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量工作总结

2022-04-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时光流逝着,岁月沉淀着,在众多个日夜中,我们辛勤的工作,换来了一份份工作佳绩。回首看每个阶段的工作,都有着独特的成长点,应当写一份工作总结,作为自己工作路上的前进参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计量工作总结》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企业计量工作总结

施工企业计量工作个人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转瞬间20XX年即将过去,回首这一年,有收获,也有不足。下面就个人在本的主要工作进行总结:

1.内部计量

今年接手了第三工程公司、通村公路项目部以及东普的内外部计量工作。这完全是第一次独立做计量工作,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与支持下,最终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但是与其他同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工作方法有待继续优化,宏观把握的同时需要更加细心、更加耐心的做计量工作,虚心向同事学习,不断积累经验。让从自己手中出来的数据准确、可靠,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最正确的支持。

2.招投标

公司投标业务相对偏少,参与投标的工作有限。个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学习与运用。

3.三体系认证审核

参与了公司三体系认证复审工作。在整个过程中,更进一步理解了基于三体系所建立的企业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同时也加强了对企业的了解。

4.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行和质量奖创奖

今年先后参与了XXXX市市长质量奖、全国质量奖和主席质量奖的创奖全过程。通过这些工作的参与,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公司进行了梳理,这进一步加深了对企业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几次的评审,对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领会。同样,也深深意识到,与评审专家相比,自己对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理解和运用还有很大差距,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

5.其他方面 在领导的鼓励下,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了几个工程类资格考试。这一方面,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丰富和强化了专业知识。需要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知识水平,不断完善知识结构。

即将过去的20XX年是难忘的一年,是有得有失的一年。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的把握未来。展望2014年,确实是充满挑战的一年,从外部的大环境到公司内部的小环境都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作为个人需要做的是持续为公司贡献自身最大的努力,继续加强学习,不论是个人综合能力,还是业务水平,都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的强化、不断提升。相信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自己的不断努力和拼搏下,公司和个人都将迈出坚实的一步。

第二篇:企业质量计量,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施工企业计量工作个人总结 个人工作总结

时光飞逝,转瞬间20xx年即将过去,回首这一年,有收获,也有不足。下面就个人在本年度的主要工作进行总结: 1.内部计量

今年接手了第三工程公司、通村公路项目部以及东普的内外部计量工作。这完全是第一次独立做计量工作,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与支持下,最终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但是与其他同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工作方法有待继续优化,宏观把握的同时需要更加细心、更加耐心的做计量工作,虚心向同事学习,不断积累经验。让从自己手中出来的数据准确、可靠,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最正确的支持。 2.招投标

公司投标业务相对偏少,参与投标的工作有限。个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学习与运用。 3.三体系认证审核

参与了公司三体系认证复审工作。在整个过程中,更进一步理解了基于三体系所建立的企业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同时也加强了对企业的了解。 4.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行和质量奖创奖 今年先后参与了xxxx市市长质量奖、全国质量奖和主席质量奖的创奖全过程。通过这些工作的参与,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对公司进行了梳理,这进一步加深了对企业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几次的评审,对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领会。同样,也深深意识到,与评审专家相比,自己对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理解和运用还有很大差距,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

5.其他方面在领导的鼓励下,利用业余时间,参与了几个工程类资格考试。这一方面,提升了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丰富和强化了专业知识。需要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知识水平,不断完善知识结构。

即将过去的20xx年是难忘的一年,是有得有失的一年。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的把握未来。展望2014年,确实是充满挑战的一年,从外部的大环境到公司内部的小环境都充满了不确定性。而作为个人需要做的是持续为公司贡献自身最大的努力,继续加强学习,不论是个人综合能力,还是业务水平,都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的强化、不断提升。相信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在自己的不断努力和拼搏下,公司和个人都将迈出坚实的一步。篇二:2010年质量计量工作总结

xxxxxxxxxxxx计量工作总结

xxxxxxxxx公司自2009年1月成立以来,各项基础工作得到逐步规范。为进一步提高基础管理水平,规范各项基础管理,我公司在质量体系方面,按照iso9001:2008标准要求于2009年5月份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于2009年9月份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2010年8月通过了质量体系的复查认证。

