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互助资金理念

2022-11-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贫困村互助资金理念

互助资金政策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

摘要 促进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向外流动是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在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外流增速放缓的背景下,文章从信贷约束缓解的视角出发,基于5省10县互助资金监测的准实验研究项目,借助双重差分(DID)模型,利用1 059个微观农户的三期面板数据,从家庭层面考察了互助资金政策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并从缓解流动性约束、资本替代劳动和提供隐性担保三个角度对作用机制进行了分析和检验。研究结果表明:①互助资金政策的实施对贫困村劳动力外流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安慰剂检验和稳健性检验进一步加强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②缓解农户的流动性约束是互助资金促进贫困村劳动力外流的路径之一,通过向农户提供借款,使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获得了满足迁移成本的金融资源,从而促进了向外流动。③资本替代劳动的机制作用并不明显,这可能与互助资金借款额度有限有关,无法满足农户机械化的资本需求。④为农户家庭面临的收入风险提供隐性担保也是互助资金促进贫困村劳动力外流的路径之一,通过为农户提供资金融通渠道,确保农户即使在外流失败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向互助资金借贷平滑消费和缓解风险冲击。研究结论为探索农村金融供给能否成为进一步促进剩余贫困劳动力转移的契机提供了有理论价值和可操作的视角,未来应继续坚持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不断提高贫困农户的信贷可得性和可持续性收益。

关键词 互助资金;劳动力流动;准实验研究

DOI:10.12062/cpre.20200922

城乡劳动力流动是劳动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向城镇转移,为城镇工业部门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提高了农村人口的收入水平[1-2]。然而,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外流规模虽然在不断扩大,但净增加量却趋于下降[3] (图1),劳动力转移增速放缓。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我国第一产业从业人口占全部就业人口的比重为26.1%,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2%,这意味着,与发达国家相比,现阶段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仍然过剩,农业部门人均产值和农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其他部门。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仍有许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转移不够[4],滞留农村,导致劳动力资源浪费、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已有研究指出,要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就要进一步转移农业剩余人口,促进农民增收[5]。因此,探索可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外流动的因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为进一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提供理论依据。

在我国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靠种养殖业和外出务工,而这两种活动都可能受到金融资源的约束(如购买农业投入品、外出务工成本等)。但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长期面临着内源性信贷供给不足和外源性商业信贷配给的两难困境[6],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缺乏抵押品的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面临着严重的信贷约束[7]。可支配资金不足、资金融通渠道匮乏严重制约着贫困地区农户的增收和脱贫解困。在农户的两种主要创收活动中,已有研究表明,信贷供给有效地促进了农户的农业收入水平、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全要素生产率[8-11],但鲜有围绕农村信贷供给对农户另一种主要创收活动——劳动力流动的相关研究。基于此,本文利用中国农村金融供给的一种重要创新形式——贫困村互助资金政策,在准实验研究的支持下,从家庭层面探讨信贷供给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以探索农村金融供给能否成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向外流动的契机。

1 政策介绍与文献综述

1.1 政策介绍

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缓慢,但各部门不断进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探索创新,增加农户信贷供给。但根据相关调查数据,全国只有27%的农户能够获得正规渠道的贷款,并且在有融资需求的农户中,仍有超过40%无法获得正规信贷支持[12]。由于农村正规金融的巨大交易成本,2006 年,财政部和当时的国务院扶贫办探索出一种农村非正规金融供给模式,借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在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8个贫困县开始试点贫困村互助资金政策。互助资金实质为一种小额信贷组织,以财政安排到贫困村的专项扶贫资金、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和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基础成立互助资金社[13],通过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管理资金使用,对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占用费率和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互助资金社以互助小组联保形式向村内有融资需求的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提供无抵押的有息借款,支持其用于农业生产、私营活动、外出务工等创收活动。各贫困村互助资金项目的实施范围仅限于村庄内部,不对村庄外开放,村庄内的常住农户均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自付资金入社, 且入股自由、退股自愿,通过互助小组联保,入社农户均可以向互助资金社申请贷款,降低了农户的融资成本与门槛,拓宽了融资渠道,缓解了信贷约束,真正做到了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互助小组联保形式借助农村熟人社会特征也降低了违约风险[14]。

1.2 文献综述

经典人口流动理论中,Lewis[15]提出现代工业部门以不变的工资率从传统农业部门吸收边际生产率为零的剩余劳动力,直到吸收完毕,工资率上升,出现“刘易斯拐点”。Todaro[16]认为劳动力流动决策取决于劳动力对预期收入的估计,这依赖于城乡预期收入差距和获得就业机会的概率。许多学者基于上述理论解释了中国劳动力流动的原因,基本上认同了较高的工资率或城乡收入差距是吸引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最主要因素[17-20];但也有学者对这一结论持怀疑态度,因为按照这个逻辑,越是贫困的地区应该越具有迁移动力,故而应该有更多的贫困农户流出[17],而不是大量贫困劳动力滞留农村。有研究也指出,農村劳动力转移最多的既不是最贫困的地区,也不是最贫困的农户[21]。这些研究表明即使在城市预期收入更高的情况下,部分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仍然留在农村,说明其向外流动的动机不仅仅是城乡收入差距,还存在其他影响贫困劳动力流动的因素。

现有阻碍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流动的相关研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禀赋特征。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都表明,人力资本水平高的劳动力更容易找到工作而实现迁移[22-24],农村贫困劳动力人力资本积累不足,难以满足非农就业市场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而阻碍其外流;社会资本是农户获取务工信息的主要渠道,能够提高外出就业成功的概率,对劳动力流动影响非常显著[25-27],那些滞留农村的贫困劳动力可能受社会资本水平限制,缺乏必要的信息获取渠道。二是外出务工成本制约。由于劳动力流动需要一定的迁移成本,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由于可支配资金不足与资金融通渠道匮乏无法支付较高的外出务工成本而滞留农村[28-33],这些研究从流动性约束角度解释了贫困劳动力的外流阻力。三是外出务工的不确定性风险。虽然新迁移经济理论认为农村劳动力流动被看作是获取收入来源和分散风险的一个有吸引力的渠道[34],但农村劳动力流动本身是一个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过程[35],由于人力资本水平相对较低,农村劳动力容易面临就业排斥等问题[36-37]。因此,在信贷受到约束的情况下,尽管外出务工的预期收入很高,但由于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厌恶的低收入农户可能选择不外出,因为一旦外出务工失败,家庭容易陷入消费风险[38-40]。由此可见,无论是外出务工成本制约还是受不确定性风险制约,农村劳动力的流动都与信贷的可获得性存在较大关系,一旦有了资金获取渠道,贫困劳动力就可以获得支付外出务工成本的资金,也可以应对外出务工的不确定性风险可能带来的消费风险。

