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法律意识论文(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在依法治国方针的大势下,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农村的法制社会建设是推动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虽然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民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从整体上来讲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第一篇:法律意识论文

法律意识与法治

摘 要:法律意识在法治中的重要作用,法治以法律意识作为依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滞后表现为绝大多数农民轻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没有清晰的认识、抗拒诉讼、封建伦理意识严重。落后的农民法律意识阻碍我国法治建设。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应当加强普法教育、完备立法、完善农村执法、确保法律的超然地位。

关键词:法律意识 法治 农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对于国家法治建设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理念,法律意识集合中,农民法律意识的问题尤为重要并突出。通过了解农民法律意识落后现状及原因并通过研究农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相关影响,最终得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一、农民法律意识在法治中的作用

1.法律意识的含义

关于法律意识的定义,各自都有着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但无疑的是他们都极为肯定了法律意识的功能及其作用的重要,并且历来年都为人们所关注和研究。

1955年我国翻译的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写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给法律意识下了这样的定义:“人们的法权观点的总和,也就是人们对某些行为是否合法、对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某种法律是否公正等等观念的总和;卡列娃、费其金的的观点是“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的总和,而在人民道义上和政治上的一致的条件下则是全体人民法律观点的总和”;我们国家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其定义的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我国沈宗灵的《法理学》中“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实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总称。

2.法律意识影响法律行为

人的意识支配行为,而法律意识支配的是人们的法律行为,这种联系看似简单,但是影响的却是整个社会。法治发展是建立在人们积极有效的法律行为和较好的法律意识基础之上的。我们需要的是当公民法律意识达到一个平均的较高的水平,从而在公民的法律行为发生时能够正当、规范,进而好的法律行为的实现促成法律意识的优化,并在这种循环下得以继续优化。

法律行为的质量影响了法治进程,本源还是在于意识——法律意识在整个法律行为实现的过程始终体现的好与坏,只有把握法律意识才是把握了法治发展的核心环节。法律意识的理想结构是公民普遍地达到较高水平,这就要求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实现整体的提高,这里面既包括现在已有发展的城市居民,也包括人口基数庞大的农村人口。

3.农民法律意识在法治中的作用

法治作为奠定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要义不只在于完善法律制度及其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与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这是人治下的法治与民主下的法治根本分水岭。真正的法治乃是以法治理念为灵魂和统帅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统一体。

4.法治离不开农民法律意识的推动

法律意识的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灵魂要素,只有优秀的法律意识深入每一个公民的心,我国的法治才能在根本上得到最全面的夯实与发展。

通过法律意识在法治灵魂的功用,我们可以领会到法律意识是法治得以实现的保证和重要依托。我们所追求的法治所蕴含的内在需求是那种优化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必须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得以体现,我国是一个新兴大国,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同时,法制和法治正慢慢深入人心,但是这一过程和期间面对的问题是不容小觑的。在我国的经济繁荣、精神文明相对发达的大型城市中,法律意识之于绝大部分市民是非常不错的;反之,在我国的绝大部分——农村,体现出的是相对不够和谐的法律意识落后。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其原因

1.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需要做出重大提升的前提是生产力的发展和各种社会意识形态的同步化,在法治发展方面,法律意识就必须做到全方面的与时俱进。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这是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正确方针。贯彻这一方针所面对的法律意识提升上需要做的很多,但是究其中心环节在于我国的公民法律意识滞后,而尤为突出的便是农民法律意识出现脱节即为我国法律意识局部严重滞后。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正处于高速的经济发展期间,但是我们13亿多的人口中就有7.45亿的农村人口,暂不说城市人口的法律意识我们先关注一下这7亿多的国民的法律意识情况。我们认为解决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是法律意识发展的重中之重,法律意识的健康发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也就是说农民法律意识问题的解决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才能做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化国家”,而我们所提及的法律的实现效益的提高,核心还是在农民法律意识上,因为占着我国人口总数六层左右的农民在法律效益实现的问题上尤为突出。

一份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实证分析了当代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守法观念和心态的近况。它显示:我国相当数量的法律、法规在某些大的方面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尽适应,形成了“超前性虚置”状况;我国普通农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形成了“生活中的法,非生活中了解”的错位现象;在人情与国法孰轻孰重的问题上,认为“人情高于国法”“对”的占全部调查人数的20.63%,“不完全对”的占34.7%,“不对”的占44.28%;关于现代“经济舞台上法律的角色地位”问题,调查对象对“您村经济能够发展起来,主要靠的是什么因素”问题时,在给定的“能人、干部、政策、法律、科技、增加投资”六项选择中,“政策、科技、干部”居前三位,分別占28.77%、24.15%、14.70%,“相形之下,选择法律的人少得多,只有91人占4.5%,在六项中最少”。

2.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滞后其原因在于:

(1)绝大多数农民轻视法律,法律意识淡薄。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然而,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人们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法律,依然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解决问题.有些地方出现农民不相信法律,一旦生活中出现自身不可调节的矛盾造成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依靠身边的亲友或者地方有名人士从中斡旋以求解决,而不是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的“有名气的人”往往比司法人员更加“管用”、更加亲切。

(2)对法律没有清晰的认识,心理排斥法律。众所周知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的刑罚化,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鲜明特色。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反映到人们的意识观念上,导致了对法律的狭隘认识。时至今日,仍有老百姓把“被告”视为“罪犯”的同意语,而国家倡导法治,老百姓想到的并不是通过法治实现权利,而是想到“严打”,想到“从重、从快、从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对苛刑的畏惧心理。

