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公积金

2022-08-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山西省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基本住房互助保障作用研究

[摘要]作为住房互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像商业金融贷款那样“嫌贫爱富”。当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作法没有充分发挥保障作用。要从制度属性及资金互助出发,立足于保基本,通过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居住水平、曾经购房和贷款情况以及诚信状况等,总结出一套对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公平统一、连续稳定、灵活简便的贷款额度数学计算方法。合理确定贷款发放额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互助保障功能

[

一、问题提出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储蓄互助保障制度,是城镇职工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其互助保障作用主要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购建房的方式实现。

现有法规政策对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职责第三款“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等三部门2005年印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因此,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与各管理中心对某一借款申请人批准发放的具体贷款额度是不一样的,前者对所有人都是一致的,且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后者则对每个借款申请人而言因人而异。

在当前实践中,许多城市管委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了单笔最高贷款额度,还有相当一部分管委会(有的城市甚至未建管委会或未正常运转)未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只是由管理中心摸索着设法确定每一笔具体贷款额度。各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即是围绕上述三项因素来确定。依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可贷款金额的即俗称“以存定贷”,按照职工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如8倍、10倍、20倍等)计算可贷金额。依还款能力计算可贷款金额的,有以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如50%)推测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金额的,有以家庭收入扣除一定生活费(如当地最低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推测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金额的。对于如何核实家庭收入,有要求提交收入证明的,有直接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计算的。依购房价格确定贷款金额的,多以贷款成数(或称房价成数)来表述,即按照购房总价扣除国家规定的最低首付比例金额即为贷款成数金额,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此贷款成数金额。上述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方法中,有综合三个方面算出的最小值即为借款人可贷款额度,有按一种方法简单测算贷款额度,也有少数中心综合两种因素确定贷款额度。

上述直接套用购房价格、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等因素确定个人具体贷款额度的方法,好象有政策依据,而且操作简单,但不时引起社会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误解、非议和责难。社会许多人士将最高贷款额度与具体贷款额度相混淆,感觉贷款额度规定朝令夕改,贷款限额时紧时松,让人无所适从;面对高企房价,公积金贷款是杯水车薪,支持力度有限,不解决问题。以致社会上有言住房公积金宛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相对来说只有富者买得起房或较好的房,穷者买不起房或只能买较差的房,按照购房价格、还款能力及缴存余额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的方法实质上是主要贷给了富者,即住房公积金“嫌贫爱富”;工作时间较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短、缴存余额低)普通工薪青年职工刚需购房者多,但得不到多少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能贷到较高额度贷款的缴存时间较长职工刚需购房又不突出,等等。总之,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没有支持急需支持的职工家庭,而是支持了未必急需支持的购房人,甚至放给了投资理财的炒房人,没有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

为化解上述质疑,也有管理中心(如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时除考虑上述三项因素外,进一步综合了职工缴存时间长短、借款申请人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性(存贷比)情况等。在考虑缴存年限方面,以缴存满一定年限(3年)设定一个比例系数(0.8)、每增加一年提高一点比例,直到达到一定年限(8年)以上设置最高比例(1.2);在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以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设定比例系数为1,以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设定比例为1.2;在流动性存贷比方面,按照60%以下、60%至80%、80%以上设定三个档次,分别定个1.1、1.0和0.9的比例系数,最后以账户余额一定倍数(如10倍)为基数,综合乘以上述系数计算可贷款金额。但由于总体思路仍未跳出原有“多缴多贷”框架,有些因素同义反复,且比例系数定得主观武断,理据欠充分,仍然难以令人信服,无法消除社会质疑和责难。

为此,需要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属性和资金互助作用出发,综合考虑影响贷款额度的各种因素,研究并归纳出一种科学合理的计量方法,做到既原则统一、方法统一,又灵活机动、操作简便,可随形势发展变化而及时调整的计算方法和公式,以保持住房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确定方法的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二、解决的思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基本住房有限的保障作用,并确保资金安全,在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时,无疑要考虑购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等情况,但计算贷款额度不能简单直接套用上述因素,否则极易趋同于商业金融贷款,客观上导致“嫌贫爱富”,使公积金制度作用发生偏差。如:考虑购建房价格,就会价格高的多贷,价格低的少贷。在市场化供应体系下,往往是富人买价格高的房子,穷人买价格低的房子。考虑还款能力及账户余额也是如此,还款能力低者贷的少,还款能力高者贷的多,也就造成富人多贷,穷人少贷。从公积金账户余额方面来说不仅有“嫌贫爱富”的弊端,而且没有考虑对公积金贷款需求紧迫性的区别对待,更容易引起对公积金制度的质疑。为此,必须研究切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宗旨属性的贷款额度确定方法,一方面通过上述政策因素法评判发放一定额度贷款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从支持职工购房必要性、可能性、公平性及安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总结归纳出一种科学计算一定贷款额度的具体方法。

从实践经验来看,由于房价高企,绝大多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都倾向于尽可能多贷,以至于达到或高丁管委会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但住房公积金不可能包打天下,对贷款要求完全满足是不可能的,而简单拒绝也是不行的,一是有政策规定,二是资金供给上的限制,三是制度的保障属性要求。为此,在确定具体贷款额度时,首先应对每个借款申请人公平统一地计算出一个理论授信额度,然后再按政策因素法决定具体发放多少贷款。笔者就试图从几个方面总结归纳出一套计算授信额度的方法公式,可以称之为系数法:以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计算基数和因数,将影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各要素归纳为一个系数,也就是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贷款购房的保障系数,称之为贷款系数。以每个人的贷款系数乘以最高贷款额度,计算得出各人的授信额度,可以称为“1×7”系数法。