当前关于信贷可获得性与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研究比较少,仅有少数研究从宏观层面证实了农村金融发展对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41-42] ,也有少数文献从微观层面得出金融可得性对农户从事非农就业的正向促进作用[43],但上述研究均缺乏对作用机制的探讨,或由于仅采用截面数据使得因果效应的科学性有待商榷,以上不足为本文提供了探索空间。互助资金作为农村信贷供给的一种重要创新形式,是否会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产生影响以及通过何种途径产生影响,需要理论与实证的共同检验。基于此,本文可能有以下贡献:一是基于理论分析和准实验研究获得的微观数据,从家庭层面探讨互助资金政策与贫困村劳动力流动之间的关系,丰富相关研究的文献基础;二是基于准实验的研究过程和双重差分模型的研究设计有效控制其他趋势性因素的影响以及处理组和对照组实验前的差异,从而保证政策冲击的外生性,确保获得更为准确的因果效应;三是利用微观农户数据进一步分析了互助资金政策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微观机制,弥补了当前相关研究的不足。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与需求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格局,资金供给严重不足,农户融资难度大。互助资金作为一种非正规的信贷供给服务政策为面临信贷约束的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提供了资金融通渠道,理论上可以通过改变农户的可支配或预期支配资金水平影响家庭劳动力的流动决策。具体而言,互助资金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机制影响家庭劳动力流动(图2)。

第一,互助资金能够缓解农户的流动性约束促进农村劳动力流动。在中国,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农村劳动力通常从相对贫穷落后的中西部地区流向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因此外出务工成本可能很高,导致许多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家庭的劳动力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资本而无法外出,滞留农村。互助资金作为一种信贷供给服务,通过向贫困村内条件较差且有融资需求的农户提供借款,可以缓解其流动性约束,满足外出务工成本的融资需求,并且互助资金的占用费率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信贷约束宽松的农户通常不会从互助资金借款,因此其具有自动瞄准真正面临流动性约束的农户,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部门流动。

第二,互助资金能够通过资本替代劳动促进农村劳动力流动。已有研究指出,农业技术变迁越来越倾向于劳动节约型[44],农业机械化既能减轻劳动强度,又能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形成资本对农业劳动力的直接替代,具有促进劳动力流动的功效[45-47]。但农业机械化需要满足一定的生产性资本投入,很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在进行农业投资时缺乏足够的可支配资金水平,并且由于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发育不健全,难以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进一步限制了其资本投入[48-49],从而只能将更多劳动力束缚在土地之上,造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和劳动力资源的浪费。互助资金为农户提供了资金融通渠道,通过向农户提供贷款有利于提高农户的农业资本投入水平,实现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将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流向收入水平更高的非农就业部门。

第三,互助资金能够为农户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提供隐性担保促进劳动力流动。如前所述,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是一个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过程。对于风险厌恶者来说,通常宁愿接受一个确定的较低的收入水平,也不愿接受一个更高的但含有不确定性的预期收入[50],尤其是那些本身在收入、教育、医疗等方面面临着不确定性的家庭,一旦在城镇没有实现稳定就业回流农村,对整个家庭成本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尤其在信贷约束比较严重的农村地区,一旦风险发生,无法获得资金来源,收入的波动极易导致家庭陷入消费风险[51]。因此,很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选择不外出务工,而是从事熟练程度更高的农业生产,以获得一个相对低下但确定性的收入水平。外出务工收入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消费风险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外流。互助资金政策的实施为农户提供了资金融通渠道,即为本身面临着不确定性的家庭提供了隐性担保,即使劳动力外出就业失败回流农村,家庭收入有波动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向互助资金借贷帮助家庭平滑消费和缓解风险冲击[52]。因此,互助資金通过隐性保险机制减少了劳动力外流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使劳动力从事预期收入更高的非农就业。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互助资金政策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H2:互助资金促进贫困村劳动力流动的作用机制为:缓解流动性约束、资本替代劳动、提供隐性担保。

3 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

3.1 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自原国务院扶贫办与中国人民大学于2010年、2012年和2014年合作开展的贫困村互助资金监测项目,该项目的实施过程遵循严格的准实验研究。在项目开展前,基于地区平衡原则和贫困分布状况,课题组协商选定山东、河南、湖南、四川和甘肃5省进行互助资金准实验研究。在项目省推荐和课题组评估的基础上,每省选择2个项目县各5个贫困村作为备选村,课题组随机选取其中3个贫困村为项目村,开展互助资金项目,2个贫困村为对照村,不开展互助资金项目,共计30个项目村和20个对照村。

本文数据获取过程具体如下:2010年,在各地互助资金项目开展之前,课题组对各贫困村进行了基线调查,即准实验的事前测量。在样本农户选取上,通过分层等距抽样的方法确定,每村抽取30户,共计1 500户(具体抽样方法可见杨龙和张伟宾[11])。基线调查内容由村庄问卷和农户问卷两部分构成,村庄问卷主要调查上一年度村庄的基本情况(人口、劳动力、土地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情况以及村级治理情况等方面;农户问卷主要调查上一年度家庭的人口特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享有情况、农业生产情况、务工情况、借贷情况以及收入、消费和资产情况等内容。基线调查共计获得村庄问卷50份,农户问卷1 500份。

基线调查结束后,大多数选定项目村顺利成立互助资金社并开始放款工作,但其中一个项目村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顺利开展,转为对照村,故2012年课题组进行第一轮追踪调查时,项目村为29个,对照村为21个。调查内容在基期调查的基础上,增加了项目村互助资金开展及使用等相关内容,调查对象为所有基期调查农户,最终追踪成功1 349户。

2014年,课题组开展了第二轮追踪调查。本来原则上要求在项目监测期内,选定的项目村必须实施互助资金项目,对照村不得开展。但由于事前并未明确项目监测期限范围,本轮追踪调查时有10个对照村在上一轮追踪调查结束后也成立了互助资金社进行信贷供给,而1个项目村则被撤销了项目村资格,后未再实施。故2014年进行追踪调查时,项目村变为38个,对照村为12个。调查内容与上一轮追踪调查保持一致,调查对象仍为所有基期调查农户,最终追踪成功1 323户。

综合三期样本数据,两轮调查均追踪到的基期农户数量为1 213户。由于本文主要研究互助资金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根据研究需求,本文将基线调查时家中没有劳动力以及追踪调查时由于分家、出嫁、死亡等原因导致家中没有劳动力的样本户进行剔除,并剔除了2012年后被取消资格的项目村样本。此外,剔除了个别缺少关键变量和数据质量不合格的样本户。经过以上处理,本文最终得到5省10县1 059户农户的三期平衡面板数据。样本户具体分布情况见表1。

在劳动力流动情况上,本文根据以往研究经验,采用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进行衡量。本文采用国家统计局相关统计口径,劳动力外出务工是指到本乡镇以外从事生产劳动的情况,并根据问卷中相关问题设置,将全年内外出务工时间≥10天视为外出务工时间下限。表2对各调查年项目村和对照村的外出务工情况进行了统计,可以看出,项目村外出务工户数比例逐年增加,而对照村有下降趋势。由此可以看出,互助资金项目的开展与贫困村劳动力的流动具有正相关关系,但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仍需通过计量模型进一步验证。

