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文明执法简报

2023-06-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机文明执法简报

农机公安联合执法

2011年台儿庄区 农机安全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关于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按照区安委会开展的四次集中行动的要求,制定了一四季度集中行动方案,与公安、安监部门联合开展了“拖拉机集中整治行动”(台农机字【2011】22号),与创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相结合,坚持“抓宣传教育巩固基础、抓隐患排查预防事故、抓依法监管严防事故、抓应急准备防突发事故”的工作思路,遵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三夏三秋两大重点,坚定不移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镇街、村和全区农机部门,形成合力抓农机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全区全年无涉及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农机事故发生。被省局列为“平安农机”示范县首位,上报农业部和安监总局。

一、以入户排查和现场排查为重点,加大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力度。共安全检查农机行业2208个;排查一般隐患1803项,整改一般隐患1803项,整改率达到100%;排查重大隐患8项,整改重大隐患8项,整改率100%。督促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上牌817台,驾驶员办证497个,拖拉机检验1211台。

二、广泛宣传,夯实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以三夏三秋的农机安全生产为重点,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和农机法规宣传。充分利用春、

冬农闲这段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抓宣传。我们组织监理人员分组包片,深入到各镇(街)集市、村庄开展宣传活动,举办农机法规和安全知识座谈会、报告会12次,参加人员2200人次,培训班11次,参加人员964人;知识竞赛一次、送法下乡赶大集4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电视报道2次、网络信息宣传53篇。结合正在开展的“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统一为各安全镇(街)、村提供各种宣传影音资料和条幅,计18宗。利用各镇(街)、村、户安全网络,开展“关于开展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进一步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干部群众认识,了解农机安全生产法规,使广大农机手和群众自觉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增强法律意识,真正做到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使我区农机“三率”的得以提高,确保了我区的农机安全生产不出问题。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以“黑车非驾”、违章载人、超速超载、酒后开车为重点,加大田检路查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纠正违章。坚持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切实依法履行好乡村道路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职能,有针对性的选择重点地段,重点地区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违法载人的拖拉机,按照省市农机部门领导批示和要求,严厉查处拖拉机违法载人,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尤其对那些载人赶集、进城、走亲访友的拖拉机坚决给予制止和查扣,努力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并加强与安监局的配合,重点对厂矿、企业、坑塘区的无证拖拉机进行集中整治。且在乡村道路上执法时,着装整齐,佩戴标志,证件齐全,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

法,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共安全检查拖拉机319台次;纠正违章332台次。确保我区农机安全生产。

四、建立应急机制,预防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建立了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演练一次,提高应急和处置能力,并建立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以防万一,应对突发农机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2篇:农机简报20.

农 机 简 报

(第二十期)

隆德县农机推广服务中心2011年4月29日 学习贯彻隆德县《2011年安委会第二次扩大会议 暨道路交通消防联席会议》精神 4月29日,农机中心组织干部职工传达学习了隆德县召开的《2011年安委会第二次扩大会议暨道路交通消防联席会议》精神,一是学习了4月22日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二是学习了全县第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通报;三是县政府与各乡镇、部门签订《隆德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书》等。会议上县长米超对全县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形势进行了分析,并对抓好当前安全生产特别是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了强调,安全生产工作是事关全县经济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会议精神农机中心主任辛国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强调,作为安全生产成员单位,农机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排查事故隐患,努力为全县农机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供稿:杨彩艳

第3篇:农机工作简报

紧跟形势多措并举提前完成补贴任务

今年,我区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于5月20日全部完成,共购机14台,完成补贴任务199670元。

今年的农机补贴工作与往年不同,是启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第一年,为了紧跟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新形势,按时完成省市农机管理部门交给的补贴任务,使广大农民切实享受到国家惠农政策,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领导重视,密切配合。接到补贴任务后,我区立即成立了新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刘爽任组长,区纪检委、区检察院涉农办公室、区农业局、区财政局为成员单位,并专门组织召开了全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要求各有关部门、各乡全力配合区农业局搞好这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择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特别是在申请和确定购机户环节,我们采取的是联合办公的方法,对于不易确定的申请人,由区纪检委、区检察院涉农办公室、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共同商定方案,严格按照《优选条件》和农民易于接受的形式确定购机户。