最高贷款额度(以M表示)。指管委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职责所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针对每个借款申请人而言是统一的、固定的、不变的,是单笔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和计算依据。国家对管委会如何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在《意见》中做出了原则规定,指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管委会依据住宅平均价格及平均住房水平两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体现了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的必要性及总体可能性,也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平均应该而且能够给予的最大支持力度。据了解,无论是管委会确定了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的,还是由管理中心自己确定的具体最高贷款额度的,因住房价格差距巨大以及住房保障体制办法不同等,对职工发放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从10万元到90万元不等,差距较大。

申请贷款的缴存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稳定度参数(以W表示),指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月数与工龄月数之比,即:

W=公积金缴存月数/工龄月数

职工就业并缴存一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不管期限长短,缴存期限与就业期限之比反映出职工及其就业单位对公积金制度的认同度和忠诚度,从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言这是决定对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的首先要考量的因素。此参数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取值范围为0

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均衡度参数(以B表示)。计算公式为:

其中,期限峰值可简单取为:

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工作时年龄/2

也就是期限峰值可简单取为职工整个工作期间的中间点。此参数是指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时,既考虑申请人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年限,同时又考虑其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即当二者达到一个平衡点时,可从制度获得最大支持,缴存期限太短或快到退休年龄都不能获得太高贷款,笔者称这一平衡度为对住房公积金贡献富余均衡度,取值范围为0

基本居住水平参数(以H表示)。指按申请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公布的社会人均居住面积与所购房屋面积之比。

即:H=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家庭成员人数/所购房屋面积

此参数反映职工购房满足家庭居住的水平,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体现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基本的支持。当参数大于1时,说明所购房面积低于家庭全员的当地平均居住水平,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力支持,以发挥保基本住房的制度作用;当参数小于1时,说明购房面积高于家庭全员的当地平均居住面积,住房公积金可适度支持。计算此参数的因素是客观的、变动的。该参数正反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住房保障的宗旨和属性。

家庭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参数(以G表示)。指以一个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家庭成员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与家庭成员人数之间设置一个比例关系。计算公式为:

G=[(倍数-)×家庭成员数+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倍数×家庭成员数)

即以家庭成员倍数为分母,以比分母少一倍家庭成员数加上家庭成员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分子,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贡献度。其中,倍数可在1到家庭成员数之间选取,以体现贷款政策的松紧,即1≤倍数≤家庭成员数。倍数选取为1时表明贷款审批政策从紧,选取家庭成员数时表明审批政策放松。此参数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取值范围为0

购房屋套数参数(以F表示)。即视申请贷款所购房屋是首套、二套,还是三套、四套等,分别赋予不同参数值,首套设为1,二套、三套等所赋予系数依次降低,直至为0。此参数属于公积金贷款审核“认房认贷”中的“认房”因素,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反映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首套的政策功能。参数设定是主观的、可调的。各管理中心可根据贷款支持政策及资金流动性状况进行参数调整。除首套为1外,以后各套如果流动性宽裕、贷款政策宽松,可赋予较高参数(不高于1,且必须依次降低),反之,如果流动性紧张,贷款政策收紧,则可赋予较低参数,直至为零。

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参数(以D表示)。即视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首次、二次,还是三次、四次等,分别赋予不同参数值,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设为1,第二、第三次等使用所赋予系数依次降低,直至为0。此参数属于公积金贷款审核“认房认贷”中的“认贷”因素,与授信额度是正相关关系,体现住房公积金保基本,不支持炒房投资。参数设定是主观的、可调的。各管理中心可根据贷款支持政策及流动性情况进行调整。除首次为1外,以后各次如果流动性宽裕、贷款政策宽松,可赋予较高系数(不高于1,且必须依次降低),反之,如果流动性紧张,贷款政策收紧,则可赋予较低参数值,直至为零。

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言,为保证贷款正常顺利回收,确保资产安全,对借款申请人的诚信情况必须予以考虑,在计算贷款额度公式中要设定一个诚信度参数(以X表示)。以没有查出存在失信行为的借款申请人诚信度定为1,从反面考虑,一旦查出存有失信行为,随即降低减信度参数。鉴于凡提出申请者均具备最基本的贷款资格条件,可设定一个诚信度参数的下限(比如0.5、0.3乃至0.1),查出有失信行为,根据其次数、性质以及严重程度,逐级调低参数值,直至下限。

上述7个参数中,前4个是依据借款申请人的客观情况计算得出的,后3个是根据借款申请人购房及诚信情况直接赋予的。除居住水平参数理论上会高于1(实际上概率较小)外,其余6个最高值均为1,即100%。如果取到1时,即是本参数的最高支持,但多数情况下都会低于1,而当居住水平参数高于1时,则正是需要住房公积金发挥支持保障作用的情况。

在得出上述7个参数后,可用不同方法将其综合成一个贷款系数。笔者列举两种方法,分别对应最为严格贷款政策的连续相乘法及较为宽松贷款政策的直接简单数学平均法(或加权)得出贷款系数(以Z表示),也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贷款购房职丁的支持保障系数。

即:连续相乘法Z=W×B×H×G×F×D×X,或

简单平均法Z=W+B+H+G+F+D+X/7

当然,在上述两种综合方法之外,也可以选择介于两者之间的综合法,如将部分(前4个)参数数学平均后,再与其他参数(后3个)相乘得出一个系数。除非将居住水平参数作为乘数或者有意增加某参数权重,一般情况下,连续相乘得出的系数会最低,其他算法会较高,简单平均得出的系数会最高。不管以什么方法进行综合,虽然理论上存在系数大于1的可能性。但一般不会出现,果真出现,即以取最高值1为限。

授信额度(以T表示)。指职工个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后,管理中心依据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系数,计算出来的对该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额度。

即:T=M×Z=M×(W×B×H×G×F×D×X),或

T=M×Z=M×W+B+H+G+F+D+X/7

三、结论

依照上述公式,每个借款申请人的情况不同,计算出的授信额度(T)不同。授信额度理论上会低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M),即T≤M。

