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爆炸事故案例学习

2023-07-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昆山爆炸事故案例学习

“8.2”昆山粉尘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背景

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昆山经济开发区,创办于1998年,已有10多年的历史,主要从事铝合金表面处理,表面镀层有铜镍铬,对高低档的铝合金制品均可以进行电动加工。公司通过了相关的ISO和美国的OEM认证,厂房面积达到五万多平方,职工有五百多名,有4条现代化全自动电镀生产线。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37分许,该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当时在车间上班的员工261人。爆炸发生后,当场确认死亡44人,随后在前往医院救治途中和在抢救过程中死亡24人,截至8月4日,爆炸共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二、事故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风险辨识不全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现场作业人员密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加重了人员伤害。

三、经验教训

粉尘的爆炸可视为由以下三步发展形成的:第一步是悬浮的粉尘在热源作用下迅速地干馏或气化而产生出可燃气体;第二步是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而燃烧;第三步是粉尘燃烧放出的热量,以热传导和火焰辐射的方式传给附近悬浮的或被吹扬起来的粉尘,这些粉尘受热汽化后使燃烧循环地进行下去。随着每个循环的逐次进行,其反应速度逐渐加快,通过剧烈的燃烧,最后形成爆炸。

1、粉尘爆炸的概念

粉尘爆炸是指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温度),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爆炸发生,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高温高压,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2、粉尘爆炸产生的条件

(1)可燃性粉尘以适当的浓度在空气中悬浮,形成人们常说的粉尘云; (2)有充足的空气和氧化剂; (3)有火源或者强烈振动与摩擦。

3、粉尘爆炸的爆炸原理

一般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原因是都有较强的还原剂H、C、N、S等元素存在,当它们与过氧化物和易爆粉尘共存时,便发生分解,由氧化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或者气体量虽小,但释放出大量的燃烧热。粉尘爆炸的难易与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环境条件有关。这些导电不良的物质由于与机器或空气摩擦产生的静电积聚起来,当达到一定量时,就会放电产生电火花,构成爆炸的火源。

4、粉尘爆炸的主要特点

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就是多次爆炸。第一次爆炸气浪,会把沉积在设备或地面上的粉尘吹扬起来,在爆炸后短时间内爆炸中心区会形成负压,周围的新鲜空气便由外向内填补进来,与扬起的粉尘混合,从而引发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会更高,破坏力更大。(2)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一般在几十毫焦耳以上。(3)与可燃性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5、粉尘爆炸的影响因素 物理化学性质

物质的燃烧热越大,则其粉尘的爆炸危险性也越大,例如煤、碳、硫的粉尘等;越易氧化的物质,其粉尘越易爆炸,例如镁、氧化亚铁、染料等;越易带电的粉尘越易此起爆炸。粉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互相碰撞、磨擦等作用,产生的静电不易散失,造成静电积累,当达到某一数值后,便出现静电放电。静电放电火花能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粉尘爆炸还与其所含挥发物有关。如煤粉中当挥发物低于10%时,就不再发生爆炸,因而焦炭粉尘没有爆炸危险性。 颗粒大小

粉尘的表面吸附空气中的氧,颗粒越细,吸附的氧就越多,因而越易发生爆炸,而且,发火点越低,爆炸下限也越低。随着粉尘颗粒的直径的减小,不仅化学活性增加,而且还容易带上静电。粉尘的浓度与可燃气体相拟,粉尘爆炸也有一定的浓度范围,也有上下限之分。但在一般资料中多数只列出粉尘

6、粉尘爆炸的主要危害 (1)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2)容易产生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会更高,破坏性更强,威力更大。

(3)能产生有毒气体。一种是一氧化碳;另一种是爆炸物(如塑料)自身分解的毒性气体。毒气的产生往往造成爆炸过后的大量人畜中毒伤亡,必须充分重视。

7、粉尘爆炸的防范措施

如采用有效的通风和除尘措施,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在设备外壳设泄压活门或其他装置,采用爆炸遏制系统等。对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必须严格按照防爆技术等级进行设计,并单独设置通风、排尘系统。要经常湿式打扫车间地面和设备,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保证系统要有很好的密闭性,必要时对密闭容器或管道中的可燃性粉尘充入氮气、二氧化碳等气体,以减少氧气的含量,抑制粉尘的爆炸。 常用的防护措施或方案主要有四种:遏制、泄放、抑制、隔离。在实际应用中,并不是每一种防护措施单独使用,往往采用多种防护措施进行组合运用,以达到更可靠更经济的防护目的。

