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2022-10-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车辆超限、超载与公路运输安全性研究

[摘 要] 对于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进行研究,对重点的环节进行分析,发现其中对运输安全是有较大影响的。目前,车辆违规行驶现象较为严重,尤其是在长途运输方面,大型运载车辆并没有按照交通安全规定行驶,其后果是较为严重的。

[关键词] 车辆行驶; 超载超限; 运输安全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6. 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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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在进行运输行驶过程中,对于超载、超限现象的打击力度正在逐步强化,然而,我国的交通运输现象中的违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对我国的交通运输安全有较大的影响,如果不进行更加有效的改革,就会有更多的交通运输危险事件出现。

1 车辆超限、超载现状研究

1.1 大型车辆的运输现状

在对于一些大型的正在进行的运输的运输车辆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其整体宽度、高度超限,尤其是在高速路段中的车辆检查中,发现有运输煤炭、木材、建筑材料的大型车辆都有超限的情况;在进行高度、承载数量的检验过程中,发现其重量是超载较严重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大型的工厂为了达到最大的经济利益,尽量多进行运输,且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在进行运输过程中,忽略了对国家有关规定的重视。

1.2 中小型车辆的运输现状

对于一些中小型车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较多的超载、超限的现象存在,尤其对客车、小型货车的检查中,发现有车辆超员较为严重的现象,甚至有超过150%的承载数量,使车内的空间不断减小、车体整体重量提升,对车辆安全行驶有较大的危害。

2 车辆超限、超载对运输安全的影响

2.1 安全事故出现的几率提升

近几年来,因车辆超限、超载现象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是比较多的,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在进行行驶过程中,由于超限、超载的原因,导致车辆不能进行正常的行驶,经过特殊路段或者遇上特殊天气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更严重的是如果车辆有严重违规的现象存在,就会使道路整体发生堵塞的现象,使其他多数的车辆由于来不及反应,而出现连环相撞的现象,这就会使道路整体的安全现象引不起重视。而如果超限、超载的现象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使更多的事故发生,在进行今后的运输发展过程中,就不会有更大的进步。

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还表现在民众的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平时的学习实践过程中,各级人员素质得不到提升,只重视经济利益的提升,却忘了对自身安全意识的提升。

2.2 对于国家规定顺利实施的影响

如果超限、超载的现象继续增多,那么国家的有关规定就会随着情况的发展而进行不断的变化,而全国性的交通安全事故又是比较复杂的,在进行整体的控制过程中,就会对各种不同的状况有着不同的预防及解决方案,这就会使有關条例出现错综复杂的现象,不利于国家规定的健康建设与发展,不利于在进行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时对人们有更好的影响;如果对国家规定中的各项条例有错误的认识,在进行学习与研究的过程中,就不会有安全意识的形成,尤其是条例中对车辆的宽度、高度、承载量没有很好地进行研究,就会使其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不利于国家整体性的交通安全的健康发展。

2.3 对于特殊情况的安全系数提升的影响

不论是特殊天气还是特殊路段,在进行安全防护的路牌设置过程中,如果没有限速的指示,也会使车辆的超载、超限现象出现,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普及的时候,如果对这个事项引不起重视,就会使得其中的建设事项得不到有效提升。

这样,就会在下雨、下雪的特殊情况,由于路滑、超载、超限等原因,再加上对前方的交通路况不熟悉,就会出现车辆出轨或者因刹车不及时发生翻倒的现象,这就使得国家的一些条例并不能进行对现实的渗透,就不能真正将国家的意志进行体现。

3 车辆安全行驶提升研究

3.1 增强安全意识

① 必须对车辆的司机及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意识的宣传教导,在进行企业公司内部的安全意识培训过程中,一定要将车辆超限、超载带来的危害现象进行有效降低,真正将内部各级员工的思想意识进行有效提升,使他们在进行运输的过程中,真正将超限、超载现象避免掉,真正将安全意识的提升放在经济利益的前面; ② 在进行有效的规定实施过程中,国家政府应该及时进行安全意识的宣传,使更多的交通安全条例能够进行不断提升,真正将内部与外部的安全意识建设进行创新提升结合,使更多的人都能够加入到安全建设的队伍中来。

