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基础知识

2022-11-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信托业务基础知识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设施信托业务的思考

摘要:本文首先对基础设施信托业务的现有运行模式进行了总结。指出当前基础设施信托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随后依托信托特有的制度优势,设计了基础设施信托业务的发展思路,最后针对业务发展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基础设施;信托;资产证券化;产业基金

一、基础设施信托业务发展现状

基础设施信托,主要指信托公司将受托资金投资于交通运输、能源设施、市政建设等项目,以政府财政陆续到位的后续资金、所投项目公司阶段性还款以及项目预期收益形成的分红作为本金偿还保证。此类信托计划大多附有担保协议。担保方式有项目公司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政信合作”类项目一般还由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等。

自信托行业新“两规”实施以来,国内基础设施信托业务总体来说,发展比较平稳。但在2008年中央提出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方案后,基础设施信托规模随即快速膨胀。据统计,2008年集合类基础设施信托产品规模达121.88亿元。较2007年56.27亿元净增65.61亿元,同比增幅达116.2%;当年银信合作类产品中,基础设施类银信产品的数量占比达21.64%。从资金运用角度看,集合类基础设施信托业务中,信托贷款、股权和权益类信托规模占比依次为54.29%、14.29%和31.42%;从所投领域看。投资于交通运输、能源项目的比重分别为17.98%和14.63%。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占比高达67.42%。

2009年初,银监会下发《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重点支持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并将集合信托贷款占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上限由30%放宽为50%。由此,推动了以“政信合作”(即政府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为代表的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的大规模扩展。据用益信托工作室不完全统计。2009年上半年基础设施集合类信托业务规模达到159.08亿元,占同期新增业务总量的28.78%;基建类银信合作产品的数量为395个,占银信合作产品总量的31.83%,无论是业务绝对规模还是总量占比,均较去年同期出现了大幅攀升。

二、基础设施信托常见的三种运行模式

从资金运用角度看,基础设施信托投资包括信托贷款、股权和权益类投资三大类,其基本运行框架如图1所示。

(一)信托贷款业务

在该模式下,信托公司将受托资金以贷款形式投向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基建类项目,在信托存续期间负责信托计划的运行维护和信息披露,并到期回收信托贷款本息(参见图1)。银信合作业务则先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计划募集资金。再通过信托平台向某一指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发放贷款。

(二)股权类信托投资业务

在股权类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公司运用受托资金以参股方式,与项目主办人联合发起设立项目公司或对已有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充实融资主体的资本金。以吸引和带动其他债务性资金的流入。在此,信托资金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增加了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有利于降低项目公司的财务杠杆。在项目运行期间,信托公司通过派驻股东代表、参与经营决策等方式介入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大部分项目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信托公司还事先与项目主办人或第三方机构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在项目完工后溢价回购信托计划所持股权。实现信托资金的安全退出。

(三)权益类信托投资业务

权益类投资的信托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债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各类权益。项目主办人或其下属融资主体将上述权益以信托财产的形式,通过信托平台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以实现盘活项目公司存量权益性资产的目的。与股权类信托投资相似,信托公司往往要求融资方提供到期回购该权益的承诺,“政信合作”项目还需要地方政府给出财政担保承诺。

新华信托最近发行的一期“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债权买入返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用于受让长寿开投应收债权,并在信托到期后,按约定将该债券返售长寿开投。重庆晏家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债权回购提供担保,当地政府亦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用于应收债权的回购担保。

除上述三类业务外,近两年信托公司还在“贷款、股权和权益”这一总体框架下尝试采用混合融资的方式进行组合创新,例如:贷款类固定收益与权益类浮动收益组合、信托暗含选择权条款的不同投资期限组合、挂钩定期存款利率与不动产投资溢价组合等产品创新,均取得了不错的实际效果。

三、当前基础设施类信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托计划“短”期限与基建类项目“长”周期不相吻合,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相对较长,而现有基建类信托产品存续期以2-5年为主,致使基建项目长期、稳定的资金需求与信托投资的短期获利目标出现背离。信托公司因势利导,选择参与的基建设施多以“短、平、快”项目为主或局限于阶段性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很难成为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与之相比,项目公司如获准发行企业债,那么债券期限可以设在5年以上,这与基建项目的建设周期更为匹配。

此外,基础设施类信托目前的融资成本大约为8—10%。而现今地方政府通过项目主办人搭建融资平台发债所付利息仅为5%左右,信托融资成本明显偏高。融资方只有在无法达到发债要求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采用信托融资。

(二)集合类信托计划的融资规模偏小,难以独立完成对大型基建项目的融资

在项目融资中,资金规模的大小决定了投资方的谈判筹码。由于信托新“两规”对集合类信托计划自然人数量、最低认购金额和营销宣传等方面的限制,客观上造成了集合类信托计划所能募集的资金规模有限,单项独立的信托计划无法给基建项目带来持续性的资金补充机制。在一些融资项目中,信托公司甚至可能因为募集资金规模过小而丧失参与项目投资的机会。

(三)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转让成本相对较高

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从根本上制约了信托权益的流通。与此同时,缺少统一的信托交易平台,客观上造成了投资者无法像证券投资基金那样自由地进行申购、赎回;受托人也很难在信托存续期内,将固化投资以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打包变现并返还委托人。基础设施类产品的存续期长且投资固化特征明显,信托公司为了弥补产品流动性不足的缺陷,向受益人提供产品代办转让服务,但要对买卖双方各收取O.2%左右的手续费。考虑到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本身的收益率就相对有限,因此很难获得短期投资者的青睐。

(四)业务模式较为单一,信托贷款业务占比过大

从资金运用方式看,基础设施信托中信托贷款业务历来占比过大,今年以来这一现象尤为突出。2009年上半年已发行的基础设施集合类信托计划中,信托贷款合计113.18亿元,占基础设施集合类信托资金总量的72.61%,相对2008年进一步攀升。由于信托贷款仅起着过桥贷款的作用,对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要求不高,所以业务具有很强的复制性和替代性。过于激烈的市场竞争致使受托费率日渐走低。因此业务发展并不具有可持续性。未来,信托公司迫切需要转变这种被动受托模式。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并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只有这样,才能抓住基础设施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

四、对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创新的设想

结合信托公司既有的经验积累以及在实际业务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基础设施类信托业务提出了以下设想:

(一)引导社保等寿险类资金以信托为平台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特点,决定了其应引入长期、稳定的资金,并作为项目资本金为宜。社保、企业年金等保险类资金规模大、占有期长,对资金安全性要求高。由于寿险业务经营时限长,使得保费收取与给付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规模差,再考虑到寿险谋求资金长期稳定的收益和给付的可预见性,可以看出寿险资金长期投资与获取稳定回报的特征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需求以及项目现金流的特点十分吻合。

