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栋房屋出租合同

2022-11-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整栋房屋出租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差价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理论与实务中均存在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签订合同时房屋的价值与市价之间的差额损失赔偿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问题,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时,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

关键词: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 房屋差价 救济途径

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模式

纵观各国法律规定及理论研究,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不外乎两种:一是选择主义,以德国为代表,主张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择一行使,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互相排斥,不能并存。二是两立主义,以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为代表,主张债权人得于合同解除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8条和第9条也规定,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亦采取两立主义,确立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行不悖的制度。

二、如何确定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

虽然我国已在立法层面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行不悖,但对于因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如何计算,即对于损害赔偿的内容是信赖利益损失,还是履行利益损失,则存在分歧。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合同利益,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信赖对方将全面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对价或费用,如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查看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而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债权人直接获得的利益,如出卖人履行合同,买受人可获得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受害人恢复到缔约前的经济状态,对履行利益的赔偿是为了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履行后所应达到的状态。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而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得到履行后才可能产生。因此有观点认为,非违约方选择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其不应得到履行利益的赔偿,一方面合同因解除而消灭,就不再有基于合同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对方违约时,解除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但其选择解除合同就表明不再主张履行利益。但同时亦有观点认为,在合同解除前,合同己经依法成立,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就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种责任客观存在,无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均无影响。合同解除情况下的“恢复原状”,是在原给付方面的归还,并没有涵盖履行利益,因而出于对解除权人的周全保护,还应当认为存在履行利益的赔偿(并不限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因此,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信赖利益,还应当包括履行利益。

三、房屋差价应当包含在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内

既然我国《合同法》没有将履行利益的损失排除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在仅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方损失,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将履行利益的损失纳入损害赔偿的范畴,即以履行合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为参照,计算损害赔偿。实践中,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房屋买卖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相当一部分表现为出卖方对原合同价不满,在要求买方加价被拒绝后,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已善意取得系争房屋,则原房屋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买受人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于房屋升值部分的利益附着于房屋而存在,因此买受人无法享有房屋升值的利益,而违约方反而因为自己的过错得到“额外收益”,这就违背了民法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原则。正如格雷大法官所述“法律不能让过失方因自己的过失而得到利益,也不能让善意方因自己的善意而丧失利益”。因此,在一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时,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

四、如何确定房屋差价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赔偿问题,如果双方有明确约定或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应依照双方约定;如果双方无约定或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守约方是否存在损益相抵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规定,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是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此外,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上文着重阐述了合同解除后赔偿房屋差价的合理性,但个案中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还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只有在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守约方才可以请求房屋差价损失,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二是,合同解除的原因应限于房屋交付义务的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另行寻求救济途径。

六、案例分析

2008年7月21日,潘某(乙方)与上海某地产公司(甲方,下称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下称预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建筑面积127.17平方米,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2,168,192元。补充条款第4条约定:甲方交付房屋需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承诺在2009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房款总价的5%的违约赔偿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潘某付清全部房款。但地产公司未能依约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大产证。

2009年8月3日,潘某以地产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地产公司归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潘某单方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潘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诉。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潘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地产公司赔偿因房价上涨而给其造成的损失。

结合上文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分析,笔者认为潘某请求房屋差价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理由如下:首先,潘某和地产公司已约定,若地产公司不能按约取得大产证,潘某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地产公司支付房款总价5%的违约赔偿金,既然双方已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后果,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其次,虽然地产公司迟延办理大产证,但其违约行为并未导致潘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潘某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选择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并不能请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最后,本案在发回重审期间房价的上涨已经很明显,此时,潘某可以选择撤诉,原合同继续履行,如此便可以得到房价上涨而附着于房屋上的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案件被发回重审说明以前的诉讼过程被合理推翻,处于一审宣判前的阶段,原审当事人的地位恢复,只要撤诉申请出自原审原告自愿,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法院通常会允许撤诉。而潘某执意选择解除合同,就应当承担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作者:孟江川子

第2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研究

摘 要:在“限购令”的影响下,我国房地产价格得到了有效控制,其正在逐步实现理性回归。房屋租赁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一类,其租赁合同作为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做好其管理工作,能够保证租赁市场的稳定性。基于此,文章主要对我国房地产租赁合同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房屋租赁;合同;法律争议;改进措施

现如今,为了推动全国的经济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城镇一体化的建设进度,通过以城市带农村的形式,全面提升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和谐社会。但是,当前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房价的攀升,使得租赁成为解决住宿问题的重要途径,房屋租赁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社会的发展下,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使得租赁关系中的法律规定也变得尤为重要。

