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尽职报告

2022-12-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通过报告的方式,用于记录工作内容。怎么样才能写出优质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司尽职报告》,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1篇:公司尽职报告

浅析物业公司财务尽职调查的关注事项

摘要:物业公司财务尽职调查一般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场访谈的方式进行,关注的事项主要有:历史遗留问题、财税风险、用工风险、关联交易及其他风险。其中,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与地产交接相关资料及物业公司入驻合法性问题;财税风险包括货币资金是否全额计入公司账户、应收账款和收入确认的完整性、成本费用的合理性及税款是否全额缴纳或者计算错误;用工风险主要包括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关联方资金拆借及关联方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其他风险主要包括工商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公共收益是否准确核算及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和担保。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不断提升,进而促进了我国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行业内大中型公司开始采用收并购方式来实现规模的迅速扩张,积极打造自身头部企业的市场地位,物业服务行业兴起收并购大潮。在具体的收并购过程中,如何掌握先机,识别并把控风险,实现公司收益最大化,是公司尽职调查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物业公司 公司收并购 尽职调查 财务尽调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迈入存量市场之际,服务于地产的物业行业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作为开启社区生态商业模式的引导者,资本市场逐渐对物业服务行业开始垂青,故而物业行业开始兴起收并购大潮。在收并购过程中,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它可以帮助公司快速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进而发现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及内控风险,为帮助公司做出是否收并购的决策提供依据。尽职调查一般包括财务尽调、法律盡调和业务尽调,本文从财务尽调入手,简单分析物业行业在财务尽调中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物业公司财务尽调的方法

财务尽调一般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场访谈的方式进行。

(一)查阅资料

包括在入场前提供给目标公司的资料清单及进场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目标公司补充提供的资料。根据查阅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能简单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及成本支出类合同校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是否采用了收付实现制,是否有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由关联方承担,是否承担了关联方的成本费用,是否有应计未计收入或者不属于目标公司的收入等。通过资料查阅能够检验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也为现场访谈找到突破口。

(二)现场访谈

一般包括与员工访谈和与业主访谈。与员工访谈能简单了解目标公司的企业文化、工作方式、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等内部信息,以便于了解是否有潜在的风险。与业主访谈一般需要了解小区是否有建筑质量问题、房产证纠纷、物业服务不达标、乱收费等情况,便于在收购前了解是否存在后期项目管理的“硬伤”。

二、 财务尽调的重要关注点

(一)历史遗留问题

1.与地产交接相关资料问题。鉴于历史原因,物业服务一般是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附加服务存在,同时也作为地产的一部分来管理,未必按照法律规定划定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界限。鉴于此种情况,服务于地产公司的物业公司,从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财务制度、资金管理和信息系统上较大可能与地产共用。此外,相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地产相对强势,这样就会造成在地产移交给物业公司资料时,地产交哪些资料物业接收哪些资料,而不是按照法律法规制定的要求去执行。这样就会导致后续如果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变更或者如果有想要上市等长期打算时,缺少各种资料的情况出现。

比较常见的交接资料包括产权资料、政府部门验收合格资料、工程竣工资料、小区规划图纸等关键书面材料,这些资料既可以证明该小区已经通过政府部门验收,也可以明确区分哪些是人防区域、公共部位和公共设备设施等,为物业公司后续的公共区域收益划分奠定基础,也能够较大程度应对业主的质疑。

2.物业公司入驻合法性问题。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入驻小区,需要在开发阶段由开发商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开发商去政府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该物业公司即具备在该小区进行合法物业管理的资质。而在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都是同一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招投标手续就未必做得很规范,或者出现根本未经过招投标手续,直接去政府部门备案而入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情况。对于以上涉及历史沿革问题的物业公司,在尽调时候一定要特别关注,因为这涉及该物业公司在目标小区入驻是否具有合法性,后续管理中财务核算及内控管理的规范性及准确性。

(二)财税风险

查阅财务报表,同时结合现场访谈,尽可能多的根据财务报表中数据分析出是否具备相关财税风险及未来盈利能力。

1.货币资金是否全额计入公司账户。有些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财税法规一知半解,以为少交税就是为公司好,只要把钱收上来了,用哪个账户收钱没关系,或者将收取的款项计入个人账户,从而规避缴纳各项税款的目的。所以在尽调时需要根据基础资料核算月度收入,再根据收费率等情况反向核实收款金额是否全额计入公司账户,是否有私设小金库或者用个人账户收取物业费和其他收费的情况。

2.应收账款和收入确认的完整性。根据《2020年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百强企业服务费收缴率为93.06%。鉴于物业服务客户的特殊性,物业公司的本期服务费中会有一部分无法在当期收回。基于以上情况,有的物业公司财务确认账面收入和应收账款时,采取收付实现制而非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所以在尽调时,需要结合物业基础资料,核算本期应收服务费是否与账面的收入、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税款存在勾稽关系,如果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不管会计期间归属于何时,都在收款当期确认收入,那必然会造成收入的延迟确认和税款的延迟缴纳。如果收购此类公司,则财税风险会长期存在,所以针对此类财税风险较大的公司,建议仅收购此项目而非收购公司,这样可以避免承担该目标公司历史财税风险的责任。

3.成本费用的合理性。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科目余额表,结合项目的基础信息,对比3年数据,查看是否存在异常变动,变动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有为了逃避税收而虚增成本费用的情况,是否有用白条抵账或者拿不合规的发票来冲抵费用的情况。目标公司为了提高估值,也可能会存在少计入成本费用,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由关联方负担,做高利润,从而造成公司盈利情况很好的假象。以上这些都会导致目标公司的成本费用失真,对目标公司的估值会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尽调时需要重点关注,避免给公司带来潜在的损失。

4.未按照规定缴纳税金或税款计算有误。按时缴纳税费是企业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但是很多公司抱有侥幸的错误思想,认为国家监管不到,再加上财务人员思想觉悟不够,没有职业底线,收款不入公账而进入个人账户,每月税款全凭“拍脑袋”做出来,与实际应缴税款相去甚远,有的财务人员甚至会计算错误应交税费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会配备一定面积的物业用房,留给将来物业公司管理使用。对于物业公司来说,物业用房不属于租赁或者购买的资产,但是属于房屋配套且归物业公司使用,所以需要按照规定计提并缴纳房产税。但是有的财务人员由于自身水平有限,并未缴纳房产税,如果税务局稽查,将会涉及补税和缴纳滞纳金、罚款的情况出现。

所以如果有打算收购目标公司的想法,在尽调的时候,一定要重点关注税款的计算和缴纳,比如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等。像前面列举的情况在小的物业公司不能说是比比皆是,但也的确是比较常见,所以对尽调人员的专业要求就比较高,需要根据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核算税款,与公司账面计提、缴纳的税款进行对比,避免“带病收购”的情况出现。

(三)用工风险

有的物业公司出于各方面考虑,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用给员工缴纳社保,还可以规避员工诉讼,其实恰恰相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公司如果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则需要支付给员工双倍工资,如未支付,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公司如果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且还需要额外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所以在尽调时,需要仔细核对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务必将收并购目标公司的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四)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物业公司的服务模式是先收费后服务,一般情况下资金相对比较充裕,所以可能会存在关联方从物业公司拆借资金的情况,在尽调时需要关注关联方资金拆借是否及时、准确记账,是否有相关借款合同、是否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是否有担保人等。另外,在关联方有资金拆借的情况下,一定要同时关注实收资本是否已经按章程约定按时、足额到位。如果实收资本已经到位,但是实际控制人从目标公司借款,可能会被视为抽逃出资;如果实收资本未到位,但是关联方借款给目标公司的情况下,借款利息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如果目标公司存在从关联方购买服务或者产品的情况,需要与非关联方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如果购买服务或者产品的价格高于非关联方价格,则存在做高成本费用,将目标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关联方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未来将要按照高于市场价格支付成本费用,则收购目标公司会导致公司未来的利益受损。

如果目标公司出售服务或者产品给关联方,也需要与非关联方价格进行比对。如果目标公司出售服务或者产品的价格高于非关联方,则会增加目标公司的收入,进而导致利润和净资产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收购目标公司,估值会高于正常价格,导致公司的利益受损。

(五)其他风险

1.工商系统的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由于业务发展的变化,公司将可能出现变更法人、股东、出资金额、营业地址和经营范围等情况,因此需要通过工商部门变更信息,更新工商许可信息。同时在更新完工商信息后,需要及时去税务局、银行等机构更新信息,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所以在尽调团队进场前,需要对方提供的资料里有一项必须提供企业征信报告。

在以往尽调经历中,会发现目标公司有过变更股东或者经营范围的情况,但是未及时去相关部门更新信息,导致工商局、税务局、银行等部门显示的企業信息滞后,在收并购过程中,如果与“股东”约定收购价格,但是“股东”与企业征信报告显示并不一致,则很有可能会导致股权纠纷,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诉讼风险,也可能导致收并购的失败。所以在尽调过程中,企业征信报告的内容是否与公司访谈、提交的资料一致,对于收并购成功与否非常重要,需要特别关注。

2.公共收益是否准确核算。随着居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小区的公共收益越来越受到业主的关注。公共收益是指物业公司利用权属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入,在剔除物业公司收入后权属业主共有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公共收益是由物业公司经手产生的,所以需要物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根据真实情况准确核算公共收益,以保证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失。在尽调过程中,需要关注目标公司是否有对公共收益建账并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来保管公共收益的资金,公共收益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阴阳合同”,公共收益的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在前期尽调阶段了解的越清楚,进场管理后能够与业主尽量避免在公共收益方面的纠纷,容易达成较高的业主满意度,也能够提升小区的收费率。

3.是否存在民间借贷与担保。民间借贷由于其不属于公开信息,在尽调过程中,如果目标公司故意隐瞒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提供担保的信息,而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目标公司,将带来潜在的资金损失和信用损失。所以为了避免目标公司故意隐瞒的情况发生,在签署收并购协议时,需添加特殊说明条款,如未如实反映目标公司的真实债务和潜在债务,公司将不对此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承担一切责任。

综上所述,收并购中尽职调查对引导公司规避风险有着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各方因素的影响,使得尽职调查的结果并不理想,所以需要在充分了解信息后编制调整后财务报表,以便于对目标公司进行合理判断和估值,让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赵林夫.抽丝剥茧认清物企的生存之本与增长之源——物业管理尽职调查的方法与要点[J].住宅与房地产,2017(34):38-39.

[2]魏晓栋.浅谈企业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存在的风险控制[J].商讯,2019(9):83+85.

[3]彭月琴.企业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存在的风险控制[J].财经界(学术版),2017(16):92-93.

作者单位:世纪生活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孙立娜

第2篇: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财务尽职调查风险和对策

[摘 要]继花样年控股耗费20亿元收购万达物业后,雅生活服务随后斥资20.6亿元收购中民物业,完成了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最大并购。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谋求壮大规模和做强业务,收并购俨然成为一个重要途径,如何调查评估优质标的公司,财务尽职调查则成为整个收并购尽职调查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收并购;财务尽职调查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5.182

1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收并购现状

(1)目的。在房地产行业行情低迷,特别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之时,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呈现了较好的上升趋势,国家发布扶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补助政策,“互联网+”“智能化”“智慧化”“社区增值”“城市服务”等新概念词汇,加速了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快速发展,发展前景有望达到高点。随着政策利好,企业间的分化会加速行业集中度的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竞争焦点最终将转向“品牌+服务”,而收并购则成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一个重要特征,有利于集中度提升及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行业竞争力,扩大企业规模。

(2)条件。近两年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上市成为热潮,在资本市场获得充分认可。根据克尔瑞物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全国上市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已达到36家,其中2020年上市12家,尚有8家左右已递交招股说明书排队上市。根据公开的招股说明书资料显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上市募集资金除了一部分用于自身品质服务提升以外,绝大部分都将用于收购、投资、拓展等用途,上市募集资金形成了收并购的有利条件。

(3)市场情况。根据中物研协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整个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收并购金额82.16亿元,并购公司39家,其中蓝光嘉宝服务在2020年收并购则达到13家数量之多;此前2016年花样年控股耗费20亿元收购万达物业,2019年雅生活服务斥资20.6亿元收购中民物业,更是接连成为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收并购金额之最,由此可见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收并购活动频繁,市场空间巨大。

2 财务尽职调查内容

财务尽调内容主要包括了解标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税务合规、财务核算、财务管控体系等,以全面调查标的公司财务状况,评估标的公司价值,揭露标的公司存在财务风险。

(1)标的公司概况及财务管控体系分析。完善的财务内控体系,可以保障企业财务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使得财务尽职调查资料的获取、分析更可靠。实务操作中则会约谈标的公司相关人员及收集资料,了解标的公司的注册情况、基本经营范围及工商股权架构情况;通过财务核算情况,了解财务建账信息、银行账户、税务信息、財务制度体系、财务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财务信息系统信息。

(2)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分析。公平公正合理的评估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财务能力,以确定该项收并购业务合理作为未来收并购双方谈判对价的筹码,实务操作中将了解公司重要会计收入及成本确认政策、主要税种及税率、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利润分配情况及纳税合规情况,获取标的公司三年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税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及业务合同等,结合对标的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整体了解,核实财务报表数据真实性,落实税务合规;以权责发生制还原标的公司利润,反映标的公司三年一期会计期间资产负债状况、盈利状况及现金流量。

(3)财务运营情况分析。分析标的公司运营情况,剖析财务运营质量,为后续收并购后管理夯实基础,实务操作中将获取标的公司台账,整理列示各项目汇总数量、管理面积及接管类型,列式各项目收缴率情况、各业态收支运营情况、收支结构及项目欠费情况清单。

3 财务尽职调查难点

(1)资产负债失实问题。资产负债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等科目存在失实问题,如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无法收回且未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为“大杂烩”科目潜藏员工、股东分红及费用未冲账;固定资产报废未及时处理、房屋及车辆登记于股东名下等;隐藏财务担保、员工诉讼赔偿等负债;财务尽职调查信息的失实,造成财务数据无法公允反映标的公司真实经营情况,容易造成收并购对价不公允。

(2)账内、账外收支利润舞弊及税务问题。部分标的公司为了达到避税效果,虚增成本,如虚增人工成本、虚构关联公司往来业务、增加股东家庭支出等;也有部分国有企业单位为了完成全年利润指标,不惜铤而走险,虚增收入,扩大业绩,如与客户勾结造假、虚增收入等;隐匿费用及成本,如当年成本延后报销,将利润指标压力往后推延;而财务尽职调查则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检查所有资料,判断业务是否属实,审慎纳入或者剔除标的公司经营业绩,这些则面临收并购后无法合规且容易造成税务稽查补税等风险。

(3)关联企业问题。在实务操作中,标的为了资金及税务筹划,经常设立多个关联公司或者与主营业务不同的上下游供应链公司,如劳务派遣公司、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电梯公司、餐饮公司及工程公司等,更甚者还存在挂靠与被挂靠公司,其中业务与资金往来频繁,财务尽职调查人员需要对非收购标的进行业务剥离,内部关联交易进行抵销,虚假交易予以剔除,给财务尽职调查增添了难度。

(4)资金问题。标的公司收费管理存在部分收入以员工或者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取,或者资金被股东占用无法收回,造成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工资无法准时发放,资金无法覆盖标的企业工资、社保、公积金、租金及水电费等硬性支出,资金余额低于安全边际,容易酿成资金断裂。

(5)财务信息数据薄弱问题。由于标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财务内控流程不完善,加上财务核算及业务系统等方面缺乏支持,造成财务取数困难或者取数过程较为复杂,实务操作中如标的公司物业收费采用手工报表,财务尽调无法快速得出三年一期收缴率;财务核算未按照项目辅助核算,无法分析财务收支结构及各业态财务状况。

4 财务尽职调查风险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财务尽职调查主要存在尽职调查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完整、人员组织不合理、监督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1)财务尽职调查制度不完善。财务尽职调查大多是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指引或者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为蓝本开展的,基本以收并购企业的投资战略或者管理战略为方向进行,而不是严格以财务准则或者审计准则进行。作为财务尽调使用者或者投资方,更少有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尽職调查管理制度,导致无法公平公正评估衡量标的公司情况,影响公司对投资工作的决策。

(2)财务信息不完整。通常财务尽职调查过程中,调查时间较短,且需要对标的公司三年一期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状况及现金流量进行全面调查,仅依赖标的公司配合,获取财务资料有限,调查方法及手段也受限于访谈、观察及分析,潜在风险造成财务信息不完整,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①政策风险。企业面临或者潜在政策风险,可能会对公司造成方向性影响,如监管部门出具的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职工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一旦改变,可能增加标的公司用工成本,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作为服务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比较高,对于小型企业或者用工不规范企业,则会导致用工成本或者诉讼成本增加,企业风险增大。

②经营风险。主要包括技术变革、突发性疫情等,应当予以足够重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流行之时,由于商业类、企业类、文旅类等单位暂停营业,造成对应物业管理企业遭受重创,主营业务停滞。

③财务风险。包括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不可靠,重大担保、隐形债务、供应商、客户、银行等信用风险,极可能导致企业资不抵债,现金流断裂。

(3)人员组织不合理。专业的财务尽职调查人员决定财务尽职调查工作的水平及效率,目前财务尽调人员主要为两类:一类是专业会计事务所团队。调查作业流程化,可能未能契合物管服务企业收并购目标,忽略各个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尽调报告结果可能与决策层相悖,而重新沟通标的公司则耗费时间及金钱;另一类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财务人员。大多数财务人员没有接受过培训或者没参与过财务尽职调查,属于临时性工作安排,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也有可能职业道德较低,接受标的公司贿赂,导致财务尽职调查出现问题,没有发挥财务真正的作用,导致收并购失败。

(4)监督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善。目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财务尽职调查监督考核激励机制不完善,导致财务尽职调查积极性不高,造成尽调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缺乏价值。

5 完善财务尽职调查的对策

(1)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尽职调查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尽调目标、职责及主要内容,应包括标的公司基本情况、内部财务管控体系、税务管控体系、财务报表分析、重大财务事项,确定财务尽职调查审批决策程序。

(2)扩大风险关注范围,提高风险敏感度。作为财务尽职调查,不应只将重点放在财务审计及报表逻辑性上面,应当结合财务尽职调查内容,扩大风险关注范围,提高风险敏感度,关注但不仅限于以下风险:标的公司适用政策及法律法规导向是否正常、正常经营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财务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债务风险是否正常等。

财务尽调人员应尽量谨慎对待财务数据,不能一味相信对方提供数据及解释,要根据各方面对各项资产负债、盈利状况及现金流状况进行具体分析,从而获得正确的判断。

(3)合理配置人员组织。财务尽职调查应该与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合作,因其拥有大量专业团队及财务尽职调查方法经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与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对财务尽职调查形成一致意见及统一报告模板,保证尽调报告满足决策层需求,但是实操中,仅仅只有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是不够的,因此有必要安排物业管理企业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参与及监督,保证尽调报告质量。

(4)结合绩效考核,形成财务尽职调查监督考核激励机制。将财务尽职调查全程监督,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与收并购协议分期支付股权款项一致,同步分期考核、分期兑现奖励,形成财务尽职调查监督考核激励机制。

6 结论

通过了解及规避财务尽职调查中的风险,可以全面调查标的公司财务状况,评估标的公司价值,揭露标的公司存在财务风险,协助公司管理层提供正确决策,为收并购提供合理对价。

参考文献:

[1]马剑英.论企业收并购后的财务管理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案——基于物业服务行业[J].全国流通经济,2020(9):97-99.

