债的合意+作为物权合意的交付;第六,物权变动合意;第七,物权变动合意+事实行为的交付;第八,物权变动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支付买卖价金;第九,债的买卖合同+物权变动合意+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支付买卖价金。

因此,有关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在理论选择上非常丰富,立法者采取何种变动模式受到各国社会经济条件、立法政策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物权法选择了上述第四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即以债权行为为基础+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行为。其中债权行为中包含了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物权变动的合意,而交付表现为占有转移的事实行为。

2、我国《物权法》中交付的概念

所谓交付是指移转占有,即将自己占有的物直接移转与他人或以其他替代方式如移转所有权凭证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事实行为。但仅仅从占有转移的角度并不能完整地理解交付的意义,由于我国采取了债权基础行为+事实行为的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导致必须从债的合意与事实行为交付二者结合的角度来理解交付。也只有这样,从能够区别合同法中的交付与物权法中的交付。

对于不动产而言,同样存在交付的问题,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依据法律的强行性要求——登记而发生,所以,交付的法律意义在不动产中越发显得不重要了,而且由于不动产在物理空间上不能发生移动,所以,不动产的交付多表现为将不动产的钥匙或者其他象征管领的标识转让给他人。

3、交付的基本类型

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动产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前者是指动产的物权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通过现实的移转让与受让人而产生物权的变动,而观念交付表现为非现实的占有转移,主要表现为各种虚拟交付。现实交付又称为实物交付;观念交付又称为拟制交付、虚拟交付等,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所谓虚拟交付,表现为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转移,因为其替代了现实交付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后果,所以学者又将其称之为替代交付。

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在如下两个方面具有重要区别:

第一,现实交付以实际发生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为条件,而观念交付必须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如物权证券、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间接占有,即存在替代直接占有的其他表征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观念交付建立在间接占有的基础上,而我国《物权法》第五编缺乏有关间接占有的详细规定,对于未来适用观念交付的法律规定留下了漏洞。

第二,由于观念交付建立在替代直接占有转移的基础上,所以导致虚拟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上具有减弱的特征,容易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现实交付下发生占有的现实转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标的物经过现实交付从让与人的直接支配范围转移到受让人直接管领。而在虚拟交付中,并没有占有的现实转移,实际上,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有关物权变动的合意决定了物权变动,受让人取得物权并不需要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所以,在现实交付中。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与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合而为一,物权的权属状态与占有公示手段取得统一。

二、交付的法律意义

1、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形态

依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第一,动产物权的设立。此处动产物权的设立应当指的是基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动产物权,包括动产之上他物权的设立,如质权、动产抵押权。但是,基于事实原因而取得的动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如先占、取得时效和添附等,并不以交付为要件。

第二,动产物权的转让。动产物权的转让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但是,由于《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属于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可以将其视为动产所有权变动的一个特殊情况。

第三,需要讨论的是,动产物权的消灭是否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针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变动,分别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方式,针对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以登记为要件,而针对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规定了交付为生效要件,其中不包括变更和消灭。此种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从条文的体系和逻辑关系来看,由于已经专门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转让,因此,有关因客体或者内容而发生变化的动产物权情况属于狭义上的动产物权变更,由于动产物权的外在公示方式为占有,并不是法律上的登记,所以,此种物权的变动可以通过事实行为——占有公示出来,所以,法律没有必要就此要求动产物权的变更也必须采取交付。

其次,在动产物权消灭的情况下,如物权客体物理上的消灭,则不存在占有的外在公示方式,物权也自然消灭。在抛弃的情况下,动产物权人放弃对客体的占有,并且在内在意思上放弃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占有意思,可以将抛弃视为发生放弃占有的事实行为。

最后,对于动产物权的其他变动方式,如继承、刑事没收、政府征用等,无须采用交付,而是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如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享有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2、交付在物权法上的意义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在物权法与合同法上具有不同的意义,在买卖合同法中涉及到风险负担与出卖人的主履行义务等内容,而物权法调整的是因交付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力。可见,在动产物权变动中,交付是法定的物权变动方式。具体而言,交付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外在表征。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外在表征,动产交付将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情况及时反映出来,在物权变动的动态过程中,使第三人也能够从动产的占有情况了解到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从这一点出发,我们

可以发现,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侧重于从物权的静态出发,而交付作为动产占有的转移,本身从占有转移的动态角度来反映动产物权的变化。

