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通关业务介绍

2023-07-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海关通关业务介绍

大连海关分类通关改革介绍-海关总署

大连海关分类通关改革介绍

一、什么是分类通关

分类通关是指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性质和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风险高低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管理的通关作业模式。该模式下,对大部分诚信守法企业的低风险出口货物,实施计算机自动审核、自动放行,对少数企业高风险的货物,实施重点审核、加强查验等管理措施,充分体现企业“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管理原则,实现通关作业方式由“纸面人工为主、逐票审核”向“电子自动为主、重点审核”转变。

二、分类通关改革推进情况

(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于2007年12月27日起,在上海海关启动了通关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

2009年6月起,在全国海关中选择业务量较大的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江门等15个海关启动“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范围为出口的海运和空运货物。

在上海、黄埔海关开展进口货物分类通关改革试点。 在上海海关试行“单证自存、无纸通关”模式。

(二)大连关区

大连海关作为海关总署分类通关改革试点海关,将于7月份从空运出口货物开始实施分类通关改革,并于9月份推广至大窑湾海运口岸。

“事后交单、无纸通关”方式适用于A类及A类以上企业无证无税的出口货物。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三、上海海关试点情况及成效

试点期间共验放917.19万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约占报关单总量的89.97%。

实际监管的有效性得到加强,查验率为2.46%,查获率达7.61%。 通关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当日放行率达99.84%,平均通关速度提高34.62%。

四、分类通关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及推行条件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海关大监管体系的总体要求,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以风险分析为手段,以前期和后续管理为保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报关单(货物)实施分类通关,提高通关 2 效率,优化监管质量,实现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的有机统一,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形成海关与守法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二)基本原则

1.必须有效提高通关效率,实现高效运作与有效监管的有机统一。

2.必须实现海关与企业的双赢

3.必须把风险管理贯穿通关作业的全过程

4.将分类通关改革与更加科学的大连海关监管体系建设相结合 5.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通关改革试点工作

(三)推行前提条件

实现监管场所与海关联网监管,做到电子运抵报告联网传输。 与港区实行双信息放行,对于以“事后交单”方式通关的,实行电子单信息放行。

五、分类通关基本作业模式及流程

分类通关作业以企业守法管理为核心,综合企业类别、商品性质、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海关H2000系统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实时风险分析,根据风险高低,通关现场分别实施“低风险快速放行”、“低风险单证审核”和“高风险重点审核”三种作业模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向海关发送电子运

3 抵信息;

(二)申报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

(三)海关通关系统接受申报后,向申报人发送“现场交单”回执;

(四)企业备齐纸质报关单证到现场海关办理交单手续;

(五)现场关员收取报关单证(包括货物运抵纸面信息),根据H2000系统提示的报关单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处置:

——“低风险快速放行”,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的货物,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自动放行。

在低风险快速放行的报关单中,A类及A类以上企业可选择“事后交单”方式递交纸质报关单证。该方式下,企业以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H2000系统无纸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发送电子放行信息,企业收到海关发送的放行信息回执,自行打印“查验/放行通知书”并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持“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场站收据/运单到监管场所办理装运手续。监管场所凭海关的电子放行信息,验核“查验/放行通知书”和场站收据/运单无误后为企业办理装运手续。

——“低风险单证审核”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低风险但海关需审核相关单证的,现场关员审核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系统自动放行。

——“高风险重点审核”对经H2000系统风险分析或经专业审单确定为高风险的货物,现场关员对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行重点审核,部分高风险货物布控查验。

(六)对于海关放行的货物,系统自动向监管场所发送放行信息,

4 企业凭加盖海关印章的场站收据/运单及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装运手续。

六、注意事项及其它

(一)采用“事后交单”方式通关的企业,须采取“无纸申报”方式录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二)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企业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0日内到海关办理交单验核等相关手续。

(三)涉及监管证件的出口货物不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企业以“无纸申报”方式申报的报关单,经海关审核后可转有纸处理,需申报人打印纸质报关单并备齐随附单证递交现场海关审核。

(四)A类及A类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五)即日起A类及A类以上企业可向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当企业类别调整后,不再适用A类及A类以上管理时,海关将取消其“事后交单”资格。

(六)A类及以上企业经注册地海关同意,并与海关、电子口岸签订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七)分类通关适用于出口海运和空运货物,但转关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不适用,仍按现行模式通关。