(3)抗拒诉讼,封建残余浓重。“在他们看来,遭遇不幸是怨不得别人的,而是自己的命苦。”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且为好人所不耻。他们所认知的诉讼双方不管是原告或者被告都是不能见人的是丢人的事,这样的认识使他们心理抗拒诉讼,根本原因在于浓厚的封建思想残余,封建社会法治统治阶级是压榨人民的,封建社会下的人们无法从那种“诉讼”下得到权利的维护,而现今的农民往往都或多或少的残留着一定的对“官府”的恐惧、厌恶心理。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诉讼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不再把打官司看作不光彩的事,遇到纠纷逐渐倾向于诉诸法庭。但是,仍然有相当多的人缺乏诉求意识,缺乏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即使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来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1.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影响

(1)法律意识的构建。无论从立法根据、立法目标、立法评价、对立法“补白”上看,农民法律意识滞后就造成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实施具有不可避免的不协调,因为我们所知道的只有较之法律、法制发展同步的较完备法律意识才能对我们所认知的“法律意识是社会需要与法律之间的中间环节和纽带”这一理念有着作用,显然落后的农民法律意识不具备这一前提,或者说滞后的农民法律意识的结构与质量不会对法律意识构建功能有所帮助。

(2)法律意识的法治实现上

法治实现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施过程以及对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规范来行为、必须使人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以及具备朴素无华的遵法思想的等等要求,农民法律意识的滞后是对法治实现的一种阻碍,缘由在于其不具备完整的健康的法律意识,也就是说相对没有形成法律意识的互动性,那么在执法者与他们之间就会存在不协调的认识,这样既不方便他们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是我们在开展执法等方面的一个非常难以克服的困难。

(3)法律意识的社会文化意义

从法治社会发展角度上看,农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首先决定了其自生的发展出现滞后而且对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有着很严重的影响,农民是我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体,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在我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中,农民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法治观念的强弱,直接决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从国家经济建设方面看,农民法律意识的滞后,从根本上造成我国一半多的人口在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和法律规定义务履行上出现了滞后,而这一状况直接体现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形形色色的由于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滞后所带来了不稳定与损失。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一旦农民法律意识滞后往往会出现自身不明法的吃亏的同时造成经济市场的不稳定,例如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不懂基本的劳动法,工作不签订劳务合同,这样一旦出现问题自身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助长了劳务明知而不为的不良风气等。

从国家政治角度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即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就是我们国家的基础,同样我国也是农业大国,农民占到了我国人口比重的六层,一旦农民的法律意识滞后,所造成的问题引起贫富差距过大、城乡经济文化不协调等一系列问题,那么社会将不会稳固,这也就是说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是我国首要的政治问题之一。

从精神文明方面看,强调的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反映和精神态度,是社会主体在法律领域科学认识和情感体验的结晶,是社会精神文明的有机的构成要素。然而农民法律意识滞后淡薄,那么社会精神文明就是不全面的、不能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的系统,就不能反映人类在社会法制领域的精神成就。

四、提高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滞后的办法

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首要的还是在于注重法律意识的基础形成以及建立健全法律法制体系以确保法律意识能够在农民中广泛的形成以及提高。

1.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法律知识水平。这是作为农民法律意识滞后性解决的一个有效且必不可少的手段,只有农民实实在在的法律知识水平上去了,他们才能够系统地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价值与作用,从而进一步地发现法律的作用,才能做到改变原来的轻视法律等一系列落后的观念。

2.完备立法,特别是关于农民等方面的立法。只有在制定了完备的法律的情况下,农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义务才能得到规范的约束,这是解决农民法律意识解决滞后性的前提。我们国家近年提出三农问题,并且同时也加强了针对农民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满足其法律意识完备的基础准备。

3.完善农村执法,树立法律权威。在拥有了完备的立法后,如果不能够很好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那么法律将会如同虚设,这样解决农民法律意思滞后将会成为空话。只有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才能确保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才能真正的做到法律效益广泛的实现。

4.确保法律的超然地位,确定信仰基础。广大农民能够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让他们在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同时享受自己合法的权利,那么法律自然就会在潜移默化下形成一种超然的威严,进而成为他们的一种根深蒂固的信仰。这样才能解决农民法律意识滞后性的问题。

综上,法律意识之于法治如同人行万里所需之足,重要而且不可取代,而在我国农民法律意识在法律意识这一课题上扮演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意识才有可能得到最优化的加强,而只有这种最好的法律意识形态才能在当代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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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付子堂.法理學初阶[M].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毛璞

第二篇:论法律传播与农民法律意识的构建

摘要;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基本生存方式和实际利益需求决定了农民对法律的有条件选择,以及来自于西方的法律话语系统与我国农村的“经验事实”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等原因,使得法律知识在我国农村的传播面临着困难,造成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法律传播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和培养工作,进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促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法律传播;法律意识;法制现代化

