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安全探索

2022-05-1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检察机关的安全探索

关于检察机关信息安全建设的思考

[摘 要]检察机关工作越来越多地利用现代化科技,特别是对计算机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所以,检察机关信息安全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必须高度重视计算机网络安全、网络信息保密工作,要求所有信息工作在探求计算机信息网络条件下信息新突破的同时,注意单位及个人计算机信息资料的安全运行管理。

[关键词]信息安全;检察信息网络;保密

随着信息技术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的不断应用,如何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信息安全系统,建立高效、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实现办公自动化、办案现代化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主要方式。如何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手段,最大程度地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及科技含量,已成为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检察信息网络现状

总体来说,当前检察网络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宏观上国家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家信息安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自主性差,缺少自已的核心技术。一方面,国家在信息安全方面法律缺乏,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在涉及网络安全、电子合同、电子证据、计算机犯罪等方面,法律法规还跟不上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信息安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严重。如:《国家信息安全报告》曾经指出:目前,我国计算机硬件、通信设备制造业的基础集成电路芯片主要依靠进口,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基本上是国外产品。长期缺乏自主技术和产业,导致中国目前在互联网核心控制水平上没有起码的自卫能力,即所谓“制网权”。

二是检察机关自身信息安全管理问题突出。信息安全管理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人员意识。目前检察机关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归检察技术部门负责,但全国大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技术处(科)这一专门机构,建立的规章制度可落实性差,甚至没有规章制度。对人的管理,还需要解决多人负责、责任到人、任期有限的问题。领导对信息安全还不够重视,没有形成群防群治的意识。同时,信息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培训也还远远不够。

三是重安全技术,轻安全管理,缺乏系统管理的思想。有些干警对信息安全工作缺乏必要的网络安全知识和概念,片面强调检察信息网是检察系统的专用网,只要不与互联网联通或不将涉密信息放在互联网上就不存在网络安全问题;有的单位对网络安全的认识有偏差,认为即使有网络安全问题,只要买一些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放在网上,从技术上堵住安全漏洞、防止外来攻击,网络就安全了,完全忽略内部自身的信息安全管理;还有些单位对信息安全是一个动态的持续改进过程认识不足,仍采取传统的静态管理办法,出了问题才去想补救的办法。上述问题不仅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信息安全防范能力,而且会影响整个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进程。

所以,检察机关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显的尤为重要,其目标是确保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信息系统主体对于信息资源的控制。检察机关信息安全体系建设要以检察机关信息化整体规划为指导,以检察机关的信息资源规划为基础,全面完整地规划信息系统应用和相关信息架构,确定信息安全体系的安全框架和管理模式。信息安全需要从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的高度,制定与时俱进的整体管理策略,并切实认真地实施这些策略才能达到保证信息安全的目的。

二、如何加强检察信息网络安全体系建设

面对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检察机关改革的要求,信息化建设刻不容缓。

(一)从技术层面加强体系建设

技术体系是全面提供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保障系统。目前,黑客攻击手段日益先进,网络信息安全的对象不仅仅是简单的系统。而是开放的、人参与在其中的、与社会紧密联系的复杂系统,攻击者可以只攻击一点,而我们需要处处设防,这些都使得信息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大大提高。所以,单一的网络安全产品,或者各种安全产品、安全技术的简单堆砌并不能保证网络的安全性能,只有在安全策略的指导下,建立有机的、智能化的安全防范体系,才能有效地保证信息的安全。

一是检察机关的保密和要害部位的计算机房都要安装计算机信息保密器,有条件的可配置加密机,凡购置国外的计算机、网络技术都要进行安全检测,防止破坏分子从中做手脚,网络之间都要安装“防火墙”。对那些不再使用的光盘、磁盘、磁卡等硬质材料用碎纸机粹掉。特别是针对黑客“多次尝试”才能盗取密码的特点,可实施安全审计记录系统,建立网络监测机制;对普通的网络信息可实行用户权限加密控制,对有密级的电文,采用指纹认证方法进行保护。

二是信息工作人员主要任务是对自己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信息资料进行严格管理,定期对信息资料进行备份。恢复处理,及时了解计算机流行性病毒的预报,并采取防范措施;对个别终端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请技术部门人员检查排除。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对于有效筑牢监管防线具有重要意义。对存有涉密文件的电脑硬盘、软盘、u盘,逐一进行密级标志和编号,并统一登记。为督促干警切实履行安全保密职责,保密委员会有必要采取每季度固定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仔细查找信息网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督促干警认真整改,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

(二)从管理层面加强体系建设

检察信息网络建成后,首先应严格执行计算机保密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明确保密部门在整个网络建设中应行使的职权,以及在技术和管理上应发挥的作用;要建设严密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拥有相对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检测手段、检测方法及规范化的管理程序;要建立信息网络的泄密、窃密举报制度多方面提高发现网上泄密、

窃密的能力。为了防止检察信息网上出现泄密,有必要对检察机关计算机实行分类管理,上网查寻资料的计算机与检察局域网分离。

其次,上网信息的保密检查要制度化,着重解决苗头性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坚决打击窃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设备、设置场所及传输线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必须明确是否严格访问权限,严格区分内部办公、为领导决策服务、部门之间联络交流及为社会公众服务,做到便捷、实用、安全;文件服务器、终端及其他外部设施能否防止非法进入等。

然后,完善安全教育制度,筑牢教育防线。根据信息时代安全保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检察机关必须及时将信息网络安全纳入安全保密教育范畴。结合国内外发生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教,增强干警信息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改变干警过去那种以为只要关好门、锁好柜、管好文件,保密工作就做好了的传统观念,使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同时,有必要通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保密讲座、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和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使干警掌握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常识,提高干警信息网络安全保密技能。

(三)提高保密队伍的技术力量,引进高水平人才

必须提高检察机关保密队伍的技术力量,一是采取多种措施,吸引计算机通信专业的高科技人才加入到保密队伍中来;二是充分利用现有的保密队伍,采取参加培训班进修,或到高校深造等多种形式,大力提高保密技术人员的整体技术水平。在此基础上,重视对人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内部人员窃密。要加强对干警的计算机操作技术的培训,特别是计算机保密技术的培训,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使干警们都能安全熟练地掌握、使用新科技手段来做好检察工作。

三、结语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它从对检察

机关专网安全的全面考量开始,通过确定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

范围、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等一系列步骤,制定出较为符合检察机关专网内部的安全管理方案,在此基础上根据时间的推移,结合不同时期的要求和情势变化作出动态的更改,并且周而复始地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网络应用环境,从而可以不断加强检察机关专网的网络安全,为检察信息化应用工作提供坚强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作者简介]陈菲,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菲

第2篇:检察机关化解信访矛盾的实践探索

一句话导读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针对此,本文探讨如何在现行的维稳体制下,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近年来,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稳定的重任,在办案中如果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均要承担责任。为此,一些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只能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之间寻找平衡点。即使这样,一些当事人的要求仍然无法满足,而且这种现象还愈演愈烈。

一、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反映突出的信访矛盾

(一)轻伤害或交通肇事等案件,受害人认为赔得太少,犯罪嫌疑人又无力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抓住检察机关不放

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介入后往往成了矛盾的中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特别是在批捕、起诉环节,经常会遇到一些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的亲属往往将泄愤的焦点移到检察机关,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批捕或者以自己认为的罪名起诉。象这类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认为赔偿太少,犯罪嫌疑人又拿不出来。随时找到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案件,近年来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仅今年上半年重庆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就遇到几起。如2010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向某到朋友家玩耍,黄某见卧室门背后有一支火药枪,遂拿起枪对窗外扣动两下扳机发现没响。后开玩笑将枪对准向某头部并抠动了扳机。造成向某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家属认为赔5万元太少,多次找到检察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当事人这种行为不仅干扰了检察机关正常办公、办案秩序,同时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也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检察机关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原因撤案或作不起诉的,往往容易引起当事人上访纠缠