[2]郭芬.物业公司并购的财务风险及对策[J].会计师,2018(10):21-22.

[3]徐珊.浅析物业企业上市过程中收并购处理[J].山西农经,2020(8):159-160.

[4]吴俊丽.企业并购财务尽职调查问题与对策探析[J].大众投资指南,2020(6):38-39.

作者:谢锐佳

第3篇:xx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XX有限公司

尽职调查报告

XXXX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于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日对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华集团”或“委托方”)拟收购XX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XX”)控股权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本所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l号一—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遵循注册会计师应有的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贵公司的具体要求,对XX进行了财务尽职调查。截至20XX年XX月XX日,我们的尽职调查工作业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目的及调查范围

1、业务性质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l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数据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仅报告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并不提出鉴证结论。

2、委托目的

本次财务尽职调查是基于委托方拟收购XX的控股权,为委托方提供决策支持目的之用。

3、调查范围

根据和委托方商定的结果,本次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XX截至20XX年10月31日财务状况、20XX年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4、本次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资料及其他资料

我们主要调查了截至20XX年XX月XX日XX财务报表及账簿。我们假定:我们接受的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除有明显的瑕玼外,我们不对资料本身进行判断。我们的责任是通过对资料的分析和执行商定的程序,向委托方报告我们调查的结果。

二、对XX出资情况的调查

XX2011年7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XX共同出资设立,2012年3月27日,深圳邦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邦德验字[2012]04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由于XX未提供工商底档,我们无法对公司实收资本是否进行工商登记进行验证。因此,我们重点核对各股东出资额是否缴付到位。根据公司提供的实际出资明细表了解到,截止20XX年10月31日,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1 2 3 4 5 6 7 8 合计

投资金额

股权结构

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8月25日,各股东通个人户——招行755275622500002户存入800万元,用于公司前期公司开办费用、租入经营场所装修及设备预付款等支出。 2011年6月28日至7月4日,各股东通过XX开户账号——中行深圳市分行826518387708099001户打入投资款800万元,用于公司验资注册登记。

2012年3月7日和7月21日,XX向股东借款450万元和150万元,年利率10%,2012年12月30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上述股东借款转为投资款,不付利息。

上述出资总额为2200万元,差异600万元,经询问XX股东及总经理及查询账簿,XX投资金额中,有200万元现金出资和技术股400万元出资未到位。经询问XX,由于股东同意其技术折股400万元,并同意其现金出资暂缓,其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均以XX公司的名义申报,并未以个人的名义申报。除上述出资有待落实外,其他股东均已出资到位。如果艾华集团成功收购XX控股权,应当同时解决XX出资额到位的问题。

三、对XX财务状况的调查

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差。20XX年XX月XX日前,从金蝶软件中会计账簿查找记账凭证发现:凭证号对应不上,这给调查查账造成很大困难。20XX年XX月XX日后,财务未通过金蝶软件核算,改用手工账核算,因此,公司不能提供准确的财务报表。我们根据公司手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经过适当调整后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流动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资产

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存货 待摊费用 流动资产合计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主要调整事项如下:

1、公司存货报表金额中,产成品按照成本价乘以1.4倍估算列入,调减56万元,相应调减未分配利润56万元。

2、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多列应付黄伟强对公司借款10万元,调减10万元,相应调增未分配利润10万元。

3、将XX尚未出资到位的600万元按照出资比例调整到位,相应调增其他应收款——XX200万元和无形资产400万元,上述无形资产入账依据待确定。

从上述报表可以看出,公司所有者权益2105万元,其中包括XX技术出资400万元。如果按照净资产收购51%的股权,公司需要支付对价1073万元。但是,如果按照1.3倍收购XX51%的股权,公司需要支付的对价为1856万元(=2800*51%*130%),市净率为1.73倍。

主要资产负债表项目如下:

1、 应收账款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客户名称

期末余额

2、 其他应收款

序号

1 XX 2 其他合计

客户名称

期末余额

3、 存货

序号 1 2 3 4

5合计

类别

期末余额

4、 固定资产

序号 1 2 3 4

5固定资产名称

期末原值

期末净值

序号 固定资产名称

合计

期末原值

期末净值

5、 应付账款

序号 1 2 3 4

5合计

供应商名称

期末余额

6、 其他应付款

序号 1 2 3 4

5债权人姓名

期末本息余额

四、对XX盈利能力的调查

公司2011年7月成立,2011年、2012年、20XX年1-10月营业收入分别为0.2万元、300万元、1700万元(由于20XX年

5、6月的收入未记账按照平均收入估算)。20XX年8月、9月、10月的营业收入达200万元、275万元、274万元,由于公司应收账款增长较多,营业收入的真实性不能完全确定,但从公司客户回款情况看,20XX年8月、9月、10月、11月回款额为200万元、140万元、180万元、220万元,说明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在不断增长。

根据公司提供的产品售价及成本资料,公司产品边际贡献率在30%左右。公司固定成本明细如下:金额单位:元

序号 1 2 3 4 5

固定成本项目

租金及水电 固定资产折旧 员工工资及社保等 借款利息 销售费等支出 合计

金额

估算方法

按月支出乘以12确定 按月折旧额乘以12确定 按月工资及社保额乘以12确定 按贷款1000万元流动资金乘以8% 按月支出10万元销售费用确定

根据固定成本除以边际贡献率,我们大致匡算出公司如果全年营业收入达到2600万元时可以盈亏平衡,即公司月均收入在230万元左右可以保本经营。如果月收入大于230万元的部分,每10万元贡献利润3万元利润。

五、控股收购风险因素分析

1、限于专业胜任能力,我们无法对公司产品质量进行评价,公司在螺栓电容器的技术是否行业领先需要公司进一步检测确定。

2、公司溢价收购后能否尽快收回,取决于公司未来营业收入能否稳定增长,而营业收入的增长不仅依赖于公司良好的产品质量,而且需要强有力的营销能力支持。如果公司未来全年营业收入不能达到2600万元以上,公司将会给集团合并报表带来亏损。

3、虽然XX管理层承诺:截止20XX年10月31日,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除股东借款之外的其他借款,但由于对外担保的隐敝性和随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我们通过审计未发现对外担保的线索,但不能排除公司存在对外担保的可能性。

4、从财务状况调查可以看出,XX应收账款增长较快,如果缺乏强有力的营销手段加强应收账款回款,可能会增加XX未来流动资金投入,提高经营成本。

5、XX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能如期出具财务报表,在收购前,公司需要委派一名财务主管对XX进行较为彻底的资产负债清查,理顺财务核算,建章建账。

6、公司在收购后,可能需要聘请一位合适的职业经理人任总经理,并需要妥善安排两位股东,以实现公司管理不断加强,技术不断领先。

7、XX有台比亚迪小车,仍在XX名下,未过户到XX公司名下。

第4篇:德胜红兰酒业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对宜州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尽职调查报告

一、公司情况

(一) 公司概况

宜州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7日,公司位于广西河池宜州市德胜镇东路130号,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60万元,主营业务:白酒、黄酒、露酒酿造、日杂、饲料、饮料、原料酒、酒类包装等。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刘礼俊,居民身份证:4501031960090800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51281200004410;组织机构代码证:66970078-9,税务登记证号:451281669700789;食品卫生许可证:桂卫食证字(2008第451281-03210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宜环证(2008)13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州市德胜支行,开户帐号:20-511801040002852,贷款卡号:4512810000012110(新办)。以上证照均合法有效。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我行德胜支行开户及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此前未于我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公司贷款卡于2009年3月25日新办理。经查询无借款记录及违规及对外担保信息,无借款人被起诉,欠息、逃债情况和虚假资料信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 公司背景

宜州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为地方国有企业“宜州市德胜红兰酒厂”。2007年11月起,宜州市德胜红兰酒厂对外承包并更名为"宜州市德胜俊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及商标权,经宜

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宜州市德胜红兰酒厂以协议转让经营性资产方式进行企业改制,宜州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德胜酒历史悠久,至今已有三百多年历史,完全采用传统工艺,酿制技艺独到,并充分利用独特的酿酒资源――丰富的地下矿泉水及天然窖酒岩洞,产品独树一帜,卓而不群。"红兰"牌糯米红兰酒源自广西壮族人民每年的 "三月三"、"九九重阳"节日庆典用品,为最具有民族代表性的产品。

(三)注册资本及股东情况

红兰酒业公司股东如下:(至2009年4月9日单位:人民币万元%)

姓名职务持股额(万元) 比例(%) 刘礼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880 黄权自然人股东5220 合计260100

(四)公司管理层情况

1、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刘礼俊,男 ,1960年9月8日生,大专学历,从事饮食行业10年以上。主要经历:1982年至2006年在邕州饭店任副总经理,2006年兼任骏豪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2、生产负责人及总经理:高钢武,男,1953年10月1日生,大专学历,从事饮食行业10年以上。主要经历:1990年至1994年任德胜红兰酒厂厂长;1994年至1998年任宜州市旅游局局长;1998年至2002年任宜州市经贸局副局长;2002年8月至今任德胜酒业公司

总经理。

3、其它董事:自然人股东黄权1人

4、财务主管:黄荣芝,女,1965年7月3日生,大专学历,从事财会行业10年以上。主要经历:1997-1998年于河池市造纸厂工作、1999-2005年于河池市茧丝公司工作、 2006年至今于德胜酒业公司工作。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所在地区经济环境、行业市场前景 红兰酒业公司是在原宜州市德胜酒厂的基础上发展成立的,企业文化沿习良好,并已初步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较为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完整,内部分工明确,劳动组织定员160人,年产264天,日工作8小时;生产经营情况:自有场地(5.4万平方米)、自主生产米香型白酒,传统酿造工艺;生产设计:1万吨白酒/年;经营范围为白酒、黄酒、露酒酿造、日杂、饲料、饮料、原料酒、酒类包装等;公司为河池市酿酒骨干企业,享受多项税收减免政策。销售地区及客户:以河池、百色两地为主,辐射柳州、南宁、崇左、北部湾等地,100%面向市场。生产方法: 蒸饭-→发酵-→酿酒-→储存-→包装-→检验-→出厂。现经营现状:自动包装生产线三条,日产白酒12000箱(6瓶/箱)。

三、分类情况说明

至8月末,宜州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我行的用信余额为600万元,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日为2010年11月16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15日。2011年9月28日我行对其进行了风

险分类,其中6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由上期关注一级下调为次级一级,分类下调原因:由于该公司近年来资产负债率较高,近期生产经营亏损,新项目开工建设难融资,不太配合银行信贷检查和管理,其客户评价部分降分幅度较大,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评价及债项评价部分正常,由于客户评价失分较大,此次分类下调为次级一级。

四、债权与担保情况

1、债权情况

该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向我行借款三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本金600万元,贷款担保方式为工业用地及厂房,企业与我行合作关系一般,在他行贷款余额为零。

2、担保物情况

贷款抵押品房地产位于宜州市德胜镇东路130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宜国用【2009】第0254号,使用面积33593.3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宜州字第020126366号,房产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4836.30平方米。该抵押品评估价格为930万元,评估价值符合当地目前土地市场价格,所处区位条件较好,厂区道路硬化、绿化、三通,周边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齐全,根据当地企业用地市场行情,市场需求量大,变现能力较好,押品管理完好。

五、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分析

六、风险控制及清收处置情况

(1)拟采取的清收处置方式

方案

一、敦促企业酒款归行,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方案

二、与企业沟通,筹集资金,一次性收回贷款本金。

(2)已采取的清收处置措施

我行成立宜州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贷款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工作小组,根据企业贷款风险状况定期向上级行汇报情况,积极与企业沟通,加强酒款归行,确保贷款到期按时足额收回。

七、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加强与二级分行沟通。今后,我行将及时把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向二级分行汇报。

2、与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我行将继续加强与镇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关注政府部门的政策变化,依托上级行,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有效地化解该笔贷款形成的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宜州市支行客户部

客户经理:蒋孟霖

2012年2月21日

第5篇:某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分析

一、公司债务问题分析

首先在进行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关问题分析前,应该掌握两个关键概念,一是财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在控股中相对较常见,一般是控股方委托第三方对目标方进行企业相关情况的调查,并对目标企业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整理,得出尽职调查报告,为相关决方或者投资方提供决策依据,具备一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通常扮演着第三方的角色。二是债务黑洞,会计上并没有债务黑洞这一概念的标准定义,众所周知,黑洞是天文学中的相关概念,在会会计中加以应用主要是为了表明债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特别是涉及到企业控股活动时,要充分意识被控股企业即目标企业是否与第三方存在着隐性债务,通过对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分析以此来判断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着债务黑洞。

1、目标公司提供的公司报表。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存在着债务黑洞,最重要的证据来自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报表,这应该包括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资产评估报告等,在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中,并没有提供上述目标公司的资产报表情况,只是提到了目标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目标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以及对外重大投资和关联方等,在主要财产上对目标公司固定资产、商标专利、土地使用权等,并不能据此深入了解目标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在负债方面,报告中列出了目标公司与北京物美公司之间的债务情况,也不能全面了解目标公司的总体负债情况。

2、目标公司提供的资金融通文件。在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中主要是列举了目标公司从2001年2月20日到2008年11月28日间7次股权转让,并没有对目标公司重要的资金融通情况进行披露,特别是目标公司的贷款合同或者是涉及到目标公司于其他公司资金融通的情况的相关文件,也可以是目标公司将要签署的贷款合同等,这对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债务黑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单从尽职调查报告列出的几点无法准确的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债务黑洞。目标公司的7次股权转让和一次增资,只能反映目标公司控股情况和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目标公司资金融通文件中还没有披露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三角债务,或者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向其他公司提供债务担保,当然这里所说的担保有有几个

特点,一是担保形式不局限于资产抵押、质押、留置、向第三方出具的订金等,二是担保的数额应该能够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良良性,并且其所引发的风险目标公司无法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并结合相关理论知识分析,认为目标公司债务黑洞情况无法确认,这一结论的得出主要是依据目标公司报表和目标公司资金融通文件不充分。无法具体判断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也就无法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隐性债务问题。

二、控股出资情况分析

一般情况下,要实现对企业的控制,要实现对目标公司股权的控制,可以分为对上市公司控制、对非上市公司控制、对子公司控制、对合营公司和联营企业控制,在会计中控制是指能够对目标企业财务或者经营权施加重要影响,而且还要能够从控制目标企业中实现获益,这是对目标企业实现控制的最主要标志,众所周知,控制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当然这种控制主要表现在通过签署投资协议,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我们可以看出目标公司总共进行了7次股权转让,并且调查报告显示,在2008年12月3日,百诚来实业出资2700万元,出资比例占90%,蓝海投资出资300万,出资比例占10%,都是以货币出资方式,因此可以看出在经过几次股权交易后,目标公司基本上已经被白诚来实业所控制,其出资比例已经占出资额的90%,而蓝海出资300万,占10%,这是基本情况,要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股,可以通过收购百诚来实业股权的55%,也就是出资1485万元,进而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业务出资1485万元后,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百诚来实业出资额下降到1215万元,而蓝海投资股权不变,这样就可以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即占55%股权拥有绝对话语权。

三、债务黑洞风险规避分析

在进行目标公司控股时,应该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结合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股权控股风险相关理论,认为在进行目标公司股权控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目标企业是否具有控股价值

要最大限度的降低控股风险,首先要重视对所控股企业价值评估,也就说被控股企业有没有控股的价值,没有控股的价值而强行要进行控股,这是最大的风

险,因为企业是盈利性组织,其终极目标是实现企业的盈利,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中并没有对目标公司在资产、负责方面进行详细的披露,这对控股方进行债务黑洞风险规避十分不利。

2、要对控股风险因素进行识别

要最大限度的降低目标公司控股风险,需要借助一定的财务工具,特别是财务报表这一工具的运用十分重要,对控股风险因素的识别判断要利用尽职报告中财务分析结论,不能忽视的另一个方面是所控股的目标公司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什么地位或者在现行国家政策法规下目标企业所在的产业面临着那些挑战和机遇,要做到在微观上重视目标企业经营业绩和关键财务指标的变化,在宏观上对行业经营大环境变化的把握等。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对目标企业内部经营的详细财务数据也没有进行披露,特别是目标公司资产周转能力、债务偿还能力、现金流情况、债务结构等都没有进行深入剖析,这客观上也对分析目标企业风险带来了挑战。

3、要对重大交易或者合同影响进行评估、

在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中,对目标公司进行的重大交易和重大合同进行了揭示,主要是披露了中融盛世代为垫付的地价款 29,035,797.62 元。根据目标公司 2008 年 12月8日出具的《确认函》,截至 2008 年 12月8日,除《审计报告》中披露的目标公司应付前关联股东中融盛世代为垫付的地价款 29,035,797.62 元外,目标公司目前没有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对这次重大交易对目标公司产生的后期影响也没有进行评估,所以要防范债务黑洞必须要对重大交易或者合同的影响进行评估,这能够第一时间给投资者风险评估提高判断资料和决策依据。

