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章程

2022-06-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敬老院章程

敬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敬老院在管理上遵守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接受国家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场所

名称: 地址:

第三章 性质和组织形式

本敬老院是股份制的公益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民政局 投资人:

采取自负盈亏的服务经营方式,按劳分配。

第四章 注册资金及来源

全额由股东 投资,共计 万元,全部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第五章 服务方式

颐养娱乐、居家养老、康复保健、协助医疗、特别护理等等。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由上述投资人组织成立“ 敬老院”,经济上独立核算,院长向本敬老院董事长负责,主持本敬老院的全面工作,是本敬老院的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并承担日常管理的全部法律责

1 任。 本敬老院的会计、出纳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院长任命。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和职权范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权范围是直接对本敬老院院长的监督管理、服务指导。负责从业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本敬老院的财务、财产的监督管理和本敬老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形式

1、敬老院是一个公益事业服务的实体单位,有相应的会计机构,同时配备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两名,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法》进行服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反映在收养服务活动的全貌,按时上交税利,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监督。

2、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的50%作为投资发展基金,20%作为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本敬老院采取招聘、择优录取的方法,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敬老院的收养服务运作情况拟定, 并经得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由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章程终止程序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服务之规定的有关条款,收养服务不能继续运作或终止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批复后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清理。

第2篇:**镇敬老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的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一名、管理员三名、炊事员一名。(注:详见《**镇敬老院组织架构及分工》)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副院长、管理员、财务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

第七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敬老院院长职责

1、主持院内全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

2、热爱敬老院事业,树立以院为家思想,努力把敬老院建设成环境整洁、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精神文明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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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定期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拆、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4、对卧床不起、行动不便、饮食有困难的院民,要安排人员将饭菜端到床前,送饭、送菜、洗脸、洗脚、处理便溺,不嫌脏怕累。

5、协助院领导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引导院民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树立以院为家思想,做院民的知心人。

6、注意观察和清除供养人员身边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7、协助院长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8、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管理好院内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职责 (建《采购记录表》、《收支汇总表》)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院制度,认真编制本院年度收、支计划,及时做好年度决算,当好院长参谋。

2、做好财务档案保管和保密工作,发挥财务监督和保障作用。

3、及时准确编制和上报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等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捐赠物资、现金的账务工作。

4、按规定和制度负责办理全院现金收付业务。

5、按规定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炊事人员职责(注:《食堂餐具消毒记录表》)

1、热情为院民服务,熟练掌握烹调技术,做好茶水饭菜的正常供应,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确保按时供给。

2、主副食品多样化;虚心接受监督,倾听供养人员意见,妥善安排照顾好病号,尽量符合老人的膳食营养要求。

3、搞好个人卫生,穿戴工作衣、帽上班;定期检查身体,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治疗并向院领导汇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做好餐厅、厨房内外的卫生工作,餐具定期消毒,摆放整齐,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5、负责厨房、公用餐具、厨具的管理,随时关紧食堂门窗,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厨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节约用电、用煤、用水,计划用粮、用菜。

第十三条:仓库管理员职责 (注:建《库存登记表》、《入库登记表》、《出库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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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建立院民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注:建《院民档案》)

第十八条: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等,满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院民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

3、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

4、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应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院民去世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一律实行火化,火化费由县民政局统一筹集,村组应做好五保户旁系亲属工作,从简料理后事。

第五章 膳食管理

第十九条:饮食管理

1、讲究饮食营养,制定食谱并公示,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细做。食谱应适时根据院民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

2、购买各种食品均由两人以上共同参与购买,主要食品定点购买。

3、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按医嘱做病号饭,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

5、食堂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用餐人数,合理制作饭菜,减少浪费。

第二十条:用餐

1、院民应严格遵守开饭时间。(早饭8:00、午饭12:00、晚饭18:00)

2、用餐时,院民要自觉做到饭前洗手,按次序用餐,不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

3、用餐以吃饱、吃好为原则,反对暴饮暴食,少吃多盛,倒饭倒菜,铺张浪费。

4、严禁把变质食品带入食堂。未经批准,不得饮酒。安排饮酒亦应有度。

5、凡患有普通传染性疾病的院民一律隔离,单独就餐,餐具单独消毒,传染患者的餐具,不准带入食堂。

第二十一条:食堂卫生工作 (注:《食堂消毒记录表》)

1、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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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适宜时,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第二十六条: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院民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

第二十七条:心理教育

1、为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提供劳动的机会,鼓励院民适当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劳动。

2、根据院民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3、定期与院民交谈,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不定期开展为院民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院民的心理障碍,保持他们的自信状态。

4、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根据院民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不定期地组织他们就近参观游览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1、整体布局合理,生活区与生产区分设。

2、住房为砖瓦混凝土结构,室内装饰天花板,地面铺设地地砖,装有纱门纱窗。

3、居室单元式,配有卫生间,每室居住不超过2人,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室。娱乐室桌椅齐全,配有娱乐设施;

第三十条:敬老院房间、过道、卫生间、公共浴室以及其他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设立种菜生产用地、猪圈、鸡圈、以副补院。