同时,引导社保、企业年金等寿险类资金以信托为平台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也能够为保险资金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2006年颁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及最近下发的《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受托人,以债权、股权的方式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为此,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寿险资金的性质、特点与运用原则,设计出符合保险资金特性的基础设施类信托。从而为资产管理业务赢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基础设施资产转让类信托(准资产证券化业务)

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转让类业务的具体运作流程是:信托公司与银行合作,将后者对基础设施的贷款、权益抵押类资产,或者包括信托公司在信托模式下形成的股权、债权、受益权二次打包,通过信托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并在采取收益分级分配等信用增级手段后,转让给信托投资者,由信托公司负责归集该信托投资本息,按期l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收益。这一模式有利于银行将其固化的信贷资产划出资产负债表,盘活资产存量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银行来说,具有开展此项业务的动力。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期较长,融资方的分期还贷通常均摊在项目建设或运营期内。对贷款资产转让类信托而言,在信托存续期内,项目的折旧速度理论上应低于贷款方应还款金额的降低速度。因此信托投资的安全性逐步上升。而权益类资产转让信托,如果在信托存续期内,项目经营收益记录良好且中后期该资产质量状况不出现明显变化,那么项目资信评级的提升也有利于受托资金在信托计划结束后安全退出。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业务

所谓资产证券化,指发起人将流动性差的固定资产进行组合包装,在配以相应的信用增信评级后,以其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发行资产支持凭证来盘活存量资产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从提高基础设施信托规模、期限以及流动性的角度考虑。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最具操作性的方式是:信托公司将资产打包,发起设立特殊目的信托(简称SPT,下同),通过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稳定的现金收益向投资者还本付息。为了扩大资产规模并提高产品流动性,信托公司可以与发起人共同争取将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流通——银行间市场产品以面向机构投资者为主,具有较强的债券性质;而交易所上市产品的权益性质更强。

有条件开展此类业务的信托公司今后应未雨绸缪,创造条件与主管部门、项目发起人合作,尽可能深度介入基础设施证券化业务的设计环节,谋求产品在期限、规模、税收上有所突破,并向有关部门争取简化信托公司所持基础设施股权的过户手续和流程。减少收费项目,降低股权过户的收费标准,在符合监管许可的情况下谋求最好的业务条件。

(四)发起设立基础设施产业基金

随着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不断优化,基础设施类产品的基金化运作将逐步取代传统的针对单一项目的集合类信托产品。所谓基础设施产业基金,是由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基础,引入战略投资者共同组织启动资金,然后向其他投资者发行信托份额,设立基础设施产业基金,启动资金与信托资金构成“优先,劣后”的收益分层关系。信托公司以产业基金的形式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股权、债权或权益投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向投资者提供主动管理服务,或委托投资顾问共同管理信托资产,并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托管信托资产。开展基础设施产业基金业务要求信托公司对基金的筹集、项目评估、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

基础设施产业基金相对于传统的信托业务而言,在资金来源、投资领域、期限和规模上有所突破:(1)信托公司作为产业基金发起人,凭借其资产管理经验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管理。产业基金的规模相对大于集合类信托,其资金来源更趋广泛。除包括一般投资者外,还吸引地方城建企业、专业投资基金、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投资者以及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参与,募集对象趋于多元化。(2)资金投向不再特定为单一项目。而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投资于符合要求的若干同类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在基金中留有部分备用资金用于投资者受益权的定期赎回。这部分资金通过采用银行活期存款、国债投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等低风险、高流动性投资的方式,实现组合化投资。(3)信托合同期限适度延长或根据需要设立展期功能。产业基金采用开放式的设计思路,通过增设申购、赎回期,定期向投资者开放,以提高其流动性。(4)设置“优先/劣后”的收益分层关系,满足不同风险偏好、不同层次的投资需求。

五、对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设施业务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增级主体,促使政府部门淡出担保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2007年以来的“政信合作”大多由政府提供财政担保。这一方面违反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超出了其财政的承受范围,为项目还款埋下隐患。对此,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对由地方政府财政担保的“政信合作”给予风险提示,并要求信托公司结合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和实际负债情况,核定基建项目的信用等级和风险限额,审慎选择服务对象。

今后,政府部门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过程中应淡

出直接担保舞台,转而通过构建市场化的信用增级市场,推动金融机构或专业化的信用增级机构对拟建项目进行融资担保,这更加符合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的发展趋势。就目前看,大多数国内担保机构信用级别过低,并侧重于小额间接融资担保,无法为基建项目大规模直接融资提供有效的信用增级服务。为此,我们建议主管部门尽快启动服务于大额融资需求的专业化信用增级机构的试点工作,逐步培育一批资本规模、资信实力较强的信用增级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信托或其他融资工具提供专业化的信用增级服务。

(二)推进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发展,为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提供风险评级服务

基础设施类信托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均属于信用敏感度较高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对其资产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合理评估,不仅可以解决发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投资依据,而且有利于完善产品信息披露环节。增加交易透明度。

目前,国内缺少公信力较强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且评级机构现有的服务领域相对有限。对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以及产业基金的评级能力较弱。对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国内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国内的信用评级体系,组建一批类似标准普尔、穆迪等资质较强的专业化评级机构。通过形成量化的风险指标参数。构建标准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以此对信托产品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并适时跟踪产品运行情况,定期调整信用等级。风险评级服务在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的同时,也有利于基础设施信托产品的流通与普及。

(三)明确基础设施项目信托以及SPT在运行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对基础设施信托的税收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如发起人资产转让的税收标准、SPT的营业税、基础设施类信托计划涉及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收问题等均未明确规定,这可能为今后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设施业务创新带来不便。

为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融资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是国际上一种惯用做法。因此,有关部门可以适当考虑对基础设施信托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对发起人出让基础设施股权、收益权,以及SPT营业税进行适当减免;对公用事业型基础设施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采取一定的税收鼓励措施,在资产转移的纳税扣除上予以一定的扶持;同时,明确对信托投资者免征所得税,以避免投资收益与基础资产收益所得税重复征收的问题。

(四)通过制度建设,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

信托产品一旦可以自由流通。将大大激发投资者的热情,为信托市场的发展增加新的动力。为此,建议监管部门研究制订信托权益的流通细则,允许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的受益权以信托受益权证书的形式分割转让,从而实现基础设施类信托权益在银行间或交易所流通。同时,建议监管部门考虑开展信托权益转让市场的试点工作。筹建信托交易市场以最终解决信托财产的交易、流通问题。