4、要对目标企业与第三方诉讼和担保情况进行摸底

判断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债务黑洞风险,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对目标公司进行第三方诉讼和担保情况摸底,要搞清楚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或者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诉讼情况,因为这些因素都是带来债务黑洞的潜在因素,尽职调查也要关注这一点,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中指出于2001 年 11 月 21 日,目标公司与北京海龙进出口服务公司签署《项目转让协议书》,北京海龙进出口服务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建设的非贸易物品监管中心综

合楼项目(即利鸿大厦)以 3,780 万元转让给目标公司。因此在进行目标公司债务黑洞风险控制时,要对这一项重大交易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评估。

四、分析结论

根据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可以进行如下判断,第一该尽职报告中对目标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披露不够充分,无法对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黑洞作出准确判断,结合尽职调查报告,认为该目标企业存在潜在的债务纠纷但是这无法表明目标企业存在巨大财务黑洞;第二,尽职调查报告中对目标企业股权结构调整进行了披露,根据控股需要可以收购55%股份实现绝对控股,即出资金额为1485万元,当然这这是其中一种控股方案;第三,由于北京浩利鸿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报结论中提到该目标公司存在潜在的债务纠纷并给出了相应指导意见,结合债务风险控制相关理论,提出了四个维度来控制目标公司债务黑洞风险。

[1].王混;收购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特点和方法[M],财经出版社,2011(10)

[2].尹争光;财务尽职调查的投资价值和风险分析[M],现代企业管理,2010(45)

[3].张玉虎;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研究[M],现代企业会计,2010(45)

第6篇:某公司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报告

一、甲公司的设立、出资和存续 2

(一)公司设立 2

(二)出资 2

(三)公司存续 3

(四)法律评价 4

二、甲公司的股权变更 4

(一)股权变更的历史 4

(二)法律评价 5

三、甲公司章程及法人治理结构 5

(一)公司章程的沿革 5

(二)法人治理结构 5

(二)法律评价 6

四、甲公司知识产权 7

(一)知识产权情况 7

(二)核心技术职员情况 7

(二)法律评价 8

五、甲公司固定资产 8

(一)固定资产状态 8

(二)法律评价 8

六、 甲公司财务 8

(一)财务状态 8

(二)法律评价 9

七、 甲公司重大合同、担保和法法律纠纷 9

(一)合同、担保、法律纠纷的情况 9

(二)法律评价 9

八、 甲公司公司的劳动用工 9

(一)劳动用工状态 9

(二)法律评价 10

本次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以下:(1)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2)其他机构的公然信息;(3)斟酌相干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纵;

本报告基于下述假定:

所有甲公司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所有甲公司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均由相干当事方正当授权、签署和递交;

所有甲公司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所有甲公司公司对我们做出的有关事实的论述、声明、保证(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正确和可靠的;

所有甲公司公司提交给我们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之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束缚;

描写或援用法律题目时触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是截至2013年7月29日H市丰普公司提供给我们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的事实和数据。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根据的。

在报告的主体部份,我们将就九个方面的具体题目逐项进行评论与分析,并给出相干的法律意见;报告的附件包括本报告所根据的由甲公司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一、甲公司的设立、出资和存续

(一)公司设立

根据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结果,及目标公司提供的《准予设立/开业登记证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公司章程》、《*设验字(2010)第A468号验资报告》,目标于2010年10月18日设立。

(二)出资

甲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670.4万元,于2012年10月14日之前,分四次,以货币的方式出资终了。

1、根据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出具的《*设验字(2010)第A*号验资报告》, 甲公司第一期出资130万元人民币已在2010年10月15日之前以货币的情势缴足。

2、根据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出具的*验字(2011)第058号《验资报告》, 甲公司第二期出资130万元人民币已在2011年5月12日之前以货币的情势缴足。

3、根据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1日出具的*验字(2012)第134号《验资报告》, 甲公司第三期出资184.5万元人民币已在2012年6月21日之前以货币的情势缴足。

4、根据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2日出具的*验字(2012)第258号《验资报告》, 甲公司第三期出资225.9万元人民币已在2012年10月12日之前以货币的情势缴足。

(三)公司存续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2013年5月16日的营业执照及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目标公司正当存续。

2013年5月24日,获H市省质量技术监视局颁发的《特种装备制造许可证》,许可制造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力容器。有效期至2017年5月23日。该证在H省工商网站上查询正当有效

根据H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目标公司2012年通过年检。公司应于每一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年检,但未查到2013年年检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甲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办公地址: *

公司类型: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注册资本670.4万,出资情势货币。

经营范围:*

分公司基本信息:

名称:甲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

经营范围:*

(四)法律评价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目标公司符合设立条件,在两内以货币方式缴纳了全部出资,履行了验资、变更登记等手续,公司资质和出资正当有效,公司存续正当。

因未查到2013年的年检信息,根占有关法律,一年未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可撤消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二、甲公司的股权变更

(一)股权变更的历史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变更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共经历了四次股权变更:

1、设立登记时的股权情况:设立时注册资本650万元,股东及持股比例以下,

姓名 持股比例 姓名 持股比例

A:40% E:25%

B:10% F:10%

C:5% G:8%

D:1% J:1%

2、2011年6月17日股东变更情况:

F退出公司,分别将认缴的15万元、50万元股权转让给原股东A,和第三人K,K为公司新股东。

A持股比例增至42.31%

K持股比例为7.69%

其他持股比例不变

3、2012年7月23日股权变更情况

E退出公司,分别将认缴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及第三人L,L为公司新股东,K将7.69%的股权转让给A。转让后,股东持股比例以下:

姓名 持股比例 姓名 持股比例

A:58.49% B:14.63%

C:7.31% G:9.9%

D:1.46% J:1.46%

K:4.5% L:2.25%

4、2013年5月1日股东变更情况:增资至670.4万元,K分别向A、C、D、J转让部份股权。G分别向第三人M、N、P、Q及原股东D转让部份股权。L和B向A转让部份股权。M、D、R、S共增资20.4万元。转让、增资后的股权比例以下:

姓名 持股比例 姓名 持股比例

A:59.66% B:11.93%

C:7.46% D:4.47%

G:4.33% K:2.98%

M:1.49% N:1.49%

J:1.49% L:1.49%

R:0.75% S:0.66%

P:0.6% Q:0.6%

T:0.15%

(二)法律评价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东决议》正当有效,股权转让行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行为符正当律规定及约定。公司股东变更正当有效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甲公司章程及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章程的沿革

公司章程于2010年10月14日订立,于2011年6月10日、2012年4月23日、2013年5月1日分别修订。

(二)法人治理结构

1、股东会:股东会表决权:公司章程列明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注:非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按实缴出资股数行使表决权(注:非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情势,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每一年一次定期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度。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董事会作出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作出解聘总经理的决定,如总经理是董事的,总经理无表决权。其他董事一致同意,决议生效。

3、公司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位。

5、公司法定代表人A

(二)法律评价

1、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正当有效

2、特别要留意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益的特别束缚

(1)任何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和董事会的事前书面同意,不得质押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在股权上设置债务担保

(2)股东不得与公司从事相同的业务,与公司同业竞争

(3)公司章程例举股东南大学会特别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而非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以下约定的有效性存争议,且有可能侵犯小股东的利益,请特别留意。

《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约定:

一、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份: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均匀净资产收益率达20%以上;公司支付收购费手,剩余的活动资金流足以满足公司一年内的经营管理需要。

对有限责任公司强迫回购股东股份的约定的法律效力题目,实践及理论中都存在争议,因此这一条假如适用有可能引发争议。

另外,由于股东会是资本多数决,(本章程规定回购股份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是人数多数决),通过股东会决议强迫回购某股东股权,可能侵犯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经股东会决定,公司可以用定向召募的方式增加注册资金。......四、对新增加的投资,按新增加的投资与股共会确定的不低于净资产的公司资产及增加的总投资之和的比例,确定投资比例。这一款内容不明确。

四、甲公司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情况

序号

名称

类型

生效日

有效期

权利权人

发明人

1 * 实用新型

2012年4月18日

10年

目标公司

G、T、U

2 * 实用新型

2012年4月18日

10年

目标公司

K、G、V、U、W、T

3 * 实用新型

2012年4月18日

10年

目标公司

K、G、V、U、W、T、X

4 * 实用新型

2012年4月18日

10年

目标公司

G、V、W

5 * 实用新型

2013年1月16日

10年

目标公司

G、T、V、W、U、X

6 *

实用新型

2013年1月23日

10年

目标公司

G、K、T、V

7 * 实用新型

2013年1月23日

10年

目标公司

G、K、Y、U、W

8 * 实用新型

2013年2月13日

10年

目标公司

G、K、V、X

9 *

实用新型

2012年3月28日

10年

目标公司

A

10 * 发明专利

实质审查

目标公司

G、V、T

11 * 发明专利

实质审查

目标公司

G、T、V

12

* 发明专利

实质审查

目标公司

G、T、V

13 * 注册商标

2012年8月21日

10年

目标公司

(二)核心技术职员情况

序号

姓名

参与专利

持股情况

岗位情况

保密协议

备注

1 G 参与11项专利

股东,持股4.33% 总经理、董事

2 V 参与9项专利

员工,技术部副部长,监事

3 T 参与9项专利

股东,持股0.15% 员工,技术部

4 U 参与5项专利

员工,技术部

5 K

参与5项专利

股东,持股2.98% 董理

2012.3.31离职

6 W 参与5项专利

原公司员工

2013.6.1离职

7 X:

参与3项专利

公司员工,技术部

8 A

参与1项专利

股东,持股59.67%

董事长、财务负责人

(二)法律评价

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以上目标公司所有的专利、商标正当有效。

核心技术职员共8人,其中在岗6人,已离职的2人;公司股东3人,公司主要管理岗4人。

两名离职员工对专利的继续研发和更新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与关键技术职员签订了竞业制止协议。

五、甲公司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状态

根据目标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公司固定资产主要是生产装备和办公装备,总价值71.4545万元。无抵押、无被有关部分查封、扣押,不过经营性资产。

(二)法律评价

固定资产所有权正当有效。

目标公司的宣传册中有甲公司生产加工厂位于*县城,占地10亩。的表述。可进一步核实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目标公司和分公司是不是还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租赁办公场所的情况

六、甲公司财务

(一)财务状态

(1)根据2011年3月25日,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字(2011)004-13号审计报告》,2010年实收本金130万元,累计亏损17.983224万元。公司总资产是115.128522万元,总负债是3.111746万元,净资产是112.016776万元。

(2)根据2012年4月25日,H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字(2012)第086号审计报告》,2011年,实收总本金260万元,当年亏损112.86万元,累计亏损130.84万元。公司总资产是157.183389万元,总负责是28.027539万元,净资产是129.155850万元。

(3)根据目标公司编制的2012年财务报表,2012年实收总本金670.4万元,当年亏损116.652314万元,累计亏损248.05万元。公司总资产是429.652520万元,总负债是7.30632万元,净资产是422.3462万元。

(二)法律评价

1、从三年的财务报表看,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公司股份的价值即是公司净资产的价值,根据2012年的财务报表,公司股份的价值应是422.3462万元。我公司欲收购目标公司30%的股权,实在际价值应是126.70386万元。

2、目标公司未提供2013年的财务报表,以上数值会有变化,应核实2013年的财务报表,根据公司净资产计算股权的实际价值。

3、实际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价格可参考历年财务状态、知识产权的应用远景等因素,综合考量。

4、具体财务状态及纳税情况还应咨询专业财会职员。

七、甲公司重大合同、担保和法法律纠纷

(一)合同、担保、法律纠纷的情况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情况,有两项合同(1)7月天津国环热力公司供热合同已开工;(2)石家庄发电项目合同也将于近期落地。未提供担保信息、未提供法律纠纷的信息。

(二)法律评价

合同内容无重***律风险。无对外担保、没法律纠纷。

八、甲公司公司的劳动用工

(一)劳动用工状态

1、社保缴纳情况。目标公司只提供了2013年1月缴纳五险的凭证,未提供公司成立三年来的缴纳社保的明细。

2、员工构成:公司共有在岗职员14人,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部分副主管等管理层共4人;技术部7人,生产部2人,分公司1人。

3、劳动合同状态:均为三致四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人未有劳动合同信息。

4、学历结构:本科8人,中专1人,硕士生1人,另有4人无学历信息。

(二)法律评价

目标公司提供了相产关社保证明,已依法缴纳社保。

在中国人民法院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查询,公司主要股东和公司管理职员未有被执的案件。

公司以技术职员为主体,劳动用工关系较短。

有基本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有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公司部份股东及核心技术职员签订了保密协议。

本报告谨供本次股权收购的直接相干职员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

第7篇: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委托方:ⅩⅩⅩ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 目标公司: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重要提示

本报告仅限于指定方阅读,报告中可能载有机密资料,若阁下非指定方,请勿阅读、复制、分送或依据报告上之资料采取任何行动;若不慎传送错误,恳请阁下立即将此报告邮寄至本所。本所保留对任何违反上述声明之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致:ⅩⅩⅩⅩ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司与ⅩⅩ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下称“远东大成”)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远东大成接受贵司委托,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下称“本报告”)。附:本报告的结构说明附附::本本报报告告的的 结结构构说说明明

本报告的结构分为导言、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导言部分主要介绍尽职调查的简称与定义、调查的方法;正文部分,我们将就十个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描述、评论与分析,并对此次法律尽职调查涉及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予以提示;附件部分包括本报告所依据的由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文本。

ⅩⅩ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

ORIENTSUCCESSLAWFIRM

地址:中国福 e1of71

电话:

目 录

导言„„„„„„„„„„„„„„„„„„„„„„„„„„„„„„„5

简称与定义„„„„„„„„„„„„„„„„„„„„„„„„„„„„5

方法与限制„„„„„„„„„„„„„„„„„„„„„„„„„„„„6

正文„„„„„„„„„„„„„„„„„„„„„„„„„„„„„„„8

一、ⅩⅩ风电的设立、演变及存续„„„„„„„„„„„„„„8

1 . 1 ⅩⅩ风电的设立„„„„„„„„„„„„„„„„„„„„„ 8

1.1.1 创立大会会议纪要„„„„„„„„„„„„„„„„„„„ 8

1.1.2 ⅩⅩ风电设立申请及批复„„„„„„„„„„„„„„„„„„9

1.1.3 ⅩⅩ风电设立时的股权结构„„„„„„„„„„„„„„„„„9

1.1.4 ⅩⅩ风电设立时的验资及审计„„„„„„„„„„„„„„„„10

1.1.5 关于ⅩⅩ风电设立的法律评价„„„„„„„„„„„„„„„„12

1 . 2 ⅩⅩ风电的演变„„„„ „„„ „„„ „„„ „„„ „„„ „ 1 2

1.2.1 2000 年4 月20 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12

1.2.2 2001 年12 月28 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14

1.2.3 2002 年5 月22 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18

1.2.4 2004 年3 月30 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19

1.2.5 2006 年5 月10 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20

1.2.6 2007 年6 月26 日、11 月2 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20

1.2.7 2009 年3 月2 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22

1.3 ⅩⅩ风电的存续„„„„„„„„„„„„„„„„„„„„„„„22

1.3.1 ⅩⅩ风电目前基本情况„„„„„„„„„„„„„„„„„„„22

3

1.3.2 ⅩⅩ风电现有股东及出资情况„„„„„„„„„„„„„„„„23

1.3.3 ⅩⅩ风电目前持有的证照„„„„„„„„„„„„„„„„„„25

1.3.4 有关ⅩⅩ风电存续的法律评价„„„„„„„„„„„„„„„„27

二、ⅩⅩ风电的组织构架及法人治理结构„„„„„„„„„„27

2.1 ⅩⅩ风电的组织构架„„„„„„„„„„„„„„„„„„„„„27

2.2 ⅩⅩ风电的法人治理结构„„„„„„„„„„„„„„„„„„27

2.2.1 ⅩⅩ风电目前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27

2.2.2 公司章程摘要„„„„„„„„„„„„„„„„„„„„„„„28

2.3 法律评价„„„„„„„„„„„„„„„„„„„„„„„„„„29

三、ⅩⅩ风电近年审计及(增资)验资情况„„„„„„„„29

3.1 近年审计情况„„„„„„„„„„„„„„„„„„„„„„„„30

3.1.1 关于2005 之审计„„„„„„„„„„„„„„„„„„„30

3.1.2 关于2006 之审计„„„„„„„„„„„„„„„„„„„30

3.1.3 关于2007 之审计„„„„„„„„„„„„„„„„„„„31

3.1.4 关于2008 之审计„„„„„„„„„„„„„„„„„„„32

3.1.5 关于2009 之审计„„„„„„„„„„„„„„„„„„„32 3.2 历次增资之验资情况„„„„„„„„„„„„„„„„„„„„„33 3.2.1关于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之验资„„„„„„„„„„„„„„„33 3.2.2关于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之验资„„„„„„„„„„„„„„„34

四、风电场项目„„„„„„„„„„„„„„„„„„„„„„„„34 4.1 项目概况„„„„„„„„„„„„„„„„„„„„„„„„„„34 4.1.1ⅩⅩ风电关于风电场项目的概述„„„„„„„„„„„„„„34 4

4.1.2关于风电场情况概述之法律提示„„„„„„„„„„„„„„„35 4.2 建设情况„„„„„„„„„„„„„„„„„„„„„„„„„„35 4.2.1新建工程情况(一期工程)„„„„„„„„„„„„„„„„„35 4.2.2二期工程情况„„„„„„„„„„„„„„„„„„„„„„„38 4.2.3国债风电仙人岛示范风电场项目工程情况(三期工程)„„„„„42 4.3 风电场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情况„„„„„„„„„„„„„46 4.3.1控制室及场区配套工程„„„„„„„„„„„„„„„„„„„46 4.3.2道路基础围栏„„„„„„„„„„„„„„„„„„„„„„„46 4.3.3塔基础护坡„„„„„„„„„„„„„„„„„„„„„„„„47 4.3.4变电所车库„„„„„„„„„„„„„„„„„„„„„„„„48 4.4 对风电场项目的法律评价„„„„„„„„„„„„„„„„„„„49