3.2 双重差分模型设定

为了评估互助资金政策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

效果,本文采用政策评估中常用的双重差分(differences-in-differences,DID)方法。使用雙重差分方法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假设:一是处理组和对照组要满足共同趋势假设以保证分组随机和事件随机,二是要满足个体处理稳定性假设(the stable unit treatment value assumption,SUTVA)以保证处理组接受干预的水平一致且对对照组无溢出效应[53]。本文互助资金监测项目的准实验过程在每个县选取的5个村均为贫困村,有利于保证村级发展情况相似,每个县内均安排了项目村和对照村也有利于满足共同趋势假设,同时县内随机指定项目村和对照村保证了互助资金政策冲击的外生性。此外,各地互助资金政策项目在组织形式、运行规则等方面基本相似有利于保证项目村接受政策干预的力度接近,且封闭于村内开展、不对外村开放的实施原则保证了互助资金项目不存在对对照村的溢出效应,因此该项目的准实验过程天然满足SUTVA假设。由于本文的互助资金项目在各地开始实施的时间不一致,因此借鉴了Beck 等[54]对开始实施时间不一致的政策效果评估所采用的渐进性双重差分方法,构建模型如下:

式(1)中,i表示农户,j表示村庄(j=1,2,…,49),t表示年份(t=2010,2012,2014)。yij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j村i农户家中在t年劳动力流动情况,若家中有人外出务工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treatjt为核心解释变量,表示j村在t年是否开展互助资金项目,若是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估计系数β1即是本文关注的处理效应,即互助资金政策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若为正向且显著,则表示实施互助资金项目促进了贫困村劳动力向外流动,若为负向且显著,则表示互助资金项目抑制了贫困村劳动力外出务工。Z′是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户主个体特征、家庭禀赋特征、所在村庄特征等可能影响农户家庭劳动力流动的因素;ηt和λi分别表示时间固定效应和农户个体固定效应,εijt为误差项。

3.3 变量选取与描述统计

3.3.1 被解释变量

本文核心被解释变量是贫困村劳动力流动情况。基于数据可得性和借鉴已有研究[55],本文选取“家中是否有劳动力外出务工”作为代理变量衡量劳动力流动情况。此外,借鉴陈媛媛和傅伟[56]对劳动力流动的衡量,本文又采用“家中劳动力平均外出务工时间”作为代理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由于对外出务工时间的测量容易受一些不可控因素(如主观记忆偏差等)的影响而导致测量结果偏误[57],因此本文以“家中是否有劳动力外出务工”为核心被解释变量,“劳动力平均外出务工时间”为辅助检验的被解释变量。

3.3.2解释变量

本文核心解释变量为互助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根据准实验研究过程,若农户所在村实施了互助资金项目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互助资金对村内所有常住农户未设置入社门槛,入股自由、退股自愿,因此即使未实际参与互助资金项目的农户,仍可以享受互助资金项目的溢出效应,故在解释变量设置中,将项目村农户设置为1,而不是项目村中实际参与了项目的农户。否则,忽略了互助资金项目的村内溢出效应,会导致政策效果被低估,也会导致样本自选择问题。

3.3.3 控制变量

从已有研究来看,农户成员个体特征、家庭禀赋、社区及制度环境等都会对农村劳动力流动产生影响[49]。参照已有研究的做法[58-59],本文基于数据可得性把可能影响劳动力流动的控制变量分为三类:户主特征变量(户主性别、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程度、户主健康状况、户主政治身份)、农户家庭禀赋特征变量(劳动力数量和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衡量家庭人力资本状况、人均耕地面积衡量家庭自然资本状况、住房价值衡量家庭物质资本状况、人情收入衡量家庭社会资本状况)和所在村庄特征变量(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务工信息获得性、村庄偏僻程度)。本文所用具体变量的定义与描述统计见表3。

4 实证结果及分析

4.1 基准回归结果

表4是互助资金政策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汇报的结果是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平均处理效应。所有回归均控制了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第(1)列回归结果显示,在不加任何控制变量时,treat的回归系数为7.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互助资金项目的实施确实促进了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在此基础上,第(2)列引入户主层面的控制变量,政策估计结果稍有下降,但仍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第(3)列和第(4)列依次加入家庭禀赋变量和村庄层面的控制变量,结果显示,政策估计结果虽下降到6.0%,但仍在5%的统计水平上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控制变量的加入对核心解释变量treat的回归系数没有明显影响,估计结果保持稳健。由此可见,整体上互助资金项目的开展确实对贫困村劳动力向外流动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本文的研究假说1得以验证。

就其他控制变量而言,户主的受教育程度、政治身份、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力平均受教育程度和人均耕地面积等都对劳动力流动具有显著的正向或负向影响。其中,户主政治身份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户主是干部的家庭不倾向于外出务工;户主的受教育程度的系数为负,但这一影响因素显著性水平较低,且不具有稳健性;其他户主层面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等特征对家庭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不显著。家庭禀赋特征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较为显著,其中家庭劳动力数量和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家庭人力资本丰富的家庭更倾向于外出务工,这与大部分研究的结论一致;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土地资源丰富的农户更倾向于从事农业生产,而非外出务工;家庭住房价值和人情往来对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影响不显著,即家庭物质资本与社会资本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影响不明显,这一方面与贫困村农户家庭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水平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变量可选择范围受限有关。村庄层面的控制变量的系数均不显著,说明农户劳动力流动决策更多与家庭层面的特征有关,村庄层面的影响不明显(限于篇幅,下文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未报告,若有兴趣,可向作者索取)。

4.2 模型检验

4.2.1 共同趋势检验

运用双重差分模型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假设是处理组和对照组具有相同的时间变化趋势,若不满足,那么回归结果容易被高估。如前所述,本文互助资金项目的准实验设计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项目村与对照村符合共同趋势假说,但仍有可能受到一些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文又采用实证方式进行检验。其一,事前检验。一是检验在互助资金项目开始前,基期时项目村和对照村的劳动力流动情况是否存在系统差异。将treat视为根据模型(1)重新定义的作为事前区分项目村和对照村的虚拟变量,其中最终实施互助资金项目的38个贫困村均取值为1,一直为对照村的11个贫困村取值为0。表5第(1)列回归结果显示,treat的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说明项目村和对照村在基期时的劳动力流动情况没有显著差异,符合共同趋势假说。二是检验在没有互助资金项目干预时,先后实施政策的项目村基期时的劳动力流动情况是否存在系统差异。将treat重新定义为区分先后实施互助资金项目的贫困村的虚拟变量,其中先实施互助资金项目的28个村取值为1,后实施互助资金项目的10个村取值为0。表5第(2)列的结果显示,treat的回归系数同样不显著,说明先后实施互助资金政策的项目村在基期时的劳动力流动情况也没有显著差异,符合共同趋势假说。其二,事中检验。借鉴范子英和彭飞[60]的做法,本文在基准回归模型中加入“省固定效应×年份”变量检验项目村和对照村的劳动力流动情况是否满足共同趋势假说,这种做法允许互助资金项目的开展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轨迹。表5第(3)列的回归结果显示,此时treat的回歸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说明趋势并未对研究结论产生明显影响,项目村与对照村符合共同趋势假说。为了增强说服力,本文又分别将“县固定效应×年份”和“村固定效应×年份”变量加入基准回归模型,表5第(4)列和第(5)列的回归结果显示,treat的系数均仍然显著为正,这进一步验证了项目村与对照村农户劳动力流动情况满足共同趋势假设。