一、房屋租赁权概述

(一)房屋租赁权的定义

房屋承租权是指房屋出租人以口头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与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其是日常生活中不动产交易的一种主要形式。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分为住宅用房租赁和非住宅用房租赁;按照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按照房屋的租期是否确定,分为不定期租赁和定期租赁:按照当事人的国籍,分为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

(二)现行法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

以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合同法中对相关民事合同做了系统的规定,其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但是却是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总体指导,其中关于合同定力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是直接的规定。除了合同法的整体性规定之外,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还有很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意见》中就对房屋租金的变动问题做了规定,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也对具体可以出租的房屋范围做了限制,当然,除此之外,对房屋租赁合同做出规定的法律还有很多,这些规定共同保证了房屋租赁关系的稳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指导。

二、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分析

在房屋租赁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租赁关系较复杂,房屋租赁合同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合同争议问题:

(一)房屋转租纠纷

房屋的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在房屋转租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为一租赁关系,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仍继续存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转租作不同的划分,比如合法转租与违法转租、全部转租与部分转租,以及同意转租与自行转租等。而在实践中,房屋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自身居住或者经营使用,并不是完全为了将租赁房屋转租谋取租金,而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由于经济原因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承租人将其所租赁的房屋中的一部分转租给他人使用而分摊租金。虽然转租行为符合情理,却违反了相应的合同法规。

(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潢物、添加物问题

在合同法中,添附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指当两个物结合为一个物或因加工而形成新物时,即使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性,而从社会经济立场出发,强行恢复原状十分不利,此时,由法律规定使该新物归属于一人或者为原所有人共有。物与物的结合,构成附合,附合成立时,不同所有权之物在法律上成为一物,而不能请求分割,此即附合物的所有权单一化。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不完善,法律上一直未明确承认添附制度,在实务中无法有效解决房产租赁的纠纷。

三、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合同签订时保证条款的全面性

在上面的法律纠纷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纠纷事实上是可以避免的,在合同订立之初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条款上的限制,则可以最大范围内避免纠纷,比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持有人同意承租人因经营需求的转租及添附问题,但添附的装潢物在合约解除时,持有人不给予赔偿”,这样的规定之后,因承租人经营需求的转租就会被允许,因转租带来的纠纷就会大大降低。

(二)完善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立法

虽然目前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已经很多,但是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都直接导致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很多问题不能通过现有法律体系加以解决,所以,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以及市场的实际需求中,完善立法,同样是防止租赁合同纠纷的重要措施。

(三)规范添附物的属性

对于添附物的属性一直是承租人与房主产生纠纷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解决房屋租赁合同争议过程中,应规范其添附物的属性,即承租人对于房屋进行裝修时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所作装修应当适当;否则,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很难要求出租人就装修进行补偿。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给房屋造成了损害,承租人还应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四、结语

现如今,随着社会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国家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断加强,使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无论是房主还是承租人,都可以利用租赁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王兴波.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05):

114-115.

[2]刘娜娜.房屋租赁纠纷法律适用分析[D].黑龙江大学,2016.

[3]董珊珊.浅谈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装饰装修物的归属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6,(24):288-289.

作者:吴建平

第3篇:浅谈房屋转让合同网签

按照国家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部署和要求,房屋交易管理职责与登记职责分离,由住建(房管)部门承担。按照住建部的要求,作为房屋交易管理重要内容之一的房屋转让(包括商品房、存量房)应当实行转让合同网签管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根据各地的操作实践,一般是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网络技术平台,房屋交易双方通过该网络平台对转让房屋进行房源核验后,通过网络签署房屋转让合同,合同一旦签署,转让的房屋在该平台中予以锁定,防止该房屋再次交易。

虽然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工作已在许多城市开展,但对于转让合同网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房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认识仍未达成普遍性的共识。但笔者认为,房屋转让合同网签作为房屋交易管理手段,在促进房产市场公平、诚信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存在有着充足的法理依据和现实依据。

一、合同网签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功能:房源核验以及防止“一房多卖”。房源核验是对转让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有无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在签约前进行核实、验证;经过房源核验,房屋转让双方通过交易管理机构提供的网络平台签署房屋转让合同后,该套房屋在该平台中不得再次进行转让合同网签或者抵押合同网签等交易行为,即防止“一房多卖”或者“一房多次交易”。

