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执法细则

2022-09-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人民警察执法细则

监狱人民警察执法风险初探

摘 要:在我国当前监狱执法环境下,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不足,且犯情、监狱实际情况日益复杂,执法现状面临严峻的挑战,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规范执法,认清执法的风险点,正确执行刑罚,才能有效降低执法风险带来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行政处分等不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关键词:规范执法;执法;执法风险

近年来,随着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规范执法行为等各项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监狱基层民警队伍日趋稳定。同时,国家对监狱基层执法要求越来越严,考核要求也越来越高,监狱人民警察(以下简称监狱民警)对执法的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上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从表面上看,监狱的各项工作开展得很顺利,执法工作严格执行,遵守法律法规,看似很好地规避了执法风险点,但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部分民警的执法意识淡薄等问题,最终还是触碰了执法风险点,对监狱的安全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监狱人民警察执法风险的界定

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是指监狱民警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例如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执法错误和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可能性。监狱民警执法风险与其他风险一样,具有普遍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和社会性。根据性质不同,风险因素可分为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三种类型。物质风险因素是客观存在,属于监狱监管安全的硬件设施问题;道德风险因素是主观的,主要取决于民警自身的综合素质;心理风险因素是主观、客观都存在的,由于民警工作的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风险的影响因素

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不确定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主要可以从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方面进行分析,也可以从外在因素、内在因素进行探究。现就外在、内在这两方面因素对监狱民警执法风险进行探讨。

(一)外在因素对民警执法风险的影响

1.监狱领导对民警执法的影响。在监狱的执法过程中,监狱领导的执法安全意识、执法心理素质及执法行为模式对基层民警的执法有着直接的影响。在执法过程中,作为监狱领导应该以身作则,遵纪守法,维护各项制度的严肃性,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在其影响下,通过仿效、心理暗示等方式,使民警心理形成一种执法安全的标准,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执法安全、执法“零”风险。

2.队伍建设对民警执法风险的影响。除了民警对领导作风的仿效性,民警队伍整体的执法安全意识会直接引导着民警执法安全意识的方向。在不同的执法氛围当中,民警的执法思想也不一样。在好的执法环境里会紧抓监狱民警队伍建设,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做到公正执法、为民执法。同时监狱民警之间广泛联系,使监狱民警队伍发展更和谐、更稳定。相反,如果不注重民警队伍思想建设,做不到令行禁止,工作只求过得去,纪律涣散,最终后果将会增加民警执法的风险性。

(二)内在因素对民警执法风险的影响

所谓内在因素,可以理解为民警自身的思想政治水平、执法素质等,高标准的思想政治水平、正确的执法素质会指导民警执法的正确方向。相反,则会给出错误的判断。1.部分监狱民警法治观念淡薄。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但作为执行刑罚的监狱人民警察,仍然存在法治观念淡薄的情况。现阶段部分民警法治观念的问题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停留在传统的管教方式上,认为罪犯管得牢、不脱逃、不自杀就行,无过就是功;同时,存在严重的经验主义思想,纯粹地追求监管平稳,暗中扶持“牢头狱霸”等不良现象的滋生,以达到“监管平稳”的目的,没有真正达到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2.部分监狱民警专业素质不强。监狱民警犹如教学育人的老师,只不过教育的对象换成了罪犯,这就决定了监狱民警的工作是一项运用多种手段教育改造罪犯的综合性工作。随着我国监狱发展建设的不断健全,在监狱硬件和软件得到提升的同时,提高监狱民警的专业素质成了当务之急。部分监狱民警因文化水平低、执法安全意识低、贪图小利等问题而使监狱工作缺乏实效性、统一性和严肃性,认为管理罪犯就是带带班、点点人数,不出问题就行,对自身没有更高的要求,对工作没有一个良好的定性。

3.部分监狱民警责任心不够。“人:一撇代表的是爱心,一捺代表的是责任心。我们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时刻牢记着责任心,充满爱心,才不负人民的期望和祖国的重托。”这是全国监所模范先进个人符益连同志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话虽然很平常,但在当前罪犯结构多元化等新情况下却有着沉甸甸的分量,肩上的责任感在无形地增加。人失去责任心最可怕,什么灾难都会随之而来,监狱民警追究最主要的原因是工作倦怠。总之,不管在怎样的情况下,只要在岗一分钟,就是尽职60秒,守好这“火山口”、“炸药库”,不能满足于“苦劳”,要有“功劳”,要有成就,要有“为官一任,造福一监狱”的大责任意识。

三、监狱人民警察执法风险的原因分析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主要活动就是执法。所谓执法风险,问题肯定出现在执法环节或执法过程中,而决定监狱民警执法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监狱监管设施、法律法规、执法安全意识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狱民警执法法律依据不足

监狱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核心,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辅助的法律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积累,我国监狱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但这个完善也是相对而言的,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总体飞速发展,但监狱法律的体系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要求,无法适应当今的社会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不完善,在众多法律法规当中,《监狱法》犹如“孤军奋战”,没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二是监狱法律体系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无法形成与公、检、法等同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没有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行使、执行刑罚的主体地位,影响了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力,没有真正体现司法在国家体系中的地位。

(二)监管设施不完善,物防、技防不到位

进入21世纪以来,押犯数量急剧上升,这对监管设施落后、设备简陋、兴建于20世纪80年代的监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不能充分利用物防、技防的前提下,再多的人防、心防也无济于事。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物防方面,监狱大门不符合监狱建设标准,没有真正意义上的AB门,人车没有实现分流,不符合维护监管安全的要求。监狱围墙与生产区、生活区没有实现物理隔离,罪犯存在了解到监狱围墙附近情况的可能性,为罪犯伺机脱逃创造了机会。二是技防方面,生产区、生活区监控覆盖率不高,特别在监控暗角、死角,无法及时了解到监狱内部的情况,无法及时对突发情况进行处置。没有安装报警装置,发生例如暴狱等应急性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向监狱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容易延误最佳处置时期。

(三)监狱管理模式的问题

当前,监狱民警的管理模式基本上实现“混层管理”,就是在监狱警务管理中,对内部不同业务工作线、不同性质岗位、执法类与辅助类岗位等不加区别地参照同一个考评制度执行的管理模式。一是岗位职责不够细化。作为逐步推进专业化建设的监狱民警队伍,在民警准入机制上没有很好地把好关;岗位分工不够明朗化、不够科学,导致岗位职责难以细化。二是绩效考评缺乏针对性。虽然化分有相应的考核细则,但考核相对比较粗,没有依据岗位性质制定详细的分级、分层、分类考评细则制度,如有的监狱单位,虽然推行具有较高的操作性的《民警一日工作流程规范》,只因没有具体的考核细则,工作规范如同一纸空文,不能真正体现它的实效性。三是民警激励措施单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当前的激励体制难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民警需求,加之监狱工作环境的封闭性,长期从事一类事情难以得到监狱的认可,晋升渠道单一,容易滋生“船到桥头自然直”的惰性,安于现状。

四、降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之对策——规范执法

无论是解决监狱执法风险问题还是消除监狱民警执法风险的不确定因素,规范执法的最终归宿都是降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都将为规范执法做准备。

(一)完善监狱法律法规,有法可依

1994年《监狱法》出台至今,对我国的监狱工作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有着里程碑的意义,但一部法律的立法不能指望它一劳永逸。监狱法律法规应该紧跟国家发展建设的步伐,特别在教育改造、监管安全、社区矫正等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应对法律法规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应监狱执法要求的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使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民警执法风险的根源。总之,只有不断完善监狱法律法规,使监狱民警执法有法可依,才能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提高民警整体素质,文明执法

监狱改造人、造就人的根本任务,决定了监狱民警必须文明执法,监狱教育改造的对象是罪犯。在这里,文明和野蛮将会发生激烈的碰撞,民警的执法活动是“制服”野蛮的最有效手段。

在文明执法中,监狱民警的整体素质决定了执法的效果。一是具有较强的政治素养,它是构成民警整体素质的主要内容;二是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要执法懂法和拥有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识;三是具有一定的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四是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知识包括法律知识和监狱工作常识,专业技能包括身体素质技能、公文写作技能等等;五是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监狱工作能力是衡量民警综合素质的主要标准之一,包括各种组织协调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等,让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风险有足够的认识。

(三)规范民警执法行为,降低风险

规范执法的具体要求是对监狱民警执法行为进行规范,规范办理建议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离监探亲以及禁闭等执法环节;规范对罪犯日常考核、行政处罚、罪犯会见等管理环节。整改民警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的是为了让民警对法律认真执行,按监狱内部法制机构建立和规范监狱内部的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责任制规范运行,促进民警在执法中最有效地降低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陈育生.防范和化解监狱人民警察职业风险初探[J].中国司法,2007(12).

