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误与突破

2022-05-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不成体系、政治层面的理论成果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研究关注点重在“化”之路径和“化”之成果研究等误区。究其原因,不外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内涵把握不准、对学术层面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成果重视不够以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多维视角观察不到位。而要突破误区,必须克服教条主义思维方式、培养独立品格的法学家及法学专业人才、创建民族化的中国法学。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误区;突破

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进一步中国化,学界的研究成果丰硕。然概览成果,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查找误区产生的根本原因并走出这些误区之困境,是确保我们能够与时俱进进行研究的关键所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的误区

近年来,学者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领域的研究关注广泛,但学界出现的认识误区会导致研究缺乏深度,对实践难有指导价值,甚至会阻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要想杜绝这些现象的发生,必须首先打破这些误区。

误区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不成体系。理论界常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很少是对法律、法学直接的论述或论证,多是散见于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等的论述之中,不是一个系统的科学体系,也几乎没有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1]其说辞远不止这些,用马克思本人说过的“法学是他研究的‘次要’的学科”,只言片语,不成体系;或者说马克思对法学并不擅长;甚至拿列宁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也没有法学来说事。[2]凡此种种,于是便有人开始质疑马克思主义法学能不能作为其中国化的理论基础,甚至有人因此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命题的成立。这样的误区越陷越深,性质也非常严重。

误区二,政治层面的理论成果(1)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目前学界绝大部分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或相关论题的成果都是研究中国共产党特别是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成果,如将毛泽东法治思想、邓小平法治思想、江泽民法治思想、胡锦涛法治思想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等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来研究。这造成一种错误认识,似乎只有政治层面的理论成果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但理论成果包含的内容远不止此。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成果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层面,只不过很少被关注,这就是应该引起理论界高度重视的学术层面理论成果研究。

误区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重在“化”之路径和“化”之成果研究。多数学者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时,不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践特性,着意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从不同角度展开路径研究;或将关注点放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后的理论成果,主要是党的领导人的法治思想上。除此以外,很少有人从其他视角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一个复杂的、多维的系统,有路径、理论、制度等多重形态。从整体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照进中国现实,与中国特有的国情相结合,生出一条条自有中国味道的路线图;同时理论上产生了一次次历史性的飞跃。此外,中国共产党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推行的法律制度同样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重要内容,是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维度。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误区的原因

在澄清上述三大误区之后,有必要反思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存在的更根本问题。

1.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内涵把握不准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内涵把握的准确与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能否中国化及中国化程度深浅的关键。全面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内涵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关系。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概念,理论界意见不一。主要可归为两种主张:其一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在法学方面提出的学说、观点和理论。其二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马克思主义原理和方法指导下构建的一切法律体系的总和。[3]前者称为狭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后者则是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可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从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概念中,不难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是一个科学的思想体系,该体系表达的世界观、方法论是我们一切行动的指南。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部分,自然而然携带着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血统,并将其世界观、方法论内化为法学理论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在秉承马克思主义本质精髓的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容体系。作为一套系统的法律学说,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是对传统法学的扬弃。它科学地论证了法的本质、法的根本规律、法与社会、法与国家等的关系问题,构建了一个有着实体内容的科学理论体系。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法的本质学说。马克思第一次揭示了法的本质是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表现。第二,法与社会关系。马克思从客观实际出发,论证了社会是法产生的基础。法会积极主动地对经济基础产生能动的反作用,甚至在某种限度内将其改变。[4]这种法律观与旧法学的法学无用论划清了界限,还原了法的本来面目。第三,法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认为,法是国家产生后才形成的。只有国家出现后,才能赋予法律国家强制力。除此以外,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容还有法的起源说、法的规律说、法的阶级说、法的历史类型说等,足以显示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知识的丰富性与体系性。

