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介绍

2022-08-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长期的、规范的、有效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探索而来的。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优化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工伤保险制度介绍》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1篇:工伤保险制度介绍

劳务派遣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研究

摘 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因其具有人力成本低等优点,得到广泛应用,而劳务派遣工在工伤保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劳务派遣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衔接中存在问题。鉴于此,应该主要在工伤保险的缴纳责任、工伤申报责任、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等方面做好衔接,从而较好地解决劳务派遣工的工伤问题。

关键词:劳务派遣;工伤保险责任;衔接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因其人力成本低、用人机制较为灵活、劳动关系管理难度小等优点,而得到广泛应用。根据有关统计,到2011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约为6 000多万。但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社会保险的缴纳和赔偿方面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因用工主体的特殊性,常常受到不公平对待,导致他们的权益常常受损而无可奈何,这种权益受损状况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方面,因为缺乏专门法律来保护,劳务工的权益经常受到损害。本文就劳务派遣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行探讨。

一、劳务工的工伤责任现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保险缴纳、工伤申报,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未做出规定,现有的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保险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从而导致劳务工在工伤保险赔偿过程中存在以下困境。

1.劳务工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是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就业模式下,受派单位因没有参保压力,更倾向于雇佣劳务工,而促使劳务派遣就业模式不正常增长。而受派单位才是事实上的雇主,与劳务工联系紧密,是工伤发生时的控制指挥单位,它比派遣单位更适合做派遣人。

2.工伤申请人是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不掌握工伤的第一手资料、证据,难以判断是否为工伤,需不需要申请工伤。派遣单位不愿申请工伤后30日,劳务工才可自己申请,这样做已经错过了工伤申请的最佳时间,时间越长,证据越难保存和获取。受派单位因为不负责缴纳保费和工伤申报,就失去了为派遣工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更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减少他们受工伤的概率的主动性。

3.工伤赔偿没有完全社会化。派遣单位因为要承担部分赔偿经济压力,而倾向于选擇不给派遣工缴纳工伤保险。毕竟派遣工受到工伤不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的疏忽引起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引起的,用工单位需做出补偿。此规定不易搜集和提供证据,如何补偿的规定不具体、不明晰,事实上难以操作,只能在出现赔偿诉讼时由法官裁决。

二、劳务工工伤保险缴纳的衔接

1.劳务工工伤保险缴纳单位的衔接。一是用人单位缴纳情形。这是最常见的缴纳方式,此模式下,用工单位不必为派遣员工缴纳保险,但须核实及监督用人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因为用工单位须承担工伤保险连带责任。此外,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为员工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在派遣工这一特殊主体工伤责任承担中是一个比较明智的选择。二是用工单位缴纳情形。用工单位为劳务工的使用单位,从使用角度讲,劳务派遣单位无须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指示权是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依据,这与美国的做法一样。在美国,认定为被派遣劳动者雇主的主要依据为是否对被派遣劳动者具有实质指挥权或者控制权,具有实际管理指挥权按照雇主对待。反之,不能作为雇主对待。

2.跨地区派遣工工伤保险缴纳的衔接。跨地区派遣在劳务派遣行业十分普遍,如何为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效保障劳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成为劳务派遣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和其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应以其注册地缴纳社会保险为宜;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社会保险,应以其生产经营地参加社会保险为宜。此外,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有的地区要求用工单位应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法律应在该领域做出统一规定,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三、劳务工工伤申报的衔接

1.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中的工伤申报衔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认定申请应向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保统筹地区的主管部门提出。该模式下,派遣员工出现工伤,由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申报。

2.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申报衔接。该模式下,派遣员工出现工伤,在进行工伤申报时,笔者认为,可以选择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两种方式进行工伤申报,具体衔接为:如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同一地区,应由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申报,用工单位承担协助责任;如选择由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申报时,工伤的申请、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工伤的申报,这一申报模式在跨地区派遣中应逐步成为主流模式。