五、ⅩⅩ风电的重大资产„„„„„„„„„„„„„„„„„„„„„49 5.1ⅩⅩ风电的土地及房产„„„„„„„„„„„„„„„„„„„„49 5.1.1土地使用权„„„„„„„„„„„„„„„„„„„„„„„„49 5.1.2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50 5.1.3关于ⅩⅩ风电土地及房产的法律评价„„„„„„„„„„„„„50 5.2ⅩⅩ风电的机器设备„„„„„„„„„„„„„„„„„„„„„51 5.2.1风电场的风机设备及配套设备状况„„„„„„„„„„„„„„51 5.2.2ⅩⅩ风电的车辆状况„„„„„„„„„„„„„„„„„„„„53 5.2.3ⅩⅩ风电的办公设备„„„„„„„„„„„„„„„„„„„„54 5.2.4关于ⅩⅩ风电的机器设备的法律评价„„„„„„„„„„„„„54

六、ⅩⅩ风电的业务„„„„„„„„„„„„„„„„„„„„54

6.1 ⅩⅩ风电的经营范围„„„„„„„„„„„„„„„„„„„„„54 6.2 ⅩⅩ风电主要客户及供应情况„„„„„„„„„„„„„„„„„55 6.2.1ⅩⅩ风电主要客户情况及近三年销售情况„„„„„„„„„„„55 6.2.2ⅩⅩ风电近三年内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履行情况„„„„„„„55 6.2.3关于ⅩⅩ风电主要客户及供应情况的法律评价„„„„„„„„„55 6.3 ⅩⅩ风电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55 6.3.1电力业务许可证„„„„„„„„„„„„„„„„„„„„„„55 6.3.2其他荣誉证书„„„„„„„„„„„„„„„„„„„„„„„56 6.3.3关于ⅩⅩ风电持有相关证书的法律评价„„„„„„„„„„„„56

七、ⅩⅩ风电所涉借款合同及担保„„„„„„„„„„„„„„56 7.1工商银行ⅩⅩ市分行贷款„„„„„„„„„„„„„„„„„„„56 7.1.1 借款合同„„„„„„„„„„„„„„„„„„„„„„„„56 7.1.2说明及补充担保协议„„„„„„„„„„„„„„„„„„„„57 7.1.3关于工商银行贷款(西班牙政府转贷款)的法律评价„„„„„„58 7.2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贷款„„„„„„„„„„„„„„„„„„„„59 7.2.1 贷款合同„„„„„„„„„„„„„„„„„„„„„„„„59 7.2.2 抵(质)押合同„„„„„„„„„„„„„„„„„„„„„„59 7.2.3关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贷款的法律评价„„„„„„„„„„„„59 7.3ⅩⅩ市商业银行贷款„„„„„„„„„„„„„„„„„„„„„„59 7.3.1人民币借款合同„„„„„„„„„„„„„„„„„„„„„„60 7.3.2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60 7.3.3关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贷款的法律评价„„„„„„„„„„„„60

八、ⅩⅩ风电的税务问题„„„„„„„„„„„„„„„„„„„61 8.1 ⅩⅩ风电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61 8.2 ⅩⅩ风电获得的税收优惠政策„„„„„„„„„„„„„„„„„61 8.2.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61 8.2.2国产设备投资抵免„„„„„„„„„„„„„„„„„„„„„62 8.3 取得税务方面的荣誉„„„„„„„„„„„„„„„„„„„„„63 8.3.1纳税先进企业„„„„„„„„„„„„„„„„„„„„„„„63 8.3.2诚信纳税人„„„„„„„„„„„„„„„„„„„„„„„„63 8.4关于税务的法律评价„„„„„„„„„„„„„„„„„„„„„63

九、其他„„„„„„„„„„„„„„„„„„„„„„„„„„„„64 9.1ⅩⅩ风电的劳动用工„„„„„„„„„„„„„„„„„„„„„64 9.1.1ⅩⅩ风电劳动用工基本情况„„„„„„„„„„„„„„„„„64 9.1.2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评价„„„„„„„„„„„„„„„„„„64 9.2ⅩⅩ风电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65 9.2.1ⅩⅩ公司涉及的交通事故„„„„„„„„„„„„„„„„„„65 9.2.2ⅩⅩ风电可能涉及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措施„„„„„„66

十、关于ⅩⅩ风电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提示„„„„„„„„„„66 10.1关于代持股„„„„„„„„„„„„„„„„„„„„„„„„„66 10.2关于实物出资„„„„„„„„„„„„„„„„„„„„„„„„67 10.3关于法人股东、国有公司、职工持股会持有股份的转让„„„„„„67 10.4关于风电场项目„„„„„„„„„„„„„„„„„„„„„„„67 10.5关于重大机械设备„„„„„„„„„„„„„„„„„„„„„„68

10.6关于重大合同及债务„„„„„„„„„„„„„„„„„„„„„68 10.7关于关联交易„„„„„„„„„„„„„„„„„„„„„„„„69 10.8关于输出电力设备产权分界点„„„„„„„„„„„„„„„„„69 10.9关于交通事故理赔„„„„„„„„„„„„„„„„„„„„„„69 10.10关于重大机械设备保险„„„„„„„„„„„„„„„„„„„69 本所律师要求„„„„„„„„„„„„„„„„„„„„„„„„„„70

导 言

1.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报告”指由远东大成于2010年9月13日出具的关于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1.2“本所”和“本所律师”指远东大成及本次法律尽职调查律师;

1.3“工商登记资料”指登记于辽宁省Ⅹ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档案资料,或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或登记于辽宁省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丹东金宇贸易商社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1.4“ⅩⅩ风电”或“目标公司”或“公司”指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辽宁省Ⅹ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公司,工商注册号为210800004022904

1.5“风电场项目”或“风电场”指位于辽宁省ⅩⅩ市盖州九垄地乡仙人岛村的风力发电场项目;

1.6“元”或“万元”指人民币

本报告所使用的简称、定义、目录以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2.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方法与限制

本次法律尽职调查所采用的基本方法如下:

2.1审阅ⅩⅩ风电提供的资料、信息与文件;

2.1与ⅩⅩ风电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

2.3向ⅩⅩ风电询证;

2.4向Ⅹ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机构调取、查阅资料;

2.5参阅截至本报告出具前委托方和ⅩⅩ风电出示的由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报告。

3.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惯例,本报告基于下述假设及限制:

3.1所有ⅩⅩ风电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

3.2所有ⅩⅩ风电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订和递交;

3.3所有ⅩⅩ风电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

3.4所有ⅩⅩ风电对本所做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做出的)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

3.5所有ⅩⅩ风电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当中若明确表示其受中国法律以外其他法律管辖的,则其在该管辖法律下有效并被约束;

描述或引用法律问题时涉及的事实、信息和数据均是截至2010年8月20日ⅩⅩ风电提供给本所的受限于前述规定的有效事实和数据;及本所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之后,根据本所与贵司签订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按照贵司的指示,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项进行跟踪核实和确认,但不保证在法律尽职调查之后某些情况是否会发生变化。

对于出具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仅依赖于目标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说明函件出具本报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目标公司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技术、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所做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技术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及确认和保证。

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

正 文

一、ⅩⅩ风电的设立、演变及存续

1.1 ⅩⅩ风电的设立

1.1.1创立大会会议纪要

1999年1月25日,ⅩⅩ风电全体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主要内容如下:

以发起形式设立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由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ⅩⅩ电业局职工持股会、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沈阳东电调度通讯工程中心等四名法人股东和一名自然人股东韩世魁出资;

公司设15名董事和7名监事,明确董事和监事的产生办法,即每出资122万元可产生一名董事,每出资257万元可产生一名监事;

发起人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必须在《会议纪要》签字后十五天内将出资存入公司临时账户;以实物出资的,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将实物运到现场,并经资产评估者计算其出资额;

各发起人共同授权ⅩⅩ电业局办理公司设立及注册登记的有关事宜,公司筹建期间的费用暂由ⅩⅩ电业局垫付,待公司正式成立后转回ⅩⅩ电业局。

(2)关于创立大会之法律提示

Ⅹ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档资料中,仅见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10日出具的同意出资20万元发起设立ⅩⅩ风电的股东会决议,未见其余法人股东关于同意发起设立ⅩⅩ风电的股东会决议。

1.1.2ⅩⅩ风电设立申请及批复

ⅩⅩ风电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了《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设立方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生产方式、发起人情况及出资情况 等内容。申请书由公司董事长陈志义签订。

(2)关于同意设立ⅩⅩ风电的批复

1999年6月2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文号为“辽政[1999]124号”的批复,同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ⅩⅩ风电,并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做出批复。

1.1.3ⅩⅩ风电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1999年8月11日,ⅩⅩ风电设立时的注册资本1,800万元,各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 958.70 518.70 440 53.26

ⅩⅩ电业局职工持股会 766.30 766.30 / 42.57

沈阳强劲电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东电调度通讯工程中心 50 50 / 2.78

韩世魁 5 5 / 0.28

合计 1,800 1,360 440 100

注:在查阅ⅩⅩ风电的工商备档资料中,本所律师发现,部分文件书写为“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并加盖该公司公章;部分文件书写为“ⅩⅩ电力开发总公司”并 加盖该公司公章;部分文件书写为“ⅩⅩ电力开发总公司”却加盖“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公章或书写为“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却加盖“ⅩⅩ电力开发总公司”公 章。对此,ⅩⅩ风电工作人员答复“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和“ⅩⅩ电力开发总公司”实为一家公司。但ⅩⅩ风电未能提供任何材料证明“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和 “ⅩⅩ电力开发总公司”实为一家公司。

1.1.4ⅩⅩ风电设立时的验资及审计

1999年8月18日,沈阳兴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沈兴会师外字(1999)202号”《验资报告》。该报告确认,截至1999年8月1日ⅩⅩ风电已收到注册资本1,800万元。其中:

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以车辆、电力设备等实物出资440万元,经辽宁海峡资产评估事务所“辽海资评字(1999)第9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价值440万元,又于1999年8月1日投入现金518.70万元,共出资958.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26%;

ⅩⅩ电业局职工持股会于1999年8月1日前投入现金766.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2.57%;

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1998年12月18日投入现金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11%;

沈阳东电调度通讯工程中心于1998年11月23日投入现金50万元,占注册资的2.78%;

韩世魁于1998年12月18日投入现金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8%。

(2)审计报告

1999年8月19日,沈阳兴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沈兴会师内字(1999)089号”《审计报告》。该报告对ⅩⅩ风电截至1999年7月31日的开办费用进行审计。

报告确认,ⅩⅩ风电开办费用为65.80万元。其中,可行性研究论证费用12.50万元、设计费用22.50万元、考察费用14.70万元、差旅费用8.90万元及办公费用7.20万元。

(3)关于设立时验资及审计事项之法律提示

未见辽宁海峡资产评估事务所“辽海资评字(1999)第9号”《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中仅附盖有辽宁海峡资产评估事务所公章的《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未盖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公章);

据ⅩⅩ风电陈述,曾有“辽海资评字(1999)第9号”《资产评估报告》原件,但现已丢失;

该明细表未提及所涉资产的权属归何方,且无相关票据凭证加以佐证。

未见《开办费用明细》分项的相关票据凭证;

另据ⅩⅩ风电《创立大会会议纪要》第8条规定,公司筹建期间的费用暂由ⅩⅩ电业局垫付,待公司正式成立后转回ⅩⅩ电业局。

另据Ⅹ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档的ⅩⅩ电业局于1999年8月1日出具的文件明确:“因ⅩⅩ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期执照未办理完,故前期征地等一切证件的办理及费用支出均以ⅩⅩ电业局的名义办理,现全部转入ⅩⅩ风电股份有限公司”。

1.1.5关于ⅩⅩ风电设立的法律评价

(1)除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于出资发起设立ⅩⅩ风电的股东会决议外,未见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和沈阳东电调度通讯工程中心的股东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亦未见ⅩⅩ电业局职工持股会按辽宁省《关于股份制企业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同意发起设立ⅩⅩ风电的相关表决性文件,故本所律师无法判断其设立程序和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2)根据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公司注册后一年以后,股票上市之前,只要自然人股东提出转让其股份,ⅩⅩ电业局应予以收买,其收买价格应等于股票面值。

历次章程均保留此条款。本所律师提请贵司对此应予重视,在收购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时应注意处理好与ⅩⅩ电业局的关系。

(3)由于未见辽宁海峡资产评估事务所“辽海资评字(1999)第9号”《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原始票据凭证,且盖有辽宁海峡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公章的《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中亦无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的盖章。故本所律师无法判断1999年8月18日沈阳兴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沈兴会师外字(1999)202号”《验资报告》中关于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以实 13

物出资440万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2ⅩⅩ风电的演变

1.2.1 2000年4月20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

(1)关于此次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ⅩⅩ风电于2000年4月15日通过第2次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明确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将股份转让给宋哲、牛寅生、刘洋、王珏4人。

同日,ⅩⅩ风电又通过第3次股东会决议,决定增加注册股本金、增加股东、增设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

(2)变更事项

注册资本:由“1,800万元”变更为“1,905.60万元”。

此次增资由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追加现金投入14.10万元,ⅩⅩ电业局职工持股会追加现金投入91.50万元。

提示:2000年4月20日沈阳腾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沈腾会验字(2000)第009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00年4月18日ⅩⅩ风电注册资本为1,905.60万元,股东未发生变化。但其提供的《变更前后注册资本、投入资本对照表》,却载明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份已转让给宋哲、牛寅生、刘洋、王珏4人。

股东:由于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解散,其投入的20万元转让给宋哲、牛寅生、刘洋、王珏4人,每人5万元;同时,因其公章已上缴,其不能盖章,但其全体股东负责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

2000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上述股东变更的《股东会议决议》中没有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ⅩⅩ风电2000年4月15日《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未有董事会成员签字)提及,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已于去年解散,其股本金由该公司的 合伙人按其原出资转入其名下,其中宋哲、王钰、牛寅生、刘洋各5万元。另附有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宋哲、牛寅生、刘洋、王珏4人于1999年9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增设董事、监事

由原15名董事调整为19名董事,增加王相勤、康永平、邓伟和陈军4名董事;由原5名监事调整为6名监事,增加宋鹏程为监事。

(3)关于此次变更事项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由于ⅩⅩ风电发起人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宋哲、牛寅生、刘洋、王珏四人转让股份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在2000年4月20日,距公司成立尚不足一年,其转让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其股份转让存在瑕疵。

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宋哲、牛寅生、刘洋、王珏4人转让股份,必须有其股东同意转让的要式文件。同时鉴于该公司已解散,其股份转让应以清 算组名义做出且应履行必要的报审和公示手续,故本所律师无法判断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宋哲、牛寅生、刘洋、王珏4人转让股份行为本身的合法性。

增设董事、监事和修改公司章程得到ⅩⅩ风电全体股东的同意,有股东会决议为凭,其行为合法。

1.2.2 2001年12月28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

(1)关于本次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文件、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2001年12月1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文号为“辽政[2001]334号”的批复,同意ⅩⅩ风电增加股本金6820万股(法人股2970万股,自然人股3850万股),注册资本增加至6,820万元。

鉴于二期风电工程已筹建施工,三期风电工程已由国家经贸委批复立项,

二、三期工程合计要自筹4,920万元资本投入,ⅩⅩ风电于2001年11月18日 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由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由于企业改制,现更名为ⅩⅩ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入1,195万元,韩世魁投入5万元,并吸收李兆选等41名自然人共投入3,720万元;沈阳东电调度通讯工程中心因企业改制而注销,同意其股份转让给沈阳东北电力调度通讯开发总公司。

评估报告

2002年4月20日,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龙源智博评报字[2002]C-012号”《资产评估报告》。该报告提及,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了ⅩⅩ风电增资扩股所涉及到的全部资产和负债提供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公允价值,为增资扩股提供价值参考。

该报告明确,截至评估日2001年12月31日,ⅩⅩ风电资产账面值16,995.44万元,调整后账面值16,995.44万元,评估值15,778.5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值14,138.57万元,调整后账面值14,138.57万元,评估值12,921.68万元。负债账面值13,796.92万元,调整后账面值13,800.46万元,评估值13,800.46万元。净资产账面值3,198.52万元,调整后账面值3,194.98万元;评估值1,978.09万元。

验资报告

2002年4月20日,辽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辽宁利安达验字(2002)第055号”关于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书》。该报告书明确, 15

截至2002年3月27日,ⅩⅩ风电已收到新增注册资本4,914.40万元(货币资金)。

ⅩⅩ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至2002年1月11日分5笔缴纳新增注册资本金1,195万元;ⅩⅩ电业局工会于2000年缴纳新增 注册资本金285,068元;李兆选等42名自然人于2002年3月26日和2002年3月27日缴纳36,908,932元。

(2)变更事项

注册资本:由“1,905.60万元”变更为“6,820万元”。

提示:截至2002年3月27日,距ⅩⅩ风电设立登记(1999年08月11日)未满3年,未见2001年11月28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

股东:“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因企业改制更名为“ⅩⅩ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东电调度通讯工程中心”因企业改制注销变更为“沈阳东北电力调度通讯开发总公司”,并新增加41名自然人股东。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ⅩⅩ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167.80 31.7859

2 ⅩⅩ电业局工会 886.3068 12.9957

3 沈阳东北电力调度通讯开发总公司50 0.7331

4 宋 哲 5 0.0733

5 牛寅生 5 0.0733

6 刘 洋 5 0.0733

7 王 珏 5 0.0733

8 李兆选 492.30 7.2185

9 王臣生 97.10 1.4238

10 张 翼 90.30 1.3240

11 韩永利 309.60 4.5396

12 王 晶 105.70 1.5499

13 房英杰 45 0.6598 16

14 王吉敏 165.70 2.4296 15 孙 泽 11.20 0.1642 16 王立新 19.40 0.2845 17 朱景学 23.80 0.349 18 李汉民 4.30 0.063 19 刘忠海 49.90 0.7317 20 苗青发 27.90 0.4091 21 杨发身 39.70 0.5821 22 王德斌 118.70 1.7405 23 毋立靖 28.60 0.4194 24 张 轩 52.90 0.7757 25 蒋卫东 22.30 0.327 26 孙德义 22.20 0.3255 27 万立国 22.30 0.327 28 张文学 13 0.1906 29 张建元 60.60 0.8886 30 赵 京 76.60 1.1232 31 马 民 86 1.261 32 陈志义 110 1.6129 33 李锡成 110 1.6129 34 高启文 110 1.6129 35 赵 双 105 1.5396