综上所述,在工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伴随的粉体爆炸事故日益增加,非常普遍,并且给工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甚至远远超出了火灾带来的危害。根据国际标准规范的指导,为了工业的安全生产,为了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又由于爆炸的不确定性,务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设计、制造、使用带危险性的粉体设备时,应当给工业粉体设备上保险:采取合适的防护措施进行防爆。

四、事故启示 纵观安全生产事故中,大多数企业存在着制度不落实,制度挂在墙上,应付检查,形同虚设,企业主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工作,把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与创造经济效益,争取最大利润对立起来。企业主还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企业不会出安全事故,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悔莫及,给劳动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不幸,企业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和问责。因此,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这绝不是小题大做。

一是要克服侥幸心理,思想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做得怎么样,很大程度取决于企业主思想上重视程度,对职工生命的关心就是对职工最大的关心,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家庭幸福美满,关系到企业和谐稳定。安全生产也是效益,是口碑,一个经常出安全事故的企业,劳动者怎么敢去应聘,怎么去工作。因此,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宣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企业经营者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要克服麻痹心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组织,要把安全工作当作企业经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要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制度,要把安全制度的学习纳入职工教育培训中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安全制度落实到位,要在构建安全文化上下功夫,注重预防,要用事故教训推动企业落实责任。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排除,让安全的意识扎根在职工的心窝上,落实在企业日常管理中。

三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加强安全的督促检查。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查,要把安全工作与部门、车间负责人的聘任、晋升、奖励、考核结合起来,使他们重视安全、落实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网无漏洞。要克服形式主义,认为企业安全检查就是走走过场,应付一下。要对安全生产有作为、有成效的部门和人进行奖励,对无视安全、漠视职工生命的行为给予重罚,提高安全管理者的法治理念,要坚决打击企业不重视安全,草菅人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劳动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心。劳动者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安全工作最大的隐患,必须加强安全常识和责任心教育,让劳动者思想上的“安全弦”不松懈。要充分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安全事故为教材,举办安全大讨论,班组例会等教育职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认识到安全生产对家庭、对企业的重要性。发生安全事故对家庭、对企业都没有好处,安全工作要反复讲、天天讲,入心、入脑,见行动,增强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劳动者的预防事故,自救、互救能力,在企业营造安全和谐文化。

五是工会组织要主动作为担当,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工会组织要切实贯彻《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配合企业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常识,提供政策法规、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自觉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不怕得罪人,克服老好人思想,主动作为,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检查,加强劳动保护,督促企业贯彻《社保法》,主动为职工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站出来,并予以纠正,防患于未然。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2篇:“8.2”昆山粉尘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章 勇(上饶市安监局副局长)

(2014年10月20日)

一、事故背景

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坐落于昆山经济开发区,创办于1998年,已有10多年的历史,主要从事铝合金表面处理,表面镀层有铜镍铬,对高低档的铝合金制品均可以进行电动加工。公司通过了相关的ISO和美国的OEM认证,厂房面积达到五万多平方,职工有五百多名,有4条现代化全自动电镀生产线。2014年8月2日上午7时37分许,该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当时在车间上班的员工261人。爆炸发生后,当场确认死亡44人,随后在前往医院救治途中和在抢救过程中死亡24人,截至8月4日,爆炸共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

二、事故分析

(一)事故原因

该起事故是由粉尘发生爆炸引起的,该公司问题和隐患长期没有解决,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导致爆炸发生,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七个方面:

1、根据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初步掌握的情况,企业厂房没有按二类危险品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违规双层设计建设生产车间,且建筑间距不够。

2、生产工艺路线过紧过密,2000平方米的车间内布臵了29条生产线,300多个工位。

3、除尘设备没有按规定为每个岗位设计独立的吸尘装臵,除尘能力不足。

4、车间内所有电器设备没有按防爆要求配臵。

5、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不完善、不落实,没有按规定每班按时清理管道积尘,造成粉尘聚集超标;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没有按规定配备阻燃、防静电劳保用品;违反劳动法规,超时组织作业。