计算出授信额度后,就要根据政策因素,结合借款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贷款金额,以及扣除规定首付后购房金额,综合考虑发放贷款金额的必要性。为确保公积金贷款能如期归还,保障贷款资产安全,再考虑借款申请人所能承受的月最高还款额,测算到国家规定最迟公积金贷款还款年龄时能够累计还款总额,与贷款所需还款本息之和进行比较,确定一个合适的具体贷款额度。最终核准的具体贷款额度应当在申清额及授信额度之间取低发放,也可以考虑加上还款能力测算额三者间取低发放。

当还款能力测算额比申请额及授信额度都低时,一般就应当进行特殊审议,研究是否有必要启动针对低收入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救济机制,提供制度的特殊保障政策。当申请人申请额较高而又确有必要在最高贷款额度内予以特殊支持时,就要履行特殊审批程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范、安全和公平。

(责任编辑 李之坚)

Research on Mutual Security Function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 for Basic Living

——Methods of Determing Personal Credit Line HPF

Wang Yongfeng

[

作者:王永凤

第2篇: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模式探索

【摘要】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进入“十二五”以来得到迅速发展,但依然面临资金来源高度依赖财政资金问题。文章主要探讨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定向向缴存职工出租方式,以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及运营的模式。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

一、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意义

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住房困难缴存职工的缴存职工出租,可以达到双赢目标:既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保障广大职缴存工权益,又有利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

(一)有利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低存低贷、互助性特点。缴存职工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但仍有很大一部分缴存职工家庭因无力购房,虽然履行了“低存”的义务,却无法享受公积金“低贷”的优惠。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住房困难缴存职工的缴存职工出租,恰好弥补了这一制度缺陷,让履行了“低存”义务、无法享受“低贷”优惠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低租金优惠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提取、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后,还会有一部分沉淀资金。这部分沉淀资金,未直接进入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领域,未充分发挥解决、改善缴存职工住房的基本职能,导致住房公积金资源一定程度上的浪费。将沉淀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向缴存职工出租,可以盘活沉淀资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促进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

住房公积金具有资金来源稳定、筹资成本低等特点,可以作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来源。利用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则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筹资优势,从根本上解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来源单一问题,拓展资金来源途径、促成公共租赁住房多元化筹资机制,有助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模式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有公益性投资项目管理性质,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具体运作,由公积金中心、管委会分级决策,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作情况。

(一)投资规模控制

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规模应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可供投资资金规模要求。住房公积金投资将归集的公积金在满足合理提取后的余额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通过个人住房贷款满足有购房能力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另一部分用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满足无购房能力缴存职工租住住房需求,个人住房贷款和投资资金比例结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二是满足缴存职工租房需求,包括新就业大学生过渡租房需求、外来务工人员临时租房需求,以及中低收入群体长期租房需求等。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资金量持续投资形式,使公共租赁住房数量达到基本满足缴存职工租房需求的最佳规模。

(二)投资建设模式

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委托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在广泛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基础上,由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逐级审批。二是项目建设准备及实施阶段,按照《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经营。

(三)定向出租

一是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履行缴存义务、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家庭出租。二是缴纳租金来源多样化,承租人家庭可以使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政府发放的住房困难家庭补贴以及家庭收入等支付房租。三是为了体现公积金互助意义,租金水平应以成本租金为基础,按市场租金水平的70%到80%向承租家庭收取。

(四)项目运营管理

项目交付使用后,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委托房屋租赁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收缴租金、房屋维修、房屋保养等工作。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导致资产贬值、投资损失。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应加强资产价值监控,并从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投资减值准备。二是租金水平比较低,可能导致公共租赁住房投资机构无法正常经营运转。公积金中心可利用公积金净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向公积金投资运营机构提供租金补贴。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拒绝迁出公共租赁住房的风险。在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设计上可引入承租保证人制度转移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欠租催收、法律途径清退等管理工作加以化解。

(三)资金流动性风险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具有周期长、投资大的特点,投资资金会长期占压。为了提高资金流动性,可通过资产证券化、向个人或机构出售产权等形式实现资金回笼。

四、需要的政策突破

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既有利于公积金制度完善,又有利用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但也面临着很多政策障碍,需要政策突破和创新。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突破

《住房公积金条例》中规定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仅为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需要修改《住房公积金条例》增加住房公积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方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政策突破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积金投资专门机构,符合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要求,能够极大提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效率,应允许突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公积金中心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限制。

作者简介:付臣余(1973-),男,汉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方向: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

(编辑:陈岑)

作者:付臣余

第3篇:浅议住房公积金与住房金融新思维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让职工所在单位以及职工,进行个人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以在日后购买住房的时候使用,同时也可以应用在住房改造、房屋翻修等诸多领域。现阶段,我国体制面临着全面的改革,加上现代化城镇发展高速推进,住房公积金当中的内部缺陷越发明显,对我国的未来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本文的分析中,就针对我国当下住房公积金与住房金融新思维,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金融新思维;运营模式;试点改革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28.024

住房公积金就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同时具备着强制性、互助性以及保障性。当地政府部门可以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以此可以为更多的公民提供缴存公积金的需求,并构建出一种封闭性的住房融资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未来发展中,往往需要实现全面的改革和创新。

1、现阶段我国住房金融模式

在现阶段的发展中,我国的住房金融基本上在商业住房领域中,基于按揭贷款方式,将住房公积金为辅助,并让其他的形式当作补充,这样形成的金融模式,可以为不同人群实现住房环境的改善,并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与进步。但是,伴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中,在职工住房的困难方面无法发挥出较高的作用,其互助性、保障性与金融性的特征越发受到限制。在下阶段的调查中发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占有率为1%左右,而在一些特殊地区的占有率达到了40%的程度。因此,总体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十分明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我国商业银行,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过程中,与欧美地区的资本市场性的住房金融模式比较相似。我國现阶段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一种基于新加坡强制储蓄型住房金融模式建立起来的制度,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与其前者的运行模式和方法有着一定的差异。在近些年的发展中,不断推行了农民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志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模式,形成与德国近似的一种互助合同型的住房金融模式。