3.2 加大打击力度

按照国家规定,对于车辆超限、超载的现象进行有效打击,在进行罚款、拘留等事项时要有效地控制,把握违法乱纪现象的具体细节,真正将国家内部的建设进行强化提升,使更多的安全细节能够突出出来;在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也要对违法乱纪现象的人员进行有效地训导,真正将他们的安全法律法规思想意识建设渗透提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关规定的灵活调节,真正将国家的意志进行渗透,把握对重点事项的研究,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道路安全条例进行提升,真正将内部与外部的安全建设进行良好的提升,使更多的人员能够在运输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强化,使违法的人员能够在思想上进行提升。

4 总 结

对车辆超限、超载现象的发生的原因、影响进行研究,使车辆司机及管理人员都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真正将解决措施进行有效提升,把握重点事项,真正将内部的安全意识进行有效渗透,使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到交通安全建设中来,在今后的交通安全建设中,发挥自己的创新思想,使自己能够为国家的交通安全建设作出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 王建聪,毛保华. 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与治理对策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9).

[2] 查品才. 多级别超限车辆作用下梁桥的承载力评定与加固技术探讨[D]. 广州:广东工业大学,2008.

[3] 何兆益,许茂增,唐伯明. 基于公路增量投资的重庆市干线公路超限车辆补偿费分析[J].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2008(9).

作者:赵恩霞

第2篇: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对策研究

摘要:文章从目前廣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严峻形势出发,分析了相关行业主管部’刁的监管现状,阐述了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运输;治理

0引言

据统计分析,近期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发生率居高不下,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形势持续严峻。通过分析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现状,发现治理公路运输超限超载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应改进有关管理模式与治理措施。笔者从加强驾驶员培训与教育、完善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及治超站点布局、加大超限超载违法成本等方面提出了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建议与意见。

1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现状分析

1.1背景

2018-09-26,卢某驾驶桂Ax x x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9833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钢筋重98.65t(超载213%),由南宁市往巴马县方向行驶,行至S314线128km+300m巴马县那桃乡民安村那力屯路段时,车辆失控发生倾斜,牵引车左后轮两个承重轮胎爆胎的气浪击倒2名行人和1名两轮摩托驾驶人;车辆所载钢材散落,砸伤1名行人、撞坏1辆正三轮摩托车和1辆小轿车;半挂车侧翻挤压对向驶来的一辆小型轿车。该事故造成1名行人、1名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及5车损坏,路边多间民房房体及屋内部分物品受损。经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肇事驾驶人驾驶严重超载、擅自改变车辆结构、制动性能不良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印发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报告(2018年)》统计显示,2018年,全国公路涉货运输事故总量大,造成的人员伤亡总量多,其中,道路运输发生涉货较大以上等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9起、死亡349人,占道路运输较大以上等级事故总量的82.3%和82.1%。道路载货汽车数量多,并且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良、车辆超载、驾驶员疲劳驾驶等问题突出。

1.2 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现状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全国公路治超工作数据监测情况的通报》(交办公路函[2019]420号),2018年第四季度,全国高速公路货车平均超限超载率为5.0%,其中,广西超限超载率为12.2%,全国排名第三;2018年,全国高速公路货车平均超限超载率为5.1%,其中,广西超限超载率为11.9%,全国排名第二。2018年第四季度,广西高速公路出现车货总重100t以上的“百吨王”货车44137辆次,全国占比19.3%,全国排名第一。广西高速公路货车超限超载异常严重。

1.3 近期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主要措施

1.3.1完善工作机制

为严格规范治超检查和处罚行为,促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2018年5月,管理部门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关于印发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8]73号),全面推进广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明确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督导检查,推动联合执法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1.3.2 开展公路运输超限超载专项行动

为贯彻落实国家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广西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严厉打击“百吨王”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深入开展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31号),决定从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止,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为期2个月的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行动。主要工作措施有:(1)完善治超工作机制;(2)强化监管,严控车辆生产、改装、入户、运输市场准入等监管环节;(3)加强路面重点整治,规范联合执法行为;(4)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压实对货运企业及装载源头企业的监管责任;(5)加强联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经全区交通、公安、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整治,全区高速公路货车平均超限超载率从2018年11月的17.2%逐月下降到2019年1月的14.77%,环比下降2.43%;“百吨王”车辆从2018年11月的15815辆次逐月下降到2019年1月的4940辆次,环比减少69%。全区超限超载联合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全区治超形势依然严峻,2019年5月,防城港、贺州、钦州、北海等市高速公路入口货车平均超限超载率分别为26.06%、22.71%、19.20%、16.83%,超限超载率仍居高不下。

