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4号

2022-05-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2014年34号

2014年扶贫“一号工程”

去年年底出台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精准扶贫早在《意见》出台的几个月前就进入了人们的视野。2013年4月5日至8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率国务院调研组赴甘肃省积石山县“解剖麻雀”,就扶贫开发现场调研,提出扶贫工作的五项改革和十大行动计划。其中,“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作为“五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首次提出,并明确了要开展“建档立卡行动计划”的工作设想。

4月18日,汪洋到国务院扶贫办视察工作,在讲话中先后6次提出了要把“扶贫工作的底数搞清楚”,并反复强调“我们要扶贫,到底谁穷,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就是要把底数搞清楚,就是要到村到户”,“第一步是把这个底数搞清楚,然后一步步地抓”,“工作问题慢慢来,不着急,但是一定要搞清楚、搞准确,将来能够定点清除”。

6月28日,汪洋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再次提出,“要下决心摸清底数,以原有数据为基础,在全国统一开展到村到户的贫困状况调查和‘建档立卡’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制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和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以省为主进行组织,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培训调查人员,加强抽检核查,确保调查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在此基础上,完善贫困识别机制,改‘大水漫灌’为‘滴灌’,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并实行动态管理,使稳定脱贫的村与户及时退出”。

9月中旬和10月上旬,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先后两次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扶贫开发工作。

10月3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听取了扶贫工作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这份2013年12月印发的文件明确提出,“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11月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调研扶贫开发工作时,提出了“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抓住重点,不断提高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以及“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要精准扶贫,切忌喊口号,也不要定好高骛远的目标”等指示。

国务院扶贫办2014年“一号工程”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和《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要求,国务院扶贫办将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列为本年度重点工作。

建档立卡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程,明确各级职责分工十分重要。国务院扶贫办将负责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设计、系统开发、省级相关人员培训、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各省将负责省级规模分解、贫困村的确定、建立驻村工作队制度、市县两级工作人员培训、专项督查等工作;地市级将负责协调服务和对县级相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县级将负责组织乡(镇)、村两级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各级政府和扶贫机构将坚持扶贫开发到村到户与区域发展相结合,扶贫措施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全国农村扶贫对象进行准确识别并建档立卡,并以此为基础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考核。

2014年3月16日—17日,国务院扶贫办在北京召开贯彻落实“25号文件”情况汇报会暨建档立卡工作会议,对《全国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

此前,国务院扶贫办于今年1月份成立了建档立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从建档立卡工作基础较好、信息化建设有特色的广东、湖北、重庆、新疆、贵州、辽宁6省(区、市)抽调10名基层扶贫骨干,组成17人的工作团队。春节后,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融合基层工作经验和实际需求,研究起草了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初稿。2月12日至3月2日,国务院扶贫办分别召开三次专题会议讨论初稿,3月6日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国务院扶贫办除了向8个相关部委和31个省(区、市)扶贫办(农委)发送征求意见函外,还派出3个小组到上述6省(区)开展实地测试,进一步听取地方对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意见,并对各项操作流程、指标的设定、扶贫对象的识别方法进行验证,查找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类扶贫对象均要建档立卡

按照全国农村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所设定的工作方法和步骤。将要实施的建档立卡工作是将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同时作为扶贫对象,为其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并向贫困户发放《帮扶手册》。

建档立卡工作中,各地要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进行精准识别,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措施;对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掌握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为扶贫开发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构建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为精准扶贫工作奠定基础。

此次建档立卡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考虑到近几年物价上涨的幅度,相当于2013年2736元)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在确保完成国家农村扶贫标准识别任务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按地方标准开展本省贫困户识别工作,并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统一管理。具体识别规模由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国务院扶贫办核定。

贫困户识别要整户识别,采取规模控制,将贫困人口规模逐级分解到村。按照《贫困人口规模分解方法》,省、市、县、乡(镇)四级要将省贫困人口识别规模逐级分解到村。在县扶贫办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分解到村的贫困人口规模,在农户申请的基础上,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产生初选名单,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后进行村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初选对象要以农户收入为基本标准,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按照“农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扶贫办复审、填写《贫困户登记表》”的流程进行识别。

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有关帮扶资源,按照“统一识别、分批扶持、突出重点、先难后易”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结合贫困户的帮扶需求和实际,研究提出对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帮扶责任人和帮扶措施,同时发放《帮扶手册》。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标准时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大学生志愿者等在县扶贫办指导下,将《贫困户登记表》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实现信息化管理。此后,贫困户信息还要及时更新,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贫困户动态调整。

贫困村建档立卡工作方法和步骤与贫困户大体相同,进行的时间也基本一致,主要区别在于贫困村的识别标准和识别规模。

贫困村识别按照“一高一低”的标准进行。初步方案是行政村贫困发生率原则上比全省贫困发生率高一倍,行政村2013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或东部省份村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3万元)。

贫困村识别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测算的2013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规模8249万人为基数。实际掌握规模与国家测算规模一致的省份按国家测算规模识别;实际掌握规模比国家测算规模大的省,可在国家测算规模基础上上浮10%左右识别;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根据本省帮扶资源,由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省贫困村规模。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东部6省贫困村识别规模原则上控制在行政村总数的15%左右;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中部10省原则上控制在20%左右;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12省(区、市)原则上控制在30%左右。

