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并购和股权转让

2022-07-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股权并购和股权转让

股权投资和并购浪潮

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经济增长不仅仅依托于实体经济的发展,虚拟经济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金融作为虚拟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未来对于经济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股权投资和并购是未来中国乃至世界的金融发展趋势。

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消费、投资和净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三驾马车中对于世界大部分国家而言,投资起到的作用往往是最大的。首先,消费对于经济的拉动效果较为缓慢和持久。以美国为例,每年经济增长率绝大部分来自于消费的贡献,但是总量也只有2%~3%;对于中国,2013年之前的经济高速增长消费也只是贡献了很小的部分。其次,对于净出口而言,很多国家都是逆差,无法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中国之前主要依靠净出口拉动经济高速增长,但是现在劳动力成本低廉的比较优势逐渐丧失,使得净出口这架马车的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大幅减弱。从而,投资这架马车的重要性就更好地显现出来,世界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增长都是主要依托于投资的拉动。以中国为例,从最早的重工业投资,到后来的加工制造业的投资,再到房地产投资,以及股票市场和资本市场投资,最后到近年的股权投资,投资对于经济增长的拉动效果非常明显。未来从大趋势上看,股权投资会成为较为长期的投资模式。

美国的股权投资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美国开发西部过程中建立石油开发企业和铁路企业热衷的投资活动,这些投资活动对资本的需求都远远超过了个人或家庭的资金实力,这也促进了股权投资在美国的发展。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开始出现现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当时美国出现大量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很难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在这种背景下,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拉尔夫·弗兰德斯和被称为“创业投资基金之父”的乔治·多里特共同创办了“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ARD),目标之一是设计一种“私营机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缺口”问题,同时希望这种“私营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与管理服务,这样“创业投资基金”随之形成。ARD的成立标志着有组织的专业化管理的股权投资崭露头角。ARD成立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对缺乏大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工具的担忧。因此,ARD的创立者们希望通过ARD实现两个目标: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种非公开的融资工具;二是不仅要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还要致力于提高其管理水平。像ARD这样的机构就是股权投资的一大主体——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目前,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如凯雷(Carlyle Group)、黑石(Blackstone Group)等公司以外,很多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甚至保险公司设立直接投资部或者设立单独的资产管理公司等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如高盛(Goldman Sachs)、麦格理(Macquarie)、汇丰银行(HSBC Bank)、JP摩根(JP Morgan)等都开展自己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除此之外,很多著名的跨国公司也开始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自于跨国公司内部,主要为跨国公司自身的战略规划和投资组合服务,如通用电气资本公司(GE Capital)等。美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银行体系规模相当,很大一部分贡献都是来源于私募股权基金,而且通过这些私募股权基金帮助美国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解决了很大一部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帮助美国的中小企业实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投资的发展,从而持续拉动了美国经济增长。

同时,股权投资往往伴随着企业的兼并与收购,因此未来兼并与收购也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纵观世界金融发展脉络,大多数国家都是金融寡头控制经济的金融模式,而这些金融寡头无一例外都是兼并与收购的杰作。以美国为例,纵向从早期的钢铁行业并购大王卡内基家族到石油行业并购大王洛克菲勒家族,再到金融行业并购大王摩根家族延续了金融寡头的经济结构;横向依托于股权投资和兼并与收购出现了一批金融新贵,通过对中小银行和产业并购出现了像富国银行、花旗银行、高盛、黑石等并购产生的国际化大型金融机构。大多数经济体的发展都是从产业资本的原始积累,到后期的利用资本和金融工具快速发展,即通过私募股权基金的介入扩大经营范围和业务规模,直到最后通过大规模兼并和收购以及资本运作实现以金融为核心的股权投资帝国。美国的并购历史,从早期的同行业间的横向并购,到后期的产业上下游的纵向并购,再到后面的混合并购以及跨国跨产业并购,通过企业并购的方式,产生了一大批世界500强的企业,也正是因为这一大批企业,垄断了世界上大量的核心技术和人才,创造出极大的进入壁垒,使得其他国家和企业无法超越,才可以支撑美国经济一直保持世界第一的位置。

正如三国演义中说:话说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对于目前中国而言,已然到了分久必合的时代,大规模股权投资浪潮和并购浪潮已经悄然来临。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并购市场共完成交易1232起,较2012年的991起增长24.3%;披露金额的并购案例总计1145起,涉及交易金额共932.03亿美元,同比涨幅为83.6%;平均并购金额为8140.02万美元。一方面,因为中国绝大部分企业的融资来源于银行贷款,银行体系占据金融的大部分江山,但是这种方式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银行无法解决。所以,中小企业急需另一种依托于市场化的融资模式,而股权投资可以很好地解决银行无法解决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股权投资有效利用和分配了金融资源,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同时,保证了投资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是双赢的模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国际级大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之后的企业并购的模式,可以优化同行业企业资源,形成一些中国自己的世界500强企业,提升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实现。

针对股权投资和并购,政府在政策上给予了极大的支持。首先,对于股权投资行业,政府管制将进一步放松,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制也将进一步完善,交易结构更加灵活。国家鼓励全民创业,本身就是对股权投资的支持和鼓励。资本市场不但是股权投资退出的平台,同时更是股权投资机构融资壮大资本力量、实现自身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舞台。其次,随着利率市场化等宏观金融政策的推出,商业银行的并购浪潮会随之而来,伴随的是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和壮大,如安邦、平安等金融航母的启航,金融集团主导经济的时代即将到来。最后,政府在一带一路区域运用的PPP模式,以及大力推行的混合所有制,都在强调未来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项目中市场化运作将变成主要模式,从而私人资本对于政府项目的股权投资也会进一步深化。

中国目前股权投资的主体是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对于GDP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极大,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第四极,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兼并与收购就成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如何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归类和辅导成为很重要的问题;同时,对于投资方,无论是PE还是VC乃至天使投资人,如何通过市场化的方法支持和鼓励他们进行股权投资,以及合理有效地做好企业的兼并与收购也都是很重要的问题。(作者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硕士生导师) □

作者:于宁

第2篇:私募股权并购基金发展研究

国际并购基金的发展起源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和国际并购浪潮的推进,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悄然兴起,经过了80年代的喧嚣和90年代的沉寂后,在21世纪初从西半球重新崛起,并一举成为最具影响力的金融投资模式。在此期间涌现出一批专门从事并购交易的机构和著名人士,如KKR、黑石集团、凯雷等,如今这些公司仍然在发挥他们的人员优势和运作优势,逐渐凸显出了他们作为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世界霸主地位。

由此看来,随着美国的几次并购浪潮,国外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壮大,在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相比之下,我国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发展滞后了许多,因此对于并购基金发展历程及各阶段的特点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并购基金的产生

(一) 经济背景

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联邦所得税率与资本收益税率之间差异较大,相比而言,美国联邦所得税率偏高,而资本收益税率偏低,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股票市场的繁荣。

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涌现出很多金融家和投资银行家,也产生了大量金融工具。

在资本市场的各个领域——无论是证券承销、投资管理、并购咨询还是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家都起着相当突出的作用。他们创造了大量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技术,使新型金融工具层出不穷,改变传统业务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前沿的交易技术被广泛采用,这些创新都为并购基金的兴起提供了充分的金融市场环境。

20世纪70年代及80年代初以美国为主导的世界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长期利率的下降,债务融资更具吸引力,并且随着放松管制以及世界范围的私有化运动的开始,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出现了极高的状态,垃圾债券开始兴盛。垃圾债券对并购基金的杠杆收购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后来杠杆收购成为了并购基金的核心,也是20世纪80年代并购基金大量产生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二) 并购基金的产生过程

并购基金的真正产生是由一个私人合伙的小公司促成的,就是Kohlberg kravis Roberts (KKR),它始建于1976 年。当时,三个不安分的投资银行家离开了贝尔斯登的企业金融部,筹集了12万美元建立了他们自己的合伙企业—KKR。杰里·科尔伯格(Jerry kohlberg ) 、亨利·克莱维斯(Henry kravis) 和乔治·罗伯茨(George Roberts )分别在纽约和旧金山开设了两个办事处,从那里他们向银行和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用许多投资者已十分熟悉且业已炉火纯青的、由“鞋带交易(Boot straps)”发展起来的用债务收购小公司的技术进行企业并购。