4.2.2 安慰剂检验

安慰剂检验的思路是在对照村中随机设置虚拟项目村和对照村,然后使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估计。如果treat的回归系数显著不为0,则说明对照村在互助资金项目实施前后存在不同的劳动力流动趋势;相反,如果treat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则说明对照村劳动力流动在互助资金项目实施前后变动趋势未发生变化,也即说明真实的项目村和对照村的劳动力流动在互助资金项目实施前具有共同趋势,且验证了基准回归结果(表4)的稳健性,表明互助资金项目促进劳动力流动的政策效应真实存在。借鉴阮荣平等[61]的做法,本文安慰剂检验的具体操作为:在原先11个对照村中随机(由计算机生成)选择5个村作为虚拟项目村,其余6个村仍为对照村,然后重新定义模型(1)的变量,并通过双重差分估计虚拟效应。在重复50次操作后,结果显示,treat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限于篇幅,安慰剂检验的结果未呈现,若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说明在互助资金实施前后对照村劳动力流动的趋势一致,验证了上述treat回归系数不显著的说法,即互助资金实施前后对照村劳动力流动趋势未发生变化,互助资金促进贫困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效应真实存在,且存在于真正的项目村。

4.2.3 稳健性检验

尽管基准回归尽可能地控制了其他影响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潜在因素,但仍可能存在一些不可观测因素影响估计结果的可靠性。因此,为了进一步检验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得到较为准确的政策效应,本文通过替换核心被解释变量的方法再次进行稳健性检验。借鉴相关研究,本文采用“家中劳动力平均外出务工时间”替换“家中是否有劳动力外出务工”来衡量劳动力流动情况。表5第(6)列和第(7)列分别给出了控制其他因素前后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互助资金项目的开展增加了贫困村劳动力平均外出务工时间,再次验证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结论,即互助资金项目对贫困村劳动力向外流动的促进作用是显著的。此外,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基准回归结果也较为一致,说明基准回归结果是基本稳健的。

5 机制检验与异质性分析

根据前文的分析,互助资金政策的实施确实能够显著促进贫困村劳动力的向外流动,那是通过什么机制产生影响的呢?接下来,本文将进一步分析互助资金项目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影响的作用机制。根据理论分析,本文分别选取缓解流动性约束、资本替代劳动力和提供隐性担保作为互助资金可能影响贫困村劳动力流动的三种微观机制,并依次进行检验。

5.1 缓解流动性约束

为了验证互助资金政策是否通过缓解农户的流动性约束而促进劳动力流动,本文将同时考虑影响农户流动性约束情况的两个因素,即可支配财富水平和信贷约束情况。基于数据可得性,本文采用现行农村贫困标准下(每人每年2 300元,2010年不变价。考虑到通货膨胀,为使研究更加科学合理,本文利用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基期贫困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基期是否为贫困户”作为农户家庭可支配财富水平的代理变量,通常来讲,相比非贫困户,贫困户家庭的可支配财富水平更低,从而意味着面临的流动性约束更强。表6第(1)列为在模型(1)中引入“treat×贫困户”交互变量,回归结果显示,交互项系数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相比于非贫困户,互助资金对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向外流动的促进作用更明显,也就是说,互助资金的开展成为提高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可支配财富水平的重要来源,缓解了贫困农户的流动性约束,满足了外出务工成本,进而促进劳动力向外流动。在信贷约束方面,本文根据农户调查问卷中的问题“根据你家现在的条件,能否从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到钱”和“若你家现在遇到急事需要钱,能否从私人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借到钱”将农户基期面临的信贷约束环境分为信贷约束宽松(能从至少一种情况借到钱)和信贷约束紧张(两种情况均借不到钱)两种情况,并分别赋值0和1,通常来讲,信贷约束紧张的农户面临着更强的流动性约束。在模型(1)中引入“treat×信贷约束紧张”交互变量的回归结果如表6第(2)列所示,可以看出,交互项系数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相比于信贷环境宽松的农户,互助资金对信贷环境紧张的农户家庭劳动力外流具有更明显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说,互助资金的开展有效缓解了农户的信贷约束情况,农户面临的信贷环境更为宽松,流动性约束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向外流动。根据理论分析和上述回归结果,本文可以得出互助资金能够通过缓解农户的流动性约束促进劳动力流动。

5.2 资本替代劳动

农业技术变迁越来越倾向于劳动节约型。根据理论分析,互助资金政策可以通过资本投入对农业劳动力进行替代进而促进剩余劳动力向外流动。农业机械化是资本替代劳动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62],因此,基于数据可得性,本文采用雇佣机械支出和生产经营性资产价值作为农业资本投入的衡量。通过将模型(1)中的被解释变量分别替换为“雇佣机械支出”和“生产经营性资产价值对数”来检验互助资金对农业资本投入的影响,从而间接检验互助资金影响劳动力流动的机制。表7给出了估计结果,可以发现,雇佣机械支出对treat的回归系数为正,说明互助资金增加了农户农业机械的使用,而生产经营性资产价值有所降低,这一方面与资产折旧有关,另一方面与农户新增生产经营性资产较少有关。treat的系数均不显著,说明互助资金的开展对农户机械投入的影响不明显,通过资本替代劳动影响劳动力流动的机制并未得到验证。可能的解释是,互助资金虽然为农户提供了融资渠道,但农户可以从互助资金社借贷的资金额度有限,根据收集数据显示,农户可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 000元,使用周期半年到一年不等,除购买种子、化肥外,难以满足机械化的资金需求,对提高农户的机械投入水平有限,因此对农业劳动力的替代作用不明显。

5.3 提供隐性担保

本文认为,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决策应考虑家庭为应对不确定性而做出的选择。根据前文理论分析,在信贷受到约束的情况下,即使预期收入很高,但由于收入的不确定性,人们可能选择不外出務工,尤其是那些本身面临着不确定性的家庭。而互助资金的实施为农户提供了隐性担保,即使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失败,也可以通过向互助资金借贷帮助家庭平滑消费和缓解风险冲击,从而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根据这种隐性担保机制的逻辑,随着农户面临不确定性的增加,劳动力外流的概率应该提高。而在农村居民中,收入风险和医疗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不确定性因素,故本文主要考虑这两种风险。借鉴沈坤荣和谢勇[63]的做法,本文以基期家庭人均纯收入为被解释变量,以家庭成员的平均年龄、平均受教育程度、就业比例、家庭承包地数量、经营收入情况以及户主的性别、政治身份以及省级固定效应等为解释变量进行OLS回归得到残差值,并以残差值表征收入不确定性,残差值越大,说明家庭面临的收入风险越大。借鉴尹志超等[35]的做法,以基期家庭65岁以上老年人数表征面临的医疗不确定性。家庭老人数量越多,面临的医疗风险可能越大。在模型(1)中分别引入“treat×收入风险”交互项和“treat×医疗风险”交互项的回归结果见表8第(1)列和第(2)列,可以看到,互助资金与收入风险交互项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与面临收入风险低的农户家庭相比,互助资金对面临收入风险高的家庭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更明显,互助资金项目的实施确实发挥了隐性担保作用;互助资金与医疗风险交互项系数也为正,说明互助资金对面临医疗风险高的家庭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更明显,但这一影响缺乏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说明互助资金的隐性担保作用在应对收入风险冲击上更为明显。