[2]朱泳.监狱执法风险的复合治理研究[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6).

[3]葛炳瑶,孟宪军.中国监狱法制建设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4]陈飞跃.构建监狱民警分层管理模式的思考[J].浙江监狱,2011(2).

[5]盛高璐.监狱警察执法风险制度分析[J].学理论,2013(13).

作者:冯景 雷小平 罗辉

第2篇:浅议人民法庭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

【摘要】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灵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如果法院没有公信力,其所有功能形同虚设,在一定意义上,法院公信力的缺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因此,大力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坚定不移地建设公众公认的司法机制,确实是一个富有时代精神的课题,具有极端重要性。

【关键词】执法能力;执法公信力;途径

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法院工作人员涉嫌违法乱纪、贪污腐败、以权谋私、违法裁判等有损司法工作人员形象的案例,不仅使法院公正审判受到质疑,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1]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连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要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形象,要认真践行司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必须以群众工作路线为统领,不断完善能动司法机制,推进能动司法实践;以维护和实现群众权益为中心,全力服务发展大局,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以群众工作法为指导,扎实开展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法庭文化等各项工作,打造出一支始终保持先进性、服务大局、为民司法、清正廉洁的法庭干警队伍,实现司法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及“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下面笔者总结武进法院横山桥法庭具体做法,以期能对人民法庭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提升提供借鉴。

一、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广大党员干警整体素质是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思想基础

加强法院干警的政治思想建设,对于提高广大干警的大局观,深化司法为民的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工作中,要着力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强化法院管理的文化色彩,构建法院文化建设平台,推动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一是提炼法庭精神,认真学习和领会人民法庭庭训“公正、廉洁、为民”和武进法院院训“崇法、至德、惟民、尚智”科学内涵,深入挖掘法庭自身文化积淀和历史渊源,将法庭原址内与干警朝夕相伴的百年腊梅作为庭花,打造以梅花为主题的文化品牌,倡导全庭干警发扬“清正高洁、乐观向上、奋勇争先、坚韧不拔”法庭精神,全面展示特色鲜明的法庭文化风貌。二是加强道德修养,开设“道德讲堂”分会场,围绕“梅花诗词鉴赏”、“梅花精神理解”开展专题讨论和司法良知教育活动,激励全庭干警植根基层、默默奉献,全面增强司法为民的能动性和责任心,不断提升法官的历史使命感和职业尊荣感。三是强化团队意识,围绕法庭精神,发扬“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优良传统,适时提出“相亲相爱一家人”人本理念,注重培养干警的大局观念和团队意识。

二、创新制度机制,增强法庭党组织管理执行力是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根本保障

创新创造未来。历史一再证明:一个人没有创新意识,就只能停滞不前;一个单位缺乏创新文化,就失去前进动力。[2]横山桥法庭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创建“三个武进”的奋斗目标,切实创新各种制度机制,这是实现以党建促审判的根本保证。我庭一贯坚持“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争创一流的审判绩效、实现一流的管理水平、树立一流的司法形象、创造一流的司法条件”工作定位,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是围绕质效抓审判,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改善管理、激发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向管理要质效”的精细化管理工作理念,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结合法庭工作实际,围绕各项质效指标,严格审判管理流程,定期分析运行态势,关注均衡结案指标,强化节点衔接配合,完善内部考核体系,努力实现效率与公正的有机统一。二是着眼长效抓庭务,利用大型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重要的规章制度,通过有形的提醒提示,以增强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定期召开庭务会,及时掌握干警思想动态,科学制定全庭工作重点;完善制度执行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加强日常巡视督促,努力实现“工作有计划、部署有落实、考核有奖罚”的良性循环。三是以人为本抓队伍,建立交流谈心、结对互助等制度,畅通庭内干警的沟通渠道;加强对干警的履职保障和安全保障,帮助干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定期组织干警体检,开展心理健康疏导,缓解干警身心压力,培养干警积极乐观、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

三、搭建司法作风平台,提升广大党员干警的战斗力是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司法作风是展示法庭干警风貌,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积极体现时代精神,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的生动体现。[3]我庭党组织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三大年”活动,切实增强对人民群众的感情,讲究司法礼仪,注重工作细节,改善服务态度;突出司法能力提升,着力提高法官化解社会矛盾、做群众工作和案结事了的能力。一是能动服务经济发展。牢固确立大局观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全力优化辖区市场经济环境。二是有效促进民生改善。深入学习陈燕萍工作法,前移调解工作重心,拓展调解工作网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和促进民生改善。三是切实加强廉政监督。根据基层人民法庭实际情况,建立了完善的廉政工作制度,广泛征求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法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目前人民法庭要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只有通过抓好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丰富工作载体,加大工作力度,才能使司法工作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推动法庭辖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胜俊.人民法院报:王胜俊院长致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的信[N].人民法院报,2012-05-06,头版头条.

[2]管淮.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倡廉制度和法规建设[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2).

[3]陈奇星等.行政监督新论[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8:205.

作者:周琪 赵晋鹏

第3篇:论我国警察说理式执法的推行

[摘要]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广大公民对警察的执法方式提出了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具体要求。警察说理式执法作为警察众多执法方式中的一种,既能契合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所需,又可以满足广大公民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客观需求。而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必要性主要为契合社会契约论思想;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利于人权保障;其可行性主要為弥补警察刚性执法方式的不足和减少行政争议;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本和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执法参与和提升警察执法的民主化水平。在此基础上,树立警察说理式执法的观念、重视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以及灵活选用具体的执法方式是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有益路径。

[关键词]警察 说理式执法 必要性 可行性 路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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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9499/j.cnki.45-1267/c.2018.04.007

一、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必要性

在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 ]的战略背景下,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与变迁,广大公民也越来越及时、集中、有效地表达了对我国警察(本文通篇所言的警察均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积极转变执法方式的诉求。警察说理式执法是指警察职业群体通过充分有效的“说理”来达到较好执法效果的系列动态过程。而这里的“说理”具体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讲法理”;其次是“明事理”;最后是“通情理”。在此意义上,警察说理式执法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执法方式,既能够满足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依法治国的客观所需,又符合广大公民对警察人性化执法的现实要求。而警察作为我国国家重要的执法人员,“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有法律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2 ]。故而,从实际出发,需要对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必要性予以具体探讨。本文认为,我国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一)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契合社会契约论思想