6、当地政府的有关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力。

7、问题和隐患长期没有解决,粉尘浓度超标,遇到火源,发生爆炸,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中荣金属制品公司,主要责任人是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吴基滔等相关负责人。

(二)经验教训

粉尘的爆炸可视为由以下三步发展形成的:第一步是悬浮的粉尘在热源作用下迅速地干馏或气化而产生出可燃气体;第二步是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而燃烧;第三步是粉尘燃烧放出的热量,以热传导和火焰辐射的方式传给附近悬浮的或被吹扬起来的粉尘,这些粉尘受热汽化后使燃烧循环地进行下去。随着每个循环的逐次进行,其反应速度逐渐加快,通过剧烈的燃烧,最后形成爆炸。

1、粉尘爆炸的概念。粉尘爆炸是指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温度),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爆炸发生,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高温高压,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2、粉尘爆炸产生的条件。(1)可燃性粉尘以适当的浓度在空气中悬浮,形成人们常说的粉尘云;(2)有充足的空气和氧化剂;(3)有火源或者强烈振动与摩擦。

3、粉尘爆炸的爆炸原理。一般比较容易发生爆炸事故的粉尘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原因是都有较强的还原剂H、C、N、S等元素存在,当它们与过氧化物和易爆粉尘共存时,便发生分解,由氧化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或者气体量虽小,但释放出大量的燃烧热。粉尘爆炸的难易与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环境条件有关。这些导电不良的物质由于与机器或空气摩擦产生的静电积聚起来,当达到一定量时,就会放电产生电火花,构成爆炸的火源。

4、粉尘爆炸的主要特点。粉尘爆炸的最大特点就是多次爆炸。第一次爆炸气浪,会把沉积在设备或地面上的粉尘吹扬起来,在爆炸后短时间内爆炸中心区会形成负压,周围的新鲜空气便由外向内填补进来,与扬起的粉尘混合,从而引发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会更高,破坏力更大。(2)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一般在几十毫焦耳以上。(3)与可燃性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5、粉尘爆炸的主要危害。(1)具有极强的破坏性;(2)容易产生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时,粉尘浓度会更高,破坏性更强,威力更大。(3)能产生有毒气体。一种是一氧化碳;另一种是爆炸物(如塑料)自身分解的毒性气体。毒气的产生往往造成爆炸过后的大量人畜中毒伤亡,必须充分重视。

6、粉尘爆炸的防范措施。如采用有效的通风和除尘措施,严禁吸烟及明火作业。在设备外壳设泄压活门或其他装臵,采用爆炸遏制系统等。对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必须严格按照防爆技术等级进行设计,并单独设臵通风、排尘系统。要经常湿式打扫车间地面和设备,防止粉尘飞扬和聚集。保证系统要有很好的密闭性,必要时对密闭容器或管道中的可燃性粉尘充入氮气、二氧化碳等气体,以减少氧气的含量,抑制粉尘的爆炸。 常用的防护措施或方案主要有四种:遏制、泄放、抑制、隔离。在实际应用中,并不是每一种防护措施单独使用,往往采用多种防护措施进行组合运用,以达到更可靠更经济的防护目的。

综上所述,在工业高速发展的今天,伴随的粉体爆炸事故日益增加,非常普遍,并且给工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甚至远远超出了火灾带来的危害。根据国际标准规范的指导,为了工业的安全生产,为了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又由于爆炸的不确定性,务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设计、制造、使用带危险性的粉体设备时,应当给工业粉体设备上保险:采取合适的防护措施进行防爆。

三、事故启示

纵观安全生产事故中,大多数企业存在着制度不落实,制度挂在墙上,应付检查,形同虚设,企业主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工作,把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与创造经济效益,争取最大利润对立起来。企业主还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企业不会出安全事故,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悔莫及,给劳动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不幸,企业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和问责。因此,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这绝不是小题大做。

一是要克服侥幸心理,思想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做得怎么样,很大程度取决于企业主思想上重视程度,对职工生命的关心就是对职工最大的关心,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家庭幸福美满,关系到企业和谐稳定。安全生产也是效益,是口碑,一个经常出安全事故的企业,劳动者怎么敢去应聘,怎么去工作。因此,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宣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企业经营者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臵,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要克服麻痹心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组织,要把安全工作当作企业经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同布臵、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要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制度,要把安全制度的学习纳入职工教育培训中来,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安全制度落实到位,要在构建安全文化上下功夫,注重预防,要用事故教训推动企业落实责任。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排除,让安全的意识扎根在职工的心窝上,落实在企业日常管理中。