四、劳务工工伤支付责任的衔接

1.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情形。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纳,在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应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均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在其参保地办理。我国还就农民工这一特殊劳动力未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出台了专门规定,如农民工出现工伤或被诊断为患职业病,则需用工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一系列手续,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情形。比如上海市规定,派遣单位未在上海依法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派遣人员受伤时,用工单位先行承担连带责任。扬州市规定派遣至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员工,按照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后,工伤事故由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共同处理,并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但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因为用工单位未委托劳务派遣企业的情形,则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派遣协议约定责任情形。双重劳动关系:如在一家单位工作时,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由其受到事故伤害时所在的单位负责。双重劳动关系理论认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两个劳动关系相互独立,二者之间互不影响,根据劳动法原理,这二者也当属被派遣劳动者的共同雇主。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都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为缴纳社会保险是雇主的法定义务,如果其中一个雇主未缴纳,则缴纳社会保险的雇主不能免除未缴纳雇主的工伤保险责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就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进行约定,二者之间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法律应予以保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为合同法上两个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依据“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就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约定签订协议的,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应按照二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执行,即法律规定上为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承担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的责任应由用工单位负责,部分责任二者有重合,重合部分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承担另一方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派遣协议的约定比例,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4.跨地区派遣中责任承担。我国社会保险目前为省级或县(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取决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缴费高低。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较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也相对较高;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相应工伤保险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也相对较低。笔者认为,在跨地区派遣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两个地区的保险待遇的差异问题。解决方式,一是全国工伤保险缴纳基数的统一;二是在保险缴费时,可由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约定在缴费标准较高地区参保;三是由用工单位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弥补工伤保险待遇较低的问题。

5.未参保情况下责任承担。在劳务派遣中,未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时有发生,我国法律就被派遣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涉及两个方面的衔接,其一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者,其二为按照什么标准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为,被派遣劳动者未参保的,工伤保险责任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应由用工单位负责。

总之,立法者应从更深层次考虑,如何做好劳务派遣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从工伤保险的缴纳责任、工伤申报责任、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等,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保险制度,使两项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做好衔接,有效维护劳务派遣工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

參考文献:

[1] 曹艳春.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 李海明.劳动派遣法原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3] 李海明.劳务派遣法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4] 黄振东.论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中的几个特殊问题[J].人民司法,2009,(19).

[5] 王全兴,成曼丽.劳动派遺中的雇主责任划分[J].中国劳动,2006,(4).

[6] 杨兴坤.劳务派遣中工伤保险责任的设立[J].中国社会保障,2014,(10).

[7] 张玲,朱冬.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J].法学家,2007,(4).

作者:刘彦国 陈曦

第2篇: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与国外保险制度借鉴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有关金融的保障制度,是指由达到一定标准的全部金融机构集资建立一个机构。此机构向参与的金融机构根据一定的原则按相应的保险费率收取一定的保费,收集起来的保险费用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缴纳保费的金融机构由于某些原因而面临破产或倒闭时,此机构向这些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助或向这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赔偿,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切身利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可见,存款保险制度是增强金融机构的信用,使金融业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的一种金融制度。

一、 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文献综述。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隐性全额担保制度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比较。

魏裕茹(2015)《存款保险的基本问题与我国的实践》一文中运用了两个简单的纳什均衡模型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问题,得出显性存款保险能够缓解隐形存款保险的弊端,但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以及存款搬家。

曹晓兰(2010)《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分析了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现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为我国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意见。他认为:(1)为了提前建立处理资不抵债的一些小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池,必须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大大减轻各级政府资金支付压力;(2)为了有效保证政府更好地独立实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必须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3)在目前实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道德风险愈演愈烈。

姚东旻、颜建晔和尹烨昇(2013)在《存款保险制度还是央行直接救市?—一个动态博弈的视角》从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水平的视角,通过引入一个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模型并增加系统性风险的假设,以探讨隐性全额担保机制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劣。研究发现:(1)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相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使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调控更加确定,且其调控结果具有准确的指标来进行评价;(2)存款保险制度内生化银行提高自身风险的成本,降低了道德风险,即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银行的内部治理水平变高。