在理论界看来,一方面,“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缔结的协议,国家作为政治实体是人们让渡自己部分权利而形成的,国家权力正是来源于人们转让的自然权利。” [3 ]另一方面,“国家权利源于个人权利的转让,政府权力源于主权者的委托,因此政府权力必须始终服务于公民。” [4 ]而警察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类型,也一样是源自公民的让与。那么,警察权力也就理应对公民负责并接受公民的监督与制约。[5 ]警察作为警察权力运行的载体也理应对公民要求警察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做出有力回应。在我国,警察执法最为核心要素即为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控。[6 ] “现代行政管理型法律更为典型的是,官员们行使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在定义宽泛的和总的规则范围内行使权力。” [7 ]而说理式执法在客观上要求警察在进行执法活动之际,应当耐心、全面地释明他们在执法活动中所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而主动将警察的执法活动置于广大公民的监督制约之下。 [8 ]故而,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社会契约论思想。

(二)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出发,警察作为多个维度和场域的执法人员肩负着重要而又巨大的执法任务。[9 ]比如,我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等等。通过对我国上述警察执法的法律规定的系统梳理,可以发现——警察在进行执法活动之际有足够的时空范围来进行“说理”。然而,必须将警察说理式执法置于国家法律框架之下予以考量和审视。兹举一例,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行政处罚法》第5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为逻辑起点,这两个条文在客观上均要求警察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讲法理”,并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耐心的劝导教育进而促使他们自觉遵法、守法和用法等。在此意义上,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正是在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和基础下,通过向行政相对人“讲法理”、“明事理、“通情理”等具体方式达到及时有效调处纠纷和矛盾之目的。

(三)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有利于人权保障

在现代,因为人权是受国家宪法、法律尊重和保障的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所以,人权保障既是我国警察执法的出发点,也是警察执法的最终归宿 [10 ]。人权保障的程度是衡量警察是否依法执法、科学执法与合理执法的重要标尺。而人权保障和警察执法的关系也比较微妙,警察执法一旦走向暴力性的极端则可能毫无人权保障可言。当人权保障同警察执法发生一定冲突与矛盾之际,也应当以人权保障为基准来综合考量警察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人权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其得以全面实现和切实保障的基本环节。” [11 ]在此,以人权保障角为第一视角,警察说理式执法同一些简单、落后、粗暴的执法方式大相径庭。比如警察暴力执法、不作为执法等执法方式不但没有体现人权保障的高级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且还极易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使得警察职业群体的自身形象严重受损,进而不利于警察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和执法权威的树立;另一方面是直接或间接地不法侵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和构建警民的和谐关系。而警察说理式执法通过“讲法理”、“明事理”、“通情理”等具体方式,能积极主动地在一开始就化解警察同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12 ],最终则有利于人权保障,进而可以有力地促进警察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可行性

(一)可以弥补警察刚性执法方式的不足和减少行政争议

法律的实施往往是一种善治目标,而这种善治目标不仅是一种道德追求,也是一种法律追求。警察执法作为执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也应追求善治目标。当下,我国警察执法更多采用的是刚性执法方式,而缺少柔性执法方式。警察刚性执法方式更加侧重于对国家利益的捍卫和社会治安的维护,而警察柔性执法方式则更加侧重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刚性执法方式的警察单方意志性以及警察强制性的色彩相对浓厚,进而使行政相对人常常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另一方面是由于柔性执法方式的双方互动性以及警察人本性的特征相对比较明显,使行政相对人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的不利地位得以有效改善。而警察说理式执法作为警察柔性执法方式的典型代表能够弥补刚性执法的不足 [13 ]。

近些年来,随着一些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爆发,一些本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逐渐被“发酵”为社会群体性事件。虽然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公安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也时有发生,其中的极个别行政争议甚至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影响。而上述行政争议发生的内因往往就是警察在执法时所采用的方式趋于简单、落后、粗暴,并且夹杂着浓厚的警察主观色彩。而警察说理式执法正由于摒棄了简单、落后、粗暴的执法方式以及积极剔除了浓厚的警察主观色彩,并且通过“说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个相对“平等对话”的渠道:一方面由警察释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则由行政相对人进行陈述和申辩。以此为基础,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必要性便得以有力彰显——可以减少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申言之,一方面,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可以有效消除部分行政相对人厌警仇警的负面心理,进而减少警察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误解与隔阂;另一方面,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可以促使警察和行政相对人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尊重,进而减少警察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必要和不理性的对抗与冲突。[14 ]

(二)可以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本和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

在我国,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执法都讲究成本和追求效率。投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达到最佳执法效果是警察不断追求的理想执法状态,但是在我国历史上,为了实现对社会的及时和高效管理的目的,警察需要在诸多领域进行执法,此外,警察的执法成本一般都比较高,尤其是在遇到一些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以此为背景,我国警察采用传统执法方式的成本一般较大,因为传统执法方式往往可能会忽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利益诉求。例如有的警察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等。而行政相对人可能会采用申诉、投诉、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方式对自己予以救济。这样一来,极有可能会给警察的执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在现实中,公安机关也时常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 [15 ]。这就造成了一些后果,一方面,公安机关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无形中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会增加警察的身心负担,会给警察的工作效率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而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能够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地配合警察的执法活动,将警察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最小化,将警察和行政相对人的共同利益最大化,从而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本、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

(三)可以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执法参与和提升警察执法的民主化水平

“扩大行政参与和政治沟通,是现代法治国家致力于行政民主化的目标。因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中参与机会的多寡,对行政决策影响力的大小,就成为衡量行政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16 ]当下,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是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执法参与和提升警察执法民主化水平的有益路径。其中,警察通过“讲法理”、“明事理、“通情理”等具体方式,一方面可以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执法参与,另一方面则能够提升警察执法的民主化水平,进而能够增加警察执法的民主性基础。因为警察说理式执法始终在法定范围内坚持以行政相对人为第一考虑,并运用尊重、理解、关心、说服以及感化行政相对人等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利益诉求。所以,扩大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执法参与不仅是警察说理式执法的出发点,也是警察说理式执法的最终归宿。在此层面上,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不但可以达到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执法参与的效果,而且还可以提升警察执法的民主化水平。

三、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路径设计

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是一项浩繁的工程,需要法学界进行大量的细致研究,并倾注许多的汗水和心血。就本文而言,虽然理论和实践的探索道路都可能非常崎岖、坎坷,但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路径设计予以探讨。

(一)树立警察说理式执法的观念

其实,执法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决定执法方式。在历史上,由于我国警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充当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暴力工具”。所以直到今天,有的警察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重管理、轻服务”以及“重权力、轻权利”的执法观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剧烈变迁以及广大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些“重管理、轻服务”以及“重权力、轻权利”的执法观念已然需要及时剔除 [17 ],同时树立“重服务”、“重权利”的执法观念。而警察说理式执法的观念是“重服务”、“重权利”执法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要想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必须树立警察说理式执法的观念。申言之,就是在法定范围内通过“讲法理”、“明事理”、“通情理”的方式,进而达到尊重、理解、关心、说服以及感化行政相对人的执法观念 [18 ]。而树立警察说理式执法观念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助于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本;二是有助于提高警察的工作效率;三是有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继而减少行政争议。

(二)重视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

警察执法文书是联系警察和行政相对人的重要纽带。一方面,警察执法文书是单纯意义上的执法行为的终点,另一方面,警察执法文书又是行政相对人自身权利救济的起点。而警察说理式执法也不可能将执法文书剥离出去。故而,为了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必须重视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本文认为,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务必要同时满足“讲法理”、“明事理”、“通情理”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9 ]