贫困村建档立卡前期工作完成后,也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单位等将《贫困村登记表》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实现信息化管理。贫困村信息也要及时更新,并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系统,实现贫困村信息动态管理。

贫困县和片区县建档立卡工作则要在680个片区县、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开展。主要用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资金绩效管理考核、片区规划实施监测和评估,为扶贫开发决策提供依据。

无论是贫困户、贫困村还是贫困县和片区县建档立卡工作都要坚持扶贫开发到村到户与区域发展相结合,扶贫措施与贫困识别结果相衔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全国农村扶贫对象进行识别并建档立卡,以此为基础开展扶贫开发工作考核。

建档立卡考验基层执行力

眼下,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南岭乡曹河村正在进行建档立卡工作。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大学生村官闫海波告诉记者,目前村里正在准备公示选举组人员名单,选举组由村里每家每户出一个代表组成,所有人员名单都要照相留底。

“这就公平了!”闫海波说,近期晋城市全市的低保都在进行复核,以前的所有低保人员都推翻,村干部 、城里有车有房的全部一票否决,老人子女是企事业单位的一票否决,重新让群众自己投票选低保户,低保贫困户也要建档立卡。预计4月中旬就能开始填表建档工作。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一位参与过以往建档立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最终的方案真的是要到村到户,那就和广东扶贫‘双到’模式很相近”,新的工作方案与以往的相比,最大不同是突出了帮扶成效部分。

2011年、2012年,她所在的陕县已经进行了2次建档立卡工作,她清楚记得第一次扶贫对象识别时不含低保人口。在这两次工作开展过程中,她个人感觉,村级的积极性可能要差一些,贫困户的热情还是很高。

“虽然贫困户需要自己申请,而且当时也不给钱,但农民们还是很愿意申请。虽说暂时拿不到钱,但是已经列入政策内了呀!”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以前开展的两次工作出现数据更新不及时和不准确的现象,不利于全面了解贫困人口规模和具体的致贫原因。”她认为,在以前的工作中,前期贫困人口识别和信息录入是整个工作的难点:一是不规范,二是工作量大。这次虽然工作量依旧很大,但是给每户发放《帮扶手册》的工作很规范。如果要和以前的工作衔接起来的话,信息录入这块比较难做。建档立卡涉及面广,仅靠扶贫部门做的话工作量太大,她认为扶贫部门要尽量量化分解,在上次的基础上,把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做好。

第2篇: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2013年,农业农村发展持续向好、稳中有进,粮食生产再创历史新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缩小,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民生有新的改善,农村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增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提出了亟待破解的课题。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稳中求进,改革创新,坚决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要鼓励探索创新,在明确底线的前提下,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尊重农民群众实践创造;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要城乡统筹联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要始终把改革作为根本动力,立足国情农情,顺应时代要求,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经营形式共同发展,传统精耕细作与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相辅相成,实现高产高效与资源生态永续利用协调兼顾,加强政府支持保护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功能互补。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解决好地少水缺的资源环境约束为导向深入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以满足吃得好吃得安全为导向大力发展优质安全农产品,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

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政策、改革创新、持续发展的总要求,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在现代农业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取得新进展,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1.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综合考虑国内资源环境条件、粮食供求格局和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国内粮食生产,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更加积极地利用国际农产品市场和农业资源,有效调剂和补充国内粮食供给。在重视粮食数量的同时,更加注重品质和质量安全;在保障当期供给的同时,更加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大力度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粮食安全责任与分工,主销区也要确立粮食面积底线、保证一定的口粮自给率。增强全社会节粮意识,在生产流通消费全程推广节粮减损设施和技术。

2.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继续执行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

3.健全农产品市场调控制度。综合运用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等手段,合理确定不同农产品价格波动调控区间,保障重要农产品市场基本稳定。科学确定重要农产品储备功能和规模,强化地方尤其是主销区的储备责任,优化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健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激励机制,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体系,抓好牛羊肉生产供应。进一步开展国家对农业大县的直接统计调查。编制发布权威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

4.合理利用国际农产品市场。抓紧制定重要农产品国际贸易战略,加强进口农产品规划指导,优化进口来源地布局,建立稳定可靠的贸易关系。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打击农产品进出口走私行为,保障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国内产业安全。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粮棉油等大型企业。支持到境外特别是与周边国家开展互利共赢的农业生产和进出口合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为农产品国际贸易和农业走出去服务的金融品种和方式。探索建立农产品国际贸易基金和海外农业发展基金。

5.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支持标准化生产、重点产品风险监测预警、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费用补助力度。加快推进县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大力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化养殖、水产健康养殖等创建活动。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开展示范市、县创建试点。

二、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6.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财政支农政策,增加“三农”支出。公共财政要坚持把“三农”作为支出重点,中央基建投资继续向“三农”倾斜,优先保证“三农”投入稳定增长。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

