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申请书

2022-06-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占用林地申请书

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对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找出现阶段征占用林地管理中存在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不统一,植被恢复没能实现林地占补平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流于形式,相关部门之间缺乏配合等问题,并从历史、法制、管理、政府4个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征占用林地;林地管理;建设工程;植被恢复;预审制度;云南省

文献标识码:A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stland Occupation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f Yunnan

ZHAO Shu-xue

(Ecological Branch of Yunnan Institute of Forest Inventory and Planning,Kunming 650031, China)

Key words: forestland occupation; fores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vegetation restoration; pretrial system; Yunnan

1 研究的時代背景

现阶段我国林业正处于“十一五”即将结束,“十二五”开始着手规划的关键时期.“十二五”时期是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和绿色环保的关键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也是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战略机遇期.如何正确把握林业发展新形势,研究“十二五”时期林业发展基本思路,科学合理编制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林业发展争取更为宽松的政策支持和保障,着力解决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林业面临的巨大机遇和挑战,挖掘林业的发展潜力,推动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林业发展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在2009年1月19日全省林业局长会议上云南省林业厅厅长指出,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云南省的森林资源管理要上新台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的立法调研,严格执行林地管理规定,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积极向社会宣传《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全社会依法使用林地、节约使用林地的意识,进一步遏制林地非法流失的现象,确保林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基础和核心.没有林地,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就无从发展,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林地是林业建设之本、发展之基,是粮食安全的屏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潜力所在.保护林地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的命脉和建设生态文明的百年大计.进行征占用林地管理研究,可以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可以为实现林业发展目标服务,可以不断完善林地保护工作.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对林业的发展非常重要,需要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

2 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不统一,也不切合实际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为8元/m2;未成林造林地为4元/m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为8元/m2;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为8元/m2,疏林地、灌木林地为3元/m2;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为2元/m2;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植被恢复费.

根据云南省林业厅公告(2006年第2号),使用林地申请表填写注明: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均包含其采伐迹地.

由此可见,第一,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叙述不清,有按林地类型划分的、有按地类划分的、有按事权等级划分的、有按森林类别划分的.第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叙述不严谨,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理解上出现偏差,各地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时各持已见.为了解决因此出现的各种问题,云南省还有一个潜规则,对审核权限在国家林业局,需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按高标准征收;而对审核权限在省内,省林业厅可以自行审核的项目,其森林植被恢复费则按低标准收取.

一个国家,一个省各区域林地的生态区位等级和生态脆弱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不能简单地按以上标准进行征收.如在干热河谷地区,生态区位极其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立地条件相当恶劣,而在该生境条件下的植被大都已演替为灌木林或疏林,但其在当地所发挥的生态功能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且该类植被一旦被破坏就难以恢复.如果某建设工程必须使用这类地区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应该简单地按上述标准(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进行征收.然而,直到现在,云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标准还是简单地按“地类优先”进行征收,这是极不合理的,是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的.

2.2 植被恢复未能真正实现林地占补平衡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是指一切经过人为因素,以工程营造的物质建设或以生产为目的,使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林业土地变为非林业土地的占用方式.征占用林地会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为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征占用林地的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在造林规划时,原则上应安排在非林业用地上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林地的占补平衡.然而,由于缺乏监督检查,且可供造林的非林业用地缺乏,再加上法律对这方面也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植被恢复时,一般只认为异地造林面积不少于征占用林地面积即可,没有考虑造林地的地类,如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荒地等上进行造林均可,恢复的只是森林面积,林地面积并没有得到补偿.如此日积月累,会造成林地面积不断减少.

林 业 调 查 规 划第35卷第5期赵书学:云南省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此外,一个经营单位(通常以县级为单位)在一段时期内的两类林比例应该是相对稳定的,然而,在建设工程征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时,要求进行占补平衡设计,需从商品林中找相应面积的地块进行置换,这毫无疑问地改变了两类林的比例.