36 刘明辉 110 1.6129

37 孙 杰 110 1.6129

38 赵广涛 107 1.569

39 郝德伟 105 1.5396

40 宋鹏程 105 1.5396

41 孙品一 8 0.1173

42 梁作斌 107.70 1.5792

43 邢桂珍 78.30 1.1481

44 罗 通 57.9932 0.8503

45 邓 伟 8 0.1173

46 陈 军 453.80 6.654

47 李景学 5 0.0733

48 张晓斌 10 0.1466

49 韩世魁 10 0.1466

合计 6,820 100

提示:未见Ⅹ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商档案中对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企业改制相关证明文件,未见沈阳东电调度通讯工程中心因企业改制注销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3)关于此次变更事项的法律评价((33))关关于于此此次次变变更更事事项项的的法法律律评评价价

本次变更基本事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基本符合法定程序。经辽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辽宁利安达验字[2002]第055号《验资报告》)确认到资4,914.40万元。

因未有沈阳东电调度通讯工程中心因企业改制注销变更为沈阳东北电力调度通讯开发总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予以佐证,本所律师无法认定其改制的合法性,无法认定该股份转让的合法性。

1.2.3 2002年5月22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

ⅩⅩ风电于2002年5月22日通过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明确,在原电力生产、销售的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再增加风力发电设备研制、安装、维修及技术咨询等经营业务,并第3次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事项

经营范围:由“电力生产、销售”变更为“电力生产、销售,风力发电设备研制、安装、维修及技术咨询”。

(3)关于此次变更事项的法律评价

此次变更获得全体股东表决同意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也作了相应修改,其行为合法。

1.2.4 2004年3月30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

ⅩⅩ风电于2004年3月20日通过临时股东会《关于股份转让的决议》明确,股东“沈阳东北电力调度通讯开发总公司”变更为“丹东金宇贸易商社”;另附沈阳东北电力调度通信开发总公司向丹东金来贸易商社转让股份和丹东金来贸易商社向丹东金宇贸易商社转让股份的两份股份转让协议。

(2)变更事项

股东:股东“沈阳东北电力调度通讯开发总公司”变更为“丹东金宇贸易商社”。

(3)关于此次变更事项的法律评价

此次股份转让获得全体股东表决同意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章程也做相应修改。但是,未见股份出让方沈阳东北电力调度通讯开发总公司、受让方丹东金来 贸易商社和丹东金宇贸易商社三方股东关于股份转让的表决性文件,本所律师无法认定该股份转让的合法性。

1.2.5 2006年5月10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

法定代表人:由“陈志义”变更为“陈洪松”。

董事会成员:变更为陈洪松、刘名辉、赵双、张建元、李胜军、王鹏举、郝德伟、赵广涛、韩世魁、梁作斌、罗通、邓伟、陈军、马民、徐鹤立15名董事,由陈洪松任董事长。

监事会成员:变更为孙福庚、宋鹏程、于刚、邢桂珍、张晓斌5名监事,由孙福庚任主席。

(2)关于此次变更的法律评价

此次变更基本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在监事会成员变更事项中,未见监事会会议纪要,无法明确监事会主席选举产生的合法性。

1.2.6 2007年6月26日、11月2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

ⅩⅩ风电于2006年12月15日通过股东会决议明确,同意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2167.80万股份中的55.10万股以55.10万元转让给陈军,另附股份转让协议。

ⅩⅩ风电于2007年2月11日通过股东会决议明确,吸收郑永健、刘东辉、陈洪松、王鹏举为ⅩⅩ风电新股东;同意ⅩⅩ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将其持有的857.80万股份中的400万股以400万元转让给郑永健,将其中的457.80万股以457.80万元转让给刘东辉,转让后ⅩⅩ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不再作为公司股东;同意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2112.70万股份中的1000万股以1000万元转让给陈洪松,将其中的934.17万股以934.17万元转让给王鹏举,另附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提示:未见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股份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关于同意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复文件以及履行了必要公示程序,亦未见ⅩⅩ供电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内部批复文件。

(2)变更事项

股东:由“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ⅩⅩ电业局职工持股会、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东电调度通讯中心”变更为“ⅩⅩ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洪松、王鹏举、郑永健、刘东辉”。

章程:公司原股东为49人,取消第13章“职工持股会”,增加4名新股东,公司股东为52人。

ⅩⅩ电业局工会“职工持股的代理人”857.8万股股权转让至公司总经理郑永健400万股与副总经理刘东辉457.8万股,取消职工持股会股东资格;ⅩⅩ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1934.17万股股份转让至陈洪松1000万股与王鹏举934.17万股;免去赵双、赵广涛、罗通3名董事,补选郑永健为董事;免去孙福庚、邢桂珍、于刚3名监事,补选戈丹、张鲁花为监事。

提示:章程修正案仅有ⅩⅩ风电盖章和陈洪松签字。

(3)关于此次变更的法律评价

新增自然人股东陈洪松、王鹏举、陈军所持股份系受让于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但未见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文件、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复文件及履行相关公示程序,无法认定该股份转让的合法性。

刘东辉、郑永健的股份系受让于ⅩⅩ供电局工会,但未见ⅩⅩ供电局工会关于转让股权 20

的内部表决文件,无法认定该股份转让的合法性。

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ⅩⅩ供电局工会对ⅩⅩ风电的股份转让行为有转受让双方的股份转让协议和ⅩⅩ风电的《股东会决议》,但ⅩⅩ风电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其他自然人股东签字。

沈阳强劲风力发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沈阳东电调度通讯中心股权转让的行为此前业已发生,本次股东变更系补办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虽有股东会决议, 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未达三分之二,其对章程修改的表决在程序上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本次章程修改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

1.2.7 2009年3月2日变更事项及法律评价

法定代表人:由“陈洪松”变更为“郑永健”。

董事会成员:变更为郑永健、韩世魁、梁作斌、邓伟、刘忠海、刘东辉、张翼、程瑶、李伟、裴刚、张平,由郑永健任董事长。

监事会成员:变更为李永林、张晓彬、曹忠范、耿俊、赵尚祖,由李永林任主席。

(2)关于此次变更事项的法律评价

ⅩⅩ风电工商档案显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数和表决通过所代表的股权数均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1.3ⅩⅩ风电的存续

1.3.1ⅩⅩ风电目前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郑永健

(3)住所地:ⅩⅩ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40号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10800004022904

(5)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6)注册资本:6,820万元(实收资本:6,820万元)

(7)登记机关:ⅩⅩ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8)所属行业:电力生产

21

(9)成立日期:1999年8月11日

(10)最后一次年检时 间:2010年7月13日

(11)经营范围:电力生产、销售,风力发电设备研制、安装、维修、技术咨询(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 年12月18日)

1.3.2ⅩⅩ风电现有股东及出资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178.53 2.6177

2 丹东金宇贸易商社 50 0.7331

3 宋哲等46人 3,744.40 54.9032

4 陈洪松 1,000 14.6628

5 王鹏举 934.17 13.6975

6 刘东辉 457.80 6.7126

7 郑永健 400 5.8651

8 陈 军 55.10 0.8079

合计 6,820 100

(2)目前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松

住所地:ⅩⅩ市站前区永胜街电业里1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1080000402808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4,000万元(实收资本:4,000万元)

22

登记机关:Ⅹ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期限:2001年11月 10日至2025年11月9日

投资者名称:ⅩⅩ电力开发总公司

股东公司名称:丹东金宇贸易商社

法定代表人:肖文

住所地:丹东沿江开发区E区42号202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10600004025022 企业类型:股份合作制

注册资本:1,468万元

登记机关: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2003年6月25日

自然人股东:不详(工商部门及ⅩⅩ风电未提供相关材料)

1.3.3ⅩⅩ风电目前持有的证照 注册号:210800004022904 年检情况:ⅩⅩ风电已通过2008、2009和2010的工商年检。

组织机构代码证:71640420-3 有效期限:2009年6月12日至2013年6月12日。

(3)税务登记证 证 号:盖国税登字210881716404203号 发证机关:辽宁省ⅩⅩ市国家税务局 发证日期:2009年6月10日

(4)税务登记证

23

证 号:营盖地税字210881716404203号

发证机关:ⅩⅩ市地方税务局

发证日期:2009年6月10日

(5)开户许可证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ⅩⅩ市

账 号:224000211

发证日期:2003年3月3日

提示:ⅩⅩ风电所提供的《开户许可证》上无法看清开户银行的名称,为落实开户银行名称,本所律师曾多次对ⅩⅩ风电进行询问,但ⅩⅩ风电未作出答复。据《税务登记证》(地税),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ⅩⅩ市分行新华支行”。

(6)贷款卡

编 码:2108010000235861

(7)电力业务许可证

编 号:1020707-00089号

许可类别:发电类

发证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证日期:2010年6月24日

有效期:2007年12月19日至2027年12月18日

1.3.4有关ⅩⅩ风电存续的法律评价

(1)ⅩⅩ风电股东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2)自然人持有ⅩⅩ风电股份比例大,由于未见ⅩⅩ风电提供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无法就自然人股东身份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ⅩⅩ风电的组织构架及法人治理结构

2.1 ⅩⅩ风电的组织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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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ⅩⅩ风电的法人治理结构

2.2.1ⅩⅩ风电目前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郑永健(董事长)、韩世魁、梁作斌、邓伟、刘忠海、刘东辉、张 翼、程瑶、李伟、裴 刚、张平

(2)监事会成员

李永林(主席)、张晓彬、曹忠范、耿俊、赵尚祖(3)((33))总经理罗 通

注:公司设立时的总经理为罗通,但之后是否有变更或继任,没有相关材料证明。

2.2.2公司章程摘要

(1)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报告;决定公司、增、减股本,决定股份扩大认购范围,批准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发行债券、拍卖资产以及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重大事项;选举或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审议代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修改公司章程;决定股利分配方案。

股东大会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二分之一及以上的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股 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公司股本增、减,扩大公司股份认购范围,股票交易方式,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以特别会议通过。

(2)董事会

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公司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审议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减股本,扩大认购范围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制定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方案;

任免总经理,并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任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聘请公司名誉董事长、董事和经济顾问、财务顾 问、法律顾问;提出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批准公司设置、调整或撤消管理机构方案;审议公司内部重要的管理规章制度;提出公司终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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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记录应妥善存档,10年内不得销毁。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检查、督促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签订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以董事会名义发生的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提议召开特别董事会等职权。

(3)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代表列席董事会议,监督董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等职权。

2.3法律评价

ⅩⅩ风电已按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设立了公司基本的组织架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三、ⅩⅩ风电近年审计及(增资)验资情况

3.1近年审计情况

3.1.1关于 2005之审计

“利安达审字[2006]第E1028号”《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显示:

(1)ⅩⅩ风电2003年2月根据“国经贸投资[2002]847号”《关于下达2002年第三批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收到国家电力公司拨付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1,036万元,其中用于支付2003年贷款利息3,318,103.21元;2004年贷款利息3,233,610.00元;冲减预付账款征地费2,641,047.99元;2005年贷款利息1,167,238.80元;

(2)ⅩⅩ风电长期待摊费用-接网费本年应摊未摊金额99.40万元;

(3)ⅩⅩ风电西班牙政府贷款汇兑收益791,736.37元未进行账务处理。

除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ⅩⅩ风电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5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1.2关于2006之审计

“利安达审字[2007]第E1019号”《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显示:

(1)ⅩⅩ风电于2005收到2002-200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金额3,381,505.62元,于2006收到200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金额4,501,8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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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ⅩⅩ风电在作账务处理时均直接增加了收到该款项当期的未分配利润。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上述事项导致2005年少提盈余公积金507,225.84元,2006年少提盈余公积金675,282.68元;

(2)ⅩⅩ公司2002年发生的电力接网费支出合计金额497万元,摊销期为2002年3月起至2007年3月,截至2006年12月31日,ⅩⅩ风电2006年以前少摊销149.40万元,2006少摊销0.40万元;

(3)ⅩⅩ风电于1999年获得工商银行转贷的西班牙政府贷款4,422,085.95美元,贷款期限20年,该款项由ⅩⅩ供电公司提供给ⅩⅩ风电用于风力发电场一期工程建设,并由ⅩⅩ风电承担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

截至2006年12月31日,ⅩⅩ风电尚未办理债务人变更手续,且该项借款发生的汇兑损益未作账务处理。

除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ⅩⅩ风电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0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6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1.3关于2007之审计

“利安达审字[2008]第E1028号”《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显示:

(1)ⅩⅩ风电2002年发生的电力接网费支出合计金额497万元,摊销期为2002年3月起至2007年3月,截至2007年12月31日,待摊余额为75.65万元;

(2)ⅩⅩ风电于1999年获得工商银行转贷的西班牙政府贷款4,422,085.95美元,贷款期限20年,该款项由ⅩⅩ供电公司提供给ⅩⅩ风电用于风力发电场一期工程建设,并由ⅩⅩ风电承担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截至2007年12月31日,ⅩⅩ风电尚未办理债务人变更手续,且该项借款发生的汇兑损益未作账务处理;

(3)ⅩⅩ风电2007共计提福利费16.45万元;

(4)ⅩⅩ风电原国有控股股东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仅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将所持有的ⅩⅩ风电1934.17万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陈洪松和王鹏举。

除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ⅩⅩ风电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7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1.4关于2008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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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达审字[2009]第E1055号”《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显示:

(1)ⅩⅩ风电2002年发生的电力接网费支出合计金额497万元,摊销期为2002年3月起至2007年3月,2008ⅩⅩ风电长期待销费用摊销余额为75.65万元;

(2)ⅩⅩ风电于1999年获得工商银行转贷的西班牙政府贷款4,422,085.95美元,该款项由ⅩⅩ供电公司提供给ⅩⅩ风电用于风力发电场一期工程建设,贷款期限20年,并由ⅩⅩ风电承担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截至审计报告日ⅩⅩ风电尚未办理债务人变更手续,且该项借款发生的汇兑损益未作账务处理;

(3)ⅩⅩ风电原国有控股股东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仅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将所持有的ⅩⅩ风电1934.17万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陈洪松和王鹏举;

(4)ⅩⅩ风电2008年预付车辆事故赔偿金50万元,由于事故尚未处理完毕,保险公司能否赔偿尚不确定,暂列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除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ⅩⅩ风电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0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8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1.5关于2009之审计

“天职沈审字[2010]49号”《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显示:

(1)ⅩⅩ风电于1998年获得工商银行转贷的西班牙政府贷款4,422,085.95美元,贷款期限19年,该款项由ⅩⅩ供电公司提供给ⅩⅩ风电用于风力发电场一期工程建设,并由ⅩⅩ风电承担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截至审计报告日ⅩⅩ风电尚未办理债务人变更手续,且该项借款发生的汇兑损益未作账务处理;

(2)ⅩⅩ风电原国有控股股东Ⅹ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仅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将所持有的ⅩⅩ风电1934.17万股权转让给自然人陈洪松和王鹏举;

(3)ⅩⅩ风电2008年、2009年分别预付车辆事故赔偿金50万元和19.115万元。由于事故尚未处理完毕,保险公司能否赔偿尚不确定,暂列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除保留意见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ⅩⅩ风电财务报表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9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3.2历次增资之验资情况

3.2.1关于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之验资

2000年4月20日,ⅩⅩ风电第1次增加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由设立时的1,800万 28

元增至1,905.60万元。

沈阳腾达会计师事务所于2000年4月20日出具“沈腾会验字(2000)第009号”《验资报告》。

该报告显示变更后,ⅩⅩ电力实业总公司以固定资产形式投入422.80万元,以货币形式投入550万元,共出资972.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1.05%;ⅩⅩ电业局职工持股会以货币形式投入857.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的45.02%;沈阳东电调度通讯工程中心以货币形式投入50万元,占 注册资本的2.62%。

韩世魁以货币形式投入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62%;宋哲以货币形式投入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62%;王钰以货币形式投入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62%;牛寅生以货币形式投入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62%;刘洋以货币形式投入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262%。

截至2000年4月18日,各投资人均已出资到位,ⅩⅩ风电的实收资本为1,905.60万元。

3.2.2关于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之验资

2001年12月28日,ⅩⅩ风电第2次增加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由1,905.60万元增至6,820万元。

辽宁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4月18日出具“辽宁利安达验字(2002)第055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变更后,ⅩⅩ电力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占31.7859%,ⅩⅩ电业局工会占12.9957%,沈阳东北电力调度通信开发总公司占0.7331%,46名自然人占54.4853%。经审验,截至2002年3月27日,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914.40万元已全部缴纳,全部为货币资金。

四、风电场项目

4.1项目概况

4.1.1ⅩⅩ风电关于风电场项目的概述

(1)据ⅩⅩ风电提供的资料,风电场坐落于三面环海的辽宁 省ⅩⅩ市盖州九垄地乡仙人岛村,当地年平均风速6米/秒,占地面积8平方公里,现有风机49台,装机总容量3.366万千瓦。(2)风电场分 为三期建设,共安装了49台风机,总装机容量3.366万千瓦。另有综合楼一座,66KV升压站一座,10KV集成电线路10条,66KV主变压器两台, 一台容量20000KVA,一台容量25000kVA。风电场只安装了一个关口表。

一期工程装机5940KW,共安装了九台西班牙Made公司生产的单机容量为660kW的风机,1999年5月并网发电。

二期工程装机11800kW,其中4台为德国进口的Nordex1300KW风机,1台是德国进 29

口的Nordex600kw风机,10台西安维德生产的600kW风机,2001年5月并网发电。

三期工程装机10200kW,安装了17台西安维德生产的600kW风机,2003年5月并网发电。

另外,ⅩⅩ风电还安装了8台试验机。

4.1.2关于风电场情况概述之法律提示

上述内容仅为ⅩⅩ风电书面描述,关于“仙人岛风电场”装机情况及设备状况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5.2条关于ⅩⅩ风电机器设备状况的描述。

4.2建设情况

4.2.1新建工程情况(一期工程)

关于风电场项目拟利用西班牙政府优惠贷款引进西班牙风机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

1997年1月14日,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作出文号为“东电发展[1997]41号”批复,批复认为建设仙人岛风电场是必要的。同意ⅩⅩ电业局提出的仙人岛风电场规划装机容量可达40MW,占荒地12KM,分期实施。同意一期工程安装5000KW,单机容量待定。本期工程估算总投资4,406万元,其中拟利用西班牙或其他国家政府优惠贷款约408万美元,ⅩⅩ电业局自筹1,020万元,并要求ⅩⅩ电业局按上述批复意见抓紧进行可研报告的编制和资金的筹措工作。