1.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应当“讲法理”。“讲法理”就是要说清楚、讲明白法律规范所蕴含的理。具体而言则意涵警察应当客观和公正地就具体执法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予以充分地阐释与说明,而这也在客观上要求警察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学素养和法律意识。首先,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要有现行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和支撑 [20 ];其次,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做到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以使行政相对人从心理上尊重和信服执法文书;最后,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运用法学原理对执法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以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2.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应当“明事理”。此处的“明事理”是指明晰执法案件的事实本身。执法案件事实是制作法律文书的原本依据。比如,警察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过程中就应始终围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构成要件清晰地列明证据,并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觀性和关联性加以法理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更加真实地还原执法案件事实本身 [21 ]。同时,警察也必须客观中立地记录调查结果和取证结果,严禁夹杂任何警察的个人主观情绪,并实事求是地制作执法文书以遵守法律规范和恪守职业道德。

3.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应当“通情理”。目前,我国警察的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其实主要指行政自由裁量权。[22 ]是故,警察说理式执法也主要是一个动态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以此为背景,“通情理”主要就是指警察的执法文书应当详细全面地释明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及原因。警察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要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违法动机、违法情节、社会危害性、事后态度等具体要素紧密结合起来,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全面考量,从而有力地彰显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内涵和外延。[23 ]

(三)灵活选用具体的执法方式

为了推行警察说理式执法,本文认为,应当有的放矢地灵活选用具体的执法方式。这样既可以增强警察说理式执法的客观效果,又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4 ]。警察在说理时具体可以灵活选用的执法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类。

1.证据说理式。就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案件来说,警察可以凭借已有的证据链向行政相对人说清楚、讲明白案件的法律定性以及执法处理决定等,以积极促使行政相对人对案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案例说理式。警察在说理式执法时可以运用类似案例向行政相对人说清楚、讲明白执法的法律依据,具体则包括定性依据、处理决定依据等。这样既可以正面引导行政相对人遵法、守法和用法,又可以减轻警察的执法压力,保证执法效果 [25 ]。

3.听证说理式。当执法案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时,警察可以对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召开“听证说理会”。具体操作方式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警察必须居中听证,不偏不倚;二是警察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面系统地分析案件。警察通过“听证说理”的执法方式可以令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4.层次说理式。该方式主要是针对不同社会背景的行政相对人,不同社会背景则包括出身、地域、财富、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等等。因为不同社会背景的行政相对人对警察执法的认知有所区别,故而,警察在说理式执法时应当充分考量行政相对人的自身条件和环境因素,对来自不同社会背景的行政相对人采用灵活变通的说理方式以较好地达到执法目的。

5.居中说理式。在调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均不互相妥协、退让的案件时,警察应当以中立的第三方从中说理调停。通过说清楚、讲明白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而积极引导他们重新梳理解决矛盾的思路,这将有助于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最大化的解决方式 [26 ]。

6.情感说理式。当行政相对人是社会弱势群体时,警察可以采用情感说理的方式来解决具体矛盾,应带着真挚的情感关心、尊重、理解行政相对人的现实难处,并规范自身的口头语言表达和肢体语言表达。采用情感说理式既可以令行政相对人尊重执法行为和执法结果,也可以改善警察的执法形象,提升警察的执法公信力。

7.启发说理式。警察在说理式执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受教育程度高、社会地位高且应对经验丰富的行政相对人。此时,警察不应当采取刺激的执法方式,因为这样容易使行政相对人“较真起来”,从而不利于消除行政相对人和警察之间的误解和隔阂。但是,警察可以运用“启发说理”执法的方式来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理性地认识本案进而达到执法目的。

8.迂回说理式。当行政相对人是一些比较狡诈的“老江湖”时,警察应当避免单刀直入、孤军奋战。转而采用迂回说理式。而迂回说理式的重中之重则是要避轻就重,一方面要紧紧围绕行政相对人的核心利益,另一方面要牢牢抓住行政相对人的心理特点,有的放矢地进行“说理”,最终让他们尊重执法行为和执法结果。

9.激活说理式。警察在处理一些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执法案件时,个别行政相对人及其近亲属往往会以“沉默”等方式来应对警察的执法工作。为了防止他们该说的不说、不该说的乱说,警察可以通过深度剖析他们的心理特征,从他们最为关心的现实利益着手,对症下药,进而顺利开展执法工作。

10.践行说理式。警察在说理式执法过程中,必须身体力行,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例如警察从接警、出警到调查、取证再到做出执法决定等执法过程都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做到反应迅速、行动灵敏、注意细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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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卫军

作者:彭凯

第4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

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 (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5. 维护秩序。

(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 2-4.5还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 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 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

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

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传真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 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 2-6.2. 警务受领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 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传真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3.警务准备

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

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 2-6.4. 警务实施

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 2-6.5. 情况汇报

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 2-7.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及时没收违禁物品。

(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 (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 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

(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

(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

(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 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

(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6.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时:

(1)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

(2)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3)告知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7. 对旁听人员有鼓掌、喧哗、哄闹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时:

(1)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劝阻、制止。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4)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8. 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有以下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审判法庭,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庭内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4-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用警申请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内容。

2. 审核。认真审核经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 4-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和当事人可能发生的问题等案件相关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警棍、手铐等警械具。 4-4. 警务实施

1. 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

3. 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4. 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 (1)“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你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2)“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 (3)“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1. 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 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 4-6. 一般情况处置

参照本细则2-7一般情况处置第7项、第8项执行。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5-2.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送交司法警察部门。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注意事项。

2. 审核。认真审核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基本情况,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及时补正。 5-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务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与执行部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执行任务情况,一般应当设立执行组、警戒组、机动组等。 执行组。负责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警戒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实施有效隔离,防止被执行人自伤、自杀、行凶等行为发生;稳控被执行人、围观人员,避免发生冲突。

机动组。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执行人员控制被执行人或者财物;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完成执行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申请调警或者由执行工作负责人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警力支持。 (2)装备配备。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对讲机等必需的警用装备。 3. 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严格落实分工,保守执行秘密。 5-4. 警务实施 1. 配合执行。

(1)执行组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2)警戒组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被执行人毁损执行标的物或者发生自伤、自残、行凶等行为。

(3)机动组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避免与被执行人员或者围观人员发生矛盾冲突。

2. 撤离。

(1)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任的指令撤离。

(2)配合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5-5. 一般情况处置

1.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1)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2)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4)遇有执行人阻扰、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2. 遇有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员先行撤离。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6-2. 警力配备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应当配备一名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检查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1. 引导员。负责受检人员引导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秩序,保障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2. 登记员。认真核对,查验受检人员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3. X光检测仪操作员。通过检测设备显示的图像识别受检人员携带物品的种类、性质,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提示人工检查员对可疑物品进一步检查。

4. 人工检查员。通过安全检查门出现报警的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检查完毕后,应当对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箱包进行复检。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1. 安全检查设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安装配备安全检查门、X光检测仪、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备醉酒检查仪、危险液体检测仪、爆炸物品探测仪等专用检测、探测设备。

2. 防范设施装备。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必要的防闯、防爆等防范设施以及防火毯、隔离服、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并设有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和储物柜。

3. 警用装备配备。担负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警绳、催泪喷雾器、防暴头盔、防刺(弹)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1. 无证件或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 未成年的(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 3. 精神病和醉酒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安排的; 6.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1. 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改装或者伪装的疑似爆炸物,与制作爆炸装置有关的部件等;

4.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各种传单、条幅等物品。 6-6. 警务实施

1. 证件查验和登记。

(1)证件查验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超过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专用登记台账,对受检人员进行证件登记。制作、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旁听人员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旁听证号等。 2. 人身检查。 (1)步骤:

引导员位于安全检查门一侧,当有受检人员进入安全检查通道时,引导员提示取下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台上或物品筐内。

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全检查门,合理控制过检速度,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对于易碎、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宜用X光检测仪检查的物品,应当由人工检查员检查。

