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2022-12-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从知识溢出角度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

【摘要】针对当前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从知识溢出的角度分析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面临的新挑战,提出了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打造知识转移平台的新思路,并从政策层面对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进行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产学研 知识溢出 博士后工作站 企业创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已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企业纷纷将研发活动视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来源,把获取新知识、新技术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然而,从当前产学研合作的效果来看,仅仅关注新知识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知识只有成功地转化为经济知识,创新只有成功地转化为创新能力,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这种转化是依据一定的条件发生变化的。近几年,国内外关于知识溢出的研究,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具有很好的启示。

知识溢出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挑战

研发过程和人力资本溢出过程在最近十几年中一直是知识溢出实证研究的主题,西方学者关于知识溢出效应研究的最新文献主要是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从宏观层面探讨知识溢出对城市的生产力和城市发展规模的影响作用;二是从微观层面讨论知识溢出效应,重点研究了知识传播机制,知识溢出与网络、空间距离及研发之间的互动关系。而我国学者更多的研究是基于知识溢出的高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证研究。①有研究者采用广东省2000至2006年21个地区高技术产业的面板数据,通过三维面板数据SUR模型进行了知识溢出对高技术产业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研究工作从知识溢出角度为构建高技术产业集聚群提供了证据支持,强调了知识溢出对技术密集型产业的重要性,指出人员在高技术企业之间的流动,有利于高技术行业之间知识溢出。②还有人从知识溢出水平的角度分析长三角地区,主要包括沪、江、浙一市两省域经济发展情况,引入经济距离和知识能力的概念,在知识能力测度中采用泰尔指数的方法,衡量区域知识能力的综合评测值与不均衡度,相比于京津冀地区,长三角的知识能力普遍处于较高的水平,但从不平衡度的角度看,长三角地区的不平衡度较高,研究工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一体化进程提出建议。③另外有人根据凯尼尔斯知识溢出修正模型,对中部六省的区域知识能力、知识吸收能力和知识溢出效应进行对比实证,探讨了中部地区进一步加强协作的重要性。④

知识溢出研究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60年代初,当时主要是将知识的溢出效应作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现象被提出来。如今知识溢出再次成为国内外经济研究的一个热点,从上述国内外对知识溢出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些启示。

知识溢出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重要基础。高新技术企业是建立在高度密集知识和高新技术基础上的组织,目前高技术企业的创新行为已经不是一种孤立的内部行为,在进行创新的每一步都需要来自各方面的支持和协作,充分认识知识溢出在企业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关键。

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作为知识溢出的接收者。企业能否对溢出知识进行成功应用,取决于其吸收能力。吸收能力是指企业获取、转化和利用外部知识,最终形成商业化的能力。从我国学者关于知识溢出的实证研究中可以看出,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还存在着地区和行业方面的差异。

高校的知识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作为知识溢出的供给者,高校在知识的创新性与经济适用性方面已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我们必须注意,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可以通过语言、书籍、文字、数据库等编码方式传播和学习,而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不同,因难以进行编码化或记录,只能通过直接的互动和交流。高校在输出显性知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输出隐性知识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为解决以上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进一步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地位与作用

1994年10月,我国在上海宝钢设立了第一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使博士后工作从学校和科研院所拓展到企业。十多年来,企业博士后工作发展迅速,目前已招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近一万人,占整个博士后人才队伍比例12%左右。在看到企业博士后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与当前经济发展需要所存在的差距,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地位和作用,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关键。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是未来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一方面,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为技术和经济发展展现了新的前景,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应用转化的速度加快,造就了新的追赶和跨越的机会。在这样一种激励竞争的国际环境中,企业越来越需要不断注入高新技术,支撑自身的发展。而高校的一些科研成果也需要尽快转化为生产应用,接受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实践检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正是结合二者需求的科研成果开发、研究和转化基地。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是产学研合作的纽带。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立,通过博士后形成了一个产学研合作的纽带,这种纽带作用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博士后向高校和院所传递企业需求的技术信息,同时也向企业传递高新技术信息;二是通过博士后的研究工作不断深入,逐步提炼产学研合作中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和技术,达成产学研自觉合作的共识;三是通过博士后的服务和联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产学研的合作关系。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是知识转移的平台。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是一种有利于实现知识转移的组织方式。大量实践证明,产学研合作联盟中各类主体之间的知识转移进行得并不是很顺利,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业化水平不高,大量原创性的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知识的性质和知识转移的机制认识不够。⑤