2、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实践中的作用性不足

在颁布的相关《条例》当中,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采用的是管委会决策的方式[1]。在对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当中,管委会的决策作用局限性较为明显,在一些城市当中的管委会开展的工作,基本上无法保障定期开展会议,即便是召开了会议,在会议当中的决策也基本上形式性比较性。在政府的一些部门,对于管委会的人员调度比较频繁,因此工作的连续性不足,同时受到管委会的自身政策水平和专业性的局限,使得工作的效率不足。另外,对于决策者而言,在工作当中的经常出现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的工作情况直接体现出了我国当下,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决策机制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无法实现科学的决策。

2.2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范畴比较有限

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中,全国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着1.44亿以上的人数,在2018年之后的就业人数总共为7亿以上的人数,同时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也达到了4.2亿人以上[2]。因此,从上述的调查中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开展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终都没有实现全面的推广,因此就更加在未来的发展中,推动推广的范畴。

2.3 住房公积金的金融属性与行政制度存在矛盾

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是一种政策性的住房资金,虽然从作用角度进行分析,是一种住房范畴的资金,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基本上还是基于金融行为进行的操作,因此总体的管理运营工作,在住房金融的工作范畴当中。但是,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始终在运营的过程中,都被当地行政部门进行直接管理,因此就会导致实际的工作当中,受到诸多行政行为的影响,以此无法实现现代化的金融管理,因此就无法相应的形成规范性的工作行为,对一些风险无法得到可控的效果[3]。

2.4 地域发展不平衡、流动性风险矛盾较为突出

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中,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已经达到了86%以上,但是在不同的地区当中,这样的使用比例有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出现地域性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在一些房地产发展比较快速的地区,由于人们个人贷款需求比较大,就导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比较高,同时流动性的风险也较为的突出。相反的是,在当下房地产发展比较缓慢的地区,由于个人贷款的需求不足,就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不足,很多资金都在银行当中,因此也不会出现流动性风险[4]。

2.5 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程度不足

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住房公积金工作,基本上以地市为工作单位,进行单独的管理,因此就会导致在不同地区当中的具体政策不同,甚至会出现矛盾的问题。因此,当下我国在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模式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始终没有建立起统一标准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信息化的程度也严重不足,经常出现信息化建设重复的问题,严重浪费资金成本。

3、未来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方向分析

3.1 创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运行模式

全面改革我国住房公积金,使其逐渐向着政策性的住房金融方向发展下去,是未来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样的发展模式下,就需要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运营以及管理的职能,进行全面的分离,以此可以很好的基于现代金融管理理念,同时顺应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使得可以为更多的人群提供住房公积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在具体的工作当中,需要对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优化,以此在住房公积金当中实现法律法规的规范,并加强执法的力度,推动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畴,以此保障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程度提升。

3.2 构建全国性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融通制度

作者:张磊

第4篇: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

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南宁市辖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在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的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中心为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核查、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监督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和抵押业务的办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在中心或在广西区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所购自住住房的产权人。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市辖区内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对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个人须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缴存且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显示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在面谈或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故意欺骗行为和隐瞒相关信息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能提供借款人本人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证明。

(五)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别墅、车库及杂物房。

(六)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生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再延长一年;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七)交足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其共有人同意用所购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进行抵押。

(九)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的,须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购买单位住房的,原则上8层以下的建筑需建至4层以上方可发放贷款;8层以上的建筑,需建至三分之二层数以上方可发放贷款。

(十)《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或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报中心同意后,在单位补缴完原拖欠或漏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并继续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已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暂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参照受托银行相关规定。商品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必须等于购房总价;单位住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可小于或等于购房总价。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借款人最终还款年龄最长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男性不能超过65岁,女性不能超过60岁。贷款抵押房产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贷款期限应低于30年,已使用年限从该抵押房产建成当年起按年计算。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还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四章 贷款审批

第十三条 开发商和建房单位向中心提交《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的项目证照齐全后,借款人可向中心业务窗口提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条 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包括:

(一)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面谈。

(二)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

(三)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

(四)贷款抵押审核。

(五)证明资料审核。

(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委托银行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 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审核和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将借款人资料移交受托银行。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贷款管理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六条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由中心确定的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受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属纯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可根据中心资金计划情况确定受托银行。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持购房合同及其他证明文件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自愿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十九条 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当前缴存状态应为正常缴存

第二十条 受托银行应在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权证资料移交中心,并在收到中心放款指令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单位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的帐户。

(二)购买二手房、自建房的,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注:不得复写,该表格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

(二)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4份、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各3份,双面复印)。

(三)户口簿复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未成年子女包括户口本首页和子女本人页3份)。

(四)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2份,未婚声明原件2份。离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结婚证遗失的需提供婚姻现状声明原件2份(声明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由声明人填写并于签名处按右手大拇指印)。

(五)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该资料在中心或中心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贷款服务窗口领取,也可通过中心网站下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可不需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

(六)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七)购房首期交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3份。

(八)购房合同(购单位房和二手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3份、购商品房合同原件2份及合同复印件1份)。

(九)如属异地贷款,借款人及配偶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十)承诺书或保证书原件2份(购市场运作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须提供)。

(十一)房号证明原件2份(购市场运作房、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须提供)。

(十二)房屋产权证明(购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3份;购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提供准购证复印件3份)。

(十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要求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成中心委托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心可根据资金存量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商转公贷款,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可以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

第二十三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房产应为南宁市辖区内的房产。

(二)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应当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作为共有人的配偶,并且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房产合法权属的相关证明。

(四)原商业贷款房产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同时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房价限额,上述三项条件中以金额最低的为准。

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小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二)商转公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年限(特殊情况下商转公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年限,并且房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能超过30年。房龄按评估报告上的房产建成当年起算,不须提供评估报告的,按签订购房合同当年起算。