受检人员按次序逐个通过安全检查门。发生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彻底排除疑点后才能放行。 当受检人员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或者有可疑对象时,人工检查员请受检人员到安全检查门一侧接受检查。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所到之处,人工检查员用手配合作触、压动作,检查是否藏匿违禁物品。

当手持金属探测器报警时,人工检查员用手触压报警部位,请受检人员取出该物品进行检查,以判明报警物品性质。受检人员将报警物品取出后,应当对该报警部位进行复检,确认无危险物品后进行下一步检查。

当检查发现脚部有异常时,请其脱鞋接受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放行。 检查完毕后,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物品。 (2)方法:

人身检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顺序应当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检查时应当以触、压为主,用力适当、均匀;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移动要平稳、匀速。

检查时,人工检查员面向受检人员,先从受检人员的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受检人员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内侧、外侧和脚部止。冬季着装较多时,可请受检人员脱下外衣,并对外衣进行认真检查。 3.开箱(包)检查 (1)步骤。

观察外层。查看箱(包)外形、检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链的外夹层等。

检查内层和夹层。沿箱(包)的各个侧面、边缘进行上下摸查,将所有的夹层、底层和内层小口袋检查一遍。

检查箱(包)内物品。按X光检测仪操作员所指的重点部位和物品进行检查。在没有具体目标的情况下应逐件检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应当分开放置,并做到整齐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检测仪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应使用人工方式进行当面开箱(包)检查。

使用X光检测仪对箱(包)进行检查时,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将箱(包)平放,确保能最大限度观察清楚箱(包)内的物品。

通过X光检测仪的图像进行箱(包)内物品识别,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应当转换角度重新过包或通过方法图像、加深颜色等方法加以判别。

遇有疑似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块状、液体状、枪弹状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应当采用综合与重点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断,如仍不能确定性质,应当进行开箱(包)检查。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及电子计算机等电器的检查,应当仔细分析内部结构是否存在异常。 对检查物应轻拿轻放,防止弄脏或损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当注意妥善放置。

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对受检人员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控制受检人员及物品再询问。司法警察应当在受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箱(包)进行检查,并确保受检人员与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检查完毕后,应对箱(包)内物品恢复原状,并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4.物品检查。

通过看、听、摸、拆、掂、捏、嗅、探、摇、烧、敲、开等方法进行检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 (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异常,包袋是否有变动等。

(2)对录音机状、收音机状疑似有定时爆炸装置等物品,可通过播放、收听方法,判断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触觉来判断是否藏有管制、危险物品。

(4)对可疑物品,拆开包装或外壳,检查其内部有无藏匿危险物品。

(5)掂其重量,看与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从而确定是否进行进一步检查。

(6)对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挥发性物品,通过扇、闻等方法,判断物品的性质。 (7)对可疑的液体、粉末状、结晶状的物品,可取少许用纸包裹,然后用火点燃纸张,根据物品燃烧程度、状态等判断其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8)对电子设备,通过开启关闭的方法检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装为爆炸物。 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 5. 告知勤务。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 (1)“您好,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依法对您进行安全检查,请您配合。” (3)“您好,请取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接受检查。” (4)“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制性物品,严禁带入,请您寄存。” (5)“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管制(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或扣押。” (6)“您好,检查完毕,谢谢配合。” 6-7. 一般情况处置

1.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的: (1)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2)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3)如其拒绝寄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2.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的:

(1)对携带管制、危险物品者,应当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服从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国人(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公开审判的,应当阻止其进入,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1.1. 职责

在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7-1.2. 建立应急分队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设立应急分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备不懈,保证遇有突发情况能够随时出警。

7-1.3. 警务实施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人民法院重点部位监控、安全检查、机关安全巡查、机关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 7-1.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应当及时询问,核对有效证件,确认身份,视情况处理。

2. 遇有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应带先行警告、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训诫等强制措施。

3. 遇有拉条幅、放广播、穿状衣、发传单、堵大门、拦车辆、滞留等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加强现场警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劝说、疏导工作。 4. 发现可疑物品的,应当确认其性质,并进行安全处理。

5. 接到报警系统预警时,应当迅速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2.1. 职责

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保障涉诉信访工作安全。 7-2.2. 警务准备

1. 制定方案。根据涉诉信访工作性质、特点以及涉诉信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备。按照信访场所的设置、信访人情况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配备警力。 3. 设施与装备。信访场所应当设有监控、安全检查设备和防闯、防爆、防护等设施;负责执勤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 7-2.3. 警务实施

1.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2.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接待场所进行执勤、巡查,及时制止信访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7-2.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的,应当上前询问,核对有效证件。

2. 遇信访人有情绪激动、大声喧哗、辱骂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协助涉诉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3. 协助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滞留人员动态,防止其发生意外。

4. 遇信访人有煽动、诱导其他人员闹访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1.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传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拘传票》后,审核签发手续、被拘传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传实施方案,及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拘传一名被拘传人,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 装备配备。执行拘传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带、通讯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和车辆。必要时,可携带武器。 8-1.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传实施方案,选派司法警察,检查车辆,配备和携带警械具,做好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2. 执行拘传任务应当携带《拘传票》,认真核对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传人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传。被拘传人是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4. 执行拘传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核实身份,配合案件承办人让其在《拘传票》上签名,捺手印。

5. 执行拘传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传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传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行为发生。

6. 遇有被拘传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传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或难以带走被拘传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7. 《拘传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传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拘传票》。 8-2. 训诫

8-2.1. 警务实施

1. 根据执法、执勤现场情况实施。

2. 将行为人带离执法现场或执勤现场,在适当场所进行,训诫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执勤司法警察实施。 3. 训诫时,应当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责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为已经违反XXX,请你立即改正,否则依法对你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等训诫用语。 4. 训诫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场,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笔录,实施完毕后,应当要求被训诫人在笔录上签字。

5. 必要时,可以责令被训诫人写出保证书。 8-3. 强行带离 8-3.1. 警务实施

1. 强行带离时,司法警察应当向被强行带离人出示有效证件。 2. 告知勤务:“XXX,你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执行)秩序,现依法请你离开法庭(执行现场),请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规定你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现依法请你离开,请你配合。”

3. 行为人拒绝离开法庭、审判区域或者执行现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可强行带离。必要时使用警械。

4. 强行带离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带离人实施自伤、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发生。

5. 遇围观人员阻挠、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强行带离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难以实施强行带离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8-4. 罚款

8-4.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罚款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罚款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罚款决定书》后,审核签发手续及被罚款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送交的用警申请,配备警力,制定实施方案,报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8-4.2. 警务实施

1. 根据实施方案,配备警力、车辆,携带警械具,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罚款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罚款决定书》,认真核对被罚款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罚。

3. 执行罚款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罚款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

4. 执行罚款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罚款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罚款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意外情况发生。 5. 遇到被罚款人拒绝、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罚款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6. 《罚款决定书》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罚款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罚款决定书》。 8-5. 拘留

8-5.1. 警务受领

1. 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拘留决定书》后,审核审批签发手续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留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拘留一名当事人,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8-5.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留实施方案,配备警力,检查车辆,携带警械具,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拘留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拘留通知书》,认真核对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时,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执行拘留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 执行拘留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留人实施逃跑、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等行为。 5. 实施拘留后,司法警察应当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 6. 遇到被拘留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难以带走被拘留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况予以应对与处置。

9-2. 基本原则

1. 坚持统一领导与集中指挥的原则 2. 坚持依法应对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3. 坚持密切协同与有效处置的原则 4. 坚持慎用警力与慎用械具的原则 5. 坚持宽严适当与灵活处置的原则 9-3. 组织领导

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任务,负责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 2. 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分队,保持备勤状态,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各级人民法院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要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事项。 9-4. 警务准备