1.房源核验功能为交易的真实性提供保障

房源核验是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平台及数据,供转让双方对房屋的自然现状和权利现状进行核实和确认。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的基础数据来源于法定权威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共享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的商品房许可销售数据),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产生的政府公信力,以及转让房源的权威数据核验确保了交易标的物的真实性,节省了交易双方的成本。特别是在房源核验时可以让受让人及时了解该房源是否存在限制交易等权利瑕疵,其交易知情权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护。

2.防止“一房多卖”功能是“诚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一房多卖”不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当然性正当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合同法》也规定了“诚实信用”和“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按照法理界的共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房屋转让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相关权利义务,违背合同义务,将房屋再售他人,与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相悖,不能视其为具有正当性。因此,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利用技术手段,防止在交易系统平台内“一房多卖”,其正当性契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是民事法律中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而非前述观点所认为的没有上位法依据。

二、合同网签是维护房产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就合同网签的现实功能而言,其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秩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防止利用虚假房产进行欺诈

在房屋交易特别是存量房市场中,房源信息为出售方所控制,交易信息嚴重不对称,不法所有权人利用交易惯例将不能交易的房屋借转让之名诈取购房款项,购房人往往面临“钱、房”两失,维权艰难的局面。转让合同网签以房源核验为前提,特别是在存量房转让中,购房人能够在签约之前充分了解房源状况,特别是有无限制交易情形存在,这样可以有效改变其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有利于防止欺诈。

2.防止利用房产多次交易,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后,其交易的房源在系统内锁定,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因合同双方任意违约给市场造成的不确定因素,有利于维护房产市场交易秩序的整体稳定。

3.合同网签可以成为政府综合管理、分析房产市场的有效载体

借助转让合同网签技术手段,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房屋转让合同签约将房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管理纳入房产交易市场一体化管理,及时搜集、获取并分析房产市场较为真实的原始交易数据,判断市场走向及趋势,为政府宏观管理房产市场提供扎实的基础。

三、房屋转让合同网签亟需建立统一规范制度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但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建设部早在2004年修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时已明确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及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均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因此,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制度虽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目前各地在做法上仍各有差异,但合同网签制度作为房屋市场交易管理的有效手段,其效果已在全国多个城市的推行中初步显现,将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某一行政区划甚至全国统一的规范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同时作为房屋交易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房屋转让合同管理也需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房屋转让合同网签规章制度的制定,将为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提供直接法律依据;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制度的确立,也将为房屋其他交易(抵押、租赁等)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当下,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备案制度规章的制定已迫在眉睫,各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急需一套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制度规章来指导开展房产市场管理工作,以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陈品禄/责任编辑

作者:吴振东

第4篇:房屋租赁合同(整栋)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达成如下约定,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的房屋及用途

1、租赁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共四层,总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一楼共有铺面16卡,一楼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二、三、四楼总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

2、乙方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使用,甲方出租给乙方用作______

经营。但乙方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涉诉、或遭到行政、刑事责任追究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二、租赁期限、租金、履约保证金

1、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2020年

____月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____

日止。其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免租期为____个月,免租期间不收取租金,但免租期间因乙方产生的水电费、人工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免租期间,乙方发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则甲方有权以约定的租金为标准要求乙方据实际使用房屋的时间支付租金。

2、租金按平方米计算,总租金为人民币

___

_整(¥:

___

)/月。其中,一楼铺面每平方租金¥:

___

/月;二、三、四楼租金每平方租金¥:

___

/月。一楼铺面租金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每三年递增10%。二、三、四楼租金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每三年递增

___%。

3、租金按照季度(每三个月为一季度)预交,即每季度届满前五日,预交下一季度的租金,第一季度的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一同缴纳。前述租金必须是现金人民币交付甲方或转账给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租赁期间乙方支付的租金为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缴交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即开发票的税费),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4、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___

_整(¥:

___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给甲方,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且合同期满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三、房屋的交付

1、房屋交付的时间:乙方在交付第一季度的租金以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甲方交付的房屋须满足使用时具备电力和分管进水及排水排污线路管道畅通。

四、房屋的转租及抵押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如需要抵押融资,则仅限于所属于乙方的财产,且必须事前经甲方同意。

3、租赁期间,甲方若向银行申请将房屋抵押贷款,在对乙方没有造成任何利益损害的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同意。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不干涉乙方合法正常的经营活动。