(3)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征。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征对准确理解其内涵至关重要。对此,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严谨的逻辑体系。从上述各马克思主义法学内容可以看出,马克思准确把握了法的发展轨迹、发展规律、与其他相关事物之间的关系以及法的未来发展归宿等,这些观点或学说之间有着不可分割、密切相连的关系,它们之间构成了一个紧密的、严谨地逻辑体系。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对传统法学的扬弃。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既有对历史上经典法学流派之精华理论的借鉴,又有对其糟粕的摒弃,科学地扬弃了历史上曾出现的所有法学流派的法学思想,确保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与正确性。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套开放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来就不封闭自我,而是开放包容,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与信仰它的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始终保持着和谐的关系。

2.对学术层面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成果重视不够

产生上述政治层面的理论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的错误认识,说到底还是由于对学术层面的马克思法主义学中国化理论成果不够重视导致的。

(1)学术层面的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许全兴教授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划分为政治层面和学术层面的中国化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应包括这两个层面。其中,政治层面的中国化成果任务是“管不管用”,而学术层面的成果任务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5]笔者认为,政治层面的理论成果的确可以解决我国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但由于其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指导法学实践可能会出现“不落地”的状况。因而需要将其转换成适合具体操作的理论,才能更方便地指导中国实践。而这正是学术层面的理论成果的“用武之地”。不仅如此,我们最终要建立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方法和架构,将中国传统优秀法文化补充进去,以便凸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民族性,这也是学术层面的成果不可取代之处。

(2)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急需学术层面的理论成果。据上述分析可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不只应包括政治层面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思想成果,还应包含广大专家学者提出的系统思想的著述。然而,自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至今,产生了一系列由党的领导人为代表的法治思想,实现了一次又一次历史性飞跃。而学术层面的理论成果几乎空白。这样的现状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远没有预期那么顺畅、那么迅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程度远远不够。为改变这一现况,当务之急是高度重视并立即行动起来,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学术层面的理论成果研究。

(3)学术层面的理论成果可以助力政治层面的理论成果更好地发展。法学是一门有着很强的独特学科特点的门类,要求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与政治层面的理论成果相比,学术层面的理论成果更显示出法学的学科特点,也更能为政治层面的理论成果提供学理支持和理论借鉴。有了它,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更为便利,升华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思想更有理论基础。

3.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多维视角观察不到位

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践和理论视角关注较多,却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视角——制度视角。这是导致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只注重在“化”之路径和“化”之成果研究产生的关键原因所在。因而,我们有必要全面理解制度成果对理论和实践成果的重要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密切联系。

(1)制度视角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维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继而进行一系列创新,产生的一个由实践、理论和制度组成的多维成果形态。该形态必然地包含了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可见,制度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维度。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出发点看,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内在要求。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选择马克思主义,是要改变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根本目的也在于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解决中国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改善中国法治实践状况。从批判的武器到武器的批判,从用马克思主义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制度建设都是最为重要的环节。[6]从这一维度出发,探微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会是一个很好的视角。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2)制度成果是连接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的桥梁,也是固化和保障二者的最好工具。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会有两个过程出现,一个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化”中国的过程,这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另一个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的过程,这是一个理论加工、提炼、创新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两个双向互动的过程中,制度成果紧紧地将两者连接了起来,成为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从理论形态向实践形态转化的桥梁。[7]它确保了实践成果可持续下去,同时使理论成果具有可操作性。制度作为一种规则,是人们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拥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容易把人们创造的各种成果当然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固化并保障起来。

(3)制度成果与实践成果、理论成果之间保持着有机统一的关系。制度成果、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整体进程中的三种形态表现。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关系。首先,实践成果是制度成果和理论成果的基础和前提。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中国化的实践基础上,才可能产生正确的理论的创新和制度的改进。其次,理论成果为制度成果拓展建设空间,为实践成果提出方向指导和思想保障。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自开始至今,形成的一系列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中国的革命、改革与建设道路指明了方向,也为该道路的正确性提供了思想保障。最后,制度成果在巩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的同时,也为二者的进一步深化和延续提供了保障。三种形态之间相互建构,统一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解决面临的法治问题,进而创新出具有中国气质的理论、实践和制度之中。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的突破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误区必须打破,才能不断深入地开展下去。要突破困境,必须克服教条主义思维方式,培养独立品格的法学家及法学专业人才,创建民族化的中国法学。