2.3 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随意性大

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139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确实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要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并需将其作为征占用林地的申报材料之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费、砍伐林木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的规定,这3项费用是需要进行严格合理计算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未严格按规定进行估算.云南省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省林业厅都要求对这3项费用进行测算,但与其它省份相比,其测算标准偏低.审核权限在省内的项目,一般只是提及这3项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偿补助协议进行补偿,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补偿补助协议上的数目往往与实际发生的数目不一致,从而损害了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4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往往流于形式

目前,在云南省还未出现因使用林地不可行而被叫停的项目,一方面的原因是林业主管部门介入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过迟,工程建设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林地,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时候,一般都是在用地单位完成了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甚至初步设计,已取得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之后.因此,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只能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的原因是项目分解,掩盖了事实真相.一些大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了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控制在省内,对项目进行分解,分解成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如果从整个工程建设对环境影响的角度看,使用林地也许是不可行的,但由于项目分解,从单个项目看对环境的影响已经不是很大,使用林地已变得可行.這种化整为零的做法比较普遍,需引起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2.5 林业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缺乏配合

林地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它牵涉到发改委、土地、环保、水利、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各部门.林地管理仅靠一个林业主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在林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情况:

1)发改委或相关部门在对项目进行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时,没有要求或审查项目是否已经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的预审,其原因之一是云南省目前还未实行征占用林地的预审制.

2)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划与土地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互不统一,有时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

3)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超过了行政处罚范围的,许多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指导思想,找理由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进行行政处罚,没有将其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接受处罚,而司法部门也对其不加干涉,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2.6 林地资源保护意识仍然薄弱

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应该由全社会共同来参与,进行全民监督,但由于人们对依法保护林地的意识薄弱,导致出现许多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情况,林地流失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一些地方的个别政府领导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正确认识保护资源和发展经济的辩证关系,以牺牲林地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暂的经济发展.有些领导还以支持经济建设为由,要求特事特办,造成一些建设工程未批先占林地.还有个别领导为了追求政绩,巧立名目,将一些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供地或限制供地的项目也引进来.对一些大的建设工程,为了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控制在省内,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便对工程进行分解立项,将一个工程分解成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小项目.因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林地资源保护意识不强或不知内情,对违规违法使用林地不能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

2.7 未批先占、不批也占林地现象依然存在

对一些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与较低的林业行政处罚标准相比,一些建设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更愿意接受处罚而进行未批先占.

对一些采石、采沙项目,由于用地面积小,地块分散,施工期短,许多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打游击战的方式进行开采,这给林业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导致出现项目已经实施完毕而找不到为生态环境破坏买单的业主.

致使未批先占、不批也占林地现象依然存在.

3 原因分析

3.1 历史原因分析

法制工作作为生产关系的一部分,它总是滞后于生产力的发展.其实林地征占用自古有之,只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没有重视罢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直到2001年,我国新颁布的《森林法》才对林地给予了准确的界定,对征占用林地才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对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表述还比较模糊,直至2005年12月26日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才致使全国各地非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大量发生.

3.2 法制原因分析

3.2.1 林业法制建设不够健全

法律是征占用林地管理的主要基础和重要依据,但是,我国现行林业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完善,有些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的处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找不到相应的依据,束手无策.国家林业局虽然颁布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但其内容不够具体,原则性规定比较多,缺乏可操作性.云南省虽然制订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弥补了现行林业立法上的一些缺陷,但其总体内容还是不够全面和具体.

3.2.2 执法不严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4个方面是密切联系、互相配合的统一整体.在处理林地案件时,必须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违法使用林地的不正之风.

3.2.3 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在征占用林地管理过程中,法律手段的运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然而,生活在中国最基层的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法律知识水准还比较低.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尚处在一般了解的初级阶段,离全面了解和理解还有较大差距,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不利于在征占用林地管理过程中实现全民动员、全社会参与和全民监督,不利于保护他们自己的合法利益.