5.4 异质性分析

农户之间存在显著的特征差异,当互助资金政策实施后,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可能在不同特征的农户中存在异质性。根据前文所述,我国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仍然存在剩余劳动力,滞留于土地之上从事农业生产。于是,本文从异质性角度看互助资金是否有助于农户脱离土地,向外流动。根据农户基期生计活动中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将农户分为务农为主型和非农为主型两类,其中前者农业收入占比超过50%。将两个子样本数据分别代入模型(1)进行回归检验,结果如表9所示。可以看出,互助资金政策的实施在5%的统计水平上显著促进了基期以务农为主的农户家庭劳动力的外流,而对基期主要从事非农就业的农户家庭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不明显,说明互助资金确实有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脱离土地束缚,实现向外流动。

6 结论与启示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是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近年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外流增速放缓,许多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仍然滞留农村。在此背景下,本文从信贷约束缓解的视角出发,基于5省10县互助资金监测的准实验研究项目,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利用1 059个微观农户的三期面板数据,从家庭层面研究了互助资金政策对贫困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互助资金政策的实施对贫困村劳动力外流具有显著促进作用。这一结果表明,互助资金作为农村信贷供给服务的一种创新形式,对劳动力流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于探索农村金融供给成为进一步促进剩余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流动的契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进一步分析互助资金影响劳动力流动的作用机制发现,互助资金主要通过缓解农户家庭的流动性约束、为农户家庭面临的不确定性提供隐性担保两个渠道促进劳动力外流,而由于借贷额度限制等原因,通过增加农业资本投入替代劳动的机制并未通过检验。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得到如下启示:随着农业产业向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促进就业转移将是贫困农户和低收入户的主要创收渠道。如何促进农村劳动力尤其是贫困劳动力转移,本文的研究结论从信贷供给服务角度给出了一种方向。可以看出,农村金融供给服务不仅提高了贫困农户的信贷可得性,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转移就业目标的实现。因此,未来要继续坚持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不断探索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弥补农村正规金融发展缓慢导致的信贷约束问题。并且要结合農户的实际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制定相关政策,比如根据本文研究,互助资金政策囿于借贷额度限制,无法满足农户的机械化资本需求,实现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未来可通过设置合理的风控机制适当提高互助资金的借款额度,延长借款期限等,尽可能满足农户更高水平的资金需求。此外,缺乏可持续性一直是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未来应注重农村金融服务政策的顶层设计,既能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又能确保农户获得可持续性的金融服务,从而从中获得可持续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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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爱萍)

作者:汪三贵 孙俊娜

第2篇:贫困村互助资金运行规则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xx国家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操作指南》,为确保互助资金项目规范运行,推进贫困村农户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贫困村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资金为依托,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周转性生产发展资金。互助资金项目坚持由市扶贫移民局、财政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监管,村“两委”监督,村互助社组织实施、管理,互助社社员使用,全体村民受益的原则。 互助资金中的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社员交纳的互助金归本人所有,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一、 资金使用管理

(一)申请加入互助社的社员必须按照互助社章程交纳100元-500元的互助金。互助社社员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不得少于2万元。

(二)组建互助小组。全村需有不少于50户的农户加入,且建卡贫困户不少于入社农户的50%。互助社社员按自愿、就近的原则,由3-5名成员组成负有连带责任的互助小组,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

(三)互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入社自愿,社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借款申请,社内审批;互助联保,相互监督;产业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

(四)互助资金来源 1.财政扶贫资金;

2.互助社农户交纳的互助金; 3.互助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4.互助资金收取占用费转入公积金的部分。

(五) 互助资金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互助金除社员借款、办公费用和发放管理人员务工报酬等正常支出外,不得以其它名目支取存款。

(六)借款对象。组成了互助小组且家庭有生产能力和增收项目并了解接受互助社章程的互助社社员。

(七)借款额度与期限。根据社员交纳的入社资金情况,社员的借款额度最多不超过其入社资金的20倍。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八)互助社社员借款的户数不得超过全体社员总户数的60%。互助小组内成员借款户数不得超过互助小组户数的60%,还款后轮流借款。

(九)资金占用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十) 还款方式。实行整借零还按季还款的还款方式,即从获得借款90天后每3个月偿还一次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十一) 借款程序。

1.申请,借款社员须递交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金额、项目实施条件、还款时间、还款办法等,申请人须签名并按手印。

2.联保,联保小组成员为借款社员签字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审查,互助社管理机构对借款社员的借款进行实地审查,确保借款的真实性。

4.审批,互助社理事长应在理事会收到社员借款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管理机构成员完成借款审查、审定,理事长审签后放款。

(十二) 互助资金回收。村互助社管理机构应在借款到期前10日内,向借款社员通知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费。互助社出纳应将收回的本金及占用费及时缴存互助资金专户,凭银行缴款回单与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十三) 借款回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互助社员借款到期后必须如数归还,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的,依法追究借款社员的责任和联保小组成员的连带责任。

(十四)互助资金收益分配。互助资金本金不能用于分配。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分配,分配方案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分配原则和顺序如下: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一般不高于总收入的50%;公益金:公益金的比例应不低于总收入的20%;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原则上不少于当年总收入的10%;公积金:扣除运行成本、公益金和风险准备金后的其余部分全部为公积金,以壮大互助社资本。

二、互助资金退出

(一) 互助资金运转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运转不正常,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应进入退出程序:

1.违反《xx国家贫困村互助资金操作指南》规定的原则; 2.互助社没有按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财务管理混乱;

3.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百分之五十;

4.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达到百分之十五(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5.互助资金的现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二)互助资金退出原则:

1.如果互助资金发生损耗,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承担;因人为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分摊损耗后,按比例退还社员交纳的互助金。

2.如果互助资金没有发生损耗或有盈余,扣除操作成本,退还社员交纳的互助金。

3.剩余的互助资金,原则上经全体村民讨论后,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对属人为、恶意造成互助资金运转不正常的,市扶贫部门可规定期限保留资金收回权,用于其他贫困村。

(三)互助资金运转不正常,整改后仍不见效,由村委会或互助社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退出程序,由市扶贫移民局、财政局审批,逐级上报至国家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

三、单位职责

(一) 互助资金管理相关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财政部门:是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互助资金的拨付,负责指导乡镇管理互助资金及账务设立、会计核算、财务等工作。

扶贫部门:是项目实施的指导主体。负责试点乡、村的选择;负责帮助、指导试点村的组织和发动,协助试点村组建扶贫互助社;协助互助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培训社区管理人员;检查互助社运作过程以及对贫困人口的瞄准和覆盖情况;负责项目外部监测,定期向上级财政、扶贫部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和监测报告;负责协调、解决互助社在资金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接受和处理互助社社员有关互助社问题的投诉和咨询。

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社区互助社项目监管,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参与试点村的选择;协助试点村开展社区的组织、宣传和发动;协助试点村组建互助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扶贫部门提交项目进度和监测报告;协助互助社解决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村“两委”:是项目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互助社资金的运行管理。进行社区的组织、宣传和发动;建立互助社筹备组;组织村民讨论形成互助资金运作的初步方案;形成互助社章程草案;