7.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按照稳定存量、增加总量、完善方法、逐步调整的要求,积极开展改进农业补贴办法的试点试验。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办法,继续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强化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8.加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商品粮生产大省和粮油猪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鼓励主销区通过多种方式到主产区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更多地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降低或取消产粮大县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等建设项目资金配套。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制度,继续执行公益林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和蓄滞洪区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地方开展耕地保护补偿。

9.整合和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稳步推进从财政预算编制环节清理和归并整合涉农资金。支持黑龙江省进行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在认真总结经验基础上,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开展涉农资金整合试验。改革项目审批制度,创造条件逐步下放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改革项目管理办法,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加强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强化省、市两级政府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责任,县级政府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盘活农业结余资金和超规定期限的结转资金,由同级预算统筹限时用于农田水利等建设。

10.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机制。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探索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大各级政府水利建设投入,落实和完善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资金政策,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完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政策。谋划建设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水利工程,加强水源工程建设和雨洪水资源化利用,启动实施全国抗旱规划,提高农业抗御水旱灾害能力。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规范建设标准,探索监管维护机制。

11.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和专员制,推行农业领域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明晰和保护财政资助科研成果产权,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发展农业科技成果托管中心和交易市场。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研发。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技术集成推广力度,推动发展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同创新战略联盟,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以分子育种为重点的基础研究和生物技术开发,建设以农业物联网和精准装备为重点的农业全程信息化和机械化技术体系,推进以设施农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组织重大农业科技攻关。继续开展高产创建,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农民技术培训力度。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加强农用航空建设。将农业作为财政科技投入优先领域,引导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进入农业科技创新领域。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发挥高校在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中的作用。

12.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和农业机械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育种创新体系,推进种业人才、资源、技术向企业流动,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培育推广一批高产、优质、抗逆、适应机械化生产的突破性新品种。推行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强化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加快推进大田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主攻机插秧、机采棉、甘蔗机收等薄弱环节,实现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积极发展农机作业、维修、租赁等社会化服务,支持发展农机合作社等服务组织。

13.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着力加强促进农产品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落实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以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覆盖全国的市场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健全大宗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体系。加快发展主产区大宗农产品现代化仓储物流设施,完善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支持产地小型农产品收集市场、集配中心建设。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加快邮政系统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建设。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加快清除农产品市场壁垒。

三、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14.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分区域规模化推进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和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支持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高效肥和低残留农药使用、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推广高标准农膜和残膜回收等试点。

15.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抓紧编制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从2014年开始,继续在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试点。通过财政奖补、结构调整等综合措施,保证修复区农民总体收入水平不降低。

16.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抓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等林业重大工程。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进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推进林区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矿区植被恢复。完善林木良种、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补贴政策。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加大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启动南方草地开发利用和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支持饲草料基地的品种改良、水利建设、鼠虫害和毒草防治。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加强海岛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渔业捕捞强度,继续实施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实施江河湖泊综合整治、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17.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1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19.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五、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1.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农业用地风险保障金制度,严禁农用地非农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流转土地给予奖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强制推动。

22.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部门要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23.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制。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

24.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联系农民、点多面广的优势,积极稳妥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创新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六、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25.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县域网点,扩展乡镇服务网络,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机构和独立运营机制。强化商业金融对“三农”和县域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稳步扩大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业务,建立差别监管体制。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保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发挥支农支小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督促上市农业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成长性、创新型农业企业到全国中小企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权公开挂牌与转让,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发适合“三农”的个性化产品。

26.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适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管理办法。

27.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办涉农金融领域的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

七、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28.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推行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垃圾、污水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抓紧把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传统村落和民居列入保护名录,切实加大投入和保护力度。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与保护,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以西部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安全管理,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在地震高风险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信息进村入户。

29.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适当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大力支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支持和规范农村民办教育。提高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比例。有效整合各类农村文化惠民项目和资源,推动县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服务标准化建设。深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中西部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继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完善重大疾病保险和救助制度,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稳定农村计划生育网络和队伍,开展城乡计生卫生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加快构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范管理。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着力创新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改进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考核办法,提高扶贫精准度,抓紧落实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30.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好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地城镇的落户问题。

八、改善乡村治理机制

31.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动农村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的党建工作,创新和完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和党员队伍建设,提升村干部“一定三有”保障水平。总结宣传农村基层干部先进典型,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城乡基层党建资源整合,建立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坚决查处和纠正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

32.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功能。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完善乡镇政府功能。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探索不同情况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地方,可开展以社区、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

33.创新基层管理服务。按照方便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原则,健全农村基层管理服务体系。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小城镇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覆盖,统筹推进农村基层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和设施共建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稳步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服务。总结推广“枫桥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移风易俗,培养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年人的关爱和服务。发展农村残疾人事业。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安定。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三农”工作的领导,把握好农村改革的方向和节奏,谋划好农业农村发展的思路和方法,落实好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各级党政干部要真正了解农民群众的诉求和期盼,真心实意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决策服务等职能。加强对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加大改革放权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积极进取,锐意创新,力求农村改革发展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第3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7号(2014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

