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养老背景下完善养老法律制度

2022-05-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智慧养老是建立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基础之上的新型养老模式。改变了传统养老产品、养老服务下所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打破了传统民商事法律的许多相关规定,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等相关法律,对现有法律规则和法律秩序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

关键词:智慧养老;养老法律;人工智能;

老龄化和数字化是当今社会两大浪潮。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智慧养老是有别于传统养老的新型养老模式,给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注入了智能科技活力,使养老服务更加便捷,养老生活舒适度提高。智慧养老一方面造福了老年人,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对智慧科技接受度、适应性不高而导致的“数字鸿沟”也造成了某种新技术之下的不平等。智慧养老模式还打破了传统权利义务关系和传统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给现有法律秩序带来挑战。

一、老龄化背景下智慧养老发展状况

(一)中国老龄化现状

老龄社会的判断主要指标是老龄化率。联合国给出的标准是,当60岁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则进入老龄社会。2000年第5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6.96%,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3%,数据达到了联合国的标准(联合国老龄社会判定标准有两个:60岁以上老人老龄化率10%,或65岁以上老人老龄化率7%),因此说中国在两千年开始进入老龄社会。

1据2021年第7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中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2600多万,占总人口的18.70%;65岁以上人口1900多万,占总人口的13.50%,中国老龄化在迅速加深。另据全国老龄委政研部发布的报告显示,“十四五”期间,中国老龄化速度会迅速增大。预计到2022年,中国老年人口会超过少年儿童,2025年中国老龄人口将突破3亿,老龄化率将上升至20%。从2051年起,中国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

(二)中国智慧养老现状

智慧养老(smartseniorcare)指,通过智能养老设备、智能养老信息平台,向老人提供智能养老产品和服务的养老模式。智慧养老主要包括智能养老机器人的运用、智能健康监护、智能情感交流、智能清洁、智能信息交换平台等。智慧养老开创了突破传统养老倚重子女等家庭成员的新模式,主要有智慧居家模式、社区模式和虚拟模式。2013年,国家老龄委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智能化养老”概念。2015年,国务院发布《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有鼓励和推动互联网技术在养老中应用的内容。2017年,国家工信部等联合发布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和《开展智慧养老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2017年开始,民政部联合工信部和国家卫健委每年公布“智慧养老试点”名单。目前,全国共有394家智慧养老试点,117家示范企业、225条示范街道(乡镇)、52个示范基地。

2

二、智慧养老带给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

(一)智慧养老立法缺位问题凸显

和发达国家“边富边老”不同,中国老龄化是“未备先老”,老龄化速度令人猝不及防,因此相关立法就凸显出不足,智慧养老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最近一次修订在2012年,虽然新增了38个条款,但是智慧养老在我国开始于2012年之后,因此存在立法空白。并且,这部法律主要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笼统规定,倡导性、宣誓性更浓。目前,推动智慧养老主要靠政策,法治化程度不高,执行效果有限。

3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智慧养老需要进行顶层设计,通过高位阶立法,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智慧养老的健康发展还建立在一系列相关养老基础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目前,中国长护险法律制度、医养结合养老法律制度、老年人隐私和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养老服务标准化法律制度等缺位,不利于智慧养老的健康发展。

(二)对老年人数据信息隐私权保护不到位

智慧养老建立在大量老年人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应用基础之上,如果不依法保障,则会面临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目前,每年都出现因为老年人及其家属数据信息泄露,生活安宁受到骚扰,或者利用信息诈骗老人的案件。《民法典》第六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规定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不受打扰权。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应用在保护老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方面,使用场景主要是传统养老模式下的相关权利保护。在智慧养老模式下,老年人及其监护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老年人的健康信息、财产信息在互联网上以数据形式收集、传递和储存。由于互联网数据信息保护具有专业性,因此需要有专门立法加以规定。

(三)传统侵权责任法部分失灵

智慧养老给传统侵权责任法带来挑战。侵权主体更加复杂,侵权客体兼具人格性和财产性。由于智能产品的介入,侵权损害事实的认定更加困难。智慧产品有些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而进行某些行为,如果一旦造成损害,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复杂。是否确认智能养老产品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是当前学界争论的重要议题。总之,养老机构、监护人、老年人和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智慧养老产品生厂方等多方主体之间产生的侵权损害法律关系认定起来非常复杂,需要立法做出新的规定。