由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或多或少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最后撤案,当事人找检察机关应在情理之中。由于法律只规定对错误羁押进行赔偿,对诸如免职后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影响、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失等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当事人往往以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損失长期上访。如某镇原村主任周某,1996年10月23日因涉嫌侵占村集体统筹款被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9日撤销此案移送纪委处理。2002年8月周某向检察院申请赔偿,2003年12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因错误逮捕赔偿周某人民币3958,4元,对周的其他诉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后来的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分别予以驳回。但是多年来周某一直不息诉,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检察院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工资、上访车费、村干部退职补助等10余万元。检察院落实专人联系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解决了困难补助和农村低保等问题,但一直难以达到申诉人的要求。

(三)公安或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当事人不服,在找公安或法院解决不了时,缠住检察机关不放

检察机关的监督并非万能。要受到法律上的诸多限制,以及被监督对象的理解和配合。如2000年4月12日上午7时许,某个体经营户陈某的儿子(12岁)在学校教室与同班同学投掷三角尺、量角器等玩耍,将另一同学范某的右眼致伤。同年7月,某县人民法院判陈某赔偿18651,20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陈某一直要求检察院抗诉,2001年7月10日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陈某又向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1年11月26日、2002年9月27日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维持原判决的裁定。至此,法律程序走完,此案本应了结,但申诉人一直以学校延误治疗时机、法官改变庭审笔录等为由,多次到法院和上级检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上访。上级检察院也多次派人协调,直至2009年法院给予经济补偿后,该案才得以平息。详细解剖此案,除了当事人的一些原因外,现行的维稳运行机制的确存在诸多的问题。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老百姓解决问题不相信法律,只相信权力

由于受“人治”思想的长期影响,现在老百姓不相信法律,不相信政策,只相信权力,不少群众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高级别的官员。现实社会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屏障的职能作用,很大程度上被党委政府所取代。这正是法律程序走完后为什么申诉人一直不息诉的根本原因。另外,党委政府对社会稳定的关注以及有关的工作考评、问责制度,使一些下级单位不得已采取“花钱买稳定”等措施,虽解决了个案,但这些个案在群众中口耳相传,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更多上访案件的发生。

(二)案件在证据上或多或少存在一些瑕疵

当前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不高,主要表现在对执法工作的不满和对司法不公的抱怨。在矛盾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是各持一词,证人又不愿作证,对一些涉及到定性的关键证据如果侦查机关未及时调取和固定,到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将会进入“进退”两难境地,不批捕、不起诉被害人长期到检察机关纠缠。

(三)轻微刑事案件损害赔偿,缺少可参照的法律依据

对死亡一人的普通刑事案件,如果按照相关规定一般只赔10-20万元,遇到单位条件好的可以赔几十万元,从而造成当事人之间相互攀比,使一些案情较为简单的伤害案件难以息诉。转型期社会一般的家庭和个体经营户抗风险能力普遍较低,如果赔偿动辄就是几十万元,对于一个刚刚步入小康的家庭来说,就相当于赔完了所有家产。一些当事人正是抓住党委政府想稳定,怕闹事,往往相互攀比,一次比一次要价高。前几年赔偿十几万元当事人就很满足,现在赔几十万元也不嫌多。一件普通伤害赔偿案件往往就是因为一个要价高,一个又赔不起,闹到一定程度后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由于赔偿没有一个具体的参照的标准,完全依赖当事人之间协商,即使解决问题也是暂时的,如果出现第三者挑拨,就很容易出现反悔。

(四)对个别违法上访缺少过硬的处理措施

绝大多数的申诉人通过劝说、讲道理都能息访,但确实有一些上访者不管你怎么讲就是不听。当前主流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一些违法上访者只能劝解,不能采取什么措施,间接地滋长了少数要求高,甚至无理要求的上访人的欲望。有的为达到个人目的,不断地重复访、越级访;有的认为只要不吵、不闹,政府也好,司法机关也好,不会将他们怎么样;有的将上访当作一种“职业”。隔三差五找到检察机关。即使有的上访人员说一些狠话,威胁办案人员,检察机关也不可能拿他们怎么样。另外,有理、无理上访如何界定缺乏依据,多数上访诉求中往往既有合理成分,又有不合理成分,使“有理、无理”上访之间难以界定,无理上访者得不到处理。

三、检察机关如何化解在办案中出现的信访矛盾

(一)检察机关在化解矛盾时应当守住公平的底线,不能一味求稳定,背离法治的基本原则

司法与信访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按照一整套法定程序运转,法官依照双方的证据作出裁决,对裁决可以上诉,但有明确的终局规则,不可无限上诉。信访则是在党政系统内部为民众提供的一个申告冤屈的制度,它的显著特征是非程序化。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十五大、十六大提出的治国方略,党的领导应当通过制定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的依法治理,法律一经制定,就应当成为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司法机关应当比普通百姓更加知晓法律、敬畏法律。尽管我们在处理涉诉涉访问题时,因其敏感性而谨慎对待,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的底线可以突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辉煌的成就,与文革期间的状况不可同日而语,我们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社会矛盾越是高发、易发和群发,就越要正视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法制建设成果,努力加强民众对法制的尊重和敬畏。对于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不能以牺牲司法权威为代价,过多的示弱和迁就,而要努力营造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二)检察机关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诉讼参与人,让老百姓真实感受到检察机关是在依法办案

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司法不公正必然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这也正是造成“信访不信法”的重要原因。

“司法不公”是个大众化的语言。所谓“司法不公”在很多场合实际上就是“司法不一”造成的。老百姓把它叫做“同案不同判”。最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杀死两人的李昌奎以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改判为死缓,引起强烈反响,不正是印证了网民对“同案不同判”的疑虑。试想一下,如果被害人抓住检察机关不放,为了缓和矛盾即使证据不充分先抓起来再说,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照样起诉,被告人一方的亲属会怎么看?他周围的普通老百姓会怎么看?必定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产生质疑。强调办案的法律效果,并不是机械适用法律条款,强调办案的社会效果,并不是不依照法律,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内从轻或从重。检察机关对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条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正是体现了既强调法律效果又强调社会效果。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是其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时,首先应当做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其次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具备中立性,在考虑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尊重和维护被告人的权利。检察机关只有坚持公平公正地对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个诉讼当事人,不偏不倚,才能赢得诉讼当事双方以及普通老百姓的认可。才能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

(三)要立足于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真正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涉检信访案件

除了个别当事人的一些原因外,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因为执法行为不规范或者在案件定性上出现问题才引发涉检信访。检察机关是办案机关,8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办案上,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就应当从案件质量抓起。对已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侦查机关要及时调取固定证据。防止等鉴定结论出来再调查,而时过境迁使案件难查清、难处理。导致当事人双方互告上访的被动局面。能够通过调解达到赔偿谅解的,尽量通过调解,减少报捕、报诉,避免案件越往前走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越大、矛盾越激化。实在调解不了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走法律程序,不能以和谐为由一味地迁就、偏袒当事人。对一些轻伤害案件如果通过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调解。赔偿相对合理,原、被告双方也容易接受。但是,有的当事人就是不愿走法定程序,而是通过不断上访,希望得到高额赔偿。尽管这样的人不多,但产生一种不好的社会导向,对遵纪守法的人来说就显得极不公平。现实社会人的思想本身就比较复杂,有的有钱不愿赔,有的赔了嫌钱少,赔多少算合理,办案人员根本无法把握。轻伤害案件进入批捕、起诉环节后,当事双方本身对立情绪就大,要调处难度也大。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当事人双方能够和解的要积极支持,并在处理上予以从轻,不能和解的不应勉强,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满足当事人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如果仅仅是为了消化矛盾,对案件进行所谓的“变通”处理,短时间看来不会出现问题,但真正受损的是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结构特别是利益结构得到重新调整,社会分层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勢。效率优先的发展模式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再分配制度的改革滞后使得共同富裕的合理预期未能实现。虽然绝对生活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相比那些财富增长更快的参照群体,特别是依靠灰色收入或非法手段一夜致富的群体,难免产生强烈的心理不平衡。在一系列社会调查中,无论是扛着编织袋进城的农民工、拿着简历在职场奔走的大学生,还是月收入上万的白领、令人羡慕的公务员,纷纷给自己贴上“弱势”的标签。人们最为痛切的,不仅是自身素质和技能的“无能为力”,更是在欠公平、不公正环境下的“回天乏力”。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生存环境,除了重视“无形”的心理疏导,更应积极解决那些“有形”的问题,更需要社会管理者用规则与制度创造公平发展的空间、共建共享的平台。