第二,善意保护效力。由于交付表现为当事人通过事实上的占有转移来表征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动产物权变动,因此,对于信赖此种法定的动产物权变动而从事交易的第三人,法律有必要保护其信赖利益,这就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价值。

第三,交付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具有复杂性。我国《物权法》在第15条、第22条、第31条明确区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但我国物权法并不承认所谓的独立的物权行为,当然也就不承认无因的物权行为,所以,交付在我国物权法中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有关物权变动的合意涵盖在相关合同中。因此,必须结合有关物权变动的合意来理解占有转移一交付的意义。

第四,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方式,具有强行性,当事人只能够在法律规定的四种交付中通过约定的方式选择具体的交付方式,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动产物权变动方式。

三、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确定我国《物权法》中“交付”的含义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6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此外,《物权法》第106条中也规定,在善意取得制度中,“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在这些有关“交付”的规范概念中,到底指的是现实交付还是包括观念交付在内的各种交付形式?

我个人认为,从规范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出发,物权法中的“交付”概念仅指现实交付,而不应当包括拟制交付或者观念交付的其他情况。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物权法》各处规范中所使用的“交付”不专指实际交付,则将发生规范表述的冲突问题,例如,在第26条中分别使用了“负有交付义务”和“代替交付”的概念,如果交付不专指现实交付。这无法解释什么是“代替交付”,否则将出现立法上的“同义反复”。相反,只有在明确了物权法中的“交付”就是现实交付,才能够将“代替交付”理解为各种具体的虚拟交付方式。

第二,第6条所规定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该交付应当包括各种交付方式,但从物权法的体系解释角度出发,第23条中的“交付”指的就是实际交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表明还存在观念交付的方式作为替代实际交付的方式。所以,将《物权法》第6条中的“交付”理解为实际交付也没有问题,毕竟第23条还规定了其他各种观念交付的方式。此外,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以交付作为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所涵盖的内容就是现实交付之外的其他拟制交付方式。

第三,在有关善意取得的制度中,《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在无需登记的情况下,只有在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情况下,才能够发生善意取得,此种交付到底是指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我个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涉及到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和新的受让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实际上就是静态的物的归属价值与动态的交易安全的价值协调。现代民法侧重于动态的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但是,此种保护不应当是绝对的,相反,应当建立在一定的前提之上,即受让人已经完全具有物权的外在公示方式,而且此种公示方式应当使得受让人的实际上的物权与法律公示方式所反映出来的物权吻合。换言之,由于虚拟交付方式的公示性太弱,此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受让人完全获得所有权,无疑对原所有权人是不公平的。

但很多学者认为,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发生善意取得。我个人认为,无权处分人事前已经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占有,如果是非法转移,实际上就已经发生广义上的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已经发生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只有在事先发生合法转移标的物的直接占有下,在此之后再做物权性质的无权处分,才可能发生基于简易交付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将交付扩张到虚拟交付中的简易交付并非没有限制。

依据同样的法理,在登记制度下也是如此,如果受让人和出让人之间并没有办理本登记,而仅仅办理了预告登记,则此时不应当认定存在善意取得制度。综上所述,只有在发生实际交付和登记的情况下,才能够发生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当然,此外还需要满足主观善意、支付合理价格等其他要件。

四、交付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一)间接占有对于虚拟交付的意义

1、间接占有的概念

所谓间接占有就是指本人并不直接对于物享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但是,其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具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标的物具有间接的管领力。在同一个物之上同时形成两个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出现了占有的多层次现象。联系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被称之为占有媒介关系。

法律保护间接占有的原因非常简单: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欲借助于一定的媒介关系实现对物的间接控制,如租赁、借用、出质等,虽然让与对物的直接占有,但原直接占有人对物仍然具有重要利益,所以,法律必须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扩大占有保护。这体现了法律适应现实生活需要的基本法理。

2、间接占有的要件

第一,存在一个直接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具有为他人占有、即他主占有的意思。由于直接占有人的直接占有建立在占有媒介关系上,导致直接占有人并不能够以自主的意思占有标的物,反面推之,其占有标的物具有为他人占有的意思。

第二,在直接占有人和作为上位占有人的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占有媒介关系。所谓占有媒介关系是指间接占有人借助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得以对他人直接占有之下的标的物享有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换言之,直接占有源于间接占有。占有媒介关系体现为特定的生活关系,依据该关系直接占有人享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人依据占有媒介可以要求直接占有人返还直接占有,从这个角度出发,在最终占有效力上,间接占有强于直接占有。