关于项目的函

1998年3月13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司向东北电力集团作出文号为“计司交能函[1998]72号”的函。

该函称鉴于该项目已由东北电力集团按限下项目批准立项,为简化审批程序,经研究决定,现委托东北电力集团抓紧审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司备案。(2)可研报告请示及批复((22))可可研研报报告告请请示示及及批批复复

可研报告

1997年9月,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依据其与ⅩⅩ电业局签订的“ⅩⅩ仙人岛风力发电场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编制了工程编号为“21—F095号”《ⅩⅩ仙人岛风力发电场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稿)。

关于风电场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批复

1998年3月17日,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向ⅩⅩ电业局作出文号为“东电发展[1998]193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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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建设辽宁省ⅩⅩ市仙人岛风力发电场,项目装机总容量5940千瓦,引进西班牙MADE公司660千瓦风力发电机9台。该工程总投资6,311万元,其中外资部分利用西班牙政府优惠贷款442万美元,用于引进风机关键设备。

贷款条件为:年利率2.45%,还款期20年,其中含10年宽限期。(该贷款条件之约定与贷款合同约定不符,详见本报告第7.1.1条所述)国内配套资金为2,642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为1,262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0%。该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公司法组建相应公司,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和贷款的偿还。

(3)上网电价情况

关于风电场销售电价的批复

1999年10月19日,辽宁省物价局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作出文号为“辽价重字[1999]7号”批复,ⅩⅩ仙人岛风力发电场销售电价仍按“辽价发[1997]31号”文件规定的每千瓦时1.00元执行,并纳入省统一销售电价中销售,自正式投产发电之日起执行。

关于核定风电场上网电价的通知

1999年11月5日,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向风电场发出文号为“辽电财部[1999]32号”的通知,核定风电场上网电价为0.82元/千瓦时。其中, 由省电力公司结算0.20元/千万时,其余差价与有关销售单位结算,自正式投产发电之日起执行。

(4)建设用地情况

ⅩⅩ市土地局关于风电场征地的批复

1997年9月27日,ⅩⅩ市土地管理局同意了ⅩⅩ电业局关于在仙人岛投资建设风力发电场,需要征用盖州市九垄地仙人岛村部分沙丘土地的申请。

提示:相关征地情况不明确,未见征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5)环境影响评价

ⅩⅩ风电未提供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批复、验收意见资料。

4.2.2 二期工程情况

(1)立项

关于二期工程立项的请示

1999年9月,ⅩⅩ电业局上报文号为“营电计字[1999]第170号”的请示,拟利用国内 31

银行贴息贷款进行二期工程的开发建设。二期工程拟装机1.2万千瓦,并将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报上。

关于上报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000年1月10日,辽宁省计划委员会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报文号为“辽计发[2000]19号”的请示,并将风电场提出进行二期扩建工程相关情况报知国家计划委员会,请国家计委批准并列入国家推广风机设备国产化计划。

关于对二期工程予以确认的函

2000年3月2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基础产业发展司向辽宁省计委发出文号为“计司基础函[2000]65号”的函,该函同意该工程建设的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函告。

(2)可研报告请示及批复

1999年12月21日,ⅩⅩ电业局编写了《ⅩⅩ仙人岛风电场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1999年7月,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了二期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2000年5月,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依据其与ⅩⅩ电业局签订的“仙人岛风力发电场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编制了工程编号为“21—F0952K号”《仙人岛风力发电场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稿)。

关于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

2000年5月23日,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中心向省计委作出文号为“辽工咨发[2000]70号”的《评估意见》,意见认为由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可研报告符合国家有关风力发电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深度要求,总体设计方案可行。

关于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000年6月22日,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向ⅩⅩ市计委发出文号为“辽计发[2000]404号”的批复,同意ⅩⅩ仙人岛风电场进行二期扩建工程。

本期工程建设规模11.8MW。其中,采用国家“乘风计划”定点厂家西安维德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组装的单机600KW风力发电机组10台,其国产化率 应在40%以上;另通过国际招标方式引进单机1300KW风力发电机组4台、单机600KW风力发电机组1台。本期工程总投资10,699万元,其中项目 资本金2,617万元,由ⅩⅩ仙人岛风电场出资,另申请国家风机设备国产化投资补助及国内银行贴息贷款8,082万元。(注:ⅩⅩ仙人岛风电场不具备出资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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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网电价情况

关于二期工程入网电价的承诺函

2000年12月20日,辽宁省物价局向ⅩⅩ风电作出文号为“辽价重字[2000]37号”的承诺函,同意二期工程投产发电后,仍按“辽价发[1999]7号”文件规定的每千瓦时1.00元执行销售电价。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收购二期工程上网电量的承诺函

2000年12月18日,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向ⅩⅩ风电作出文号为“辽电综计[2000]611号”的承诺函,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同意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收购二期工程的上网电量。

(4)建设用地情况

征占用林地设计

2000年8月18日,ⅩⅩ风电委托盖州市林业勘测设计队编制了二期工程《征占用林地设计》,ⅩⅩ风电与国营盖州市熊岳海防林场、九垄地镇仙人岛村依据该设计队编制的《征占用林地补偿设计》分别签订《征占用林地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和《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

上述协议约定,ⅩⅩ风电需补偿国营盖州市熊岳海防林场森林植被恢复费38,735.27元、林地补偿费3,276.78元、林木补偿费20,335.00元;需向九垄地镇仙人岛村森林植被恢复费11,067.22元、林地补偿费3,697.65元、林木补偿费5,810.00元。(注:ⅩⅩ风电未提供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使用林地申请

2000年8月28日,ⅩⅩ风电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能源司“计司交能函[1998]72号”文件向盖州市林业局提出使用林地申请,使用面积为 7.47亩,使用期限为长期,被用地单位为国营盖州市熊岳海防林场、九垄地镇仙人岛村。经盖州市林业局现场调查检验及研究,同意使用林地,并同意上报审批。

关于为风力发电场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请示

2000年12月20日,盖州市林业局向ⅩⅩ市林业局上报了文号为“盖林字[2000]第21号”的请示,因实施二期工程建设,共建18个风电塔,需占用林地7.47亩。其中,占用国营盖州市熊岳海防林场的林地5.81亩(14个塔位);九垄地镇仙人岛村1.66亩(4个塔位)。用地和被用地单位就林业补偿 问题已达成协议。盖州市林业局已完成了勘测设计的内、外业工作,特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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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4日,ⅩⅩ风电取得盖州市规划管理处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为ⅩⅩ风电,用地项目名称为风电场项目二期工程,用地位置为仙人岛,用地面积为4980平方米。

用地申请

2005年1月6日,ⅩⅩ风电向盖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申请称二期工程项目、国债风电仙人岛示范风电场项目建设规模为25720千瓦,主要是进行 风力发电场的建设,拟定总投资分别为10,699万元和8,482万元。建设项目拟用地总规模为1.0516公顷。为此,申请划拨1.0516公顷国有土 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批复

2005年10月17日,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文号为“盖政国资字[2005]54号”的建设用地批复,批准用地面积为1.0516公顷用于风力发电场。该批复要求必须按批准的面积、用途使用土地,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006年3月6日,ⅩⅩ风电取得盖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盖州国用(2006)第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 司,该地块坐落于盖州市九垄地镇仙人岛村、小营子村、海防林场,地号为11-03-11,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 10516.00M。

(5)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2002年11月,ⅩⅩ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文号为“营环监验字(2002)年第17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名称为ⅩⅩ风力发电 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该报告称ⅩⅩ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对该项目的一期、二期工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ⅩⅩ市环保局认定该企业基本上具备了验收条件。

该报告第八项环境管理检查中,对噪声污染纠纷问题的检查:该项目自运行起,一直有居民投诉噪声扰民。经现场检查,投诉居民的民宅坐落在风塔控制区内,不在此验收范围内。

对环评批复意见的检查:该项目投入运行后,基本达到环评批复要求。该报告建议由于厂界噪声超标,所以在厂界外建设新项目时,应该考虑噪声的影响,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对ⅩⅩ风电环境保护工作的验收意见

2002年12月27日,ⅩⅩ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文号为“营环验[2002]17号”的验收意见:该项目验收监测中厂界噪声部分风速时段超标,但目前厂界外没有扰民现象发生,风厂可正 34

式投入运行。

鉴于风厂厂界噪声部分风速时段超标,因此你厂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噪声隔离带。在隔离带内禁止建设民宅和噪声敏感设施。噪声隔离带的建立,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确定,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到当地政府备案。

注:未见环评报告。

4.2.3 国债风电仙人岛示范风电场项目工程情况(三期工程)

(1)立项

提示:ⅩⅩ风电未能提供三期工程立项请示及批复文件。

(2)可研报告请示及批复

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000年12月,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依据其与ⅩⅩ电业局风电公司(该公司应为ⅩⅩ风电)签订的“仙人岛风力发电场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编制了工程编号为“21—F0953号”《仙人岛风力发电场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关于三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

2001年4月25日,ⅩⅩ市经济委员会向辽宁省经贸委上报文号为“营经发[2001]64号”的请示,风电场拟在现有

一、二期工程基础上,进行第三期改造。

改造内容为购置16台660千瓦风力发电机组;安装一台1万千伏安主变电器;建设一条66千伏风熊乙线,即在现有的风熊甲线(双回路塔上)加挂14.1公里导线。并将ⅩⅩ供电公司《国债风电仙人岛示范风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呈上,请予审批。

2001年5月9日,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向国家经贸委上报文号为“辽经贸发[2001]147号”请示,该请示将ⅩⅩ供电局委托辽宁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国债风电仙人岛示范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呈上,请求批示。

关于授权审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

2001年11月13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辽宁省经贸委作出了文号为“投资[2001]367号”的函,函件称现将已具备审批条件的《ⅩⅩ仙人岛风电场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授权辽宁省经贸委审批。

关于国债风电仙人岛示范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2001年12月3日,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向ⅩⅩ市经委作出文号为“辽经贸投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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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号”的批复,批复意见为同意由辽宁电力勘测设计院编 制的《国债风电仙人岛示范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要求组织企业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加快工程实施,确保项目早日投产达效。

(3)上网电价情况

关于三期工程上网电价的批复

2004年2月10日,辽宁省物价局向ⅩⅩ风电作出文号为“辽价函[2004]6号”的批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三期工程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5元(含税),并从正式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4)建设用地情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3年5月,ⅩⅩ风电取得了盖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2003-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为ⅩⅩ风电,用地项目名称为国债风电仙人岛示范风电场项目,用地位置为盖州市九垄地乡仙人岛,用地面积为5317平方米。

关于三期工程有关征地的初步协议

ⅩⅩ供电公司(甲方)与盖州市九垄地镇政府(乙方)签订《关于ⅩⅩ仙人岛风电场三期工程有关征地的初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规划16台单机 风机装机位置,并按要求施工;乙方同意甲方的装机位置,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建设用地,具体根据具体施工确定,甲方同意对于使用的土地给予一定补偿,具体根 据双方协商结果。

注:该合同乙方仅有签名,无盖章。

用地申请

2005年1月6日,ⅩⅩ风电向盖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申请称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国债风电仙人岛示范风电场项目(三期工程)建设规模为25720千瓦,主要是进行风力发电场的建设,拟定总投资分别为10,699万元和8,482万元。建设项目拟用地总规模为1.0516公顷。为此申请划拨1.0516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批复

2005年10月17日,盖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文号为“盖政国资字[2005]54号”建设用地批复,批准用地面积为1.0516公顷用于风力发电场。该批复要求必须按批准的面积、用途使用土地,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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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6日,ⅩⅩ风电取得了盖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盖州国用(2006)第2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为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 公司,该地块坐落于盖州市九垄地镇仙人岛村、小营子村、海防林场,地号为11-03-11,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 10516.00M。2

(5)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01年1月5日,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环保所针对三期工程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经全面分析认为,风力发电项目(三期工程)属环 保节能工程,符合行业技术政策和能源结构改革大方向,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其对局部环境的负面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环保可行。

环评审批意见

2001年1月17日 ,ⅩⅩ市环境保护局对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如下审批意见:同意环评意见,请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风场周 围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项目试运行三个月后申请环保部门验收。(未见验收意见)

4.3 风电场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情况

4.3.1 控制室及场区配套工程

(1)基本情况

风电场控制室及场区配套工程涉及的主要内容为控制室土建、给排水电暖气、电气照明、场区土建配套工程。发包人为ⅩⅩ电业局,承包人为盖州市第一建筑工程 公司,开工日期为1998年10月2日,竣工日期为1999年6月30日,验收日期为1999年7月5日,并于同日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注:风电场控制 室及场区配套工程的发包方为ⅩⅩ电业局而非ⅩⅩ风电)

(2)建设手续

风电场建筑工程决算汇总表

该汇总表确认的工程量为556平方米,总造价为1033483.00元(注:存在涂改现象,与其后说明数据不相符)。

建筑工程预算书

该预算书确认风电场控制室的工程量为556平方米,工程总价为707476.00元。

提示:无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工程款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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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道路基础围栏

(1)基本情况

风力发电道路基础围栏涉及的主要内容为八基护栏、三基基础、两条道路铺垫。发包人为ⅩⅩ风电,承包人为ⅩⅩ市银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工日期为2001年4月5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4月30日,验收日期为2001年4月30日。

(2)建设手续

2001年4月25日,ⅩⅩ风电(甲方)与ⅩⅩ市银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风力发电道路基础围栏,工程范围及承包形式为围栏基础道路,工程造价以决算为准。

工程期限为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1日。违约责任为工程验收后,如两周内不结清全部余款,乙方有权拆除余款两倍的工程,同时扣除5%维修款。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事故,乙方无条件修复,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决算总价格的5%。

ⅩⅩ电业核准的工程造价为174,464.00元,ⅩⅩ风电及ⅩⅩ市银合建筑有限公司均予以确认。

2001年4月5日,ⅩⅩ风电及ⅩⅩ市银合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开工报告》,明确具备开工条件。

2001年4月30日,ⅩⅩ风电及ⅩⅩ市银合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验收内容及意见为八基护栏、三基基础、两条道路铺垫,经检查达到要求,基本合格。验收结论为可以投入使用。

提示:未见工程款支付凭证。

4.3.3塔基础护坡

(1)基本情况

风力发电塔基础护坡涉及的主要内容为13#风塔基础毛石护坡、砂石子四填、石粉子四填、土方四填等工程。发包人为ⅩⅩ风电,承包人为ⅩⅩ电力建设总公司,开工日期为2001年5月28日,竣工日期为2001年6月15日,验收日期为2001年6月28日。(2)建设手续((22))建建设设手手续续2001年5月28日,ⅩⅩ风电与ⅩⅩ电力建设总公司签订开工报告,确认按计划准备开工。

2001年6月15日,ⅩⅩ风电与ⅩⅩ电力建设总公司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验收意见为达到要求可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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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未见承包合同、决算书及工程款支付凭证。

4.3.4变电所车库

(1)基本情况

风力发电变电所车库发包方为ⅩⅩ风电,承包方为ⅩⅩ市银合建筑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为116,065.00元(注:该金额经涂改)。

(2)建筑手续

工程预算书

该预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116,065.00元(注:该数据经过涂改添加而成)。

转账凭证

由ⅩⅩ风电开具的转账凭证(含车库在内)显示金额为76463.00元。

发票

2004年6月30日,由ⅩⅩ市银合建筑有限公司开具的“涂料工程”的发票金额为176,463.00元。

4.4 对风电场项目的法律评价

(1)据ⅩⅩ风电称,风电场分三期建设,但本所律师未见风电场项目完整工程内业资料,特别是项 目建设中后期关于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决算等资料。依据ⅩⅩ电风提供的现有资料,本所律师无法判断风电场项目前期规划、立项、施工、建设用地及环评验 收情况等手续是否合法,也无法判断风电场项目工程款是否已结清,是否存在工程纠纷。

(2)

一、二期项目可研报告的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及三期项 目林地使用及补偿单位出现ⅩⅩ电业局、ⅩⅩ供电公司及ⅩⅩ风电三单位。上述单位在风电场项目建设期间均有出现,对于项目建设主体、土地使用主体均无法明确 归至ⅩⅩ风电名下,同时本所律师提请贵司关注上述单位在财务结算方面可能存在问题。

五、ⅩⅩ风电的重大资产

5.1ⅩⅩ风电的土地及房产

5.1.1土地使用权

根据ⅩⅩ风电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ⅩⅩ风电现拥有二宗土地,均为划拨取得,分 39

别如下:

(1)第一宗土地地号为11-03-13的土地,坐落于盖州市九垄地镇仙人岛村,土地面积为566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ⅩⅩ风电于2008年4月14日取得盖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盖州国用(2008)第7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于2010年4月14日通过年检。

(2)第二宗土地地号为11-03-11的土地,坐落于盖州市九垅地镇仙人岛村、小营子村、海防林场,土地面积为1051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ⅩⅩ风电于2006年3月6日取得盖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盖州国用(2006)第2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无该证年检情况)。

5.1.2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

(1)根据ⅩⅩ风电提供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ⅩⅩ风电拥有两 栋建筑物即车库和主控楼(一期)。车库建筑面积84平方米,于2004年建成,砖混结构,账面原值为176,463.00元,账面净值为 127,562.99元;主控楼建筑面积586平方米,于1999年建成,砖混结构,账面原值1,075,523.00元,账面净值564,649.58 元。(房屋等建筑物情况详见“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

(2)据ⅩⅩ风电称,ⅩⅩ风电目前办公场所系ⅩⅩ电业局借给ⅩⅩ风电使 用,ⅩⅩ风电对该办公场所不享有所有权。

5.1.3关于ⅩⅩ风电土地及房产的法律评价

(1)关于土地状况的法律评价

ⅩⅩ风电为该两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但该两宗土地均为划拨用地,同时根据ⅩⅩ风电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无法判断是否设定抵押。

(2)关于房屋等建筑物的法律提示和评价

除本报告第4.3条所述关于风电场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 施情况外,ⅩⅩ风电未提供其他关于房屋等建筑物相关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结算等资料,本所律师无法判断上述房屋等建筑物建设合法性及权属,也无法判断风电场项目工程款是否已结清,是否存在工程纠纷。