KKR成立的时候,美国经济正处于长期扩张期,迎来了以资产剥离为主要特征的第四次并购浪潮。与前几次并购浪潮相比,第四次并购浪潮的规模远远超出前三次,在交易金额上更是达到了空前的程度。这也为并购基金在80年代的风靡奠定了基础。

二、并购基金的发展

(一) 并购基金的兴起

80年代中期由于“垃圾债券”的发展,以高杠杆融资的收购达到了空前的高潮,美国公司中将近一半接到了被收购的通知。其中,并购基金的高收益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纷纷进入。例如,美林l985年筹集了4亿美元的并购基金,以后增加到15亿美元;摩根斯坦利1985年的并购基金为3000万美元,1988年增加到16亿美元,1989 年达到20亿美元。

由于众多的重量级投资银行的加盟和合作,以及大规模的垃圾债券融资,导致并购基金的交易规模越来越大, KKR也从70年代的友好并购行为发展到80年代中期以后的对巨型上市公司的大规模杠杆并购,单笔杠杆收购交易规模记录不断被打破。1985年,KKR完成的当时最大的一笔杠杆收购交易为10亿美元。1988年,KKR联合摩根斯坦利、美林和 Drexel Burnham Lambert 以248亿美元对RJR Nabisco公司实施杠杆收购标购,交易金额占当年杠杆收购交易总金额的1/3 。在248亿美元的融资中,KKR领导的股权资本只有15亿美元,只占全部融资的6%;债务融资为233亿美元,占全部融资的94%。

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期,可谓并购基金设立的辉煌时代。此年间,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黑石集团和素有“总统俱乐部”之称的凯雷集团相继成立,并在此次并购基金的兴起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中,黑石集团以高回报率著称,它于1985年创立,创始人是彼得·彼得森和斯蒂芬·施瓦茨曼,草创之机,黑石集团只有40万美金的资产,英国保诚保险公司的副总裁给与他们第一笔起步资金——一亿美元。他们的第一笔交易是USX,一家因为罢工受到重创的钢铁、能源集团,这家公司急需增加现金流,同意将其物流业务51%的股份卖给黑石,收购价格是2500万美元,后来黑石出售这个部门的时候赚了将近6亿美元, 他们赢得了第一桶金。值得注意的是,在恶意收购非常普遍的上世纪80年代,黑石确立了一个非同寻常的规则——友好收购,并且这个规则一直保持到现在。

凯雷集团是由史蒂芬·诺里斯(Stephen Norris)在1987年设立的。由于设立人深知并购基金的发展要有良好的政界网络的帮助,所以他找到了前总统卡特的助理大卫·鲁宾斯坦(David Rubenstein),自此凯雷作为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正式起步。但是早期并不成功,直到1989年,美国前国防部部长弗兰克·卡路西(Frank Carlucci)加盟,为这支并购基金注入了强劲的力量,于1990年促成了凯雷在国防工业中的一项重大投资——从美国陆军那里赢得了200亿美元的军火合同 ,自此凯雷集团真正成为了全球知名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

(二) 并购基金的沉寂

90年代初期的两年间,以美国和欧洲为首的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进入了一个经济衰退时期,高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率与高赤字并发,经济增长缓慢乏力,甚至出现负增长。 与此同时,一场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新科技革命浪潮成为这一时期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所以至今我们都还在说经济衰退催生技术革命。此年间,互联网技术和生物技术的异军突起使风险投资逐渐占据了舞台中心,经济的衰退和新技术的崛起使并购基金市场盛极而衰,急剧萎缩。

(三) 并购基金的复兴

1993~1995年期间,由于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市场的低利率环境、股票市场的繁荣及监管的放松、高收益债券市场规模的重新活跃,催生了并购基金的迅速复兴,其中资本市场的繁荣是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成长的坚实土壤,据初步统计,私募股权并购基金55%以上的收购项目依靠再次IPO实现资产变现。

此年间,一系列至今如雷贯耳的并购基金纷纷注册成立:1993年德克萨苏太平洋集团由三位创始人创立,1995年,橡树(Oaktree Capital Management)基金于洛杉矶成立。与此同时,传统意义上的众多风险投资基金、政府主导下的产业投资基金也纷纷开始转型,如:华平、英国的3i公司,也都将自己的业务范围由早期的种子基金逐渐转到并购基金领域,自此,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经历了几乎无间断的、不可思议的欣欣向荣——外部资金充裕,源源不断进入;内部活力十足,投资品种不断增加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私募股权并购基金通过普遍执行多产品跨区域的商业模式,彻底改变了这一行业原始的运作状态,使其投资规模迅速扩张到全球。

KKR在并购基金中仍然处于龙头地位,其1999年管理的股权资金规模达到92亿美元。传统行业,特别是工业、消费品等行业继续受到并购基金的青睐。但同时,从事收购的公司所面临的环境与80年代差别很大,并且更富挑战性。参与这一次兼并浪潮的并购基金都着眼于战略利益,以占有更大市场份额,提高公司效率,和夺取核心产业价值控制权等为主要动机。他们在集中精力搞好主业的同时,选择行业相关或能与之形成互补优势的企业合并,并且将与企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部门剥离掉。

同时,第五次并购浪潮的推进使并购基金这个行业的成熟和专业化程度提高,同时不可避免的是平均行业收益急剧下降,这使90年代从事收购的并购基金不可能实现早期杠杆收购获得的超常收益。对此,KKR 的Mike Michelson这样说道:“收购变得更为公司世界所接受。我们 80 年代所做的一切,现在整个商务世界都在做”。

随着国际市场上并购基金交易的日趋活跃,我国具备一定规模的并购基金开始逐步设立。2002年,中信资本和鼎晖投资先后成立,自此,中国才真正有了规范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并开始在并购市场上小试锋芒,中信资本主要专注于消费品和装备制造业,鼎晖投资专注于日用品消费、电信通讯、环保节能等领域的中后期项目,偶尔涉及成熟的网络产业。相比而言,国际顶级并购基金对行业的选择更加多元化,可见其在各个行业的管理人才储备比较可观,这也是我国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一大发展瓶颈之所在。

(四)并购基金的鼎盛

国际投资银行界认为始于2004年的空前繁荣的并购创造了第六次并购浪潮,并在2006年达到创纪录的高峰,全球并购总额达到4万亿美元。20多年的发展使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规模空前壮大,在规模壮大的同时,私募股权并购基金在全球市场上的交易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加(见附表1、2)。此前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更多的是特立独行或者说边缘人,自第六次并购浪潮开始,越来越多的世界顶级商人加入了这个行列,使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群体迅速壮大,比如:通用电气的传奇领导人杰克韦尔奇(Jack Welch)现在是Calyton,Dubilier & Rice的合伙人,曾经拯救了IBM的郭士纳在凯雷担任主席,他们卓越的金融运营能力,在成熟行业中的不凡贡献,使私募股权并购基金脱离了一贯低调的姿态,逐渐声势浩大。

在这一次并购浪潮中,国际知名的并购基金开始大规模参与跨国并购,推动了产业资源的全球重新整合,加快了全球产业更新换代的步伐,同时杠杆收购的并购方式被运用得炉火纯青。

三、金融危机以来并购基金的现状

据近期数据表明,2007年的确是近几年私募股权基金在亚洲投资最为鼎盛的时期(图1)。

2007年中旬,美国次贷危机初露端倪,2008年9月,次贷危机全面爆发,瞬间造成失控的局面。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一些全球知名的金融机构面临严重亏损或破产的局面,国际并购基金的交易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KKR表示,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一个季度,其利润为3.5亿美元至3.7亿美元,资产为508亿美元,下滑了16%,截至2008年上半年,KKR亏损了近1200万美元。2003年至2007年,全球私募股权并购基金每年投资收益约为140亿美元,现在大概为30亿美元,是以前的20%左右。