第二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二)借款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户口薄复印件各2份。

(三)婚姻状况证明(含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复印件2份或婚姻状况声明(含未婚、离婚后未再婚、丧偶后未再婚、结婚证遗失)原件2份。

(四)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收入水平按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确定。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可不需再提供经济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证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1份。

(六)原购房合同复印件2份。

(七)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

(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份。

(九)借款人原商业贷款最近6个月还款对账单(含本金余额)原件1份。

(十)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复印件2份(原属购买二手房,原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评估;原属购买一手商品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超过5年的,须进行评估。)。

(十一)中心认为办理商转公贷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商转公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相同。

审批通过准予贷款的,由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自筹资金或向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办理垫资手续到原贷款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结清和撤押手续。审批不通过的,由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人审批不通过的原因。

借款人结清商业贷款并办理撤销抵押手续后,将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出具的撤销抵押的书面文件交受托银行,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和发放贷款。

第八章 异地贷款

第二十七条 异地贷款是指在广西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直、区直单位职工因来南宁所辖七个城区内购置自住住房时向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第二十八条 异地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暂停受理异地贷款。

第九章 北部湾同城化贷款

第三十条 北部湾同城化贷款是指在北部湾经济区内(本中心、北海、防城港、钦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区直及中直单位职工在北部湾经济区内四个城市购房向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北部湾同城化贷款,分为两种情形:

(一)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城市的区直及中直单位职工来南宁所辖七个城区内购房的情形。此类职工申请贷款除按中心正常贷款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在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证明的回执部分在放款后由贷款地中心交回缴存地中心。

2.申请人及配偶发生逾期时同意划扣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授权书。

(二)在中心缴存的职工去北海、钦州、防城港三个城市辖区内购房的,因当地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超75%而转为中心受理的情形。此类职工申请贷款按中心正常贷款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第三十二条 北部湾同城化贷款除执行本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中心与北海、钦州、防城港三地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北部湾同城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心个贷率超过75%时暂停受理北部湾同城化贷款。

第十章 贷款担保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受托银行为抵押权人。

第三十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和中心同意,借款人无权转让、出租、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的,抵押期间,中心为抵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和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有统一拆迁规划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中心,并按中心要求提前结清贷款。

第四十条 在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后,借款人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章 贷款偿还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再变更。

第四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 -1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各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月还款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月数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为每月扣款日。借款人应在每月扣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在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可以申请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但提前还贷次数不能超过6次: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提前部分还本额度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第四十五条 提前归还借款的,需提供借款人或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进行查验,并在中心业务窗口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批准提前归还借款的,借款人可在中心营业窗口现场办理还款或预约银行扣款。

第四十六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条件的提前还款申请,可直接在中心业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手续。特殊情况的提前还款申请则按中心内部控制制度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托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南宁市辖区内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在发放贷款前停止支付贷款,已发放贷款的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

(三)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四)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银行和中心利益的。

(八)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九)发放贷款前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的,受托银行有权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

第五十条 逾期处罚。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心各委托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信息进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系统,借款人再次申 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或处分抵押物。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或其配偶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取消该职工家庭三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资格。

第五十三条 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房产,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有关费用和税款。

(二)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三)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贷款银行造成的损失。

(四)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或不足以支付贷款银行的赔偿金时,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五)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中心有权作出相应调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5篇: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怀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模版)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办法适用于怀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辖县市区管理部负责贷款调查、审批、发放和管理,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四条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经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

第五条

管委会根据当实际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金额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资金,确定下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控制额度和单户贷款最高额度。

第六条

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监督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借贷和本息结算。

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是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缴存人,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外、湖南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湖南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通过异地互认后,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缴存明细、住房公积金贷款封存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连续二年的社保证明,向户籍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足额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

(三)信用良好,借款人或配偶信用报告中逾期连续不得超过3次,累计不得超过6次。(个人助学贷款和信用卡年费逾期超过以上标准的可根据调查情况酌情确定);

(四)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购买现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房屋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请贷款时间自审批之日起不超过2年;

(六)购商品房的须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门面、住房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

(七)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或原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已结清;

(八)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业务,但提取和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首套房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对于购买首套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为20%;144平方米以上的首套房和第二套住房及精装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首套房的认定按照怀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作为计算贷款额度的依据。

第十条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小额住房贷款(5万元以内)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采用网银代扣方式还款的可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财政代扣和单位代扣的只能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中心及管理部应在服务大厅、中心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规定、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公布12329热线电话、网络等政策咨询方式,提供全面、便捷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文件、离婚协议和未再婚证明);

(三)借款人夫妇双方加盖单位公章的月收入证明和工资存折或工资流水单。原则收入以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合并计算收入。共同还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证明;

(五)购买期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书;

(六)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土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费用支付凭证;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九)属异地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有效凭证;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与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评估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开展贷前调查与评估。主要包括:

(一)通过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及配偶信息;

(二)通过业务管理系统,查看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重点查验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足额缴存,账号、姓名是否与借款人提供的情况一致等;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五)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建筑工程应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

(七)抵押、质押或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审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等;

(八)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对于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应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2、开发商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销售情况及其他不良信誉情况;

3、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情况;

4、对于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还应调查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如商品房预售率、财务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贷款抵押等情况;

5、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银行开户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等情况;

6、项目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贷款审查部门对调查部门报送的借款人资料和调查意见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住房消费的真实性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审查贷款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额度、期限是否与借款人收入相符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贷委员会审议,再由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一)各县市区管理部贰拾万元以下(含贰拾万元)的贷款,由管理部集体审核,管理部主任审批; 各县市区管理部贰拾万元以上的贷款,经管理部集体审核,由中心稽核科审查后,提交贷审委员会审议,报市中心主任审批。