儿童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社会公平公正,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儿童健康、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儿童生存、发展和受保护的权利得到有力保障,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但总体上看,我国儿童事业发展还不平衡,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4 000万儿童,在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是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坚持儿童成长早期干预基本方针,以健康和教育为战略重点,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持对象,加大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和推进发展力度,实行政府直接提供服务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贫困地区儿童生存和发展权益,实现政府、家庭和社会对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成长的全程关怀和全面保障。

(二)实施范围。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680个县从出生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的农村儿童。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儿童发展整体水平基本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保障母婴安全。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30/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2‰和15‰。出生人口素质显著提高。

——保障儿童健康。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降低到10%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贫血患病率降低到12%以下。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中小学生体质基本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特殊困难儿童的福利、关爱体系更加健全。

——保障儿童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教育总体质量、均衡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

二、主要任务

(一)新生儿出生健康

1.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推进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项目,做好孕期产期保健,逐步开展相关的免费筛查、诊断试点项目,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听力障碍等疾病筛查服务,加强儿童残疾筛查与康复的衔接,提高筛查确诊病例救治康复水平。

2.加强孕产妇营养补充。开展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营养指导,制定孕产期妇女营养素补充标准,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儿。

3.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加强高危孕妇的识别与管理、早产儿的预防与干预,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贫困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障力度。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及网络。

4.加强优生优育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集中教育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等宣传活动。结合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针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特点,设计开发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出版物和宣传品。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学生青春期教育。残联、卫生计生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活动。通过现场专题讲座、远程教育和多媒体专题辅导等方式,向育龄群众和孕产妇传授优生优育专业知识。

(二)儿童营养改善

1.改善婴幼儿营养状况。倡导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加强母乳喂养宣传及相关知识培训。扩大贫困地区困难家庭婴幼儿营养改善试点范围,以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为重点,逐步覆盖到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680个县,预防儿童营养不良和贫血。

2.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责任和配套政策,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食品安全管理。因地制宜新建或改扩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伙房或食堂等设施,逐步以学校供餐替代校外供餐。继续支持各地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以多种方式做好学前教育阶段儿童营养改善工作。

3.提高儿童营养改善保障能力。建立儿童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营养改善技能培训,提高预防儿童营养性疾病指导能力。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食堂从业人员及学生家长的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及其家庭形成健康饮食习惯。鼓励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积极参与儿童营养改善行动。

(三)儿童医疗卫生保健

1.完善儿童健康检查制度。对儿童生理状况、营养状况和常见病进行常规检查,建立儿童体检档案,定期对身高、体重、贫血状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将入学前儿童健康体检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中小学生健康检查基本标准进行体检,所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2.加强儿童疾病预防控制。切实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为适龄儿童免费提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开展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脊髓灰质炎、麻疹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充免疫或查漏补种工作。落实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地方病对儿童健康的危害。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新生儿健康和儿童疾病预防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发生。

3.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全民参保登记等措施,使制度覆盖全体儿童。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逐步提高儿童大病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做好与大病保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苯丙酮尿症、血友病等重大疾病救治费用保障水平。

4.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综合性医院妇产科儿科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救治和转诊能力。加强助产技术、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培训和儿童临床疾病诊治及护理培训,提高妇幼保健人员、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和医护人员服务能力和水平。寄宿制学校或者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要设立卫生室(保健室),配备人员器材。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5.保障学生饮水安全和学校环境卫生。结合实施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多渠道加大投入,统筹考虑和优先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饮水问题,实现供水入校。对无法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的学校,就近寻找安全水源或实行自备水井供水。定期检测学校饮用水,保障水质达标。加强农村学校卫生厕所、浴室等生活设施建设,为学生提供健康生活环境,从小培养文明生活习惯。

6.加强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器材配备,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严格落实每天锻炼一小时的要求,大力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体育活动和群众性体育项目竞赛。建立健全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制度,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孤儿、残疾儿童、自闭症儿童的心理辅导。加强班主任和专业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能力建设,使每一所学校都有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中加大对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补充和培训力度。

(四)儿童教育保障

1.开展婴幼儿早期保教。依托幼儿园和支教点,为3岁以下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早期保教知识,鼓励媒体开办公益性早教节目(栏目)。建立城乡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组织专家和有经验的志愿者到边远地区开展科学早教服务。

2.推进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贫困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加大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重大项目、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和省级学前教育项目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扩大实施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在人口分散的山区、牧区设立支教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动员社会力量招募大中专毕业生志愿者开展巡回支教,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在需要的民族地区加强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依法落实相关政策,稳定贫困地区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3.办好农村义务教育。明确各地巩固义务教育目标,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责任分解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并作为教育督导重点内容。推动各地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的时间表、路线图,解决农村义务教育中寄宿条件不足、大班额、上下学交通困难、基本教学仪器和图书不达标等突出问题。支持各地制定实施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统筹教师聘任(聘用)制度改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教师合理流动、对口支援等政策,系统解决贫困地区合格教师缺乏问题。对已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地方,中央财政予以奖补。综合考虑提高教育质量、物价上涨、信息化教育和学生体检等需要,适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4.推进农村学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各地要结合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和贫困村信息化工作,积极推动为贫困地区中小学接入宽带网络。将校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学校新建、改扩建和薄弱学校改造等项目建设内容。加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建立面向农村的数字教育资源应用平台,扩大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享范围,提升农村学校教学质量。