3.3 管理原因分析

3.3.1 发展改革部门不注意做好源头工作

一些地方的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批复、核准和备案时,并没有认真核查项目建设的内容,只是根据申报材料就盲目地对项目进行了批复、核准和备案,而实际上建设单位要建的内容可能与项目批复、核准和备案的内容大相径庭.在没有实行林地预审的前提下,给林地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3.3.2 土地部门把关不力

目前,部分工程项目只要取得了林业部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就开工建设,有的甚至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也开工建设,而土地部门视而不见.而且现在还规定有些类型的项目干脆不需经过土地部门的审批也能建设,这种闸门一开,带来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3.3.3 林业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

有时林业部门在建设单位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之前没有对林地进行严格监管,致使出现未批先占林地的现象.对于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了一些少批多占,甚至批东占西或变相使用林地的现象.而且对以上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行为未能全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有的仅要求补办了使用林地手续,而有的则不了了之.

3.3.4 政府层面原因分析

一些地方政府在选拔或任命林业主管时不考虑其专业知识背景,导致出现林业主管领导不懂行业和专业知识,不清楚林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无意之间就给不法分子开了绿灯.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大包大揽,对应该补偿给林权所有者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统一代收,然后以政府行为再划拨给林权权益人.这虽然给建设单位省了不少麻烦,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且将会给后来工作的开展埋下祸根.

4 对策建议

4.1 制定具有反映地方特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为了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充分体现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云南省林业厅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云林联发[2008]34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云南省目前已基本完成了全省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和国家级公益林分级区划界定工作.

云南省地形、地貌错综复杂,气候类型复杂多样,导致其生态区位等级和生态脆弱程度也极其复杂多变.

从公益林的界定情况看,主要关注的是2个指标,一是生态区位,二是生态脆弱程度,地类则不是主要的界定标准.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均可以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

一个国家,一个省各区域林地的生态区位等级和生态脆弱程度各不相同,森林植被恢复费简单地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规定的征收标准进行收取是不合理的,因它是全国性的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建议云南省相关部门以国家级公益林分级区划界定成果、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和市县级公益林界定成果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为依据,制定具有反映地方特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4.2 采取措施实现植被恢复占补平衡

根据《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征占用林地的面积.

由以上规定可知,植被恢复只对造林面积作了规定,而并没有对造林地的地类作出规定,因此,许多地方在作造林规划时就把造林地块落实在林业用地之上.要真正实现林地的占补平衡,保护林地使其总量不减少,就应该把植树造林安排在非林业用地上进行.这似乎并不可行,因为国家对农用地的保护力度比对林地的保护力度更大,建议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实现.

4.2.1 四旁植树

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试行),四旁树是可以折算成造林面积的,1 650株四旁树可以折算为1 hm2的造林面积.这种方式只是增加了林业部门的监管难度.

4.2.2 在老矿区恢复森林植被

云南省素称“有色金属王国”,矿产储量大、矿种全、分布广.近年来,矿业开发活动不断增多,出现了许多矿区,例如:昆钢大红山铁矿;宜良县对歌山—海巴磷矿;石林县老石洞—天平滩磷矿;沧源县华源金矿;蒙自县鸣鹫镇岩子脚锰矿;新平大红山铜矿;兰坪有色金属矿;巍山县大莲花山金矿;马关县金石坡、岩冲矿区;云南先锋煤矿;砚山县阿舍乡白石岩锰矿;兰坪铅锌矿;施甸高楼子铅锌矿;个旧、东川矿区以及曲靖市、昭通市境内的小煤矿等.有的矿区经过多年开采已经废弃,可以将它们作为林地的后备资源.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异地造林恢复植被的造林地块可以安排在这些老矿区,一方面可以改善这些地方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又可以解决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异地造林恢复的土地缺乏问题.这种方式可能会增加造林成本,但按植被恢复费的最低标准2元/m2和2∶2∶6的划分比例进行计算,投资可达800元/667 m2.

4.2.3 在丢荒、弃耕的非林地上植树

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云南省农村大部分剩余劳动力已外出务工,土地撂荒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林业部门可以和土地部门进行协商,要求对已丢荒、弃耕多年的土地,调查确定今后多少年内无人经营的土地,林业部门可以将其规划为建设工程異地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造林地块,并规定其原来的土地所有者为林权所有者,只是在今后的森林资源调查中不能将其作为林地森林,只能将其作为农地森林.