另一个方面,拿并购基金的数量和资金募集方面的数据来说,以欧洲市场为例,并购基金的数量和总额从2007年62只基金共募集565亿欧元缩减至2008年53只基金共募集440亿欧元,英国被并购企业数量减少了39%,北欧地区企业减少34%,法国与荷兰地区企业减少32%。可见,金融危机引起的经济萧条对并购基金的交易量影响还是很猛烈的。但是有一点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就是即使金融危机摧毁了一些国际知名的投资银行,但是这些投资银行内部的部门还有其他途径的存活方式,如雷曼兄弟旗下的商业银行部门就打算转型为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将管理价值约340亿美元的资产。所以,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竞争只会越来越激烈。

金融危机已经历时近两年多了,这两年多以来,交易缔造者们一直在搜索市场触底的迹象,新兴国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注意。据2008年数据统计,私募股权并购基金在亚太地区(除日本外)的投资达到95亿美元,中国和印度成为并购基金投资最活跃的地区,占亚洲交易宗额的80%左右,同时中印两国的交易笔数分别达到318笔和267笔,同样雄踞亚太各国之首。与此同时,国际一流的私募股权并购基金逐步确认了中国在未来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并正在以越来越紧密的步伐陆续进入中国市场淘金,凯雷投资集团已经明确表示,将通过建设专业团队加大在华业务扩张力度,进一步显示了它对目前仍然动荡但是前途光明的中国私人资本运营市场的信心。

然而,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在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障碍,如凯雷收购重庆商行、徐工机械等失败案例,凸现了外资企业在华收购所遭遇的困境,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文化冲突,所以这些顶级并购基金开始探索另一种途径曲线入住中国的并购市场,即与我国本土的股权并购基金合作进行企业并购。对于我国并购基金来说,这可谓一把“双刃剑”,因为在合作的过程中本土的并购基金可以学习到更先进的并购理念和运营模式,在未来对企业的战略管理过程中可以领略高效的、极具创新力的整合模式,对我国并购基金的长远发展以及走出国门有着重要的作用。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方式为国外并购基金对中国市场的开辟提供了便利条件,因为本土的并购基金更能深刻领会本国的政策形势和企业的经营特点。那么在发展壮大国外并购基金在中国的市场的同时,相当于增加了我们对手方的竞争实力,注定了未来竞争的残酷局面。

2009年,我国共有3支并购基金完成募资,合计募资22.99亿美元,与2008年相比,并购基金新募基金数减少了4支,新募资本量锐减85.9%。可见金融危机对并购基金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2009年国内并购基金的活跃程度并没有到恢复到2008年上半年的水平。但是即使这样,相比美元基金,人民币基金表现可谓强劲,新募基金数和募资额双双超过美元基金,首次主导市场(图2)。

四、结论

不容置疑的是,未来并购基金的市场空间巨大,面对日趋繁忙的全球并购市场,我国的并购基金如何在全球并购基金的竞争中取胜是一个很艰巨的问题,这也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并购讲究的是知己知彼,必须彻底了解对方的情况,才能百战不殆,目前金融危机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广阔的市场,资产价格相对低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掉以轻心、放松警惕,很多失败的并购都源自收购之后对企业的整合不成功,这就要求在并购之前必须要彻底了解对方企业的情况和制定合理的战略计划、退出机制。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决定了我国私募股权并购基金的运作相对保守,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我国几家大型并购基金几乎没有过失败的案例,为未来稳健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坚实的根基。但同时我国并购基金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如并购基金高端人才储备及经验相对不足、融资途径仍然相对匮乏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面对着金融危机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我国并购基金要更加深刻的剖析自身、强化自身,在并购交易一触即发之时,充分利用本土化优势,发挥出我们最大的潜能,在成功并购整合本土企业的基础上走出国门,逐步跻身于世界顶级并购基金之列。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作者:裴 力

第3篇:公司股权收并购法律风险及其防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并购逐渐成为各类企业自身发展与壮大的主要途径之一,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方式有利于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虽然并购能够为企业带来高收益,但其是一项非常复杂、技术性高以及高风险的投资活动。本文重点对公司股权收并购中的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同时提出防范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关 键 词】股权收并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置换以及资产出售与购买等活动促使公司股权、产权或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影响并控制其他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通过股权并购实施战略充足,朝向多元化经营方向前进,同时发挥经济与财务之间的协同效应,快速扩大公司核心竞争力,以获取跳跃式发展与竞争优势。民营与国企实施并购的主要目的就是做大做强以及改制重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也要并购,中国企业走出去更要并购。但在并购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有效防范与应对这些问题,需要专业人员对并购风险与防范措施具有正确认识,基于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设计最合理、有效的并购交易方案。对此,企业家与经营管理人员就要加大重视力度。

一、公司并购概述

企业并购指某家企业通过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购买获得其他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股权,取得企业经营控制权的经济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并购可划分为两种,分别是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1]。股权并购指个体公司作为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公司权益交易,让并购公司成为被购公司的控股人。这种投资行为具体表现为股权受让、公司合并以及增资入股等等模式。资产并购是指并购公司对被并购公司的资产方式,以获取被并购公司的业务,并取代该公司市场地位,以实现并购目标的投资模式。股权并购交易标指股东持有的被并购公司股权,资产并购交易标指被并购公司的资产。二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在并购中的风险也不相同。其中股权并购要比资产并购风险的风险更大,复杂性更高。因此,发现并有效防范公司股权并购中的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二、公司股权收并购中的法律风险

(一)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在并购实施前期准备阶段的决策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决策不确定性增加,主要是目标公司的选择与自身能力评估方面的风险[2]。客观原因上,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的理解是有限的,以至于双方获取对方的信息不对称。主观意识上,并购公司对自己的并购实力与动力等认识模糊不清。

(二)融资风险

公司并购需要大量的资金,筹资不当,一定会对公司资本结构与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财务风险增加。并且,足额的资金筹集才能确保并购工作顺利进行。由于筹资方式差异性,融资模式可分为两种,分别是权益性融资与债务性融资。通常情况下,公司要通过负载筹资方式长期借款,但银行信贷资金没有公司并购信贷项目,所以公司负债筹资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支持[3]。债务性融资指并购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但这种方式融资成本低,时间较长且筹资额度有限。权益性融资,普通股是企业筹资的基本方式之一,但利息负担的不稳定,使得风险降低。但资金成本高无法享受纳税利益。公司内外部资金渠道在短期内是否筹资到所需资金关系到并购的成功与失败。

(三)管理权移交风险

投资公司不仅要取得并购目标公司的财产权,还要取得管理权。倘若并购后的管理权移交不顺利,也会对投资公司产生风险。参考以往公司并购事件来看,以下内容是会影响管理权移交不顺畅的主要问题:第一,股权出让方按照公司相关章程不具有目标公司管理权[4]。公司章程中没有对控股股东赋予单独行使管理的权利,并购后投资公司也就无法行使管理权。第二,并购过程中与目标公司存续股东就公司管理问题未达成一致。股权转让时出让方退出目标公司,投资公司对其管理权受到目标公司存续股东的制约。第三,小股东利用与员工之间关系企图控制公司。具体表现为小股东与公司员工抱作一团,而投资公司是外来人员,对于公司内部情况并不了解,也就对他们没有办法。这些都会让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受限,使得管理工作非常不顺利。

(四)整合风险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公司并购的动机之一。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投资公司在完成并购之后,要与目标公司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实现协同。投资公司获得目标公司经营控制权只是并购中的第一步骤,之后还要对并购的公司进行整合发展,该环节风险较大,整合不当以往潜在的方向会快速爆发,公司很难应对,最终会导致并购失败[5]。

三、公司股权收并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做好并购项目立项工作

投资公司选定目标公司之后,就要做好项目立项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查、策划与谈判工作。投资公司首先要对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了解,通过工商档案调取以及合作等方式对目标公司开展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内部所有情况,如有形无形资产状况、股东构成以及变更等等。再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项并购项目,决定立项之后,就要着手开展调查工作。

(二)审慎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开展前,要聘请高水平、高专业的中介机构。因为并购的专业化要求非常高,重大且复杂的并购项目,并购方在信息、人员以及专业知识等方面具有局限性,无法独自完成,因此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认识参与项目审计、资产评估以及尽调工作[6]。而这些人员在并购中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起到重要作用。如律师主要对并购合同的起草修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以及参与并购谈判等工作内容负责,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同时,减低交易风险。