1. 警力配备与任务分工

根据任务需要及处置预案,成立执勤组、警戒组、处置组、宣传组、机动组,并指定各组负责人。

(1)执勤组。担任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遇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应急领导小组,并加强现场事态的控制。

(2)警戒组。担负突发事件区域和重要目标、重点岗位的安全警戒任务,防止、阻止闹事群体(个人)对上述目标的冲击,遇有紧急情况应当果断处置。

(3)处置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对煽动组织者、骨干分子(行为人)与围观群众的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对现场事态进行控制,对闹事骨干分子(行为人)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宣传组。协助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传,说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闹事行为后果,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证据。

(5)机动组。在指定区域集结待命,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随时支援各小组行动。 2. 装备配备

(1)车辆配备。在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当配备警务指挥车、囚车等车辆。

(2)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应急棍、防暴头盔、警戒带等警械具;配备防火服、隔离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护器材。 (3)武器配备。必要时,司法警察应当配备武器。 9-5. 警务实施

1.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聚众哄闹、拦阻押解囚车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实施有效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伤害、劫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机脱逃;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骨干分子强制带离现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时,押解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袭、抢夺枪支或者聚众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态,同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图行凶、袭警、脱逃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制服,同时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支援,并迅速组织追捕。 (4)遇有被告人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护措施,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送医院治疗。

2. 执行死刑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围堵囚车、阻止行进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实施现场警戒,阻止围堵人员靠近;处置组采取强制措施,驱散围观人员,保障囚车通行,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2)遇有聚众哄闹、围堵、冲击刑场或者暴力劫夺死刑罪犯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请求支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应当加强执行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处置组对哄闹冲击的人员提出警告,锁定骨干分子并实施控制,必要时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将其制服;宣传组以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现场证据;机动组应当保持戒备,随时应急支援。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支援。 3.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当事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双方隔离,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保护人质安全,迅速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置。 4. 配合执行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遇有被执行人侮辱、谩骂、威胁执行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关注被执行人动态,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1)遇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并控制被执行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工作。执勤组负责控制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警戒组负责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及重点目标警戒;处置组依法执行强制措施;宣传组负责政策宣传及相关证据保存;机动组在指定地域集结待命,随时支援。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在保障执行人员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离。 5. 安全检查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安检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应当先将其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遇有持枪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物品,解除威胁,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冲击安检区域、袭击安检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处置;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当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6. 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盗窃或损坏公私财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将其控制,并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遇有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应当设置警戒范围、疏散围观人员,立即报告机关安全领导小组。

(3)遇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人员疏散、抢救受伤受困人员、重点要害部位保护等工作。做好外围警戒及现场保护,配合进行灾情调查。

(4)遇发生洪涝、地震等灾害时,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积极参与救灾,协助机关安全保卫机构加强机要室、档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和枪弹库的警卫工作,做好各种执勤巡查工作,确保审判机关安全。遇有发生重特大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司法警察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与抢险工作,保护人民法院财产和枪弹安全。

7. 协助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冲闯人民法院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财物或侮辱、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遇有企图自伤、自杀等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果断制止其行为,并协助接访工作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在上述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注意保存或者固定相关证据。

第5篇: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

人民检察院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院检察干警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由检察长统一领导,副检察长分工负责,监察部门和执法办案部门各司其职,其他部门和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参与。

第四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立足防范、注重教育的原则,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

第五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与其他执法办案监督方式相结合,共同构成有效的执法办案监督体系。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1 第六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

第七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监督下列案件:

(一)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具有较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三)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持有异议的不予逮捕或者不予起诉的刑事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刑事案件;

(五)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被人民法院改变犯罪性质、改变罪名后明显影响量刑的刑事案件;

(六)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经备案审查、复查、复核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或者决定给予国家赔偿的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七)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或者在本院内部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职务犯罪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九)上级要求重点监督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九条 本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防止和纠正下列行为:

(一)侵犯举报、控告、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其孳息的;

(四)违法违规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五)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六)违法使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七)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八)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九)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十)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一)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执法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发案单位、当事人的交通、通讯工具的;

(十二)违法违规剥夺、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或者妨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

(十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申请回避的;

(十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第三章

监督责任主体和监督职责

第十条

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监察室、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及其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实施领导,提出任务和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本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查处本院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

(五)完成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研究制定有关的工作措施和规章制度,对本院执法办案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对本院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核查、处理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线索;

(四)向本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报告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情况,对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三条

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办案流程和纪律要求;

(二)对本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本部门其他检察人员、本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并责令纠正;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四条

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院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及时向上级或者有关部门反映所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任务。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部门及其他检察人员发现执法办案部门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发现上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措施和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一)参加或者列席执法办案工作会议,审查和调阅有关文件、案件材料、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察看办案现场,旁听开庭审理,或者通过局域网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网络监控;

(三)听取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向发案单位或者诉讼参与人了解情况;

(四)组织检务督察和专项检查;

(五)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建议或者责令相关人员暂停执行职务,建议或者决定更换案件承办单位、案件承办人员;

(八)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的各种监督措施;经检察长授权后,也可以采取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措施。

第十九条

本院各内设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原则,对其他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各内设部门的检察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其他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在相关的会议及案件管理、案件评查、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对其他检察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二)对其他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行为予以告诫、提醒;

(三)向主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其他检察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问题;

(四)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办案正常进行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院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对上级下达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命令、指示,应当予以提醒。必要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主管领导反映。

第二十二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到说情或者其他干扰时,应当主动向主管领导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遇有需要依法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三条

建立检察人员个人执法档案,将其办案的数量、质量、效果以及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执行法律、遵守纪律、接受奖惩等情况记录归档。

第二十四条

将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的情况列为岗位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或者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和违纪违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检察人员拒不接受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故意干扰、阻挠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

(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纠正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对提出监督意见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职责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发现严重执法过错和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或者报告的;

(三)非法干预执法办案工作的;

(四)泄露案件或者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各执法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本部门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本院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讲稿

一、 制定执法细则的思路

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制作之前,孟宏伟副部长要求制作执法大纲,后来在执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执法细则。孟建柱部长要求执法细则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要按照奥运安保手册以及香港的警务条例那样制定执法细则。

(1)执法细则是精细化、流程化的操作规范,主要解决基层民警不知道干什么,怎么办的问题。 (2)执法细则是以执法行为的逻辑顺序来制作

(3)执法细则的制作目的是让基层民警能够准确执法,有执法的准确依据。

二、执法细则的主要内容

执法细则共有三部分,44章。

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包括制定细则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的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执法的基本要求,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公

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以及施行的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8日)。

第二部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部分共26章。因执法细则增加了新内容,就平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讲一下。

1、职能管辖(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几种案件的管辖(

1、经济犯罪案件。(1)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2)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2.毒品案件(1)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

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查获地公安机关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认为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当继续配合。(2)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及临时居住地。

3、派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1)故意杀人案(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3)强奸案(4)抢劫案(5)绑架案(6)贩卖毒品案(7)放火案(8)爆炸案(9)投放危险物质案(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4、立案(审查期限。(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3)对危害

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察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4)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5)对接受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报案、控告、举报人在立案审查期间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及时回复)

5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6、鉴定(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或者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其中:(1)重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应当逐级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3)对价格重新鉴定的,逐级报送上级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4)对淫秽物品、毒品、枪支弹药、电子数据重新鉴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鉴定机构负责进行;(5)对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

7、辨认(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每一张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被辨

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尸体、场所进行辨认的,陪衬物数量不受限制)

8、讯问(讯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臵在二楼以上,并与办公场所分离。办案场所内必须安装安全防范装臵和报警、监控设备,不得放臵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相关的过道、窗户、楼梯、卫生间等必须安装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护设施。在办公场所以外的其他地点进行讯问的,应当选择适宜的房间或者地点,将被讯问人安排在远离门窗的位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9、接受书面供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的末页注明书写供述的时间并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页”,并签名。

