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思路

2022-03-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稽查工作思路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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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章 选案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终了前制订下一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 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章 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 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 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 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 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 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章 审理

第四十六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 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章 执行 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 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七十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章 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 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10年01月01日

第二篇:供电公司用电稽查所工作总结及工作思路

××县供电公司用电稽查所2005年工作总结及2006年工作思路

2005年,××县供电公司用电稽查所在公司党委的关怀下,在各部室及各营业所的配合下,紧紧围绕市公司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年初的工作目标,我们上下同心,安全圆满的完成了市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为公司节流增收,堵塞漏洞做出了贡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章用电、窃电行为得到了遏止,用电环境得到了改善;二是全公司线损率明显下降,售电均价大幅增长,各项指标圆满完成;三是营业工作质量显著好转,营业漏洞明显缩小。一年来,公司全年累计检查各类用户10.56万户次;全县共查获窃电案件62起;处理违章案件299起;公安部门留置2人;辞退农电工2人;纠正差错885起;计量不准的129起;核灯力比83起;完成补收电量168.78万kwh,补收电费75.5万元;完成营业外收入86.5万元。市公司下达营业外收入及补收电费目标值分别为68万元,两项均超额完成了市公司下达的合理增收目标计划。同时,我们接待来信来访8人次,并都作了调查落实。一年来,我们的具体工作是:

一、规范用电市场,全面开展营业普查工作

为确保营销稽查和用电检查工作收到实效,保障公司2005年合理增收指标和各项营销目标的全面完成。我们坚持开展反窃电专项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用电行为。05年春节前后,公司领导亲自组织、动员各营业所先后开展了反窃电活动,特别是05年3月份,作为反窃电活动月,由稽查所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反窃电专项活动,县公司以京供营销[2005]01号文对本次反窃电活动进行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活动以各营业所自查、稽查所督查的形式进行,收到了好的成效。根据《春季反窃电活动实施方案》,各营业所先后在3月1日至3月25日期间,对各自辖区内的所有专变用户、城镇低压三相动力用户及部分商业、照明用户进行了用电检查。查出窃电案12起,如××恒远米厂、陈新和等私自启用报停变压器,并绕越计量装置用电;××陈华建、罗店易松贵等挂钩用电进行电氧焊加工及修理;屈家岭冯天容、永兴惯犯杨士林绕表接电等。另外还查出违约用电8起,主要是私自启用报停容量。依照《电力法》及《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对查出的这些违章用电及窃电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分别给予追补电量电费及加收违约使用电费的处理,特别是永兴惯窃电户杨士林,在检查人员查获其窃电行为后,因其用电法律意思淡薄,所以在处理时不仅不接受处理,还对用电检查人员进行威胁,因此被公安机关留置罚款,并补交了电量电费。

4月11日,用电稽查所与城区供电营业所针对高岭村台区线损较高的情况,对高岭村的用电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人员根据事先摸出的各种嫌疑客户的负荷特点,有的放矢,结果查获五户窃电。用电稽查所对这些窃电户依法进行了处理。其中一窃电户高岭二组蔡某擅自拆除计量表出线后从表前接线用电。被用电检查人员查获后,态度蛮横,拒不接受处理。4月26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蔡某才不得不承认错误,并接受了补交电量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的处理,此举不仅打击了窃电者的嚣张气熖。也使在场的群众受到了一次反窃电宣传教育。

今年4月中下旬,用电稽查所会同荆门稽查中心对城区、钱场、雁门等所的某些大用户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用户现场的用电结构与执行电价是否相符,检测变压器容量与计费容量是否相符。经检查发现××轻机、××水泥厂、戴蒙德机械有限公司、启明星网吧、花心美容院等均有高接低行为。市稽查中心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规定分别下达了《违约、窃电通知书》和《违约、窃电处理工作单》,并全部收取了差额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