占有媒介关系非常丰富,无论是合同关系、代理关系还是其他公法上的关系,都可以构成合法的间接占有媒介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占有媒介关系为有效的法律关系,但是,在间接占有的媒介关系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通常也不影响到间接占有的成立,直接占有人仍旧可基于为他人占有意思而成立间接占有,根本目的在于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仍然可以发生法定之债的关系,如依据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而要求返还原物。例如,甲与乙的代理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甲误以为丙是乙的被代理人,向丙做出了非债履行,则乙的真

正被代理人丁针对丙同样享有间接占有。

第三,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直接占有请求权。由于直接占有建立在占有媒介关系基础上,因此,在媒介关系消灭之后,负担将直接占有返还给间接占有人的义务。间接占有人当然享有主动要求直接占有人返还占有的请求权。所以,在存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直接占有人只能够是他主占有,否则直接占有人实施自主占有时,将发生其他的法律效果。

间接占有扩大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间接占有人如同直接占有人一样,同样受到占有制度的保护。如上所述,间接占有的本权或者媒介关系体现了间接占有人之于标的物的利益,因此,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间接占有人也同样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即使在直接占有人放弃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情况下,也不影响间接占有依据自己独立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间接占有人针对直接占有人不得行使自己的占有保护权利,二人之间的关系,依据占有媒介关系处理。

3、间接占有对于拟制交付的意义

实践中,融资租赁等制度都离不开间接占有的转让,这种转让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交易迅捷。不仅如此,间接占有制度还丰富了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方式,如上所述,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后者又可以分为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和占有改定。三种拟制交付全部建立在间接占有制度上。简易交付的前提建立在原物权人对标的物仅仅享有间接占有,为了防止徒增交易成本,法律规定了在物权变动中的受让人已经占有了标的物的情况下,无须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在第三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物权变动中的出让人只需将其对标的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即可。实际上发生了间接占有的转移。在占有改定中,原出让人仍旧享有直接占有,但是本权发生了变动,而受让人通过享有间接占有获得物权变动后的权利。此外,在占有衍生功能中。通过连续计算占有的时效期间,有利于长期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二)是否只要在“依法占有”的情况下才能够发生拟制交付的各种形态

《物权法》第25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了“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值得注意的是,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范表述中都采用了“依法占有”的表述方式,即“权利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和“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那么,是否只有在“依法占有”的情况下才能够发生“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换言之,“非法无权占有”是否同样可以满足“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要求?

我个人认为,《物权法》有关“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规定要求“依法占有”过于狭窄,它忽视了在大量无权占有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发生“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情况,理由如下:

第一,是否采用“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选择,法律没有必要限制动产交易人通过“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方式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

第二,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不排除善意占有人与所有权人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达成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例如,某人基于错误认识善意无权占有他人的自行车,所有权人发现了物权占有人,而所有权人正打算出卖自己的自行车,此时根本不妨碍二人达成自行车二手买卖合同,以“简易交付”的方式发生所有权变动。如果物权法要求“简易交付”只能够建立在“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前提下,无疑给当事人设置了交易障碍。

第三,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在“非法无权占有”的情况下发生“指示交付”。例如,某人在租赁关系结束之后,拒绝返还租赁物与出租人,并且也明确拒绝延长租赁合同;其他人希望购买该租赁物,并且非常了解该租赁物之上的产权状态,此时法律没有必要限制所有权人和该第三人之间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发生动产的所有权变动。

综上所述,《物权法》关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规定要求“依法占有”过于狭窄,未来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实践有必要将“无权占有”的情况也纳入到可以适用“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的情况中。

(三)占有改定能否作为动产物权设立的方式

《物权法》第27条规定了占有改定的拟制交付方式,与第25条和第26条有关“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不同,第27条仅仅规定了“动产物权转让时”,可以发生占有改定替代交付的方式。

那么,占有改定的方式是否可以作为动产物权设立的方式?从实际效果来看。占有改定是三种虚拟交付中公示性最差的一种,占有改定的方式通常发生在融资租赁等特殊的交易形态中,如果允许占有改定作为设立动产物权的方式,将会导致依据此种方式设定的动产物权公示性太弱,严重影响到交易安全。例如,甲将自己的机器设备出卖给乙,乙又将该机器设备出质给甲用以担保甲对乙的债权,由于机器设备没有发生任何实际占有的变化,甲的其他债权人可能仍旧认为该机器设备仍然是甲的财产,但是在资本抵债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宣告破产,则该机器设备并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这样将严重影响到甲的债权人的利益。