(三)审慎制定与审查法律文件

投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并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尤其在条款支付、交割条款等关键内容,并根据这些内容修改目标公司章程或重新起草新章程。并购协议中有四项条款是并购交易安全的主要内容,如第一类是对条款的陈述与保证。第二类是现状条款的维持。并购协议签订至履行交割之前,双方都要维持公司现状,不得擅自修改章程,不得出售、转移、抵押资产。第三类是条款分担的风险。并购交易的谈判其实是双方规避风险或转移风险、分担风险的过程,明确双方承担风险的范围。第四类就是违约条款。在违约责任追究期间,防治无法落实违约责任情况的产生,并购方提出提存条款的设置,就是在第三类条款风险分担中增加并购价款,在违约责任追究时使用。

(四)做好整合工作

并购合同签订之后,才算是进入并购整合时期。该时期内,并购公司要根据目标公司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以及企业文化的差异性等内容,制定合理、科学的整合方案[7]。如并购后双方企业文化融化步伐的加快,经营理念、团队精神要存在一致性,制定可操作、可行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并安排专业管理人员与管理团队积极开展各项业务、管理活动,确保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快速步入正轨。

四、结语

总之,公司并购是一项难度较高、非常复杂的工作,从客观角度来看存在上述法律风险与隐患。并不所有并购都会为公司带来最大经济效益的增长。根据调查统计得知,我国有近55%的公司并购行为最终是失败的。由此可见,公司并购活动的开展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而风险的发现与及时防范則是公司在并购活动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实践中要对这些风险科学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具体并购对象具体分析,以此规避并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制定并购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基于公司发展实际情况与并购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结合并购成功经验与方法,以公司价值增长为目标,确保并购顺利进行与实现,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家美,潘潇.浅析企业并购风险及其管控[J].财讯,2018(13):108.

[2]吴晨明.浅谈企业并购中的若干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铁路采购与物流,2012(5):59-60.

[3]王家美,潘潇.浅析企业并购风险及其管控[J].财讯,2018(013):108-108.

[4]何靖华.企业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分析及其防范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3):40

[5]刘俊海.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J].法学论坛,2012,27(2):31-39.

[6]宫艳艳.新时期企业并购风险及防范再思考[J].财经界,2019(11):62.

[7]李为.浅析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与风险控制——以华为收购3Leaf一案为例[J].广东经济,2017(8):62-63.

作者:范贝蕾

第4篇: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之选择

一、法规适用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对于外资并购领域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必将对今后的外资并购产生重大的影响。

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未上市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的并购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在新规定中,对于外资并购,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为股权并购,其二为资产并购。那么,作为企业,如何选择并购方案呢?这需要对这两种并购方式进行具体的解析。

二、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方案解析:

l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优点:程序相对简单,并能节省税收。

弊处:债权债务由并购后的企业承担。有潜在债务风险。但可通过协议尽量避免。

l资产并购

资产并购, 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优点: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

弊处:(1)税收有可能多缴,

(2)需要对每一项资产尽职调查,然后就每项资产要进行所有权转移和报批。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

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程序

l股权并购的程序:

1.双方签署并购意向书;

2.收购方指派律师对被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双方共同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为交易价格之参考依据;

3.尽职调查满意后,双方签署最终的股权转让协议

4.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应手续。

5.结束整个交易。

l办理上述第4项股权变更登记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0)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1)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13)并购各方对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如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另行达成协议的,则需提供该债权债务处理之协议。

l资产并购的程序:

资产并购大体程序以及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基本与股权并购相类似。不同地方在于,由于资产并购涉及所有权转移手续,因此,就每项资产,均需要进行所有权的转移与报批手续。并且,资产并购获得审批后,收购方需要以并购后的资产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四、结论

根据上述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方案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选择并购策略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需要考虑目标公司对于并购方的价值,是其资产本身还是其他的因素,如无形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等资源,如果吸引并购方的,非其固定资产本身,从这一点而言,股权并购优于资产并购。

(2)从需要花费的时间来看,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的时间更多。

(3)股权并购有潜在的债务风险,虽然部分风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回避,

(4)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股权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并未有额外收入,因此目标公司在此情况下不存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而在资产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因有收入,因此,有可能会存在就转让增加的价值而发生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情形。

而具体采用何种并购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5篇: 股权并购框架协议

甲方(收购方):xxx 乙方(转让方):杨宗强、金文准、张利华、宋新星 丙方(目标公司):主公司-武汉中醇化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 附公司-武汉中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中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丙方代表:杨宗强

本协议于二零一二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武汉签署

本协议于二零一二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武汉签署:

甲方(收购方)代表:xxx 乙方(转让方):杨宗强、金文准、张利华、宋新星 丙方(目标公司):主公司-武汉中醇化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 附公司-武汉中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中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丙方代表:杨宗强 鉴于:

1、 乙方是丙方的合法持股股东,持有丙方全部的股权;

2、 甲方有意对丙方进行投资,成为丙方之合法股东。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甲方。 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转让丙方股权于甲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作为甲、乙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依据。 释义:

本协议未作特别解释时,以下用语释义如下: 签署日: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框架协议的日期 预计条件成就日:指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日期。

第6篇:股权并购讲义[推荐]

讲 义 稿

第一部分 公司内部治理理论

一、有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暨委托代理理论历史发展脉络

1776 亚当〃斯密 《国富论》——首倡公司治理问题

最早注意到公司治理问题的是亚当〃斯密。

1923年,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制序的经济研究》

明确指出公司所有和控制相分离的现象,把这种现象称为“缺位所有制”理论。

1932年,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

首次明确提出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1966年,R 〃拉纳,《1929年和1963年最大200家非金融公司的控制权与所有权》以实证材料揭示了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进一步验证了Berle和Means的结论。

1981,威廉姆森,《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

美国经济学家奥立夫〃威廉姆森在其篇幅宏大的论文《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中指出:公司制最重要的特点有两个,一是责任有限,二是股权的可转让性。此理论构成了公司股权收购的基础理论。

1987,钱德勒《看得见的手 — 美国企业管理革命》

钱德勒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同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所以,公司治理结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两权分离理论

两权分离理论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它是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伯利、米恩斯和钱德勒等。

二、公司治理含义和基本模式

(一)含义: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称为公司统制,香港则译为公司管制。公司治理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经济学文献中的时间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英国经济学家Bob Tricker在1984年出版的《公司治理》一书中,首先论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狭义上,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广义上,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公司治理模式

因各国金融体制、股权结构、市场约束、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学术界通常把公司治理的模式分为英美一元制模式和德日二元制模式。

1、英美单层制公司治理模式

英美模式单层制(又称一元制)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CEO和高管层。

董事会集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与一身,监督职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

公司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不分离。

其典型特征就是各相关利益主体依赖外部市场体系对企业进行监控,体现了股东中心主义。

除美国、英国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也采用了这种模式。

2、德日双层制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双层制公司内部治理模式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实行共同控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设立监事会来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来自公司的股东和公司职工,对公司经营进行共同监督。

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与监督董事不能兼任;

在日本的公司治理中,公司的监督职能则由独立监察人行使。

3、中国公司治理模式

过去50多年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由长时期的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曲折历程。与整体经济制度发展相适应,中国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978年以前的行政治理时期;

1978-1992年的计划与市场双轨治理时期; 以及1993年至今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时期。 公司化改制阶段

这一时期的企业治理改革是从建立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开始的。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12月颁布(1994年7月实施)的《公司法》为中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公司法》奠定了中国目前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框架。 中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种模式:

1、内部人控制模式

2、控股股东模式

这两种模式甚至常常在一个企业中奇妙地重叠在一起。在控股股东模式中,当控股股东为私人或者私人企业时,往往出现家族企业的现象;当控股股东为国家时,往往出现政企不分(或党企不分)的现象,国家对企业进行的大量直接干预和政治控制往往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要求相悖,与《公司法》预先设定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措施不一致。 小结:

以上为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脉络,公司治理理论的提出源于公司所有权与

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经营权通过委托职业经理人代理的方式让渡。基于上述理论形成了现代公司的两大治理模式,构成了公司并购的理论基础。针对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制定公司并购方案时须做出不同的处臵方式。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制定公司并购方案时需要考虑更多特殊情形,比如国有产权处臵问题等

二、公司股权收购理论分析

一、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基本概念

——兼并与收购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Merger & Acquisitions”,简称“M & A”。这个术语包含两个概念,一是“Merger”,即兼并或合并;另一是“Acquisitions”,即收购或收买。两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

1、兼并

——兼并泛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原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

——兼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 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合并,其中一家公司从此消失,另一家公司则为存续公司【A+B=A】。

案例: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 新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另外一家新的公司,新公司成为新的法律实体,原有公司不再保留法人地位【A+B=C】。

2、收购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营业部门或股票,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

——收购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买方企业购买卖方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的行为。

股权收购是指买方企业直接或间接购买卖方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并根据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卖方企业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按照收购方所获得的股权比例,股权收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况。

参股收购。买方企业只购得卖方企业的部分股权。这种情况下,买方企业仅以进入卖方企业的董事会为目的。

控股收购。买方企业购得卖方企业达到控股比例的股权。买方企业以实际控制卖方企业为目的。

全面收购。买方企业购得卖方企业的所有股权,卖方企业成为买方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案例: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

3、“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兼并指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合为一体,收购则并非合为一体,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实际上,两者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

二、相关概念与“兼并与收购”的关系

1、联合

——广义的联合包括所有权的联合(新设合并)、管理的联合(如特许权经营)、资产的联合(如合作)、市场的联合(如营销协议)等。我们这里的联合仅指股权联合,即新设合并,是企业并购的一种类型。

2、接管

——指某企业原有控股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数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形。对于接管方而言,相当于收购被接管方的具有控股地位数量的股票,从而取得对被接管方的控制权。因此,接管是兼并收购的一种形式。

3、托管

——托管是指作为委托方的法人主体,通过契约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将本企业法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委托方,从而实现财产处臵权的有条件转移。受托方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才能有条件地接受委托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4、重组

——企业重组活动的范围很广,包括扩张、分拆、公司控制和所有权结构变更等等。

► 扩张活动通常有兼并收购、联合经营等形式。

► 分拆活动包括剥离和分立。

► 公司控制是指企业控制权争夺。

► 所有权结构变更指股票回购、转为非上市公司等。

三、企业并购的类型

1、按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行业关系划分  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实质上也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  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指与企业的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即优势企业将同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营销企业并购过来,以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纵向并购实质上处于生产同一种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的并购,并购双方往往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并购后的相互融合。 ——从并购的方向看,纵向并购又有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之分。前向并购是指并购生产流程前一阶段的企业;后向并购是指并购生产流程后一阶段的企业。  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指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又分三种形态:

► 产品扩张型并购。相关产品市场上企业间的并购。

► 市场扩张型并购。一个企业为扩大竞争地盘而对尚未渗透的地区生产同类产品企业进行并购。

► 纯粹的混合并购。生产与经营彼此间毫无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间的并购。

——通常所说的混合并购指第三类纯粹的混合并购。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风险,与其密切相关的是多元化经营战略。由于这种并购形态因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无直接业务关系,其并购目的不易被人察觉,收购成本

较低。

2、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同意划分

• 恶意收购:1993年,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第一案 • 善意收购:国内企业间的大多数并购

3、按收购的形式划分

• 间接收购:收购方直接收购目标公司大股东股权(平高电气)、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南钢股份)、大股东向收购人增资控股(ST筑信)

• 要约收购(中国石化要约收购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和石油大明)

• 二级市场收购(万科收购申华、HOLCHINB.V通过大宗交易增持B股) • 协议收购(大多数) • 股权拍卖(ST宏盛)

4、按支付方式

• 现金收购(杠杆收购、非杠杆收购)

• 换股收购(吸收合并、东方电气集团全面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

四、公司股权收购方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并购十分活跃,特别是股权收购方式,省却了投资人重新办公司的烦劳,同时又可以合理避税,但是股权收购方式操作较为复杂,一旦不慎,极易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1、股权瑕疵法律风险。

(1)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

一、出资不实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

三、虚假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

四、抽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2)与第三人利益相关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法律本身是不限制以

股权出质作为担保的,但如果转让设定担保的股权,对受让人来说十分不利,因为担保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3)完整性股权瑕疵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事实上股权已经不再完整,比如,表决权与利润分配权、知情权等相分离,归由不同人享有,就容易将使股权转让存在障碍,这些权利本身就可能存在争议,对受让人而言是一种瑕疵。

2、价款支付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十分慎重,在此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转让价格确定中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可以考虑首先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2)支付方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

3、股权回购法律风险。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基于协议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基于法律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这里仅指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且这种回购是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结果,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公司必须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条件、回购数量及回购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回购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 第

二、回购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 第

三、回购数量限制的法律风险。 第

四、回购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

4、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1)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72条之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也应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

在优先购买权的取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同等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 第

二、优先购买权丧失中的法律风险。

(2)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样可以达到充分保证股东权利的作用。

(3)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5、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 (1)转让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 (2)国有资产评估不实的法律风险。 (3)房地产手续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4)转让方付清所有负债的法律风险。 (5)忽视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风险。 (6)国企转让模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 (7)职工安臵中的法律风险。

6、股权转让主体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主体不应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瑕疵,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股东资格的丧失、超越转让时间的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都是主体资格瑕疵的主要表现。

(1)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出让方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

第三、隐名股东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通过协议产生合同关系。如果“显名股东”违背了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让方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违背了法律的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

7、股权转让债务承担中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3)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

8、股权移交法律风险。

(1)交割日确定中的法律风险。出让方不仅需要于交割日前办理完毕相应股权变更手续,还要为实际的股权行使创造条件,如原董事辞职。因此,确定合理的交割日期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十分必要。

(2)交接事项安排中的法律风险。

(3)股权凭证监管中的法律风险。

(4)股权变更手续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后,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也将无法发生转让的效果。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中的法律风险。股东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记名股份的取得通常以股东名册为准,不记名股份的取得以交付和占有为准。

三、公司股权收购实务操作

(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国有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将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其工作程序为:内部决策--法律

意见--报批方案--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进场披露--公开征集--拍卖可招投标--签署协议--取得凭证--产权登记。

1、内部决策阶段

(1)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处理;

(3)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4)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①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②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③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3、就产权转让事项报批

4、清产核资和审计

特别提示: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5、资产评估

特别提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公开征集

7、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交易凭证

8、办理产权登记

9、工商变更登记

(三)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流程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8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鉴于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仍然是控股并购的主要

方式,且操作有了制度化的程序,本次讲座仅对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进行实务方面的探讨。

1、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流程

第一,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此时确立了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办法》第

25、34条)。

第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收购人不得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办法》第

29、30、36条)。

第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10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告(《收购办法》第32条)。

第四,收购人如果要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予以公告;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办法》第

37、38条)。

第五,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5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收购办法》第46条)。

第六,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在收购有效期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公告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与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收购办法》第41条)。

第七,要约期满时,如果是强制要约收购,则收购人购买全部预受股份。如果是自愿要约收购,预受股份数量不足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购买全部预受股份;预受股份数量超过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按比

例购买全预受要约的股份。在要约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购买股份的过户结算,并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票的临时托管(《收购办法》第42条,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

13、

14、23条,自愿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24条)。

第八,在要约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收购办法》第43条)。

2、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股份买卖双方达成收购协议后的次日,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并通知被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12条)。

第二,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收购办法》第15条)。

第三,中国证监会在收到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收购办法》第12条)

(四)收购合伙企业流程

对合伙企业的收购本不属于本次关于公司股权收购的授课内容,鉴于陕北合伙企业较多,合伙企业收购比较凸出,放到股权收购流程中做简单的讲述。对合伙企业的收购关键在于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而且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合伙企业的收购必须对合伙企业的性质做出变更,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由收购方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购。