4.2.4 建立不同地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异地造林指标的交易制度

由于各地区、各县的土地资源不同,建设工程的数量和种类也不同,因此,可以借鉴不同国家之间的“碳交易”形式,建立不同地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异地造林指标的交易制度,做到整个云南省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两不误.

4.3 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也应该跟上.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在题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是明晰产权》的讲话中说,在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中政府要转变职能,一是做好四项服务,即政策服务、科技服务、市场服务和林业防盗、防火、防虫服务.二是要引导和扶持农民林业合作组织建设,要引导和扶持林业中介组织建设,尽快建立森林资产评估制度,加强中介组织服务,便于林木流转变现.林权改革的核心原则是“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得保护”.

为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约束政府行为,避免人为随意干预,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让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更合理,建议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这3项费用由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4 尽快实行使用林地预审制度

征占用林地必须尽快采取预审制度,国土部门已经实行用地预审制度,并把用地预审作为用地报批的关键环节,不能缺少.目前,有些省份的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核准或备案涉及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时,已开始要求提供林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但云南省还未建立完善的征占用林地预审制度.法律规定林地审查应该属于前置环节,建议尽快制订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征占用林地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先向林业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经林业部门审查并出具预审意见后,国土部门再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才能批准立项.

建议征占用林地预审的权限结合使用林地的审核权限和项目的等级来确定.由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预审;由省级林业部门审核的项目,其中属于国家级、省级的重点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市级重点项目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县级及以下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预审.

预审内容主要需考虑以下方面:项目建设是否能做到定额使用林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总体要求,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大的破坏,是否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影响等.凡林业部门预审通不过的项目,国土部门不能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不能批准立项.

实行使用林地預审制度有利于对林地保护实行宏观控制,有利于建设工程根据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比选最优化的占地方案,有利于实现节约用地,有利于为建设单位节约时间,避免经济损失.

4.5 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1)积极协调发改委和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在建设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附上林地预审意见,无预审意见或预审意见未通过的,不对该工程进行批复、核准和备案.

2)加强与土地部门的联系.林业部门要与土地部门进行协商,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互相统一,不能相互矛盾.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体现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

3)加强与执法部门的联系,推进联合执法.加大对破坏林地案件的防、查力度.林地管理仅靠一个林业部门是远远不够的,也难以取得实效.因此,相互配合工作显得十分重要.要加强与公、检、法、司等相关执法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征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的犯罪活动,通过打击达到震慑、教育、规范的目的.

4.6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林地资源保护意识

当前,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较健全,并逐步完善,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林地资源保护意识.能否真正把林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光靠林业部门自身努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过宣传,将征占用林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并让各方面的人员确实起到监督监管作用.

1)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征占用林地是需要申办使用林地手续的,让群众做好第一关的监督工作.而且为了解决群众可能不知内情,无法知晓项目的使用林地手续是否已经办理,要求凡是已经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在建设工程用地地点由当地林业管理部门及时进行挂牌公示,牌上注明建设工程的名称、用地四至界线、土地被使用方等;没有挂牌的,视为非法使用林地.建立激励机制,对检举非法使用林地行为的群众,经核实后,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奖励.

2)让用地单位明白,项目建设涉及使用林地是需要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的,经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才能使用林地.对未批先占、边批边占或超审核范围用地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让基层政府有关领导及人员清楚,林地的保护和利用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只凭行政命令.此外,领导要转变政绩观,政府要改变考核制度,将生态保护也作为行政领导业绩考核的内容.