2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存在问题

2.1广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工作滞后

据统计,实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省份的超限超载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全国已有3241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实行入口称重检测,占比为36.1%。2018年底,广西高速公路收费站有321个,而实行入口称重检测的收费站数量仅为2个,占比为0.6%,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

2.2 广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布局不足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检测站点建设规划方案的通知》(交基建函[2005]11号),2006-2008年期间,广西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15个,目前在用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为13个,暂停使用2个。而四川、贵州、云南、重庆等西南其他省市超限检测站分别达到133个、88个、78个、85个。广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治理公路运输超限超载需要。

2.3 超限超载處罚力度不够

2.3.1交通运输部门处罚方面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全国公路治超工作数据监测情况的通报》(交办公路函[2019]420号),广西2018年第四季度高速公路货车通行14322297辆次,其中,超限超载货车1752097辆次,平均超限超载率为12.2%。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但是,广西2018年第四季度涉及严重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责任主体统计显示,仅有1辆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道路运输企业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界定标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界定标准设置不合理,超限超载处罚力度过轻。

2.3.2 公安部门处罚方面

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36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精神,公安部应将失信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的记分情况,作为其驾驶证通过审验和换发的重要参考。然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及“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通过审验”,失信当事人违法超限超载记分处理完毕就能通过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这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规则,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记6分,震慑作用有限。

3 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对策研究

3.1加强驾驶员培训与教育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会严重破坏车辆性能:由于载荷超过轮胎的承受度,极易发生爆胎;由于超限超载车辆运动惯性增大,会大幅延长车辆制动距离,高密度高强度使用车辆制动器会使制动失效,丧失制动性能;超限超载车辆也会增加侧滑、侧翻的可能性。建议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及《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中增加公路运输超限超载的严重性及危害性、超限超载监管法规、违法处罚规定等知识的培训与教育,形成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从被动监管到驾驶员主动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良好局面。

3.2 全面推行广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工作

建议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高速公路收费站场地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科学规划广西全区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建设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设施设备安装建设,尽早实现高速公路入口检测、出口倒查、责任追究和信用治理。同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引导货车进入称重检测车道接受检测。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数据要与收费站入口发卡联动协同,称重检测数据自动传输至发卡系统。对经入口称重检测为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车,系统自动记录称重检测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发卡,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实现“货车必检、超限禁入”。

3.3 调整和优化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

目前广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率仍较高,“百吨王”数量有所减少但幅度不大。另外,高速公路收费站站点入口称重设施建设使得更多超限超载车辆改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普通公路治超形势将更加严峻。目前,广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治超需要,急需加大治超检测站布局,增设治超站点。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要求,以覆盖全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兼顾其他公路为原则,充分考虑高速公路省际入口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利用和改造逐步撤销的二级公路收费站点位置与场地,制定全区公路超限检测站点的规划方案,加快推动广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在全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以及县乡公路密集设置公路超限检测站,从而形成治超网络。

3.4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超限超载违法成本

3.4.1交通运输部门方面

如上文所述,广西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异常突出,但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界定标准的责任主体几乎没有。为完善公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议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修订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2次(含)以上的货运车辆,或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3年内不得重新办理;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2次(含)以上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或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3年内不得重新办理;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由此,全面加大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形成强大的监管震慑力。

3.4.2 公安部门方面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全国公路治超工作数据监测情况的通报》(交办公路函[2019]420号),从超限超载程度看,2018年第四季度,广西高速公路货车单车超限超载程度较严重,程度严重全国排名第三,其中,单车超限超载界于30%-50%的占17.6%,单车超限超载界于50%-100%的占23.1%,单车超限超载>100%的占5.1%。为严厉打击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建议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分规则,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50%的记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100%的记12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直接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

4 结语

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事关公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完善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及治超站点布局。同时,应完善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与教育,建立健全公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大超限超载运输违法成本,有效促进公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作者:吴卓键

第3篇:道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机理理论研究

摘要:运用经济学的逻辑方法,从道路的公共性,超限超载的外部性,超限超载的经济动力及机制等角度对我国公路超限超载问题做出了经济学解释。运用博弈论的理论和方法,对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中运输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过程进行了系统分析,从制度执行层面考察了超限超载治理活动的微观机理。

