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计税

2022-07-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建筑行业计税

建筑业计税方法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一般计税方法(抵扣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采用抵扣计税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简易法)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特定销售,按照或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5.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类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企业,增值税税率11%;执行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3%。

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执行简易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3%,应交增值税=营业额÷(1+3%)×3%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增值税税率11%,销项税=营业额÷(1+11%)×11%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第2篇: 建筑业简易计税问题

一、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备注:36个月内不得变更是针对具体项目,不是针对该建筑企业;对于具体建筑企业,既可以有一般计税项目,也可以同时有简易计税项目,但应当分别核算。

二、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 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三、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五、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除此之外其他甲供材,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其计税依据为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动力等物资的价款。

六、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0%,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七、境外单位向境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税款,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八、一般纳税人从事土地复垦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土地复垦业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复垦服务,如果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的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九、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3篇:建筑企业的差额计税规定

一、建筑企业适用差额计税的情形 应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对于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论在异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均可采用差额计税;而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仅在异地预缴时可采用差额计税,在机构所在地仍需要全额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四条

二、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

1、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而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 (2)纳税风险分析 ①相关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

(一)的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②税务处理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业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 第一,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已经有正在施工的项目,但是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建筑企业为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建设单位提供主材情况下,总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项目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有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作时,要慎重选择甲供材模式。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只限于四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意思就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只要存在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梳理之“税率和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第4篇:营改增之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业务纳税申报示例

同一县(市)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案例二:建筑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业务纳税申报示例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本区提供工程服务(清包工方式,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103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在本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提供安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206万元,并开具了增值说专用发票。

(3)在本区提供建筑修缮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含税销售额555万元,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购进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票面合计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专用于上述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安装服务,当月已认证。

(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辆拖车,用于上述建筑修缮服务,支付租赁费1.17万元,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税额0.17万元,当月进行认证抵扣。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相关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

1 纳税人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业务(4)购进材料用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抵扣。

该企业区分不同的项目选择了不同计税方法,应分别核算填报。 报表填写:

(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业务(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0万元,税额=100×3%=3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和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206÷(1+3%)=200万元,税额=200×3%=6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业务(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55÷(1+11%)=500万元,税额=500×11%=55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4行“11%税率”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2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业务(4)购进材料用于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填列在表中。

业务(5)租赁的拖车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其进项税额0.17万元可以抵扣,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

1、

2、12行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

1、

2、3行。

3

(三)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填报:

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3+6=9万元 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55-0.17=54.83万元 本期应纳税额合计=54.83+9=63.83万元

4

5

第5篇: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时间:2016-04-05 20:40 作者:会计学习网

【内容概况】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3%)×3%<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因此,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营改增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工程决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

2、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二)项第9款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重情况:

一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1、营改增前已经开放完毕的楼盘项目,但未销售完毕,营改增之后继续销售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给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项目一直未动工,营改增后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致使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为新项目,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

3.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企业已经进行了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批和规划等法律手续,且已经与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已经动工,营改增后,继续开发的项目,一定是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占的比例很小,成本发票还没有收到,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十)项第2款的规定,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是如果已经开发的项目在整个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已经收到了大部分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6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行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文档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出租车行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货[2010]17号

成文日期:2010年04月0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落实本市稳步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入水平配套支持政策的协调意见》(沪府办秘〔2010〕002305),促进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对本市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市域出租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调整为:单车双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8500元,单车单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6400元。

二、对本市区域出租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调整为:单车双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4900元,单车单人承包,月营业额核定为4000元。

三、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出租小客车业务,其中税务登记在浦东新区和黄浦、静安、卢湾、徐汇、长宁、闸北、普陀、杨浦、虹口、宝山、闵行区的出租汽车个体户,月营业额核定为7100元;对税务登记在嘉定、松江、南汇、青浦、奉贤、金山区和崇明县的出租汽车个体户,月营业额核定为5800元。

四、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小客车企业小客车出租业务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的通知》(沪地税流〔2006〕43号)、《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第一条、《关于本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月基数营业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14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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