(四)对新型数字权利保护不够,老年人面临数字鸿沟

智慧养老科技的发展对现行法律体系的一大挑战就是,产生了新的数字权利——“数字人权”。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尚未依法予以明确和有效保护。老年人对智慧产品的接受和适应能力较差,再加上目前对智能产品的适老化设计与改造也没有强制性规定。老年人由于不会使用智能设备无法就医、缴费、乘车等问题已经在各地出现。这种信息落差,造成老人基本生活权利受损,根本上是损害了老年人的数字权利。遭遇“数字鸿沟”进而会引发“数字贫困”,让社会公平受到挑战。智慧养老新技术的发展,使一些传统法律规范在某些新兴权利保护领域失灵,有必要更新立法加以完善。

三、智慧养老背景下完善养老法律制度的路径

(一)建立从政策依赖型向依法规制型转化的立法体系

准确把握智慧养老时代与时俱进的立法要求,整合、提升现行碎片化、非系统化的相关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一整套适合智慧养老的法律法规体系。把老年人权利保障、数字公平、法律与科技共治、多主体共治作为主要的立法原则。通过立法让智慧养老更加安全可控,智能技术的应用更加合乎社会伦理道德,从而促进老龄社会共享、共治、公平、有序的发展。

(二)赋予老年人“新型数字权利”消除数字鸿沟

赋予老年人新型数字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赋予老年人平等享受智慧科技带来的各种利益,跨越数字鸿沟、消除数字贫困;另一方面则是赋予老年人享有拒绝学习使用智能技术的权利,需要社会相关方面提供替代性、适老化改造。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始注重对老年人“数字人权”的保护。在此通知精神指导下,各地的涉老设施和公共服务进行了适老化改革。同时提供线上线下服务可供老年人选择,老年人享受智能服务的便捷性大大提高,“数字鸿沟”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

(三)修改完善侵权责任编等现行法律中的涉老条款

现行法律中的涉老条款有些不适应智慧养老的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和细化。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职能养老平台以及有关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智慧养老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智慧养老平台对智慧养老产品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

4明确智慧养老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有必要设立智慧养老产品强制责任险。

5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的宣誓性、倡导性条款,如“常回家看看”条款,在智慧养老模式下,不如更加务实地引入智能方式问候等,倡导多种方式看望、关心、慰藉老人。可以在立法中规定社区智慧养老机构和平台具有监督、提醒子女通过智能设备随时关注老人的职能。

(四)建立和完善长护险等养老法律制度

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但因各种历史原因,养老保险存在较大差异。智慧养老首要问题就是资金,高档智能养老设备价格偏高,难以大范围应用。养老金有限的老年人难以享受到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养老试点大多设立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了逐渐缩小这种不公平,有必要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依法建立补充险种长护险制度。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建立该制度。日本从2000开始建立长护险制度,制定了长护险专门法,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达5次之多。通过学习借鉴,中国可以在试点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长护险法律制度。另外,中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智慧养老模式下医养结合法律制度。整合政策,明确统一标准,设立准入标准、收费指导标准等,明确侵权责任划分。制定智能养老产品法律标准,制定高龄老人康养法等。

(五)完善老年人数据信息和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

《民法典》对公民的数据信息权规定了两类不同的人格权,一是公民享有隐私权;二是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然而,现实生活中老年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很多养老机构安装摄像头24小时监控老年人,虽然是为了看护方便,但是使老人丧失了自己的私密空间。法律应该明确保障老年人享有私人空间权和私密活动权。智慧养老平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收集到的老年人个人信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权所指向的对象。智慧养老的应用,使老年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增大。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老年人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制度,促进合法收集和使用。

注释

1李志宏.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总报告[J].老龄科学研究,2015(03):4-6.

2王倩.智慧养老试点示范再启动[N].健康报,2020-07-17(08).

3粟丹.我国智慧养老模式的法律特征及其制度需求[J].江汉学术,2018(12):50-53.

4孙蕾扬,孙晶晶.智慧养老创新模式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8(07):130-133.

5苏炜杰.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侵权问题探析[J].兰州学刊,2021(04):194-208.

上一篇:BIM技术在预制装配式建筑施工中的应用下一篇:PERMA模型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