1、收购方与目标合伙企业进行洽谈,初步了解合伙人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目标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意见,同意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3、收购方对新设立公司的进程全程介入,并对新设立公司的股东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对公司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和评估。

4、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新设立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方以新设立的公司为收购对象进行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6、 后续的收购工作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的流程进行即可。

第四节 企业并购与律师服务

我们正处于一个公司并购事件大量发生的时代。据英国《经济学家》资料,全球并购在1990年至1998年之间总值翻了五倍,达到了25 000亿美元;至1999年,仅当的并购值即高达34 000亿美元。在中国,以上市公司收购为代表的企业并购风起云涌,公司收购成为各种财经媒种上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规范的公司收购离不开律师及其服务。律师是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之一。律师的服务直接关系着收购活动的效率与成败。

一、企业收购运作团队人员构成

1、收购方职员

收购方职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士:

项目经理:他往往由收购方高层人士或者投资与发展部门的负责人士担任。他同时是工作团队当然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全面负责收购工作,对收购方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

财务人士:他往往由收购方的财务负责人士担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他负责协调收购方的财务部门,处理收购资金的预算、筹措、调度等事宜,物色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调查、评价目标公司的财务情况,拟订接管后的资金运用计划,并负责财务事宜的交接。

管理人士:这是由收购方拟在完成收购后派往目标公司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士扮演的角色。

工程、技术人士: 营销人士: 其他人员:

2、中介机构人士

中介机构人士是收购方外聘的专业服务人士。一方面,即使是跨国公司那样的大型企业,也不可能兼备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某些方面的专才只能来源于公司外部;另一方面,收购活动中的某些工作要求其承担者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中介机构人士作为受聘服务人员,在收购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角色。中介机构人士往往包括以下种类:

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有时候也被称为财务顾问或独立财务顾问。他们的职责主要在于:统筹、协调团队工作;策划、实施并购方案;设计交易条件;设计融资方案或提供融资安排;对交易的公允性、被收购公司的盈利前景、收购活动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出具咨询意见。在实践中,财务顾问往往是公司收购的“导演”,在团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审计师:审计师负责对被收购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向收购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首要目的在于“摸清家底”,相当于货物买卖中的“看货”,因此审计结论直接关系着交易的价格。实践中,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中立性,审计师往往由收购方与转让方共同聘请,这是与律师不同的地方。

评估师:评估师负责对目标公司的价值做出专业的评定估算,其工作直接关系到收购交易最重要和最敏感的环节——作价。在实践中,与审计师类似,评估师往往也是由收购方和转让方共同聘请的,以确保其立场的中立性。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士,律师是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之一。在收购活动中,律师的职责是极为广泛的。如果说,其他中介机构人士的工作往往具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特征的话,那么,律师总是参与收购活动始终并在各个环节与工作团队的全体人员互动。

除服务范围的广泛性以及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外,律师是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一个重要的理由还在于收购团队的其他专业人士往往也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以此作为处理本专业事务的基础。举例来说,评估师或审计师要打破常规、通过个别认定法来认定某笔应收款的坏帐提取比例,往往要以律师关于该笔债权回收风险的专业意见作为依据;工程技术人士为了认定某项知识产权,也要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是法定文件清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律师的意见直接关系着收购的效率与成败。

二、律师——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

律师工作职责之一:对收购目标的尽职调查

收购方事先拟就对收购目标的基本要求,委托律师“猎头”。但在通常的作业中,律师总是在收购方初步选定了收购目标并与转让方初步接触后开始进场工作的。从这个时候起,律师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对收购目标开展尽职调查(又叫审慎调查),为收购方出具专业的调查报告,供收购方决策使用,并为收购方案的设计和收购文件的制作准备最基础的资料。

从大的方面而言,律师的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事项:

• 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过程及其合法性,尤其是注册资本的出资情况

• 目标公司的管理架构与层次、子公司与分支机构情况

• 目标公司资产(含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尤其是权证的合法性与效力

• 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情况 • 目标公司的主要契约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 • 目标公司的融资与还贷情况

• 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等或然债务情况

• 目标公司的财务制度与财务状况,尤其是应收款与应付款的情况 • 目标公司的涉讼(含仲裁)情况与潜在的纠纷情况 • 目标公司存在的违法情况与行政处罚情况 • 目标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及其纳税情况

• 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待遇标准、养老金计划以及社会保险情况

• 目标公司的商业保险投保情况 • 目标公司的环境问题及其影响 •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情况 • 目标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

律师工作职责之二:收购方案的制订

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律师是收购方决策层的当然幕僚,对于收购方案的制订可以贡献良多。什么样的收购方案风险最小?如何绕开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或财务“陷阱”?如何降低收购成本?如何满足有关法例的强制要求?如何合法而巧妙地规避操作上的法律障碍?这些问题的回答无不需要律师的专业智慧。作为商人,收购方总是把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作为律师,角色要求就是把风险控制臵于首要位臵。为此,律师在这一阶段的重要职责就是要确保收购方案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使收购方案在符合低成本、高效率要求的同时,兼具规范、合法、有效的特征。

律师工作职责之三:磋商与谈判

公司收购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交易。由于交易标的的特殊性,对于目标公司的价值往往是见仁见智。另一方面,公司收购不是静态事件,资产重组、资源整合、持续经营等等虽然发生在收购完成之后,但其规划与安排却是必须在收购环节完成的。有时候,还会出现收购与反收购的矛盾。因此,公司收购中的磋商与谈判往往是一件艰苦、繁杂的事情,交易双方往往需要经过反反复复的磋商、谈判才能最终达成一致。参与磋商、谈判,甚至作为收购方的主谈代表,是律师在公司中的重要职责。

谈判往往就意味着妥协。在出现僵局时,律师需要审时度势,适时地为客户提供收购方案的修正建议,以恰当把握谈判的进程,获致双赢的结果。

律师工作职责之四:法律文件的制作

公司收购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件。制作这些文件是律师的固有职责。双方接触伊始,律师一般要制作保密协议,以保护各方的商业秘密,消除信息提供方的顾虑;在双方达成交易意向时,律师要起草意向协议,记载双方的交易愿望、成交的基本条件与方式、并对各阶段的工作做出大致的时间安排;进入磋商与谈判程序后,律师要及时制作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巩固阶段性的谈判成果;一旦谈判成功,律师更要立即制作收购协议,并起草诸如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报批文件、股权过户申请书等等法律文书。在上市公司收购中,需由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件更多。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律师起草相应的报告书、通知书和公告

书,以满足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在签约之后,律师要起草或审订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如果收购方持股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律师还要起草要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收购协议是由律师负责制作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律师工作职责之五: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法律意见书是只能由律师制作的专业法律文件。在公司收购中,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要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交易双方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对签署收购协议的批准或授权情况、目标公司设立与存续的合法性、转让方股权的合法性与可转让性、收购的报批情况、收购协议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的情况等等事项做出明确的阐述并发表意见。若法律意见书存在瑕疵,则客户基于这种信赖而签署和履行收购协议就可能会蒙受损失,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也可能会据此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并蒙受损失。因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发表意见。

律师工作职责之六:交易手续的办理与交接的见证

股权过户登记是一项专业较强的工作,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更是如此。因此,实践中往往需要律师参与该项工作,以确保工作的效率与效力。另一方面,公司收购的结果往往是公司控股股权易手和新股东入主,这就必然引起公司经营管理权力和公司财产实际支配权的交接。交接的进展情况,不仅直接关系着收购方是否能够获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且对于目标公司能否实现平稳过渡、生产经营能否不受消极影响、新的经营管理层能否快速整合也有着制约作用。因此,交接工作往往也需要律师参与甚至见证。

第7篇: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

金斧子财富: 凡是购买私募股权基金的人都会非常关心退出的问题,因为只有项目退出了,账面上的盈利才会转化为现金。并购在私募股权当中,无疑是最受投资者欢迎的退出渠道之一。并购本质是价值投资,投资者享受的正是成长型蓝筹企业红。那么,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是什么意思?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的优势是什么?下面,就由金斧子小编与大家说说私募股权并购退出的相关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按现在

金斧子财富: 的情况看,有些并购案是不得已而为。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主要是反向并购。