(五)信托公司需不断提高对基础设施业务的专业化管理能力

我们认为,在国内投资需求不断膨胀的趋势下,基于信托平台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必将成为交易市场的一项重要的投资品种。对信托公司而言,在分业监管环境下。基础设施业务很有可能成为将来因制度优势而形成的专属业务。为此,信托公司可以考虑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培养、组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并积累主动管理经验,逐步尝试开展基础设施创新业务。

目前,信托公司可以在现有业务的基础上,与投资顾问、战略投资者合作,从被动性地提供信托贷款逐步过渡到参与项目的实际运作。为了控制风险,信托公司可通过结构化设计、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实现风险转移。当信托公司在基础设施领域积累了足够经验后,还可以考虑通过信托平台灵活运用BOT、BOO、TOT等融资方式对基础设施进行主动式管理。使之成为信托公司稳定的专属业务和可靠的盈利来源。

作者:宋 耀 秦正云

第2篇:S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摘 要:近几年,由于信托业务不断扩张,风险管理的滞后,在信托业务产生高利润的同时,必然的带来了重大风险。论文通过案例分析,以系统论观点提出了风险管理策略。该策略包括:信托业务关键流程设计,信托项目启动时尽职调查、运行期定时排查风险、清算期专项审计风险。

关键词:信托;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生命周期理论

在信托业务产生高利润的同时,随着信托业务不断扩张,而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滞后,必然的带来了重大风险。S信托成立于2002年,随着公司信托业务的快速发展,及目前所面临的复杂金融环境,风险管理问题尤为突出。论文以S信托的风险管理实践为研究对象,分析和评价S信托的风险管理现状,分析典型信托项目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总结对信托项目风险的控制手段和处理方式。

一、信托业务风险相关理论概述

(一)信托业务风险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将主要从事信托业务的一类金融机构称为信托公司。规定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使用受托人身份来处理信托业务并将收取报酬做为目的的一类经营行为。

赵磊(2013)认为我国信托法中混淆了委托与信托,致使信托财产归属上的错误。认为应该确立受托人是否有违反义务的行为的客观可操作标准,由受益人而不是委托人行使救济权利,确立受益权为特殊物权,以保护受益人权益[1]。

(二)风险管理理论

著名学者Henri fayol认为“风险管理是公司的基本管理活动之一”。哲里·S·罗森布罗姆(1972)在其所著的《A Case Study in Risk Management》中对风险的定义为:风险就是损失的不确定性[2]。

杨华(2015)概述了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的基础理论和房地产信托的发展过程中风险组成,并对如何加强信托风险管理展开探究[3]。朱丽萍(2015)研究了典型信托业务风险来源,然后从交易对手和信托公司的角度探讨了影响信托业务风险的因素,最后针对信托赔偿准备金制度、净资本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控制信托业务风险的建议[4]。

(三)项目和项目生命周期理论

项目是一个为了完成有益的变化而被分配了某些资源来进行工作的短期性组织。项目是一种正式的法律关系或非正式的契约关系;项目是一个处理信息的系统。因为信息也是一种资源,随着被分配给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信息管理,包括沟通在内,也成为项目管理的组成部分[5]。

产品生命周期(product life cycle,PLC)理论最早是在1966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在《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提出的。产品生命周期是产品存在的市场寿命,即一个新产品从开始进入市场至被市场淘汰的整个过程。项目每个阶段都以一个或几个可交付成果的完成做标志,称为里程碑[6]。

二、公司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和问题分析

(一)S信托公司简介

S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由S省信托投资公司改制而成,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亿元。S信托现有员工100余人。目前设有自营业务部、信托业务一、二、三、四部、投资银行部、资本运营部、投资管理部、合规风控部、审计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信息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以及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二)S公司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1、内部控制概况。S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根据法人治理机制的需要,建立了权责分明、有效制衡、协调和运作的治理结构;依照金融企业运行的要求,加快内控文化的建设,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内控制度;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理念,不断增强全体员工的内控与依法经营意识;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真正把内控文化的建设和执行落到实处,营造良好的内控环境。

2、风险管理概况。风险管理是S公司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公司始终遵循“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原则,建立了多层次、全覆盖的风险控制体系,对公司开展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确保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保障公司业务稳健运行。

三、S公司信托业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及策略设计

(一)S公司信托业务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案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信托计划目的:

①由受托人以精选证券加分散投资的方式将信托资金组合运用于证券市场,在有效防范和控制证券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使委托人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

②通过结构化设计,使优先受益权委托人在风险相对可控的前提下获取相对稳定的信托利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以自己持有的信托单位为限,在保证优先受益权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获取信托利益的基础上,有机会获取超额的信托利益。

(2)信托计划规模

①信托计划规模预计为6300万份信托单位。其中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配置比例为1:2。

②本信托计划接受自然人委托数量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无此限制。

(3)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计算。

2、S公司信托业务的生命周期分析

信托项目风险的管理贯穿于项目生命的始末,对S信托操作案例运用项目生命周期理论,将其划分为6个时期(如图1)。

通过运用项目生命周期理论,对S公司实际信托业务操作案例进行分析,结合S公司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发现S公司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风险管理流程设计存在漏洞

S公司针对不同时期的信托业务流程设计没有做到全覆盖。尤其是信托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及事前评审流程;信托资金运用划款流程;信托项目处置流程等3个业务流程存在风险监控遗漏和监控部门重复的情况。

(2)定期风险排查执行不力

在项目运行期,S公司定期风险排查工作不能准确围绕公司经营管理关键环节、风险多发业务领域组织开展。

(3)针对已发生风险的项目,事后审计、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项目清算期,S公司对信托风险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不到位,对项目风险的处置和化解程序不完善,对履职问责制度设计不严密。

(二)S公司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策略设计

1、信托业务关键流程设计

S公司的信托业务作为公司最重要的业务,其流程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信托业务乃至其它业务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S公司应针对信托业务专门设计有效的业务流程制度,为下一步业务风险的控制做好制度保障。

信托业务中主要有以下5个流程容易引发风险发生,有关流程设计的说明如下:

(1)信托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及事前评审流程

S公司业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初选并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合规风控部风控前移,出具合规意见,项目经业务部门总经理审批、事业部执委会审议通过后,业务部门可上报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委员会评议。

(2)信托资金运用划款流程

信托资金运用划款流程由信托经理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业务流水并经部门总经理复核通过后,自动推送到信托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审批,最后由信托财务部门出纳岗在资金交收系统中交收后流程结束。