作者:鄢志祥

第3篇: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探索

摘要:社会组织通过行使民事公益诉权,成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然近年来由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呈下降趋势,这不利于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权的地位。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有效行使公益诉权,有必要强化并普遍适用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此,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路径选择及其正当性理由出发,进行具体的制度路径设计;同时明晰与当事人处分权、法院审判权的关系问题,使检察机关的支持更有成效,以更好地引导、培育社会组织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支持起诉;普适性

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到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间历经几次修法,支持起诉还是一直被置于总则部分且沿用至今,但自2012年确立公益诉讼以来,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权是有先后顺序之分的,一般是社会组织优先行使,只有当社会组织没有行使,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益诉讼。由于社会组织自身能力等各方面的薄弱,其起诉的热情满满淡化,近年来,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总体呈下降趋势,而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呈飙升趋势,这不利于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权的地位,而且过于强调国家主导型的公权诉讼模式,亦与社会组织优先适用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背道而驰。为充分保障社会组织有效行使公益诉权,有必要强化并普遍适用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我国检察機关支持起诉制度的路径提出

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在传统的私益诉讼中由有关主体帮助弱势群体一方实现其诉讼权利,而检察机关能否支持公益诉讼,这一问题在我国学界有所探讨,大多数学者持支持态度并认为有其必要性及意义,有学者指出支持起诉的范围应限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支持起诉的主体限于检察机关【1】;有学者主张检察机关主动联系辖区外的适格主体或应其邀请予以支持起诉,可以降低检察院行使民事公益诉权的概率并更有力度地彰显诉前程序的有效性【2】;还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或应是我国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一条中间道路,明智之路,并提出凡涉及公益领域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均应确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3】。但有学者持检察机关不得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公益诉讼的观点【4】,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固守支持起诉原有的制度设计和功能定位不利于该制度创新,亦不利于其价值的更有效发挥。首先,以检察机关拥有公益诉权而否认其支持起诉权无疑是在混淆这两种制度的设计以及限缩支持起诉制度的适用空间,将不利于支持起诉制度的创新发展。其次,固守《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支持起诉对象——“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而坚持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应该限定为有直接受害人的侵权案件,无疑是忽视了因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全社会全体成员都属于直接受害人。再次,坚守扶助弱者是支持起诉的初衷值得肯定,但检察机关支持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维护弱者更是源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力需要,支持起诉原则的价值在公益诉讼领域中已得到完善,因此,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公益诉讼并没有与支持起诉的初衷相悖。

二、我国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路径选择及正当性理由

社会组织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为了充分保障社会组织有效地行使公益诉权,有必要强化并普遍适用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普适性),下面将对这一路径选择的正当性理由展开阐述。

(一)贴合民事公益诉权顺位的制度设计理念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话题不管是学术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直到2017年民诉法的修改才正式确定了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并设置了诉权顺位,即社会组织的诉权顺位在前,检察机关的顺位在后,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上的被动性以及司法谦抑性的体现。同时,检察机关支持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亦是对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权的有力保障。

“公益诉讼既是一种社会关系调整方式,也是公民自治的途径之一”【5】。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自治特性决定了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应当成为民事领域社会治理的首位主体和核心力量,我国目前社会民事事务可依赖公权的干预,检察机关的介入能发挥较为积极的功利作用,但不能仅因其发挥的实然功能而忽视社会和公民自治的应然功能【6】。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亦是如此,体现了社会自治的优先性,只有当穷尽了相关配套制度(如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制度),社会组织仍无法有效行使民事公益诉权,检察机关才可行使。检察机关在行使其民事公益诉权前,成为“替补者”支持民事公益诉讼,在其职能范围内为社会组织提供帮助,牢牢遵循着我国民事公益诉权顺位的制度设计。

(二)价值根基的转变——源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力需要

从传统私益诉讼到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原则的价值根基已经发生转变,已经超越了制度的应然功能界限。在传统私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主体是基于原告的弱势地位,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因为原告的势单力薄,更重要的是源于公共利益保护力的需要。这是由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的,首先,诉讼目的特殊,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领域里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其次,诉讼地位特殊,在当前高度技术化的消费者社会以及信息社会下,纠纷当事人的地位因社会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而产生结构上的差异,他们的实际力量关系反映在诉讼程序上,使原本传统诉讼体制下可以预期的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失去了平衡。那么,检察机关的介入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法院判决是否正当等问题,毕竟当事人的主张本身具有公共利益的内容【7】。基于公共利益保护力的需要,强化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将“可以”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转变为“应该”,使其成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三)加强引导、培育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解决社会公益纠纷和实现社会公益目的的重要条件之一”【8】,因其有一定能力保护特定领域的权益,并且在表达民意上有一定优势,我国赋予社会组织民事公益诉权,成为维护公益的重要力量。但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足,大多数组织如消协、环保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上的无所作为,享有的民事公益诉权处于“沉睡”状态,导致社会组织通过行使民事公益诉权参与国家治理的外在期待未得到很好地满足【9】。尤其是放开了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更是呈下降趋势。

由于自身各方面能力的薄弱,社会地位甚至比诉讼中的被告还要低,又因诉讼过程繁琐、需要花费的金钱、时间较多,许多社会组织都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不愿提起诉讼。因此,强化并普遍适用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尤其是当前检察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损害鉴定开创了先鉴定后收费的新模式,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组织的诉讼负担,加上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在公益诉讼中积极为社会组织提供协助调查取证等各方面的帮助,在诉前、诉中以及诉后引导、培育其发展,有利于提高它们在法庭中的诉讼地位,增强诉讼能力,在行使公益诉权上真正做到有心有力。

三、我国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路径设计

强化并普遍适用支持起诉制度,检察机关不能再固守着传统的支持起诉方式而自由裁量是否予以支持,应转化为自身的一种职责。具体路径应作以下设计:

(一)制度设计的前提:融入督促起诉制度

自2003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始试点施行推广以来,督促起诉成为全国大多数检察机关所采用方式,在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取得了较佳成效。督促起诉的正当性基础是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检察机关支持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根基大体相同,而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有一个前提基础,也就是社会组织愿意行使其民事公益诉权,如果社会组织不愿提起,那么检察机关将丧失其支持的基础,更无法遵循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普适性路径。因此,在制度设计前提上,可以融入督促起诉方式,将督促程序作为支持起诉的前置程序,当法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不知或不愿而怠于行使民事公益诉权时,检察机关首先以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依法提起,并运用支持起诉制度,当督促并提出支持起诉后,其还是认为无力提起的,基于督促起诉效力的软约束力(督促不具有强制力),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其后顺位的民事公益诉权;当督促意见接受后,应叠加适用支持起诉,帮助它们行使民事公益诉权。