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的思考

相对于美国的博士后制度建设,我国的博士后制度建设更加凸现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在许多基层单位希望得到更多自主权的同时,也要看到政府宏观管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它能够更快地集中各种优势形成政策导向。因此,从政策层面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博士后制度,可以更好地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加强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体制建设,促进知识转移。博士后到企业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比在学校里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更加直接面对生产实际,直接与企业科技人员面对面的交流,也更加容易实现知识的转移,特别是隐性知识的转化。但要真正达到良好的效果,还必须在体制建设上形成三位一体,即博士后、高校合作导师和企业合作导师三方面的紧密合作。由于三方在博士后培养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在政策层面全面而明晰地约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提出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一方面强调的是组成博士后、高校合作导师和企业合作导师三方面的组织构架,另一方面强调的是形成三方面真正的紧密合作关系,包括从制度上明确高校合作导师定期到企业交流研讨的工作日。

加大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项目资助力度,促进知识转化。从我国博士后基金项目的分布来看,目前,项目主要集中在以高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博士后流动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除自己的开发项目之外,国家层面科研项目比例很少。另一方面,博士后基金项目的申报基本上是博士后本人的个人行为,许多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博士论文研究工作的延续,与企业技术创新的需要相差甚远。为了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加快企业对知识的吸收和转化,一方面需要加大对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项目支持的力度,另一方面也需要形成由博士后、高校合作导师和企业合作导师三方面联合申报项目的工作机制,三方通过协商提炼出带有共性的问题作为课题申报,从源头上缩小影响知识转化的时间和空间。

完善对博士后的保障机制,吸引优秀人才。随着我国博士研究生招收规模的不断扩大,早期政策在博士后生活、就业等方面形成的优势已不再明显,尽管我国博士后在岗人数逐年增加,相对美国的博士后在岗人数还是差距明显,仅2008年我国博士后在岗人数为24,885人,美国为89,000人,中国在岗博士后人数约为同期美国在岗博士后总人数的28%,⑥而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在岗人数所占比例更少,迫切需要一大批优秀人才到企业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加快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博士后工作的保障机制,一方面改善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解除出站后找工作的后顾之忧,是当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的关键。特别是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要有战略眼光,要下大的气力,不仅要积极吸引优秀人才进站研究,而且要积极吸引优秀人才出站后愿意留企业工作。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海大学人事处;南京审计学院)

注释

①赵景峰,黄志启:“知识溢出效应研究新进展”,《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1期,第116~121页。

②吴梅,龙志和:“知识溢出对广东高技术产业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1年第1期,第156~159页。

③类骁,韩伯棠,尚瑶:“长江三角洲地区知识溢出水平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1年第6期,第81~85页。

④朱美光:“基于知识溢出的中部区域协作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第1期,第37~39页。

⑤张秀萍,芦风军:“产学研合作联盟知识转移机制因素分析研究”,《黑龙江教育》,2011年第2期,第18~21页。

⑥范德尚:“中美博士后培养事业的比较分析”,《学术界》,2010年第3期,第217~223页。

作者:李晓东 顾正娣

第2篇: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造就适应计量测试技术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不断提高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的综合能力,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国人部发[2006]53号文件],建立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按照依托项目、联合招收、优势互补、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博士后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三条 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领导小组人发[2001]136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四条 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成立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科技委、科研处、人事处和涉及研究项目所、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博士后工作站工作;审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审定博士后进站人选及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各项考核结果;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院博士后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设在人事教育处,成员由科技委、科研处、院办公室、财务处、条件处等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博管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领导小组决议;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和完善工作站发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院有关专业机构和职能部门,切实保证博士后科研和生活条件落到实处。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确立

第九条 博管办根据院发展的需要组织制定博士后研究方向,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审定立项。 第十条 博管办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根据研究项目的专业方向提出指导专家人选。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十一条 博管办根据每年确立的研究课题,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二)年龄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敬业精神;