关键词:公路运输经济;机理;博弈分析;超限超载运输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6.011

超限超载运输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时至今日已发展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扰乱我国道路运输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顽症。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深入分析超限超载治理活动的内在机理。从经济学观点来看,超限超载治理本质上可被理解为一种经济活动,是多方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政府(社会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超限超载运输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利益的考虑,在有些条件下,不从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去考虑)以及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可视为运输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的策略选择和行为方式,是决定超限超载治理绩效的根本原因。只有从理论上认识和了解了运输企业以及监管部门的行为,进一步找到现行政策、法规和制度的不足,才能设计出行之有效的制度政策。

一、超限超载运输的经济学解释

(一)道路的公共物品特征及其影响

公共物品具有非专有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消费者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多一个消费者消费该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处于受益范围内的所有个体都会设法消费同样物品。道路具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即这类物品能够供多人使用,但同时它们又存在容量限制,也就是说当使用者的数目从零增加到容量阈值之前不存在消费的可分性和排他性,每增加一个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但超过这个范围后,增加额外使用者的边际成本将急剧上升甚至趋向无穷大。一般而言,道路建成之后,其产权属于公有,“有路大家行”,此时市场调控不起作用,结果导致对其使用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造成道路的过度损耗并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

(二)超限超载运输的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生产(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消费)者产生了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私人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中。外部性包括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其中好的影响对受影响者有利并使得社会成本降低(或社会效益增加)被称为外部经济性,反之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性。

外部不经济性可以解释超限超载导致道路损坏的成因。运输企业为了获得超额利益,过度滥用无须付费的道路资源,造成路面的损坏。此时,政府则要为保护和恢复道路付出成本,从而导致社会福利水平降低;超限超载影响了其它运输企业的道路使用权益,也会造成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三)超限超载的经济动力及机制

道路资源的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特征和外部性将造成道路态承载力的超阈限利用,最终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这一过程可通过“公地悲剧”模型给予揭示[1]。

假设有某条道路,所有运输企业或运输户均有权使用。根据道路以及运载工具的设计负荷能力,应存在单个运输车辆的最高允许承载量。根据规定,单个运输车辆缴付的道路使用费是按其核定运载量支付的,这个费用可视为常数,那么运输企业或运输户使用道路的收益取决于单个运输车辆每次运输的数量。从理论上讲,在运载量达到某一特定数量之前,运输企业的收益随着运输量增加而增加;而在当运载量超过安全阈值之后,则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超载超限者的队伍,道路损坏会加剧,最终致使运输企业边际收益趋于递减,从而引起平均收益的下降。对于一条既定道路而言,当实际运载量等于最合适运载量时,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此时,运输企业的总收益最大。

显然,第i户运输企业增加的运载量越多,其外部性越大,由此而引致的其它运输企业的净收益下降越多,第i户运输企业增加的净收益越多。由于阻止第i户运输企业行为的成本太高或者收益太小,其余运输企业都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制止第i户运输企业的超载行为。相反,第i户运输企业经济收益的增加,将会诱使其他企业采取同样的行动,最终导致大多数运输企业都实施超限超载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运输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超限超载运输的根本性经济动力。

二、超限超载治理:利益主体多方博弈

(一)超限治理中的各利益主体

在超限超载治理活动中,共涉及四个利益相关者:运输企业、监管部门、政府和公众。其中,监管部门和运输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是构成监管体系的基本条件,政府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也是整个治超活动的调控者和净收益的所有者。一个运行有效的超限超载治理机制,至少应保证以上利益相关者各自净收益最大化。

如果将上述利益各方视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行为是出于追求自身净收益的最大化。各利益相关方必然要权衡其它主体的行为选择对自身收益的影响,以确定相应的行为策略。如监管部门根据能够使利益收益的原则选择监管行为,运输企业根据运管企业可能采取的监管行为对自身净收益的影响来选择应对策略,这就形成了多方的博弈过程。