三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加强安全的督促检查。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查,要把安全工作与部门、车间负责人的聘任、晋升、奖励、考核结合起来,使他们重视安全、落实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网无漏洞。要克服形式主义,认为企业安全检查就是走走过场,应付一下。要对安全生产有作为、有成效的部门和人进行奖励,对无视安全、漠视职工生命的行为给予重罚,提高安全管理者的法治理念,要坚决打击企业不重视安全,草菅人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劳动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安全责任心。劳动者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安全工作最大的隐患,必须加强安全常识和责任心教育,让劳动者思想上的“安全弦”不松懈。要充分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安全事故为教材,举办安全大讨论,班组例会等教育职工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流程,认识到安全生产对家庭、对企业的重要性。发生安全事故对家庭、对企业都没有好处,安全工作要反复讲、天天讲,入心、入脑,见行动,增强劳动者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劳动者的预防事故,自救、互救能力,在企业营造安全和谐文化。

五是工会组织要主动作为担当,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工会组织要切实贯彻《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配合企业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常识,提供政策法规、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自觉承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不怕得罪人,克服老好人思想,主动作为,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检查,加强劳动保护,督促企业贯彻《社保法》,主动为职工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坚决站出来,并予以纠正,防患于未然。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3篇:江苏昆山中荣工厂爆炸事故有感

下午看到新闻,江苏昆山中荣工厂爆炸事故死亡人数已升至75人,185人受伤,估计死亡人数还会进一步上升,事故已被定为重大责任事故。从新闻上看到那些在厂门口、医院外焦急等待着自己儿女、亲人的白发苍苍的老人,不禁让人心酸,祈求类似的“灾难”不要再发生,同时也思考我们公司如何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作为一名安全管理者,结合公司特点及实际,有以下重点内容需要告知和提醒大家。

1、岗位或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所以要认真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制定出针对危险源的具体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这些内容都必须要求员工学习和掌握,并严格落实。

昆山中荣工厂发生事故的危险源是金属粉尘,而我们公司火灾或爆炸最大的危险源是易燃易爆溶剂,避免易燃易爆溶剂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就是要控制好这些易燃易爆溶剂,避免其与空气形成火灾、爆炸性氛围,另外就是要杜绝火源。控制溶剂重点是要避免发生“跑冒滴漏”,具体预防措施列举如下:

1)放热反应速率必须可控,涉及到物料配比、加入顺序、冷却介质的有效性等; 2)设备内易燃易爆物料溶剂体积不得超标;

3)蒸馏或回流操作的温度设定或者蒸汽阀门控制必须合适,另外还要保障冷凝器介质冷凝效果良好。

4)各设备、管道、法兰密封性必须可靠;

5)阀门开关必须正确,既要避免溶剂泄露,又要防止设备憋压。

6)尽量降低或避免易燃易爆溶剂直接暴露(或者缩短暴露时间)而造成的溶剂挥发和扩散。特别提醒应养成使用车间抽风管对局部溶剂挥发点进行抽风的习惯。

引发事故的火源很多,如烟火、化学反应热、炽热的表面、雷电、电气火花、静电、电 焊等动火,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做好电焊等动火作业的管理及静电的预防管理,这两方面都有专门的制度规定,不再赘述。

2、除了向员工宣贯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外,还要重视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公司安全管理为了谁?这么简单的问题有些人是有不同的答案。有些人认为公司抓安全是领导怕发生安全事故受到法律制裁,有人认为上级抓安全是为升职做资本,有人认为专职安监人员狠抓安全是为了取悦公司领导。不可完全否认这些答案,但是公司狠抓安全,谁是最大的受益者呢?肯定是我们的员工了。大家想想看,我们每年都有很多安全培训、我们在安全方面有很多投入,我们的操作中有很多规定或者步骤都是与安全相关的,这些工作都会降低生产效率,而且直接或间接与经济挂钩的,最终会降低公司利润的。公司既然愿意降低生产效率并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安全最大受益者的我们,为什么还要在日常生产工作中投机取巧、规章操作呢?不要图一时的轻松而投机,这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大的不负责。作为一个青年或青壮年,我们肩负有太多太多的责任,有家庭责任,也有社会责任。为了自己、为了亲人、为了朋友、为了我们共同工作和生活的圈子,请珍爱生命,远离违章。