(3)信托项目处置流程

S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制定信托项目处置方案,报业务部门总经理及事业部执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2、信托项目运行期定时排查风险

为建立一套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升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制定S信托定期风险排查管理办法。

定期风险排查,包括对S公司信托业务、固有业务的定期风险排查和对S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定期风险排查。定期风险排查工作应围绕公司经营管理关键环节、风险多发业务领域组织开展。

信托、固有业务风险排查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信托资金的使用情况、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交易对手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和流动性等情况。内部控制风险排查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内控办法的完善性、办法的执行力等。

3、信托项目清算期专项审计风险

为促进S信托风险项目的专项审计工作,推动项目风险的处置和化解,落实履职问责制度,明确责任,制定S信托风险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

风险项目专项审计是指当项目发生风险后,S公司审计稽核部组织人员对风险项目所涉及的企业的经营情况、公司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专项审计工作。

四、结论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核心是信托业务风险管理。论文对S公司的一个典型信托业务项目运用生命周期理论进行案例分析,然后针对发现的S公司信托业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信托业务流程设计以及采取项目生命周期的风险控制方法,结合S公司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对策,可以有效防范和降低信托业务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赵磊.信托受托人的角色定位及其制度实现[J].中国法学,2013(04).

[2] J.S.Rosebloom. A Case Study in Risk management[M]. Prentice Hall, 1972.

[3] 杨华.我国当前房地产信托风险现状与优化策略[J].经营管理者,2015.

[4] 朱丽萍.我国信托业务风险的特征、来源与影响因素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 践,2015.

[5] Rodney Turner 杨伟 杨玉武.项目管理理论及其架构[J].项目管理技术,2006(10).

[6] 管海波 黄敬前.项目生命周期对于项目管理的重要性[J].管理咨询,2004(11).

作者:张静

第3篇: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创新的优势\问题及对策

[摘要]新办法实施后的信托公司业务创新一直是监管部门推动的重点工作,但我国信托业务创新发展较慢,在存续信托业务中体现自主管理能力及创新型的信托业务规模仍然较低,本文对我国信托业务创新的优势进行分析,对影响创新业务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信托业务 创新 监管

自2007年银监会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后,将信托公司明确定位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金融危机后我国经济迅速回暖,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政府融资平台规模迅速提升等,进一步促进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规模的增加,特别是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信托以及信政合作业务等方面拓展迅速。本文就当前监管政策下,我国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创新现状进行研究,旨在揭示公司在信托业务创新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信托公司业务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等。

一、信托业务创新现状

截至2010年9月末,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29570.16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占16%,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占79%,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占64%。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较为保守的估计,“通道型”产品的规模约占到70%,即13000亿元左右。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信托公司创新业务开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新增项目的信托资金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理财产品,即银信对接产品。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信托公司银信合作信托项目金额占全部存续信托项目的64%。二是存续项目中以新股申购及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为主,两种投向分别占比22.82%和40.65%,合计占比63.47%。三是创新类产品研发取得实质性进展。在监管部门推动下,我国信托公司推出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证券投资信托项目、黄金投资信托项目,以及准公益性投资信托项目均为国内信托产品市场首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公司产品创新意识及研发能力的显著提高。

二、信托产品创新优势分析

(一)政策环境明显改善

一是新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取消了原有对信托计划发行份数、发行起点金额的限制,为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划出了空间。同时,新两规通过禁止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进行实业投资等,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代人理财”的业务特性,指明了信托公司下一步发展方向,另外通过设置信托贷款比例等,促使信托公司必须实现信托业务全面转型,不断提升信托业务的含金量,以更加复杂、更加多样化的信托产品满足高端金融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二是颁布实施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在有步骤地实施,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三是针对信托财产规模占比最大的银信合作业务,相继颁布《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及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信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特别是在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信贷资产转让合作中,实现“洁净交易”及“风险自担”,以此推动信托公司强化自主管理能力。

(二)市场定位更加清晰

新办法实施后,信托公司压缩固有业务,积极拓展信托业务,希望通过快速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各公司首先意识到大力开发合格投资人资源,切实提升信托产品研发能力的重要性。其次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增加人才及智力储备,包括从其他专业机构引进专才,扩大与外部专业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产品研发等,如当前较为流行的“阳光私募”型信托产品,引入外部投资管理人开发私募股权投资及QDII产品等。

(三)综合业务平台优势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具有“安全性、灵活性及广泛性”的制度优势,信托公司具备投资运用范围广、财产独立性高等优势。此外,信托公司还可利用信托受益权制度优势,通过进行优先、劣后受益等分层设计,约束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保障受益人利益。当前,各信托公司为提高自主管理能力及创新能力,增强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借鉴“基金模式”运作管理信托产品,实施组合化的投资组合及策略、实行信托净值管理、设置开放、半开放等信托资金赎回机制等,进一步凸显了信托产品的综合业务平台的优势。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信托业务创新机制尚未建立

目前我国公司自主管理类、创新型信托产品依然占比较低,产品创新主要采取碰客户、赶市场(机会)、靠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的短期产品开发模式,尚未形成持续业务创新、产品研发机制。业务发展及创新战略不清、产品研发及储备政策不明确、正向激励机制缺失等问题比较突出。如银信合作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产品创新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现行的激励机制更侧重于对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报酬完成情况的考核,对业务创新及产品储备尚无对应的正向激励机制等。

(二)粗放型的以规模取胜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

仍然存在部分信托公司创新乏力,自主管理能力极低,信托产品业务以片面追求“通道型”、“平台型”、信托报酬率极低的银信业务合作为主要方向,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却难以提供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收益率的创新产品。但此类“以量取胜”的信托业务受外部政策环境(如信贷规模调控、政府融资平台清理等)的影响波动明显,在这种业务模式下,信托业务发展是缺乏可持续性。

(三)研发人员、营销服务及项目管理团队配备不足

当前,相较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研发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研发部门及岗位。各公司专业营销、服务人员普遍配备不足,一般由信托经理一人兼任,长远来看不利于信托创新产品的专业化管理。项目管理团队急需加强,目前各公司涉及创新业务的操作及管理等技术或手段方面主要依赖外部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处于非核心地位,收益分配处于劣势,难以形成可持续性、较强盈利能力,这也能够说明就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业务,当前多数信托公司还无法独立进行管理,必须以来于外部投资管理人。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急待极加强

尽管当前信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所提升,但尚未完全建立与其创新业务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如有的公司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易管理系统,实际运行中还无法及时实现业务操作、风险管理及内部稽核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高级管理层获取管理信息及时性存在一定障碍。此外,在客户需求分析及关系维护、