村互助社: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农户的入社和退社,办理社员交纳和退还互助金的手续;在村民讨论通过的互助社章程草案的基础上,组织互助社社员讨论制定互助社章程;负责制定互助社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运行;按“贫困优先”原则,保护贫困户、妇女社员的权益;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借款的发放、回收,使用情况、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理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和不定期的会议机制,研究和处理重大事项;定期向乡(镇)或扶贫、财政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告,遇到村互助社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及时向上级反映;定期公示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并向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其详细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等。 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分支机构及时办理贫困村互助资金账户的开设,帮助贫困村做好互助资金相关审批事项的管理。

(二) 各项目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 互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扶贫、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贫困村互助资金培训总结

贫困村互助资金操作管理培训学习总结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在为农村反贫困而努力,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我国农村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农民文化素质不高等原因,扶贫开发工作仍旧任重道远。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出现无疑点燃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梦想,但怎样把梦想变成现实,让贫困群众真真正正的走上一条康庄大道,盘活贫困村互助资金是关键。

贫困村互助资金实际上是国内社区基金的一种特殊的模式。它的不同之处在于:本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扶贫资金并由政府部门组织和发动。它的目标是在农村金融市场暂时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暂时介入信贷市场并通过农户互助和自我管理的方式为贫困和低收入人口提供信贷服务。目前有两种合作方式:一是金融机构向互助社批发资金,由互助社负责发放、回收和管理。二是将互助社的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和农户入股资金)作为抵押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一定的倍数放大贷款额度,发放给互助社社员,资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由金融机构负责。

至2006年贫困村互助资金运行以来,有些村互助资金入不敷出,有些村互助资金库存超过万元没有有效利用,有些村拖欠借款不偿还等问题的出现,要求我们在发展互助资金的同时,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政策机制,为互助资金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环境。

发展好贫困村互助资金,需要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微观层面的创新落实。

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是互助资金有效运行的前提。互助资金应对风险能力低,还款方式主要利用熟人社会的压力来偿还,不走法律程序,很容易出现欠款不还的现象。必须要有严格健全的准入机制,要筛选出符合实际情况的试点村,可以结合国家大力倡导建设诚信社会的要求,用“诚信”作为考量试点村的准入条件,将“钱”浇到根子上。同时在建立退出机制时不能实行“一刀切”,要通盘考虑问题、分析问题,经过全面分析后,对没有能力发展的互助社,一是在试点村采取重组,二是解散试点村的互助社。

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是互助资金有效运行的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互助资金的良性运行需要制度的约束,特别是对试点村互助社的监管尤为重要。在贫困群众素质不高、知识面不广的普遍情况下,如何畅通互助社的监管渠道,让群众有实现监管的表达途径需要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对试点村的群众进行相关知识教育、培训。其次政府部门要有一套完善的关于对互助社的监督、考评机制。最后政府部门要引导互助社走向更民主、更健康的发展道路。

不断创新发展、尊重民意是互助资金有效运行的活力源泉。互助资金解决了贫困群众贷款难问题,也是金融扶贫模式走向农村的一小步。随着我国对扩大内需的要求,激活农村市场,打破传统农业模式,显示农村发展需要金融业的参与。同时也要求互助资金要不断的创新发展,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推陈出新。此外要尊重民意、畅达民情,要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实践的主体。互助资金主要依靠群众来经营管理,只有强化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才能真正的让群众不遗余力的去推动互助资金的发展。

第4篇:贫困互助资金答辩题目

答辩题目:

1、什么是贫困互助资金?

答:贫困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互助金为依据,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损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的生产发展资金。

2、我本人对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宗旨、目标和原则的理解?

答:宗旨,利用贫困互助资金的运行来发展生产。

目标,使贫困村的贫困农户利用本资金发展生产,使之脱贫。

原则,坚持贫困户优先原则,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

1、什么是贫困村互助资金贫困优先原则?

答:要得到贫困互助资金的支持,首先,必须是贫困村,而优先使用资金的必须是贫困村中的贫困户。

2、怎么坚持贫困村互助资金贫困优先的原则? 答:在使用贫困互助资金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要对贫困户的确定上坚持公开、公证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互助社内部监事会的职能,加强监督,每一次得到资金支持的贫困户都要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可以得到资金支持,但必须用于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㈢我村具备以下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村竞选优势:

1、我村村民民风纯朴,有强烈的发展意愿,辛勤劳动,用劳动致富的思想坚定,几年来,一直受到资金缺乏的制约。

2、本村水资源丰富,发展保护地蔬菜最为适宜。地下水资源丰富。

3、两委班子工作团结,工作作风廉洁,在村民心中有较高的威望,近几年来,被评为维稳村。我们村有能力、有信心、有决心利用互助资金将我村打造为星村。

4、在竞选前,我们村的前期工作已经展开,经过宣传、动员,村民积极性高,对于得到互助资金支持抱有很大希望,各种组织也在建设中,各种规章也在完善,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互助资金支持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㈣此次我村有幸能确定为试点村,就资金管理并使其发挥最大效益做以下陈述。

1、资金管理:如果竞选成功后,我村将不折不扣地执行《锡林郭勒盟贫困嘎查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我村在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资金管理外,还要经过村民一致推选出大家信任的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资金。完善资金管理章程,加强监督,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2、资金效益的发挥,直接关系到互助资金扶贫的成效,我村将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救村民意见,一切从实际出发,

对使用资金的村民进行项目引导,时刻注重资金使用效果,对使用资金的农民进行项目注册,并进行技术培训,确保贫困户使用资金时不走弯路,以确保收入的前提,安全使用为基础,市场行情为引导,形成产业化链条。我们有了上述思路一定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我村将以本次扶贫为契机,抓住机遇,努力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实事求是地推进项目进程,充分了解市场,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将这次贫困村互助资金争取工作作为起点,在今后全面做好各项工作。

谢谢领导,谢谢大家,希望给予我村支持! 完毕!

第5篇:贫困互助资金使用培训总结

贫困村互助培训总结

这次县委党校举办的全国贫困村互助资金操作管理清华大学远程教学函授班培训,对我个人来说,机会难得,意义不同凡响,可谓是我一生中层次最高的的一次干部培训了。不仅圆了我年轻时的大学梦想,还使我通过老师们的博大精深的精彩演说,典型的个案分析,了解到当前人们都关心的政治、经济、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形势以及一些热点问题,可说是受益匪浅。老师们的每一堂课都给我留下了难以忘怀的印象,唯一遗憾的是自己才疏学浅,不能将所有的感触都完美地表达出来。此次短期培训,我自己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收获:

一是本职业务方面的提高,首先,本人作为财政扶贫会计初次接管这项业务,对于什么是互助资金以及如何管理这项资金不太了解,通过山东省扶贫办副处长梁学惠老师精彩的讲解,知道了互助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运作方式、分配形式以及互助资金的使用原则等等方面问题,为今后进一步管好用好互助资金起到重要作用。对照先进地区的扶贫互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显著效果,我们寿县瓦埠镇的互助资金使用效果由于种种原因,扶贫效益远未发挥出来。瓦埠镇处于瓦埠湖畔,这里的经济属于欠发达地区,还有不少农民未脱贫,农民很需要这样的互助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希望能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