5.2ⅩⅩ风电的机器设备

5.2.1风电场的风机设备及配套设备状况

(1)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表

根据ⅩⅩ风电提供的于2010年6月30日制定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表”》,ⅩⅩ 40

风电主要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247,271,627.75元,账面净值为154,412,578.75元。(机器设备状况详见《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表》)。

(2)机器设备购买合同

2台风机购买合同

2000年3月19日,ⅩⅩ风电(委托方)委托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买方)与NORDEX GMBH(卖方)签订编号为“00DE21IDF89016801号”合同,合同约定由ⅩⅩ风电委托买方向卖方购买型号分别为NordexN43/600 及Nordex NordexN60/1300kw的风机各一台,价款为USD348万美元。

卖方已就该合同对应价款开具发票,该合同项下的两台风机权属可认定归ⅩⅩ风电所有。

17台风机购买合同

2002年3月1日,ⅩⅩ风电(买方)与西安维德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编号为“XNC020301号”合同,合同约定由ⅩⅩ风电向卖方购买17套NordexN43/600型600kw风机且由卖方免费提供进口零部件。合同项目总价为31,153,347.00元。

注:未见相应支付凭证,该合同项下的风机权属无法确定。

3台600kw齿轮箱购销合同

2010年4月29日,ⅩⅩ风电(买方)与西安维德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编号为“WDX10008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买方向卖方购买三台600kw齿轮箱,合同总价款为117万元。

注:未见相应支付凭证,该合同项下的齿轮箱权属无法确定。

机器设备发票

中仪英康进出口公司出具的9张发票,品名为风力发电机(数量不详),总金额为59,508,152.73元。

抚顺机械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的3张发票,品名为N43型塔架GL2034,共计三套。

西安维德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4张发票,规格为600KW品名为N43风力发电机国内部件及组装费,共计14套,以及该公司出具的1张发票,规格为600KW的N43风力发电机1台。

上海申新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45张发票,规格为43/6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2台。

41

其他设备发票3张。

(3)合作合同

ⅩⅩ风电与西安维德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之合作合同

1999年12月21日,ⅩⅩ风电与西安维德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维德公司提供价值为315万元的试验风力发电机一台,由营 口风电投资建设除发电机以外的设施设备,在ⅩⅩ风电风场内合作建成一台试验风力发电机。合作期限为该风机正式并网发电之日起5年,合作期内,维德公司拥有 对该风机的运营权和所有权。合作期满后,维德公司将该风机折价出售给ⅩⅩ风电。

2001年12月29日,ⅩⅩ风电与维德公司就1999年12月21日达成的《合作合同》签订《合作合同的修订》。该修订明确记载“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于1999年12月21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将自动无效”。同时,约定由维德公司提供价值为3,146,282元的试验风力发电机一台,由ⅩⅩ风电投资建设除发电机以外的设施设备,在ⅩⅩ风电风场内合作建成一台试验风力发电机。合作期限为风机正式并网发电之日起的5年,合作期内ⅩⅩ风电每年向维德公司支付租金629,256.40元,合作期满且ⅩⅩ风电付清租金后,该风机所有权无偿归ⅩⅩ风电。

ⅩⅩ风电与保定惠阳航空螺旋桨制造厂之合作协议

ⅩⅩ风电与保定惠阳航空螺旋桨制造厂于2006年4月1日签订《1MW风力发电机组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由制造厂提供价值480万元风机机组一台,ⅩⅩ 风电承担机组以外的建设费用,在ⅩⅩ风电风场内合作建成一台风力发电机。合作期限为风机正式并网发电之日起的5年,合作期内ⅩⅩ风电将每一季度实际上网电 量的电价收入扣除增值税后作为机组总价支付给制造厂,制造厂则每年向ⅩⅩ风电支付运行费5万元。合作期满且ⅩⅩ风电付清机组总价后,该风机所有权归ⅩⅩ风电。

5.2.2ⅩⅩ风电的车辆状况

(1)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

根据ⅩⅩ风电提供的于2010年07月15日制作的《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ⅩⅩ风电4辆汽车账面原值共计1066558.00元(车辆状况详见 《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

(2)关于车辆状况的法律评价

对于ⅩⅩ风电提供的《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中皮卡车,因ⅩⅩ风电未提供该车的所有权证,本所律师无法认定该车是否属于ⅩⅩ风电,该表所列其他车辆均属ⅩⅩ风电所有。

5.2.3ⅩⅩ风电的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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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ⅩⅩ风电提供的《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ⅩⅩ风电办公电子设备账面原值为225,450.00元(电子设备状况详见《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

5.2.4关于ⅩⅩ风电的机器设备的法律评价

(1)对于ⅩⅩ风电提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表》、《固定资产—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所列明设备之权属,除第5.2.1条披露之情形外,因ⅩⅩ风电提供的合同及相应票据凭证材料不足,本所律师无法确认相关机器设备的权属,也无法确认合同的履行情况,不能明确相关款项是否已结清。

(2)风电场的风机设备及配套设备是风力发电企业经营所需重要设备,通常应予办理保险,但本所律师未见其投保凭证。

(3)关于ⅩⅩ风电公司与西安维德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保定惠阳航空螺旋桨制造厂合作事项,因ⅩⅩ风电仅提供双方签订之合同,关于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没有提供,本所律师无法判断合作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六、ⅩⅩ风电的业务

6.1 ⅩⅩ风电的经营范围

根据2009年5月21日ⅩⅩ市工商管理局核发的ⅩⅩ风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ⅩⅩ风电目前的营业范围是:电力生产、销售,风力发电设备研制、安装、维修、技术咨询(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12-18)。

6.2 ⅩⅩ风电主要客户及供应情况

6.2.1 ⅩⅩ风电主要客户情况及近三年销售情况

年份 主要客户名称 销售比例 销售量/年

2008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100% 5500万千瓦时

2009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100% 3660万千瓦时

2010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 /

6.2.2 ⅩⅩ风电近三年内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履行情况

据ⅩⅩ风电称,ⅩⅩ风电的主要客户为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双方近三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均履行正常。但是,其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尚未签订2010年的《购售电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购售电关系。

43

6.2.3 关于ⅩⅩ风电主要客户及供应情况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从ⅩⅩ风电提供的近的《购售电合同》来看,ⅩⅩ风电与其主要客户购售电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成立。但因ⅩⅩ风电未提供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支付电费的凭证,本所律师无法判断购售电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6.3 ⅩⅩ风电持有的许可证和证书

6.3.1 电力业务许可证

2010年6月24日,ⅩⅩ风电取得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发的编号为“1020707-00089”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发电类,有效期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

6.3.2 其他荣誉证书

2003年2月25日,ⅩⅩ风电被中共ⅩⅩ供电公司机电总支评为“2002先进单位”。

2004年2月24日,ⅩⅩ风电被ⅩⅩ供电公司机关工作管理部、ⅩⅩ供电公司机关工会评为“2002先进单位”。

2007年1月,ⅩⅩ风电被ⅩⅩ供电公司、ⅩⅩ供电公司工会评为“2006模范班组”。

6.3.3 关于ⅩⅩ风电持有相关证书的法律评价

ⅩⅩ风电目前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合法有效,ⅩⅩ风电有经营发电业务的资格。

七、ⅩⅩ风电所涉借款合同及担保

7.1工商银行ⅩⅩ市分行贷款(西班牙政府转贷款:总金额4,422,085.95美元)

7.1.1 借款合同

(1)1998年8月24日,ⅩⅩ供电公司(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ⅩⅩ市分行(贷款人)签订编号为“营工银政贷Z98001号”的《借款合同》。

该合同是基于建设ⅩⅩ仙人岛风力发电场工程项目所需,同时依据ⅩⅩ供电公司委托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与MadeEnergias Renovables,S.A.于1997年11月12日签订的《商务合同》、ⅩⅩ供电公司于1997年9月16日向贷款人提供的使用西班牙政府贷款的《委托书》及中国工商银行与西班牙王国官方信贷局签订的《软贷款协议》而签订的。

该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转贷给借款人总金额不超过4,422,085.95美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9年,含宽限期5年。该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于支付《商务合同》项下的贷款及出口服务费。

44

该笔贷款年利率1.5%,利息按照贷款余额,从每次提款日至最终还款日,以每年360天为基础,按照实际天数,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次付息日为“软贷款协议”生效后6个月,首次还款日以后的利息支付日应与本金偿还日一致。该笔贷款采用半年一次,共分29次等额、连续还款。

该合同还约定,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该合同约定的担保人为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2)提示:ⅩⅩ风电未提供该借款合同中所涉及的《商务合同》、《委托书》及《软贷款协议》。

7.1.2说明及补充担保协议

(1)ⅩⅩ供电公司出具的《说明》

2007年,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ⅩⅩ供电公司向ⅩⅩ工商银行做出如下说明:我公司在贵行融资的合同金额为4,422,085.94美元,截至2007年7月30日贷款余额3,202,200.19美元,担保企业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将实行重组,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分为几家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改制后不存在,或有负债无人承接。

我公司上级公司无法承担其或有负债,我公司将继续履行借款合同,同时同意补充借款保证人,保证“营工银政贷z98001号”《借款合同》得到切实履行。

(2)补充担保协议

ⅩⅩ风电提供了一份《补充担保协议》,基于上述第7.1.2条说明事项,ⅩⅩ风电(甲方)拟与中国工商银行ⅩⅩ市分行(乙方)签订《补充担保协议》,由 甲方为“营工银政贷z98001号”《借款合同》中贷款余额3,202,200.19美元及其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该合同仅有甲方签章,未有乙方签 章,因此尚未成立。

7.1.3关于工商银行贷款(西班牙政府转贷款)的法律评价

(1)关于主合同的法律评价

该笔贷款的借款主体为ⅩⅩ供电公司,贷款目的为建设ⅩⅩ仙人岛风电场工程项目。项目公司即ⅩⅩ风电设立之后,该笔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并未转移给ⅩⅩ风电。然据ⅩⅩ风电称,该笔贷款目前由ⅩⅩ风电实际使用并偿本付息。

45

根据主合同有关内容及ⅩⅩ风电描述,该笔贷款主要用于进口西班牙MADE公司660千瓦AE/46-I型风力发电机(共9台)。因该笔贷款未转移至ⅩⅩ 风电名下,同时本所律师未见ⅩⅩ风电偿付该笔贷款的相关支付凭证。因此,对于目前位于仙人岛风电场的9台西班牙进口风机之权属是否属于ⅩⅩ风电,无法确 认。同时,应注意ⅩⅩ风电偿本付息之行为的法律定性。

(2)关于担保的法律评价

主合同中约定由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主合同中没有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的签章,ⅩⅩ风电也未提供由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与工商银行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判断该担保存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007年,因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因重组不复存在,由ⅩⅩ供电公司做出说明并将ⅩⅩ风电提交作为保证人。然ⅩⅩ风电提供的《补充担保协议》仅有ⅩⅩ风电的签章,该协议不成立。ⅩⅩ风电是否与工商银行签订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协议》,本所律师提请贵司对此予以关注。

7.2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贷款(总金额:2,000万元)

7.2.1贷款合同

2005年11月16日,ⅩⅩ风电(乙方)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甲方)签订一份《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此贷款只能用于乙方仙人岛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贷款期限为3年,即自2005年11月16日起至2008年11月16日止。贷款利率为日息4.8‟。

该合同项下的贷款由ⅩⅩ风电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风力发电机组作抵(质)押,双方另行签订抵(质)押合同。

7.2.2 抵(质)押合同

主合同约定由借贷双方另行签订抵(质)押合同,由ⅩⅩ风电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风力发电机组作抵(质)押。但ⅩⅩ风电未提供相关抵(质)押合同,也未见有关风力发电机组抵(质)押登记的有关材料。

7.2.3关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贷款的法律评价

主合同履行期已届满,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职沈审字[2010]49号《审计报告》关于ⅩⅩ风电“长期借款”之描述,ⅩⅩ风电已偿还该笔借款之本息。

ⅩⅩ风电未提供该笔借款的抵(质)押合同,公司相关工商登记信息中也未体现ⅩⅩ风电有关风力发电机组的抵(质)押信息。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判断ⅩⅩ风电部分风力发电机 46

组是否存在过抵(质)押及相关抵(质)押是否已经解除。

7.3ⅩⅩ市商业银行贷款(总金额:5,000万元)

7.3.1人民币借款合同

2007年7月31日,ⅩⅩ风电(甲方)与Ⅹ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行(乙方)签订编号为“X012007099”的《人民币借款合同》。

该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5,000万元,贷款种类为还旧借新,用途为流动资金,利率为5.775‟,期限为2007年8月13日至2012年8月10日。

7.3.2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

2007年7月31日,ⅩⅩ电力发展公司(甲方)与Ⅹ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支行(乙方)签订编号为“XB012007099-070”的《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鉴于ⅩⅩ风电因2007年7月31日与乙方签订编号为“X012007099”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对乙方发生借款债务,甲方愿意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务范围为借款人依主合同对乙方发生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及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甲方对于合同约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则本合同保证担保之主债务为借款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对乙方发生之全部债务。

7.3.3关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贷款的法律评价

本所律师认为,从ⅩⅩ风电提供的表面资料来看,ⅩⅩ风电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成立。但对于该合同的实际履 行情况是否正常,ⅩⅩ风电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所律师无法判断。且ⅩⅩ风电未对《人民币借款合同》中的还旧借新的贷款用途做出明确解释,本所律师提请贵司对此予以关注。

鉴于未见ⅩⅩ电力发展公司关于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股东会表决和相关批准文件,本所律师无法认定保证合同的效力。

八、ⅩⅩ风电的税务问题

8.1ⅩⅩ风电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依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09“天职沈审字[2010]49号”《审计报告》所述,ⅩⅩ风电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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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按应税收入的17%计税,同时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缴。

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的具体规定计缴。

8.2ⅩⅩ风电获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8.2.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关于批准辽宁省燃烧工程技术中心等27家企业为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2002年12月24日,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发出了“辽科发[2002]92号”通知,经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复审,确认ⅩⅩ风电为辽宁省高新技 术企业,有效期两年。

(2)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

2001年9月4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向ⅩⅩ风电发出了编号为“第207号”的通知,同意ⅩⅩ风电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从2001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2.2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2005年3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了“发改规划准字[2005]013号”确认书,确认ⅩⅩ风电国债风电仙人岛示范风电场项目(三期工程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要求ⅩⅩ风电按规定到有关税务部门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执行年限为2002年—2004年,国产设备投资额为3,269万元。

(2)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公示

2004,盖州税务局依据“营地税函[2005]140号”批复文件审批ⅩⅩ风电金额为3,381,505.62元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005,盖州税务局依据“营地税函[2006]131号”批复文件审批ⅩⅩ风电金额为4,501,884.54元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006,盖州税务局依据“营地税函[2007]120号”批复文件审批ⅩⅩ风电金额为2,351,140.16元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48

(3)关于对ⅩⅩ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2007年5月8日,ⅩⅩ市地方税务局 向ⅩⅩ风电作出了文号为“营地税函[2007]120号”批复,ⅩⅩ风电16台600千瓦风力发电机组,属于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发改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产设备投资额3,269万元。由于变压器型号改变,概算调整,实际投资额3,299万元。执行年限2002-2004年。

以前结转未抵免的投资余额为5,314,108.65元(其中2002年结转5,130,559.97元,2003年结转183,548.68元)。2006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730,377.08元,比2001年新增企业所得税2,167,591.48元,当年可抵免2,167,591.48元;比2002年新增企业所得税1,342,240.09元,2003年结转未抵免的183,548.68元可抵免完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同意你公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2006年企业所得税2,351,140.16元。

8.3取得税务方面的荣誉

8.3.1纳税先进企业

ⅩⅩ风电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获得中共盖州市委员会、盖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授予的“纳税先进企业”称号。

8.3.2诚信纳税人

ⅩⅩ风电于2004年获得盖州市国家税务局授予的“诚信纳税人称号”。

8.4关于税务的法律评价

根据ⅩⅩ风电提供的上述资料,ⅩⅩ风电曾因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涉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享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然上述税务优惠政策享有期限均已届满。

而依据“天职沈审字[2010]49号”《审计报告》,ⅩⅩ风电2009增值税按应税收入的17%计税,同时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优惠政 策。但是ⅩⅩ风电未提供2009年至今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料,本所律师无法判断其是否享有该项税收优惠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ⅩⅩ风电未提供税务处罚事项相关资料,本所律师无法判断其是否受到相关税务处罚事项及执行情况。

九、其他

49

9.1ⅩⅩ风电的劳动用工

9.1.1ⅩⅩ风电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根ⅩⅩ风电称,ⅩⅩ风电实际用工人员工资均由其发放。其中,22名员工系ⅩⅩ供电公司在职员工,但均未与ⅩⅩ风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均由营业供电公司为其缴纳;风电场操作人员中有3人系临时工,已与ⅩⅩ风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ⅩⅩ风电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上述ⅩⅩ风电劳动用工情况系本所律师向ⅩⅩ风电询证,另有ⅩⅩ风电于2010年8月20日出具的《关于法律尽职调查事项的说明函》,未见其他书面凭证。

9.1.2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评价

根据ⅩⅩ风电陈述,其22名员工系ⅩⅩ供电公司在册职工,由ⅩⅩ供电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又与ⅩⅩ风电存在实际的劳动用工关系,并由ⅩⅩ风电发放工资。本所律师提请贵司关注若收购目标公司,应协调好上述员工、ⅩⅩ供电公司及ⅩⅩ风电三方的劳动用工关系。

由于ⅩⅩ风电与22名ⅩⅩ供电公司在册员工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ⅩⅩ风电虽已与其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ⅩⅩ风电未提供相关合同),但未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可能会产生劳动争议纠纷或遭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9.2ⅩⅩ风电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案件

9.2.1ⅩⅩ公司涉及的交通事故

(1)关于ⅩⅩ风电交通事故的说明

2008年7月15日,ⅩⅩ风电陈亮、方永久、驾驶员秦杰与ⅩⅩ人保公司职工李艳国、周延鹏共同乘坐辽H20017号尼桑轿车去辽阳塔成伟大通用机械厂办理风机齿轮箱维修款赔付工作,回来行驶在沈大高速公路84.8公里处撞护栏发生事故,致其车内李艳国、周延鹏死亡。