4)林业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涉及林地管理的相关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使他们了解到伪造拟使用林地数据、非法批准使用林地都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坚决打击非法用地,确保依法行政,使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4.7 尽快编制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

根据2004年2月19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今后云南省林业发展的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53%以上,到2020年达56%以上,到2050年全省实现生态良好、山川秀美的目标,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要实现上述目标,林地是基础,是保障.然而,到目前为止,云南省还未编制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林地的保有量尚未进行分解,从而导致在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征占用林地预审、征占用林地审核过程中缺少重要的参考依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否可行实际上难以把握,对能否实现以上战略目标心中无数.因此,建议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尽快组织力量编制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将目标进行分解,科学制定年度、短期、中期、长期的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

4.8 建立健全全省林地资源管理系统

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经费,建立健全全省林地资源管理网络系统,对林地资源进行动态监管,各县要配专人负责对系统数据进行实时更新,对已发生变化的林地要立即更换它的属性数据,只有这样省林业主管部门才能实时掌握全省的林地变化情况.

4.9 加强法治和监管力度,监察部门早期介入

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是一项法规性很强的系统性工作,要取得更好的成效,杜绝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必须加强法治工作,加强监管力度,监察部门早期介入,坚决扼制违规违法使用林地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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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钟华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地管理十大关键词[J].中国林业,2008(21):12-15.

[25] 詹昭宁,彦文希,高兆蔚.中国林业建设的理性思考[J].林业经济问题,2009,29(1):85-94.

[26] 刘慎元,齐联,贾达明.国家生态安全需要林业部[N].中国绿色时报,2007-03-07.

作者:赵书学

第2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

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征占用林地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开展征占用林地活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包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和临时占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被许可人,是指取得国家林业局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取得国家林业局核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森林经营单位。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承担。

第五条 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核查被许可人从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情况。

第六条 核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被许可人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

(二)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实地核实其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用途,与国家林业局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根据实地核实情况,确认被许可人是否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先行使用林地、越界占用林地、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林地等违法使用林地情况。

第七条 监督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时不得少于2名监督检查人员,并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同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被许可人在征占用林地中存在违法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对林业主管部门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认定被许可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做出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举报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违法占用林地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3篇: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桂阳五源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报告

桂阳县林业局:

兹有桂阳五源矿业有限公司五里山铜多金属矿项目建设,需临时占用桂阳县国有林地7334.1平方米,用于桂阳五源矿业有限公司五里山铜多金属矿项目建设选厂及尾矿库使用,地点在桂阳县桥市乡枫树村绿紫坳。

特此申请,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桂阳五源矿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第4篇: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Xxx林业局:

兹有XXXXXX项目建设,需占用XXXXX国有苗圃林地( )亩,用于XXXXX项目建设,地点在xxxxx向二级公路旁。特此申请,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5篇: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澜沧县林业局: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澜沧县建设东朗路,需在大平掌村老寨小组开采石场(原料场)征用林地13.6亩,因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特向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项目部

年 月 日

第6篇:占用林地申请格式

占用林地申请

大通县林业局:

兹有某某项目(与批复一致)建设,需占用大通县国有实验林场林地0.522亩,用于出口道路建设,地点在宁张公路19.5公里处(地点应与批复一致),特此申请,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第7篇:林地占用申请流程(本站推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1. 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鹿城农林水利局填写。

2. 实地查验:委托相关专业资质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 批准、审核报批:逐级上报审核,申请批准。(由鹿城区农林水利局上报市农林水利局审核并上报省林业厅批复)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使用林地占用申请报告。

2.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小型建设项目,要有立项及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开采矿藏项目,要有采矿许可证。

3. 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单位提供单位代码证书,临时机构提供成立机构的文件。

4.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提供林权证。

5. 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6. 有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7,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勘,

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四、审批权限: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的,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征、占用林地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附件: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1.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第8篇:申请占用征用林地需提交的材料(最终版)

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用地单位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用地理由、印章、时间);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用地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使用林地申请表》(需盖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公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证 ;

(六)勘查、开采矿藏及取土项目还需提交采矿证;

(七)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未发放林权证的,由县人民政府出具权属清楚、无纠纷的林地证明);

(八)包含补偿了林地和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等三项费用的使用林地协议书;

(九)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发票复印件

(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以上有关材料一式三套(需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式四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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