一、法律传播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法律传播,就是以一定的方式、渠道向社会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法律价值观念以及法律行为准则或规范等法律信息的动态过程。法律规范通过国家法定的机关和程序制定出来之后。首先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民众传播,让他们知道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而认同法律,才能够为法律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相应的功能奠定一个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完善法律传播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制现代化是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制变革过程,其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基本价值指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我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农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是否能够得以完整的实现。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经济基础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客观上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较为薄弱的阶段。学术界由此得出一些对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判断。有学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带有研究者强烈的偏见,判断者因对作为国家法的正确性和权威性的绝对肯定,而否定了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其既否认了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所可能代表的农民的社会福利,也否认了农民对这种可能的福利途径的选择权。农民的法律意识并不是淡薄,而是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不足。我们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首要的一个条件就是需要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让农民认识法律,对法律知识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和把握,并接受符合其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农民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与纠纷。

二、通过法律传播手段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需要认识和处理的客观情况

(一)基本生存方式和实际利益需求决定了农民对法律的有条件选择

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方式或目的就是如何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扩大自己的物质需求,使自己的生活能够更加富裕一些,而没有主动地去学习各种知识和社会规范,因为这些知识和规范在农民的大部分生产和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地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在农村生活和调查过的人都能够深切地感受到农民为了谋求物质利益的艰辛,大多数农民手中能够运用的物质资源、人际资源相对较为缺乏。在处理纠纷时,他们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而且还要考虑付出的成本有多大,总会首先在,心里衡量运用法律与道德、习惯究竟哪一种社会规范更加符合自己的利益,然后通过“理性”的判断选择自己认为的最佳手段解决。当然,这种“理性”的主观随意性可能比较大。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足·加上对司法的不信任,导致了许多农民在遇到纠纷时不会主动采取正式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趋向于采用其他的非正式途径寻求救济。

个案1:贵州省纳雍县一位女子在浙江私人企业里打工,在工作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导致其右手食指被机器割伤,按照浙江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属于十级伤残,应当赔偿一万二千元左右的赔偿金。但是该私人企业老板只答应赔偿三千元。由于身处异乡,自己的文化水平有限,对法律知识更是一无所知。因此,她专门请自己在贵州老家一所中学教书的亲戚来到浙江帮助自己与企业老板交涉,而没有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去投诉、聘请律师帮助自已等维权途径。

在此个案中,对于学习过法律理论的人看来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事实较为清楚的侵权纠纷,但这位女子为何宁愿选择远在千里之外的亲戚来帮助她处理相关的维权事宜,而不愿诉诸正式的法律程序寻求救济,值得我们思考。实际上她为亲戚支付的车旅、生活等费用已经差不多可以直接在当地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权。笔者认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她不懂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上对法律是否能够有效救济自己的利益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导致了她对劳动行政部门、律师究竟能否维护她的权益持怀疑态度。以及担心通过这些途径会增加她维权的成本。

(二)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与农村社会的实际需要协调

法律是立法者在法学理论指导下,对社会现象进行总结和归纳制定出来用于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由于内容较为抽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法律规范并不是社会上所有的人都能很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换句话说,人们对法律的认知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才能做到,这就对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理解法律:造成了障碍。另外,我国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来自西方的话语系统,从概念到具体的制度设计,都深深地打上了西方法律理论的烙印。虽然也参考了国情,但这些国情大多局限于城市社会及市民生活,忽视了乡村社会中沿袭了几千年的地方性知识,致使国家法在嵌入乡村后因为没有接上“地气”常常“水土不服”,因而影响了应有的治理效力。

个案2:华中农业大学的党委宣传部长等人在贵州省大方县调查支教的过程中给该县大石村的村民杨朝兴捐了一点钱。杨朝兴感动地哭了。事后,捐助者之一把这张照片挂在网页上。随后,照片被黑龙江的《生活报》刊登在一个治疗前列腺炎的广告中,并且将杨朝兴的名字虚构成另外的名字。中央电视台的记者经过调查找到杨朝兴,将这个药品广告的含义向杨朝兴一家做了解释,但是,杨朝兴丝毫没有感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更没有因为这份药品广告而生出一丝愤慨。

在本个案中,肖像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虽然由国家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规定,但是却不能在杨朝兴身上发生相应的指引作用。我国农村传统上主要注重对财产权的维护,如果某家的财物受到别人的侵犯,农民可能会通过请族长、村干部等乡村权威来帮助自己,也会较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而肖像权等人身权大多都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甚至是在现代社会才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与农民传统的生活经验存在着巨大的距离,农民对这些法律

知识的了解是肤浅的或者直接就是空白的。杨朝兴的个案深刻反映了来自于西方的法律话语系统与我国农村的“经验事实”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二者之间需要进行调适才能使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对农民发生相应的作用。但是。调适的前提同样需要我们通过对农民进行法律传播活动。让他们对法律有较为清晰的认知之后,逐步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在社会生活中能主动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公民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必须拥有足量、适用的法律信息,他们参与法律信息的传播是自身利益的要求,如果无法获得相关的法律信息,他们便无从知晓法律规范,无法判断这些规范是否符合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意志,最终不免陷入被动的境地;同样,在当今宪政时代,国家、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秩序,也必须使法律信息顺畅地传递给所有公民。因为。如果没有社会成员的自觉守法,建构良好的法律秩序也无从谈起,或者是法律成为空谈,或者法律沦为权力的简单工具,这些都与法治的观念背道而驰。