(四)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凡符合博士后招收条件者,有意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可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进站的人员须由两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正高职称专家的书面推荐。 第十五条 工作站按“公开透明、严格考查、择优录取”的原则,和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人选,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站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由领导小组审定进站博士后人选,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进工作站前,院、流动站单位、博士后三方共同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工作站时需与院再签订《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工作站时,领导小组聘请专家成立专家小组,指导课题研究;并根据需要,由研究项目所在的所、中心配备相应的科研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二年,期间主要在工作站单位工作;因课题需要,经博管办同意,可有部分时间在流动站单位工作,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博士后在工作站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工作站负责,在流动站单位工作期间的管理由流动站负责。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包括进站三个月内的开题报告、进站一年左右的中期报告和出站考核三项内容。考核工作由博管办负责组织安排,博管办建立由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和流动站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考核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方式。考核结果反馈流动站单位,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时间,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出国,如确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的,必须经过工作站和流动站单位共同审核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归的,报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按自动离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违反院有关规章制度或因个人原因给院造成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应按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与流动站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领导小组审定,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单位联名报请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总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开题报告或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

(四)因病累计请假半年以上的;

(五)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的。

第二十七条 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批准之日的第二个月起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并终止其研究工作和各项经费的支付。

第六章 经费和待遇

第二十八条 院设立专项博士后日常经费,日常经费分日常生活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博管办每年提出博士后日常经费预算,经领导小组审核,上报院批准后执行,其中3%的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由博管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生活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包括工资、住房等)及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参照《院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要严格遵照国家规定,由院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待遇,采取年薪工资等双方协商约定的形式(含除住房补贴外的各类福利补贴)。工资按比例分每月和考核工资两部分发放,其中考核工资分别按开题报告、中期、出站三次考核的结果予以发放。博士后延长工作期间,按约定年薪的60%标准计发。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的住房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采取由院给予住房补贴或提供住房的形式。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事关系由流动站单位管理,户口可落在工作站单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由流动站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后,应完成进站时双方签订工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工作任务,提供书面工作报告和科研成果,由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以及研究成果进行评议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的,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发博士后证书;经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工作站和流动站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站等相关手续。博士后的就业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对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均达到良好以上的,博管办将优先列入院人才引进对象,按院有关规定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计量院,并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博士后不得将此研究成果泄密或转让他方。如有违约,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博管办根据本办法精神另行制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在站管理细则》和《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解释。

第3篇: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博士后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宁波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

(二)指导和协助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督促检查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

(四)开展评比和其他相关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职责是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技术力量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

(二)经营管理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和生活条件。

(三)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的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渠道。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需要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县(市)、区属单位由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宁波市人事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宁波市人事局,由宁波市人事局审核后上报。

第六条 各设站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提出供博士后研究的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并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宁波市人事局报送下一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由宁波市人事局汇总后报省。

第七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定招收博士后人员后,设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共同对拟招收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确认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与博士三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属浙江省内的,事前须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核准注册,并报送宁波市人事局备案;与外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由该省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办理进站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报送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宁波市人事局备案。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须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人事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2 第八条 尚未设站单位可根据单位发展需要,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填写《企事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经单位审定后,报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设在宁波市人事局内)。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根据提出的研究项目,通过有关渠道和方式挑选、招收国内高校博士或海外留学博士到研究项目立项单位做博士后工作。在确定博士后人选后,由招收单位、浙江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进站人员四方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博士后办公室核准注册后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组织、工资等关系,既可以转移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也可以转移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须作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开题审核。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确定相关专业教授作为学术指导人,设站单位应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设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 3 科研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期满,要组织出站审核。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行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审核,设站单位均应事前报告宁波市人事局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 在站期间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权益原则上归属设站单位或立项单位所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也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站: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旷工连续十五天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十天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凡因上述原因需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予以 4 退站。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和未设站单位应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科研和生活条件。宁波市人事局定期组织先进博士后工作站和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表彰工作。对建站后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设站单位,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的,将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办法由各设站单位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内市财政给予4万元的经费资助。该项经费的申领由设站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把在站博士后人数和基本情况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核定后,于次年一季度内拨款到该单位;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宁波市工作申领市财政给予的1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需向市人事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具的报到证;