2.总结。从以上文献综述可以看出,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已显而易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成熟:①我国已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要条件;②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③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成功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④巨大的人民币存款规模,使得依附于国家财政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难以发挥作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由多方共同分担责任的特点加符合当下的金融环境。

(2)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弱化银行业的竞争力,引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存款搬家,人伦金融业的正常运作秩序,加重政府财政之处负担和纳税人的负担,严重阻碍金融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3)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好处 ①对政府来说,减轻未来财政支付的负担,更加有效、独立地实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对银行的调控具有可确定性,且调控结果可评价。②对银行来说,降低当金融危机出现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银行挤兑的“传染性”;引入市场机制,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增强公众对自身的信任度;提高银行内部综合治理水平与运作效率;规范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以及维护金融稳定。③对公众来说,有效保护存款者的切身利益,减轻纳税人税负。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于倩南(2014)《存款保险对银行企业价值的影响——基于MM理论》从银行企业价值视角分析了隐形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各自对银行的影响,他认为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国家承担了银行破产的一切风险,此时银行的破产成本几乎为零,银行的价值只受负债节税的影响,资产负债比增加,银行的价值也增加;相反,依然。在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银行要缴纳一定的保费,理论上讲,按照公平的原则,因根据政府为银行带来的价值来向银行收取相应的费用,但如果实施公平的定价,银行的价值并没有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

徐艺和李静婷(2015)在《存款保险对中国银行业存款结构的影响》运用2009~2012年中国存款者对中国政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预期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存款影响的历史数据,建立模型,通过实证检验得出居民存款保险预期的提高会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规模上升,即居民存款保险预期提高对规模较大和业务密度较高的银行存款规模的提高作用大于对规模较小、业务密度较低的银行存款规模提高作用。

三、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张正平和何广文(2005)在《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的最新发展、运行绩效及其启示》中认为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特征在近年的发展中呈现出一些共同的趋势,并与实证分析的经验证据相结合,得出:(1)由于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给银行提供了更加安全的保护,从而使银行过分地从事冒险活动,忽略存款人施加的市场约束力,使金融业未来发展存在不稳定性,这就说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确会加剧银行和存款人的道德风险;(2)影响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绩效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在制度环境良好的国家里,存款保险制度显著地降低了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并进一步促进金融深化水平的提高,这就启发我国构建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注重制度环境的改善;(3)不同方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以上银行的影响是不同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较高的保险限额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市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力,而由保费构成的基金的管理市场化以后会增强约束力,这个结论证明了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李志强和马宁(2011)在《〈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符合性评价方法〉对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中》2010年12月,国际存款保险人协会(IADI)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BCBS) 联合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及符合性评价方法》中认为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四点启示:(1)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前提条件。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应在加快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立法的同时,根据环境的变化不断对此法进行修订。(2)作为“三大金融安全网”之一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并分析其与央行、银监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权。(3)为了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切身利益,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必须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各方面细节的设计,包括保险范围、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4)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更为完善合理,必须建立有效地银行处置和破产制度。

严浩坤和于梦婷(2013)在《我国银行挤兑风险与存款保险制度研究》中认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成功运作的重要经验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分析:有效的外部支持系统、自身良好的制度设计、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选择

赵保国(2010)在《关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思考》一文中认为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式必须是渐进式的,并要必须充分吸收借鉴国际上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成功经验,发挥“后发”优势并且建立中央银行、银监会、存款保险公司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运作机制。

何德旭、史晓琳和赵静怡(2010)在《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践行路径探析》一文中认为我国应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学习国外成功经验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吸取失败的教训,并结合我国的不同与别国的特殊国情选择合适的践行路径,从设置推进机制、完善外部条件、优化内部机制三个方面来建设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中国模式。

周媛(2014)在《新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一文中认为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是:覆盖所有的商业银行,强制加入存款保险,限额赔付,风险差别费率,监管与执行并进。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体制的不断改革创新,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路必须要与国内外环境保持与时俱进,根据新的环境采取各种方法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五、对现有研究的评价