(二)信息不对称及其影响

我国多以开放型道路为主,车辆逃避监督和检查相对容易。加之运输市场高度分散,运输企业又多以小型企业甚至个体经营为主,生产规模严重偏小,给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近年来,运输企业其应对监管部门超限超载治理的手段五花八门,越来越趋于隐蔽和复杂,令监管部门防不胜防。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监管运输企业方面的手段相对落后,无法全面搜集和掌握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信息。在治理超限超载的实践中,由于获取和求证信息必须付出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部门监管的绩效。对运输企业来说,完全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而实施机会主义或“钻空子”行为,或公开或隐蔽地通过超限超载谋取短期利益。

信息不对称无疑对利益主体的行为模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就治超治限而言,主要包括运输企业、监管部门、政府和公众等利益主体,治超治限活动其实可视为以上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由于各参与主体所掌握信息的程度不同,给占据信息优势者提供了实施策略行为的机会。公众与政府、政府与监管部门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监管部门与运输企业之间则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中的各主体的根本利益本应是一致的,但是,运输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有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不惜损坏道路设施而超限超载。为了避免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监管部门出于职责要求,必然会采取检查和监督等手段来打击超限超载行为。这时,运输企业将不得不有所顾忌,并在超限运输带来的额外收益与超限被处罚所付出的成本之间进行权衡。从而形成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可能出于追求部门利益目标和自身利益最大化,也可能违背职业道德,选择与运输企业合谋,从而客观上纵容了超限超载行为[2-3]。

三、基于多重博弈的超限超载治理行为分析

(一)基本假设

第一,罚款倍数及监管部门检查出超限超载的概率与博弈均衡。从上述博弈均衡结果可以看出,监管部门针对超限超载的罚款倍数n、监管部门检查出超限超载的概率β越大,运输企业超限超载所冒风险就越大,被查处时的损失也就越大,从而运输企业超限超载的动机就趋于降低。如果处罚较轻,在监管部门检查成功的概率β相等的情况下,必须扩大超限超载核查的概率,才能将超限超载的可能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相反,如果从重处罚,则可以适当降低超限超载核查的概率。

第二,运输企业总的额外损失与博弈均衡。运输企业总的额外损失L越大,企业超限超载的可能性越小。由于运输企业是经济上的理性人,当超限超载的损失大于按规定荷载运输的收益时,运输企业就会倾向于不超限超载;反之,则倾向于选择超限超载。对于不同规模的运输企业而言,因超限超载所导致的额外损失是有区别的。大型企业因接受超限超载处罚而导致的声誉等损失大于小型企业,特别是零散的个体运输户。在这个意义上,运输企业的规模化经营,将有助于超限超载治理,有利于降低超限超载的机率。

第三,运输企业实施超限超载的成本Ct与博弈均衡。根据式(1),运输企业实施超限超载的成本Ct越小,实施超限超载的机率越大。相反,如果运输企业实施超限超载的成本Ct越大,实施超限超载的机率将趋于减小。根据这一结论,加大检查力度,提高监管部门治理超限超载活动的水平,使运输企业超限超载的成本增加,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四、结论

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背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要纠正这一现象,根据正文中所做的超限超载运输治理机理分析,结合当前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实际情况,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加强市场监管,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强制执行;二是通过市场机制,使外部成本内在化。

(一)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加大罚款力度和增加检查频度相结合。对超限超载予以重罚,吊销执照,在运输市场准入、经营及退出等环节实施严格监管。出重拳,下猛药,在短期内迅速改变并形成稳定的状态。要改变守株待兔的检查方式,采用移动式检测设备和手段,增加检测密度,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在检查站口绕道,逃避检查。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统一标准,治理公路乱收费。

(二)加强相关研究,运用经济手段引导运输业健康发展

政府行政手段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要保持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必须通过经济手段,建立长效的解决机制。

第一,进一步完善计重收费。计重收费以经济为杠杆来遏制超限运输,效果非常明显,但各个省市的计重收费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对超限的认定标准、费率的确定办法以及计重收费的实施细则,包括计重收费设施的技术等级要求等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非常不利于计重收费在全国全面推广。建议实施计重收费的省份,尽量统一超限认定标准和计重收费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

第二,根据不同轴质量对公路的破坏程度,对重载运输实行征税制度,使外部成本内在化。

第三,改革车辆保险制度,提升有超限超载行为车辆的保险金。超限超载车辆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安全率低,从经济角度理应为此而多付出保险金额。

第四,制定运输装备的产业政策,通过减免税收等多种手段,鼓励多轴、多轮胎大型货车的使用和发展。

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目前的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目前应提高政府在公路建设中投入的比例,提高比例所需资金来源于国家GDP的增长和税收,通行费根据政府投入提高的比例进行相应比例的下调,这样既降低了企业的债务负担又降低了通行费,进而提高运输企业的利润空间,有利于超限问题的解决。这本质上是“政府出钱,百姓受益”,也可以说政府增加投资通过乘数原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108-111.