2010年5月27日

第4篇:重庆市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下列部门或机构: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农机行政执法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乡镇农机管理机构。

第三条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并由委托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上报。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但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机行政处罚案件时,现场必须具有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同时佩带执法标志。

第五条 农机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并公正高效。对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对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农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责令纠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农机行政处罚决定。

委托的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只能对当事人处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纠正和二十元以下罚款,需要对当事人给予其他处罚的,必须在委托的执法范围内进行处罚。

第九条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以外,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待或农机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均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或不立案,或制作《案件移送函》移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突击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十二条 农机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均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共同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时,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三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因调查案件需要,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第十四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案件时,对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项性问题,应当提交给法定或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部门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第十五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经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六条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进行技术检验或鉴定的,送往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

(二)依法应予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不需要没收的,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制作《案件移送函》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同时负责人的回避由农机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层集体讨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调查的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第十九条 《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审定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并由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农机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的,报经上一级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给被处罚人(即受送达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不在的,可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被处罚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签名或盖章时,送达人可邀请相邻有关人员到场作见证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处罚文书有困难时,可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届满,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农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其边区、交通不便地区的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当场收缴。

第二十四条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此种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暂扣证照或吊销牌证的行政处罚,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运输过程中的农用运输机械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证明,允许其农用运输机械开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效的农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追加罚款;

(二)有封存、扣押的财物,将其拍卖抵缴罚款;

(三)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经作出农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批准,给予暂缓或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拍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农机行政执法机关或农机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使用。 第三十条 农机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负责案件的农机调查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按《行政执法卷宗》和《卷内文件目录》的格式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农机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滥用职权,受贿索贿,违法执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机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统一由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农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5篇:当前农机安全监理执法的困惑与对策

随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购机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我国农机化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客观形势,要求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必须切实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也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如果依然按照当前的管理机制运行,就很可能面临或者说已经面临着违法行政。当前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正遭遇着一系列困惑与无奈。

一、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1、安全检查权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农机部门拖拉机登记挂牌、年检,驾驶人考证及审验权;《农业法》授予农机部门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权;《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1/3的条款涉及到农机安全监理,授予农机监理安全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并对农业机械及农业机械化做出法律层面的界定。这是解决了管辖权问题,但没有明确管辖地域。即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界定,农机监理只能在田间场院检查,这显然只是农机作业场所很小一部分。农业机械属于季节性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除了农田作业、场院作业、农产品加工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要上路(前者从事运输,后者跨区作业转移),这是很大的一块,而且是长年的。因此,根据农机使用特点及农机主要活动场所来看,农机上国道、省道由公安交警管(安全检查),农机在县及县以下道路、乡际道路、机耕路、田间、场院的安全检查权,由农机监理机构行使。这一问题如果不能用立法固定下来,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能就无法真正实现,对“黑车非驾”等安全隐患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会造成很多因管理“真空”带来的安全事故,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

2、行政处罚与事故处理权问题。行政处罚是农机安全监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严管重罚、以人为本、关注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原则,对少数违法者处以重罚,是对大多数人民利益的保护,农机监理也不例外。处罚之目的不在处罚本身,而在管理效果上。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虽然规定了对违法者的处罚,但却没有明确管辖地域,对农机使用违法处罚没有相应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目前还是无法落实。 农机事故处理权问题,农业部三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都没有相关细则,对农机事故如何界定?如何处理?需要相应的法规来界定,否则无法实施。而农机事故处理又恰恰是农机监理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发生了农机事故,就要报案,接到报案后农机监理人员是到场处理还是不到场处理?如果到场,我们的执法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如果不到场,显然就是不作为式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过去在没有农机事故处理办法时,借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农机事故。现在法制逐步完备了,用后者来处理前者,首先遇到的是适用法律不当;其次是程序不当;第三是实体法不当。如果追究下来,整个一个执法违法,“帽子”不大不小,“戴”上正合适。