首先,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必要性的文章比较多,而且多从理论、定性方面进行研究,缺乏计量等实证方法研究。而且各位学者的观点各不相同,主要是支持与反对,分析都比较零散,并没有总结性的研究。

其次,研究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银行的影响的文章也比较多,而且涉及了银行的各个方面,包括银行企业的价值、存款规模、流动性、成本、利润、竞争力等很多方面,但这些影响也只是预期的影响,并没有实实在在的发生。

再其次,把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分类,并着重研究隐形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好处的文章比较多,并多数对已建立成熟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在实施期间的改革创新进行对比研究,而对我国如何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路径的文章鲜有研究。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作者:曹东亚

第3篇:美国保险监管制度对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

摘 要: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是在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发达的保险市场促进了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快速发展。宏观的经济环境、文化层面的非正规制约因素、风险防范调控能力以及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等因素,共同构建了美国相对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其对于中国保险监管制度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保险监管制度;美国;启示

作者简介:崔冬初(1981-),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讲师,吉林大学管理学院在读博士后,研究方向:世界经济、技术经济与管理。

一、经济的增长变化会带来制度需求的变化

从美国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可以看出。由于经济增长所引发的制度需求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经济增长提高了个人价值,这将会增加其对更多获利机会的追寻,也会提高其对周围社会秩序的要求。第二,经济增长促进了行业发展,市场规模的扩大,会使大的公司或企业拥有更高的追求。美国保险市场之所以十分发达,与其经济环境密不可分。发达的银行体系、证券体系、金融市场体系,为其保险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并提供了许多的发展机遇,因此促进了美国保险市场发展以及保险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公司规模的扩大会促使其寻求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也就产生了对现有制度进行创新或变迁的需求。

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由于发展时间比较短暂,因此整体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变迁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作为供给主体的强制变迁,但是,由制度需求方刺激所引发的诱致变迁在未来还是极有可能发生的。中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成长,极大地促进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2002—2007年,中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情况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良好态势。其中,再保险公司在2006—2007年增长十分显著,外资公司的资产规模也在逐年扩大和增加。由此可见,中国的保险市场正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二、监管制度要与本国的文化环境相符合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独特之处是其权力制衡的宪法秩序,受此制度的约束。美国任何制度的变迁都要遵循这一制度框架。美国保险监管制度“双重多头”的监管方式,以及保险立法、司法、行政分离的状态,都是在美国宪法的指引下实施和进行的。这种宪法制度,对于美国监管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有效规避了权力过于集中以及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但是,在美国宪法秩序指引下的保险监管制度模式,并不一定适合中国具体国情。如果在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制定的过程中,采用这种“双重多头”的监管方式,将不利于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保险监管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结合本国的文化环境。

中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只要在制定过程中符合其文化特点并结合中国具体的法律体系,就能够实现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美国保险监管主要是由联邦和州级别的机构进行具体监管,权力主要集中在州一级别。而中国保险监管制度主要由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进行监管并下设相关派出机构,权力集中在中央。这种监管方式的差别,实际上就是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不同所造成的。如果中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完全按照美国的模式进行,也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双重监管”,并且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那么。将非常不利于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中国各省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如广东省GDP约是西藏自治区的100倍,这种悬殊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利于保险监管制度的权力下放。虽然美国各州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差距,但其保险法大体上是相同的,且各州在监管过程中权力同样是受到制衡和约束的,不会出现独裁专断的情况。在中国,经济水平自身发展就不均衡,且没有相关权力制衡体制的保障,很容易在保险监管过程中出现制度失效的现象,当权力下放到地方时。再想收回将会付出一定的制度变迁成本。因此,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在制定时,要符合中国的文化环境背景,制度与文化要和谐,这样才能创造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有效制度。