[2]Laffont J J,Martimort D.Separation of Regulation against Collusive Behavior[J].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1999. 67(1):219-251.

[3]Laffont J J,Martimort D.Collusion under Asymmetric Information[J].Economicrica,1997,65(4):875-911.

(责任编辑 易 明)

作者:蒋在文

第4篇: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为了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尽可能延长榆神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维护公路产权,店塔收费站采取多种措施,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

主管领导罗霄负总责,分管领导邹旭东亲自抓,把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的重要任务,并作为该站近期的重点工作,并在我站对过往货运车辆以及各类违法超限行为实行抽样稽查。在这次活动中实行出入口统一规划治理对超限车辆故意跳磅的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整治。

2011年11月 日点 分 一辆车牌为的五货六轴荷载为吨的半挂车辆,在经过我站道的时候蓄意跳磅,行为态度极其恶劣,当班收费班长立即通知治超检测站人员,对该车进行严格排查后发现该车安装有助于跳磅的“千斤顶”。治超检测人员对该车司机进行了一系列的说服教育,并按照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作为贯彻实施条例,对该车装有的千斤顶进行硬性当场拆除。

此举打击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嚣张气焰,并对维护公路产权,加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治理做出了贡献。

第5篇: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源头治超重“源头”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专项工作成效,切实维护公路设施完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标本兼治、重在预防。连日来,小庙交管站在抓好路面巡查的同时,选派业务精干人员,深入辖区经营业户站点,着力在“宣教、服务”上做文章。

首先,该站将辖区所有经营业户登记造册,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主要将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文件精神、车辆超限超载对公路设施的严重损坏以及对车辆自身的损害等耐心作了讲解,并例举一些因车辆超限超载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经营者深切领会车辆超限超载的重大危害,时刻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其次,该站执法人员在登门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重点督察进出站点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和安徽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上岗证等是否有效、完备。对个别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因超过时间暂时疏于年审和换发,该站人员及时督促,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小庙站郭本田)

第6篇: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按照2005年6月20日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以及省、市对治超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全面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有效推进”的工作思路,明确在2005年年底以前,将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左右;使9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得到更正;将长期在**市营运的“外挂车辆”的比例控制在20左右。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加强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立了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交通局局长、公路管理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为副组长,经贸委、征稽处、交警支队、工商局、高管处、煤炭局、纠风办等为成员单位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并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地治超工作的督查。明确了具体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建立了全市治超工作联系网络。

——明确了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印发了《**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遵府办发[2005]92号),对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等治超重点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做到工作职责更加清楚、任务目标更加明确。

三、采取具体措施推进治超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巩固了治理成果。全市设置固定治超检测站(点)14个,以2轴、3轴车型为治理重点,加大了辖区内所有公路超限超载的整治力度;同时,辅之以流动稽查,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重要县公路矿山管理,把好装载关,将恶性超限超载控制在源头。据统计,截至12月底,全市共检测货运车辆290907台,查处228926台,转运1200吨/850辆·次,劝返1320台,卸载27509吨,巩固扩大了2004年以来治超工作的成果,车辆严重超限超载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一标准依法实施了严管。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交通(公路)部门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恶性超载车辆实施了严管重罚;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额度,对超过超限超载统一认定标准的,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的驾驶员计扣6分,加大了治超工作的力度,营造了治超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开展检查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明查暗访活动4次,及时处理了执法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齐、未持证上岗等问题。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规定,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及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市交通局举办了3期路政执法业务培训,**公路管理局举办了4期培训班。

——加大整治力度,加强货物源头管理。由工商部门加强车辆市场监管,立案查处场外二手车交易案件58件,规范二手车交易798辆,补办营业执照634户;依法取缔59户非法拆解企业及个体经营户,没收非法拆解、拼组装车12台,规范13家回收企业。同时,还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货物分装场进行了治理,取缔无照经营7户,进一步加强了货物的源头管理。