正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物权法禁止利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动产物权,此种虚拟交付仅仅可以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

(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民法理论中,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属于动产,但由于其经济价值较高,所以世界各国都对其采取类似于不动产的处理方式,要求登记。但由于此类动产在实践中权属状态变化频繁,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更能够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如果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则在实践中将发生很大的制度障碍。例如,某轮船在远离船舶登记所在地发生毁坏,要求设定抵押才能够进行修理,如果必须回到船舶登记所在地办理抵押登记,则必然影响到船舶的正常修理和航行,因此,规定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大大便利了准不动产的特殊情况。我国多个特别法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1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16条规定:“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但是,有学者提出相反意见,认为,我国在道路交通法以及机动车管理实践中,普遍要求登记,实际上确立的登记要件主义,无论是新车买卖和二手车买卖都必须登记过户。对此我个人认为,机动车的登记并不是物权法上的登记,其属于交通管理意义上的登记,涉及到机动车户籍管理和税收,已经支付对价并且实际占有机动车的买受人可以获得机动车的物权,但只有经过事后登记才可以确保自己的机动车的所有权不会受到善意第三人主张所有权的风险。

责任编辑:何进平

作者:朱 岩

第4篇:相关名词解释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至2007年底之前)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夫妻双下岗双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农村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16岁以上实际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人的人员,既包括劳动年龄内实际参加劳动人员,也包括超过劳动年龄但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员,但不包括户口在家的在外学生、现役军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包括待业人员和家务劳动者。劳动者年龄为16岁以上。从业人员按从事主业时间最长(时间相同按收入算),分为农业从业人员、工业从业人员、建筑业从业人员、交运仓储及邮电通讯业从业人员、批发零售及餐饮业从业人员、其它从业人员。

农村劳动力:是指乡村人口中年龄在16岁以上、经常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副业劳务的劳动力。农村劳动力主要包括以下四类:①从事农林牧渔业、农村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等各种生产活动的劳动力,从事采集、捕猎、农民家庭兼营工业等副业生产劳动并从中直接取得实物、现金收入的劳动力。②从事农村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金融、保险业,以及乡镇经济组织(政务)管理等项工作,并取得实物、现金收入的劳动力。③国家向乡村调用的建勤民工,由集体经费支付工资或补贴的乡村脱产干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并取得实物、现金收入的合同工、临时工。④自行外出就业但没有转走户口的劳动力。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和由国家支付工资的职工,不统计为乡村劳动力。

家政服务;是指将部分家庭事务社会化、职业化,由社会专业机构、社区机构、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和专业家政服务人员来承担,帮助家庭与社会互动,构建家庭规范,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利性服务活

动,包括居家服务(保姆)、钟点工、计件工等。

家庭服务企业: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企业,包括开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服务的企业。

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

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在校学生实习的一种方式.非基础教育学校学生毕业前通常会安排学生进行实习,方式有集中实习、分散实习、顶岗实习等。顶岗实习不同于其他方式的地方在于它使学生完全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独当一面,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对学生的能力锻炼起很大的作用。

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困难群体。

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涉及部分)

09民政、劳动人事(85个)

09A民政

基层政权 选举 行政区划 地名 人口 双拥工作 社会保障 社团 救灾 救济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老龄问题 烈士 纠纷 残疾人 基地 殡费 社区服务

09B机构

驻外机构 体制 职能 编制 精简 更名

09C人事

行政人员 干部 公务员 考核 录用 职工 家属 子女 知识分子 专家 参事 院士 文史馆员 履历 聘任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 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调配 模范 表彰 奖励

09D劳动

就业 失业 招聘 合同制 工人 保护 劳务 第二职业 事故

09E工资

津贴 奖金 福利 收入 老年 简历 劳资 人才 招工 待业 补助 拥军优属 丧葬 奖惩

12秘书、行政(74个)

12A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 督察 保密 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汇报 建议 意见 文章 题词 章程 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布告 决议 命令 决定

指示 公告 通告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12B行政事务

行政 工作制度 纪念活动 庆典活动 休假 节假日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 调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 出席 发言 转发 名单 批准 审批 信函 事务 活动 纪要 督察