私募股权基金并购的优势

私募股权基金并购的优势在于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但尚不能满足上市的条件或不想经过漫长的等待期,而创业资本又打算撤离的情况,同时,被兼并的企业之间还可以相互共享对方的资源与渠道,这也将大大提升企业运转效率。2016年上半年并购退出首超IPO,未来将会成为重要的退出渠道,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发行依旧趋于谨慎状态,对于寻求快速套现的资本而言,并购能更快实现退出。同时,随着行业的逐渐成熟,并购也是整合行业资源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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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公司并购股权转让合同书

甲方:

乙方:瓮安县高水乡香沟高岭土矿

合同签订地: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且经乙方股东会决议(见附件)乙方同意将公司的百分之九十股权转让给甲方(包括其拥有的矿山的采矿权、经营权及收益权),就公司重组相关事宜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概况

乙方全称:瓮安县高水乡香沟高岭土矿

开采方式:露天/地下

采矿权证号;C5227002010127120087780 矿区面积:1.5031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1、3018563.52,36421876.96

2、3018563.51,36422926.97

3、3017473.51,36422926.96

4、3017063.51,36421613.95

(1)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评估报告、村委会及村组补偿协议、原有矿山路、水土保持合格等有形或无形资产(附资产清单)。

二、并购方式

1、由甲方出资人民币2138万元(贰仟壹佰叁拾捌万元整),收购乙方90%的股份并取得乙方公司所有其它资产的百分之九十所有权,对新公司进行控股和负责经营管理。

2、乙方保留10%的股份,按比例共担风险,负责协助协调工作且不再投入资金。

3、本合同签订之前的债务、新公司的原股东的股本金等,都由乙方负责支付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乙方原来债务和纠纷未处理完善,影响到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和付给第三方,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乙方全力配合甲方的工作,乙方委派的协调人员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和管理,负责政府、当地老百姓的协调工作,以及变更原公司为新公司的后续工作等。

三、管理模式

1、由甲方负责经营和管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金、交通工具、设备等由甲方负责投入。

2、按照甲方制定的经营管理办法,制定的制度,出台的政策进行有效管理和经营。

3、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开采各项协调工作,完成全部变更手续的后续工作。

四、付款方式

公司的90%股权转让款共计为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捌万

元整(¥21380000.00元)。

1、第一次付款,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甲方向乙方交纳股权转让金万元整人民币。机械设备进场3日内支付万元。

2、第二次付款,在乙方办理完善其公司章程修改、股权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并完成采矿证过户及公司其它所有财产权利所有人的变更后,在三十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股权转让金万元整。

3、第三次付款,在第二次付款后的壹个月内,若无任何矿山债务纠纷而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的事件发生,则甲方在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由甲方支付乙方转让原公司的股权款额;

2、本合同签订后即时拥有乙方公司及其所有资产的百分之九十的所有权,包括对矿山的开采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3、合同签订后,乙方将矿山生产、经营、管理、销售交由甲方全权负责;

4、负责制订对矿山开采、洗选厂的建设和投入的计划及实施。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向甲方收取90%股权并购款,如在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未支付乙方股权并购款,乙方有权自动解决合同且收

回甲方90%的股份。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股权并购款不予退回,由此给乙方带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2、乙方承诺该矿山和第三方无任何抵押关系,并承担合同签订前的一切债权债务。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私下与第三方合作,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4、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提供本项目相关资料、证照、手续,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5、本合同签订后,即时、迅速地办理相关手续的变更,并依法向招商局和国土资源相关部门备案。

6、本合同签订后相关手续未变更前,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生产、经营工作,负责协调好当地政府、村民等关系,给甲方履行合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因纠纷引起矿山不能正常生产,甲方有权拒付并购款或者要求解决合同并赔偿损失。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2、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整人民币。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

如果双方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生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年日月

第9篇:股权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清单

建世纪名所

创千秋伟业

河南**律师事务所

公司股权并购律师尽职调查清单

致:

有限公司 自:河南**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5年 12月 日

鉴于贵司决定聘请我律师事务所为贵司拟进行的

置业股权收购项目(以下简称“并购项目”)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根据对贵公司本次并购项目意图的初步理解,我们需要下述的文件和信息,恳请贵公司依照下述说明予以提供,以尽快推进并购项目。再此,提请贵司注意并理解,本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仅为初步清单,在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还有可能进行调整和补充。

重要说明:

1、河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初步确定目标公司基本情况而提出本尽职调查文件清单(以下简称“尽调清单”);

2、本尽调清单上所列文件将是本所律师开展本次尽职调查活动,撰写尽职调查报告的主要依据,并作为本所律师工作底稿的备查文件。因此,恳请贵司务必敦促目标公司有关各方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和标准予以提供;

3、本尽调清单中所列各类法律文件的有关内容如有所重复,则请予以特别说明;如本尽调清单中的几个文件内容共存于一份文件之中,可将该份文件总体提供;

4、本尽调清单中所列文件,如有不明确之处,务请及时联系和咨询本所或本所指派的律师;

5、本尽调清单只是初步地列举了律师在本次尽职调查活动中所需的法律文件,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不排除要求进一步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顺颂商祺!

河南**律师事务所

1

建世纪名所

创千秋伟业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一、公司主体方面的资料(公司简介、设立及沿革情况)

1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领取的营业执照、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及经过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

2 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包括设立时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现行有效的出资协议、股东协议,以及历次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文件等);

3 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时的章程,现行有效的章程,以及历次章程的修改和补充文件); 4 除公司出资协议和章程外,请提供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与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如有);

5 公司的验资报告(包括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历次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6 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如有)

7 公司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的书面情况说明,以及所有工商登记申请文件,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工商设立登记申请书(表),其后历次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书(表)以及工商局核发的审核意见书(表)等相关文件; 8 公司历次的年检报告;

9 所有与公司增资扩股、减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收购兼并、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相关的协议/合同、与上述重大法律事件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法院判决(如有);

10 与公司股权质押相关的合同和/或批准文件、工商登记备案文件(如有)

11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国籍、联系地址、职位、工资水平、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及其他业务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提供的未偿还贷款、担保)、在除公司以外的任何其它企业所持有的权益及兼职情况、是否曾担任过任何因经营不善而被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 12 公司股东会历次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如有);

2

建世纪名所

创千秋伟业 13 公司董事会历次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如有); 14 公司监事会历次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通知(如有);

15 公司完整的组织结构图,包括公司各股东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或部门(包括于分公司、营业部、中心等,下同),结构图应标明控股或参股关系、持股份额、其它持股人名称及持股数量,并提供公司曾经设立过的关联公司或相关业务运营公司的设立文件和终止或转让文件(如有);

16 政府部门对公司设立的任何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经营实体的批准文件及对上述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经营实体变更的批准文件(如有);

17政府部门向公司核发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全部许可性文件,或特许权、特许经营等许可性文件,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公司核发的涉及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下属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通知、决定、批复、复函、许可证、登记备案等文件; 18 组织机构代码证; 19 税务登记证;

20 贵公司本行业的各种资质证书(如有); 2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 22 现时有效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如有);

23下属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许可文件,并提供下属企业情况说明,包括股权结构、公司股权来源、盈利情况等(如有)

二、股东情况资料

1 公司每位股东情况描述,包括姓名(名称)、股权比例、成为公司股东的具体时间,如是法人股东,还应包括其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并提供该法人股东现时有效且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其从事的业务情况介绍; 2 若公司的任何股东是国有企业或是具有国有股权成份的公司,请指出并提供该股东股权结构的说明;

3

建世纪名所

创千秋伟业 3 请确认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设置质押;如设置,请提供有关主合同、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文件;

4 请确认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权属争议等其他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如存在,请提供该等情形的详细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5 请确认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代持股等相关情况,如存在,请提供该等情形的详细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6 请确认公司股东是否与他人签订转让、回购或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协议(如有); 7 除上述提及的协议外,所有由公司、公司过去或现在的股东之间所签订的,与公司成立、股本变动、购买/转让公司股权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协议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合作投资协议等)、政府部门的确认、备案文件(如有);