5.保障学生安全成长。学校要建立面向全体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信息通报报告制度,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改善学校安全条件,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围墙、栅栏等设施,加强视频监控、报警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落实专门人员做好相关工作。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师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生活管理教师,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儿童意外伤害。对儿童人身伤害案件依法从重查处。采取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等措施,方便学生安全上下学。净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维护学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五)特殊困难儿童教育和关爱。

1.完善特殊困难儿童福利制度。重点支持在人口较多和孤儿数量多的县(市)建设一批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鼓励家庭收养、寄养和社会助养。落实好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政策,探索建立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贴。保证适龄孤儿进入相应的学校就读,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基本实现每个地级城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并配备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智力康复、孤独症康复、脑瘫康复等设施。

2.保证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残疾学生实行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等政策,进一步加大残疾学生资助力度。按实际需求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师,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政策,逐步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鼓励农村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积极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个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学校和医疗机构要相互配合推进医教结合,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康复和保健。建立和完善服务机制,统筹学校、社区和家庭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为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建设,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教师的相应待遇。

3.完善儿童社会保护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的作用,探索建立儿童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将儿童保护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职能,动员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保护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城乡社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活动场所。建立儿童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网络,将救助保护机构扩展为社会保护转介平台,面向社会开展儿童权益保护服务,最大限度改善困境儿童生存状况。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努力消除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4.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就学、生活和安全需要。学校对留守儿童受教育实施全程管理,注重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亲情关爱,及早发现和纠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强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提高其监护能力,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组织乡村干部和农村党员对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关爱服务。开展城乡少年手拉手等活动,支持为农村学校捐建手拉手红领巾书屋,建设流动少年宫,丰富留守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整体规划和资源整合。在与现有规划、政策、项目等充分衔接基础上,按照整合资源、集中财力、聚焦重点的原则,统筹规划贫困地区儿童发展政策,充分利用一般性转移支付、现有项目资金、对口支援项目等,按照规划目标集中调配资源,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把规划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

(二)落实经费投入和管理。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合理分担的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经费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进一步加大儿童发展投入力度。对支持儿童发展的社会公益项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协调支持,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用于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的各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专项资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监管和绩效考评。加大资金管理使用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儿童发展项目,对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企业等承担,并和社会公益项目有机结合,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儿童健康、教育、福利、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以事定费,规范透明。

(四)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引导各类公益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和有关国际组织参与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鼓励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支教、医疗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学校、公共卫生和医疗机构与家庭、社区的沟通,鼓励家长参与儿童发展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贫困地区儿童发展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制订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地市级政府要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政策措施。县级政府要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落实各项具体政策和工作任务,创新管理和运行方式,切实提高支持政策和项目的执行效率。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贫困地区妇幼保健和儿童医疗、教育、福利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加强经费监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扶贫、妇儿工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并加强协调和指导。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参与做好促进儿童发展各项工作。

(三)开展监测评估。各级政府对规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将规划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教育和社会政策等领域专家作用,开展贫困地区儿童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咨询。

(四)营造良好氛围。广泛宣传促进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的重要性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贫困地区儿童发展,为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4篇:财税〔2014〕71号 34号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4〕71号 34号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

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2014.9.25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2014.10.11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2014.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2014.4.18(税总发[201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财税[2009]69号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特此公告。

第5篇:34所985大学2014年自然科学基金排名

34所985大学的自科 项目数排名。上海交大好厉害...

1、上海交大 822项

2、浙江大学 720项

3、北京大学 589项

4、华中科大 557项------值得表扬!

5、复旦大学 554项

6、清华大学 483项

7、中山大学 461项

8、中南大学 383项

9、山东大学 380项

10、四川大学 376项

11、西安交大 362项

12、同济大学 361项

13、武汉大学 337项

14、南京大学 315项————衰落厉害!

15、吉林大学 310项

16、哈工大学 304项

17、中国科大 281项————C9垫底!

18、大连理工 272项

19、天津大学 267项

20、厦门大学 266项

21、东南大学 211项

22、华南理工 206项

23、北航大学 198项

24、西北工大 175项

25、兰州大学 171项

26、东北大学 166项

27、中国农大 165项

28、北京理工 157项

29、重庆大学 152项

30、南开大学 150项——理工科衰落如此!