(二)市本级的贷款不分额度均由中心稽核科审查后,提交贷审委员会审议,报市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或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根据借款合同及完成担保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抵押权属证明或质押权利凭证、单位和个人担保证明文件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划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贷款调查,并上报审贷委员会,由审贷会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准予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抵押权证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不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借款人,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第三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第二十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借款人以住房或门面抵押的,必须将抵押物现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办理预抵押登记;以共有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

(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须签订抵押合同,并携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

(四)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抵押的房产,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五)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须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

(六)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本息清偿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一条

质押

质押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但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质押物价值。

(一)借款人可以用自己或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

(二)可用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三)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必须核实证券的真实性,并办理止付登记手续;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的有价证券交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质押担保的期限自有价证券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有价证券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有价证券灭失或毁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质押权利凭证兑现日期先于借款到期日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并在质押合同中注明: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存款展期并继续用于质押;

3.转移为抵(质)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或抵押物继续质押、抵押。

(七)在乡镇购房或自建、翻建自住住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凭宅基地使用证和国土部门的建房审批文件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计算总房价,贷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用城镇门面或住房做抵押,抵押额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贷款金额在十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可用本人和他人的住房公积金作质押,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l 2个月×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第二十二条

担保保证

担保保证是指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借款人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

已婚借款人,不论采取何种抵(质)押方式,其配偶成为当然保证人,且该保证为不可撤销的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必须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并按协议约定比例将保证金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受托银行;

(二)凡申请贷款需办理房屋预抵押备案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个人住房贷款额5%的标准向签约楼盘的开发商收取保证金。开发商在协议规定时间内预抵押转正式抵押的,全额退还保证金,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以住房公积金全额质押的免收保证金。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贷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二)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按年或按月对冲还款方式。即借款人自办理了贷款后第二个还款月起可每年用本人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结转余额抵偿当年应还贷款本息。按年对冲业务每年限办理一次,借款人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均可办理当年的对冲业务,办理按年对冲业务须预留本人及直系亲属一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月对冲须预留一个月住房公积金还款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1年(含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或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贷款的利息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借款人在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50%,且在同一利率区段的,在合同期内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或还款期限,也可申请两项同时变更,限变更一次,但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和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时,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履行保证责任。

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短期贷款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原贷款期限加上延长期超过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调整。

第七章

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在还款期内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托银行、借款人、担保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置换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签订抵押合同。

第三十条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一)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物的;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五)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六)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七)借款人有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主要方式为委托拍卖,所获款项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有关的税款;

(三)清偿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

(四)余款退还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

处置抵押物或质押物获得款项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向借款人、保证人或其继承人、受赠人追索。

第九章

贷款监管

第三十四条

贷款监管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三)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管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人员等个人缴存的城镇就业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未履行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提前收回其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信贷业务实行全程稽核制度,稽核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章及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贷款部门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办理预抵押登记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房产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贷款业务台帐制度,经办人员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帐登记。

第三十七条

建立住房开发项目档案制度,经办部门应及时收集、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归档,实行项目跟踪。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心根据《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公布前有关贷款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中央、省、市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怀市公积金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第6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南

受理部门: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使用科

咨询电话:8836318088363182

2010年4月修订

一、贷款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或以上;

3、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少有半年正常汇缴的余额;

4、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5、曾支取或停缴公积金超过半年的,须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标准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

6、前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须再继续正常缴存公积金半年以上。

三、贷款额度

1、每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每次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现定为35万元。多名公积金缴存人共同购买一套住房而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累加各自的可贷额度,购买单套住房最高可申请90万元。车库车位贷款最高可申请7.5万元(借款人必须在拟购车库车位所在的小区内购有自住住房);

2、别墅、联排别墅、单家独户式住宅不接受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现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产)楼龄超过20年的不接受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

3、月还本息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收入(收入的核定按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所报工资基数为依据)的50%;

4、最高贷款度、首付比例及贷款年限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四、贷款期限

1、最长为30年,其中现房(车库车位)贷款、自建房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并随现房楼龄的增加而减少;

2、贷款年限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

五、贷款类型

1、纯公积金贷款;

2、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与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组合。

六、贷款品种

1、预售房(车库车位)贷款;

2、现房(车库车位)贷款;

3、自建房贷款。

七、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

目前5年以内(含5年)年利率为3.33%,5年以上年利率为3.87%。

八、业务承办银行

贷款业务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中国中信银行中山支行承办。

九、违约处罚方法

1、逾期还款罚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最高罚息利率计算;

2、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公积金,从停缴次月起按同期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3、拖欠贷款本息,通过法律程序追收。

十、贷款办理流程

1、预售房、车库车位:可直接向发展商申请,由发展商联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承办律师代办相关手续;

2、现房、车库车位:要在房产交易过户前,携出售人名下的房产证、土地证(须国有出让用地)正本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申请(如购买已出房产证的车库车位的,还须提供在车库车位所在小区已购置住房的证明,即相关房地产权属证或已备案商品房购销合同),申请受理后由管理中心交委托评估机构和律师所办理相关手续;

3、自建房:完成报建手续后,携建房用地土地证(须国有出让住宅用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报建批准书(报建批准必须为住宅)正本及复印件、申请人名下另一物业的房产证、土地证(须国有出让用地)正本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登记申请,申请受理后由管理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和律师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查询网址:http://

第7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或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个人账户开户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

(1)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②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③变更后单位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④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2)变更后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变更后新单位的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变更后的单位公章。

3.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单位设立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单位授权使用部门印章变更。

应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单位印章使用授权书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因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化办理信息变更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按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的原因不同,提交的资料如下:

1.单位注销(撤销)。

(1)企业注销登记: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和证明企业已经注销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准的撤销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合并、分立。

(1)企业合并:单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机关、事业单位合并: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破产:单位需提供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清算法院裁定书”(或破产公告)。

4.单位公积金账户双账户合并:单位需提供双账户合并情况说明(包括形成原因、缴交情况、申请合并时间等)。 5.单位代缴:单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代缴证明文件。

6.中介机构代缴:单位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代缴证明、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书。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 2.转移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内部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内部转移手续。