根据七月份营销例会的安排,8月1日至15日,我们又一次组织反窃电检查活动,并对内部自用电进行了一次清理,对某些没有装表或没有抄表的职工及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全部进行装表计费。检查中,查出潜水泵挂钩用电现象比较严重,也较难管理,针对这一现象,有的营业所还制定了潜水泵管理的有效措施。还查出有的农电工与用户内外勾结,私自装表收费的现象,如宋河所农电工董朝阳,对一低压加工厂私自装表,私自收费,被稽查所查获后,追缴电费及违约金4800余元,并对其作出了辞退处理。

9月14日,根据罗店所罗12开关线损较高的情况,稽查所组织力量对罗12开关石板线进行了突击检查。有效遏制了该线路线损的继续恶化。通过检查发现不少问题。如陈章平大米加工厂在未办理装表接电的情况下,擅自将250kva变压器多次启封接火,属于严重违章和窃电行为;赵红娃加工厂200kva变压器从今年五月份起一直未收变损;大树一组计量表互感器a相电压线烧断发黑;大树三组计量表互感器电压线a、b两相被人为虚接窃电;大树七组计量表a相电压线烧断;高山林场,现场与抄表卡片不符,抄表过头等。以上问题,稽查所逐一下达了处理工作单及整改通知书。

另外,在开展日常检查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存在部分表尾、表箱没有加封,给窃电造成可趁之机;互感器二次接线螺丝松动;互感器、有功表陈旧老化;变压器无铭牌,无遮护栏、围墙等,通过工作票和现场用电情况的对比发现,存在有私自启封用电的用户,我们对其均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处罚。

二、强化管理,

加大内部稽查力度

2005年,我们在打击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同时,把内部营销稽查作为提高营销工作质量的主要措施,对内加强营销稽查工作,规范营销过程行为。一是从基础资料管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电价执行情况等入手,认真开展稽查工作,做到基础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一年来我们下达稽查整改通知单40余份。二是对省市公司对我县查出的问题进行督办整改到位。三是从查营业工作质量着手查处内部员工特别是农电工违纪违规的行为或造成的营业责任事故及差错。

今年5月,为迎接省公司全省范围内的营业普查工作,用电稽查所积极贯彻落实省公司关于开展用电营业普查的文件精神。根据2005年荆门供电公司《关于开展2005年营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的统一布署,县公司于5月1日至5月13日组织17个供电营业单位开展了营业自查自纠的活动,检查内容涉及2004年1月至12月的电价执行情况、零度户、动态户情况、供用电合同管理、计量管理、线损管理、电费回收等6个方面。自查结束后,用电稽查所陪同市公司检查组于5月12日至25日对我公司所属的城区、大户、屈家岭等11个供电单位的电力营销工作情况进行了抽查。查出高损线路10条,线损超标台区8个,电价执行错误或比例失真100余户,分时电价、力调执行不到位50余户,问题合同20余份,下达用电检查工作单14份,营销稽查整改通知书10份。检查结束后,公司领导非常重视,专门召集有关部室及各所营抄班长召开了检查整改专题会议,对查出的问题责任到人,逐条进行整改,同时也开展了举一反三的自查自纠活动。对电价执行错误或比例失真的100余户进行了的电价更改或比例调整,对分时电价、力调执行不到位的用户列出整改计划,逐一安装分时表和无功表,对有问题的合同和即将到期的合同进行了重签或续签工作。本次检查应追补电量20515kwh,追补电费25426.05元,收取违约使用电费14093.47元,已于6月20日前全部追收到位。并且对2005年1至4月营销指标完成异常的石龙供电所,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分析。