项目中后期管理、风险预警及报告、数据信息的集成以及风险管理模型的构造方面,各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业务处理及管理系统。

(五)创新业务加大了风险管控压力

投资类信托产品涉及的各类市场风险、投资管理职责外包风险等均对信托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手段及方式等带来较大挑战。如各公司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等内控制制度中,对创新业务隐含的特定风险尚未有明确体现,包括尚未形成对投资管理人的审慎选择标准、流程,内审部门及合规管理部门尚未明确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的监控情况作为跟踪评价内容等;公司管控市场风险的手段,如进行交易止损、风险预警、市值重估、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及压力测试等仍比较欠缺,应对市场逆转及突发性事件的能力急需提高等。

四、提高信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的若干对策

(一)引导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托业务创新机制

监管部门要引导信托公司落实银监会《信托公司治理指引》要求,根据内外部环境因素及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公司创新业务,特别是自主创新业务发展规划及政策,保证各项业务创新契合公司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引导公司确立基于客户需求的产品创新及研发模式,明确公司市场定位,突出对信托产品的研发储备及分类管理。引导公司建立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激励的组织架构及绩效考核制度,加大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正向激励和考核。引导公司加大履行亲自管理义务的信托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培育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及管理团队。

(二)公司应加强研发团队、营销团队及管理团队建设

信托公司应注重关键人员的引进与培养,强化研发团队对信托业务创新的智力支持。加大营销管理团队建设,认真履行客户KYC程序,通过识别和评估客户的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掌握客户对具体理财产品的需求,完成对客户的细分及差异化管理,建立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客户关系资源,实现以产品研发创新为导向的营销管理模式。持续加强员工培训,切实提升管理团队整体素质。

(三)注重及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信托公司应逐步建立与其信托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监控及管理信息系统,能有效覆盖信托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实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项目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及反馈,可以持续地向管理层提供风险变化情况并进行预警。积极研发适用的风险管理模型,不断引进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极引入客户关系管理(CRM)信息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客户的深度营销管理。

(四)切实提高创新业务风险管控能力

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创新业务中各类风险的识别和管控,以流程建设和改造为基础,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创新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部门及职责分工,逐步实现创新业务研发、项目推介及营销、中后期管理、清算环节的适度分离及相互制衡,重点加强部门及岗位间风险管控职责的执行力。信托公司应继续加强合规管理的事前控制与稽核审计的事后监督职能,注重创新业务合规风险管控。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外包风险控制,包括建立审慎的投资管理人选取标准、流程,完善相关尽职调查,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外部投资管理人行为。

参考文献

[1]邢成.中国信托业现状与特征分析及趋势展望.中国信托网.2011.

作者简介:李昌(1978-),汉族,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跨国公司管理。

作者:李昌

第4篇:信托业务基本知识

信托基本知识及法律实务

引语

目前信托财产总规模已突破7万亿,信托公司在管理资产规模方面已经成为国内金融行业的重要力量,并呈现更加专业化、特色化的发展趋势。信托已经成为国内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市场的生力军。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信托、股权收益权信托等信托业务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信托基金、主动管理型信托等受到关注。 信托定义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信托主体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客体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①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②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B.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C.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③ 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内,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信托财产设立之时是不动产,后来卖掉变成资金,然后以资金买成债券,再把债券变成现金,呈现多种形态,但它仍是信托财产,其性质不发生变化。 ④ 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可以说,信托财产形成的风险隔离机制和破产隔离制度,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场,具有银行、保险等机构无法与之比拟的优势。

信托一般按委托人的意图经营管理信托财产,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信托投资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和佣金,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而银行信贷则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存放款利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自主经营,因而银行承担整个信贷资金的营运风险,只要不破产,对存款要保本付息、按期支付。

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而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

⑤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 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信托设立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信托分类

●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但他并未对遗产的处置留下任何遗言,这时只能通过法庭来判定遗产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对遗产的分配进行裁决。法庭为此要做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法庭调查等等。在法庭调查期间,遗产不能无人照管,这时,司法机关就可委托一个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遗产,妥善保护遗产。

●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金钱债权信托。 (一)金钱信托

金钱信托也叫资金信托,它是指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是金钱,即货币形态的资金,受托人给付受益人的也是货币资金,信托终了,受托人交还的信托财产仍是货币资金。 在我国信托机构从事的信托业务中,金钱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贷款、信托投资、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形式。

市场中最常见:资金信托,又分为单一资金信托、集合资金信托。

(二) 有价证券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 (三) 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 动产信托

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

(五)金钱债权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是指以各种金钱债权作信托财产的信托业务。金钱债权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力,具体表现为各种债权凭证,如银行存款凭证、票据、保险单、借据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转移的各种债权凭证后,可以为其收取款项,管理和处理其债权,并管理和运用由此而获得的货币资金。 ●以信托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划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一)担保信托

担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信托业务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并不运用信托财产去获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三)处理信托

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 (四)管理和处理信托

这种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处理两种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产,最后再处理财产。

●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一)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 (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

●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个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一)个人信托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个人只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资格条件就可以设立信托。个人信托的开展与个人财产的持有状况及传统习惯有很大的关系。个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个人信托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后信托。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的事项。 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身后信托与生前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但生前信托的事项可以延续到委托人去世以后。身后信托的契约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时就与信托机构签定,但契约的生效却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还有一部分身后信托的发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属或法院指定的。身后信托大多与执行遗嘱管理遗产有关,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社团等作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三)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

●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营业信托与非营业信托。 (一) 营业信托

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二) 非营业信托

非营业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而承办的信托业务。

●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四类: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一) 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 (二) 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信托发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这种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产的收益。例如身后信托就是一种他益信托。 (三)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四)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按委托人数量不同可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一) 单一信托

单一信托就是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 (二) 集合信托 集合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所接受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信托公司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分为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又称固有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入返售实质上是一种期权合约。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资金融出方与其他有关方面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予以返售。这种业务实际上是以证券为依据向交易对方融出资金,而有价证券并不真正转移,目的是获取买卖价差收入。

买入返售是贷款、投资,卖出回购是借款、负债,因此前者可以,后者禁止。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即以自由资金开展的业务,与信托业务相对应。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定义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即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信托计划的设立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管理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信托产品 ●产品设计原则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产品种类

(一)根据信托投资收益的确定程度划分

1、固定收益类信托

这类信托产品的本金及预期收益一般由融资方的相关资产或第三方担保来保障。如:由融资方资产或股权质押(抵押贷款类信托)、由担保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及法人连带担保(担保类信托)、由次级投资方给优先级投资人提供优先保障(结构化信托)等。也就是说固定收益类信托的收益是相对固定的,其风险主要由抵押率及变现价值等因素决定。