第5篇:户口相关名词解释

各类户口和有关证件的名词解释

暂住证

暂住制度是指我国政府要求境内非当地户籍的人员在城市作短期或长期居住时,必须申请办理的一种表明暂住地位的许可制度,相关证件称为暂住证。没有暂住证的外来人员,会被予以处罚或遣返。

1958年1月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根据1982年版本收容遣送办法(2003年8月1日废止),城市行政当局可以要求检查该证件,发现没有身份证、务工证及暂住证的外地人口得以收容及遣返回原居住地。收容遣送制度取消后,暂住制度仍在各大城市继续实施,实现对外地人口特别是农民工的准入限制。

集体户口

在我国当前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从1992年开始,包括北京市在内的许多地方,逐渐实行了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但户籍制度中仍然保留了这种“集体户口必须有住房才能为子女上户口”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刘尔铎说,1977年后,集体户口逐渐演变成流行至今的控制人口流入城市的重要手段。一个在大城市的大学读书的农村孩子,尽管在读期间有这个大学的集体户口,但如果他不能获得留京户口指标,户口仍会被打回农村原籍:“所以集体户口是一个不完整的户口,一个过渡户口,各个城市通过给集体户口在城市落户附加条件,很技巧地限制了人口流入。”

“自理口粮户”

1984年10月,我国政府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集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食部门要做好加价粮油供应工作,可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地方政府要为他们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从此后,便出现了一种介于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之间的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

蓝印户口

“蓝印户口”与“红印户口”(本市常住正式户口)相对应,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城市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蓝印户口不适用于境外人士。

持蓝印户口者,在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蓝印户口不是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者,每年须进行年检,不符合年检的,公安局给予注销。而蓝印户口在转为常住户口前,原所在地常住户口并不注销。

取得蓝印户口一定年限以上,且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经批准取得常住户口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费。

我国的上海、深圳、广州、苏州等地,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蓝印户口制。与之类似的制度还有“绿皮户口”“工作寄住证”等。

有学者指出:1992年以后,户籍制在其他改革措施的刺激下,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改革方法,但总的说来,各级各地政府还是极力以户口作为控制的砝码和可利用的符号资源。各地也出现的各色各样的“蓝印户口”或“绿皮户口”等地方性的城镇户口,均是以集资名义实行的。

居住证

因为“暂住证”被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是一种带有歧视性色彩的称谓。于是,一些地区开始研究用“居住证”来代替“暂住证”。通俗地讲,“居住证”的功能与“暂住证”差不多,但其附加的待遇、保障等更多,与当地居民相近。

以《北京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的说明为例,《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申领《居住证》的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居住登记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外,还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业的,提供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二)作为人才引进的,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能力业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开业等相关证明;

(三)投靠亲友、就读、进修等需长期居住的,提供相应证明。

如今,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居住证”基本代替了“暂住证”和“蓝印户口”等,成为管理外来人口的新的手段。

第6篇:轧钢相关名词解释

钢铁在高温状态下被氧化,在其表面形成一层致密的氧化铁皮(鳞皮)。在轧制前如果不能将这层氧化铁皮除去,在轧制过程中它们会被轧辊压入到带钢表面,影响其表面质量。残留的氧化铁皮也会加速轧辊的磨损,降低轧辊的使用寿命。如带钢需要酸洗时,残留的氧化铁皮会增加酸洗的难度,增加酸耗。因此,必须钢坯轧制前,必须除去表面的氧化铁皮。利用高压水的机械冲击力来除去氧化铁皮(高压水除鳞)。

层流就是使低水头的水从水箱或集水管中通过弯曲管的作用形成一无旋和无脉动的流股,这种流股从外观上看如同透明的棒一样,液体质点无任何混杂现象。这样的层流态的水从一定高度降落到钢板表面上会平稳地向四周流去,从而扩大了冷却水同板材的有效