(二)制度设计的基础:明确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普适化

国家有为任何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义务,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是一種客观义务;面对当前复杂、多元,风险重重的社会时,无论是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几乎都无心、无力独自应对,协作或合作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10。检察机关支持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结合社会组织的力量,弥补各自的不足,更加有效地实现双方的既定目标,而强化并普遍适用这一制度更是将其效用发挥到最大化,以更好地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目前检察机关支持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并不一致,只有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支持起诉,并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内涵一致,即“支持起诉”为检察机关的权利而非职责,依其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行使。既然要构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的普适性路径,一方面,其支持的案件范围就不应仅局限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应覆盖到凡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应确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另一方面,应将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确立为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观念上实现“权利”到“职责”的转变,在运行中无须依赖社会组织的申请。

(三)明确支持的程序

1.依申请或依职权的启动方式。这一路径下的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结合融入的督促起诉制度,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依职权启动,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先督促辖区内的法定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主动给予支持。另一种是依申请启动,有关法定社会组织提出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在接到相关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应给予其支持。

2.以出庭的方式提供支持。目前只有《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能否以出庭的方式予以支持。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出庭支持起诉【11,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出庭支持起诉才是最有利于实现支持起诉目的的方式。首先,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并非直接限制了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和维护公益的力度。相反,庭外的法律支持终究是有限的,诉讼的过程才是维护公益的主战场,即使原告在庭前有检察机关的协助取证,但在诉讼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证据运用困难、策略不当的问题,此时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自身在法律事务上的优势,及时给予原告法律帮助,才能真正发挥其支持起诉的实效。其次,以检察机关在某些支持起诉案件诉讼过程中的推理证明较弱,而否定出庭支持起诉的方式也是有待商榷的,毕竟可以在当前路径下继续强化检察机关这方面的力量。再次,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方式并不会直接破坏诉讼应有的公正和平等,民事诉讼中双方主体地位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社会组织一方在社会地位、经费、人才、技术方面与被告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检察机关的出庭支持能弥补双方的实质不平等;同时,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公益的代表,其出庭支持公益并不是单纯为了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发现诉讼中原告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亦可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不是原告、亦不是第三人,没有特权,只要摆正好自身应有的位置,尊重社会组织诉讼中的意思自治,并不会破坏诉讼的公正平等。综上,支持起诉方式必须以出庭的方式支持。

(四)明确支持的内容

支持起诉内容应提供法律帮助为主,不建议物质帮助。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由于涉及面广、取证复杂等,诉讼费用往往比普通诉讼的费用要高出许多。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例,需要20到30万元诉讼费用,主要是用于调查取证,支付诉讼费、鉴定费【12。检察机关作为非营利性的国家工作机构,充足的经费是保障检察机关检察职能有效履行的前提条件,但某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经费增长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检察经费虽基本稳定却未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而发展【13。如果每个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都需要检察机关予以物质帮助,检察机关自身的经费系统难免会不堪重负,最终影响其职能的履行。另一方面,目前检察公益诉讼中的环境损害鉴定开创了先鉴定后收费的新模式,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社会组织的鉴定费用诉讼负担。因此,在这一路径下的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构建,应以提供法律帮助为主。

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支持起诉内容上看,“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以及“协助调查取证”都是法律支持的体现,具体可进一步细化为实体支持和程序支持【14。实体支持包括诉讼前帮助分析案件整体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诉讼方案的制定,诉讼中及时帮助解决实体性法律问题,诉讼后就诉讼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等;程序支持包括诉讼前给予程序指导、协助证据的调查获取,诉讼中就法庭调査和法庭辩论环节发表法律意见,诉讼结束后对案件判决情况、是否上诉可提供支持。检察机关在诉讼的全过程积极为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才真正符合其支持起诉内容应有之义。

四、制度适用下应关注的问题

一方面,制度适用下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名为支持起诉,实为提起诉讼”的现象,具体表现为:融合督促起诉的制度设计,诉前通过督促并以提供自身最大支持为由,建议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但这并不排除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主动寻找民事公益诉讼案源甚至过度劝说、怂恿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一些检察机关基于自身法律地位的优越性,以支持起诉作为其工作亮点、创新成果等形式化政绩目标的过度追求【15,在诉讼的全过程都居于主导地位,社会组织作为原告可能也要受制于其安排,特别是当社会组织对案件具体事项的意见与检察机关出现分歧时,应依哪一方意见?法官采纳原告抑或是支持起诉人的意见?又如和解、撤诉,是否需要检察机关的同意?基于处分原則,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程序主体地位。社会组织对是否行使诉权、主张何种意见、是否进行和解、是否撤回起诉等均有决定权和处分权,检察机关无权干涉,也不能盲目地追求案件胜诉的结果而在支持过程中变相强迫社会组织遵从自己的意思,即使认为社会组织与被告达成和解或撤回起诉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现行的法律规范对此设定了一定程度上的保障机制,如公告或法院审查、其他法定主体或由检察机关自身重新提起诉讼。因此,检察机关须以维护公共利益并秉持客观立场为限,恪守自身的功能界限,避免从“支持起诉人”异化为“起诉人”。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的过程中既有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又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这两种身份的同时存在会不会影响法院的审判权?如庭审中提出的支持起诉意见或庭下提出抗诉方式是否间接干预了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进而损害审判权的中立性和客观公正性。笔者认为法院只要恪守审判中立的角色地位,就不会因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人身份或法律监督者身份影响其中立性。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而言,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有权就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发表意见,但这种意见实质上是归于原告方的补充意见,只供法庭参考,没有当然的拘束力,亦无权以此干预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法庭仍需结合双方主体提供的证据作出事实认定;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而言,检察机关如果认为案件裁判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且上级人民检察机关有权审查其正当性,由此体现出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只有抗诉的申请权,并没有启动权。因此,即使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过程中拥有两种身份地位,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判。

注释:

①2019年5月24日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需要及时推出一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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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韩静茹.社会治理型民事检察制度初探——实践、规范、理论的交错视角[J].当代法学,2014,28(05):133-143.

On the Exploration of Procuratorial Institutions Supporting the Prosecution System——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Bringing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Kuang Yingming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 Guangzhou 510220 , China)

Key words: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curatorial Institutions; social organization; support for prosecution; universality

作者:邝樱明

第4篇:试析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探索

化解社会矛盾位居三项重点工作之首,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载体。2009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除通过强化办案职能,用执法办案的实际成果回应民生诉求外,还多措并举定纷止争,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论文关键词 检察 社会矛盾 实践探索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近年来,在中央政法委和高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司法为民便民,司法公正的理念不断增强,行为越来越规范,执法方式越来越文明。但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人民群众对一些问题的反映仍很强烈。这些问题既有涉及司法领域的,也有涉及经济领域的;既有涉及检察机关的,也有涉及其它司法机关的。笔者就当前涉法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检察机关该怎么应对问题进行浅议,仅供同仁者商榷:

一、强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近年来,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强化措施,巧用“首尾息诉法”,形成了“以事前研判、预警为核心,以源头防范、治理为举措,以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为最终目标”的涉检信访案件工作机制,积极破解息诉难题,有效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及社会管理创新

(一)强化风险评估措施,加强风险预警

建立风险评估“三步走”机制:第一步,制度先行。对涉检信访案件全面实行风险评估,以“发现早,控制稳,处置妥”为目标,制定《涉检信访案件风险评估预警办法》;第二步,分级预警。把涉检信访案件按照风险评估情况分级预警,由控申信访案件评估小组第一时间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对案情先期研判、先期防范、先期化解,力求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三步,跟踪走访。对可能发生涉检访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实行领导干部带案走访,从源头上消除涉检信访的苗头隐患,确保不发生新的涉检信访案件。