2、乙方因经营需要办理相关证照,则甲方可以配合乙方进行办理并提供所需的租赁房屋基本资料,但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甲方配合必须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3、甲方有权按期收取租金,并在乙方违约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期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交付履约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不足时,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补足。

2、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

3、房屋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的财产安全,如有损坏,必须进行补救,如需更换的设备,必须经甲方同意,且费用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房屋结构质量和使用寿命受损的,乙方应承担修缮和赔偿责任。为了整栋楼的承重安全,房屋内隔墙,房屋的装修及施工必须使用轻质砖或者其它轻质材料,不准使用红砖或水泥沙砖。租赁期满或终止协议,所有装嵌物归甲方所有。

4、乙方因经营需要进行房屋的装修、施工或者电梯安装,必须事前报甲方备案或者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前须对房屋进行加固处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才能进行装修。前述房屋的装修、施工或电梯安装等工程,乙方必须维护好房屋左邻右舍的关系,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避免遭到他人的投诉。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人员及财物的安全防范措施,如造成安全事故,则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因经营所需安装的电梯由乙方购买安装及进行日常维护,购买、安装、调试以及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双方协商折旧由甲方购买使用。如甲方不愿购买,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处理妥当,如因乙方未处理妥当导致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6、乙方因经营需要设立门面或者其他室外广告,其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处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违规被追究法律责任,则由乙方自行承担。

7、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后发生的水电费与经营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按时缴付。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时,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

2、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则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3%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30%的违约金。

3、乙方如损害房屋的结构或者设施设备,在限期内未进行维修或者更换的,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里扣除,乙方须同时补足履约保证金,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15%的违约金。

4、乙方如违反房屋的用途或者用于违法违规经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则每逾期一日,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季度租金3%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交付的租金或者履约保证金。

6、因乙方经营导致房屋损毁或者发生火灾的,则乙方应同价补偿甲方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

1、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毁损,乙方应在退租前独自承担维修责任,否则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抵扣作为修复费用,在修理工程结束后,该履约保证金多退少补。

2、非甲方过错或者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不可抗力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3、租赁期间,如因政府征收原因要终止租赁合同的,装修补偿费用按政府拆迁政策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抵触。政府装修补偿费款的分配,履行租赁期在五年之内的,乙方占其中的70%,甲方占30%。履行租赁期在五年之后的,甲乙双方各占50%。

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添附到房屋上的所有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如甲方不接受前述添附物,则乙方必须限期清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清理费用。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突击及生效

1、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分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关诉讼如需委托律师的,则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合同自双方签章且乙方交付第一季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行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方(盖章):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址:

合同签订时间:

第5篇:整栋房屋出租合同(宾馆酒店)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 ,共六层,面积约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用作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该房屋租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截止 年 月 日前,为甲方无偿赠送乙方装修时间。

第三条 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房屋租金: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小写 元); 拾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小写 ¥ 元)。

2、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年支付。乙方第一年支付租金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第二年租金支付时间为 年12月31日,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年度租金,租金支付时间以此类推。

3、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支付甲方 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确认租赁物无损坏不计息退还该押金予乙方。

4、以上金额均为甲方实收金额,如需交税,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2)甲方应当自与乙方签订合同支付租金之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按乙方的需求,办理电量增容手续。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给予经济赔偿。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两 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转让承租房屋。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房屋的,应当另行订立书面协议,乙方应当依据与甲方的书面协议转租房屋。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承包期间如因国家政策需要撤迁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房屋及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房屋装修及经营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该楼顶层晒台及广告位不属于本租赁合同租赁物,由甲方管理、使用、收益。

2、租赁期满后,依附于房屋形成附合的装修归甲方所有。未形成附合部分归乙方所有,乙方对该部分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予以拆除,拆除中不得损坏租赁物。

第九条 争议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支付押金及 年租金予甲方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6篇:房屋租赁合同(整栋楼出租)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其位于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房屋面积经甲、乙双方确认共平方米。该房屋属甲方所有的宅基地房屋,甲方承诺该房屋没有任何产权瑕疵。具体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用途

1、本合同租赁期限共个月,自起至止。房屋为现状交付,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能挪作他用。

2、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7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如要求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元整(人民币整),乙方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支付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款收据,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乙方应按期交纳房租,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费用的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租金未含税,如乙方需收款发票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人民币),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的,甲方于15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内,乙方使用本合同所涉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电话费用、有限电视费用、网络费用等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于每月交纳房租时向甲方交纳当月水电费用。