接触,大大提高了冷却效率。层流冷却的特点是冷却设备的流量范围基本上是一定的。层流冷却广泛应用于热轧板带生产线上,安放在热连轧机组的后方、卷取机的前方。采用层状水流对热轧钢板或带钢进行的轧后在线控制冷却工艺。将数个层流集管安装在精轧机输出辊道的上方,组成一条冷却带,钢板(带)热轧后通过冷却带进行加速冷却。 卷取机是将热轧或冷轧钢材卷取成卷筒状的轧钢车间辅助设备,在热带钢连轧机(热连轧机组)、冷带钢连轧机和线材轧机上布置在成品机座之后;在单机座可逆冷带轧机上则安装在轧机的前后。此外,它也安设在连续酸洗机组、纵剪、退火、涂层等各种精整机组中。在卷取装置中用来卷取料片或薄膜的辊筒。卷取机构由蜗轮、蜗杆及链轮积极连续地传动卷取辊,实现连续卷取。

拉矫机又叫拉弯矫直机组。冷轧薄板经过退火后,往往会产生不佳的板形。例如:带钢边部延伸比中部延伸大时就形成浪边;边部延伸比中部延伸小时就形成瓢曲。为了达到后续加工要求,工厂里使用多种矫直方法,应用比较广泛的设备是多辊矫直机,薄板通过这种矫直机后,本身并不产生延伸,只是把大浪化为小浪,使板面近乎平直。而对于板厚小于0.8mm的板材,用这种方法很难矫直。而拉伸弯曲矫直机,可使薄板同时产生纵向和横向变形,从而充分改善薄板的平直度和材料性能,使薄板矫直技术大大提高了一步。此外,由于通过弯曲产生了弯曲应力,大大减小了拉力,根据经验,采用拉伸弯曲矫直机时,要达到同样的矫直效果只需要纯拉伸矫直所需张力的1/3~1/5.而且它的矫直效果是迄今为止最好的。 热轧(hot rolling)是相对于冷轧而言的,冷轧是在再结晶温度以下进行的轧制,而热轧就是在再结晶温度以上进行的轧制。热轧的优点:(1)热轧能显著降低能耗,降低成本。热轧时金属塑性高,变形抗力低,大大减少了金属变形的能量消耗。(2)热轧能改善金属及合金的加工工艺性能,即将铸造状态的粗大晶粒破碎,显著裂纹愈合,减少或消除铸造 1

缺陷,将铸态组织转变为变形组织,提高合金的加工性能。(3)热轧通常采用大铸锭,大压下量轧制,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为提高轧制速度、实现轧制过程的连续化和自动化创造了条件 冷轧:用热轧钢卷为原料,经酸洗去除氧化皮后进行冷连轧,其成品为轧硬卷,由于连续冷变形引起的冷作硬化使轧硬卷的强度、硬度上升、韧塑指标下降,因此冲压性能将恶化,只能用于简单变形的零件。轧硬卷可作为热镀锌厂的原料,因为热镀锌机组均设置有退 火线。轧硬卷重一般在6~13.5吨,钢卷在常温下,对热轧酸洗卷进行连续轧制。内径为610mm。

横向剪切运行中的轧件的剪切机叫做飞剪,是一种能快速切断铁板、钢管、纸卷的加工设备,是冶金轧钢行业、高速线材及螺纹钢定尺剪断机,是现代轧制棒材剪断中的产品,具有耗电少、投资成本低的特点。主要用途:飞剪常用于轧钢,造纸等生产线上。原理:飞剪安装在轧制作业线上用来横向剪切轧件的头、尾或将其剪切成定尺长度,在轧件运动过程中,由剪刃相对运动而将轧件切断。

静电涂油机,是靠高压静电的作用,将防锈油或其他工艺介质均匀地喷涂在板带材表面上的设备。组成:静电涂油机由涂油室、高压静电源、供油系统、电控系统以及操作台组成,涂油室内水平地安装着上、下涂油刀梁,钢板可从其中自由通过,供油系统向涂油刀梁定量提供的油液从刀梁的刀口狭缝中均匀地流出。高压静电源输出100KV左右的负直流高压,加在涂油刀梁上,使刀梁和作为接地板的钢板之间产生高压静电场。带有负电荷的油液在高压静电场中雾化并被吸附在钢板表面上,形成匀薄的油膜。静电涂油机是集机械、液压、高压电及电控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与传统的辊式涂油机相比,静电涂油机具有涂油均匀,节约用油,工作可靠及不污染环境等优点。应用领域:静电涂油机主要应用在钢铁、机械等行业。 干平整:所轧带材的表面可保持不受玷污;为下一步加工(渡锡)做准备;在轧辊与轧件间产生大的摩擦;保证只给轧件以有限延伸量和压下量;压下率一般为0.5%~6%。 湿平整特点:不易压入杂质,或粘着杂质而产生辊痕缺陷,可以获得较大的压下量,确保延伸率;在平整后的带钢表面留下一层润滑的抗腐蚀或其他形式的薄膜;压下率可达10%。 铸造:熔炼金属,制造铸型,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一定形状、尺寸、成分、组织和性能铸件的成形方法。 金工:金属的各种加工工作的总称。