根据我公司的情况,计量工作组织网络与质量工作组织网络合并,并形成了完整的组织网络系统。公司分管领导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部门为生产技术部,在生产技术部设置了1名兼职人员负责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了计量检测设备台账,在各个部门,设置了兼职质量计量管理人员。

2010年请计量检测中心检测一号泵站、二号泵站、三号泵站、脱水站计量设备共205件,其中:压力表99块,耐震压力表17块,压力变送器16台,变压器温度控制仪4台,数显温度仪表12块,热电阻56支,电接点压力表1块。检测合格率达100%。 2010年未新增的物料计量、能源计量设施。 在2010年中,由于我公司加强计量比对,同时质量计量中心维护到位,我公司未出现计量异议。

我公司未建立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校准人员。 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

部分计量设备无法检定,如腐蚀仪、流量计、核辐射密度计;压力变送器由于压力太高,无法检定。以上设备目前采用校准的方法进行。

2011年进一步完善计量管理网络,完善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质量计量人员的培训,提高计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全方位,多层次对各站开展督查,从检查中发现问题积极进行整改,确保计量设备的质量,从而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为提高计量管理能力水平和员工技能,2011年计量工作培训需求2人。 计量主管科长:xxxx 联系电话:1234567po 云南大红山管道有限公司

2011年1月22日篇三:企业计量工作总结报告

企业计量工作总结

计量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计量管理贯穿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直接为生产、经营提供计量保证。甘肃绿能瑞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高度重视计理管理工作,把计量作为企业管理的墓础,是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证。下面我把公司在计 理管理方面的做法向各位领导汇报,不足之处请给予指导。

一、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

企业计量管理是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企业计量工作的基本保证,公司设立了专职计量管理机构,对计量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制定了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形成了一个计量管理网络,为公司的计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公司严格按照《计量法》、《计量器具配备通用原则》合理配备计量器具,定期校检,确保量值传送的准确性、一致性。

二、建立和健全计量管理制度

1、完善计量器具的管理。对公司计量检测设备实行“全面管理,保证重点,区别管理”的管理方法,从而保证了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测设备合格率loo%,实现在用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有序不乱。

2、完善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加强计量管理基础工作,制度 是保证,人员是基础,公司制定了《计量器具配备、使用、维护管理 制度》、《计量器具量值溯源制度》、《计量器具检定规程管理制度》等 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定期考核,使制度落实到实处。

三、强化计量信息的管理。公司加强对计量器具的配备与选型工 作,配置合理又科学的计量器具,不断对计量器具进行更新改造,引 进智能化、技术含量高的新型计量设备,公司于2012年十二月投资 建成了企业技术服务中心,满足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对计量准确性的需 求,同时每周、每月对计量数据进行统计、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工艺缺陷,处理管理漏洞,不断对艺过程进行优化控制,充分发挥计量 在生产经营、成本核算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升计量管理水平。

第三篇:供电企业总经理2007年电能计量工作会议致词

供电公司总经理2006年电能计量工作会议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电力集团公司2006年电能计量工作会议在我公司召开,充分体现了对**供电公司的关心、信任和支持。我代表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多年来关心、支持**供电公司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电力研究院领导和兄弟单位的同志们表示热烈地欢迎和衷心地感谢!

**供电公司1991年1月组建,属国家大二型企业。公司共有职工**人,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62座,变电容量2464.2兆伏安,输电线路1358.4公里,担负*区*县供电管理服务工作。近年来,在集团公司正确领导下,**供电公司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一强三优”统领改革发展全局,以“三抓一创”统揽各项工作,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协调推进。今年1-5月份,完成售电量14.2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6.18%。在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等称号的基础上,又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首批“国家电网公司文明单位”、“山东省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华北电网公司先进基层党委”等称号。电能计量管理是电力营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们高度重视电能计量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管理,确保了计量公正、公平、精确、安全、可靠,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维护了供[本文转载自[新世纪秘书网-http:// 找文章,到新世纪秘书网]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和谐用电环境。为适应电力改革新形势,积极构建电力营销集约化管理模式,今年又投资建成了我市规模最大、技术水平最高的标准电能计量中心,进一步改善了计量检定环境,健全完善了计量标准及其配套设备,使计量检定能力显著提升,电能计量规范化、现代化管

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今天,集团公司2006年电能计量工作会议的召开,必定对提高电能计量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检测服务质量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会议在我公司举办,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提高的好机会。我们将竭诚为会议搞好服务,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多提宝贵意见。

祝**电力集团公司2006年电能计量工作会议圆满成功! 祝各位领导在**期间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谢谢大家!

