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书两证”所需资料
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办理办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1、建设项目建议书
2、立项批复
3、环境影响报告(工业项目)
4、相关地形图6份
5、实行招投标土地的相关手续
(二)、规划管理办初步踏勘选点
(三)、规划管理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规划管理办审核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需报地区、自治区建设部门的项目出具上报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规划管理办实地踏勘、出具建筑控制红线,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批复1份或投资计划批复
4、环境影响报告
5、地形图6份
(二)、规划管理办实地踏勘,审核提供规划设计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提供规划图一套
(四)、规划管理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治区建设部门的项目出具上报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立项批复或投资计划批复
2、现状地形图6份及总平面图2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供排水接管证明
6、施工图(平、立、剖)面图
7、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
(二)、施工单位提供
1、设计方案全套资料3份。
2、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红线一份。
3、相关部门(消防、环保)意见资料。
4、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5、建筑红线图。
6、相关规划缴费证明。
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申请建设单位的报告(内容包括:拟选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用地性质、计划工期、投资总额,对市政配套设施的要求等)
2、发改委批文(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4、土地权属证明和用地协议,或会议纪要。
5、1:500或1:2000地形图一式3份(原件盖章、刻光盘CAD)
6、法人委托书
7、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营业执照
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报建人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委托书。
2、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点、用途、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计划工期、造价等。)
3、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4、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1:500或1:1000地形图、总平图一式五份(CAD图电子图)。
6、经市规划局审核盖章,批准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图及有关图件各一份。
7、发改委的立项批文一份。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9、土地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土地预审意见。
两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告一份。
2、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发改委的立项批文一份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5、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6、建设项目规划图3份,建设项目全套施工图各2份。
7、建(构)筑物(市政管线)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资料复印件1份。
8、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图3份,各种管线单项施工图2份。
9、1/500现势地形图和市政管网各1份。
10、消防建审文件一份。
11、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2交款、领证、施工。凭规划局的交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交款,收据作为领取许可证的凭据。
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证明(属已有采矿权扩区的,可在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取得备案证明);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和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6、协议出让的附协议批准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附成交协议或合同;
7、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及勘查许可证范围、储量估算范围、申请范围叠合图;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0、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矿产开发科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6、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采矿权评估、听证时间)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新设采矿权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新设采矿权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成交确认书;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6、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表;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9、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10、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1、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3、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A.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经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3、矿区范围图或储量计算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B、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
4、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5、矿区范围图,变更前后范围及储量估算范围叠和图;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7、环保部门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本条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提交);
8、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本条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提交);
9、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2、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C、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源整合)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编制整合后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变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开采除外);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8、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
9、环保部门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2、整合协议;
13、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D、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4、矿区范围图或储量计算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5、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F、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5、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
6、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煤矿扩大生产规模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延续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开采除外);
3、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或上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表;
4、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情况);
5、开发利用情况说明(含图纸)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8、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延续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延续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注销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注销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表;
2、经评审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3、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决定;
6、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转让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一)转让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证明材料: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5、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 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附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书(采矿权属已有偿取得的不需提交);
8、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受让人继承采矿权权利、义务的承诺。 (注: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要求
1、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G5表);
2、屋面、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
3、钢材试验报告及核查要录;
4、水泥试验报告及核查要录;
5、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核查要录;
6、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核查要录;
7、砖石(砌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核查要录;
8、其他材料、构配件试验报告及核查要求;
二、其他材料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
2、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自评报告;(项目经理签字、盖公章)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公章)
4、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价报告(项目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
6、工程施工许可证;
7、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8、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单;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书;
1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表、人防验收监督意见单;
12、市电梯验收监督意见单;
13、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
14、水、电、通风空调监测反馈单;
15、室内环境检测反馈通知单;
16、需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的审批手续;
1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8.、档案馆出具的档案验收意见单;
19、施工单位出具的未拖欠工程款的证明。
新疆中旅假日时间:2013-04-03 17:33:22来源:作者:浏览104次
大陆居民办理赴台旅游证件分为两个部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入台证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所需资料(仅限乌鲁木齐市户口)
1.到有台湾资质的旅行社缴纳全额的团费,由有台湾资质的旅行社出具赴台旅游的全额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的原件及身份证的正面和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复印到A4纸上)两份。
3.户口本原件。
4.照片:2寸白底光面的护照照片4张(乌鲁木齐请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大众照相馆,君正照相馆,百花村数码照相馆照相,各地州请在各地公安机关指定的照相馆照相)。
5.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到有台湾资质的旅行社领取,用黑色碳素笔填写),并按规定盖章后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面见及采集信息。 特别提示;以上所需资料仅限乌鲁木齐市户口,各地州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资料请咨询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正常的出证周期是15个工作日(仅限乌鲁木齐市户口的,地州的出证时间请咨询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二办理《入台证》
所需资料
1.填写新版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观光申请书》(用黑色碳素笔填写)
2.身份证的正面和反面的复印件(复印到A4纸上)两份。
3.全家户口本的复印件一份(含户口本首页)。
4.照片:2寸白底光面的大头照片4张(大头照规格为:高45mm * 宽35mm,人像自头顶至下颌长度要求在32mm--36mm之间。乌鲁木齐请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大众照相馆,君正照相馆,百花村数码照相馆照相,各地州请在各地公安机关指定的照相馆照相)。
5.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清晰的复印件一份。
特别提示;办理入台证的机关是台湾的移民署,每日进入台湾地区的人数是有配额限制的。目前办理入台证正常的出证周期是12个工作日,入台证办理好后游客需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原件和入台证原件后方可进入台湾地区。
“两证一书”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1、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根据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应有相应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的规划建议。
4、根据城市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建设部、国家计委联发建规(1991)583号文规定及楚雄州规划局、楚雄州建设局联发州规定[2006]6号文有关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称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提交的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1份;
2、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
3、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文件各1份;
4、建设项目拟选用地地形图及区域位置图、现场实景照片各1份;
5、拟选用地公示及公示情况说明各1份;
6、如属工业项目和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或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需加送下列资料:(1)有关工艺的基本情况;(2)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3)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影响或对周围地区建设有制约的控制要求等;(4)安全部门选址意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注: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上资料需提交一式二份,州规划局一份,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询并协调有关部门对项目定点及建设用地的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其中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2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资料应报州规划局进行审查。在报请州规划局进行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行政审批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方式可在禄丰电视台或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主要街道进行粘贴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县规划局出具公示结果并写出书面请示文件后报请州规划局进行审查,州规划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
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1份;
2、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3、项目建议书批复或项目计划批复及相关文件1份;
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意见1份(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交);
5、规划用地平面图2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其中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2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资料应报州规划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审查。在报请州规划局进行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行政审批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方式可在禄丰电视台或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主要街道进行粘贴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县规划局出具公示结果并写出书面请示文件报请州规划局进行审查,州规划局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
1、办理该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1份;
2、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3、项目计划批复1份;
4、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意见1份;
5、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复印件)1份;
6、规划平面图2份;
7、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1套:包括规划说明书及技术经济分析、区域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平面图、竖向规划图、给排水、电力电信管线规划图、鸟瞰图、单体方案图(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其中一个应具有地方民族特色)(注:此项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8、施工图(建施部份及基础平面图);
9、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或确认通知书(地震局办理);
10、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需到人防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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