31、湖南大学 134项

32、北京师大 132项

33、中国海洋 88项

34、中国人大 69项

非985大学:-----苏州大学306项

第6篇:34中2014年暑期教师全员远程研修实施方案

枣庄市第三十四中学

2014年暑期教师全员远程研修实施方案

为有效提高我校教师的学科素养、合理设计与有效实施新课程教学的能力,根据《2014年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研修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校暑期网络远程研修工作,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特制定研修工作实施方案。

一、研修目标

在课程专家引领下,通过专家讲座、案例分析、问题研讨等形式开展对话交流,组织我校教师完成不少于36学时的全员远程研修。

二、研修项目

初中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全员远程研修 ,研修对象包括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品德、历史、地理、体育、音乐和美术12个学科的专任教师。研修内容以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以单元教学设计作为主要任务,突出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

三、研修时间安排

1.2014年初中教师远程研修集中研修6天,每天1个专题,共36学时。初中教师全员远程研修:7月22日—27日

2. 因微机室电脑数量有限,教师研修地点分两块。教师远程研修地点:微机教室。组长和部分教师研修地点:电教处。

3.培训期间作息时间

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6:30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学校研修工作小组

领导小组:

组 长:李战副组长:宋玉龙 李海峰郭士军

综合协调组:

组长:李海峰组员:孙亚刘凌志王光辉

技术组:

组长:曹 馨组员:闫明杨仁彬李鹏

报道组:

组长:尹建文组员:冯玉良曹燕

指导教师和研修组长(区教育局师训股指定):

语文:孙亚(指导教师)

语文:梁克广

数学:李洪云

英语:相启玉

物理:程涛

化学:李海峰

(二)责任分工

主管领导:校长全面统领、管理学校的远程研修工作。。

分管领导:召开培训会议,组织所有参训教师全员参加培训,并为参训教师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对本校教师学习进度的跟进指导,组织本校学员的线下学习活动;严格按照课程进度播放视频,督促、引导教师按时收看视频、完成作业和积极参与网上研讨,组织好本校学科教师面对面的研讨,保证每一位学科教师保质保量完成研修任务。协调、解决教师在远程研修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组汇报本校学员培训情况;密切与区域领导小组职能小组的联系,加强校际间的交流。分散研修期间,结合校本教研活动,制定每周的研修计划,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并严格监督管理,保证分散研修落到实处,做好研修记录。技术负责人:协调本校校园网、多媒体教室、信息技术教师及学校的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级管理员,共同完成培训期间的技术保障工作。

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学员学习讨论交流,批阅学员作业,指导学员认真学习,解答学员疑惑。

研修组长:负责带领学科组成员,认真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三)各学科成立学科研修小组

在“省课程专家团队—市县学科指导组—研修小组—参训学员”的教学组织模式下,以学科教研组为单位组成研修组。

为确保研修指导活动顺畅、有序进行。参训教师和指导教师、研修组长建立明确、稳定、顺畅的沟通联系和指导机制。

(四)具体学习过程

1.7月22日前,各指导教师和研修组长、学员可登陆教研平台,下载程序软件,熟悉网络内容。使用IE8或 火狐浏览器,下载FLASH播放软件,不得使用迅雷或者BT下载软件。

2.在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上参加过远程研修的教师可凭已有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首次参加远程研修的参训学员、研修组长和指导教师以默认账号(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姓名的全拼<小写>)登录“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研修平台。

五、学习要求及考核评价

(一)各位参训教师要高度重视本次远程培训工作。为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各研修组长明确自己组员,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教师研修的组织、指导与测试,避免走过场、流于形式,做好研修工作的过程管理及资料积累。研修培训期间,研修小组必须按时完成任务。

(二)学习期间,按正常工作日进行严格考勤。考勤将计入下学期教研组考核和个人考核得分中。同时作为优秀教研组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参训学员要严格按照学员学习手册的要求,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合格学员不能登记学分。

(四)对于没有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教师,特别是被教育局通报批评的教师,除不能登记继续教育学分之外,本学年考核不能纳入优秀等级。

(五)加强指导,使研修工作进一步制度化。

枣庄市第三十四中学

2014年7月

第7篇:桐教〔2009〕34号

关于印发《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

优惠加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校:

为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根据省和嘉兴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 附件二: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考生优惠加分登记表

桐乡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招生 加分 通知

抄送:嘉兴市教育局,桐乡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民宗局,市侨办,市民政局,市台办,市双拥办,吴炳泉部长,朱红副市长。共印:5份 桐乡市教育局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印发 审稿:陈爱秀校对:冯春标

1附件1:

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根据省和嘉兴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

一、加分对象和范围

优惠加分对象是参加2009年桐乡市省一级重点高中招收保送生和初中毕业升学学业考试的学生,加分计入考生成绩总分。优惠加分范围共有四个类别:政策类、科技类、体育类、艺术类。

二、加分条件和分值

㈠凡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考生可加5分。 1.政策类

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现役军人子女。

⑵具有桐乡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 ⑶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科技类

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间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以下活动或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下同)、嘉兴市级二等奖、桐乡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⑴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⑵浙江省、嘉兴市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 ⑶嘉兴市、桐乡市初中学生劳技制作(创作)竞赛。 ⑷桐乡市青少年巧手制作比赛。

以上属于集体项目的,加分仅限于第一作者。 3.体育类

⑴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期间参加省、嘉兴市、桐乡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计划内体育竞赛项目,单项获省、嘉兴市前六名和桐乡市级前二名;集体项目获省级前三名(其中篮球、足球、排球前六名)、嘉兴市级前二名、桐乡市级第一名的主力队员(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不超过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50%)。

⑵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间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4.艺术类