第四篇:企业计量基础管理规划

企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计量基础管理工作规划

一、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坚持依托延长,一业为主、多元发展的战略定位,使“依法治企、从严治企、规范治企”的理念成为工作习惯,落实“做大延长化建、做强企业”措施,强化基础管理,细化人员岗位职责,紧紧依靠员工,真抓实干,努力提升技能,做好计量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抓计量、促管理、保质量、增效益”的计量管理方针,对提高施工质量,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1. 完善公司测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标准;

2.建立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配备专兼职计量员;

3. 加大培训,提高计量人员素质;

4. 完善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

5. 测量管理体系在内审和外部审核无重要不符合项。

三、工作具体措施

1、完成《测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补充修订,制定公司《计量管理办法》

今年对公司《测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了换版修订,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编制了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完善了计量组织管理,

1在主管领导指挥下,对各部门的计量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协调一致,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序性、统一性、准确性。加强设备管理,对计量检测设备的配备、使用、围护和保养、流转等各项制度。

2、根据公司“四定”要求,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责任

按照企业发[2011]90号《关于规范基层单位 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定岗定编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基层单位、项目经理部要配备一名专兼职计量员,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管理工作,并在企业发[2011]146号文件中明确计量管理员岗位职责。

3、以人为本,提升素质,加强计量队伍建设

计量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计量工作效果。培养和造就一支懂计量、会管理、通法律、晓技术、高素质的计量队伍,才能搞好企业计量工作,适应企业技术进步、管理计量水平提高的需要。加强培训,要求计量管理人员积极学习计量管理知识,提升管理手段。科学管理,增强计量检定人员的技能,提升试验室检测和分析能力

4、严格计量管理,确保量值传递准确和有效。

2)积极与使用单位的计量管理员沟通,做好现场服务工作,保证量具量值传递的稳定性、一致性。

3)加强计量管理,提高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体系审核中无重要不合格项。

4)利用公司计量管理网络,加强量检具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培训。

5、完善设备管理,提高员工的设备管理意识。

1)加强设备管理,提高员工的设备管理意识。

2)一如既往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和关键设备的点检工作;确保关键测试设备完好率100%。

3)要积极与各基层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计量管理员沟通,合理安排好计量器具自检与外送检定工作,确保计量器具及时满足现场使用的要求。

6、遵章守规,运行规范,夯实质量安全环境管理基础

1)根据公司管理体系要求,配合部门重新识别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明确相应的管理措施。

2)按照部门识别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情况,细化成相应岗位的内容,形成书面规范化;同时组员要熟知对应岗位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掌握相关的管理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控制。

3)积极配合公司及部门的安排及部署的要求,做好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

2011年10月26日

第五篇:供电企业诚信计量要求

ICS17.020

A50DB3

4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1384—2011

供电企业诚信计量要求

201121 发布201121 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计量协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心德、张梅山、崔晓沪、王景云、孙晖。

I

供电企业诚信计量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诚信计量的要求、评价与声明等。

本标准适用于已经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有下列愿望的企业:

a)建立、实施、保持并改进诚信计量工作机制;

b)符合所声明的计量方针和承诺的计量目标;

c)通过下列方式展示诚信计量行为的符合性,包括:

——进行自我评价,提高企业员工诚信计量的自信心;

——寻求外部对其自我声明和承诺的确认;

——寻求外部对其诚信计量进行评价审核或注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62号《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诚信计量指标

为实现诚信计量的目的而规定并满足的量化要求。

3.2

诚信计量因素

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影响企业计量诚信度而又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4总则

企业应按GB/T 190

22、《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要求识别诚信计量因素,将其纳入测

量管理体系,并建立、保持和持续改进诚信计量工作机制。

测量管理体系的计量方针、计量目标,应体现诚信计量的要求。

DB34/T1384—201

15职责和权限

企业应明确并规定其诚信计量机制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以确保:

a)协调处理相关方投诉;

b)负责内部诚信计量信息管理。

6教育、培训和能力

企业最高管理者应建立诚信计量教育机制,确保自身及其员工具有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保障