8 其他与公司股东权利或公司的股权有关的任何协议,比如优先购买权协议、表决权协议、股权托管协议、购买出售协议等(如有)。

三、关联企业与同业竞争

1 请确认公司股东在其他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持有股份或担任高管职务,如存在,请提供该等情形的详细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2 请确认公司与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情形,如存在,请提供该等情形的详细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3 请确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是否在公司之外经营有同类业务,如有,请提供该等情形的详细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四、公司主要资产情况(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

(一)土地

1 公司所占用的全部土地的清单及附图;

2 土地使用权证、租赁登记证明、抵押登记证明等; 3 有关政府机关关于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

4

建世纪名所

创千秋伟业 4 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批准文件(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租赁协议、抵押协议等);

5 如为划拨地,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批文,征地费用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

6 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所涉及的出让金、租金、转让费和土地使用费的支付凭证;对于出租的土地,请提供出租方有权出租的证明;

7 请说明是否存在占用集体土地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的协议文件

8 请确认上述土地上是否设定了任何抵押、担保,如有,请提供抵押协议、担保协议、抵押登记文件、主债务合同。

(二)房屋

1 公司拥有的全部自有房产(不包含租赁房产);并请提供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购买协议;

2 请说明上述自有房屋上是否存在抵押,如是,请提供房屋抵押协议和抵押登记证明文件; 3 公司拥有的全部租赁房产,并相应提供该等租赁房屋的租赁协议、租赁登记文件等相应文件)、租金支付凭证等;

4 拥有或租赁的房产的使用、出售、租赁或转让的限制、合约及承诺的详细清单及协议文本; 5 请确认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所列的内容与房屋现状是否相符。如有变更而未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做记录的(如房屋已拆除,或出售),请以列表的方式说明变更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发证日期、幢号、面积、原用途、现用途、变更原因,变更时间;

6 请确认上述房产上是否设定了任何抵押、担保,如有,请提供抵押协议、担保协议、抵押登记文件、主债务合同。

(三)主要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项目

1 请提供详细的固定资产清单、有关采购合同及发票等; 2 拥有车辆的车辆登记证;

5

建世纪名所

创千秋伟业 3 请确认上述固定资产上是否设定了任何抵押、担保,如有,请提供抵押协议、担保协议、抵押登记文件、主债务合同;

4 公司已完工、在建或拟建的生产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说明,并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环保验收及其他须报政府机关批准或备案的文件的批复和备案证明文件,在建工程的建设相关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合同。

5 如存在爆炸物仓储设施,请提供建设该爆炸物仓储设施的所有批准文件;

6 各种与在建工程的建设相关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合同、监理合同等。

(四)知识产权

1 请列举并说明公司所拥有的,被许可使用的,或正在申请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服务标识、商号、品牌、著作权、专有技术、域名、商业秘密和技术工艺等,并提供全部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其他知识产权证明及有关申请文件;

2 所有现行有效的公司作为一方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开发合同等,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服务标记、著作权、专利和/或专有技术的许可/转让/开发合同及相关登记/备案文件;

3 目前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4 请确认上述知识产权上是否设定了任何质押、担保,如有,请提供质押协议、担保协议、质押登记文件、主债务合同;

5 公司内部有关商业秘密以及保密的任何政策文件;

6 现存或潜在的有关公司所有或第三方所有的专利、商标、商誉、专有技术、域名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争议或纠纷。

(五)机器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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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千秋伟业 1 公司机器设备清单、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完税凭证以及上述设备的发票;

2 进口设备如享受了税收优惠,请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3 公司机器设备担保情况资料(如有);

4 公司如有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请提供特种设备或车辆的登记证及相关操作人员的操作证等。

五、财务状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资料 1 公司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2 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等);

3 公司目前正在履行的全部借款合同(包括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以及与其他各机构或个人之间的借款)以及对应的担保合同,并请提供该等借款和担保合同/协议的文本; 4 涉及上述第

(六)第3项所列借款的借款协议、转贷协议、信用额度协议或相关非正式协议、文件;

5 涉及上述第

(六)第3项所列借款的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借用外债的情况,请提供相应的外债登记文件;

6 任何其它重大融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融资、分期购买、融资租赁)

7请就公司以公司信誉和/或资产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进行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同、主债务合同、担保登记文件;

8 对外担保审批文件、《对外担保登记书》、《对外担保反馈表》及《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如有);

9 任何有关国家、省级或地方政府向公司提供的补助及/或补贴的协议、批准或其他安排的相关批复和文件。

六、企业税务情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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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千秋伟业 1 前公司适用/执行的主要税费品种以及税率、费率;

2 请说明公司是否享有任何税收优惠,如有,请提供批准文件及优惠依据(包括相关法规、政策等);

3 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4 公司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法纳税(所得税、增值税、流转税等税种)的证明文件(如果可以);

5 请说明公司自设立以来是否受到过税务(包括关税)处罚。如有,请提供有关文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及罚金凭证);

6 请确认是否存在逾期未缴的税款,如有,请说明欠缴原因、税种、数额及处理方式; 7公司对享受任何财政补贴的书面说明与给予公司任何财政补贴相关的政府文件(如有)。

七、重大合同

1 请提供公司近三年排行前十名的业务交易对象单位清单及交易情况说明; 2 请提供业务合同样本、范本或标准文本;

3 请列明下述合同/协议的相关情况,并提供该等合同/协议; ①原材料供应协议;

② 产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产品分销和/或经销合同,以及限制交易的协议; ③运输合同;

④ 现行有效的与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签订的公共设施服务协议(如有); ⑤ 现行有效的保险合同、保单、付款凭证和一切保险索赔清单以及有关保险撤销或拒延的信函往来;

⑥收购、合并或出售公司权益、业务或资产的合同或协议(如有); ⑦战略合作协议(投资协议、收购协议、合作协议或联营协议); ⑧ 承包、管理、顾问协议(如有);

⑨有关进出口业务的文件,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及与该等代理商签订的有关合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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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千秋伟业 ⑩保密协议、不竞争协议或可能限制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的协议; 保险合同、保单、付款凭证; 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研究和开发、技术服务等合同或协议(如有); 现行有效的技术许可或技术进出口合同及登记/备案文件(如有);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标、专利、域名、非专利专有技术)实施、许可、使用、转让或其他相关协议(如有);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及公司认为应向本所提供的其他文件;除上述协议之外的其他公司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

八、企业劳动关系情况

1 最近一次统计的员工总数,并请按照下列分类列明:(1) 正式工;(2) 临时工(简要说明临时工的分类标准);(3) 其他员工(请具体描述该类员工情况) 2 现行的标准劳动合同、聘用协议、集体劳动合同等资料; 3 职工福利、奖励及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4 说明公司依法为全体员工投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请说明是否存在欠缴保费情况;

5 请说明是否为员工办理其他保险,如有,请说明保险种类,提供保单和保险费支付凭证; 6 公司作为被告的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如尚未判决的,请提供有关的仲裁申请书(起诉状)和答辩状等相关文件;

7 公司适用于现有员工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或称非竞争协议,即规定签订该协议的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定年限内,均不得在与企业业务形成竞争的其他单位任职)、个人服务协议和顾问协议(如有);

8公司高级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如建造师、预算师,监理工程师等)。

九、目标公司公司生产情况

十、环境保护

1 请确认最近三年是否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涉及环保问题而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将可能发生诉讼、仲裁、行政调查或罚款。如有,请提供有关文件(如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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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千秋伟业 罚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

2公司所有项目建设时所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环评批复文件及“三同时”验收情况。 十

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程序的资料

1 列出并说明公司成立以来所有与公司有关的正在进行的、已经结案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和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未结争议;

2 请提供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院和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决、裁定、调解协议及其他类似协议,以及(如有)对公司判处的罚款;

3 请提供有关公司涉及的未决诉讼、仲裁和其他程序的进展情况的说明;

4 公司违反或被控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通知或诉讼;

5公司是否受到劳动、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海关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有,请提供处罚通知书、罚款单及缴纳罚金证明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等相关文件; 6 公司自成立以来发生的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行政处罚文件。 7 相关律师就现行或可能的诉讼、仲裁、行政纠纷或调查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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