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期间参加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获A级、B级的考生。

㈡凡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考生加3分。

⑴父母双方2008年9月30日前均为桐乡市农村居民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或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现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备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考生。

⑵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间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艺术竞赛(限独唱,独奏,四人及四人以下舞蹈,书法、绘画现场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嘉兴市级二等奖、桐乡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⑶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间参加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获小B级的考生。

三、加分申报要求与办法

㈠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填写《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考生优惠加分登记表》,由学校统一于2009年4月30日前向桐乡市教育局招办提供有关证明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将对加分申请进行验证审核。

㈡同一名考生如同时符合多个优惠加分条件,可累计加分,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但同一类别重复得奖,只能选加一项。

㈢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省籍、等级运动员的加分必须分别由桐乡市侨办、台办或市体育局出具书面证明;少数民族考生除提供户口薄外还须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驻嘉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的加分应同时提供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和桐乡市双拥办出具的证明。

㈣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备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者子女的优惠加分办法,按桐乡市人口计生局要求执行,由桐乡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㈤属于集体项目的,学校在填写表时要明确比赛项目、比赛时间、参加人数(不含替补队员)、加分人数、加分分值。

㈥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由各学校在上报前将享受优惠加分学生名单、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接受社会监督。桐乡市教育局纪委和市教育局中学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设立举报电话:88033704(局纪委),88034674(局中学招生办公室)。对不符合加分条件,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加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㈦2010年开始,科技、体育、艺术类项目享受的加分优惠将由两年改

为一年。其中,科技类、艺术类取得加分的有效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5月15日。加分项目如省、嘉兴市教育行政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㈧本细则解释权属桐乡市教育局。

附件2:

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考生优惠加分登记表

第8篇:昆委〔2010〕34号

决定

昆委〔2010〕34号

中 共 昆 山 市 委

关于深入开展向常德盛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常熟市支塘镇蒋巷村党委书记常德盛同志一直是基层干部的先进典型。他44年如一日,带领蒋巷人民艰苦奋斗,勇于开拓,创新发展,致富一方,把蒋巷村从贫困乡村建设成为令人羡慕的幸福家园,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幸福乡村的蒋巷之路。他是艰苦创业、创先争优的带头人,是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带头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带头人,是不懈追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带头人。他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集中体现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展示了基层干部的时代

1 风采,是我市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榜样。

当前,我市已站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起点,进入全面转型发展的新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认真学习宣传常德盛同志先进事迹,对于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员干部的率先垂范、带头引领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市委决定,在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向常德盛同志学习活动,进一步激励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昆山特色价值观,大力弘扬“三创”精神,为增创科学发展领先优势、又好又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

学习常德盛同志,就是要学习他坚定理想、为民造福的政治品格。常德盛同志时刻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以“一定要让蒋巷人过上好日子”为目标,团结带领全村干部群众艰苦创业,把蒋巷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先进典型。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像常德盛同志那样,时刻坚定理想信念,全面理解和落实“发展为了什么”,始终以发展一方、致富百姓为己任,对群众满怀深情,与

2 人民心心相连,永葆共产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本色,多为老百姓干实事、谋福利,在改革开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不断完善富民、惠民、利民、安民的长效机制,努力让全市经济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群众生活更加幸福。

学习常德盛同志,就是要学习他艰苦奋斗、与时俱进的创业精神。常德盛同志把党的政策与当地的实际和群众的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信“富不是天生、穷不会生根”,带领全村干部群众成功走出一条“农业起家、工业发家、旅游旺家”的强村富民之路。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像常德盛同志那样,始终保持与时俱进、昂扬向上的工作激情,大力弘扬“三创”精神,传承发扬“四千四万”创业精神,始终咬定“三步走”目标,不断深化“三学”活动,时刻保持昂扬的锐气、蓬勃的朝气和拼搏的勇气,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努力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要更加自觉地把加快转型升级作为一项重大历史使命,以“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坐不住”的责任感,始终想在先、干在前,不满足、不停步,在全面推进“六个转型”中取得更大突破,形成更大优势。

学习常德盛同志,就是要学习他一心为民、无私奉献

3 的公仆情怀。常德盛同志把“天不能改、地一定要换”作为人生誓言,把最美好的人生年华奉献给了蒋巷村,奉献给了农民群众。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像常德盛同志那样,始终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勤俭节约,不图名利、不计得失,在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要始终坚持心系群众,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追求,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继续以“三个敢于”的精神和“三个竭尽”的力度,深化“苏州学昆山、昆山怎么办”大讨论活动,强化“昆山服务”品牌建设,按照“创有目标、争有方向”的要求,真正在转型升级中争当先锋,为科学发展多做贡献。

学习常德盛同志,就是要学习他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道德情操。常德盛同志始终把“让老百姓说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作为人生追求,坚持把事业和群众放在第一位,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广大群众的尊敬和爱戴。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像常德盛同志那样,牢固确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时刻以党的事业为重,以人民利益为重,耐得住寂寞,守得住节操,不断追求更加高尚的道德情操,全面贯彻落