(二)采用“息诉方案”措施,加强综合治理

为使息诉工作更具实际操作性和依序可查性,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息诉方案”工作机制,要求经办人必须对结案后申诉人或对方当事人再申诉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多方面思考问题,提出做好息诉工作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方式。2009年至今,共拟定“息诉方案”30件,息诉率高达98%。

(三)通过“人性化”反馈措施,加强情绪疏导

在实际息诉工作中,案件处理正确但久诉不息的申诉人往往比较固执,法律文书中刚性的法言法语及条款很难打动他们,息诉工作难度较大。对此,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人性化”反馈机制,做到在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对当事人从情、理、法的角度进行劝导,力求“以情感人、以理省人、以法服人”,通过引经据典、举例说明、分析利弊等方式,全力弥补了法律文书刚性有余,柔性、亲和力不足的缺陷,得到群众认可,收到了良好的息诉效果。

(四)利用被害人救助措施,确保“案结事了”

为及时解决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的联动,控申科对侦查监督科提供的19个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进行备案,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落实救助。共对3名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救助金额共26000元。

二、完善机制,减少刑事对抗

(一)建立保护未成年人新机制

首先,制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操作细则》,对青少年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设定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考察期和一定的考察条件,视考察情况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侧重教育、训勉,既给被不起诉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考察确认,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二)落实办案风险评估机制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能否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作为参数,对个案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一是确定风险评估重点。将涉少数民族案件、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双方当事人严重对立或网络媒体、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作为风险评估重点,对该类案件一律启动案件风险评估程序,预测和防范办案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应对预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二是对内加强捕诉衔接,对外加强部门沟通。如今年开展“三打两建”专项活动以来,我区刑事案件飙升,其中涉及很多案情重大、社会反映强烈,而案件定性、管辖存在争议的案件。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重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此类案件可能引起的信访、群体事件风险作出防范预案,从而妥善处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达到办案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探索审前非羁押措施适用

一是建立审前调查机制。通过建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品格证据的捕前审查制度,在审查逮捕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进行社会调查,形成品格证据,为办案人员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依据。二是建立刑事和解机制。制定了《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情等因素开展刑事和解,促使加害方与被害方重归和谐。三是建立帮教对接机制。通过外部加强与团委社工组织、司法行政矫正机构联系,内部加强公诉、批捕和监所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对犯罪嫌疑人不捕后的跟踪、考察和帮教工作,在保证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力求发挥教育、感化、改造功能,促进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探索流动人口取保机制。实行品格证据调查,走访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所在单位,了解平时表现,由单位对其品格出具书面证明;约见犯罪嫌疑人家属,考察家属人品,确保是否具备监管条件。

三、管理创新,缓和社会矛盾

(一)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拓展服务民生新载体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建成全省首家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并总结出专业化、程式化的运作机制,即看一次警示展览、观一部警示片、听一堂预防教育课、组织一次专题讨论、开展一次预防调查与预防咨询、撰写一份学习心得、发一份廉正书签及学习手册。番禺区委高度重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预防工作,批文在全区各行政单位大力推广该警示教育基地,并要求区属各单位贯彻执行。基地投入运作至今,共接受参观学习296批12292人次,为构建廉洁政务环境、缓和社会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依托全市首个刑释解教帮教基地,延伸基层检察监督新触角

在刑释解教帮教基地设置专门社区矫正检察室,延伸基层检察室社会触角,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全面法律监督。落实社区矫正检察官制度,制定因人而异的帮教方案,提高个案矫正水平。协助有关部门将心理医生引进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用专业心理辅导减少社会维稳隐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对重点监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时定位,确保不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建立与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动态监督,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三)搭建网络信息平台,实行与政府维稳窗口的无缝对接

2011年年初,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与区综治办正式签订《使用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意见》,成为全市首个与政府维稳窗口直接衔接,实现通过信息网络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申诉情况,并将其引导到正当、有序、可控的司法程序解决的基层检察院。这种关注民生、先行先试的做法,得到市检王福成检察长的批示肯定,要求在全市推广。

(四)依托检务大厅,整合阳光检务新资源

进一步加强检察长接访、案件查询、控告申诉举报受理、律师阅卷等综合性功能,努力为群众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率先在全市基层检察院中开通刑事、控申、民行案件实时查询、网上提交电子资料等功能,增设律师网上预约查询公开信息渠道,拓宽服务群众窗口。省、市、区人大代表相继来院开展专题视察,充分肯定了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利民便民的举措和透明公信的机制。

(五)以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为载体,打造服务民生新平台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8月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驻广州大学城检察室,前移了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自挂牌成立近三年来,坚持“民生检察、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着力打造法律咨询服务、大学生帮教、检学交流、廉政文化共建四个服务基地。大学城检察室通过参与大学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涉农问题专项工作,建立下访巡访、举报宣传、调解释法、引导侦查等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更直接地解决了基层民众的司法需求,为推进新社区、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9年至今,大学城检察室共接待及协助接待群众来访168人次,帮助群众解决法律疑难问题23件。

以上是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些实践探索。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打击制假售假、打击商业贿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三打两建”工作的重大部署,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继续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第5篇: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探索

盐津检察院:汪正平

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强化检察队伍建设,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认真落实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维护稳定工作的重要载体。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和主题实践活动的落脚点是公正廉洁执法,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是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率先搞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落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对公正廉洁执法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意义。而要确保人民检察院公正廉洁执法,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扎实开展好廉洁执法教育活动

1、加大廉政建设的教育力度。既要抓案件查处,更要抓平时的廉政教育。开展廉政建设教育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利用检察院系统腐败案件的典型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的腐败案件的典型,

1 向干警开展警示教育,使其“不敢为”;用自身的先进事例,向干警开展激励教育,使其“不想为”。

2、深入开展好主题教育活动。以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在全院大力弘扬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把克服和纠正特权思想作为整治的重点,教育检察干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案,本着对宪法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公正廉洁执法。

二、完善落实好各项廉政制度

1、完善管理制度。按照中央和上级院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要求,重点完善日常督察督办制度,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制度,廉政谈话和诫勉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领导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等。同时,按照上级要求,规范办案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预警等制度,使各项制度更加具有操作性。

2、要抓好制度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组织检务督查经常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规章制度真正成为每位干警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通过对自侦部门近两年办结的十余起自侦案件进行回访考察,没有发现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检察官的廉洁作风得到案发单位的好评。

3、严格追究责任。必须坚持全院干警自上而下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落实“一岗双责”,进行层层监督,干警出了问题逐级追究领导责任。把廉政工作评查制度化并作为落实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重点,实行

2 半年一小结、一总结。强化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责任追究中的无原则性,避免该追究而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下真功夫

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惩防司法腐败,首先必须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点。要提高政治素质,确保检察队伍在纷繁复杂、充满诱惑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守得了清贫、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要提高职业道德素质,使掌握办案大权的检察人员都成为自律楷模和慎独典范。要提高专业素质,做到既研法学理论,又钻法律条文,既精法律知识,又通法律实务,适应形势要求,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同时,要加强对队伍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张扬正气,防微杜渐,筑牢队伍廉洁执法的“防腐大墙”。

四、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廉政体系建设

1、抓住一个关键。就是抓住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个关键。检察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表率作用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关系到检察事业成败,关系到整个检察机关形象。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廉洁执法,检察人员就会行为规范。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监督至关重要。因此,抓住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就主抓了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政档案制度、家属子女从业填报制度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领导班子要带头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从检察工作的全局出发,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廉政工作的深入开展,为