三、我国目前主要法律传播手段的分析、评价与构想

(一)大众传媒手段

1、报纸、杂志和法律书籍。这三类传播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可以随时随地阅读,内容也可以重复传播,不受时空限制,传播内容较有深度,价格便宜。法律书籍则能够较为专业、系统地传递法律知识和信息。但是,三者都要求读者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特别是法律书籍要求读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虽然市场上也有许多适合一般大众的普及版本,但由于生产与生活的繁忙,在一般情况下,农民没有条件、也没有习惯去接触这些文字资料。

2、现代传播媒体。电视通过具体的情节和声音吸引观众,视听读合一,观众能够同时感知形象的画面、详细的解说和进行文字阅读,具有形象性、感染力较强等特点。如中央电视台制作的《今日说法》、《法制新闻频道》、《经济与法》等法制栏目,由于制作团队精良,选取的案例较为典型,并配有详细的介绍和专家的评论,往往使观众在欣赏的过程中能够获得许多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知识,因此上述法制节目在全国观众的心目中有着非常高的知名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化知识和信息传播方式,电视对农民接受法律知识起着巨大的引导和教育作用。但是,电视在我国许多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仍没有得到完全的普及。由于农民的生产活动繁忙,他们还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关注电视播放的法律节目,进而没有得到观看一些与自己生活实际比较接近的案例,从而导致了遇到相类似的问题时仍然不知道如何处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今日说法》栏目曾报道了在湖北和陕西等地农村相继发生的“金龟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犯罪嫌疑人利用当地农民不懂科技知识,用一些比较低劣的手法从土地里挖出假冒的金龟,然后骗取农民的钱财。

对于电影来说,随着电影业在近年不断被商业化,许多电影公司都将票房收入作为其拍摄电影的主要目的或方向,导致有关法制题材的电影拍摄量逐渐呈下降趋势。另外,电影在农村普及面不广,农民观看电影的成本较高,得到组织观看的机会不多,使得农民通过电影了解法律知识的可能性变得很小。

广播主要是通过口头语言向听众传播信息,能够十分方便地表达喜怒哀乐等情感,能够引起接受者的共鸣。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由于地理条件和空间的限制,传播的信息稍纵即逝,内容无法保存和重复传播,难以对农民形成较深的印象。

网络是现代科技传播的一种先进手段,其由于具有强大的搜索引擎和超级链接,使人们能够在浩瀚的网络海洋中找寻到自己所需要的各种信息。目前,大多数网站都设置有法律信息专栏,而且还有许多专门的法律网站,能够给读者提供各种法律信息。但是,网络这种先进的传播手段在农村的运用和推广还具有一定的难度,网络的安装需要较大的资金和技术投入,要真正在农村中完全普及还需一定的时间。即使在网络开通的农村,上网的大多都是年轻人。他们上网的目的一般主要是为了娱乐,而不是有意识地通过网络学习各种科技文化知识。

(二)普法宣传活动

自1986年开始,我国先后进行了五次全国范围内的普法宣传工作。据权威媒体报道,“三五”期间,全国有7.5亿人接受了法制教育。司法部也表示,“普法教育无论在规模、内容和形式上,都堪称是中外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大创举”。但是由于普法宣传是一种精神普及活动,官方无法也很难提供更多的实证调查予以证明,即我们很难提供一个客观的标准衡最农民是否已经对某一法律规范有所认知。另外,我国目前普法宣传主要是政府推进型的方式,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由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普法办公室”唱独角戏的方式普法,导致“走过场”的现象普遍,普法的实效甚微。

对于普法标语和口号,虽然它们具有简洁明了的优点,有些甚至是连哄带吓,对于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而言,能使他们内心产生一种违法阻却感。但是,标语和口号宣传的法律内容较为单薄,不能使农民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很难深入农民的内心深处,使他们对法律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实际上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导致实践中许多农民仍然会冒险触犯法律。

总体来说,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传播的手段和方式得到广泛的运用。不仅文字资料的传播速度快速发展。许多运用高科技手段形成的传播方式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普及,电视电影、广播,甚至是现代最先进的网络技术都被运用到传播活动之中,人们了解知识和信息的渠道大大拓宽,使农民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理解、认同和接受。但正如以上分析的情况,上述法律传播方式与农村现实、农民的意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法律传播活动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按照立法者的想法顺畅地获得提升,还没有达到国家与农民之间良好的互动局面。

因此,要想让法律规范真正进入农民的视野,并进而成为指引他们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规范,成为我国在法律传播活动中镶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不可否认,法律传播活动是一个整体、全面、系统的工程,我们首先需要构建和完善与农村社会法律传播相适应的经济、政治、社会条件,提高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积极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其次,应当改善农村社会法律传播的法治环境,改善农村的执法状况,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使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能够在农民心中树立和增强。对于具体的传播活动,我们需要探索农民在社会生活中主要会遇到哪些方面的问题,他们对法律的实际诉求足什么,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和途径帮助他们认识和了解法律,有意识地将农民进行一下区分,即农村的农民和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作出法律传播的科学部署,而不是不分内容、照本宣科式地向农民传播所有的法律。让农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一直都能感受到法律所带给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培养他们内心对法律规范的认同感,树立对法律运作机制的信任感。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进而促进社会的法律互动。确保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项活动能得到广大公民的积极回应,双方通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使全社会的行为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并由此产生良性互动的效应。

作者:何 鹏

第三篇:浅析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摘 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在依法治国方针的大势下,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农村的法制社会建设是推动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虽然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民众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从整体上来讲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以及原因,提出一些改善办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定分止争,以此来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关键词:法律意识;农民;原因;改善途径

