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占用暂办证程序
一、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
县(市、区)林业局办证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待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办理
在承诺期限内,对已受理的申请
1、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县(市、区)林业局对权限范围内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2-10公顷),依法制作用地批准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同时领取收费发票)。
2、经审查和现场查验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属审批权限范围外的,由所在县(市、区)林业局出具初审意见,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所申报材料及该初审意见,由申请人自行依次向设区市林业局办证中心、省林业厅办证大厅申报或由县(市、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代为申报。
3、省林业厅办证窗口受理的申请,同意并被批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发证;对不予同意或未被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退还预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时间。
4、申请人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到有关县(市、区)林业局办理有关林地移交。如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二、申请材料
(一)表格《使用林地申请表》
请到网站上的 :政务互动>网上办事>表格下载
里下载
(二)附件:
1、用地单位向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的使用林地书面申请;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即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4、用地单位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单位(或集体)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协议;
5、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6、县(市、区)林业局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后提交的现场查验报告,并填写《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7、县(市、区)林业局经初审同意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请示文件;
8、县(市、区)林业局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并组织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
9、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
10、经县(市、区)林业局初审同意后,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占用征用国有林地的还应预交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以及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发票;
11、其它证明材料
A、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国家级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省级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B、占用征用退耕还林地、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林业局要出具已在其它地点置换补足相同面积林地的文件或调整申请。
C、占用征用林地上有林木,但不采伐的,要出具植被保护承诺书。
D、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应有委托书。
三、已审核审批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办理
要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林业主管部门才能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同时有永久占用征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批准永久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才能依法办理占地移交手续; 需要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四、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需遵守: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的或者特种用途林的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为: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六元;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四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八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十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三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二元。城市及城区规划区的林地,可按规定标准的二倍收取。
五、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的,各县(市、区)林业局要核实原件,并注明复印属实,加盖公章;
2、现场查验必须两人以上,查验报告和查验表均须加盖查验人所在单位公章;
3、项目批复时间与受理审核时间跨的,项目原批准单位要出具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变更、项目未失效的证明;
4、现场查验意见有效期3个月,超过期限要重新现场查验;
5、所报表格须填空的最好用电脑打印,手工填写必须清楚,不能涂改;
6、其他林地要注明林地类型:(宜林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退耕还林地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申报范围
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联系方式
宁波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资源林政处)
王志清,电话:87186175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批件(其中:长期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文件形式批准)。审核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机关:
㈠ 永久征占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㈡临时征占用林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政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林资字[2002]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征占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附件有:
1、县级林业部门向上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2、用地单位给县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3、由用地单位提交“建设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复文件”。
4、由用地单位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林业部门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5、有林业部门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即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6、《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8、县级林业部门编制的植被恢复措施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植树造林经费的文件。
9、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法人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若是集体林地,则用地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
三、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
1.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
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包括重点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2.林地补偿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补偿协议。由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第二条“关于林地补偿费计算基数,按照《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新林资字【2011】161号)文件要求,林地补偿比照邻近耕地标准的8倍补偿,具体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基数也按照《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执行,“有林地补偿计算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1500
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800元/亩)、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600元/亩)进行计算”。
3、林木补偿费
根据树种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4、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置补助比照邻近耕地的标准执行,基数为有林地15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800元/亩,宜林地600元/亩,倍数按照邻近耕地的12-20倍补偿(具体为:人均耕地3.0亩以上、12-13倍;人均耕地2.0-3.0亩、14-16倍;人均耕地1.0-2.0亩、17-20倍;1亩以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之和30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
一、须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森林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须按有关规定给林木所有者补偿
《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因工程建设和林木影响工程设施的安全需要采伐林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商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采伐手续,其伐除的木材,应交给林权所有者,并给予补偿。伐除幼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伐除中龄林,按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70%补偿;伐除成熟林,按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5%补偿;伐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可高于上述补偿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倍;伐除经济林,补偿全部造林的投资及培育费,并按正常年份经济收入的五倍给予补偿。
三、办理采伐许可证须缴纳“两金”
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鄂预外[2001]140号文件规定:育林金、维简费(更改资金)按第一次销售价的20%收取。
另根据鄂办发[2001]27号文件第15条规定“两金”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
四、征占林地须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依照《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湖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末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 元。
六、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等规定,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7、其它证明材料。
七、友情提示
(一)滥伐林木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2、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3、以立木材积计算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200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4、以立木材积计算50立方米至100立方米或幼树2500至5000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所承担的责任
1、末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罚款;
2、末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拆除或没收在林地上新建的设施,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3、末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初审同意,征用占用林地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办初审手续外,并处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罚款。
襄城区林业局
工程建设项目征占林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方案
征占林地补偿分为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部分:
一、针叶林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2、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85%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3、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5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4、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2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
1、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2、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3、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4、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5、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6、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7、经济林林木:果树赔偿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赔偿意见为标准。其中,果实单价按照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果树产值按3倍补偿;果树产量依据生长年限、栽植密度、管理水平等综合评定;培育费系定植后的幼果树;果苗补偿按市场价计算。规定品种以外的果树以市场平均产量、价格为准。
征用、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补偿。
三、林地补偿标准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2、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每亩3360元补偿。
3、防护林林地按照每亩8400元补偿。
4、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照每亩12600元补偿。
5、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其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公顷13.5万元计算。
6、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原则上不应该占用,特殊情况经批准征用、占用的,防护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四、其它林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树木(杨、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五、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
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产值按每公顷4000元计算。
六、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征用、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执行。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府制定的标准有不一致或相违背时,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6 关于XXX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公示(参考式样)
***年*月*日,XXX(用地单位名称)XXX工程建设项目向我局申请永久(临时)使用林地,根据国家林业局35号令和林资发〔2015〕122号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项目使用林地位置示意图
一、申请使用林地位置:(小地名、四至等,详见示意图)
二、申请使用林地面积:****公顷
三、林地、林木所有权单位名称:
(
四、其它特别需要公开内容)
对以上公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该申请选址范围内的林地或林木权属有异议的,请于**年*月*日——*日期间向**林业局**科(股、室)反映(电话:******),逾期不予受理。
如无异议,我局将根据该公示内容予以审核上报。
***林业局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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