3 促进检察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良好的政治和纪律保障。

2、突出两个重点。就是要突出“人”和“事”这两个重点,加强对重点执法办案环节和执法人员的监督。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执法办案环节和执法办案一线人员。办案一线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权力,受到各种诱惑和腐蚀的考验很多,稍一放松就可能发生问题。因此,对重点执法办案环节和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要把警示教育常态化,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化,建立《检察干警执法业绩档案》和《廉政档案》长效化,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案三卡”(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卡监督卡)规范化,从而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监管,解决对干警廉政情况管理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监督不到位问题。

3、理顺三个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好预防与惩治的关系。注重预防,是党中央确立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重点。当前,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预防自身腐败的新思路、新办法、新途径。要重点围绕服务检察工作大局抓预防,围绕落实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要求抓预防,围绕弘扬廉政检察文化抓预防,切实把党中央关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系列理论和方针贯彻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严厉惩治自身腐败行为,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二要正确处理好内部监督与延伸监督的关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是关键。因此,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廉政监督工作,在进一步强化八小时以内监督工作的同时,不断地把监督触角向八小时以外延伸。三要正确处理好强化组织保障与增强履职能力的关系。强化组织保障是增强履职能力的重要基础,

4 而增强履职能力是加强组织保障的必然要求,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良好的履职能力,是纪检监察部门忠实有效履行职责的可靠保证。因此,检察机关的党组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保障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要针对组织保障不够到位和履职能力薄弱、机构不健全、力量不强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保障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为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4、要利用好四种方式。就是要利用巡视、检务督察、责任追究和违纪查处四种方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检察机关开展巡视和检务督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创新,对于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这也是纪检监察部门贴近检察中心任务,增强内部监督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新途径,是充分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拓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平台。巡视和检务督察工作要不断强化“事前教育防范,事中监督检查,事后反馈整改”的监督链条和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包括无罪案件问责、错案责任追究和办案责任倒查)、办案安全事故检讨和执法绩效综合考核机制,以制度保质量。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肃查处,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确保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的基础上,应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龙头,加强干警的服务意识、奉献精神、守贫意识。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毫不手软地查处,坚决彻底地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五、不断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思路

1、要大力推行“检务公开”。实践证明,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要想取得成效,不能单打独斗,必须走群众路线。一是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建立检察院门户网站,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公之于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开设检察举报、宣传窗口,公布12309举报电话;建立“案件信息查询系统”,把所办案件的非涉密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人民群众查询。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二是积极探索开展“阳光检务工作”,继续完善依法告知权利义务、案件办理进程查询答复、检察文书说理、检察网站的管理和运作,使“阳光检务”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2、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对于检察院办案工作有外出调查、取证,八小时以外、工作场所以外监督困难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助廉”活动。通过适时走出去的方式深入机关企业、发案单位征询意见,依靠这些监督手段,促进检察权的公正廉洁运行。加强对检察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的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范围更宽更广,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总之,如何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创新理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探索出工作经验和规律,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以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

2010年7月9日

第6篇:检察机关人才培训良性机制探索

文章标题:检察机关人才培训良性机制探索

检察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创造性地完成检察工作任务,在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的人,是检察队伍的中坚力量,是支撑检察事业的中流砥柱。检察人才应当包括:检察领导人才、检察综合管理人才、检察侦查、公诉等其它检察业务办案或指导人才、检察技术人才、检

察理论研究人才、检察行政管理人才等。检察人才队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国家检察权,这支队伍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与进步。因此,检察人才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新理念,加强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教育,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也是检察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不断加大对检察人才的培训,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起检察人才教育培训机制至关重要。

一、当前检察人才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重视程度不够,培训教育观念落后。除《检察官法》对培训原则性规定外,至今没有制定出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各地的培训也是各行其是,没有严格的规范。对检察人才培训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培训是“软任务”,可搞可不搞,把培训投入看作是消费投资;个别检察人才学习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被动地接受培训,达不到培训要求;更有的检察人才认为自己坐到现在这个位置,就如同进了保险箱,学习坐不住,学不进,还埋怨上面布置的学习任务过多,影响了工作。

二是工作与学习的矛盾仍较突出。工作与学习矛盾突出历来是干警培训面临的一大难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太多势必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是培训机构和师资力量薄弱。检察人才培训的范围广,由一般的检察人才到非领导职务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人才,都要接受培训。检察人才配套的培训基地网络建设还很不完善。机构单一,培训方法陈旧。检察人才层次多、数量大、专业性强,一般性教育很难达到检察人才培训的要求。

四是培训方法单一,培训内容滞后。我国检察人才的培训目前仍大多采取“满堂灌”的讲授方法,而很少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和检察人才的具体情况采取新的手段,检察人才参加培训学习的选择余地较小,难以满足那些素质较高、基础较好、求知欲较强的检察人才的需要。

五是培训激励机制不完善。尽管《检察官法》明确指出:“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但在实际*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检察人才职务晋升过程中,由于缺乏得力的配套措施,上述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培训与使用仍存在着脱节的现象,使得许多检察人才参加培训学习的动力不足,往往都是被动地接受培训,是上级规定“要我学”,而不是“我要学”,严重影响着检察人才培训的效果。

二、建立检察人才教育培训良性机制需要树立新的培训观念

一是树立培训工程观念。检察人才培训不仅是一种工作、一项事业,更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国家在制定检察人才培训战略时,首先要加强预测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政府职能的变化和检察人才队伍的状况,从数量和质量上进行人才预测。检察人才培训的最终目标是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做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调动检察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为公众做好服务。在检察人才培训工程中,要强调检察人才的职业生涯发展,检察人才不仅可以根据组织的需要,参加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而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各类培训,然后通过考试,向高的职系流动,竞争新的岗位。

二是树立购买培训观念。检察人才培训是政府行为,政府对培训工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但由于培训任务重、工作量大,许多具体事情单靠上级院人事培训部门管不过来,于是检察人才培训就要走向市场。检察人才培训引入市场机制后,检察机关将成为培训市场的购买者。购买培训对检察职能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购买到好的培训,就要了解培训市场,熟悉培训市场,培育培训市场,管理培训市场。各培训机构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即降低了培训开支,又提高了整体的培训能力和培训质量。

三是树立培训效率观念。培训效率包括培训的数量和质量,培训质量是检察人才培训的立足之本。因此,检察人才培训要统一规划、设置以检察官学院为主体的国家检察人才培训基地网络,并根据检察人才培训的要求,对培训基地的教学设施、领导班子、师资队伍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资格审查,确保检察人才培训的权威性,提高培训效率。

三、建立检察人才教育培训良性机制的思路

随着检察机关“人才强检”战略的提出,对于我国检察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来说,是极大的机遇。如何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建立起检察人才教育培训良性机制这一课

第7篇:检察机关安全保密工作总结范文

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保密工作也不例外。如何搞好检保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本人从基层检保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以下工作认识。

一、主要问题

客观地讲,基层检保工作总体形势是好的,专门组织抓保密的力度是大的,对于传统意义上的保密,检察干警的认识还

是比较深刻的,保密这根“弦”还是绷得很紧的。但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影响,检保工作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给检保工作顺利、有效开展造成

了影响。归纳起来,这些问题主要是:

⒈定密工作随意性大。主要表现在:该定秘密的未定秘密,不该定秘密的定为了秘密;该低定密级却高定密级,该高定密级而低定密级;定密期限把握不当,要私过长,要私过短;定密以后,保密期过一直不解等等。

⒉泄密现象时有发生。无意识泄密。有的干警对于工作中的哪些事项应该作为秘密,哪些不应该作为秘密认识不足;实行检务公开后,有的干警对于“保”与“放”的尺度把握不准,个别干警甚至认为检察工作已无密可保,有密难保。这部分干警因而思想松弛,常常在不经意中泄露秘密。此外,还有一些干警对本职工作之外的秘密缺乏保护意识,如新闻宣传中有的加大对工作成就的宣传而间接泄密;有的一味追求宣传内容真实性而间接泄密等等。故意泄密。主要反映在个案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极个别干警甘当“里外通”,直接故意泄露案件秘密或工作秘密。目前,许