(八)条件成熟后,海关系统将实现出口报关单结关后证明联的自动签发,届时企业可到通关现场直接申请打印出口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

(九)部分低风险报关单的审核验放作业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对报关单的规范申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和报关行加强管理,规范申报。

(十)在推行分类通关改革的业务现场,设立“分类通关应急处置岗位”,指定专人及时解决企业分类通关试点工作中的各类疑难问题,同时设置海关分类通关改革咨询专线:

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82515120 机场海关:82618507 大窑湾海关:87937300 A类及A类以上企业“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申请,请递交到大连海关监管通关处通关规范科,地址:人民路75号204房间。

第2篇:清关货物通关业务介绍

清关 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 海关 关境或国境必须向 海关 申报,办理 海关 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 人才 能提货。同样,载运 进出口 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一、 清关 货物通关业务概述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为进一步提高口岸的通关效率,加快通关速度,海关实施"提前 报关 、实货放行"的新通关模式,即运输公司及其代理在运输工具进港前,向海关及时传输准确、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舱单数据,包括 空运 分运单和 海运 分拨舱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海关得到 空运 运单或 海运 舱单数据后即可办理提前 报关 手续,在到货后即可办理实货放行手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 进出口 货物只有在符合国家有关对 外贸 易管理规定、所提供的许可证件齐全有效、经海关检查情况正常,并履行纳税义务后方得以放行。

注意:加工贸易、保税仓储等项下的保税货物、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和物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挪作他用。

有 进出口 经营权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 报关 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物品,可向海关申请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又称经营单位代码)。取得登记编码后,可以持批准文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报关手续。

注意:无论企业是自行还是委托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都必须由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报关员 资格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报关员 管理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 报关员 办理。

二、 清关 货物通关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 报关单 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

三、清关货物通关办事程序

第1步: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填制

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

第2步: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对电子报关数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电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或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符合计算机自动审核条件的,计算机自动完成审征环节的全部作业,向现场海关下达作业指令,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2)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将按设定的派单条件,将报关单数据派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相应的人工审单岗位,同时向申报人员发出"等待处理"的回执或通知。

(3)对因申报不规范而不能通过计算机综合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自动退单,向申报人发出回执或通知,并在回执或通知中注明退单原因。

第3步: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审核通过:如报关单数据经审核符合海关审征作业要求,即预审核通过,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向业务现场海关发送有关指令和数据,同时向申报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2)人工退单:对明显不符合海关统计、征税、监管等有关业务要求且又不构成伪报瞒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予以退单处理,并向申报人发出注明退单原因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应根据有关退单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3)挂起:在审核过程中,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申报人在收到"与海关联系"的通知或回执时应根据通知或回执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在收到"待海关通知"的通知或回执时,则静待进一步的审核通知。

第4步:口岸海关和浦江海关航交所通关现场以及区域海关为进口接单现场,申报人到现场海关接单窗口或派单窗口(一些业务量较大的现场)递交书面 单证 ,办理 单证 审核手续。申报人通常应递交以下 单证 :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4)发票、装箱单、合同、 提单 /运单等随附单据,对于实施"提前报关、实货放行"通关模式的 空运 货物无法提供正本 提单 或运单的,可随附 提单 或运单的复印件;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海关依据对 外贸 易管理制度规定,对进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第5步:海关验核申报人的报关资格,验核通过的,现场接单关员进行接单。有派单窗口的现场派单人员则核对书面单证是否齐全并分派接单窗口。

第6步:现场接单关员验核书面单证。

审核书面单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单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单机(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相符。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项目进行复核。

按作业要求对有关单证进行批注。

如发现单证不齐全、不合法,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7步:申报人持《查验通知单》、报关单备用联、提单场站收据、 海运 提单、发票、装箱单(复印件),到现场海关查验受理部门办理查验计划(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申报人员应作好查验准备。

第8步: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注意:法律规定,当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第9步:查验结束后,申报人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

第10步:办理税费征收手续:

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 关税 、增值税、消费税),对列为反 倾销 货物的征收反 倾销 税,并打印税款缴款书;对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打印滞纳金缴款书。

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到指定银行缴款;对暂时进出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打印保证金收据;对交纳的税费进行 核销 。