其次,通过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何文广教授关于中低收入群众的小额信贷的讲解,了解了中低收入的内涵和小额信贷的具体对象,以及当前市场上的一些金融单位的基本情况,哪些是正规银行,哪些是金融中介机构,对它们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一个基本认识。

再次,通过扶助资金管理软件网络版使用说明,了解到互助资金的业务流程的具体操作,为我们从网络上进行扶助资金电算化操作提供了统一的会计模式,从而能看到互助资金的使用全景,这样不仅改善了我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壮态,提高了我们的工作质量,同时也为互助资金的网络监督和管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是工作能力方面的提高,在这次课程安排中还特意为我们安排了本职业务之外的一些内容,如清华大学王传利老师为我们讲了执行力与领导素养这一课,深入浅出,寓意深刻,其中讲到了一个关于人的“面子”的问题,令我们记忆犹新,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会常常遇到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懂得敬重他人,理解他人,就很容易处理好很多问题,如果不懂这一问题就会常常受阻,正如伟大的文学家鲁迅所说的那样,“面子这一问题很难懂,然而却是中国人的精神纲领。”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学会正确处理好上级与下级以同事之间的关系,提高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水平。

医学部心理治疗博士韩菁为我们讲了压力管理与心理健

康方面的问题,也很有时代感,在当今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承受的工作压力和家庭压力都很大,如果我们不能以良好的心态去应对,很容易搞得身心疲劳,累坏身体,从而影响工作和健康,所以每个人都需用学会处理工作与压力的问题,以顺应现代化的的工作节奏。

最后中央党校教授思明为我们讲了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公平正义社会这个很好的课题,对于我们当今构建一个民主和谐的法制社会,意义深远,尤其是教导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提高法制思维,学会运用法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难题。教授以典型的个案分析,最后又引经据典,大大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澄清了我们以前很多方面的认识误区,提高了我们对于现行政策的解读能力。对于指导我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最后衷心感谢清华大学远程教学函授班的所有领导和老师,我们将不辜负你们的期望,更加努力工作,以更好的工作业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2014年4月12日

第6篇: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甘 肃 省 民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09]103号)、《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操作指南》、《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草根金融’,”为了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大力实施贫困村互助资金、确保其规范运行,切实为解决贫困村发展产业、贫困户增收提供金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贫困村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资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周转性生产发展资金,宗旨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发展。

第三条 建立互助资金,由省扶贫办统一规划、市县扶贫办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村民民主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权归入社村民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资金归其本人所有。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互助社的社员必须按照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农户入社缴纳互助金,可实行差别化的政策,贫困户入社可免交互助金(表1)。 第五条 组建互助小组 全村贫困农户入社率超过50%,且入社农户总数高于本村农户70%以上,50户以上方能组建互助社。鼓励采用小组互助联保方式使用互助资金。小组组建互助社社员按自愿原则,由3-5名成员组成互助小组,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见附件表2)。 第六条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入社,社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用款申请,社内审批;联户担保,相互监督;生产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 第七条互助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专门安排用于村民互助发展资金; (二)互助社的农户交纳的互助金; (三)互助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 (四)互助资金收取占用费用于扩充本金的部分;

(五)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增加本金的资金(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款)。

第八条 互助资金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互助社注册之前,财政扶贫资金拨入乡镇财政所后,与农户交纳的互助金一起设立专账进行代管(具体由财政所单位会计负责);互助社注册后,将资金全部转入互助社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互助金除农户借款、办公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支出外,不得以其它名目支取存款。

第九条 借款对象为本村入社的社员,原则上优先照顾具有一定发展能力的贫困户。

第十条借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为6个月,(最长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互助社社员借款的户数一般不得超过全体社员总户数的50%。每次借款五户中只允许有2户借款,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户,还款后轮流借款。同期内,已借款或已为其他社员提供担保的,不允许再借用互助资金。 第十二条 借款程序。

(1)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由社员户主签名按手印,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项目实施条件及措施、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

(2)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形成担保,由有经济实力的农户担保的,须用担保人的存折或实物抵押;联户担保,借款农户自由选找社内社员为其担保,担保人同样承担资金到期归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担保人不能重复或多次为他人担保,同期内只能为其他社员担保一次。

(3)互助社管理机构要进行审查,确保借款农户申请借款的真实性。 (4)包村干部为具体责任人,在农户借款审批单上签字。 (5)审批。互助社理事会收到社内农户借款申请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公示。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由互助社出纳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其资金使用费率等同或低于当地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互助社确定。

第十四条 资金占用费的用途。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依次用于互助社办公成本(包括管理人员报酬、办公费、交通费、管理费)、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不得用于股金分红。风险准备金按收取占用费总额的20%提取。资金占用费扣除运行成本(不得超过占用费总额的60%)和风险准备金后,其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互助资金本金。 第十五条 互助资金回收。借用互助资金后,可整借零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占用费。理事会应于借款到期前10日内,向借款农户通知到期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结算数额,以便及时回收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互助社出纳应将收回的本金及占用费及时缴存互助资金专户,凭银行缴款回单与单位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借款回收中特殊情况的处理。社内农户借用资金到期后必须如数归还,无正当理由不归还借款的,追究借款农户的直接责任和担保农户的连带责任,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借用互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提议,通过民主程序召开全体社员大会讨论,取消社员资格。借款到期后,借款农户因特殊情况暂时无力偿还,经理事会认定,民主评议,可采取缓缴。坏账注销由县财政局、扶贫办审核确定。 第三章 互助资金退出

第十七条 互助资金运转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视为运转不正常,经整改仍无明显好转的,应进入退出程序: (一)互助社没有按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

(二)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6个月低于50%;

(三)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15%以上(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以上的借款);

(四)互助资金净值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75%。 第十八条 互助资金退出原则:

(一)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由财政扶贫资金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退出村民交纳的互助金;

(四)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原则上经全体村民讨论后,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对于严重违规造成互助资金运转不正常的,由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收回其资金,用于支持其他贫困村。

第十九条 互助社资金运转不正常,整改后仍不见效的,经县扶贫办和财政局认定,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执行退出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互助资金资金管理相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民政部门: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开发[2010]124号)精神,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的注册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互助资金的拨付和财务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管理政策制订和业务宏观指导。市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督促检查、业务的具体指导。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县财政分管副局长为责任领导,组织安排和指导乡镇财政所具体管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资金拨付和账务设立,财务管理等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管。

扶贫部门:省级负责互助资金宏观政策的制定整体运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和会同财政部门督促指导检查;负责市县业务培训。市州负责对互助资金的具体指导、政策的落实、县级培训、督促检查。县级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村互助社章程审核,协助互助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培训乡镇、村管理人员,对互助社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对互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协调沟通、服务、乡村培训,风险监管并指导乡镇帮助贫困村组建村级互助社,解决互助资金组建、注册、开户以及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外部监测,定期向省扶贫办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和监测报告,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实施互助资金管理软件的县每年7月和12月分别上报监测报告。

乡镇:负责对互助社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协助试点村组建贫困互助社;负责互助金账户的监管,监督实行“账款分离、印鉴分设”;指导互助社会计核算;定期上报互助金管理运作情况。