1.克服法学教条主义思维方式

教条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会成为阻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研究的极大障碍。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体系性实质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教条化。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指南,我们所要领会的是它整个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而不是其中的个别论断和学说。[8]理论工作者必须挣脱法学教条主义思维方式的羁绊,与时俱进,转变思维方式,使其变得更为科学。首先,把握马克思主义真理精髓。只有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精髓,才可能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自由驾驭,才能将研究工作顺利推向前进。这是破除教条主义思维方式的锐利武器。其次,在实践中创造新“教条”,摆脱教条主义思维方式。在我国实践中经过调查研究、勇敢创新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学理论,是破除教条主义的最好方法。最后,避免宏观定性思维,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针对复杂多变的法治实践现况,已经无法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单一理论或学说包打天下。[9]必须对具体法治问题、法治实践做出具体分析。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马克思主义法学,避免其理论束缚住我们的思维。

2.培养独立品格的法学家及法学专门人才

突破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困境的另一个重要方法是培养具有独立品格的法学家及法学专门人才。一要有良好的政治环境,给法学家及专门人才提供宽松的学术话语氛围。确保“只要会讲道理,我们的思想和建议符合党心、民心,符合时代的精神和中国的实际”[10],就有法学话语权。二要制定符合研究需要的培养目标。法学家或法学专门人才既要是“专家”,又要是“博学家”。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涉及中国法制史、中共党史、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法学理论等跨多门学科领域的知识,只懂一个领域难以胜任研究重任,也难以创新理论。三要培养并提升法学研究人员的创新能力。法学研究往往是从现实问题出发,利用自己的博学知识和创新能力,解决问题,创新理论,再回到实践中去,继续解决问题,再创新理论。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离不开研究人员的创新能力。为此,我们的教育体制改革应朝着如何提升创新能力方面努力。

3.创建民族化的中国法学

民族化的中国法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创新,也是破解理论研究误区的最好方法,更是中国法学追究的目标。为此,要做到:

第一,坚持马克思主义,保持马克思主义血统。创建民族化的中国法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保持马克思主义血统,做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治成果马克思主义化的有机统一。[11]第二,用中国语言,直面中国问题,成就民族化的中国法学气质。民族语言就是民族精神,用中华民族特有的语言做中国法学研究,切忌言必西方论调,行必西方模式。当然,不是说西方的都不好,但我们要做中国式研究,就要大力走中国语言路,创新中国风格的范式,出中国印迹的研究成果。第三,吸纳人类优秀法文化和最新科研成果,显示中国法学的气度与活力。民族化的中国法学不拒绝一切人类优秀法文化和最新科研成果。从中国古代的孔夫子到孙中山,从西方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到今天的各法学思潮,尽管时代不同、观点各异、局限性也有,但只要对法学研究有合理参考价值的,都要欣然接受。另一方面,对于世界上最新法学研究成果,要以谦虚、开放的态度对其进行全面而具体的研究,对其合理性和局限性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然后,以此为基础,更好地创新法学理论,使中国法学保持海纳百川的气度和生气勃勃的活力。

参考文献:

[1]蒋晓伟,刘旭光.关于法学领域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1(9):58-65.

[2]吴永泉.试论马克思的法学体系及其特征——兼驳马克思法学体系否定论[J].福建论坛,1990(11):60-64.

[3]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2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88.

[5]许全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政治层面和学术层面的区分[J].理论前沿,2003(18):17-18.[6][7]张艳娥.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成果的制度形态[J].湖北社会科学,2012(9):5-8.

[8]刘士义.与时俱进,必须克服教条主义思维方式[J].新视野,2003(3):37-38.

[9]尹宝虎,李红.社会科学研究应克服“左”“右”两种教条主义[J].理论前沿,2009(24):20-22.

[10]李步云.法学家要有独立品格和勇气[N].法制日报,2013-01-29(9).

[11]李龙.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J].法律科学,2012(3):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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