第11步:接单现场单证复核关员对电子报关数据、书面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对于情况正常,未设定查验的,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并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及"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对已设定查验的,直接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单证专用章"和"工号章",报关单备用联和提货单退还货主或其代理人。接单现场对查验的单证不再制作关封。

第12步:在获得运输工具到港信息后,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提货单或运单及报关单备用联交口岸风险管理/放行部门,根据计算机的提示进行放行处理。如计算机提示"货物未到港",则不予办理放行手续;如计算机提示"与实卸情况不符或未找到实卸记录",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放行手续。对无需查验的,海关在处理完计算机操作后即在正本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计算机自动将有关实货放行电子信息传送至港区或机场 货代 ,货主即可办理放行手续。对需查验的货物,放行关员在提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查验章"退还货主,由货主带至查验点接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

第13步:申报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 签证 手续: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向申报人签发进口付汇证明联和加工贸易海关 核销 联。

四、清关货物通关办事对象的义务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或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2、需交验以下材料:(1)报关员证;(2)代理报关委托书;(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6)对 外贸 易管理制度规定应向海关递交,海关凭以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被动出口配额证、检验检疫入(出)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文物出口许可证、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许可证明等;(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3、须履行的义务:

(1)如实申报;

(2)缴纳税款和其他应缴费、金;

(3)接受海关检查,配合海关查验。

五、清关货物通关办事机构的义务

1、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经审核有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向现场海关发送指令,并向申报人发送"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退单、"与海关联系"等信息;

2、现场海关根据单单、单机审核结果和有关指令,进行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等相应操作。

六、清关货物通关办事时限

通关管理处审单中心自收到电子报关数据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结果发送审结、退单等信息。

现场海关对查验和化验货物,在查验和化验完毕后,情况正常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办理放行手续。所有货物在货主或报关企业付清税费后,海关及时办结放行手续。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自海关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签发。

注意:以上时限规定,应排除以下特殊情况所占用时间:(1)计算机运行故障;(2)进出口货物存在走私违规嫌疑,海关进行调查;(3)其它特殊情况。

第3篇:腾冲海关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通关指引

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操作指引

(企业篇)

一、 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资格申请

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具体作业如下:

1. 企业向海关书面申请

企业持书面申请报告,向注册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单位:负责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的现场海关。 2. 企业与海关电子协议

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企业持法人卡登陆互联网IE浏览器后建议浏览器输入(点击页面左侧“安全技术服务用户登录”--“快速入口”,点击选择相应地址),与海关、电子口岸签署无纸通关电子协议。

受理单位:负责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的现场海关。

二、 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作业流程(附件1)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1. 无纸申报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方式或“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2. 随附单据上传

2.1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2.2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且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不需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企业应根据海关规定自行保管相关单证。

2.3 企业代理委托协议书可采取电子协议形式,也可采取纸质扫描成“pdf”文档格式的方式上传海关。

2.4 随附单据格式:上传格式需为pdf文档,每类电子随附单据只能为1个pdf文件,每个文件为1个报文,每个报文不能超过20M,每页不能超过200k,200dpi,黑白灰度。

3. 委托代理报关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可采取电子委托协议或采取纸质委托协议扫描传输方式上传。

(1)电子委托协议申请: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 (2)若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未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则按照纸面签订协议方式,通过扫描生成“pdf”格式传输给海关,随附单据类型选择 “纸质随附单据”。

4. 无纸验放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和申报人发送放行信息。对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凭海关放行信息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对未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海关确认报关单已放行的,在企业递交的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场所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单证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

三、 通关无纸化进出口货物适用范围 1. 许可证件

涉及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2. 涉税

涉及税费但未选择电子支付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3.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暂不适用。

四、 查阅、复制、删改单 1. 查阅、复制

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档案时,按照现行档案出证相关规定办理。

2. 删改单

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报关单如需修改/撤销的,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报关单修/撤单功能”提交申请。该项业务功能因系统原因,尚未上线运行,须待海关另行通知。

昆明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分析中心,制卡联系电话:0871- 3016523;业务联系电话:0871- 3016225 附件:

1、通关无纸化改革相关系统介绍(对外版)