4 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

深入开展向常德盛同志学习活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常德盛同志的感人事迹、崇高精神为引领,争做时代先锋,为党旗添彩。要及时掀起学习热潮。通过组织生活会、基层党委(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会、党员干部轮训、个人自学、征文演讲、交流研讨等方式,迅速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掀起学习常德盛同志先进事迹的热潮,切实把学习弘扬常德盛同志的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怀,转化成为创先争优、再创辉煌的强大动力。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在全市广大基层党员干部中组织开展“向常德盛同志学习”大讨论活动,每一名党员和干部都要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体会文章,确保学习活动入脑入心、取得实效。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利用市“一报两台”、党员远程教育、昆山党建网、宣传橱窗、工作简报等载体,大力宣传常德盛同志的先进事迹和精神实质,总结推广学习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胸怀全局、服务发展,开拓创新、主动作为,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

5 转型升级中体现先进性,为学习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选树身边典型。结合深入开展向常德盛同志学习活动,围绕创先争优活动党组织“四大工程”和党员“五大先锋行动”,及时选树一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身边先进人物和事迹,使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有榜样、追有方向、赶有目标,努力形成你追我赶、奋勇争先的生动局面。

中共昆山市委员会

2010年9月28日

抄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党组,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中共昆山市委办公室

2010年9月28日印发

第9篇:京教财〔2010〕34号

京教财„2010‟3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市属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有

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主题词:教育

资产

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3日印发 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颁布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市教委负责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对单位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市教委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

3 出租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单位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

第四条 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的一种经济行为。

单位的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以前已经举办经济实体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4 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 事业单位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严禁高等学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六条 单位出租校舍或场地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等的有关规定,因特殊需要出租出借校舍或场地,不得妨碍教育的实施。学校在布局结构调整期间按照调整政策的规定经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后出租,以盘活教育资源。

单位用财政拨款形成的在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采用招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单位实物形态资产(国有资产)出租,应按下列权限审批: 出租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的,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审批;

出租时间在1年以下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由市教委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出租时间6个月以下的,由单位审批,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总体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事先经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权限审批 5 后才能予以实施。市财政局、市教委应加强对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从严审批。

第八条 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应按要求提供的资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3.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产权登记证;

5.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6.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对外投资、担保应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6 4.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5.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以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6.产权登记证;

7.对外投资、担保使用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对外投资、担保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九条 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国有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国有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屋的出租价格应参照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请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应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控 7 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本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与其事业任务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凡有银行贷款的单位,一律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

单位的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单位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

(一)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

(二)自行主张认购各类债券(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债券认购任务的除外);

(三)使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四)不得在资本市场进行风险投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对于已经发生的前款第

(一)项对外投资,应逐步清理,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予以退出,收回投资。

第十二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单位财经领导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决定。

8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实行专项管理,包括专人负责、财务单独记账等,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担保收益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单位在发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后,市财政局、市教委在单位的预算安排及资产配备上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单位报市教委备案的文件,是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单位要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已经发生有关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单位,要对有关事项认真进行清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后,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

9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应按照本市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监督,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担保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其它市级教育系统预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行政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统筹使用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调拨,是指各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各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无形损耗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单位对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

(七)实物库(公物仓)资产;

(八)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 12 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市教委和单位分别按权限审批。单价25万元以下,批量5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单位自行审批;单价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以下,批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市教委审批。

(三)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须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用固定资产不能满足本单位教学、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

2.优先考虑教育系统范围内捐赠和对口支援;

3.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为近3年内的新购资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调拨、捐赠资产原值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市政府审批。

(五)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须经市教委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技术审核鉴定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市教委,并填写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一式4份(附件一);

(二)市教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市教委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 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市财政局将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

第七条 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时除报送申请报告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调拨、捐赠、置换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3.实施捐赠行为的另需提供能够证明接受资产单位性质的 14 文件,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出售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废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报损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 15 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

3.非正常资产损失,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八)其它资产处置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006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资产,无法提供价值凭证,可按照2006年资产清查财政批复结果(京财绩效„2006‟2902号)提供相关资产价值证明。

第八条 单位报废机动车,须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报废、注销审核表一式3份(附件二),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后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联系缴车事宜。在完成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处置手续后,再向市教委申请核销车辆。 上缴车辆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

(四)养路费证;

(五)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六)购车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车辆保险单;

(八)交强险保单 。

第九条 单位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提交市教委审批和自行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市教委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备案(附件三)。提交市教委审批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报废固定资产的书面申请(机动车除外),申请中应明确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数量、金额、使用情况、报废的原因;

(二)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四);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复印件、收据)、调拨单、固定资产卡片(加盖公章)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四)单位专家小组的技术鉴定意见。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或以上)组成,单位将意见汇总后填报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附件五);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7 第十条 上报市教委国有资产处置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5日至10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完整、准确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方式和公正、公开、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实施“进场交易”或无害化处理,国有资产不得自行处置。“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实施机构为市财政局指定机构。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程序及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具体事宜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141号)及《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736号)执行。

第十三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处置资产、调整动态资产数据库以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在接到批复后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核销及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配置的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和收缴。

第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 18 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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