3、农机监理标志服及装备建设问题。农机监理与公安交警的职责有惊人的相同之处。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的部门,但工作地域不同,一个在城市及主干道上;而另一个在农村道路及农田、场院。其运行机制相同,即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力保障职责履行,都是国家权力(在我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的体现。其工作职责、运行机制、权力保障都相同,但公安有标志服,而农机监理却被整顿取消了标志服(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大部分县市暂时保留监理着装),这从执法效果上讲,后者就大打折扣了。因此,农机监理要尽快落实统一着装问题,以保障其执法效能、效率。另一个是装备建设,现在农机监理对农机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工作还停留在眼看、耳听、手摸、鼻闻的原始落后状态。要改变这一状况,就要靠提升监理装备来保障。据相关资料显示,一个公安干警的工资、福利、装备支出是4.5万元/年、人,而农机监理工资、福利加起来人均1.5万元/年、人,国家也没有给装备建设投入。投入欠账的结果,是其手段落后,难以适应工作职责的履行,或者履职的效率低和质量差。因此,国家应将农机监理装备纳入计划,逐年改善,争取尽快改变这一现状。

4、落实相关法律的问题。《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法律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之一,对农机安全生产负责。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农机安全监理机关负责人是要被追究的责任人。《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谁许可,谁监督,谁负法律责任”的原则,农机监理属于农机使用安全许可和驾驶操作人员安全资质许可的实施机关,理所当然地负有对相关领域的检查监督职责。不履行这一职责,发生不安全事故同样追究法律责任。上述“两法”在这一点上是高度一致的。但相关法规没有明确农机安全监理机关落实相关法律规定职责的权力,责、权不一,这是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二、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难的建议与对策 对策之一:组建农机交警队伍

拖拉机、农用车辆是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主要的交通工具,农村70%和90%以上的客运和货运量依赖于拖拉机、农用车。要实现对拖拉机、农用车的有效管理,达到道路畅通和安全的目的,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监理职能,依托农机监理队伍、机构、职能和装备,尝试在农机部门组建农机交警队伍的管理模式,切实管好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辆。农机交警队伍在业务上接受公安交警的指导,使用交警的服装和其他装备,人员工资和职能方面接受农机部门的领导。 组建农机交警队伍的理由有三:

1、组建农机交警是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理性选择。组建农机交警队伍,就能从根本上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在执法主体上,实现了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行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解决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也有效解决了农机监理部门上路执法的问题。在执法对象上,将对拖拉机、农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对独立出来,将乡村道路管理也相对独立出来,由农机交警实施归口管理,这样对拖拉机、农用车实现人、车、路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管理,从而从体制和制度上杜绝了管理上的真空和漏洞,消除事故隐患。

2、组建农机交警队伍符合国家政策和历史渊源。国家在突出某一个行业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的时候,往往会出台政策,成立部门的公安、司法机构。如森林公安,林业法庭,铁路公安等。在我国广大西部地区农村随着拖拉机、农用车的拥有量快速增加,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问题日益成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组建农机交警队伍是紧迫和必需的。关于农机交警的渊源,我们过去的体制就是公安交警委托,授权农机监理部门监管拖拉机、农用车,上路处理农机违章和农机事故,也曾有过交警派员参与农机监理的管理模式。

3、组建农机交警队伍具备现实的可能性。首先农机监理机构成立20多年来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以及熟悉的农机监理业务能力,将这支队伍成建制转入农机交警。其次有完善的农机安全监管机制,它是一种土生土长,适应我国农村、农民实际情况的管理机制,有一个严密而根植于广大农村的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再次是组建农机交警既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确保了农机监理队伍稳定,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对策之二:参照“广西模式”,通过立法来解决农机监理机构执法主体和上路检查权、违章处罚权和事故处理权等执法难题。