村支两委:负责本村互助资金的宣传发动;负责组建贫困村互助社,制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互助社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负责对互助社的开户及审批、为贫困村互助社规范运行创造条件。

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分支机构及时办理贫困村互助资金账户的开设,帮助贫困村做好互助资金相关审批事项、会计档案的管理,同时对互助资金项目村的项目信用户优先发放贷款,扶贫、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贴息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入的所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资金监管单位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县级政府要将互助资金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乡镇的考核指标。乡(镇)级为互助资金具体监管责任人。相关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联系1个互助社,并将其作为年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设立互助资金监管机构,负责互助资金监管和业务指导,使用互助资金管理软件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为互助资金全覆盖奠定基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兰坪县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云贫开办发[2009]203号)文件精神,结合兰坪县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总目标是:创新扶贫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社和新型农民;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的性质是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合作。

第三条

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的来源是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资金存在银行的利息、资金借出收取的占用费等。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全体村民所有,村民缴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第四条

互助资金在被确定的扶贫互助社内滚动使用,对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运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将该社的财政无偿互助资金收回并调到其他扶贫互助社。如有贪污、挪用、私分、转移互助资金行为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

坚持自愿参与,社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用款申请,社内审批;担保供款,互助监督;生产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扶贫互助社规定 第六条

参加扶贫互助社自愿,退出扶贫互助社自由。

第七条

参加扶贫互助社必须是已列为互助资金试点村民小组的固定居住农户,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社的社员。

第八条

参加扶贫互助社的社员,缴纳200元的互助金,并以此作为参加扶贫互助社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参加扶贫互助社的农户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自觉遵守《兰坪县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扶贫互助社章程》的农户。

第三章 扶贫互助社的组织

第十条

民主产生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召开扶贫互助社社员大会,民主选举公道、正派、有责任心的社员组成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扶贫互助社理事会一般由理事长、理事兼会计、理事兼出纳等3人组成。

第十一条

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成员的条件:一是本社社员;二是长期在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加工业;三是公道、正派、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四是在当地有一定威望;五是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二条

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根据《兰坪县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组织扶贫互助社员共同制定本社《章程》;

(二)执行互助社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社互助资金审批、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与本社的互助社员联系和协调;

(五)定期向互助社的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定期向社员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作情况。

第十三条

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理事会:领导本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本社章程、制度;向上级汇报本社资金运作和绩效情况;负责定期召开扶贫互助社例会,公平、公正、公开办事。理事兼会计:负责做账,在例会上向全体社员公布账目,每个季度末向扶贫办报送一次资金使用情况报表,监督出纳工作,监督本社遵守制度和执行章程。理事兼出纳:负责现金的收支管理,做好现金日记账,及时提供会计记账凭证,与会计和信用社适时对账。

第四章 扶贫互助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互助社员借款审批采用全体社员票决制,必须由互助社4/5以上的社员投票同意,方可借款。

第十五条

互助社员借用扶贫互助资金,承担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率统一执行月5‰的利率。资金占用费和银行存款利息的50%用于管理人员补助和机构运转;50%滚入本金、扩大互助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

互助社员借用互助资金的人数必须控制在试点互助社员的50%以下,以充分发挥非借款社员的监督作用,杜绝超期使用,确保互助资金快速周转,公平受益。

第十七条

根据互助社经济发展能力和入互数,支持每个互助社财政扶贫资金规模为5—15万元。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互助社社员发展生产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能带动贫困户增收的短、平、快项目。互助资金不得用于:

(一)农户企业入股、经商、子女上学、治病、改善居住条件、违法生产、破坏环境、损公肥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及明显的亏损性生产项目;

(二)不得抵扣贷款;

(三)不得只存不贷,谋取利息;

(四)不得私分和平均分配;

(五)不得用于发放管理人员工资及支付其他办公费用。

第十八条

申请互助资金借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互助资金借款仅限于被列为试点的扶贫互助社社员,其他人员不得借款,前期借款不还清,后期不借款;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扶贫互助社章程》;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九条

扶贫互助资金借款额度一般控制在3000—10000元以内。 第二十条

社员申请借用扶贫互助资金的,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提出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偿还方式、担保人和担保抵押物等基本情况。全体扶贫互助农户集体讨论后,由理事会审批,签订借款协议、填制互助资金借款凭据,信用社根据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开据的支票,向借款户发放借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最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借款户归还互助资金借款及资金占用费时,应将现金存入本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在农村信用社的互助资金专户,取得信用社出具的现金还款回执单,并将回执单原件送本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核算,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在收到还款凭据后,向借款户开具相应的收款凭据。

第五章

借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互助资金借款担保采用本扶贫互助社内社员担保借款和实物抵押借款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互助资金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人借款协议上承诺,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和占用费,由担保人负责足额归还本金和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互助资金借款实物抵押担保物,主要以多年稳产经济林果树。若不具有经济林果树作担保抵押物的,也可以用其他实物作担保抵押。

第二十六条

作为质押物的经济林果树或其他实物,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必须做到定点、定株、定出实物品名和价值。

第二十七条

在履行担保期限内的经济果树和其它实物,植株和实物不得私自转让、出售,不得私自采收植株果实,在担保物出现保质下降、消亡等保质变更情况时,应适时补充担保保质,以完善质押程序。

第六章

还款约定 第二十八条

借款的扶贫互助社社员应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对逾期借款社员在逾期后的5天内,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管理人员应到借款户家进行催收。

第二十九条

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借款户,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管理人员对担保人进行催收,催收无效时,组织非借款社员共同进行催收。催收方法:

(一)采取全体非借款户上门催还;

(二)全体非借款户不得参加帮忙该户的红白喜事、建房盖屋等重大活动;

(三)依法提出民事诉讼,追回借款及资金占用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逾期户承担;

(四)依据质押担保书承诺,集体处置抵押担保物,用于偿还借款及资金占用费和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试点村扶贫互助社互助资金的会计核算采取分户建账、分户核算、分户考评、分户管理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借贷记账法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人员需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编制会计报表,保证全面、真实、连续、正确地反映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会计凭证(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和会计账薄(现金日记账、分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及明细账)格式采用通用的会计凭证和账薄格式,编制和登记方法与一般会计处理一致。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为组织实施好兰坪县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扶贫办、财政局领导任副组长,市审计局、人事民政纪工委、市民政局、市农经站、市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扶贫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第三十四条

兰坪县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市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对全市发展互助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组织编制互助资金项目规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检查验收;收集整理上报各种报表及材料,搞好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村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在市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做好互助资金试点村群众的宣传工作,提高干部群众对互助资金性质、目标、任务的认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互助社章程;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点进行监测评估、检查;每季度上报一次资金运行情况、工作情况报表,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管理情况;每年年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同时总结上报总结、监测材料和报表,做好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搞好服务工作。扶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实施方案、审核申报项目、提出实施意见、检查督促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试点成果和经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拨付项目资金、申报和监督资金运行情况、试点村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帮助建立管理体系;信用社的主要职责是:为试点村、组办理开户等业务。充分依靠各部门各行业中的主导作用,形成合力,搞好试点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扶贫互助社章程修改,互助资金占用费率调整,扶贫互助社理事会成员变动等重大事项要经过全体社员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坪县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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