(二)本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填报本人签名、单位盖章的宁波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领表(见附件)。

经市人事局核实后,由市财政部门把补助费一次性核拨给用人 5 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本人。博士后领取了财政补助,应在甬工作满三年,实际工作不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每年递减1/3将补助收回退还给市财政。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家属如需随博士后本人一起流动的,设站单位应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江苏省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苏人通[2008]28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

为全面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进一步发展,科学、规范地做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建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

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发展我省博士后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完善博士后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江苏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创建工作。

第三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是指经省人事厅批准,在省内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围绕技术创新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第四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按照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运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省人事厅是全省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政策、规章、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辖市人事局管理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对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筹措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经费和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经省人事厅批准,省辖市人事局可承担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申报、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设有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管理本单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和生活服务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

第九条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每年开展一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增设工作。

第十条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型的事业单位、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可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能结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本单位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有利于带动全省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

第十一条 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省辖市人事局组织初评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组织专家评议后审定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二条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原则上须委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其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工作。以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符合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由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设站单位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核。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流动站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设站单位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鼓励在苏流动站与设站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设站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在江苏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等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做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流动站委托设站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设站单位应根据流动站的委托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

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意见或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第十八条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比照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对设站单位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在站及出站后的其他管理与服务工作比照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同等人员对待,执行和享受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省辖市人事局负责对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进行考核,对业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并应将本地区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考核情况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人事厅定期组织对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根据评估结果,省人事厅将报请省政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省级博士后工作站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向人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条件的予以撤销。第二十二条设站单位应根据省、市人事部门对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考核评估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力度,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区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人事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2、督促和指导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

3、承办本市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公寓管理等事宜;

4、指导上海市博士后联谊会开展工作;

5、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市博管办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明确博士后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应符合《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市博管办根据人事部的统一部署,受理在沪单位设立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并组织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区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能组织所属区域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创新实践基地,提出研究项目,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

2、能为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3、区县人才、科技等资金能对博士后人员及研究项目给予资助。 第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1、区县人事部门征集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和企业研究项目;

2、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3、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提出申请;

4、市博管办组织专家评议,提出意见;

5、市人事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工作站;

2、能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所提出的研究项目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也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第十条 申请入驻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应当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由基地所在区县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创新实践基地内的博士后人员根据研究项目期限和参与研发方式不同,分为全职研发型和在站研发型,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根据项目需要招聘不同类型的博士后人员。

全职研发型是指依托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提出的项目,与流动站联合招聘博士进入创新实践基地全职从事博士后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在站研发型是指从事时限较短的项目研发工作,已在本市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市博管办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外,申请者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接收进站意见,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鼓励在沪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充分利用企业优势,吸引优秀博士后人员留沪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外,还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涉外工作的规定,报外事部门审批。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由设站单位具体负责。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市博管办提交上年度博士后管理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博士后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市博管办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人员由参与合作的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作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要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设站单位、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应当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颁发博士后证书,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意见或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应当比照设站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2002]3号)及其他国家和本市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市博管办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为子女办理上学、入托手续。有关手续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流动期间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以及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问题的通知》(沪人[1993]112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项目和课题研究确需延长的,应当经设站单位批准,并报市博管办核准备案。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确需继续到本市从事博士后研究的,经市博管办批准可进入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和成果经转让或开发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设站单位负责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博士后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修养,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对弄虚作假的应予通报批评或清退,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管理规定》,应予退站的人员,由设站单作出退站处理,报市博管办核准备案。退站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留本市工作的,凭市博管办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进沪手续;到外省(区、市)工作的,由市博管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省(区、市)市流动站和工作站出站到本市工作的,凭人事部或试点省(区、市)博士后工作部门介绍信,由市博管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及退站的人员,应当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由设站单位统一到市博管办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公寓管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分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市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自筹经费等。日常经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按国家规定管理使用。市财政博士后专项经费由市博管办管理,用于本市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重点资助本市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并向从事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研究的博士后人员,以及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人员较多、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成效较好的流动站设站单位倾斜。设站单位自筹的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单位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市博管办对进入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后人员提供部分日常经费资助,全职研发型每位博士后资助三万元,在站研发型每个项目资助一万元,创新实践基地所在区县要给予不低于1:1资金配套。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对博士后日常经费必须设立专项会计科目,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沪科合[2006]第003号)的规定执行。获得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应当将受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交设站单位汇总后,分别报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和市博管办。

