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管辖的范围
军事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此外,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各级海关证交所
省级单位港澳窝
重大涉外台国贸
部分补贴反倾销
县级政府不好管
基层法院权力交
注解:①被告为各级海关 、证交所;②被告为省部级单位,涉港、澳案件;③重大涉外案件、涉台案件、国际贸易案件;④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⑤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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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诉讼离婚就是指由法院判决离婚,那么此时就需要当事人一方选择恰当的法院。我国在这方面是由明确规定的,不同的法院管辖的诉讼案件不同。那么对于离婚诉讼来讲,其具体的管辖范围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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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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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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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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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可知,离婚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特殊下则有可能是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希望赢了网小编带来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如果你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咨询我们赢了网的在线律师。
来源:(离婚诉讼管辖范围是怎样的http://s.yingle.com/hy/54647.html) 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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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劳仲委字[2005]2号)
(一)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在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含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其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在市内四区经营的外地驻连机构;
3、市内四区省属以上企业和驻连部队所属企业;
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5、在本市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省、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案件。
(二)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外,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经营地管辖,其管辖范围:
1、本辖区生产经营的所有用人单位;
2、外地驻连机构和驻连部队所属企业(市内四区除外);
3、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1、一个企业多处经营的,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各区(市)县因管辖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新城大队
东起环城东路北段(不含路)、酒十路(含路)、铁路专用线、浐河西沿;西至太华南路(不含路)、北关正街(不含路)、北大街(不含路)、东二环路(含路)、幸福南路(不含路);南起东大街(含路)、长乐西路(含路)、建工路(含路)、康宁路(含路)、咸宁东路(含路);北至龙首北路东段(含路)、太元路(含路)、矿山路(含路)、东立南路(含路)、陇海铁路线。
碑林大队
东起东二环路(不含路);西至环城东路北段(含路)、四府街(不含路)、劳动南路(含路);南起南二环路(含路);北至丰庆路(不含路)、环城南路西段(不含路)、西大街(不含路)、东大街(含路)、长乐西路(不含路)。
莲湖大队
东起小白杨路(含路)、北关正街(含路)、北大街(含路、含钟楼盘道)、四府街(含路)、劳动南路(不含路);西至西二环路(含路)、阿房北路(不含路)、阿房南路(不含路);南起昆明路(含路)、南二环路(含路)、丰庆路(含路)、环城南路西段(含路)、西大街(含路);北至大兴西路(含路)、北二环路(含路)、大白杨路(含路)、龙首北路西段(含路)。
雁塔大队
东起翠华北路(含路)、翠华南路(含路)、长安南路(含路);西至太白南路(不含路)、西沣路(不含路);南至与长安区交界;北至南二环路(不含路)。
灞桥大队
东起与高陵县、临潼区、蓝田县、长安区交界;西至灞河东沿、浐河东沿;南至与长安区交界;北至与高陵县交界。
未央大队
东起机场高速路(不含路)、阿房北路(含路)、阿房南路(含路)、西二环路(不含路)、朱宏路(含路)、太华南路(含路)、灞河西沿、浐河西沿;西至与长安区交界、与咸阳市交界、小白杨路(不含路)、西铜高速路(不含路)、西铜一级路(不含路)、育新路(含路)、酒十路(不含路);南起红旗路(含路)、大兴西路(不含路)、北二环路(不含路)、大白杨路(不含路)、龙首北路西段(不含路)、龙首北路东段(不含路)、太元路(不含路)、矿山路(不含路)、东立南路(不含路)、陇海铁路线;北至渭河、北三环路(含路)、北二环路(含路)。
高新大队
东起西三环路(不含路)、西二环路(不含路)、太白南路(含路)、西沣路(含路);西至与长安区交界;南至与长安区交界;北至西宝高速路(不含路)、红光路(不含路)、昆明路(不含路)、南二环(不含路)。
经开大队 东起西铜高速路(不含路)、西铜一级路(含路)、育新路(不含路);西至机场高速路(不含路)、朱宏路(不含路);南起北三环路(不含路)、北二环路(不含路);北与咸阳市交界、与高陵县交界(草滩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区由经开大队管辖)、红旗路(不含路)。
曲江大队
东起幸福南路(含路)、浐河西沿;西至铁路专用线、翠华北路(不含路)、翠华南路(不含路)、长安南路(不含路);南至与长安区交界;北至南二环路(不含路)、建工路(不含路)、康宁路(不含路)、咸宁东路(不含路)。
高速大队
管辖西商、西汉高速公路;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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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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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刑法修正案六)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九、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十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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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一)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六、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七、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刑法修正案六)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十
八、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
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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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1、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2、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十九、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二
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
一、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二、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四、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
二十五、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六、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修正案六)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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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十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二十
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刑法修正案五)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三
十、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修正案五)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
二、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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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3、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十
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刑法修正案一)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
五、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一)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
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十
七、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六)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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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
八、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l款,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
九、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
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
二、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
三、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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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
四、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十
五、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
六、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
七、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
八、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
九、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五
十、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
一、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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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五十
二、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十
三、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五十
四、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十
五、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
六、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
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
八、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
九、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
十、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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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
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
四、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
五、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
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六十
七、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
八、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
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
九、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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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
十、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七十
一、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5、造成人身伤残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二、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三、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十
四、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2、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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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②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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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7、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②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七、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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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七十
八、逃避商检案(刑法第230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4、多次逃避商检的;
5、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
九、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八
十、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十
一、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八十
二、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
涉嫌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行为的,应予。
八十
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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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四 、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69条,刑法修正案六)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
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刑法修正案七)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
六、组织领导传销罪(刑法第224条,刑法修正案七)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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