经过鞍山市高速公路交警队与ⅩⅩ市公证处对双方的调解,由ⅩⅩ风电赔偿李艳国家属393,150.00元、周延鹏家属318,000.00元,考虑到死 者家属的实际困难,后追加赔偿李艳国家属10,000.00元, 周延鹏家属35,000.00元,总计赔偿756,150.00元(李艳国家属403,150.00元、周延鹏家属353,000.00元)。

(2)审计 事项

根据ⅩⅩ风电提供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职沈审字[2010]49号审计报告中,ⅩⅩ风电2008年、2009年分别预付车辆事故赔偿款500,000.00元和191,150.00 50

第8篇:证券公司-尽职调查

业务流程指引第一号——尽职调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公司保荐代表人和相关业务人员(以下通称“业务人员”)开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控制和降低保荐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及工作底稿,与中国证监会关于保荐业务管理中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同含义。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编制和管理相关工作底稿。

第三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的保荐业务基本特征制定。业务人员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增加、完善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

对拟进行业务部门内部项目评议、申请项目立项、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签署辅导协议、出具保荐意见的事项,业务人员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作为业务部门内部项目评议、申请项目立项、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签署辅导协议、出具保荐意见的必备文件,并作为项目工作底稿予以保存。

第五条

事业部内核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操作指引的制订、尽职调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尽职调查目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尽职调查是保荐业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贯穿保荐业务始终。同时,根据保荐业务所处的不同阶段,尽职调查应有不同的调查目的,并根据调查目的确定相应的调查内容和重点,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方式。 各阶段尽职调查目的、内容及方式不应局限于本指引所列举的内容,还应结合发行人自身规范程度、市场环境及发行人配合情况进行调整、增加和完善。对各阶段有所重复的调查内容,应根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的深入程度,对已调查清楚且无重大变化或变化不足以影响调查结论的事项,可适当调整调查内容。

第七条

业务部门初步接触保荐项目阶段,尽职调查的目的、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尽职调查目的

1、初步判断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可能性;

2、合理预计发行人发行上市方案及时间进度;

3、发现和评价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优势和风险;

4、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该尽职调查报告作为业务部门内部项目评议的基础性文件,由业务部门综合评议后决定该项目是否向事业部申请储备项目备案。

(二)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1、发行人所处行业周期、市场容量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及未来发展趋势;

3、发行人简要历史沿革、近三年重大资产和业务重组等;

4、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基本经营模式、业务和资产架构,其与实际控制人或重要股东之间的重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5、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发行上市的优势与风险;

6、发行人近三年有关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财务数据;

7、同类(同行业、相同或类似经营模式、相同或类似业务架构、共同具有某些特殊性等)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及经营情况;

8、其他有助于达成调查目的的情况。

上述调查事项作为判断发行人是否能够发行上市的初步依据。

(三)尽职调查方式

鉴于该阶段调查要求发行人提供完整详尽资料有一定难度,该阶段以访谈、咨询、查阅公开资料、收集简要书面材料等为主要调查方式。

1、就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和资产架构、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合法合规、上市意愿等方面内容对其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访谈;

2、就发行人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经营优势与风险等方面内容咨询担任审计业务的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分析师等;

3、收集有关公司历史沿革、主要资产的初步资料及简要的财务数据;

4、通过网络搜索等手段查阅发行人公开信息。

储备项目备案要求参见业务流程指引第二号《项目立项》第五条。

第八条

保荐项目拟向事业部申请立项前,尽职调查的目的、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尽职调查目的

1、判断发行人是否基本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能否进行规范及规范的难度和时间;

2、合理规划发行人发行上市方案及时间进度;

3、挖掘和厘清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优势和风险;

4、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该尽职调查报告作为事业部项目立项的基础性文件,由事业部综合评议后决定是否进行项目财务顾问立项。

(二)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1、发行人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沿革、财务状况、行业发展及竞争状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如有)等;

2、发行上市基本方案及时间进度;

3、项目可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是否基本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能否进行规范及规范的方案和时间;该项目的主要竞争优势及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具有特殊经营模式、特殊资产与业务架构的发行人发行上市可行性的专项分析等;

4、拟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的,须就协议主要条款与发行人达成初步意见,并提供财务顾问协议文本。

(三)尽职调查方式

鉴于该阶段调查作为事业部项目正式立项的基础,该阶段调查应强调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据形式应以书面证据为主,同时着重于对项目发行上市优势和风险客观而充分的分析论证。

1、收集有关发行人历史沿革、资产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原始资料,有关发行人行业发展及竞争状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如有)等方面具有权威数据支持的分析说明材料;

2、通过访谈、咨询、分析等方式,挖掘和厘清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优势和风险;

3、对暂时不符合现行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的,对其能否进行规范及规范的方案和时间进行分析论证;

4、根据同类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及经营情况,以及现行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分析论证具有特殊经营模式、特殊资产与业务架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同业竞争的发行人发行上市可行性。

财务顾问立项要求参见业务流程指引第二号《项目立项》第六条。 第九条

保荐项目拟申请保荐项目立项或签署辅导协议前,尽职调查的目的、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尽职调查目的

1、充分论证发行人竞争优势,确信发行人具有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2、确信发行人基本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要求,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能够在3—6个月内完成规范且不影响推荐上市;

3、确信在未来3—6个月内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不会导致公司承担重大保荐风险。

(二)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1、发行人资产和业务架构、公司治理架构、公司治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2、发行人生产经营在财务、税务、产权、股权、海关、环保、劳动等方面均合法合规;

3、确保发行人经过辅导后符合当地证监局有关辅导验收的要求;

4、对暂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事项进行规范的解决方案及时间安排;

5、发行上市基本方案及时间进度,发行上市申请材料制作安排;

6、就拟签署的辅导协议主要条款与发行人达成初步意见,并提供辅导协议文本。

(三)尽职调查方式

鉴于辅导为公司与发行人正式确定保荐关系的起点,对拟确定辅导关系的发行人调查以控制和降低公司保荐风险为目的,调查方式主要是综合分析前期调查成果,研究判断发行人是否具备进入辅导阶段及拟保荐发行上市的条件。对未取得足够证据的,追加调查程序。 保荐项目立项要求参见业务流程指引第二号《项目立项》第七条和第八条。 第十条

保荐项目辅导及材料制作阶段(即项目报事业部内核前),尽职调查的目的、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尽职调查目的

1、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3、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4、形成尽职调查报告。该尽职调查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参考《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1、严格对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2、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整理完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三)尽职调查方式

对前期尽职调查的工作进行梳理,调查不够充分的应追加调查程序,直至有充分依据可以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

第十一条

保荐项目监管部门审核阶段,尽职调查的目的、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尽职调查目的

1、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的要求确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变化、证券市场变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确定。

(二)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1、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的要求确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变化、证券市场变化确定。

(三)尽职调查方式

1、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的要求确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变化、证券市场变化确定。

第十二条

保荐项目持续督导阶段,尽职调查的目的、内容及方式如下:

(一)尽职调查目的

根据以下发表意见类型确定: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关联交易;

3、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4、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5、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

6、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尽职调查内容和重点

尽职调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专项意见书确定,具体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三)尽职调查方式

根据发表意见类型确定,具体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第三章

尽职调查程序

第十三条

业务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首先应制订尽职调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相关工作及编制工作底稿,最后形成相应的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业务人员还应对尽职调查事项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应根据调查目的制订相应的计划,调查计划应主要包括:调查的时间安排、地点、实施方式、调查对象、配合调查人员、调查内容、拟达成目标等。调查计划要求形成书面材料,在必要的时候需提前送达调查对象。进入辅导阶段的调查计划应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的实施包括调查工作及工作底稿编制两部分。 调查工作分为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是指业务人员在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以下通称“调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调查对象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进行的全面调查行为。非现场调查是指业务人员采取现场调查以外的方式,对调查对象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进行的全面调查行为。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工作底稿是指保荐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有关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的要求编制和管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业务人员完成阶段性尽职调查工作后,应根据调查情况形成阶段性尽职调查报告。根据保荐业务所处的不同阶段,阶段性尽职调查报告主要类型包括:

1、业务部门内部项目评议阶段的尽职调查报告;

2、申请项目立项阶段的尽职调查报告;

3、签署财务顾问协议阶段的尽职调查报告;

4、签署辅导协议阶段的辅导备案表;

5、为出具保荐意见而形成的发行保荐书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阶段性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时间、调查内容、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资料、调查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每项调查结论均应载明得出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每阶段调查报告应包括前阶段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

阶段性尽职调查报告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署,签署辅导协议阶段的辅导备案表和为出具保荐意见而形成的发行保荐书还应由相关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十九条

对已形成调查结论并进入下一保荐阶段的尽职调查事项,业务人员应根据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变化、证券市场的重大变化及时补充调查,并据此维持或调整调查结论,规避相关保荐风险。

第四章

操作范例

第二十条

尽职调查的范围和程度应由保荐代表人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不同事件的重要性水平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原始资料、政策法规,调档查阅历史资料,访谈、咨询、走访、会议,现场实地考察,实物资产监盘,发函询证,抽查,审慎复核其他中介机构意见,发行人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书面声明,计算、分析、判断等。 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应参考附件样式,确定各种不同调查方法的具体实施流程、重要事项强调,并编制工作底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阶段性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保荐责任解除前,业务人员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如果发生对原尽职调查结论有重大影响且可能产生新的保荐责任的事项,业务人员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的尽职调查义务、出具新的专项尽职调查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做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需承担保荐责任的,尽职调查工作参照本指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收集原始资料、政策法规、调档查阅历史资料

2、访谈、咨询、走访、会议

3、现场实地考察

4、实物资产监盘

5、发函询证

6、抽查

7、审慎复核其他中介机构意见

8、发行人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书面声明

9、计算、分析、判断

10、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附件:

一、收集原始资料、政策法规、调档查阅历史资料

(一)实施流程

(二)重要事项强调

1、取得发行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1)发行人改制的相关资料 (2)发行人设立的相关资料 (3)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相关资料 (4)发行人股东及发起人的出资资料 (5)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的相关资料 (6)发行人重大重组情况的相关资料 (7)发行人主要股东情况的相关资料 (8)发行人员工情况的相关资料 (9)发行人独立情况的相关资料

(10)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11)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收集行业杂志、行业分析报告、主要竞争对手意见、行业专家意见、行业协会意见。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市场细分、市场化程度、进入壁垒、供求状况、竞争状况、行业利润水平和未来变动情况,判断行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发行人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

4、收集发行人会计管理的相关资料,核查发行人的会计管理是否涵盖所有业务环节,是否制订了专门的、操作性强的会计制度,分析评价发行人会计管理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三)工作底稿范例 编号 章节名 文件名 日期 册号 页数 备注

1 发行人基本情况

1-1 改制与设立

1-1-1 改制前原企业的相关财务资料及审计报告

1-1-2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

1-1-3 发行人的改制重组方案,包括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的重组安排

1-1-4 改制时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1-1-4-1 审计报告

1-1-4-2 评估报告

1-1-4-3 验资报告

1-1-4-4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文件、国有股权管理文件(如有)

1-1-5 发行人设立的政府批准文件、法律文件、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文件

1-1-6 发起人协议、创立文件

1-1-7 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1-1-8 改制前原企业资产和业务构成情况的说明

1-1-9 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业务情况说明

1-1-10 发行人成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业务情况的说明

1-1-11 改制前原企业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联系的说明

1-1-12 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管理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过程的说明

1-2 历史沿革

1-2-1 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历次备案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的工商登记文件

1-2-1-1 设立登记申请书等

1-2-1-2 设立登记注册书

1-2-1-3 年检报告

1-2-1-4 其他资料

二、访谈、咨询、走访、会议

(一)实施流程

(二)重要事项强调

1、通过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咨询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在改制时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证券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

2、通过走访主管机构、咨询中介机构、访谈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高管人员及员工,调查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3、通过实地走访发行人员工的工作生活场所、访谈发行人员工,了解发行人员工的工作面貌及调查发行人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4、对发行人产品大量出口的,应咨询或走访海关等相关机构,调查其销售方式、销售途径和客户回款情况,确认销售的真实性,判断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5、通过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6、通过走访有关监管机构、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或财务人员、咨询中介机构,核查发行人所有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合同。

(三)工作底稿格式

访谈纪要

发行人名称: 访谈对象: 访谈目的: 访谈时间: 访谈地点: 访谈记录

访谈效果评价

访谈对象(签名): 日期: 业务人员(签名): 日期:

三、现场实地考察

(一)实施流程

(二)重要事项强调

1、调查发行人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2、核查发行人主要设备、房产等资产的成新率和剩余使用年限,在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分布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闲置,是否对闲置资产做出安排;涉及租赁的,应取得租赁合同,分析相关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涉及关联方租赁的,应分析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租赁价格的公允性;

3、核查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确认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是否良好,在建工程是否达到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了解是否存在已长期停工的在建工程、长期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等情况;

4、考察发行人产、供、销系统调查分析其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调查分析其对产供销系统和下属公司的控制情况;

5、察看发行人员工工作情况,调查发行人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分析其变化的趋势;了解发行人员工的工作面貌、工作热情和工作的满意程度;调查发行人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6、核查质量管理的组织设置、质量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

7、观察三废的排放情况,核查有无污染处理设施及其实际运行情况,并走访周围居民。

(三)工作底稿格式

现场实地考察纪要

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代表: 业务人员: 目的:

现场实地考察记录

现场实地考察结论

发行人代表(签字): 日期: 业务人员(签字): 日期:

四、实物资产监盘

(一)实施流程

(二)重要事项强调

1、对房产、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存货等主要财产进行监盘;

2、在检查已盘点的实物资产时,应当从盘点记录中选取项目追查至实物资产,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准确性;还应当从实物资产中选取项目追查至盘点记录,以测试盘点记录的完整性;

3、应当特别关注存货的移动情况,防止遗漏或重复盘点。

(三)工作底稿格式

存货监盘计划

发行人名称:

存货监盘的目标和范围

存货监盘的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

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

业务人员(签名): 日期:

存货盘点表

发行人名称: 盘点时间: 存货类别:

序号 物资 名称 型号 规格 单位 单价 账面数 盘存数 差异 原因 分析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五、发函询证

(一)实施流程

(二)重要事项强调

1、对大客户,用函证的方法确定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2、对产品大量出口的,应函证海关等相关机构,调查其销售方式、销售途径和客户回款情况,确认销售的真实性;

3、通过向银行函证等方式,核查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等非日常结算账户形成原因及目前状况;

4、通过向合同对方函证等方法,核查有关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均已提供,并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5、询证函经发行人盖章后,由项目组人员直接发出。

(三)工作底稿格式

企业询证函

编号: ××(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对本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回函请直接寄至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回函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单位:元 截止日期 贵公司欠 欠贵公司 备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公司盖章) 年

日 结论:(1)信息证明无误。 (公司盖章) 年

日 经办人:

(2)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的详细情况: (公司盖章) 年

日 经办人:

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发行人名称

货币单位: 顾客名称 期末余额 账龄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

发行人名称:

日 询证函编号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账面金额 函证日期 回函日期 确认余额 差异金额及说明 备注

第一次 第二次

六、抽查

(一)实施流程

(二)重要事项强调

1、如果存在影响成本的重大关联采购,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交易合同,分析不同时点的关联采购价格与当时同类原材料市场公允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判断关联采购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发行人之间的利益输送或资金转移情况;

2、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销售合同,分析不同时点销售价格的变动,并与同类产品当时市场公允价格比较;

3、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重点核查大额货币资金的流出和流入,分析是否存在合理的业务背景,判断其存在的风险;

4、抽查相应的单证和合同,对账龄较长的大额应收账款,分析其发生的业务背景,核查其核算依据的充分性,判断其收回风险。

(三)工作底稿格式

抽查表

发行人名称: 抽查项目: 抽查过程记录

抽查结论或抽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业务人员(签名): 日期:

七、审慎复核其他中介机构意见

(一)实施流程

(二)重要事项强调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3、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三)工作底稿格式

审慎复核其他中介机构意见

中介机构:

审慎复核的项目: 审慎复核的主要内容

审慎复核的差异

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过程

结论及其依据

中介机构人员(签名): 日期: 业务人员(签名): 日期:

八、发行人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书面声明

(一)实施流程

(二)重要事项强调

1、发行人三年内如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取得发行人明确的书面声明;

2、就重大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均已提供,应取得发行人高管人员的书面声明;

3、就发行人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和资金占用情况,应取得发行人的书面声明;

4、就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发行人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应取得相关人员(单位)的书面声明;

5、就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近三年所持股份的增减变动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取得相关高管人员的书面声明;

6、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书面承诺;

7、要求发行人全体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8、如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无兼职情况,应取得相关人员的书面声明。

(三)工作底稿格式 关于**的申请函

**(单位):

因**(原因),授权***(身份证号:****,授权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赴贵**(单位)查阅(复制)**(单位)以下资料: „„ „„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承诺函

致: *** 作为贵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以此函向贵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

特此承诺

***公司(签章)

九、计算、分析、判断

(一)实施流程

(二)重要事项强调

1、通过计算发行人最近几期原材料类存货的周转天数,判断是否存在原材料积压风险;

2、通过计算发行人主要产品(服务)的毛利率,并与同类公司数据比较,分析发行人较同行业公司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或劣势;

3、通过计算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动力、燃料的比重,分析评价其价格的变动可能给发行人销售和利润所带来的重要影响;

4、在计算发行人向前十名客户的销售额时,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5、在计算发行人向前十名供应商的采购额时,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6、通过计算发行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判断其业务独立性;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同类型交易的比重,并分析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

7、通过计算发行人各毛利率、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分析发行人各盈利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分析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的利润结构和利润来源,判断发行人盈利能力的持续性;

8、通过计算发行人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结合发行人的现金流量状况、在银行的资信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表内负债、表外融资及或有负债等情况,分析发行人各偿债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偿债风险;

9、通过计算发行人各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等,结合市场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发行人生产模式及物流管理、销售模式及赊销政策等情况,分析发行人各营运能力及其变动情况,判断发行人经营风险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工作底稿格式

计算分析判断表

发行人名称:

计算分析判断的项目: 计算分析判断的主要内容

计算分析判断的主要依据

结论

业务人员(签名): 日期:

十、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序列 日期 事项 结论 执行人 备注 1

保荐代表人:

备注:保荐代表人需在每一页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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