10、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人大代表(1).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对同时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须经其所属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经许可后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逮捕时不需要再次报

经许可。(2)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3)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4)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2.政协委员(1.)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2.)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第三部分是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本部分共17章。

1、地域管辖(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对持续状态的吸毒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予以管辖。但是,如果吸毒行为实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 6

对吸毒人员依法处理的,发现地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2、现场调解(1.现场调解的条件。公安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1)符合本细则第39—01条规定的治安调解的条件(2)情节轻微(3)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4)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5)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

2、备案。现场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当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有履行凭证的,收集履行凭证存档)

3、受案(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人,并留存一份备查,需要报送其他单位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执单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受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4、鉴定(

1、决定鉴定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2、告知鉴定意见(1.)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可以采用送达方式,也可以采用笔录告知方式,告知笔录应当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

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和诊断结论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3、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5、送达决定文书(1.当场送达。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员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本细则第29—01条第3款第4项和第5款规定执行。2.非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6、办案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7、收缴、追缴、没收的权限(1.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2.追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

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3.没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三、执法细则内容包括三要素(执法条件、批准条件、执行)

四、执法细则创新的内容(增加法定条件的制定、增加了审批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法律文书的制作和要求、增加了信息采集和录入的相关内容

五、执法细则的前景

要将执法细则制定为完善的执法细则,以后要根据各警种的要求制定各警种的执法细则分册,并将其不断的修改完善。

六、执法细则的贯彻实施

1、执法细则的贯彻执行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执法细则的贯彻实施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3、要完善执法质量考评依据,要依据执法细则的规定进行考核。

4、制作示范案卷,以利于民警在执法办案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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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监狱人民警察 公正执法

作为一名今年才进去监狱系统的新警,对于今天的这个主题“两极管理模式下基层青年民警公正执法方式”的认识和大家比起来无疑是相对简单的,经验方面更是比较少的。那么在这里我就想用实际的例子和自己切身的经历来阐述一下,作为一个刚踏入监狱事业的年轻人在这段时间里的所感所见所知所闻。

从去年11月至今,我觉得的提篮桥监狱以及我们监区对于我们这一批新警的培训是十分系统和行之有效的。无论是值班的规范,还是台账材料的制作,以及日常事务的处理,在这之前的几个月时间里,我都感觉受益良多。在这之中有些东西是程序化的,是死的。有些东西,尤其是和服刑人员的接触却是活的。其中如何公正执法,如何把一碗水端平,如何在面对服刑人员产生的种种问题的处理上让犯人心服口服。如何做到有理,有利,有节。这远不是几本教材,几页word所能涵盖的。

我觉得把公正执法的理念运用到改造教育管理服刑人员的现实中,既要根据相关规则实行。但对于具体问题也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就像前几天我的一个师兄给我看的一篇杨昌元老师的文章里面写的,一名优秀的干警应当是工作对象的老师、管理者、导演和裁判。而仅仅是消防队员。现在我所管理的小组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劳动欠产,原因有多方面。有的服刑人员是因为年龄偏大身体素质的问题,有的服刑人员是因为个人劳动能力的问题,同样也有些是因为本身好逸恶劳希望钻空子偷懒。如果百分百按照制度规章执行,那么无疑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虽然能有效的让那些好逸恶劳者得到惩处,可同时也会降低那些有切实困难的服刑人员的改造信心。

第8篇:论人民警察执法公正

内容提要:

公正执法是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公安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大障碍。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本文针对上述执法不公的问题,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分析了导致执法不公的原因。笔者运用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管理知识,对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思考。

关键词:人民警察 执法不公 执法公正

人民警察是一支执法队伍,肩负着依照国家法律打击和防范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活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人民警察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公正观念在人民警察的职业生涯中使用得相当广泛,如“秉公执法”、“公断是非”、“办事公道”等。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具体来说,公正执法既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执法人员做出的各种决定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执法面前更应该人人平等。无论行为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在执法机关面前得到正当平等的对待,因为他们都是执法活动的平等对象。这里所说的“正当平等的对待”,既包括违法必究的含义,当然也包括权利保护的含义。总之,公正执法应该是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人民警察除了具备熟练掌握法律、政策进行工作的业务水平外,做到执法公正,不偏不倚,不仅展示出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们这支执法队伍敢于并善于向国家、向人民负责任的道德责任感。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加快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有极强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容不得丝毫的偏差,如若执法不公,就会充斥大量“油水案、人情案、金钱美女案”、“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层出不穷,警匪一家,人民怨声载道,社会秩序混乱无章。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不公,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乃至忽略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总体上看,广大人民警察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能遵纪守法,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办案,自觉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勿庸讳言,目前执法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少数执法者的枉法、不法的行为,已成为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大障碍。

一、执法不公是当前法制建设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执法不公,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正确执法的一个现实问题,它是市场经济中各种消极因素在执法活动中的综合反映,也是当前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一个热点问题。客观地说,全国的执法状况总体上是好的,维护了社会局势的稳定,保护了公民和全社会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警察执法不公的现象在执法过程的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社会危害性,仅以其对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所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害来衡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对执法不公所引起的社会价值观念失衡及其不良影响有充分的认识。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危害主要在于:

第一,妨害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使国家法律形同虚设,导致社会无序化的蔓延,极大地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第二,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弱化与消减了公民的法制观念;第三,损毁了公安机关的威信,疏淡了警民、干群关系;第四,侵害了法律精神的根基——公正与正义。一次不公平的执法活动,其恶果甚至超过数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就现行的法律体制而言,完善法制固然重要,但防止执法不公却更重要。总的来讲,公安执法工作近几年来有了很大变化,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

执法形象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执法公正问题的认识不足。有人认为,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就是执法公正了。这种观念是需要纠正的。另一种错误观念是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和片面地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另外,有的执法人员把文明执法消极理解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作为的现象。

(二)少数警察执法责任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

1、该处理的不处理。表现为该报捕的案件不报捕;该劳教的不劳教;该治安处罚的不处罚;案件虽立上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作处理,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立案后不是积极去处理,而是等人来说情;有的案件填表拘留时,问题不少,人一送至看守所,却不管不问,拘留期限一到就放人,这类案件,是执法不公的一个主要方面。

2、该严肃处理的却降格处理。在查处治安案件中,该报劳教的不劳教,该拘留的不拘留,治安拘留占查处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一直在下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降格处理的问题。

3、该处理的难处理。对犯罪和违法行为本可以依法处理,却因客观外界因素的限制而不得不改变处理方式。如有的地方个别领导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干扰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使案件的办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该严肃处理的罚款处理。即以罚代刑、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审,罚款成为了万能钥匙。对已经查清的案件,一不看情节,二不看轻重,三不看社会效果,一律罚款了事。有的干警在开取罚没款中徇私舞弊,大肆贪污,“涌”出不少“公安大款”,这种行为是人民警察利用职权犯罪的最典型表现,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5、执法随意性大。主要反映在少数干警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淫秽物品案件时,不能准确把握罚款幅度,不看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一律给予最高额罚款,搞创收,设“小金库”,利用违法人员怕出丑、怕曝光的心态,大罚特罚,开口就是三千、五千,甚至上万。在此情况下,有的被处罚人千方百计找熟人说情,一旦遇到得力的说情人,办案人员大笔一挥又改成几百元,甚至全部勾消,这种处罚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

6、有的干警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简单粗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致人伤残,酿成冤案。

7、少数干部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如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收取好处费。 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存在执法不公问题的主要原因