第7篇:挂牌上市相关名词解释

(挂牌上市可咨询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湖南首家具有上股交挂牌资质的保荐机构,成立于2005年11月,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

上股交: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挂牌 指注册在内地,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

新三板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

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是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的国有企业控股、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性交易市场,于2012年5月15日揭牌,2012年12月6日完成增资扩股。公司注册资本55500万元,共有8家股东,股东单位名称和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Q板 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

E板 股权转让系统

场外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即业界所称OTC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证券买卖的市场

天交所挂牌 指在天津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挂牌交易

推荐挂牌 指由主办卷方推荐指导企业进行挂牌

股权融资 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公告前20个交易市价的90%,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1] 不得转让。

公司债 公司债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企业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向一般大众举借款项,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企业债 是指非上市公司发行的是指从事生产、贸易、运输等经济活动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

定向增资 是指非公开的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的行为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

OTC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

溢价 乃指所支付的实际金额超过证券或股票的名目价值或面值。而在基金上,则专指封闭型基金市场的买卖价高于基金单位净资产的价值。们通常说一支股票有溢价,是指在减掉各种手续费等费用之后还有钱。

中小板块 即中小企业板,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以下的创业板块,是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的,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的一种过渡,在中国的中小板的市场代码是002开头的。

流通盘 是指股票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流通量;描述单位为万股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位置。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1] 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0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主板 沪深交易所

IPO 首次公开募股 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1]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募股),是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有限责任公司IPO后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IPO重启后,在239只新股、次新股中,两市已有51支新股破发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借壳上市是指一间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通过把资产注入一间市值较低的已上市公司(壳,Shell),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使母公司的资产得以上市。通常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市盈率指在一个考察期(通常为12个月的时间)内,股票的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率 市盈率是投资者所必须掌握的一个重要财务指标,亦称本益比,是股票价格除以每股盈利的比率。市盈率反映了在每股盈利不变的情况下,当派息率为100%时及所得股息没有进行再投资的条件下,经过多少年我们的投资可以通过股息全部收回。一般情况下,一只股票市盈率越低,市价相对于股票的盈利能力越低,表明投资回收期越短,投资风险就越小,股票的投资价值就越大;反之则结论相反。

恒指 恒生指数,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蓝筹股)市值计算出来的,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的12个月平均市值涵盖率的70%,恒生指数由恒生银行下属恒生指数有限公司负责计算及按季检讨,公布成份股调整。

上证 上海证券综合指数上证综指反映了上海证券交易市场的总体走势

深成 深圳成分股指数。深圳成分股指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通过对所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进行考察,按一定标准选出40家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作为成分股,以成分股的可流通股数为权数,采用加权平均法编制而成。

E板 的门槛要比Q板更高一些,主要还是帮助当今中小企业融资的。

Q板主要是为了帮助那些还在起步阶段或者是创业期的小微企业,同时也为了兼顾其他阶段的企业。为了控制风险,目前Q板还不涉及在线交易,主要是提供一个报价系统,主要的交易方式还是以线下为主。股交中心会帮助企业和投融资各方进行对接。

第8篇:群众路线相关名词解释

相关名词解释

一、党员八项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二、党的领导干部六项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五个不允许

第一,不允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二,不允许“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重用;

第三,不允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不允许参加赌博;

第五,不允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违反规定者要严肃查处;

四、四个坚持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五、三个坚决防止

坚决防止发生暴力恐怖案件、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骚乱事件、坚决防止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六、联系群众五项制度

领导干部调查研究一竿子插到底,各级干部直接联系一批基本群众,各级干部广交一批各民族朋友,年轻干部到一线锻炼,基层干部坚守一线等制度

七、服务群众五项工作

强化领导下访接访工作,强化基层干部进百家门、认百家人、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五百服务”工作,强化社会“五小工作”,解决小难题、调解小纠纷、消除小隐患、平息小信访、侦破小案件,强化部门包村工作,强化单位与社区(村)共建等工作,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