三、要对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提早防范

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在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危机之后,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从中可以看出,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不是一直有效的,但其保险监管制度抗击风险的能力却非常强大。无论是美国政府还是美国各主要保险公司,甚至包括美国民众,他们在对待危机、对待风险时的自我调节能力都非常强大。而中国目前的保险监管制度或者其他监管制度缺少的就是这种在风险真正发生时的自我调控能力,因此,在混业经营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的情况下,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在构建时,格外注意对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混业经营与普通的分业经营不同。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为了预防风险,监管机构可以限制相关公司的经营范围,禁止它们对混业产品进行经营,实际上,这是将风险隔离在本行业之外,这样,风险对于行业内部的冲击就会减少甚至是没有。但是,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监管机构没有办法对相关的产品进行隔离,因此,也就没有办法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隔离在外,甚至监管机构都无法预知哪种产品会发生风险,这种风险是由哪个行业引发等问题。这样一来,风险的突然爆发,将会让监管机构措手不及,也会引发与此风险相关的产品、行业等风险的爆发,其传播又会造成民众的极大恐慌,进而引发更大的风险。可见,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是非常巨大的。没有相应有效的制度对此进行约束管理,由混业经营的风险引发的危机后果将非常可怕。虽然目前中国尚未发生此类风险,但对混业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四、对偿付能力监管不能放松

保险监管制度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经历了严格监管、松散监管、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三支柱监管体系。这一发展过程,既体现了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也说明了保险监管制度的发展过程。虽然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早就开始关注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并在1992年就已经通过了NAIC的研究,推出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但是,AIG危机的爆发,依旧暴露出美国保险监管制度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严重问题。可见,无论保险市场发展到什么程度,无论保险监管制度多么有效,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都不能放松。保险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就是通过对风险可能发生概率的计算,将大部分投保人的保费收入聚集到一起,等风险发生之时,为小部分可能发生风险的投保人进行赔付。保险公司之所以能够吸引投保人投保的主要原因是在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能够为投保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实际上就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于偿付能力的要求,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而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传统的保险市场领域,保险公司对传统保险产品发生风险概率的计算体系已经成熟,即只要基于传统的概率计算出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所需要的资金即可。但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保险险种的多样化以及混业经营下金融衍生品的日益发展,保险公司对这些因创新产生的敏感产品可能发生风险的概率无法做到准确的或者成熟的预测,这样就无法准确地预留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责任金。这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会受到威胁,一旦大量遭遇风险的投保人都来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很可能因为不具有偿付能力而不得以宣布破产,这不仅会给广大投保人带来损失,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发展。因此。偿付能力监管依然是保险公司应该关注的监管重点。

目前,中国保险监管制度采取的是以偿付能力额度为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偿付能力监管一直还没有完备的辅助配套体系。美国的NAIC专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而且。强制各州保险监管机构要按此标准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而我国对偿付能力监管的辅助配套体系建设进程明显落后。另外,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监管力度还不够。虽然中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对于偿付能力监管设定了若干条例,但是,中国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还不够健全,保险公司的退出成本十分巨大。即便是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保险监管机构也很难严肃地对保险公司实行相关监管,其最终结果很可能是保险监管机构作出了退让和妥协。因此,要想真正提高中国保险监管制度中对于偿付能力的监管,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还需要不断地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配套制度,而且,绝对不能放松对于偿付能力的监管。

美国先进的保险监管制度,无疑对于中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美国模式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而且,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规模不大,几家大公司占据绝对垄断优势的局面还会长期存在,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较之于发达国家也比较缓慢,因此,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在构建和完善时,既要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要符合中国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

(责任编辑:吴之铭)

参考文献:

[1]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制度和发展的政治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最新进展[C],孙圣民,2006