在开展用电检查与营销稽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用户业扩资料不齐全,工作票传递不及时或不能及时归档;有的营业所由于监管不严,在办理暂停、恢复用电业务时,营销员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造成基本电费少收;更换互感器时也没有填写表计信息如指示数、表号等信息;部分客户实际发生用电业务变更,帐卡上却没有传票执行记录;部分核算帐卡上记载信息不完整,固定记录和变动记录填写不够完整、规范。电价方面,没有严格执行省公司制定的电价标准,把商业电价执行成非、普工业电价等;非居民电价执行成居民电价;部分用户未装分表计量也未分类按比例核减电量按其相应电价执行;光力同表,但没有定量或定比分摊,分类计费。漏收变损的情况也在个别营业所存在;尤其是估抄、漏抄、代抄和表尾、表箱不加封的现象普遍存在,据此,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了考核办法,加强监督,今年8月上旬,在监管营销的何总带领下,公司派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分别到各营业所监督抄表质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005年,我们还加大了对营销员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力度,对在营销工作中由于违反营销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职造成的营业责任事故及差错严格按照《湖北省电力公司对违反电力营销(用电营业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进行处理。2005年,我公司解聘农电工2人,处罚责任人和关联责任人23人,处罚金额4150元,并对这些人员分别进行了通报批评,对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追回了损失的电量电费。

三、加强反窃电宣传,提高用电法律意思。为有效遏制违章窃电行为,我们在开展反窃电活动的同时,充分利用反窃电宣传阵地大肆宣传依法用电意思,提高震慑力。2005年,我们通过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宣传媒体以及通过喷刷反窃电标语、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窃电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社会威慑力。四月作为反窃电活动宣传月,我们与市稽查中心一起,出动宣传车2辆,在我县钱场镇、孙桥镇、永兴镇、新市镇、宋河镇等城乡范围内广泛开展了“窃电违法”、“窃电就是犯罪”的宣传,在部份用电台区及醒目位置喷刷了反窃电标语,由于宣传工作得力,人们依法用电的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窃电发生率也得到了明显降低,供用电环境得到了进一步好转。

四、开展岗位练兵,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用电稽查所是为企业经济效益保驾护航的一个机构,担负着全公司规范用电营销各环节流程和营销人员行为、组织开展用电检查及稽查工作、增漏堵收的重要职责。为使每一位稽查人员能尽快进入角色,一方面,稽查所结合实际工作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岗位练兵,深入学习《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今年8月,公司抽调四名稽查员进行培训学习,积极参加市公司组织的省用电检查与稽查高技能技术比武选拔赛,优胜者还参加了市公司的封闭训练及省公司组织的高技能技术比武,取得了较好成绩,使我公司的稽查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五、2006年工作思路

2006年,我公司的用电稽查工作将在近年来稽查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我们将紧紧围绕市、县公司工作思路开展工作,通过营销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来牵引稽查工作的方向,克服过去工作中的不足,扎扎实实做好2006年稽查工作,使稽查工作迈出新的步伐。

1、强化培训,提高稽查水平。一是强化稽查队伍培训建设。2006年我们将从各营业所抽出5-6名尖兵强将进行专门培训及岗位练兵,并对稽查所岗位设置进行优化调整,组成一只强有力的稽查队伍,定期开展用电检查与突击检查工作。二是加强对营销系统特别是用电检查子系统的学习与培训。

第三篇:稽查工作四月小结

永山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

四月份稽查工作总结

根据中心的总体要求,结合四月份稽查工作安排,稽查大队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稽查力度,加大整改力度,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从严、从细开展收费稽查工作,现就将我站七月份稽查工作总结如下:

本月,所稽查大队以强化监控人员工作纪律为工作重点,开展稽查工作,监控工作是收费工作的基础和出发点,只有抓好收费站监控工作,只有贯彻落实好监控职责,才能保证收费工作正常进行,监控员认真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才能保证收费工作各项目标要求落到实处,这就要求监控人员除了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外,还要有很强的业务素质,必须熟练掌握监控和收费相关业务操作技能,才能很好的开展监控工作,所以收费稽查工作要以监控业务和收费业务为主,只用通过稽查、考核、整改、提高的工作方式,才能真正提高监控员的工作能力。