够及时得到处理,严防小问题引发大事端。

八、群众工作五项机制

健全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健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健全基层权力公开运行机制,健全基层综治维稳协调机制,健全群众评议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干部工作实绩机制,推进服务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

九、“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个明显、一个确保

努力实现中央确定的到2015年力争使新疆特别是南疆地区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各族群众生活明显改善、城乡面貌明显改观、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十一、三干两努力

全心全意地干、务求实效地干、争分夺秒地干,只有努力才能改变、只要努力就能改变

十二、七个着力、一个待遇

着力改进学风文风会风,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着力整治跑官要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吃拿卡要问题,着力解决接受会员卡、商业预付卡问题,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各种节庆、论坛、招商会、国际性会议泛滥等问题,着力制止滥建楼堂馆所问题。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配车、秘书配备、公务接待、警卫、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落实不赠送、不接受礼品的规定,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

十三、三个环节二十四个动作

三个环节:

第一环节:学习教育、听取意见。

第二环节:查摆问题、开展批评。

第三环节:整改落实、建章立制。

二十四个动作:(1)前期准备(4个规定动作):党委(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各部门各单位活动方案;成立教育实践活动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7个规定动作):启动部署;民主评议;督导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领导班子征求意见;组织学习;开展学习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督导组汇总所督导单位本环节情况,报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3)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6个规定动作):督导组按要求通报情况,谈话提醒;开展谈心活动;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督导组全程参加民主生活会;召开党支部或党小组专题组织生活会。(4)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4个规定动作):制定领导班子整改方案;开展专项整治;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督导组提出正风肃纪的意见建议;(5)总结评议(3个规定动作):各部门各单位适时召开教育实践活动总结会;对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督导组对所督导单位的教育实践活动情况和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报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9篇:组织工作相关名词解释

组织工作重要名词解释

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了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科学发展观:原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7月28日讲话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的一种方法论,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重大战略思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写入党章,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之一。

中国梦:2012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带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参观中国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展览现场。习近平定义“中国梦”—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

“四群”教育: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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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是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八是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三大战役:为更好地抓住“桥头堡”建设历史机遇,云南省第九次党代会正式确定了打好园区经济、县域经济、民营经济“三大战役”战略方针。

廉政文化“六进”活动: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

跨越发展先锋行动:在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实施“跨越发展先锋行动”,是云南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重大任务,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大举措。主要内容:一是争先进位创发展先锋,形成跨越发展的强大动力;二是执政为民创服务先锋,增强跨越发展的整体合力;三是凝心聚力创和谐先锋,营造跨越发展的良好环境;四是强基固本创云岭先锋,筑牢跨越发展的组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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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买施,“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

文建明工作法:简称乡镇党委“三二”工作法(三制、三定、三教育,两下、两集中)。“三制”是指根据乡镇工作的内容和特点,把乡镇工作分为三类,实行业务工作常抓制、中心工作分组制、应急工作集中制;“三定”是指根据乡镇党委政府承担的职责任务,按照现有领导和工作力量,实行定岗、定员、定酬;“三教育”是指围绕强化乡镇管理和任务落实,对党员、干部、群众进行分类教育,实施党员党性教育、干部爱民教育、群众“十好”教育;“两下”是指围绕推进工作。引导干部眼睛向下、改进作风,实行下访寻问题、下村解难题;“两集中”是指围绕方便群众办事、帮助群众理财,实行集中服务、集中理财。

农事村办:在距离乡镇政府比较远、群众往来办事不方便的村或群众居住比较集中、但又远离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心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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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委员会人选。

公推直选:是指党委直接提名和委任变为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党员个人的自我推荐、党员群众的联名推荐、党组织的推荐这三个环节产生候选人,然后由全体党员直接参与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班子。

党员团员先锋队服务活动:结合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深入开展,云南省积极创新社区管理新模式,坚持“党建带团建”和“社区所需、志愿所能”,在全省范围内组建党员团员志愿服务先锋队进社区开展为民服务活动,在提升社区党团共建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主要内容是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活动、拓展服务平台、落实保障措施。

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深入、四联户”制度:“三深入”指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四联户”指领导蹲点联户:州级领导每年住村不少于7天,直接联系群众不少于3户,县处级领导每年住村不少于10天,直接联系群众不少于5户,乡镇干部每年住村时间不少于60天,结对联系群众不少于10户;部门挂钩联户:州级机关“挂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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