作者:崔冬初

第4篇:美国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广义上讲,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退休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健康营养福利、离职休假福利、住房保障等多个部分组成。同时,还包括了部分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如联邦政府雇员退休养老制度以及铁路职工、退伍军人的福利制度等。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原因交织,构成了当今美国社会纷繁复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从狭义上讲,在美国“Social Security”仅指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即Old Age,Survivors,and Disability Insurance,简称OASDI)。该计划是美国联邦政府建立最早的社会保障制度,全民参与,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养老金”。该计划又分为“老年与遗属保险计划”和“残障保险计划”两个基金分别运作,其中前者占据了80%左右的份额。资金主要来源是雇主和雇员两方面交纳的社会保障工薪税(payroll tax),目前的税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4%,由雇主和雇员各自交纳6.2%。

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自建立之初就是全国统一性的制度,所以在人员流动、资料更迭等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也有利于实行统一的制度调整和修改完善。该计划根据退休职工交纳社会保障工薪税的记录和退休年龄,按月发放养老金。工薪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最高课税收入标准的规定。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的税率和最高课税收入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中工薪税的税率自制度建立以来已经过多次调整,而最高课税收入标准则几乎每年都在调整,2012年的最高课税收入标准约为11万美元,超过部分不需要交纳工薪税。据估计,仅有约6%的人年收入在该标准以上,绝大多数人的收入都在标准线下。历年最高课税收入标准的变化如下图所示:

第5篇:工伤保险介绍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了使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这一试行办法是现阶段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实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6篇:工伤保险经办政策介绍

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国家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以上三个宗旨。

一、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一)发生工伤的情形有两类:因伤或因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有哪些权益(或者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权益有: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伤致残的伤残待遇,因工死亡的工亡待遇,以及发生工伤后对劳动关系的保障。

1、医疗待遇

(1)符合有关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2)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4)因工伤,按规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按规定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2、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为停工留薪期。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权益有: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劳动关系和相应的社保关系应保留。

3、伤残待遇

经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权益有:

(1)1-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1-4级伤残职工,退出生产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3)5-6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5)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予以保留; (6)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否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关系相应解除。

4、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和注意事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

2、主动承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3、按规定保留劳动关系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关系;

4、24小时内向统筹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5、30日内,用人单位应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一)工伤预防

工伤预防是指采用经济、管理和技术手段,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隐患,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预防,体现在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方面,主要有两类措施:一是费率机制的预防措施,在收取工伤保险费时,通过费率调节督促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来达到工伤预防的目的;二是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开展的工伤预防措施,这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工伤预防费的积极预防手段。

1、行业差别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2015年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应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2、浮动费率

8类风险行业,又细分为38个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3个费率档次,二类至八类行业分别分为5个费率档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来确定其行业类别,同时确定其基准费率。每一至三年,再根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浮动。

3、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可能被派往不同用工单位,不同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可能不同,因此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 河南省2012年印发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将职工派往不同风险类别的行业从事工作的,经办机构确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时,可根据职工所从事行业不同分别确定相应费率,并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综合后确定单位应缴费用。

安阳市对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相应技术性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可根据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分别建立单位参保账户,该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以不同账户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来分别确定。

(二)工伤康复

工伤康复是利用现代康复手段和技术,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他们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并尽可能恢复他们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工伤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伤残疾预防、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以及心理康复等内容,而其核心为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三、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方法,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基金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二是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使工伤事故发生较多的单位多承担缴费义务,工伤事故发生少的单位少承担缴费义务。

强制征收工伤保险费体现在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当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法定的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城乡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具体的参保登记注意事项和参保流程以及所需参保表单可以登录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从“下载中心”下载。

(一)劳务派遣单位应额外提供的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安阳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在安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

2、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涉及到的某些法律法规和特别注意事项

1、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2、跨地区派遣用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办理 (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7篇:保险专业介绍

业介绍

五、金融管理与实务(三年专科)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金融与保险的基本知识和金融、保险实务基本技能,从事金融与保险管理和实务操作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专门人才。

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理财规划师证书等。

主要课程:货币银行学、保险原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银行信贷与营销、保险营销学、证券投资实务、会计学基础、财务会计、银行会计、市场营销、统计基础、经济法等。

就业方向:本专业培养的毕业生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保险机构的金融保险实务和相关管理工作。具体的职业岗位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的综合柜员、专业财务岗位、金融保险营销、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相关经济管理岗位。