全员和代表企业工作的人员具有诚信计量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员工理解:

a)诚信计量的重要性;

b)个人在诚信计量管理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c)个人对企业诚信计量的影响以及个人工作改进带来的效益;

d)违背诚信计量规定的后果;

e)失信行为对个人的影响。

并保持相关的记录。

7信息交流与控制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诚信计量信息交流与控制程序,规定内部、外部信息交流的内容、范围与

形式,以满足:

a)内部各层次和职能部门间的诚信信息交流;

b)与外部相关方的诚信信息交流,包括诚信风险信息收集等;

c)诚信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并保持相关的记录。

8程序

涉及诚信计量的内部程序文件、规章制度等可与GB/T 19022要求的程序相融合,应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a)客户意见管理,包括意见征集,投诉/抱怨处理,满意度评价等;

b)计价管理;

c)测量设备管理,包括电能表等测量设备周期报检,电能表状态标识管理,电能表等测量设备信

息管理,电能测量软件管理,电能表周期轮换抽检等;

d)电能质量管理;

e)电能表申校管理;

f)计量诚信承诺与失信管理,包括失信事件报告与处理,内部失信预防与惩戒等;

g)诚信计量目标考核;

h)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等。

9分析和改进

9.1监视和测量

DB34/T1384—201

1企业应按照测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可能具有失信影响的关键特性、关键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监视

和测量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过程控制,服务质量,履约情况,企业形象等。

9.2不符合识别、纠正、预防及信用修复

企业应按照测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不符合识别、改进及信用修复的程序,对不符合

采取纠正措施和(或)预防措施。程序应满足:

a)对诚信影响程度的评价;

b)信用修复所采取的措施应与失信事件性质和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相符。

并保持相关的记录。

10评价与声明

10.1内部评价

为了履行遵守法定要求、行业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承诺,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程序,以定期评价

企业和员工对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并注意最新法规、政府规定政策的时效性;与外部相关方的信

息交流,包括顾客抱怨,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监督,信用修复及其他改进措施的状况,诚信计量的方

针和目标的实现情况,企业的诚信绩效等方面进行评价,以确保诚信计量工作机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

和有效性。

企业应保持相关的记录。

10.2声明与承诺

企业应就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责任进行声明、承诺;

诚信计量的目标(包括诚信计量指标)应是便于考核的、有针对性的量化指标,责任要体现对受损方

利益的补偿性和责任方的惩戒性;

声明与承诺应用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如通过宣示牌、新闻媒体、书面文件等,以便于各相关方的

监督。

10.3第三方评价

10.3.1应在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标准的前提下,主动向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徽省计量协会申请评价;

10.3.2评价结果分三个等级,分别为AAA、AA、A,其中AAA为最高等级,AA次之,依次类推。

10.3.3持有测量管理体系AAA证书,并按本标准进行评价符合的,可授予AA或AAA级诚信计量单位;持有测量管理体系AA证书,并按本标准进行评价符合的,可授予AA或A级诚信计量单位;持有测量管理体系A证书,并按本标准进行评价符合的,可授予A级诚信计量单位。

10.3.4通过第三方评价后,应由第三方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应包括获取诚信计量单位名称、诚信等级、诚信计量的方针、目标和承诺事项等,公示期15天;公示结束后无重大投诉或有投诉但查无实证的,评价结果生效,否则不予授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篇: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制度

本文由jingkun130贡献

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企业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制度 企业能源计量、

1、能源计量是企业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由企业的计量机构(企业计量主管 部门)统一管理,企业通过能源计量管理,促进企业实行能源定量化管理,做到能耗有 数据,制定生产工序和产品能耗定额有依据,考核用能状况有标准,为制订节能的操作 制度创造条件,同时为合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提高 监测、控制水平。

2、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做到企业用能实行全面计量,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 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在其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全过程中,按生产过程需 要实行分别计量。

3、在企业的计量主管部门中,设置能源计量的机构,并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负 责完成能源计理的管理、检定、测试和维修工作。