作者简介:王晴晴(1997-),女,河南周口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在读;孔张涵(1998-),女,辽宁朝阳人,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Key words: Legal consciousness;Farmers' reasons;Ways of improvement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自古以来农民就是推进改革和促进发展的主力军,农民问题的解决能够促进中国的发展,显然在法治社会背景下,只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升农民的法治观念才是推进中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动力。我国政府对此提出而且正在实施了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的目标及任务,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以及取得了成果,但是受一些历史、风俗习惯等原因的影响,一些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也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因此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建设法制农村的路途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为解决这块‘顽石’而努力。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以及表现

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基于我国的国情,要想全面的推行依法治国方针、推进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也必须要广大农村地区和农村人民中打下坚实的基础。随着法制中国的建设,普通民众的法律观念有所提高,但是从整体水平上来看,在全社会中仍处在较低的层次。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法律”的认知不明确,绝大多数的农民不了解“法律”这一概念,缺少法律常识。在他们眼中“法律”就跟“粮食”一样只是一个名词,很多农民不了解他们的做法会不会触犯法律,不了解法律的界限,甚至有人认为“法律”与“犯罪”挂钩。即使一些农民对中国的法律能列举一二,例如对于计划生育法以及土地法等这些大的方向略知一二,但是对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或者与农业、农村相关的法律的认识少之又少。

(二)不明确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这是大多数农民法律常识缺乏的表现。根据《宪法》规定可知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农民作为公民的一员也自然享受权利同时承担义务。但是就目前一些农村地区来说他们的权利意识与承担义务的意识比较薄弱,通常无法保护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缺乏对不承担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认知。

(三)不会适用法律,以及不重视法律,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是说农民缺乏对法律的认同和应用。最常见的如在农村的婚姻关系中,在一些农村地区存在一大部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办婚礼却未领取结婚证的现象,其中有一部分“夫妻”双方是明知未达到结婚年龄是无法领取结婚证而结婚,因为他们认为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补办结婚证,但是并不了解在未领取结婚证期间两人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存在,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而这种意识的缺失正是为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他们利用补办领取结婚证为由实施诈骗,导致“骗婚”事件在一些农村地区层出不穷。同时部分人在遇到这种骗局或在“夫妻”关系破裂后不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绝大多数民众缺少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識。是因其自身的思想观念以及一些客观原因所导致的。

从其主观上说:我国是一个封建时代较长的一个国家,而儒家思想又在整个封建时代占据主导地位。广大农民仍然接受儒家思想所强调的等级制度等伦理道德思想和风俗习惯。在这种道德体制之下人们分不清政、法的界限。认定政府管理一切,权利主宰法律。在遇到矛盾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大部分农民更愿意相信村干部的话语,而不愿意相信法律条款,这也导致村干部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在农村盛行,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此外农村地区的绝大部分民众常常以一种封建观念来判断是非,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坚持“饿死不住贼,屈死不告状”以及不多生事端的观念。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数千年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使绝大多数农民对法律形成了天然的排斥,畏法、惧权的思想十分浓重。

从客观上来说:

(一)在经济上:农村仍然采用自然然经济,在这种自我循环下与现代社会严重脱节,不接触,自然不懂,自然不用。没有他人的模范作用作引导,缺乏自信的农民很难踏上法律的快车。而且农民收入水平低,诉讼所需要的费用是绝大部分农民都不愿意承担的部分。连用法律维权的成本都不具有,他们自然不会选择运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争议,最终还是回归到“人治”,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从而也受到了碍。

(二)在诉讼效率上:由于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农村地区的教育水平也是远不及城市的教育水平,导致农村地区法律人才缺乏,部分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较低,这会使得诉讼效率低下,农民会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这也是农民排斥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在公共设施上:农村地区了解法律的途径,基础设施并不完善,法律援助机构极其缺乏。越偏远封闭的地方,法制观念越低,“天高皇帝远”部分执法人员素养尚且不足,自然不会带给当地民众正确的法律观念,这些都会导致农民缺乏对于法律的价值、内涵的正确认知,忽视了法律在日常的生活、生产中能够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作用。

(四)在法律上:目前我国农村农民的立法并不全面,而且有些法律的立法理念原则和农村的生活习惯、风土人情相背离,没有贴合农民的实际生活,法律所寻求的正义结果有时反而并不是他们在所谓的“人情社会”中所期盼的,因此抑制了他们对法制农村的参与度。

三、增强农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一)增强对农村的教育支持。提高农村地区广大民众的文化水平和学习法律知识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对法律的认知明确法律的重要性,从而使他们能走进法律,能正确适用法律,同时积极参与农村的法制建设。

(二)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通过普法活动逐渐摒弃封建伦理思想的束缚,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及自身的法律素养,注重通过法律观念的传输塑造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例如积极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一些“送法下乡”活动,有针对性的宣传与其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农民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制信仰。此外还可以运用村委会这个平台,既可以运用一些板报,或者粘贴板报以及利用广播的形式定期宣传一些法律知识,潜移默化的使得农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

(三)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同时也要改善农村司法与执法环境。建设一支高素养的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法律运行的成效,提高诉讼效力,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注重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通过农村基层干部来影响农民对法律功能和价值的评价,从而带动整个农村的法律观念和素质。

(四)完善农村获取司法资源的途径,健全农村的司法体系,在农村设立公益法律咨询机构,解答农民对适用法律上的困惑,代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此外可以定期请一些法律专家深入讲授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农民养成自觉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五)国家完善对农民所关心的问题的立法,从农村的实际状况出发,了解农民的迫切诉求与实际问题,使法律更贴近农民生活,能够为农民所用,尽量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减少三农问题的法律空白,使得农村的各项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法律制度的健全,从而使得农民能够积极的适用法律,增强对法律的信任感。

[ 参 考 文 献 ]

[1]孙昌乾.增强农民法律意识 建设和谐新农村[J].现代农业科学,2009.