六、保险实务(三年专科)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保险实务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保险管理和实务操作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创新型专门人才。

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理财规划师证书等。

主要课程:货币银行学、保险原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银行信贷与营销、保险营销学、证券投资实务、会计学基础、财务会计、银行会计、市场营销、统计基础、经济法等。

就业方向:本专业培养的毕业生主要从事各类保险机构的保险实务和相关管理工作。具体的职业岗位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综合柜员、专业财务岗位、保险营销、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及相关经济管理岗位。

第8篇:保险公司介绍

阳光保险充分发挥集团优势,有效整合产、寿险等保险资源,不断研究和开发满足客户各种保障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着力打造强大的市场拓展能力、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杰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探索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稳定的服务。2011,集团当年实收保费收入318.7亿元,行业排名第8位。集团总资产突破700亿元。

阳光财产保险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是主要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6.5亿元人民币。阳光产险成立以来,连续刷新国内新设保险公司保费规模的历史纪录,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公司开业23个月开始实现盈利,并连续保持盈利记录。2011阳光产险保费收入133.2亿元,位列行业第七位。目前阳光产险已有36家分公司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1000余家,服务网络实现全国覆盖。

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是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73.37亿元人民币。阳光人寿保险成立以来发展势头良好,公司价值不断提升。自2008年起连续四年缔造同期开业公司新单期交标准保费和规模保费纪录。2011阳光人寿实收保费185.5亿元,位列行业第九位。目前阳光人寿已有30家二级机构开业运营,三四级分支机构500余家。与不断壮大的企业实力相匹配的是阳光保险的责任与担当。阳光保险成立以来,在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发挥了金融保险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践行着共同成长的企业使命。六年来,阳光保险累计承担社会风险超过34万亿元,累计支付各类赔款近173亿元,创造就业机会12万个,上缴税收近60亿元,累计为4400多万个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累计向社会捐款2472万元,捐赠保险超过126亿元。2008年3月3日,阳光保险向中国铝业预付雨雪冰冻灾害国内单笔最大保险预付赔款6000万元;“5·12”汶川地震,捐款捐物超过300多万元;青海玉树“4·14”地震,向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2010年海南洪涝灾害,捐款200万元。此外,阳光保险先后开展了赞助我国第22次南极科考活动、与团中央合作开展了“全国青春建功新农村”暨促进农村青年转移就业创业活动,陆续在湖南、贵州、四川、福建、西藏、云南等地捐建16所阳光保险博爱学校等一系列有影响的公益活动。为促使公益活动机制化、常态化,2009年3月阳光保险率先在行业内成立了全国性青年志愿者组织“阳光保险青年志愿者协会”,注资成立了“北京市阳光保险爱心基金会”。

创新的管理模式、优秀的企业文化和持之以恒的社会责任与担当,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可,阳光保险相继获得:中国公益50强、中国红十字勋章、中国金融企业慈善榜保险业突出贡献奖,最具社会责任保险公司、中国最佳商业模式前三甲、百佳中华儒商、最佳管理创新奖、金融行业首家“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最佳雇主企业、五十强人民信赖品牌、亚洲

500最具价值品牌、亚洲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最佳企业文化奖、理赔最迅速保险公司、最具竞争力保险公司等多项荣誉,成立五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第307位)、中国服务业企业百强(第97位),公司品牌形象和影响力不断提升。

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先生先后获得:全国优秀企业家、中国金融人物、中国十大人民尊敬企业家、中国保险业十大人物、中国十大创业领袖、亚洲品牌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中国品牌建设优秀企业家、“新中国60年中国保险60人”等荣誉。

阳光保险秉承“打造最具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的公司愿景,践行“共同成长”的使命和“诚信、关爱”、“创造价值”的核心价值观,发扬“战胜自我”的企业精神,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先的保险金融集团。„„„小4号宋体(缩进两格)

第9篇:保险新人自我介绍

保险新人自我介绍是怎么样的?以下这篇保险新人自我介绍内容是由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提供,欢迎阅读!