4、计量主管部门按生产工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工艺流程路线,设计绘制 本企业能源计量点网络图,编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

5、计量主管部门为实施企业能源计量的统一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有关能源计量 的具体、管理制度如下: ⑴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⑵能源计量测试实验室的工作制度; ⑶能源计量测试人员岗位责任制; ⑷能源计量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⑸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测试、修理定额管理制度; ⑹能源计量器具采购、入库、流转、降级、作废核准制度; ⑺能源计量测试原始数据,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⑻能源计量测试档案,技术资料使用保管制度。

6、企业能源计量配备的范围应做到:

⑴进出厂的一次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焦炭、成品油、煤 气、石油气、蒸汽等)以及含能(或称载能)工质(压缩空气、氧、氮、氢、水等)的 计量; ⑵自产二次能源和含能工质及能源生产单位自用的一次能源的计量; ⑶生产过程中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分配、加工、转换、储运和消耗的计量; ⑷生活和辅助部门(办公室、食堂、浴室、宿舍等)用能的计量; ⑸为能源平衡测试所需要安排的计量。

7、第 6 项所涉及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做到不少于 95%的要求。

8、能源计量的检测率和计量器具的准确度都要达到《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和管理通则》的要求。

9、为保证使用计量器具的量值统一标准,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对量大面广的计 量器具建立健全计量标准,严格计量监督、对使用量小,准确度要求高,而本企业又不 能检定的能源计量器具,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可以有计划地报请政府计量部门安排检定。

10、能源计量器具的受检率原则上要达到 100%,并根据使用情况和环境条件,确 定各类能源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制订周期检定计划,保证受检率达到 98-99%,抽检合 格率达到 95-98%。

11、能源计量器具的安装使用严格按产品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以保证合 理安装、正确使用、维修方便。计量主管部门还应加强巡回检定和现场监督检验,杜绝 不合格计量器具流入生产线。

12、 企业能源统计是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统计企业能源消费量, 研究能源消耗的规模和构成,从而计算各消耗能源部位的消耗量,用以分析能源消耗的 去向与分配。其次是统计企业能源的利用情况,分析其变动原因,为加强能源管理提供 资料,再次是编制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平衡表,以反映各种能源的来龙去脉,研究能源利 用的经济效益。企业能源统计的扎口单位是节能主管部门。

13、 企业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由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格式, 能源消耗统计报表按月逐级上报,即生产车间(或能源二次加工部门) 、分厂和集团公 司。能源统计内容必须包括各种能源消耗量统计和能源利用水平(产值单耗和产品单耗

等)统计,能源统计的时段必须与企业生产产品或财务报表同步。

14、企业能源统计的汇总工作由节能主管部门负责,除应完成本企业能源管理所需 要的统计工作之外,还应完成行业或政府部门规定上报的能源消耗报表。

15、 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全厂各部门或企业的能源统计资料, 定期编制企业能源消费平衡 表, 绘制企业能流网络图, 以此开展企业能源消耗的统计分析工作或开展企业能量审计工作。 (参考的能耗报表、能源消费平衡表、能量审计报表格式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 则 录 2007 年 10 节能管理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一般规定 工业节能 建筑节能 交通运输节能 公共机构节能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节能技术进步 激励措施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

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 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 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 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 工作。 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 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 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 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 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并接受同级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 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加 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 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并依照法定程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 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 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 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 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用能 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 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 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 进口、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 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 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 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禁止销售应当标注 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 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 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 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 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 设计、 评估、 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 提供节能信息、 节能示范和其他 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 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 一般规定 加强节能管理, 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 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 个人给予奖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 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 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 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 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 洁、 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 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 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 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 保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 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负责。 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 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 按照用热量 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 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 严格控制公 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 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 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 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 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 优化 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 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 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 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 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 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 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 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 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 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 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 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 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 求,限期整改。 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 实际经验以及中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 评价, 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 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 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节能产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 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 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 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

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 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 推广生物质能、 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 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 节能技术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 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 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应当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 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 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 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 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 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 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 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 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

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 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 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 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 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情节严重, 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 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 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 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 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 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 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 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 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 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并报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上一篇:企业融资工作总结下一篇:企业形体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