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州区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有效地解决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行政许可、执法空间、上路(等级公路以外)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农机事故处理权等问题。“广西模式”为正在处于艰难“调整期”的中国农机监理系统已经树立了榜样。湘西自治州完全可以借鉴和学习外省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湘西的实际,从立法上解决现行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问题。从而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权、责结合,其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安全检验、考试发证、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违章查纠和处理事故等业务环节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链条,为抓好湘西自治州的农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使湘西自治州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迈进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第6篇:巴州农机局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巴州农机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第九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巴州农机安全监理所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共4项)

(1)行政许可事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7项

实施主体: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申报程序:向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合格者颁发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印制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条件:维修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开业条件。

申报材料:申请表;从事维修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负责人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

受理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15个工作日。

有无数量限制: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2)行政许可事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适用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76项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申报程序: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条件: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按照农业部10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驾驶证,按照农业部10号令第十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二十条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向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买联合收割机发票等来历证明;

c.联合收割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d.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受理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联合收割机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驾驶证核发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有无数量限制: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机监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1号)规定执行。 (3)行政许可事项: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

九、十

三、十

九、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申报程序:向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

申请条件:申请拖拉机登记,按照农业部43号令第

五、

六、

七、八条的规定办理;申请驾驶证,按照农业部42号令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申请拖拉机登记,应当向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a.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购买拖拉机发票等来历证明;

c.拖拉机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

d.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受理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拖拉机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驾驶证核发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

有无数量限制: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区农机监理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5〕71号)规定执行。

(4)行政许可事项: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申报程序:向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合格者颁发由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印制的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条件:从事农业机械营销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GB/T18389—2001)。

申报材料:申请表;营销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负责人身份证;经营场地证明。

受理时限:工作日随时受理。

批准时限:15个工作日。

有无数量限制:无。

收费标准:不收费。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监督方式

自治区农机局:0991-4314014 地区行署法制办:0997-2150898 地区农机局:0997-2617979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共15项)

(1)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2)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

处罚种类: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5)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限期补办手续、责令停止使用、扣押、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6)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处罚种类:收缴、批评教育、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罚款、批评教育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证件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9)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扣押、吊销证件等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10)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使用、扣押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11)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处罚、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违法行为:推广销售农业机械,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3)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4)违法行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5)违法行为: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监督方式

自治区农机局:0991-4314014 地区行署法制办:0997-2150898 地区农机局:0997-2617979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事项及依据(共1项)

(1)违法行为: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收缴、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第二款规定,出售、驾驶、操作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监督方式

自治区农机局:0991-4314014 地区行署法制办:0997-2150898 地区农机局:0997-2617979 4.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农业机械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条目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执法职权的分解

(一)巴州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全地区农机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二)副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协助局长落实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局长对全地区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三) 巴州农牧业机械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行政执法职权

1.农机安全监理所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执法岗位

执法责任内容

工作规范和要求

行政许可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3、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证照核发;

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强制 记手续的。

(6)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7)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8)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9)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

(10)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11)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犯罪的。

(1)违法行为: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

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

2.市场监管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执法岗位

执法责任内容

行政许可

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4、农业机械经营服务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2)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

(3)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

(4)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

行。

工作规范和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提 提

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12)违法行为:推广销售农业机械,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13)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14)违法行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15)违法行为:从事农业机械产品营销,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行政强制

(1)违法行为:出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主体

以巴州绩效考评办公室确定的考核主体为准。

(二)评议考核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提 绩效考评日常督查工作以推动工作落实为出发点,遵循“突出重点、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评议考核方法和程序

以巴州绩效考评办公室确定的考核方法和程序为准。

(四)评议考核内容和标准

以巴州绩效考评办公室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为准。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确定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划分与承担、承担方式、责任追究及追究程序,其中内容另有规定的,参照巴州行署相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改,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性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5年8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部门规章

1.《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2号令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第43号令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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