[2]贾丽.刍议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改善途径[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02-0114-03.

[3]苏琪.浅析农民法律意识成因及解决途径[J].法制博览,2015.12中.

[4]曹慧玲.浅析农民法律意识的缺失[J].法制与社会,2010.5.

[5]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國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王晴晴 孔张涵

第四篇:学习高中政治培养法律意识

摘要:高中阶段是学生的重要成长期,大多数的高中学生在这个阶段步入了成年,成了一个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合法公民,可以说,高中阶段的政治课程就是让学生具备基本的政治权利、社会义务以及社会责任的意识,而其中法律意识的培养尤为重要。因而,我们要研究高中政治学科的现状,通过让学生掌握高中政治的基本原理,从而具备深厚的法律意识。

关键词:高中政治;培养;法律意识

一、 教学中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分析

1. 课程本身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们丝毫不怀疑政治教材内容的合理性和设计的科学性,但是很多政治思想教师在教学中由于对教材理解不深刻,对课程安排不恰当,大多都采用照本宣科的方式来授课,学生在《政治生活》中学到的只是宪法截取的原文和教师不加解释的朗读,不但使得学生觉得枯燥乏味,而且没有真正地培养法律意识。比如在人教版必修二《政治生活》中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和准则》中,很多教师没有认识到这节课就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因而,只是照本宣科地授课,而没有掌握教材实质,更没有结合当前我国政治生活的实际,所以使得学生没有在这节课中认识到自己真正的政治权利和义务,自己通过什么途径参与具体的政治生活。

2. 缺乏与实际生活的结合

从某种意义上讲,《政治生活》是学生自入学以来第一次近距离地接触政治,接触法律,因而必须要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真正掌握高中政治,真正具备法律意识,但是在当前的教学过程中最缺乏的恰恰就是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应用。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注意课程内容的讲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只注意掌握基本的知识体系,教师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学生是为了取得好成绩,他们都没有意识到应通过学习《政治生活》,将学到的原理和知识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同时在整个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很少将课本与实际的政治生活结合,有的人认为“政治”就是“国事”,学生知道太多不好,因而一笔带过,这样就很难培养学生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

3. 缺乏系统的认知体系

其实我们从教材中就能看到,课程的内容完全是通过宪法基本逻辑编制的,这就需要教师在《政治生活》的教学过程中运用政治知识和法律知识强化学生的认知体系,从而培養学生的法律意识。但是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缺乏运用法律知识和政治知识,比如在讲授人教版必修二的《政治生活》的第五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第一节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时候,就应该让学生建立系统的认知体系,这样就能充分地认识到每个章节内在的联系,尤其是法律程序的先后顺序,很多教师只是一味地按照《人民怎样当家做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和《肩负人民的重托》的编排去讲解,没有顾及到法律程序的先后顺序,学生没有系统地掌握到认知体系,因而就很难培养法律意识。

二、 学习《政治生活》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1. 用多样化的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高中思想政治教学面临的群体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行动能力的成年人,单一的教学方法很难适应当前的高中学生,更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而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就要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政治生活》在很多学生眼里比较枯燥,实事求是地讲,很多学生讨厌这种概念化和理论化的课程内容。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势在必行,在教学中可以通过多媒体展示《政治生活》的内容,可以通过播放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现场录像,让学生对我国政治生活有所了解,可以通过游戏和模拟的方式展现我国选举人大代表或者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情况,这样学生身临其境,就能潜移默化地培养自己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

2. 结合学生实际和政治现实培养法律意识

思想政治有着很强的实时性和应用性,而教材的更新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因而所提供的内容和材料具有滞后性,所以,就需要教师结合学生实际和政治现实,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内容,将最新的时事,最新的观点,最新的素材,带入课程中,增强思想政治教学的时代感,从而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人教版必修二《政治生活》第四课《我国政府受人民监督》,确切地说明了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就是为了培养学生在今后的生活中如何跟政府合法合理地打交道,说到底就是用法律意识认识我国政府,并在今后监督我国政府。基于此,我们可以结合学生实际和政治来学习这节课,当前正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实际上就是如何让党政干部杜绝“四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教师可以拿出当地的一些现实例子,结合教材内容,系统地讲解这堂课,这样学生就能将教材内容和现实情况融合在一起,从而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

3. 建设高效课堂培养法律意识

当前在很多地方都强调建设高效课堂,也就是在课堂中就要学到应该学到的知识,掌握应该掌握的内容,而不是在课下重新来过,学习思想政治课程也要通过建设高效课堂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在课堂中要明确学习的目的,要规范学习的过程,在课堂中要有主人翁的意识和民主法制的意识。其次,要通过高效课堂,构建学生严密的知识体系,更好地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政治知识把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通过逻辑性的表达予以阐述,并能有自己的解决方案。再次,建设高效课堂,就是建设良好的学习环境、法律环境和生活环境,让学生在课堂中感受到平等、自由、民主,让学生将自己的想法通过一定的方式传达出去,这样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就具备了法律意识和政治意识。

三、 结束语

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与高中课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尤其是与《政治生活》的联系更为紧密。因而我们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应用《政治生活》的课程内容,优化《政治生活》的教学步骤,通过研究和认识高中政治的《政治生活》,系统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欧阳林洁.高中《政治生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5.