2、浮动收益类信托

这类信托产品的收益是浮动的,其预期收益有可能实现或超额实现,也有可能是负值,是没有保障的。如主要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类信托(阳光私募)”等。

3、固定+浮动收益类信托

这类信托的本金及基本收益的保障同“固定收益类信托”,只是其收益率可能比较低;浮动收益部分根据信托资产最终运作结果而定。 (二)根据信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划分

按信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划分,可分为:证券投资类信托(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股权投资类信托、房地产类信托、工矿企业类信托、交通运输类信托、基础设施类信托等等。

(三)根据组成信托资产的资金性质划分

1、非结构化信托,即一般信托。

2、结构化信托

所谓结构化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与一般信托产品的不同,主要就在于“结构”上。目前,国内信托公司设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理财产品具有几个可识别的特征。 首先,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上采用“一般/优先”模式。社会投资者是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权委托人则为机构投资者。“一般/优先”模式使委托人的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从理论上说,初始信托资金由优先受益权资金和一般受益权资金按一定比例配比。

其次,在风险承担上,一般受益权委托人(一般受益人)以其初始信托资金承担有限风险在先,而优先受益权委托人(优先受益人)承担相对较低的风险在后;在收益分配上,优先受益人则优先于一般受益人。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的避震功能也就体现于此,当该信托计划出现较大的风险并由此造成亏损时,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冲锋在前,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与此相对应,当投资获得丰厚回报时,机构投资者的收益也要比个人投资者多得多。

此外,“结构”还体现在投资模式上。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就是投资的多元组合,此类产品可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多种有价证券,具体的投资比例由该信托的投资团队掌握。

(四)按资金运用方式划分

1、贷款信托类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2、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融资租赁信托类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服务

●常见信托产品介绍-----房地产信托产品

房地产信托融资主要有贷款型信托、股权型信托、混合型信托、财产受益型信托四种模式。

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一)贷款型信托

1、操作流程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市场中不特定(委托人)投资者的委托,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将其资金集合起来,然后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贷给开发商,开发商定期支付利息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定期向投资者支付信托受益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时支付最后一期信托收益和偿还本金给投资者。

2、特点及优势 ①对公司(项目)要求

“四证”齐全,自有资本金达到35%,二级以上开发资质,项目盈利能力强。 ②要求的风险控制机制

资产抵押(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率一般在50%左右)、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设置独立账户。 ③退出方式 偿还贷款本金

(二)股权型信托

1、操作流程

在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从资金持有人手中募集资金,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向项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

2、特点及优势 ①对公司(项目)要求

股权结构相对简单清晰、项目盈利能力强。 ②要求的风险控制机制

向(项目)公司委派股东和财务经理、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 ③退出方式 溢价股权回购。

(三)混合型信托(夹层融资型)

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混合信托投融资模式。它具备贷款类和股权类房产信托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有自身方案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的特色,通过股权和债权组合满足开发商对项目资金的需求。

(四)财产受益型信托

1、操作流程

利用信托的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开发商将其持有的房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形成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委托信托公司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优先受益权,信托到期后如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

2、特点及优势 ①对信托财产要求

业已建成,产权清晰,证件齐全;能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如商场、写字楼、酒店等租赁型物业。

②要求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常设置一般受益权和优先受益权,分别由开发商和投资者(信托计划)持有;信托到期后如投资者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则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回购承诺及第三方担保。 ③退出方式

开发商溢价受益权回购。 信托法律实务 信托项目运作流程

1.融资方评估资金需求;

2.信托公司与融资方接洽、沟通,开展尽职调查与商务谈判; •

3.形成融资方案; •

4.设计信托产品;

5.融资方、信托公司与律师、会计师沟通、讨论融资方案及信托产品的相关法律、会计问题,拟定交易文件、信托文件等信托融资法律文件; •

6.信托融资项目审批,包括信托公司内部审批和特殊项目向监管部门报备; •

7.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成立信托计划;

8.信托公司按相关交易文件与信托文件之约定向融资方注入资金,并对资金运用和融资方进行监督管理; •

9.信托计划的重大事项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表决通过; •

10.资金退出,信托收益分配; •

11.信托清算结束。 信托项目尽职调查

对信托融资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 •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权属状况

以房地产信托融资项目为例,项目权属状况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土地使用权、前期报备及审核、项目的他项权利与法律瑕疵等

项目现状

以房地产信托融资项目为例,项目现状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动拆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已支付的税费、预售等 •

信托方案设计与项目风险控制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

1.项目公司调查情况 •

2.项目调查情况 •

3.重点关注的问题 •

4.结论 •

5.文件清单

6.本尽职调查报告的说明与提醒

尽职调查报告是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必备文件之一。 信托所涉法律文件

信托融资项目完整的文件包括:

意向性及框架性安排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

交易文件:合作协议、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贷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

公司文件:项目各方内部的程序性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

信托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 •

其他:财务顾问协议、资金保管协议、资金代理收付协议等。

(一)资金保管协议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资金代理收付协议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三)认购风险申明书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四)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计划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

一、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

二、参加信托计划各方的主体资格;

三、信托计划合法性分析;

四、实施信托计划必需的程序;

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六、关联交易;

七、结论意见。 信托法规

一法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2月4日发布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8月24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

银监会以“通知”方式发布了很多关于信托公司以及信托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尤其针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证券信托业务、银信合作及证信合作等监管层主要关注的领域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的问题》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 人以上,其中至少3 名具备3 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符合以下要求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证券投资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一)具有独立的资产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熟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有保管信托财产的条件。

(三)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和估值系统。

(四)有满足保管业务需要的场所、配备独立的监控系统。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证券投资信托财产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监督和核查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三)复核信托公司核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四)监督和核实信托公司报酬和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五)核实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六)对信托资金管理定期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出具意见。

(七)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由信托公司提供给委托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向其推介适宜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并保存相关记录。

前款所称委托人,应当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信托公司拟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具备明确的风险收益特征,并进行详尽、易懂的描述,便于委托人甄别风险,同时声明“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第九条 信托公司在推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应当制作详细的推介计划书,制定统一的推介流程,并对推介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信托公司应当要求推介人员充分揭示证券投资产品风险,保留推介人员的相关推介记录。

第十条 信托文件应当明确约定信托资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内容,明确约定是否设置止损线和设置原则。