——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外挂”和非法改装车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参数更正及行驶证换发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及范围,认真核对本辖区已登记的机动车,属于应恢复质量参数的“大吨小标”车辆,向社会和车主告知办理更正所需要的手续,办理了更正手续;二是按照《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的技术参数,更正机动车的载质量,免费换发行驶证;三是对不主动申请更正的,在机动车年检时责令恢复,强制更正,对此还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据统计,一年来共更正“大吨小标”车辆5836辆(次),占应更正车辆的95。

(2)公路养路费征稽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额收取了养路费。一是按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的规定征收养路费,如:对习水县、赤水市、道真县、红花岗区、汇川区的881辆外挂车,计3760.5吨位,按省的规定征收了养路费;二是积极协调与邻省市在征费吨位、外挂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关系,在**召开了云、贵、渝、川四省(市)征稽工作联系会,形成了会议纪要,落实了对“大吨小标”车辆和外挂车辆的管理。

(3)加

第7篇: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

【法规名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04]59号

【颁布时间】 2004-08-1

1【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交通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为目标,以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配合、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综合治理机动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治理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6月起,由市发改委、交通局和公安局在全市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年内完成。各级发改、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把好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2)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辆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3)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4)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7月起,由市工商局会同市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各县(市)也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左右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期间,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测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装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对省政府已经批准的固定检查站,卸货场地不宜新征地,要利用附近养护工区、道班或可使用场地协商作为卸货场地;对2003年已修建完的通乡公路和2004年即将完工的通乡公路要向省请示增设检测站点。各检测站点最少要配备1台检测仪器,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8篇: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淮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2010年7月21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7月26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桥梁及其设施完好,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活动。

第三条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执法装备,对治超工作所需经费给予相应的保障。

市、县(区)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煤炭)、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超限超载登记、抄告、报告、联合执法、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等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治超科技信息化水平,建立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对治超成绩显著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上予以倾斜;对治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最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章源头治理

第七条生产制造货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货运车辆,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

第八条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拖拉机,不得登记、核发牌证,不得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型拖拉机。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非法设立配载点、储煤点及经营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及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派驻人员,对本辖区内煤炭、沙石、水泥、建材和物流站场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达到一定限度的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员实行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源头治理,对县(区)人民政府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实施进驻监管,对其他货源单位,实施巡查监管。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进驻监管的,应当设立驻站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公布执法信息。

第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治超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计重、开票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

(四)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发放货运装载单;

(五)建立健全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和档案制度,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六)配合监管机构做好视频监控和数据联网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七)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列入超限超载不良行为记录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四)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四条货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治超义务:

(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二)运输的货物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三)装载货物时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四)随车携带装载单,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承担治超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货运源头等单位履行治超义务情况监督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装载、配载、卸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为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等职责。

第三章路面管理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固定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应当设置必要的卸货场地。

新建、改建公路的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应当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固定和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

在未设置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的路段,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检测,查处车辆分载、合载、绕行等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的行为。第十八条公路计重收费站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将相关称重信息及时报告、移交治超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农村公路的

需要,在农村公路的出入口设置符合地方标准的限高、限宽设施,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第二十条对确定为危桥的,桥梁管理部门或者桥梁所有单位应当设置限制标志,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过。

第二十一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检测检查,不得故意堵塞通行车道或者强行通过。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载货不得超过核定的载质量。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上行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持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超限运输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

持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沿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通行。

第二十四条对运输可卸载货物的超限超载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或者分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拒不卸载、分载的,责令停驶;对卸载、分载后的车辆,经过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着装整齐、规范执法。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六条治超执法单位应当公示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治超执法人员依法在收费站区、服务区、货运源头单位等区域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有关部门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过程中,对超出本部门管辖职权或者需要其它部门进行有效监管的违法行为,应当抄告相关职能部门。被抄告部门应当在7日内,将抄告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反馈给抄告部门。

第二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货运经营者、货运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货运源头单位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3次以上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员一次超限超载50%以上或者超限超载达3次以上的;

(三)货运经营者所属的车辆及驾驶员,超限超载率达30%以上的;

(四)组织、参与集体冲卡,逃避检查、检测的;

(五)殴打、辱骂、威胁执法人员的。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将有不良行为的单位、个人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货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并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和记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给予200元罚款和记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给予500元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给予1000元罚款和记6分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卸载,按每超过限定标准1%,加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标准100%的,处3万元罚款。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后,应当责令当事人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超限运输车辆未按要求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阻挠持有效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通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放行。