[2]施佳友.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D].西南大学,2014.

[3]刘亢.思想政治课中高中生法律意识的培养[D].首都师范大学,2014.

作者:马勇

第五篇: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思想概念,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中职生是最接近社会的学生,他们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本文从分析中职学生法律现状入手,通过对法律意识必要性的论述,提出了培养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关键词:中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的意识,它既是一种社会概念,更是一个思想概念,其指向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诠释,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了解,也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以及对自己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和理解。中职生法律意识就是中职生在法律这一领域的思想和思维的总和。法律意识是建构法治国家的灵魂,是培养人们守法自律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来源,它是人们综合素养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职生而言,法律意识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

一、中职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一)法律知识来源不是学校教育

中职学校是以技术教育为主的学校,法律教育只是作为公共学科来开设,由于课时量小,学生的法律教育无法深入,学校法律教育对学生的影响不大。调查结果显示,中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来源主要是新闻媒体而并非学校教育。

(二)中职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从法律的高度去认识

中职学生由于是中考失败者,追溯其中考失败的原因不难发现,他们在校期间具有很多不良行为,而这些行为作为初级学校只从纪律的角度对其教育,并未从法律的高度对其提醒,导致中职学生对自己不良行为的危害尚未认识,对自己不良行为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不很理解。

(三)中职学生守法的自觉性低

中职学生对法律也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但他们不愿自觉遵守法律或者说他们没有守法的自觉性,如私拿他人信件,他们把生活中的法律当作玩笑来开。究其原因为:一方面是社会教育缺失。社会中不守法的现象较多,而这些不守法的行为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久而久之,人们便习惯了不守法行为的存在,并且自己也加入其中。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了中职学生对法律的自觉性,他们模仿一些不自觉守法的行为,并把这种行为定义为个性;另一方面,由于对社会上不守法行为的司空见惯,他们头脑里的那点法律知识逐渐淡薄,对法律存在个人侥幸心理。许多中职生认为只要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得很隐蔽,不被人发现,就不会被追究。这种危险的侥幸心理会使其以身试法,冒险去做违法犯罪的事。另外,学校法制教育的欠缺也是中职学生守法缺少自觉性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学校的法制教育只侧重于法律知识的掌握而忽视了自觉守法意识的培养,教师只告诉学生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告诫学生违法犯罪的事情不能做,但这种教育方式只能让学生消极守法,而不能让学生真正地自觉守法。

(四)对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分析

为了对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情况作一个深入的了解,为法律教育作铺垫,笔者设计了一个调查。问卷涉及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方面十个判断题和学生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程度等十个选择题,共计20道题;调查学生取200人。调查结果显示为100分的占4.7%;90分以上(不含100分)占8.3%;80分-90分占比14.62%,70分-80分占比12.37%,60分-70分占比28.01%;不及格同学占比32%,分析情况可得出如下结论:中职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不少,但对法律的掌握不深,对法律的运用少,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

据中国法制网统计,中职生中,有违法倾向(强行索要、殴打他人等)约占27%,有厌学倾向的约占40%,其他不良行为的约占13%,问题学生中女生约占15%,此外还有部分学生与社会人员往来密切。分析此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职生法律意识淡薄,需要对中职生加强法律教育。

二、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思想道德建设必须的工作。

法律意识培养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中职生还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历来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而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又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职学生需要法律意识

中职学生是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它们的身份很特殊,从年龄上看,他们的社会阅历浅,经历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从知识经历上看,他们之前没有经过系统的科学的法制教育,只是零星的了解;从心理素质上看,他们的情感和思想还显得脆弱;从社会关系上看,他们是家庭的宠儿,却是中考失败者,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中职生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水平。

(三)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提高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

我国倡导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职学生是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必将对社会带来影响,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必将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给法治环境带来危害。尽管我国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教育已经普及,但是由于文化素质较差、自我约束力较差、利己主义思想严重等特点,不少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薄弱的,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才能适应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四)中职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弱

在中职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但只是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选修课。在法律基础课上,中职学生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基于中职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特点,他们在现实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却不能保持冷静,容易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还有的同学则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在打工过程中拿不到钱,甚至被骗走抵押金;毕业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购物时不知道索要发票与凭证,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就只能自认倒霉。因此,提高中职学校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是中职法律教育的大事,然而运用法律属于行为学范畴,必将受到其意识的指导,从这个意义上看,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更是迫在眉睫。

三、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一)法律教育的理论分析

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素养的提高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职校生法律教育也是一个周期较长的过程。简单的几年中职学习是无法完成这一系统的工程的,因此,在教学中需要注重教学延伸,培养学生学法的意识。如果我们将课堂法律教育作一个梳理,不难发现,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是传授法律理论政策,进行实践分析,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又在实践中深入理解。从理论上分析就是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法律活动的开展结合,法律教育在社会环境中的渗透,校内教育向校外教育延伸。