保险新人自我介绍一

我来到XX保险公司虽然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但在这短短的一个月里,却让我感到保险公司领导对工作的精益求精、不断创新以及培养团队的合作精神,-让我感到加入XX保险公司是一次职场生涯的正确选择。

能荣幸成为XX保险公司大家庭的一份子,我感到无比自豪,相信这种自豪感将使我更有激情的投入到工作中作为一名进入一个全新工作环境的新员工来说,尽管在过去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刚入保险公司,难免还是有一个适应期。

为了能让自己尽入工作状态和适应新的环境,有问题及时请教同事,积极学习工作所需要的各项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在这段时间帮助过我的领导和同事,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和不厌其烦的帮助,才使我尽早从那种紧张情绪中释放出来,尽快地适应环境,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因为正如我了解的那样,XX保险公司是关心自己的每一位员工,给每一位员工足够的空间展现自己!在XX保险公司,我喜欢业务员这个岗位,因为这个岗位具有很高的挑战性,能让我把十多年的知识学以致用,并能很好的发挥制定的计划、处理问题的能力。

良好的心态加上积极的行动才能带来丰硕的成果。

为了做好销售这份工作,我正用心的做着领导安排的每一项任务。

在充分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除此之外,我还要时刻保持高昂的学习激情,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技能,以适应保险公司快速的发展。

在工作中可能会有迷惑和压力,但我相信只要能端正心态、有十足的信心勇敢地走下去,就一定会取得成功。

社会在前进,竞争日趋热烈,我不仅要发挥自身的优势,更要通过学习他人的经验,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

XX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是宏伟而长远的,保险公司的发展就是我们每个人的发展,我相信我有能力把握机遇,与XX保险公司一起面对挑战,永不低头!再次感谢XX保险公司。

保险新人自我介绍二

我来到洛弛虽然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但在这短短的一个月里,却让我感到保险公司领导对工作的精益求精,不断创新,对员工的无微不至------让我感到加入洛弛是幸运的。

能成为保险公司的一员,我感到无比自豪,相信这种自豪感将使我更有激情的投入到工作中。

作为一名进入一个全新工作环境的新员工来说,尽管在过去的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刚进入保险公司,难免还是有点压力。

为了能让自己尽早进入工作状态和适应工作环境,有问题及时请教同事,积极学习工作所需要的各项专业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这段时间我学到了很多知识,自己的技术水平也得到了很大提高,过得非常充实和快乐,再累也是值得的!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在这段时间帮助过我的领导和同事,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和不厌其烦的帮助,才使我得于尽早从那种紧张情绪中解放出来,使我尽快地适应了环境,全情地投入了工作!因为正如我了解的那样,洛弛是关心自己的每一个员工,给每一个员工足够的空间展现自己! 在洛弛,我喜欢业务员这个工作岗位,因为这个岗位具有很高的挑战性,能让我把十多年的知识学以致用,并能很好的发挥我制定计划、处理问题等方面的能力,正因为对工作的喜欢,使我能全情投入到工作中去。

我知道惟有积极的行动才能带来丰硕的成果。

为了做好销售这项工作,我正用心的做着领导交给我的每一项任务。

对于我来说,洛弛是一个区别于以往的新环境,所接触的人和事物一切都是新的。

作为新员工,我会去主动了解、适应环境,同时也要将自己优越的方面展现给保险公司,在充分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会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除此之外,我还要时刻保持高昂的学习激情,不断地补充知识,提高技能,以适应保险公司发展。

在工作中我可能会有迷惑和压力,但是我相信只要能端正心态、有十足的信心勇敢地走下去,就一定会取得成功。

社会在发展,信息在增长,挑战也在加剧。

我不仅要发挥自身的优势,更要通过学习他人的经验,来提高自身的素质。

洛弛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是宏伟而长远的,保险公司的发展就是我们每个人的发展,我相信我有能力把握机遇,与洛弛一起迎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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