所稽查大队以超载、超限车的处理作为稽查工作的重点来抓,主要是针对本地车辆进行稽查,要求站稽查小组要认真负责,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杜绝偷逃费事件地发生。为了全面完成今年的收费任务,所稽查大队将绿色通道和改型车作为平时稽查工作的重点,加强大夜班的稽查力

度,看监控、警卫人员是否都能按照要求对绿色通道货物进行认真的查验,报告是否及时,记录是否齐全,通过严格的稽查,确保我站绿色通道和改型车不出现任何问题,保证收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四篇:药品稽查工作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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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5 Y K J.Com 1药品是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特殊商品,药品稽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开展,一些简单的药品行为违法案件已大幅减少,而技术含量高的案子越来越多,给我们稽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单靠行政稽查已远远满足不了新时期稽查工作需要,必须开拓新思路,研究新方法,稽查工作必须逐步实现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技术手段为主的战略转移。下面我们就如何在稽查工作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谈谈一些看法。

一、熟悉药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建立资料库,快速发现假药。

市场上畅销的知名品牌药品往往是造假的热门对象。熟悉这些药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可以快速发现假药。假冒药品包装盒一般纸质较差、粘合不牢,易开盒,上面印字不清,如假吗叮啉、假新康泰克。有些知名药品包装印有激光图案,如三九皮炎平软膏,其激光标识在光线下转动有收放状图案,且有“999”字样,而假三九皮炎平软膏外包装激先图案无收放状。有些知名药品的说明书纸质和折叠形式有特色,如西安扬森的药品说明书纸质薄而柔软,机器折叠,折痕深有七道折痕。而他们的假冒产品说明书纸质厚偏黄,手工折叠,折痕浅,折叠形式不一。平常在工作中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资料并把这些畅销知名品牌药品包装、标识、说明书与他们的伪品制成对照彩图,并配合文字描述对查获假药会有很大的帮助。

二、充分发挥药品快检箱的作用,提高药品抽验效率。

运用药品快检箱是发现假药经济、方便、快捷的手段,药品快检箱的使用简单易学,操作简便,检验快捷,对基层药品稽查工作较适用。2004年我局运用化学快检箱发现假吗叮啉3个批次,并挖出一专门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有人在基层药品抽验中曾做过这样的对比,快检后再抽样和直接抽样各200批次,然后,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快检后再抽样的药品检出不合格率明显高于直接抽验的药品检出不合格率。这表明,快检箱对提高不合格药品检出率,实现鞭向抽验具有较大的作用。尽管这样,快检箱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快检箱检测属于定性检验,只能发现假药,不能检出劣药及掺了部分活性化学成分的假药;二是快检箱配备的试剂不全,许多药品无法检验;薄层箱检测需要对照品,而基层没有购买对照品的经费。因此,快检箱还待于改进和完善。

三、在基层建立药品快检室。

由于药品快检箱有局限性,不能检出劣药和掺了少量化学活性成分的假药,因此有必要在基层建药品快检室。可以在快检室做一些较简单的项目的检验,如药品的鉴别、重量差异、装量差异、崩解时限、水份、溶液颜色、澄明度、ph等。经检验疑为不合格的药品再正式抽验送药检所检验。建快检室不需要很多的投入,只需购置一些简单较便宜的仪器设备,如ph计、崩解仪、烤箱、干燥器等。这些仪器的操作使用也较简单,经短期培训,便能掌握。2005年2月至6月,宁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快检室初筛确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就达14件,货值金额15376元。依据检验报告书查处的案件占总案件的比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建立假劣药品信息查询数据库