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应明确止损的具体条件、操作方式等事项。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信托成立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可行性分析、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投资策略、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措施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证券投资信托团队简介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与公司固有财产证券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实施人员、操作和信息的独立运作,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经理的投资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并监督信托经理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权限运作证券投资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以及不同业务的特点,确定适当的预警线,并逐日盯市。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文件约定设置止损线的信托产品,应根据盯市结果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办理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办理集合管理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信托单位净值:

(一)至少每周一次在公司网站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二)至少每30 日一次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

(三)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信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一)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三)更换第三方顾问、保管人、证券交易经纪人。

(四)信托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五)信托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六)涉及信托公司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七)信托公司、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八)信托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九)关联交易事项。

(十)收益分配事项。

(十一) 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十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证券投资信托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扩大费用列支范围。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自主决策,并亲自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信托文件事先另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聘请第三方顾问的费用由信托公司从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

(三)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 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四)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六)与信托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就第三方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从业记录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有关内容。

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第三方顾问选聘规程,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

(三)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证券投资信托。

(四)利用所管理的信托财产为信托公司,或者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证券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自律公约

2009-12-31 10:21:23浏览量: 238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保障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中国信托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协会成员(以下亦称“会员单位”)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 会员单位应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发展,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在落实国家关于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战略方针过程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发行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应当筛选合格投资人,原则上遵循以下规定:

(一) 会员单位采取问卷调查、录音电话、现场访谈等适当方式对委托人进行风险适合性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合同信息核实、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揭示等。

(二) 会员单位应在信托文件中真实、完整记载委托人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名称、身份证明文件、联系电话、住所等,并依法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如实、充分地向委托人揭示证券投资信托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文件、推介材料、信托公司网站、其他媒介信息上,在醒目位置以醒目字体载明信托计划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一定盈利等内容。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监管部门及协会对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参与主体的情况、信托产品详细数据、运行情况等进行调查。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关于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规定,开设相关账户,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除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提交开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单一资金信托应提供已签署的信托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或专用章。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提供信托合同样本及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应当至少包括推介期、信托计划规模等内容)、信托计划成立公告或成立通知书,并加盖信托公司公章或专用章。

3、会员单位应保证信托设立真实有效,承诺不以拆分信托产品或开立“拖拉机账户”等形式,参与新股网上申购业务。

(二) 单个证券投资信托成立时的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会员单位在符合资本市场发展趋势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

第十条 会员单位通过协会与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产品创新设计或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促进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当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协会与监管部门工作,组织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和业务宣传,促进行业政策、法规及信用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及时向协会反映市场信息与行业情况,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建立具有权威性、可靠性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统计系统与数据库。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投资顾问型、结构化型及其他类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指引,对投资范围、投资集中度、风险控制、费率结构等内容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及时向协会反映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第十六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会员单位进行自查,或组织对各会员单位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协会定期组织对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运营情况的综合测评,测评结果可作为对会员单位进行行业内部评价的依据,并向监管部门建议作为监管评级参考。

第十八条 为维护本公约的有效执行,对于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的行为,协会可采取内部通报、警示通知、限期整改、同业制裁等措施,协会采取的制裁措施将抄报银监会,作为监管评级的参考。对于涉嫌违规经营或触范法律法规的,协会可向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

第7篇:信托通道业务

信托通道业务:所谓“通道业务”,是指券商向银行发行资管产品吸纳银行资金,再用于购买银行票据,帮助银行曲线完成信托贷款,并将相关资产转移到表外。在这个过程中,券商向银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过桥费用。通道业务的主要形态曾经是银信合作,因为银监会的叫停,银行转而与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

券商资管业务: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操作基本流程

1、基金子公司成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融资方新三板股权收益权,起草《资产管理合同》

3、融资方与基金子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回购协议》

4、为确保融资方到期溢价回购股权收益权,融资方需提供以下措施进行增信 (1)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进行强制公证 (2)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保证合同》

(3)法人代表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签订《保证合同》

5、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7000万元,认购起点100万元,300万以下不超过200人,300万以上不受限制

6、募集结束,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验资成立

7、支付借款

第8篇:信托业务介绍

信托服务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和其它财产信托。

目标行业定位:证券、股票、房地产、个人客户。

服务内容:

公司优势:

依托母公司的强大资金和资源实力,秉承“创新发展、稳健前进、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竭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个性化、差别化、特色化、高效化的各种保理业务。

公司治理机构完善,经营及财务管理透明,内部机构健全。

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充满活力、有创新精神的业务团队和一批金融、财务、法律等专业团队人才。

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预判体系,适时筹备满足不同领域客户的相关保理业务的需要。公司与多家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具备境外融资资格。

愿景与战略

第9篇:银行业务核算与信托业务核算

目录

一、银行会计与信托会计 ................................................................ 1

二、主要的账户设置 ........................................................................ 2

三、账务处理——存款业务 ............................................................ 2

1、银行存款业务的核算 .................................................................. 2

2、委托存款业务的核算 .................................................................. 3

3、信托存款业务 .............................................................................. 4

四、账务处理——贷款业务 ............................................................ 4

1、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 .................................................................. 4

2、委托贷款的核算 .......................................................................... 6

3、信托贷款的核算 .......................................................................... 7

五、银行的结算业务 ........................................................................ 7

一、银行会计与信托投资会计

银行是经营存款、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企业,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

银行会计反映的内容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存款和贷款是货币资金的借贷活动,它是实际资金的流动,但随着实际资金流动的,并非资金所有权的转移,而是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让渡,而且存款的吸收与偿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引起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其本体(本金)的价值(货币金额)是始终不变的,而其增值部分则统一采取利息的形式,即吸收存款必须支付利息,发放贷款将取得利息收入,存款和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形成银行企业存放款业务经营利润的来源。

信托投资会计是金融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遵循一般的会计原则,应用一系列专门的程序、方法和技术对受托财产的取得、运用和效益进行系统的反映,以定期地給信息使用者提供进行信托投资决策所需的财务信息。 它反映公司进行中长期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信托投资、委托投资,并相应吸收信托存款、委托存款等业务活动为基本内容。对外投资活动引起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其原始投资的价值则可能发生变动(大于或小于收回投资的货币金额),但委托投资价值的增减以及取得的收益(实业投资的利润、股票投资的股利、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都与金融企业的损益无关,因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收益系来自委托方的手续费收入。金融企业开展信托投资引起的货币资金的实际流动,则与工商企业基本相同。

二、主要的账户设置

1、银行企业办理存贷款业务,一般应设置“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 应收利息”、“贷款”等资产类账户和负债类的“吸收存款”、“同业存放”、“应付利息”账户以及损益类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等账户进行核算。

