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法定依据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
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1、临时占用林地具有合法理由;
2、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
申请条件
3、经过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的调查;
4、临时征占用林地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在临时征占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要求。
1、用地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书(二份);
2、项目批准文件(二份);
3、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权属证明材料(二份);
4、使用林地申请表(二份);
5、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二份);
申报材料
6、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二份);
7、县级林业部门填写的现场勘验意见表(二份);
8、采伐林木勘测设计报告(二份);
9、具有相应林业调查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出具的征占用林地调查材料及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书(二份);
10、联系人、联系电话记录(二份)。
1、受理;
办理程序
2、审核;
3、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4、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收费项目名称:林地、林木补偿费;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及依
据
1、林地补偿费。每公顷林地补偿费,按该林地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每公顷年产值的3~5倍计算。临时占用林地在一年以内的,按1.5倍计
算;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2.5倍计算。
2、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
①、用材林地:
a、未成林的:1500元/亩;
b、已成林的:1500元+200元×成林时间
c、近熟林:4800元/亩
d、成、过熟林:6000元/亩。
②、防护林地:
a、未成林的:3000元/亩;
b、已成林的: 2×(1500元+2000元×成林时间)
c、近熟林: 9600元/亩;
d、成、过熟林: 12000元/亩。
③、灌木林、薪炭林地:2400元/亩;
④、特种用途林地:14400元/亩;
⑤、竹林、经济林地:4800元/亩;
⑥、苗圃地:6000元/亩。
3、国有林地费补偿标准: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为该林地相邻同面积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执行,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减半补偿。
4、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蔬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收费依据:川财综[2003]26号;
3、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联系方式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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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暂无相关表格下载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林业局负责。
一、审核事项: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审核对象: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四、审核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1、当事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有资质勘验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查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
4、市林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
5、省林业厅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林业厅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五、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七)因采矿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需提交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还需提交有评审权的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七、审批、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3、《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文件。
4、《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155号)
一、审核事项: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审核对象: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四、审核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1、当事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有资质勘验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查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
4、市林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
5、省林业厅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林业厅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
局
五、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七)因采矿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需提交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还需提交有评审权的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
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七、审批、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3、《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文件。
4、《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155号)
澜沧县林业局: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澜沧县建设东朗路,需在大平掌村老寨小组开采石场(原料场)征用林地13.6亩,因涉及临时占用林地,特向县林业局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云南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项目部
年月日
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甲方:张家口市赤城县镇宁堡乡东沟村 乙方:张家口市隆源供水有限公司
乙方因“张家口市区、崇礼县补水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拟临时占用甲方林地 公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占用林地主要用于管线,泵房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
二、 征(占)用范围:
(详见项目拟占用林地范围图),征地范围以占地范围图为准,范围图界限经甲乙双方现场指定确认。
三、 经双方现场勘测确认,乙方共临时占用林地面积: 公顷,林地补偿费计 万元,补偿费用由乙方于2011年 8 月 28 日一次性付给甲方。
四、 在补偿资金到位并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后,乙方可在被占用林地进行正常的施工建设活动。
五、 植被恢复:乙方占用甲方林地只享用使用权,原所有林地权属不变。乙方负责植被子恢复种草栽树。若乙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进行恢复工作,可以按工程量预算金额委托林业部门予以施工。
六、 以上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七、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所订立的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林业主管部门 份。
甲方(盖章):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代表: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年度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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