多基层院建成开通了局域网,有的并与地方党政网联网,由于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到位,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防范、重使用、轻保密的错误倾向,导致了失、泄密现象突出。

二、主要原因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是:

⒈对形势变化认识不足,保密意识不强。

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局域网、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当前检保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对快速变化的形势和检保工作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基层检察院形势教育抓得不紧不力,保密教育也流于形式,不系统,不经常,导致部分检察干警认识不深刻,适应不及时,保密意识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出现了落后、弱化。加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一些不良思想和现象尘浮,个别干警思想改造有所放松,

价值取向逐渐模糊,受其影响和侵蚀,反映在办案中,保密自觉性不强甚至有的丧失了警惕性。

⒉对相关知识了解不深,保密素质不高。

一方面,基层检察院保密工作人员专职的少,兼职的多,这些人员从事保密工作一般时间不长,没有接受正规教育和培训,对保密知识的了解,主要局限于基础的东西,开展保密工作的方式也较传统,缺乏系统的、深层次的保密知识和工作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科技化、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窃密手段逐渐翻新,手段科技化,方式隐蔽化。一般的保密工作人员对现代科技知识了解、掌握深度不够,知识面没有随着形势的变化发展而丰富更新,因此相应地,应用现代科技知识开展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的经验和方法就欠缺,从而使基层检保工作陷入困境。

⒊对保密规律把握不准,保密方向不明。

保密工作规律性是指那些从根本上影响到保密工作效能发挥的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它既存在于宏观的领域,比如关于保密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所处的地位、检察保密工作的性质等;也存在于微观的领域,比如检保工作所应当遵循的控制知情范围、控制接触程度等管理原则。这些基本规律,有的已经被我们所认识,有的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特别是在当前,保密工作正由传统的以依靠人的自觉性为主的管理模式向既依靠自觉性更依靠依法管理的模式转变。加入后,保密工作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保密工作人员对保密规律性的认识没有随之深化,对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出现了“不适应”,从而导致了保密方向不明确。

三、对策建议

检保工作是检察机关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加强和改进,有效的方式方法很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和总结。当前,应重点抓好以

下工作:

⒈加强保密法制教育。

意识是行动的指南。要搞好新形势下的检保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保密意识问题。树立良好的保密意识,重要的是要加强保密法制教育工作。因此当务之急应当是通过办培训班、专题辅导、集中教育、图片展览等多种方式,较为系统地开展对检察干警的保密法制教育工作,使检察干警全面了解和掌握保密法律法规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丰富头脑,从而形成强烈的保密意识。

⒉提高保密人员素质。

形势的发展对保密工作人员的政治、文新形势下检察工作面临许多机遇和挑战,检察保密(以下简称“检保”)工作也不例外。如何搞好检12全文查看

第8篇:检察机关介入安全事故调查之思考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之思考

李建国 张 建 兵

安全事故是影响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呈多发高发态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很多事故的发生与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直接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和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严肃查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2006年2月,《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称《条例》)2007年6月起施行。以上规定为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有效拓展法律监督空间,通过法治手段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就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探析,以期对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一、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意义

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安 作者简介:李建国(1970—),男,汉族,江苏如皋市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张建兵(1966-),男,汉族,江苏南通市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

1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成立的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等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后,虽然及时采取了调查和救助措施,但这一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的局限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一个行政部门,权力十分有限,而安全生产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问题往往与行政机关渎职侵权相联系。事故背后官员的渎职“嫌疑”需要司法介入。司法介入重大事故问责,在中国其实就是检察介入。法院是中立的裁判机构,奉行的是“不告不理”。法院不可能,也无必要介入事故处理。但检察机关就不同了,在宪法上,检察机关的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但行使诉讼监督之职,还有监察百官守法与否之责。事故背后官员的渎职“嫌疑”能否证实,需要检察机关及时和全面的调查。不介入,调查就无从谈起,官员的渎职“嫌疑”也将因此保持悬疑。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安全生产中的重大责任事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劳动者的生命权,涉及生产领域的公共秩序问题,世界各国都把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人权的捍卫者,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主要是负责依法查处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建设及使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刑法的威慑力不

2 仅取决于刑罚的严厉程度,而且取决于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检察机关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既可以对事故是否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进行初步调查和判断,对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能及时掌握,有利于对案件查处和搜集、保护、固定证据提供便利,还可以避免案件线索和证据因事过境迁导致无法追究职务犯罪责任人以及避免事故责任人逃避责任和逃逸等情况的发生,将有利于更好地发现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而为预防同类事故和犯罪的重复发生制定出更有效的对策。

二、实践中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检、安监之间的权力分工界限不清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检、安监三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处理上的权力进行了分配。权力分工是基本原则,同步介入只能作为一项补充措施。然而在实践中,如果缺乏上述正确的认识,同步介入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就有可能演变成全面介入,这样不仅公、检、安监三家的职责会混淆不清,而且还会造成公安机关、安监局的过分依赖心理,过于依赖检察院的工作,甚至过分依赖检察机关“表态”的倾向,不利于公安侦查人员、安监人员发挥调查案件的积极性。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不明

在我国法律对各部门的权力分工中,检察机关所担负的监督职能是保证司法活动、行政活动能够得以公正进行的重要制度之一。检察

3 机关既要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还要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同步介入固然是一种能够即时纠错、防错于未然的有效监督措施,具有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的价值,但它却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只能限于少数重大的或有典型意义的个案。事实上,试图对所有的重大安全事故都采取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的措施,客观上受到检察机关本身人力、财力、物力的限制。

(三)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难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受到“为公不犯罪”观念的影响,在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时候,认为不是故意的,主观恶性不大,因此存在“同情”的心理,一些犯罪行为被忽视、容忍和“谅解”,因此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容易出现不好取证、不做证的情况。

三、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法律定位 《暂行规定》和《条例》在有关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规定中,均使用“应当邀请”一词。《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因此,检察人员不应当被认定为调查组成员,而应定位为参与人员。这个定位也是符合实际需要的,如果将检察机关所派人员作为调查组成员,可能造成检察机关因盲目听从调查组的统一调遣,最终丧失自身的独立性和主动性,不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虽然检察人员不是调查组成员,但与调查组的关系应当是积极配合、紧密

4 协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调查组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分送检察人员;二是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当通知检察人员参加;三是调查组发现与事故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检察人员,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四是检察机关发现涉嫌渎职犯罪线索,需要借阅和复制调查组有关材料的应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批准;五是检察人员向有关人员调查或询问时,调查组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协助和配合;六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立案或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负责人通报;七是检察机关应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查处情况及时告知调查组。

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必须准确定位,明确查办重点。检察机关(主要是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事故调查要立足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既不能消极应付,也不能越俎代庖,要树立检察机关既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又是独立执法办案部门的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认真执行《暂行规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办案优势,为安全生产做出积极贡献。

一要严格遵守公、检、安监之间的分工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我国法律规定安监局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行业、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应依法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过分依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就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的伤亡人数及伤亡情况、事故的

5 定性作出调查报告,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并对事故的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方案。安监部门应就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本原因、哪个环节监管不到位、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认定作出调查报告,并对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及时作出移案决定。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应该对查清事故的原因、后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问题展开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并以事立案,在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重大事故前案的同时,重点调查事故背后有无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

二要明确同步介入与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但是,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不仅是调查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更多的是最大限度地掌握事故发生的各类原始资料,防止有关部门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销毁证据、涂改证据、串供等不利于刑事侦查的不法行为,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的事前、事后监督。同时也是对同步介入调查的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调查事故的行为的事前监督,防止出现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非法行为或疏忽而致使证据丢失或串供现象的发生。