我们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应充分把信息技术应用于药品稽查工作。首先应当把全国各地药检部门检测出的不合格药品汇成药品不良记录软件,把常出现的假药与真药制成对照彩图,并配合文字描述鉴别要点,制成药品外观识别手册或软件。此外,应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各类假劣药品的公告、通知等文件和常用药品法律、法规制成检索软件。将上述资料组成大型数据库。通过简单的查询操作,即可查出药品的不良记录,中药保护品种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将这套信息与掌上电脑结合使用,适合现场稽查和抽验。目前,由江苏徐州市药检所开发的“药品稽查宝典”就是这类软件,经试用取得了较满意的效果。文章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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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药械稽查工作介绍

一、稽查工作基本概况

药械稽查工作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继我们药监部门对药械进行事前监督的基础上,以行政处罚手段进行的事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稽查工作的理念可概括为二句话、八个字,即:“打假保真,治

劣扶优”,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规范经营秩序,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稽查工作主要职责

具体的工作职责主要体现为三大职能(查处、抽验、监督)、八项任务:

1、查处职能

①、受理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和投诉。

②、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③、依法直接查处中、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违法案件;国家药监局等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案件;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2、抽验职能

①、[找文章还是到,更多原创!

]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抽验计划。

②、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质量公告。

③、监督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抽验工作。

3、监督职能

①、依法对全省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②、监督、指导、协调、管理全省药品稽查工作。

(二)、稽查工作面临的形势

稽查工作始终坚持把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首要职责。通过行政执法的基本手段,义不容辞地履行着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神圣使命。近几年来,通过一系列药械市场的整顿和治理,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趋于规范,药品质量明显提高;也有效遏制和打击了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我省药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违法案件逐年在减少。但稽查工作面临的形势仍依然十分严峻,可以用八个字概括:“形势严峻,任重道远”。套用屈原的一句话就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假药作为人类的第二大危害,仅次于毒品。据报道,2002年全球假劣药品货值约为80亿美元,各国几乎都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例外,但是所占比例甚低,70以上都在发展中国家。可以说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世人注目。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和法制意识虽在不断增强,但远未达到惟法是尊的高度法制文明境界,有意、无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时有发生。尽管涉及原因有很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两条,一是利益驱动,暴利诱惑。由于药品营销价格悬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谋取高额利润;二是地方保护,干扰执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本身就是不规范、不完善,只要对发展地方经济有利,便视而不见,甚至打着发展经济的幌子干扰行政执法(马克思讲,资本的原始积累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血淋淋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加入WTO,医药产业呈现“高、精、尖”发展趋势,假劣药品也随之呈现多元化,制假售假花样不断翻新,手段多样化,认真分析这些制售假劣药品的规律和特点,我感到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1、地点:由城市向农村扩散。近年来,随着打假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不法分子慑于高压,在大城市难于存身,于是瞄准农村市场,把窝点转移到农村。因为目前农村药品市场的力量薄弱,群众的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还比较低。

2、范围:由本区域向外区域延伸。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现代交通、通讯、邮购等手段,找盲区、钻空子,规避打击,如有的假药生产在东北,包装在西北,销售在华东,给药品打假设置了层层障碍。

3、品种:由少品种、小批量向多种类、大批量发展。80年代中期制售假药大都是少品种、小批量,然而近年来,制售假劣药品五花八门,既有国产的,又有进口的(葛兰素公司的贺普汀),既有中成药,又有化学药,既有品牌产品(如杨森的吗丁啉、达克宁、利君制药的利君沙等),又有无名产品。凡是市场上需求量较大或广告打的火爆的产品,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冒牌产品。

4、方式:由传统手段向先进技术演变。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不法分子也顺应时代发展,在制假上,摒弃了传统落后、粗制滥造的做法,而是运用现代科技,采取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从药品生产到到包装,几乎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往往用肉眼很难鉴别真伪。

除了上述四个特点外,目前药品制假出现了新的动向。如一些不法分子钻行政部门之间批准权限空子,将假冒的药品打上不隶属药品监督部门管理的消字号、保健食品等,这种现象还较为普遍。

二、药械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处罚的分类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它行政机关