3、预防事故发生非常重要的一个工作就是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巡查和监护,尽可能早的发现异常情况,从而采取有效措施,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公司关于现场巡查和监护也有规定,但是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从专职安监人员检查的问题可看出,各辖区虽有自查,但存在走过场的情况;监护方面,有些区域没有做到全时段监护,有些虽有监护人,但如同站桩。

4、一定要重视内部管理,要敢管、会管。

1)就一个部门而言,从老师傅到领班、到主管、再到部门领导,每一个层级都要积极主动的进行管理,制止、查处违章、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将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灭。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各部门管理状况的检验。引用环保工作理念,就是我们各部门要强化“前端控制”,不能依赖安全部门通过检查、罚款的手段去扭转自己部门的现状。

2)日常管理中,总会遇到一些屡教不改或者无视安全管理工作的“钉子户”和“毒素”,作为各级管理者,特别是基层的领班、主管,要敢于拔钉子、排毒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病症”的扩散,才能彻底扭转安全局面。不要奢望每名员工都理解我们的严格管理和处罚,安全工作没有情面可讲,现在对员工的严厉,就是对员工的爱护。

3)要注重过程管控,不要安排完工作就只等验收结果。安全事故的发生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有些违章不是每次都会发生事故,所以只从结果上是看不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对一线员工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和苗头要及时就行纠正和批评教育。

以上是个人从事安全工作的一些体会和建议,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第4篇:观爆炸事故案例有感

今天看了全国加气站一些爆炸事件后深有感触,那一幕幕触目惊心,支离破碎的场面,真是惨不忍睹,那是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加气站一个高压高危行业,安全太重要了,出不得任何安全事故,任何事故都是大事故,所以要求我们站内工作人员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绷紧安全这道弦,任何的麻痹大意和不负责都有可能酿成大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气站运行这么多年来我总结了一下安全不外乎以下几点:

1、站内设备运行安全;

2、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

3、各加气车辆气瓶的安全;

站内设备的运行我们有完善的维护保养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只要我们负责任的去做好每一件事情,认真的按要求去维护保养严格按要求去操作,仔细的巡回检查,立足于早发现早处理,不带病运行,使设备时刻处在最佳的工作状态,就能将事故拒之门外。站内的压力容器我们保证严格的按期检验,使我们的压力容器时刻在有效期内,加上平时的仔细检查看有无泄漏、变形、裂纹等异常现象,随时检查随时报告,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正常。加气车辆上不合格的钢瓶就是流动炸弹,多少因为钢瓶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和加气站报废的事例,这足够引起我们高度的警惕,这就要求我们加气员在加气中对每一个车载钢瓶都要认真检查,证件不全的坚决不加,钢瓶不合格的坚决不能加 ,严格执行“七不加”制度,真正的拒绝流动炸弹,才

能保证我们的人身安全和工作场地的安全,气站经过这几年的运营,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已非常完善,这么多加气站发生事故的原因大多是人的因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遵守安全规定,麻痹大意而导致的事故,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这是一直以来反复强调的安全理念,有了安全我们的生产才有意义,有了安全我们的工作才有意义,有了安全才有一切!

警钟长鸣,安全第一!

让我们用实际行动确保加气站的安全!

自由人

第5篇:燃气爆炸事故审判案例

《徐州审判》2011年第2期:许吉良等人与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商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作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宋柏 张新建

发布时间:2011-06-01 16: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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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吉良。

原告何艳霞。

原告程茜。

原告许涵锐。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原告许吉良、何艳霞、程茜、许涵锐诉称,2009年5月1日14时56分,原告位于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楼房的厨房内因天然气泄露发生爆炸失火,原告亲属许丰驿在该起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原告找到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被告以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从事的天然气经营属于易然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法律规定对易燃然易爆的高度危险行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无论被告是否有过错,均应对此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411040元、丧葬费15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24元、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中的428468元。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辩称,

一、根据徐州市消防支队、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共13名专家《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显示的内容,专家组分阶段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结果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结果作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重要依据。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为:厨房内泄露的天然气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抽油烟机电火花爆炸起火。而依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规定,可以明确界定,属于被告方面承担的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未出现任何燃气泄露情况,因此被告对于该次因天然气泄露引发的事故没有任何过错。