2.外部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内部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外部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封存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启封业务: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缴存人员无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原件。

2.单位缴存人员有变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

3.付款票据。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补缴。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异地中心转入补缴。 单位需提交异地中心转出的电汇凭证(含电子汇划补充报单、银行特转凭证,同城中心转出的收款凭证为银行进账单)。

2.以前少缴、欠缴的补缴。 (1)单位补缴申请一份。

(2)《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公积金归集表7)一式三份。

(3)跨补缴需单位出具能证明职工入职时间的相关文件。

3.托管户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职工个人新开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5.单位基数调整产生的差额补缴。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计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6.更正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产生差额补缴。

当内单位暂未办理基数调整,发现个别职工基数有误的,可通过单位整体办理基数调整一并更正及补缴。单位当内已办理了基数调整的,需更正个别职工的基数及补缴,由于目前系统的原因,须到中心进行审批。

7.启封个人账户滞后产生的以前月份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8.错误封存产生的补缴。

单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成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9.缓缴补缴业务。

单位需提交按要求填报的《成都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 2.《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前两年财务报表或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上年财务报表原件。

2.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清册。

3.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决议书一份(需参会代表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4.职工离退休。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职工出国定居。

7.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

9.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办理场所:中心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8.职工离、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9.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0.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11.职工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金领取证》。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疗治疗费用发票、职工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九类)。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失业证明、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1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贷款服务大厅。 办理要件: 购买商品房

1.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如为军人,只需提供军官证作为其身份证件,不需提供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未婚,请到公证处作相关声明。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件、复印件,备案表复印件。

4.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刷卡支付需提供POS单,现金支付需提供现金交款单)。

5.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请在中心网站WWW.cdzfgjj.gov.cn下载规定格式)。

6.借款人在拟选择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卡面复印件,或带有存款账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 以上资料为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若您需要办理组合贷款业务,则各项资料需要再添加一份复印件。

购买再交易房

1.买卖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及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规定的住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拟购住房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共同购房的须有共同购买人签署或经公证的委托文件。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注:再交易房房产权办理请遵照成都市及各区(市)县房管局规定办理。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委托银行审查---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抵押---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窗口。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表。 2.借款人身份证件。

3.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提前还款日--委托贷款银行审批--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网上政务大厅(http://)、自助查询终端等。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职工只能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时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须出示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缴存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3.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或网上政务大厅查询的,职工应输入公积金客户号或联名卡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客户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客户服务热线、自助查询终端、网上政务大厅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五、政策咨询

咨询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或咨询台、客户服务热线(96319)、网上政务大厅()等。

答复时限:柜台、咨询台及客户服务热线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公积金业务办理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热线(86279298)、网上政务大厅()等。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服务公示

1、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96319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30-20:30,自动语音应答服务时间为全年365天24小时。

2、分中心、管理部服务时间、网点地址、联系电话

城区管理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 86279227(缴存)

86279531(提取)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

铁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32号 86436775

新都区管理部: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 83011255

温江区管理部:温江区东大街1号 82728061

龙泉驿区管理部:龙泉驿区驿都东路1146号 84853388

青白江区管理部: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270号 83307191

双流县管理部: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85815585

金堂县管理部:金堂县赵镇金中路27号 84997702

郫县管理部:郫筒镇东大街65号 87864707

大邑县管理部:大邑县晋原镇西街建行五楼 88281325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镇新康路113号 83885794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号 82313871

蒲江县管理部: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42号 88554265

新津县管理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1号 82523108

邛崃市管理部:邛崃市东街109号 88764330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号水电花园综合办公 楼二楼 87290123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地址、服务时间、联系电话

建行一支行:青羊区东城根街中138号 86266499

建行二支行:青羊区玉沙路161号 86937520

建行三支行: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18号 86751426 建行四支行:金牛区金仙桥路7号 87652213

建行五支行: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86号 86201992

建行六支行:青羊区童子街2号 86613951 建行七支行:锦江区东风路7号 84466514

建行九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7号附1号 85442328

建行金河支行:锦江区东御街16号 86725256

建行铁道支行:金牛区五丁桥路9号 68003801

建行新都支行:新都区桂湖东路58号一楼 83971255

建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1号 82723469

建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都东路1146号 84856289

建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建设路8号 83301486 建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顺城街27号 85821751 建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复兴街54号 84981063

建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76号二楼

87864039

建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西街49号 88292733

建行彭州支行:彭州市西大街107号 83889960

建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大东街153号 82272209

建行蒲江支行:蒲江县鹤山镇鹤山北路3号 88522560

建行新津支行:新津县五津北路1号 82523105

建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中段 88792766

256号水电花园综合楼 87132990 大道工行西区支行:金牛区金科南路1号 87506276

工行金牛支行:金牛区沙湾路258号附1号 87651187

工行草市支行:青羊区草市街64号 86915303 工行青龙支行:青羊区青龙街25号 86632359

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锦江区春熙路北段50号 86664001

工行滨江支行:锦江区滨江西路12号 86123976-1007

工行芷泉支行: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3号 84446932

工行东大支行: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7号 85431095

工行沙河支行: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108号 84332555

工行高新支行:高新区芳草街28号 85142466

工行新都支行:新都区小北街1巷2号 83972070 工行温江支行:温江区东大街29号 82722796

工行龙泉驿支行:龙泉驿区东街68号 84859884

工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57号 83301815

工行双流支行:双流县东升镇丛桂街71号 85832407

工行金堂支行:金堂县赵镇幸福横路8-10号 84982930

工行郫县支行:郫县东街65号一楼营业厅

87862713

工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县大东街124号 88292753

工行彭州支行:彭州市大北街67号 83872221

工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阳镇蜀州北路228号 82208757 工行新津支行:新津县武阳中路37号 82522043