2、信托投资企业应设置的主要账户,一般应设置“代理业务资产”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利息”、“贷款”等资产类账户和“代理业务负债”、“吸收存款”、“应付利息”、“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等负债类账户以及 “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业务及管理费” 等损益类账户 。

三、账务处理——存款业务

1、银行存款业务的核算 (1)吸收存款的账务处理

银行业务必须双人临柜。银行柜台收款员收到所存款项及客户填写的一式三联的缴款单,审核无误后办理存款事宜。收款员先审查凭证日期、账号、户名等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有无涂改迹象,接着当面点收款项,先点大数,再清点全部细数,收妥款项后在三联缴款单上加盖名章,明确责任。按双人临柜的要求,收款员交复核员复核、复点,复核内容还多一项检查收款员是否加盖了名章。

会计根据已经收讫的缴款单第二联记入客户的分户账(如是首存,多一项根据此存款凭条编排账号的工作,如是存折户首存还有开立存折的工作)。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活期或定期存款)——XX户

金融企业的“吸收存款”科目是负债类科目。还有同业存款也是负债类科目。 (2)支付现金的账务处理

付款员应在每天营业时间开始前,向库房管理员领取一定数额的备付现金,准备用于营业时间的现金支付。领取现金时,双方都应将领取金额在各自的“款项交接登记表”中登记,并互相签章证明。同时,复核员应对领取的金额进行复核,实现共同验收。

支取现金具体分为存折户和支票户两种,存折户支取现金时,应填写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并交给银行会计部门记账后,送交出纳部门凭以支付现金,同时退还存折;支票户支取现金时,将其代替取款凭条,据以记账。 借:吸收存款(活期或定期存款)——XX户 贷:库存现金 (3)现金收付的结账处理

每日营业终了,收款员应将当天所收现金金额与“现金收入日记账”的合计数、现金总账的借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然后填写入库票,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将现金交库管员审核入库。

每日营业终了,付款员应将当天领取的备付金额总数,减去剩余现金,倒挤出实际支付现金总数,与“现金支付日记账”的合计数、现金总账的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然后填写入库票,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将剩余现金交库管员审核入库。

(4)利息计算及账务处理

定期存款采用零存整取的,可采用月积数计息法,即根据分户账的存款余额,按月计算出月积数。支取时再求出累计月积数,乘以月利率即得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XX户

利息支出——活期储蓄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

如每年6月30日结息,根据利息清单的合计数填制活期存款科目汇总传票进行转账。

借:利息支出——活期储蓄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各户

2、委托存款业务的核算

(1)委托存款的核算。委托存款是信托机构吸收的,委托人所存入的用于发放给指定的受益人、项目、用途的资金。其属于贷款基本性质的存款,为相应委托贷款的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委托存款 (2)委托存款利息的核算

对委托存款的计息基数应为委托存款余额与委托贷款余额的轧差数,并运用计息余额表按季计息。计息后转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XX委托存款利息支出 贷: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委托存款 (3)支取委托存款的核算

借: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委托存款 贷:银行存款

3、信托存款业务 (1)存入信托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信托存款 (2)信托存款计息的核算

借:利息支出一一信托存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一一应付XX利息 (3)信托存款到期支取

借: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信托存款

应付利息——应付XX利息

利息支出——信托存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四、账务处理——贷款业务

1、银行贷款业务的核算

(1)短期贷款,短期贷款是银行的主要经营品种 1)发放、收回短期贷款的账务处理 ①发放短期贷款的账务处理 借:贷款(本金)——XX户

贷:吸收存款——XX户

②贷款利息的计算。贷款利息分为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 Ⅰ、定期结息的核算

应收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30 在计算出贷款利息后,编制“计算利息清单”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A、收到利息时: 借:吸收存款——XX户

贷:利息收入——XX户 B、应收利息而为未收到时: 借:应收利息——XX户

贷:利息收入 C、收到利息时: 借:吸收存款——XX户

贷:应收利息——XX户 Ⅱ、利随本清的核算

计算公式:整年正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化成天数的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在以上计算利息金额的基础上,根据计算各借款人的利息,编制传票全部转入“应收利息”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XX户 贷:利息收入

然后根据计算的利息按借款人编制贷款利息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作为支款通知,另两联分别代替转账借方和贷方传票办理转账从借款单位存款账户支付。 借:吸收存款——XX户

贷:应收利息——XX户 ③收回短期贷款的账务处理 借:吸收存款——XX户 贷:贷款(本金)——XX户

利息收入

(2)中长期贷款的账务处理 1)发放中长期贷款 借:贷款(本金)——XX户

贷:吸收存款——XX户 2)计算应收的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XX户

贷:利息收入

3)贷款到期收回贷款本息 借:吸收存款——XX户

贷:贷款(本金)——XX户

利息收入

4)贷款到期不能收回,转为逾期贷款 借:贷款(逾期)——XX户

贷:贷款(本金)——XX户

2、委托贷款的核算

委托贷款是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项目、用途、期限、金额、利率而发放的贷款。委托贷款的发放必须有与之对应的委托存款作为资金来源,并且贷款额不能超过存款额。

发放委托贷款时,信托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借据一并提交信托机构。

信托机构审查无误将发放的贷款通过开户银行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业务资产——XX单位委托贷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取手续费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按存贷利差收取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手续费及佣金——XX单位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3)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核算

委托贷款到期,由信托机构负责收回贷款的,通过借款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人账户收取。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业务资产——XX单位委托贷款

如果协议规定在贷款收回后终止委托行为,则应将委托存款及利息划转到委托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

借:代理业务负债——XX单位委托存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XX单位

贷:银行存款

3、信托贷款的核算 1)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代理业务资产 贷:银行存款 2)信托贷款的计息 借:银行存款

或 应收利息——应收XX利息

贷:利息收入——XX利息收入 3)贷款收回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代理业务资产

应收利息——应收XX利息

五、银行的结算业务 结算业务的核算

金融企业经营存款、贷款业务的同时,还为客户提供结算服务。结算是指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由于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发生的货币收付业务。结算按货币收付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现金结算、转账结算。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从付款单位账户将款项划转到收款单位账户的货币收付。

银行和客户在办理结算过程中都必须遵循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客户和银行都必须遵守严格结算纪律。记律包括:

(1) 重合同,守信用。客户不能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不准出租出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不准拖欠贷款。 (2) 树立全局观念、法制观念。银行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客户违反纪律的制裁;不准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和逃避承兑责任,拒付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票款等。 (3) 严格承担责任制度。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造成的积压、丢失、错拍电报等影响客户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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