第六条乙方应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恶意损耗或者恶意破坏房屋情况的,乙方负责修复或进行经济赔偿。乙方未进行修复或赔偿的,甲方经与乙方共同协商后,乙方仍不修复或赔偿的,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期间须在房屋添加附属设施的,应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若由于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维修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对乙方的装饰及家私家具损坏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在合约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任何情况下进入合约中规定的房屋,都必须事先通知,得到乙方的同意后,方可在约定时间进入。

第七条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出借该房屋;甲方出售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内,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2、合同期内,如因政府征收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将房屋交还甲方,因征收发生的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当支付乙方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RMB,即人民币),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进行违法用途的;

(2)恶意拖欠房租或水电费一个月以上并不接受协调的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未按期交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逾期10个工作日仍未交还的,甲方可强制其搬迁。

2、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对房屋及装修、设施设备等进行移交验收,存在恶意毁损缺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乙方购买的附属物归乙方所有。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租赁期内,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租赁期内的一切消防安全责任、治安案件责任、计划生育责任、违纪违法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7篇:房屋出租合同

房主:(以下简称甲方) 租住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同意将位于楼号房,租给乙方作为居住用。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日期:

时间暂定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二、租金支付方式:

每月租金(大写)(¥)元,按支付一次,乙方保证先交钱后住房。乙方如须中途退房,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押金。

三、水电费:

水电费按泉塘小区指挥部收费标准执行,水费元/吨,电费元/度,乙方须按月支付水电费,不得拖欠。

四、押金及预交费:

乙方预交甲方财物、住房、水电费押金(大写)(¥)元,合同期满乙方交清所有用费后,甲方一次性退还乙方财物押金及预交的住房、水电费押金余额(甲方提供的财物清单附后)。

五、甲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保证乙方所租房屋无任何产权上的纠纷,无结构方面的问题,墙面、门窗、家具、水、电设施完好无损; (2) 及时协助乙方维修非乙方过错造成的财物损坏。

六、乙方权利及义务:

(1) 合同期满后,在同等的房价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 (2) 租赁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如有装修等,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在甲方监督下进行; (3) 不得损坏甲方提供的各项财物,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4) 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三证齐全; (5) 不得随意将房屋转租或挪作它用,如须转租或作它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6) 不得利用甲方房屋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押金; (7)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活及工作; (8) 租住期间必须保持房屋的卫生及安静,不得乱扔杂物,保证文明住宿。

七、其它项:

(1) 乙方需使用的宽带网及有线电视、电话等,甲方可代办,费用乙方自理; (2) 房屋钥匙不得丢失,否则扣人民币壹佰元整; (3) 厕所便池不得损坏,否则扣人民币壹佰元整; (4) 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将所有钥匙全部归还; (5)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各项双方共同遵守,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对方有权终止合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财物清单:

第8篇: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房: 身份证号: (一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 (一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特定立以下合同:

甲方房屋位于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红星国际公寓A5栋804号房,整套租给乙方。

1、租期: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租期___年。

2、租金:1300元/月,付款方式:按季度交付,提前15天缴纳下次的房租,先交房租后住房,以此类推。

3、押金:1300元,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交给甲方,合同终止时,乙方结清承租期内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验收无异议退还押金给乙方。

4、乙方租用此房屋作居住使用,乙方不得在甲方房屋内进行任何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在租赁期内,乙方保证房屋只做合同约定用途,如有违约,甲方可以此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此房屋;乙方应保护其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对承租房屋的附属设施进行改造,甲方对房屋的任何处理方式均应提前告知乙方。

5、乙方承租期内产生的水、电、网络、有限电视、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6、乙方必须保证在合同解除时,房屋结构和设施物品完好无损,否则扣除押金并按价赔偿,如果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房屋财产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如漏水、火灾等,由乙方赔偿损失。

7、租赁期满,甲乙双方均需提前30天告知对方是否续租。

8、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均需支付对方违约金1300元,(若乙方违约,所交押金将转化为违约金),因不可抗力(甲乙双方无过错)除外,如拆迁、地震等。

9、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互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0、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1、室内设施物品及钥匙:室内精装修;钥匙两把、水卡一张;家电家具包括:海尔分体式空调1台、樱花冰箱1台、新飞抽油烟机1台、海尔热水器1台、洗衣机1台、双人床1张、沙发1个、茶几1台、简易衣柜1套、电饭锅1个、吧台椅2张。

出租房(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电话: 电话:

第9篇: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2、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三条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一年。自起至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按约定支付。

第六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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