(二)在尊重法律中培养法律意识。

我国法律的制定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法律的社会形象是至高无上的。因此,在中职法律教育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应让学生建立起对法律的尊重,只有尊重了,学生才会认真对待法律教育,才会明确有可为有可不为,才能运用法律指导自己的社会生活,才会从意识上感受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和运用法律的重要性。

(1)教师要心中有“法”。法律教育教师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法律指导员,也是学生的法律方向。教师心中有“法”能从言传身教上去感染学生;教师心中有“法”,就能在法律教育中认真对待法律教育,就能让学生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犯法,加深学生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具体条文的理解。

(2)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心。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不法现象,并且有些不法现象,学生司空见惯,这反映了我国法制的不健全,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教师要从国家和现实情况入手,从依法治国的理论高度,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这些现象,剖析这些现象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问题,让学生树立起对法律的信心。只有这样,学生对法律的公正公平才会充满信心,才能真正体会到法律的神圣,才能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尊重。

(三)发挥法律教育优势,注重法律的社会延伸

1.重视职校法律教育基础课。法律教育是中职学校向学生渗透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我们知道,健全的法律意识必须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而这一基础的构建需要中职学校法律教师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将法律知识系统传授给学生,为学生构建法律知识体系。因此,中职学校的法律基础课应该受到高度重视。

2.提高法律教育水平。

①管理层要提高法律教育认识。提高法律教育水平离不开法律基础教育课,但这需要硬环境,简单说就是中职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者要重视法律基础课,要认识到法律基础课是中职学校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在这样的认识下,保证师资力量,提供充足的法律教育经费,并根据教学的需要增加课时量。

②关注教材更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在更新,我们在选用教材时也要注意更新。中职法律教材与其他教材相比,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它比其他教材更需要更新,只有时时更新,才不会让法律教育落后于时代,落后于生活。因此,在教材的选用上要以新版教材为主,避免讲述过时的或废止的法律条文,以免使学生误入歧途。

③教学中要注重与生活紧密相连。法律教师长期从教过程中,有时往往一个法律案例讲了多遍,这一方面容易淡化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另一方面,以前的案例也不一定能跟上今天的法律教育。因此,法律教师在选用案例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要时时更新,注重法律教育与生活的联系,精选一些与学生现实生活相关的案例加以正确分析,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注重法律的社会延伸。法律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向社会延伸,向生活延伸,注重法律教育的社会延伸在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中职学校的具体情况而言,法律的延伸,主要是借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的力量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杂志、宣传板以及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教育。

(四)注重法律教育方法

1.方法是成功的前提。方法是导向成效的前提,因此,法律教育方法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教育理论性强,教育过程显得枯燥,要从提高学生兴趣的角度改革教法,使学生在无意间感受法律,形成法律意识。

2.在制度的落实中渗透法律教育。每一所学校针对教育教学都有很多规章制度,如果能将法律教育渗秀到这些制度的拟订和执行中,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学校的规章制度拟订既要求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实践,又要求体现法律精神,因此,在规章制度的拟订和执行中,因势利导地进行法律教育,引导学生认识制度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必要性,使法律教育融入规章制度之中。

3.在学科教育中引入法律教育。法律教育内容集中但课时不足,这就需要寻求其他的教育渠道。笔者认为,将法律教育有机渗入其他的学科教育中,将会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一方面,学科教育相对分散,在其中引入法律教育,易激发学生的无意注意力,产生意想不到的法律教育效果;另一方面,中职学生侧重于技术教育,每一个技术环节的实践运用都涉及相关法律,这些最能接近学生的理解,易于让学生接受。

4.在校园文化建设中体现法律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是每一间学校的必修课,中职学校更是强调校园文化建设,因为它是学生精神文化的重要阵地,是学生进入社会前的预实践。如果我们能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引入法律教育,效果肯定是可观的,因为校园网、校内广播、宣传板报和横幅等各种校园文化建设载体是作为中职学生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而存在的,它们必将在学生那里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要在校园文化建设中体现法律教育,可设法律宣传月、法律教育专版等。

5.注重法律养成教育。法律养成教育能将学生的法律意识变为自觉行为,而这些自觉的行为中也强化着学生的法律意识。根据中职学生的实践情况,学校可以养成教育作为切入口,强化法律教育。可以从学生的不良行为入手,剖析学生的思想,提高法律意识;可从培养学生守法意识入手,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实践运用,提高法律意识等。

6.建立法律教育资源库。建立资源库目的是吸纳各方面的资源,其中包括校园环境中的法律教育资源,家庭教育中的法律教育资源,实践活动中的法律教育资源,社会活动中的法律教育资源。

结语

提高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中职法律教育的问题,它是涉及到学校、家庭、社会和我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其意义重大。在中职法律教育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注重法律基础课的教育;另一方面要发散思维,从教育的每一个环节中渗透。

参考文献:

[1]朱景文,李正斌.关于法律意识与法的关系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外法学.1994,(6).

[2]郝铁川.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J].中国法学,2002,(2).

[3]蔡道通.现代性:中国法治化的生成支点[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4]刘旺洪.法律意识现代化之模式分析[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

[5].陈旭.论思想政治教育在大学生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J].长沙大学学报,2003,(1).

[6]安群,李浩.五十年法治建设的教训与经验[J].法学评论,2000,(1)

作者:邓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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