工行邛崃支行:邛崃市临邛镇南街126号 88791791 成都银行金河支行:武侯区上南大街51号 86112528

兴业银行人南支行: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 85210971

4、投诉电话:8627929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5、管理中心的服务项目均不收费,涉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

堰大道104号 87269810

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一手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1、预告登记费:80元/户。

2、抵押预登记:手续费50元/户+登记费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楼盘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楼盘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公证费(市区)

授权委托书公证(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根据各地公证处标准收取。

收费依据:借款申请人授权办理领证和抵押登记。 收费单位:各公证处。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担保费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贷款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承担全程担保责任。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抵押登记费:按贷款金额的1‰+80元/户。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房屋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所购房屋位于其他区市县,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收费单位: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评估费

由评估公司按所购房屋评估价格收取。

收费依据:再交易住房价值应当以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为准。

收费单位:评估公司。

第8篇: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贷款业务)档案指在办理和管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贷款业务处理过程的各项相关材料。贷款业务档案属于中心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

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贷款业务档案进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保管与利用。贷款业务档案管理是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

第三条 贷款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中心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贷款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凡按规定应当由贷款归档保管的贷款业务及相关材料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五条 贷款业务材料归档范围:

(一)借款人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2、户口本(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

4、中心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5、符合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购(建、修)自住住房合同、协议书等有效文件;

6、购(建、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7、有权部门出具的或中心认可的住房估价证明;

8、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或中心认可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9、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及有权部门出具的或中心认可的质押物估价证明;

10、保证人资信证明及承诺提供担保的有效文件;

11、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证明;

12、抵押房屋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13、转贷前借款合同、转贷前剩余本金证明、还款存折复印件。

(二)借款合同相关资料

1、贷款申请表;

2、贷款委托书;

3、公积金业务划款通知书;

4、借据;

5、借款合同;

6、抵押合同;

7、质押合同;

8、保证合同。

(三)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提前还款申请;

2、提前还款通知书;

3、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4、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

5、法律诉讼、仲裁、判决、强制执行等形成的文件;

6、依法处理抵押物、质押物等形成的文件;

7、贷款核销形成的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立卷与归档

第六条 贷款业务材料应按户建立案卷,一户一卷。若一户案卷的文件材料较多,应在该户案卷下设立分卷。

第七条 贷款业务材料实行信贷部门立卷制度。贷款初审人员负责贷前及贷后贷款业务材料的立卷,并负责全部贷款业务材料的归档。

第八条 贷款初审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业务材料的复查和清理,重点检查业务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贷款初审人员负责填写档案移交清单(档案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贷款初审人员留存,一份随案卷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在每年12月末前完成与档案管理员对上年贷款业务档案的移交归档工作。档案管理员负责对贷款业务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案卷封面。

对于案卷移交归档后形成的贷后管理业务材料,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立卷,

并于每年12月末前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归档。

第十条 贷款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出现工作变动,贷款业务人员与档案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交接。

第四章 档案保管与使用

第十一条 贷款业务档案必须集中统一保管。中心应指定熟悉信贷基础业务与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贷款业务档案的保管。 第十二条 贷款业务档案应有专用档案室保管。档案室配备的档案装具要符合规定要求,能够满足存储需要,档案室要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做到防火、防尘、防渍、防光、防盗、防有害生物等。

第十三条 中心及各管理部应根据附件样式,制作规格统一的档案盒、档案卷内文件目录、档案移交清单、档案借阅单、档案检查记录和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十四条 贷款业务材料立卷归档后,档案管理员应按照利于保管、便于使用的原则,对档案卷宗进行正确,对档案卷宗进行正确的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十五条 贷款业务尚未终结的档案与贷款业务终结后或贷款核销后的档案应在同一档案室内分类、分区排列和存放。为防止两类档案混杂,可在贷款业务终结后或贷款核销后的档案上加盖印戳等标记。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全部贷款业务档案的保管状况进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如发现档案损毁或遗失,应立即向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及时修补、复制破损的档案,及时追索、补救遗失的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贷款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完善档案借阅手续。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人员借阅档案,需经信贷业务管理部门领导同意。其他部门人员借阅档案,需经中心分管贷款业务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借阅贷款业务档案应履行借阅手续,填写档案借阅单、做档案借阅记录。贷款业务档案借阅应在档案室或办公室进行,原则上不得借出。

第十九条 贷款业务档案借阅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可将档案借出。对于借出的档案,借阅人员必须按时归还,档案管理员要及时催收。 第二十条 贷款业务档案借阅人员不得涂改、拆换、损毁、遗失档案。档案借阅完毕后,档案管理员要对档案进行核查,发现借阅人员损坏档案的,要及时报告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应编制贷款业务档案检索工具以方便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贷款业务档案是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商业秘密,档案经办人员及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业务档案全宗卷,用于积累和保存与贷款业务档案相关的

档案管理制度、文件材料立卷和档案保管分类说明、档案移交清册、档案借阅登记册、档案销毁清册、档案保管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及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对贷款业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负有直接责任。对于为档案管理作出突出成绩的有关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关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伪造、篡改、私自销毁档案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五条 贷款业务终结或贷款核销后,档案管理员要对有关档案进行整理。对于按规定应退还借款人及其他人员的材料要填写退还清单,说明退还材料内容,经借贷当事人签章后退还,并在档案卷内文件目录内注销。

第二十六条 贷款业务终结或贷款核销后的档案仍须保管3年。保管期从贷款业务终结或贷款核销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保管期结束后,由贷款业务档案鉴定小组对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小组成员由中心分管信贷业务领导、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档案管理部门主管领导、贷款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经贷款业务档案鉴定小组鉴定,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贷款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员填写档案销毁清单和鉴定报告,档案鉴定小组成员签字(中心分管信贷业务领导签批),专人监督,集中销毁。

对尚未终止借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未经鉴定、登记、批准销毁的贷款业务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案卷封面样本

附件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卷内文件目录样本

附件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移交清单样本

附件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档案借阅单样本

第9篇: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举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