第三十七条被第一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货运经营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合格的,消除记录;被第二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两次以上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八条外地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治超执法人员在批准的进入本市道路口,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劝返或者卸载,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未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的;

(二)治超工作经费未给予相应保障,或者将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按规定处理的;

(四)对下级部门、单位报告的治超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对主办、协办的治超事项消极应付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

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按规定为治超站点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所指派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一条公路计重收费站和固定及流动超限超载检测检查站对经称重确认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未报告的,或者报告后擅自放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对拒检、闯卡、阻挠治超工作和殴打治超执法人员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接报警后无故不出警或者出警不及时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出警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登记、发放号牌及检验合格;对治超机构抄告的已形成充分证据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货物运输场所、未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和非法改装或者拼装车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未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和非法改装或者拼装车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的矿山、砂石料场、储煤点等货运源头单位非法占地行为未依法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拖拉机登记、核发牌证,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型拖拉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四十八条进驻、巡查和联合执法机构对查实的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行为已经抄告移交其主管或者监管部门,主管或者监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或者监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四十九条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货运源头单位或者非法改装车辆的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7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5日。

第五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处分的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提请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

对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市监察机关向省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阻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协助超限或者超载运输车辆逃避检查的;

(二)协助超限或者超载运输车辆强行冲卡的;

(三)侮辱、谩骂、殴打执法工作人员的;

(四)聚众扰乱执法检查或者寻衅滋事的;

(五)其他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车辆超限,是指道路货运车辆车货超过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超载,是指道路货运车辆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的从事煤炭、沙石、水泥、建材等生产加工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行政责任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治超站点、流动稽查机构、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机制,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上统一部署,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现结合我市“双超”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1年时间的集中治理,有效遏制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行为,“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和审验源头关。

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市内货车生产企业,公布合法生产企业名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对“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公告标准的车型,一律禁止在市内销售,并依法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更正或撤销其相关产品《公告》。(2014年2月底前完成)

由工商部门牵头,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配合,全面排查市内货车销售企业,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整车出厂货车一律禁止销售,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公告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不得进行注册登记和审验,审验发现非法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车要责令进行纠正,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办理道路运输证和定期审验。(即时执行)

(二)严把车辆改装源头关。

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对改装机动车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企业或场所,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企业非法改装货车行为一经查实,吊销其维修生产许可。(2014年2月底前完成)

(三)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和农机等部门,加强对容易发生超载超限的矿山、水泥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驻点或巡查监管制度,坚决制止超载超限车辆出场、出站。(2014年1月底前完成)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从即日起迅速摸清辖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一对一与当地货运企业和业主签订一律不得超载超限的安全责任书和承诺书。凡核发了“运输许可证”的企业、业主和货场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签订,运输型拖拉机由农机部门负责签订,其他由公安部门负责签订。(2014年2月底前完成)

(四)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关。

由公安部门牵头,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2013年12月14日至16日排查并确定辖区内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拟定并分批公布高速公路货车可通行入口名单(2013年12月18日前公布第一批名单,2014年1月20日公布第二批名单,2014年3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名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按照时间进度安排在相关高速公路入口前提前配备称重设施设备,设置限高门架和警示标志标牌,有条件的要设置渠化货车专用通道、劝返专用通道等。高速公路入口前管控点的管控、疏导、劝返及有关维稳工作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控点的称重设备、办公临时用房等设施由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负责提供。

由公安部门牵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在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加强对入川货车的管控。有条件的,要在站前收费广场渠化货车专用通道、设置移动称重设备,在货运车辆进站前实施检测,对检测出的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直接劝返;无条件的,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设点联合执法,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备移动称重设备、设置治超警示标志,提示进入的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加强市际间治超信息沟通,对违法超载超限车辆实施有效管控。(即时执行)

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高速公路营运公司配合,合理统筹规划、调整完善治超监控网络,形成源头监管点、治超检测站、卸货场、流动检测车互联互动、相互补充的治超监控网络体系。(即时执行)

(五)严把路面管控关。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在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公路固定超载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实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落实抄告制度。

高速公路入口管控点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实行24小时不间断管控,每个管控点的人员配备不少于8人(公安4人,路政、运管各2人),实行3班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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