第三十五条 设站单位向在站博士后人员提供公寓,也可以提供住房补贴。“中国上海博士后公寓”对本市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开放,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根据需要向市博管办申请。 第七章 评估

第三十六条 市博管办按照人事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上海实际,定期组织对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评估。评估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情况报人事部。根据人事部审定的评估结果,市博管办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给予指导;对已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工作站,报请人事部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市博管办负责对创新实践基地的考核评估,对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提出警告,督促其整改,整改无效的提出撤销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批。

创新实践基地负责对入驻创新实践基地企业进行考核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退出创新实践基地,并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评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5日施行的《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6篇: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工作,促进全省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2009〕174号) 和《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简称为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简称为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基地)单位〕;在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多元投入,造就创新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接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制定我省相关的博士后工作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博管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研究和协调。省博管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合署办公,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符合我省实际和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有关措施,对我省辖区内各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负责省博管会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以及工作站更名、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受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其更名的申请并审批。

(三)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出站和退站审批手续,办理博士后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就业等相关手续。审核留学博士进站资格,协助做好报批手续。

(四)负责对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

(五)负责我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管理。承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经费申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七)承办优秀博士后、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工作。

(八)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博士后联谊、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

(九)协调博士后公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博士后公寓管理。

(十)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省直部门(单位)根据省博管会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统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博士后工作,将博士后工作纳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博士后工作优惠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引进工作。

(四)负责推荐选拔本地、本部门(单位)优秀博士后工作单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者。

(五)协助设站(基地)单位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未成年子女入托上学等事宜。

(六)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学术交流、联谊活动等。

第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细则。

(二)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负责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三)协助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托上学及户口迁移等事宜。

(四)开展博士后科研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

(六)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根据需要成立以合作导师为主体的专家指导组(流动站以学科,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单位成立,专家指导组一般有3-5人组成),主要负责:

(一)对申请进出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考评。

(二)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

(三)定期听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

(四)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进行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进行审议。

(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

(六)对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评定。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九条

流动站、工作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批准设立,每两年开展一次。创新实践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批准设立,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各单位申请设站时,须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审批。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须填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察,并经专家评议后批准设立。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在理论和技术上有创新性或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具备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均可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均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积极愿望,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均可优先推荐。

博士后工作站原则上从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推荐。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能够提出具有较高水平或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研课题、合作项目;

(三)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技兴企、人才兴企意识,重视科技人才工作,对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有积极愿望和迫切要求。

(四)企业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很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建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承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必须组织3家以上本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工作站分站。

第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变更名称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提出申请,按报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与退站

第十六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到省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2岁。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经全国博管办批准。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设站(基地)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采用考核、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二十一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基地)单位或已设站(基地)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省博管会审核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以工作站为主,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以流动站为主办理进出站手续。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通过向省博管办提出申请,报经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在办理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站手续时,须提供其第一站出站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留学博士、外籍博士来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提供国内博士进站所需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留学博士或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博士学位证书,护照及其它证明材料,交申请的设站(基地)单位审核并按程序办理进站手续。

设站(基地)单位验证博士学位证书后,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中文译件。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需先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申报(网址:)。设站(基地)单位如同意申请人进站工作,办理进站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博管办:

(一)博士后申请表、两名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已婚博士应提交结婚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特殊情况,需由省博管办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需按时进站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工作站申请延期进站。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时应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设站(基地)单位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基地)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随其迁落。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博管办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信及其他有效证明,在其子女迁入落户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入园和入学等手续。入省直幼儿园的,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博士后人员的子女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以及省博士后择优重点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并报省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基地)单位应支持其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或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 各设站(基地)单位要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社会保险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设站单位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著清单),并做好出站准备工作。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含科学技术奖、专利、论文等)归属权,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设站单位应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研究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