二、燃气虽然属于易燃、易爆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作为家用天然气,只要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就能够控制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不具备高度危险性,而且本案中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也非被告在作业过程中引起,因此不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而应按照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处理。另外,根据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认定的事实,许丰驿系跳楼头部先坠地导致死亡,与天然气泄露无直接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不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许吉良与何艳霞系夫妻关系,其子许丰驿在2009年5月1日因天然气泄露发生的爆炸事故中死亡,原告程茜系许丰驿之妻,原告许涵锐系许丰驿之女。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居住于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的许丰驿(包括原告)之间存在燃气供应合同关系。

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原对徐州市居民供应人工煤气。2008年7月20日,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派员对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的室内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胶管老化、非专用或标准管,胶管无管束等安全隐患,随即向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该通知单标明了上述隐患及隐患等级,并建议在2008年8月20日前以更换胶管或改造为镀锌钢管、增装管束的方式进行整改。许丰驿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同日,被告向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安全用气知识手册》,其中介绍了燃气的种类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处理燃气泄露等基本常识;承诺定期免费安全检查,为客户消除家中燃气管道、燃气具、燃气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摘登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个用户各自负责维修和更换的燃气设施的范围。其后许丰驿及其家人未对隐患部位进行整改或更换。

2008年10月,被告对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在内的片区实施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作。2008年10月11日,被告委托镇江市京口区鹏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派员对原告家中的灶具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原告许吉良在天然气置换工作单(灶具)上签字。

2009年5月1日14时许,徐州市泉山区铜东街23号楼3单元501室发生天然气泄露,与开启抽油烟机所产生的电火花与空气中形成天然气混合气体相遇,导致爆炸起火。14时56分,徐州市119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徐州消防支队侯山沃中队派3辆消防车、16名消防官兵前往扑救,15时20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发生爆炸时在房间的许丰驿在消防官兵赶到前跳楼身亡。经现场勘验,室内门窗、玻璃被大部分被炸毁,卧室被褥、床、电视机、电脑、空调等物品烧毁,其他房间顶部有烟熏痕迹。

事故发生后,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单位组织有关的专家对该住房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部分进行气密性试验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进行带气(天然气)试验,试验时有死者家属及港华公司代表等参与,试验结果载入《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结论为:(试验部分)未发现漏气点。

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按各项损失的70%进行赔偿,即428468元。其损失构成为:死亡赔偿金411040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20年)、丧葬费1583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224元、财产损失3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问题放弃了对财产损失的主张。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一、对于本案涉及的天然气爆炸事件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二、本案处理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还是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原告使用天然气是否存在过错;

五、被告是否应当免除商品责任。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无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保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条确定了经营者的警示义务。这种警示目的在于让不知道存在危险的消费者,告知其危险性,并使消费者认识或知悉商品的危险性,使消费者能够保护自己。天然气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的气体,在运输、使用过程中都必须注意安全。被告燃气公司作为特许经营的企业,在对用户提供供气服务过程中既要保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供气,也要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检查。本案中,被告一方面保障天燃气出口压力符合民用标准,并通过天然气加臭处理,保障使用安全并在燃气泄露时及时引起消费者的警觉,另一方面于2008年7月20日派员对原告室内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住户存在胶管老化、胶管无管束等安全隐患,并以书面形式向居住于该房屋中的许丰驿发放了《客户室内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用户对此进行整改;同时向许丰驿发放的还有《安全使用燃气知识手册》,介绍了燃气的种类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处理燃气泄露等基本常识和注意事项等,故被告履行了法定警示义务,被告并无过错。

二、关于本案的归责原则。消保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价值主要在于促使经营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安全,减少消费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瑕疵商品或服务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该条款一方面确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促使经营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确立了损害赔偿的无过错原则,全面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供用天然气的消费关系,故原告主张本案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无过错原则成立。