存在干警执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有体制不顺的影响,又有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诸多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从主观上讲,既有干警自身素质问题,又有思想观念、思想意识问题,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行政干预的影响。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某些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长官意志严重,出于团体或个人利益,错误的干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行为的正确性,造成了程度不同的执法不公。

(二)体制不顺的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在人员编制、经费、设备、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执法时不得不左请示,右汇报,干警在执法中与某些地方利益、单位利益相冲突时,有的地方利用执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当地管理的现行体制,在许多方面采取卡压等手段,迫使干警秉承其旨意行事。有的干警因严格执法得罪当地负责人,被撤换、调离,以致有的干警为照顾各种关系,束手束脚,不敢大胆依法办事。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关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有些条文比较笼统,

对执法程序也不够重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留有过大的空间,对证据和程序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晰,造成警察权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不发生极个别警察徇私舞弊的问题。所以应当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少数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精神和实质理解肤浅。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近的来公安机关充实了相当一部分警力,除正规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外,也不乏之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员,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繁忙的公安业务工作使部分同志上岗前得不到相应的培训,使匆匆投入业务工作。于是“以罚代法”、“法随口出”者有之;不懂装懂,违法执法者有之;机械执法,有法不依者有之。②缺乏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处理问题时,要么畏首畏尾、互相推诿,要么只知道一味的“和稀泥”,使矛盾得到表面上的平息,并没有有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冷、硬、横的办事态度使公安队伍逐渐疏远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③在“权、钱、色”面前抵抗能力较差。公安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又处于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接触阴暗面较多,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职权,无疑使民警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重要目标。公安队伍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往往经不起考验,一旦权力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就会成为权、钱、色的俘虏,以致于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等案件时有发生。值得深思的是,在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数额很大的案件为数很少,而被烟、酒、吃、玩而诱入泥潭的则占有很大比重。可以这样说,权力、金钱、美色的腐蚀是当今公正执法的三大障碍,是公安干警执法的三大敌人。④干警个性主观上的惰性。一个人长期从事某一项单一的工作,无形当中就会形成一种惰性,应该说这也是一种自然现象。但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形成惰性,所造成的后果不敢想象。如现场晚去一步,痕迹物证就有可能灭失;证据收集不充分,案犯一翻供,就束手无策;法律文书上哪怕缺一项内容,法庭上就会成为废纸一张。公安机关处在维护两个稳定和管理治安的第一线,任务十分繁重,客观上给学法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是不爱学习才是主要因素,以致于许多法律精神没有认真消化吸收。个别干警对入党、提拔、福利待遇问题有看法就发泄在执法活动中,大搞违法乱纪或消极怠工,推卸责任,把案件能否攻克抛之脑后。

(五)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对如何建立、健全公安执法监督机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目前监督警察的机构仍然缺位,或者是监督机构分散,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即使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效力也不大。有的执法机关为完成任务,往往利用罚款作为内部收入来源,甚至下达了“抓人指标”,用这种指标打法律的擦边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所以,明知是违法行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 根据法律,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处。但遗憾的是,老百姓很少有人知道在被警察侵害时还可以获得这样的法律援助。

(六)意志以外的原因。人民警察执法不公,诸多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如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严重削弱人民警察的执法力度,也挫伤了干警秉公执法的积极性。

三、解决执法不公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执法公正必须从严治警。公安责任重,万事人为本。解决执法公正问题的关键在人,关键在从严治警。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公正观念。人民警察的公正观和社会主义公正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公正观念的核心就是维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人民警察树立公正观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客观要求。人民警察树立了公正观念,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

益,而且将有益于加快发展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

(一)加强教育,端正执法思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法律公正精神的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密切警民关系乃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需要,更是衡量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素质和公安民警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强调公正执法特别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是民众的心声,因此,要教育广大民警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彻底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思想,按照江泽民同志“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的指示精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叫响对法律负责的口号,把对党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一致起来,从而保证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执法公正的规章制度。包括办案程序制度和组织人事制度等。在这方面,我国近年来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系统向公正执法迈进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执法公正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还缺少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机制,还缺少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机制。

(三)加快执法体制改革。如何实现司法权、监督权的分离,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是一个体制问题,需要加以研究。目前主要是要理顺有关人、财、物的管理、调配等关系,使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摆脱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保障执法公正。公安机关要严格把好进人关、用人关,依法任免、考核、培训干警,采取岗位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保持干警合理流动,从而避免长期形成的复杂人事关系的干扰。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要以正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长抓不懈,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干警的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思想觉悟;要改变过去那种“重打击、轻管理,重使用、轻培训,重经验、轻科研,重自为、轻规范”的做法,组织在岗干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执法水平,向素质要警力;要引导干警向任长霞等一批先进典型人物学习,无私无畏,献身公安事业,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为己任,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此外,还要提高刑侦、治安、户政、交管、签证、信访等“窗口”行业的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廉政建设。要抓紧建章立制,堵塞有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的漏洞,同时要树榜样、抓典型,大力宣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安队伍的党性党纪教育,使每个公安干警都自觉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对于少数干警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认真地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六)建立、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透明度,推进“警务公开”,是防止执法不公的重要条件。要做到执法公正,必须加强执法监督。人民警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是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也是公平正直得以实现的保证。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现有的纪检、监察、信访、法制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合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案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尤其是对各类案件动作环节上的把关。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制,凡属重大案件或拟放人案件,必须经办案人员或有权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防止领导和办案人员个人随意拍板。要加强经常性的执法大检查活动,及早着手,防止执法不公,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赏罚分明,对思想不纯的民警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对不清除的追究领导的责任,并明确追究何种责任。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行警务公开,各级公安机关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进一步疏通信访渠道,让老百姓去介入,加强信息沟通,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和广度,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度和干警的执法状况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

衡量政绩的标准,进一步防止执法不公,保证执法活动正确进行。公民或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七)从优待警,为基层执法单位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要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在具体案件上少打招呼,少写条子,努力排除来自行政的和社会的干扰,科学指导公安机关清理执法环境。要下大决心解决好公安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增加对公安工作的投入,对公安经费全额予以保证,从经济上解决警察等执法者的后顾之忧。 当然,公安机关要顾大局,勤俭办事,将有限资金用到工作中去,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自觉杜绝铺张浪费和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

注释

1995年, 10月15日,江泽民同志为济南交警题词。

见《人民警察法》第44条。

见《人民警察法》第46条。

参考文献资料

1、周三多主编:《管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

2、魏永忠主编:《当代警察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3、张惠文主编:《警察资源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4、高新亭:《严格执法是生命线》,《人民公安报》版第2448期。

5、李云隆:《治安必先治警》,《人民日报》电子版2002年第11期

第9篇: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细则

东种发(2008)09号

种畜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乡党委、政府将于每年的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对全乡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具体细则如下:

一、检查考评范围

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检查考评内容

(一)乡评议考核内容:

结合乡上报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方案,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组织实施情况;

2、规范抽象行政行为情况;

3、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4、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5、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错追究及评议考核情况。

(二)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内容:

1、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视情况;

2、行政执法配套制度的建立及实施情况;

3、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4、执法公示情况;

5、执法监督检查情况;

6、规范性文件的收集和清理情况;

7、依法处罚情况;

8、收费情况;

9、各部门上报的专用考核目标中的各项内容。

三、检查考评方式

1、听取每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2、检查有关文件、资料、报表;

3、抽查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应诉案卷;

4、征求社会各界的评议;

5、检查上级转办、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6、抽3-5名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四、具体要求

1、检查考评从每年11月15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对各单位的考评时间另行通知。请各部门每年做好自检自查和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2、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束后,将向全乡通报考评结果,并将结果纳入乡直机关目标考评之中,实行目标管理“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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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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