第三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专家指导组)、设站单位同意,报省博管办审批。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因工作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其前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三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为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除通过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办公外,还应向省博管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报告(确有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报告除外),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函。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留我省工作的,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本人申请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落户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省博管办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经省博管办批准后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统一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期满出站并已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省就业的由接收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额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四十三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其他情况要求退站的人员,设站(基地)单位应提出终止在站工作意见,报省博管办办理退站手续。

第四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省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基地)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离站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

第四十五条

对博士后人员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设站(基地)单位应提前6个工作日向省博管办报告有关情况。省博管办将视情会同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直、省直部门(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或进行抽查。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包括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省博士后工作经费、设站(基地)单位自筹经费。 第四十七条

申请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按国家规定办理。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省财政拨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博管办具体负责,并按《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8〕48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省下拨的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国家拨付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十条

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从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经费使用。延长在站工作时间的,省博管办不再增拨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五十一条

省博士后工作资助经费的结报程序,按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管理、使用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中直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设站(基地)单位开展 设站(基地)单位应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执行。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评估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评估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建,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博士后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第五十五条

流动站、工作站具体评估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纪律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对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参照此办法进行。

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直、省直部门(单位)要及时督促其进行改进,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三年内不可重新申请设站(基地)。

第五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及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评选表彰活动。

省博士后工作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设站(基地)单位监督和检查,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设区市和省直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管会进行处理。各设站(基地)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7篇: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6〕332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博士后事业发展,我们对2003年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加快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努力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为规范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纳入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浙江省人事厅统一管理,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补助。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四)优秀博士后表彰奖励。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

(六)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的评估、优秀博士后的评选、对各设站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召开会议、添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及文件资料的印刷等费用。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流动站(包括以各种形式联合建站单位)必须是在原有博士后招收规模的基础上扩大招收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进第二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优先予以补助;

2.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进的流动站应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紧密相关。

(二)申请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工作站经批准招收进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非设站单位经批准招收的非在职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2.招收博士后从事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应具有先进性和开创性,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在我省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品学兼优,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3.选题范围紧密结合浙江的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符合我省科技创新、技术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

4.出站后愿意留在浙江工作。

(四)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各流动站、工作站或外省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2.期满出站后在浙江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工作协议;

期满出站后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并具有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的,也可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3.具有入户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标准。

(一)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3万元;

(二)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3万元;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分两类,一类资助每人2万元,二类资助每人1万元;

(四)浙江省优秀博士后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1万元;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凡在浙江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2万元;

(六)博士后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控制在专项经费的5%以内,从严掌握。

第六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按下列程序申报与审核:

1.各流动站按照每年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下达的补助指标,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填写《浙江省博士后流动站自筹资金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申请表》,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经核准后,补助费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批准正式进站后一次性划拨给设站单位;

3.设站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单独立帐,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专款专用,2年期满后应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补助费支出明细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二)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按下列程序申报与审核:

1.各工作站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填写《浙江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费申请表》,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经核准后,生活补助费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批准正式进站后一次性划拨给设站单位;

3.设站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单独立帐,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专款专用,2年期满后应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补助费支出明细表;

4.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三)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与审核:

1.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资金,须由博士后研究人员填写《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资金申请表》,并经设站单位同意签章后,于每年9月前报省博士后工作办

公室;

2.经初审、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论证后,择优确定一类资助和二类资助对象,并将资助款一次性划拨至设站单位;

3.博士后所获得的资助资金应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资助资金的自主权,出站后凡在浙江工作的,允许将未用完部分带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

4.获得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项目完成后,须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使用经费决算表;

5.凡获得省博士后择优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均应标注“浙江省博士后科研择优资助项目”;

6.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科研项目资助。如同时申请到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由本人从中选取一种。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在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按下列程序申报与审核:

1.期满出站在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一次性安家补助费,须填写《浙江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或《外省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来浙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用人单位签章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经审核后,将安家补助费划拨至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在收到此款后,应及时将此款发放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本人自主支配使用;

4.如博士后研究人员未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另行到外省、市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安家补助费收回并退回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五)博士后工作经费的结报程序,按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优秀博士后的奖励条件、标准和经费来源,按《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浙人专〔2003〕98号)执行。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

(二)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博士后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于2003年6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3〕124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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