三、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系因天然气泄露后,在空气中的形成混合型气体遇抽油烟机开启时产生的电火花而发生爆炸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事故,该事实已为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所确认,原、被告双方对该认定书的内容均无异议。而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表和表前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修、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因此天然气泄露点为认定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连接点。根据由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燃气管理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出具的《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发生爆炸事故的房屋内的燃气表前阀门至灶前阀门(包括燃气表、管道、管件)及从立管通往用户燃气灶前阀门部分未发现漏气点,该试验报告的结论排除了天然气的泄露点在被告负责维护、更新的设施范围内。上述《关于对“5.1”火灾徐州市泉山区奎山街道办事处20号楼3单元501室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报告》在试验过程中有死者家属及港华公司代表等参与,双方对于报告结论均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故应认定损害结果与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四、原告不当使用天然气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虽然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没有明确天然气泄露的具体位置,但泄露点当属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的范围内应是不争的事实。在本案审理中,原告没有提交其已按被告的整改通知更换了胶管以及加装管束的证据,结合煤气泄露点的认定,可以认为用户对安全隐患的漠视导致了人亡财损事故的发生。根据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徐公消认字(2009)第0001号火灾认定书对火灾原因的认定,本次爆炸的原因是开启抽油烟机时产生的电火花与天然气泄露遇在空气中的形成混合型气体相遇而产生,可以说明:

一、当时天然气灶具没有使用,否则泄露的煤气会与灶头的火焰一起燃烧;

二、房屋内的人在没有使用灶具的情况下开启了抽油烟机。没有使用灶具而开启抽油烟机应当是为了排除室内的异味,因此可以判定当时在房屋内的人(许丰驿)应当是嗅到了空气中弥漫的天然气中的臭味。原告在发现燃气泄露后没有按被告在《安全使用燃气知识手册》所提示的方法进行处理,而是开启抽油烟机排除异味,原告不适当使用天然气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五、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被告免除商品责任。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本案中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并不等于承担绝对责任,也不等于将经营者视同为保险人的角色,如按照一般正常的方式或商品的原定用途使用商品,即不致发生损害时,那么即可认定该商品并无瑕疵存在。而按照经营者提示的商品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是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损害的发生,如是因消费者对于商品的不正常或不适当使用所致,经营者无须负赔偿责任,故被告燃气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后没有及时更换老化的胶管及加装管束,其对天然气泄露产生后不适当排除行为导致爆炸事故,鲁莽采取不保护自身利益的措施排除危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泉民初字第0616号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许吉良、何艳霞、程茜、许涵锐要求被告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6篇:冷库氨气管道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2004年5月15日,一家私营企业冷库在对氨气管道进行焊接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一起死亡1人、重伤3人,冷库及附属设施遭到严重破坏的重大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生产事故。

一、 事故经过:

该冷库是新建的,在安装调试后,发现氨气管道有泄漏现象。为了找到泄漏点,在没有排空氨气的情况下,便充入氧气进行打压试验,发现泄漏部位后,又在没有对管道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进行补焊。因此,在焊接过程中发生爆炸。

二、 事故分析:

氨气是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具有中等燃烧危险,与空气或氧混合后能形成爆炸性气体。其燃点是650℃,爆炸极限浓度为16%~25%。氨在空气中不能燃烧。但在纯氧中能燃烧,火焰黄色,火焰能水平传播,遇油类和可燃物会增大火灾危险。 在该起事故中引起爆炸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焊接时,没有排空管道内的氨气和氧气,当焊接温度达到650℃后,导致氨气和氧气发生氧化反应:4NH3+3O2=6H2O+2N2+303kCal,产生大量热量,此外产生的氮气和水蒸气又使管道内压力增加。更主要的是,氨气在管道内与氧混合形成了爆炸性气体,因此遇到电焊火花便发生了爆炸。

事故调查还发现,该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指挥,没有必要的安全常识。施焊作业人员又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无证上岗。其主要作业人员也没有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此外,该私企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作业人员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等,这些都是导致发生爆炸事故的客观因素。

三、 应吸取的教训:

为了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冷库及其他利用氨气作制冷剂的行业和生产、使用氨气的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必须加强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对企业法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劳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氨气是一种有毒、有爆炸危险性的化学品,吸入或与眼、皮肤、粘膜接触有刺激性。能严重损伤呼吸道粘膜,甚至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国家规定车间内最高容许浓度是30mg/m3。生产、经销、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应严格执行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对设备和作业场所的氨气浓度应定期进行检测。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用人单位给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或面罩及氨不能渗透的防护服等。

4、冷库氨贮罐应存放在阴凉、通风良好、不易燃的场所,远离火源,与其他化学品特别是氧化性气体、卤素和酸类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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