第八章 内务守则

第三十二条:院民必须自觉遵守《内务守则》,尊重护理人员的劳动,严禁出现顶撞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对违反《内务守则》的院民,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多次不听劝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劝其退院,回原居住地散居供养。

第三十三条:院民宿舍必须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达到整齐划一。

第三十四条:院民不得擅自变动住宿房间和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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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敬老院服务工作准则

1、树立零距离为院民服务的理念。

2、视院民为亲人,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3、做到“三不”“四勤”: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4、做到“五轻”: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搓澡轻。

5、尽好“五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护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6、落实“七点”:微笑露一点、嘴巴甜一点、做事多一 点、理由少一点、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

第四十条:院民守则

1、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2、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院民。

3、保持和维护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服从统一规定。

4、讲究个人清洁卫生,注意衣着整洁,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

5、爱护院内设备设施,不随意涂画或张贴。

6、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用水、用钱。

7、不在院内从事封建迷信及宗教活动,不外出乞讨、捡垃圾等。

8、不赌博,不饮酒酗酒,不骂人吵架,讲文明,讲礼貌。

9、外出走亲访友履行请示登记手续,不经院方同意,不私自外出。

10、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第四十一条:会议制度 (注:填写《会议记录本》)

每月组织2次学习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评议服务护理工作,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听取生产等小组的工作汇报,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第四十二条:值班制度 (注:填写《值班记录表》)

1、值班时间:每日17:30——次日8:00,负责院内的一切安全管理,清理各房间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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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值班制度,填写值班登记表。

5、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院长要经常检查院内安全设施情况,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预防火灾、触电和雷击事故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院长负总责。

2、针对本单位和院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火警隐患及时整改。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并定期检测,平时加强保管,确保完好。

4、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通道,保持通道和安全疏散楼梯畅通。

5、电器线路的铺设、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电器明火作业,均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器,尤其不得烧电炉、电烤火等。

6、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四十六条: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1、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

2、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饭剩菜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3、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四十七条:预防中暑事故

1、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2、敬老院应当保证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3、室内注意通风。

第四十八条:预防煤气中毒事故。使用煤炉、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冬季使用烤火炉集中管理,集中烤火,并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允许私自在房内烤火。

第十一章 生产经营

第四十九条:敬老院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院民自愿原则,在院可耕种土地上适时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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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用物品转移出库,须经院长同意并履行出入库手续,方可转移。库存物品要做到帐物相符、物据相符,定期盘存。

4、库内物品摆放整齐,保管要防潮、防腐、防鼠、防腐烂、变质,要有防盗、防水设备。

5、个人因私动用库内物品必须由院长批准,如有损坏或丢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6、更换物品要严格以旧换新,发放数量及规格准确无误。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敬老院根据休养人员平时个人内务卫生,参与生产经营的效果及各项制度等的遵守情况开展文明院民评选活动,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奖励经费从敬老院生产经营净收益和上级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敬老院院民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敬老院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院民合法权益的;

2、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供养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3、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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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敬老院章程(简化版)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二、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提倡敬

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人员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三、敬老院供养人员要遵守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树立以院为家思想,爱护翁

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供养对象入院和出院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入院和出院手续。

五、敬老院经费来源为农村五保供养金和政府支持,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

赠为必要补充。

六、敬老院要经常组织院民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加

强院民思想教育,提高院民思想觉悟。

七、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

一律实行聘用制。

八、敬老院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

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九、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

貌。

十、敬老院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经济收入,改善院民生活。院民应参

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

十一、 对在敬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4篇:烟台圣莱恩养老院章程

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烟台圣莱恩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本院主要是利用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家政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256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股份制,非营利性养老院。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5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 烟台天赐慧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

(二)社区及周边村镇老年人的护理、康复。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等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增加预算等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

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张忠超、孟昭良、李玉洁等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院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和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孟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 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再进行业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5篇:西安兴通养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西安兴通实业有限公司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弘扬社会新风尚 。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高陵县工商管理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西安市民政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鹿苑镇北街村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西安兴通实业有限公司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1000万 元;出资者: 张宝军 ,金额: 1000万元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老年生活护理 ;

(二) 康复修养 ;

(三) 临终关怀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20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臵;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臵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张宝军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6篇:培训学校章程章程

上海****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二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中文名称:上海****职业培训学校

英文对照名称:ShangHai **** Vocational Training Institute单位住所:

第三条本单位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为打造2l世纪人才高地,提高社会就业水平,培训行业高素质专业人才而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室内设计员初、中级培训

(二)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中级培训

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由****自然人出资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社团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校长。根据校长提名,决定副校长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

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学校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十三条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个工作部门。执行机构是:校长办公会议。

第三章校长

第十四条校长的产生: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五条校长的职权:

(一)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日常工作;

(三)组织国内和国际的合作与对外交流;

(四)负责向董事会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拟制订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除本单位副校长和其他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人员;

(八)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出资人的出资;

(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收入:

(三)社会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的处理按清算程序进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项管理制度,均按专项管理制度的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尊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结存财产中优先二支付。

第二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

201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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