三要规范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对第一时间介入事故现场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予以保密,在查清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后,应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固定证据,确定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

四、完善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作机制思考 要深入贯彻《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与事故调查组的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的检察调查与行政调查的关系,共同做好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建立行政机关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查办重大责任事故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定期联系制度。进一步理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定性、责任认定、案件移送、侦查取证等工作环节的协作配合关系,规范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措施。凡是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检察机关都能及时派员介入事故调查。

(二)制定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实施细则。鉴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的规定过于简单,可以考虑制定详细的配套实施细则,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方式实施,进一步完善检查机关介入时的程序和权力,规范事故调查组的义务和责任,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调查活动的制度建设。一是联络制度。建立以行政区域划分的专门性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调查组成员应当尽量相对固定,确定兼职(或专职)的联络员,在全地区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后迅速行动、协调一致。二是情况通报制度。对调查过程中

7 遇到的重大情况、问题和阶段性调查成果等,以会议、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便于把握重点方向,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三是备案审查制度。凡调查组的重大活动,特别是研究讨论情况,均由专人记录在案,与事件调查处理结果共同作为资料存档备查。四是保密制度。事故调查往往涉及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纪律,防止泄密,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重大执法行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监督制度。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由事故后的责任调查提到事故前的执法行为监督环节,更有利于优化执法行为,保障执法质量,提高执法效果。具体而言,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在重大生产安全执法活动中邀请检查机关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执法的方式,案件的处罚和移送等方面提供建议,对发现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从而从源头上防止渎职行为。

联 系 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张建兵 电 话:0513-865288

54、86115000转5508 邮 编:226300 邮 箱:tz86516410@sina.com

第9篇:探索派驻基层检察室如何更好的工作

派驻基层检察室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

逄赧赧

派驻基层检查室,紧紧围绕县委提出总体要求开展执法活动,把服务大局理念作为检察室工作的第一要务。

一、夯实为民服务基础

驻镇基层检察室,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派驻检察室干警要主动与镇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联系,深入农家调查了解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全面了解乡镇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矛盾隐患,掌握农民对检察工作的需求。同时积极与镇领导沟通了解红河镇的整体工作思路,主张聘请民生检察联络员,征求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拉近农民群众与检察室的距离,架起与百姓沟通的桥梁,理清工作思路。探索检察室结合实际,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制作好镇检察室接访登记表、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表和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和解书等相关表册和文书,为规范检察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时时处处想他人所想,真正能做到服务于民。

二、入户走访、检调对接化解矛盾

驻镇检察室是检察工作走进农村,贴近群众的有效途径,为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驻镇检察室多展进千家门、访千家事、解千家难活动,把坐堂接访变为走访与寻访,把坐堂调解变为走访调解,对于农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要求,逐一了解核实,认真分析。对情况不实的,驻镇检察人员给予耐心的解释和疏导,对涉检信访以外的事项提供法律帮助,凡是情况属实的,检察室便积极协调,发挥主导作用,详细了解各自的需求底线,认真分析矛盾焦点,对一些情况复杂、涉及问题多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检调对接的优势,与司法所、派出所、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共同调解矛盾。检察室的检察人员积极的帮助群众解难题用行动去赢得群众一致好评,提升检察干警处理群众矛盾的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村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传统的“等米下锅”、“坐堂办案”的执法方式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检察工作实践能够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立足检察职能,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在一些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当中,检察官往往扮演着一种既受事件参与者的信任同时又起到对执法者进行保护的角色,这种缓冲作用的发挥是其他部门所不能代替的。乡镇检察室的设立,为我们培养这样的检察官提供了良好的平台。所以,我院要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把最优秀和有培养前途的检察干警派到乡镇检察室工作。汲取经验的同时,锻炼队伍,使乡镇检察室干警成为当地参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一支不可代替的力量。

三、延伸监督触角,维护农村公平正义

驻镇检察室主要职责是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维护农村公平正义,促进农村和谐发展。检察室执法监督,通过走访活动听取农民群众对红河镇派出所执法情况的意见。通过查台帐和网上查阅电子卷宗的方式,对派出所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室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帮教工作,建立矫正人员化名册、帮教档案和重点帮教方案,对矫正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定期查看和随时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查看矫正台帐、档案和文件规定,及时纠正矫正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监督矫正人员矫正项目的实施。在监督的同时,协助司法所提高帮教质量,追求矫正效果,同时加强对镇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室监督触角的延伸,能有效的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室服务于农村稳定,打击各类犯罪

农村发展突飞猛进,人民生活状况日益改善,与农村形势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也屡屡发生,成为扰乱农村社会稳定和阻挠经济发展的不安定因素。基层检察院在乡镇设立驻镇检察室,方便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大大缩短了受理线索、调查取证、侦查起诉的时间,节约了办案成本;快速受理群众举报,第一时间开始侦查,对于打击各类职务犯罪,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也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驻镇检察室密切联系院里职能科室,积极配合公安和法院的工作,通过协助开展批捕、起诉工作,对农村中发生的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杀人、伤害、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案件,各类破坏农业生产、坑农害农的刑事犯罪案件,各类利用封建迷信害人的犯罪案件,认真查处、严厉打击,为农村的社会稳定发展创造积极的司法保障。

五、服务群众利益、依法保驾护航

检察机关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尚处于发展阶段。从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职务犯罪多发于基层,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有效监督农村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能。驻镇检察室以最贴近群众的方式开展工作,解决了以往农民申诉难的问题,及时查处发生在农村政权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对基层公务人员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营造基层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的良好氛围。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乡镇企业是其中的主力军。参与社会市场经济越来越频繁的农民朋友们迫切需要司法机关为之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以维护农村产业的健康发展。

驻镇检察室可以第一时间深入乡镇企业,了解他们的需求,协助其完善企业制度,教其以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乡镇企业中的大多数管理人员不懂法律知识,出现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驻镇检察室通过调查走访,积极协助企业走出困境。

六、服务于农村法治建设,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

农村的法治化建设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农村的法制化氛围,需要多向农村群众进行法治宣传,这对于预防农村犯罪以及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代表国家向犯罪提出控诉。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检察机关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控诉犯罪、保护人民,更加重要的在于成功的预防减少犯罪发生。驻镇检察室依托检察院的平台,在基层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帮助群众提高守法意识,预防各类犯罪的发生。实践中“有案办案、无案宣传”。检查室工作人员能有计划的多组织乡镇企业和社区、农民和广大群众,学法懂法,依法行事,不久的将来会收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七、加强机制建设,确立“定点加巡回”的工作模式 借鉴海南省临高县检察院驻镇检察室的先进经验,临高县检察院驻镇检察室常年探索“定点加巡回”的工作模式,取得了宝贵的经验成果。临高是一个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农业县,临高县检察院派驻新盈、博厚检察室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贴近农民生活的优势,开展检察巡回,逐步建立“定点加巡回”的工作模式,在派驻地定点、在辖区周边非驻点镇设立检察工作站,依托检察工作站开展巡回检察监督,聘请检察信息联络员,形成了“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工作站+检察信息联络员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通过定点接访和巡回走访、调研以及乡镇党委政府等职能部门的互动,在广度上覆盖了辖区各乡镇农村,在深度上涉及农村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拓宽了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为农村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注入了新的活力。以定点访问和巡回走访、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及时了解、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矛盾的目的。

派驻基层检查室是最贴近基层,最贴近群众,是其他业务科室所无法替代的优势。因此,驻镇检察室应该是一个集多种职责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乡镇检察室建设的突破,扩充职能,从接受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参与综治工作等,向主动履行其他检察职能扩展。并逐步实现与基层检察院职能相互匹配,真正成为基层检查院延伸法律职能的触角,以充分显示其在乡镇基层职能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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