1、主体机关: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违法药品行政处罚的主体机关。《药品管理法》第九章规

第六篇:药品稽查工作体会

药品稽查工作体会

药品稽查工作体会

药品是一种科技含量较高的特殊商品,药品稽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随着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开展,一些简单的药品行为违法案件已大幅减少,而技术含量高的案子越来越多,给我们稽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单靠行政稽查已远远满足不了新时期稽查工作需要,必须开拓新思路,研究新方法,稽查工作必须逐步实现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技术手段为主的战略转移。下面我们就如何在稽查工作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谈谈一些看法。

一、熟悉药品包装、标识、说明书,

建立资料库,快速发现假药。

市场上畅销的知名品牌药品往往是造假的热门对象。熟悉这些药品的包装、标识、说明书可以快速发现假药。假冒药品包装盒一般纸质较差、粘合不牢,易开盒,上面印字不清,如假吗叮啉、假新康泰克。有些知名药品包装印有激光图案,如三九皮炎平软膏,其激光标识在光线下转动有收放状图案,且有“999”字样,而假三九皮炎平软膏外包装激先图案无收放状。有些知名药品的说明书纸质和折叠形式有特色,如西安扬森的药品说明书纸质薄而柔软,机器折叠,折痕深有七道折痕。而他们的假冒产品说明书纸质厚偏黄,手工折叠,折痕浅,折叠形式不一。平常在工作中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资料并把这些畅销知名品牌药品包装、标识、说明书与他们的伪品制成对照彩图,并配合文字描述对查获假药会有很大的帮助。

二、充分发挥药品快检箱的作用,提高药品抽验效率。

运用药品快检箱是发现假药经济、方便、快捷的手段,药品快检箱的使用简单易学,操作简便,检验快捷,对基层药品稽查工作较适用。我局运用化学快检箱发现假吗叮啉3个批次,并挖出一专门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有人在基层药品抽验中曾做过这样的对比,快检后再抽样和直接抽样各200批次,然后,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快检后再抽样的药品检出不合格率明显高于直接抽验的药品检出不合格率。这表明,快检箱对提高不合格药品检出率,实现鞭向抽验具有较大的作用。尽管这样,快检箱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快检箱检测属于定性检验,只能发现假药,不能检出劣药及掺了部分活性化学成分的假药;二是快检箱配备的试剂不全,许多药品无法检验;薄层箱检测需要对照品,而基层没有购买对照品的经费。因此,快检箱还待于改进和完善。

三、在基层建立药品快检室。

由于药品快检箱有局限性,不能检

出劣药和掺了少量化学活性成分的假药,因此有必要在基层建药品快检室。可以在快检室做一些较简单的项目的检验,如药品的鉴别、重量差异、装量差异、崩解时限、水份、溶液颜色、澄明度、ph等。经检验疑为不合格的药品再正式抽验送药检所检验。建快检室不需要很多的投入,只需购置一些简单较便宜的仪器设备,如ph计、崩解仪、烤箱、干燥器等。这些仪器的操作使用也较简单,经短期培训,便能掌握。2月至6月,宁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快检室初筛确定为不合格的药品就达14件,货值金额15376元。依据检验报告书查处的案件占总案件的比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建立假劣药品信息查询数据库

我们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应充分把信息技术应用于药品稽查工作。首先应当把全国各地药检部门检测出的不合格药品汇成药品不良记录软件,把常出现的假药与真药制成对照彩图,并配合文

字描述鉴别要点,制成药品外观识别手册或软件。此外,应把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各类假劣药品的公告、通知等文件和常用药品法律、法规制成检索软件。将上述资料组成大型数据库。通过简单的查询操作,即可查出药品的不良记录,中药保护品种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将这套信息与掌上电脑结合使用,适合现场稽查和抽验。目前,由江苏徐州市药检所开发的“药品稽查宝典”就是这类软件,经试用取得了较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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