第4篇:加纳海关通关相关规定

1、加纳多数进口商品需特定的进口许可证。只有少数一些商品可在公开一般许可证范围内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许可证失效后发运的货物会当作非法进口的货物处理,同样,在许可证开具前装运货物也会受到处罚。

2、加纳海关发票3份。所有按价...1、加纳多数进口商品需特定的进口许可证。只有少数一些商品可在"公开一般许可证"范围内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许可证失效后发运的货物会当作非法进口的货物处理,同样,在许可证开具前装运货物也会受到处罚。

2、加纳海关发票3份。所有按价值征税或主要按价值征税的商品,计征关税时需提交用英语填写的海关发票。海关发票需详细填写,内容包括:载运定额、运费、货包的唛头、号码、数量和种类、尺码和重量、保险细节、进口许可证号码。如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由加纳进口商支付,则不需在海关发票上填写有关数额。填写回扣时,应注明回扣的形式。海关发票无需公证。

3、加纳商业发票份数视进口商要求而定。不需公证。但商业发票内容需包括海关发票上所有要求填写的内容。如商品以到岸价(cif)价出售,则需注明离岸价(fob)价和到岸价(cif)单项费用。对棉毛混纺织品及人造丝混纺织品,需在发票上注明各种纤维的百分比。如出口商是中间商,则应另外提供1份"厂商、生产者、最后加工者或货物持有人"的发票。如出口中间商即货物持有人,而且海关发票、商业发票上都注明了"货物持有人发票",则上述发票可免。在此情况下,出口商最好在海关发票、商业发票上各附1份如下声明:"我/我们确认本发票所提及货物为现货。"传真签字不予接受。

4、加纳免原产地证明书。个别情况例外。

5、加纳出口货物需提供检验证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s)。加纳银行规定,自1972年5月9日起,所有货物发运前都需经质量、数量和价格检验。价值在fob价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和个人、家庭用货物以及加纳很可行随时决定的其他货物除外。加纳凭检验证书付款。证书需在发货前及时申请。质量、数量检查原则上在制造商的工厂进行。

6、加纳只有由海关检查员认可的、无商业价值的样品可免税。通常仅认可已没有任何价值的样品。

第5篇:中国海关通关须知

旅客您好!中国海关谨向您致意!

为便于您通关,现将中国海关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一、 进出境旅客通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收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史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即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 部分限制进出境物品

烟、酒

旅行自用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单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

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居民旅客携带1,000美元(非居民旅客5,000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现钞进境,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验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额核放。旅客携带上述情况以外的外汇出境,海关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文物(含己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 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经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请不要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不据实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中药村、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成药,中成药不准出境。

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三、 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税办法

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了专用税则、税率。现行税率共有五个税极:免税、20%、50%、100%、200%。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 禁止进出境物品 禁止进境物品:

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 各种烈性毒药;

5.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物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1.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

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 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是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4.5.

6.

7.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携带文物者;携带货物、货样者;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8.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海关在旅客通过申报台后开始查验旅客行李物品时,将不再接受旅客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 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第七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具体申报手续、适用单证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

第九条 进出境旅客违反本规定或者未将海关暂准免税放行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实施。

三 海关对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监管

旅客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携带上述限额内的人民币出入境,在实行“红绿通道”制度的海关现场,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超出限额的,应选择“红色通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予以退运,不按规定申报的,另予以处罚。依据规定,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海关对文物的监管

旅客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旅客购自有权经营文物的商店(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的文物,海关凭“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和中国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验放行。旅客在中国国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如家传旧存文物和亲友赠送的文物,凡需要携带出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国文物管理部门鉴定。目前,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八个口岸设有鉴定机构。经过鉴定准许出口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开具出口许可证明。文物出境时,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的出口许可证明放行。

第6篇:海关通关关区代码表

关区代码 0100 0101 0102 0103 0104 0105 0106 0107 0108 0109 0110 0111 0112 0113 0114 0115 0116 0117 0118 0119 0121 0123 0124 0125 0126 0127 0128 0200 0201 0202 0203 0204 0205 0206 0207 0208 0209 0210 0211 0212 0220 0400 关区名称 北京关区 机场单证 京监管处 京关展览 京一处 京二处 京关关税 机场库区 京通关处 机场旅检 平谷海关 京五里店 京邮办处 京中关村 京国际局 京东郊站 京信 京开发区 十八里店 机场物流 京调查局 机场调技 北京站 西客站 京加工区 京快件 京顺义办 天津关区 天津海关 新港海关 津开发区 东港海关 津塘沽办 津驻邮办 津机场办 津保税区 蓟县海关 武清海关 津加工区 津物流园 津关税处 石家庄区 0401 0402 0403 0404 0405 0406 0407 0408 0500 0501 0502 0503 0504 0600 0601 0602 0603 0604 0605 0606 0607 0608 0609 0610 0700 0701 0702 0703 0704 0705 0706 0707 0708 0709 0710 0800 0801 0802 0803 0804 0805 0806 0807 0808 石家庄关 秦皇岛关 唐山海关 廊坊海关 保定海关 石关邯办 秦加工区 沧州海关 太原海关 并关监管 并机场关 大同海关 侯马海关 满洲里关 海拉尔关 额尔古纳 满十八里 满赤峰办 满通辽办 满哈沙特 满室韦 满互贸区 满铁路 满市区 呼特关区 呼和浩特 二连海关 包头海关 呼关邮办 二连公路 包头箱站 策克口岸 毛道口岸 满达口岸 珠恩口岸 沈阳关区 沈阳海关 锦州海关 沈驻邮办 沈驻抚顺 沈开发区 沈驻辽阳 沈机场办 沈集装箱 0809 0810 0811 0900 0901 0902 0903 0904 0905 0906 0907 0908 0909 0930 0931 0932 0940 0941 0950 0960 0980 1500 1501 1502 1503 1504 1505 1506 1507 1508 1509 1511 1515 1516 1517 1518 1519 1521 1525 1526 1527 1529 1531 1537 沈阳东站 葫芦岛关 辽沈加区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 大连机场 连开发区 连加工区 开北良办 连保税区 连物流园 连大窑湾 大连邮办 丹东海关 丹本溪办 丹太平湾 营口海关 营盘锦办 鲅鱼圈关 大东港关 鞍山海关 长春关区 长春海关 长开发区 长白海关 临江海关 图们海关 集安海关 珲春海关 吉林海关 延吉海关 长春机办 图们车办 集海关村 珲长岭子 吉关车办 延吉三合 一汽场站 图们桥办 集安青石 珲春圈河 延吉南坪 长春东站 珲沙坨子

1539 1547 1549 1557 1559 1591 1593 1595 1596 1900 1901 1902 1903 1904 1905 1906 1907 1908 1909 1910 1911 1912 1913 1914 1915 1916 1917 1918 1919 1920 1922 1923 1924 1925 2200 2201 2202 2203 2204 2205 2206 2207 2208 2209 延开山屯 珲加工区 延古城里 珲春车办 延吉邮办 长春邮办 长白邮办 图们邮办 集安邮办 哈尔滨区 哈尔滨关 绥关铁路 黑河海关 同江海关 佳木斯关 牡丹江关 东宁海关 逊克海关 齐齐哈尔 大庆海关 密山海关 虎林海关 富锦海关 抚远海关 漠河海关 萝北海关 嘉荫海关 饶河海关 哈内陆港 哈开发区 哈关邮办 哈关车办 哈关机办 绥关公路 上海海关 浦江海关 吴淞海关 沪机场关 闵开发区 沪车站办 沪邮局办 沪稽查处 宝山海关 龙吴海关 2210 2211 2212 2213 2214 2215 2216 2217 2218 2219 2220 2221 2222 2223 2224 2225 2226 2227 2228 2229 2230 2231 2232 2233 2234 2235 2236 2237 2238 2239 2240 2241 2242 2243 2244 2245 2246 2247 2248 2249 2300 2301 2302 2303 浦东海关 卢湾监管 奉贤海关 莘庄海关 漕河泾发 虹桥开发 沪金山办 嘉定海关 外高桥关 杨浦监管 金山海关 松江海关 青浦海关 南汇海关 崇明海关 外港海关 贸易网点 普陀区站 长宁区站 航交办 徐汇区站 洋山市内 船监管处 浦东机场 沪钻交所 松江加工 洋山芦潮 松江B区 青浦加工 闵行加工 漕河泾加 沪业一处 沪业二处 沪业三处 上海快件 沪金桥办 保税物流 沪化工区 洋山港区 洋山保税 南京海关 连云港关 南通海关 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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