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2022-03-2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地方法规

实施性地方法规创设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

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有关立法权限的划分,地方性法规包括三类:即针对地方性事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针对中央专属立法权之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已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前两种没有直接上位法,理论上把它们统称为创制性地方法规,而把后一种叫做实施性或执行性地方法规。

从实践上看,创制性地方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体系中所占比例较小,在行政处罚设定方面也没有太大争议。本文仅就实施性地方法规中创设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做一探讨。

一、实施性地方法规可否创设行政处罚

所谓实施性地方法规创设行政处罚,就是指实施性地方法规在直接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增设新的行政处罚。关于实施性地方法规可否创设行政处罚,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分歧的原因在于对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不同理解。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否定论者认为,该规定从行为、种类和幅度三个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问题进行限制,其中,有关“行为”的限制就是明确否定地方性法规创设行政处罚。因此,实施性地方法规只能对其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在种类、幅度等方面进行细化,作出更加具体可操作的规定,而不能扩大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另行增设新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肯定论者则认为,实施性地方法规对于其上位法已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细化,自不待言。但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处罚。

笔者同意肯定论者的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并未明文禁止实施性地方法规在上位法既有规定之外另行设定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的前提条件是,“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按照语言逻辑,如果地方性法规不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在法律、行政法规的既有规定之外另行“设定”行政处罚,就不应该受“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的约束。否定论者忽视了语言内部的逻辑关系,曲解了条文的含义,是不正确的。实际上,也可以说,条文本身并没有界定所争议的问题。

其次,实施性地方法规创设行政处罚是我国立法实际状况的需要。第一,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少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前或改革开放的初期,甚至有些建国初期的法律至今仍然有效。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均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业税条例》《户口登记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等,则制定于20世纪50年代。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立法时的社会背景与当今的社会现实已大不相同,难以适应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就行政处罚方面而言,当时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或适应现在行政管理的需要。第二,历史上,我国的立法活动一直贯彻着“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只是框架式的或粗线条的,有关行政处罚条款的设计自然也是粗略的,并不能完全满足各地区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第三,立法者的认知水平总是有限的,并非全知全能。任何立法都必然打上立法者认知水平的烙印。因此,在立法中,对某些领域、某些环节考虑不周,遗漏某些事项、细节,是难免的。还有,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社会、经济、文化等情况差异较大,在一地存在或突出的问题,在另一地方则不一定存在或突出。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必须站在全国的角度,通盘立法,这就难免忽视甚至舍弃局部,使得各地的实际问题并不都能反映到全国的立法上。总之,上述种种因素综合导致了法律、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条款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包揽无遗,为了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地方性法规必须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补充。否则,地方性法规本身存在的意义也会成为问题。

再次,从关联条文的理解和实际运用看,实施性地方法规也可以创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此条是对实施性行政法规(即为实施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限制。不难发现,它与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表述方式完全相同。相同的表述应作相同的解释。那么,是不是实施性行政法规也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而另行创设行政处罚呢?我们还是先看两个例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该条对“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设定处罚,就是一种创设规定,其上位法《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规定,更没有设置处罚。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发布并实施)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条“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违法行为,在其上位法《森林法》中也未作规定,同样属于创设的行政处罚。这样的例子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还可以找到很多。既然实施性行政法规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创设行政处罚,那么,地方性法规为何不能“效仿”呢?

总之,实施性地方法规创设行政处罚,不仅实际需要,而且理论上和法律上可行。当然,这并不是说实施性地方法规可以随心所欲地创设行政处罚。在具体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我国行政处罚一度过多过滥的事实,准确把握宪法规定的法治精神以及行政处罚法限制处罚、避免滥罚的立法意旨,谨慎为之。

二、实施性地方法规创设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名称

实施性地方法规创设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呢?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性地方法规只能创设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执照)等五类行政处罚(以下简称“五类处罚”)。实施性地方法规也没有理由突破此限,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当然,这里还涉及一个处罚种类与名称的对应关系问题。一方面,由于立法技术、立法传统以及行政管理本身的复杂性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与具体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处罚名称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在具体法规中可能表现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改进、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暂扣许可证(执照),在具体法规中可能表现为暂扣证书、吊扣驾驶证等;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具体法规中可能表现为没收毒品、没收非法工具(设备)等。这种“一类多名”、“同罚异表”的现象是司空见惯的,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不要把不同的处罚名称误作不同的处罚种类而加以排斥。简言之,实施性地方法规在创设行政处罚时,既不能突破上述“五类处罚”的范围,又要兼顾处罚种类与处罚名称不对应的实际情况。在具体立法活动中,做到依法表述、准确表述、灵活表述,同时要尽量与上位法使用的处罚名称相一致,避免产生歧义。另一方面,我们要注意区分不同类别的行政处罚,避免混为一谈。这是因为,尽管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了六种处罚种类,但由于法律、法规可以创设处罚种类,使得实际出现的处罚种类远远超过六种。其中,有些处罚种类易于混淆,可能误以为是“同罚异表”。如通报批评不属于警告,责令限期治理不属于责令停产停业等。这就是说,实施性地方法规在创设行政处罚时,不能望文生义,把不属于“五类处罚”的处罚种类误以为“五类处罚”而加以设定。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作者:骆惠华

第2篇:根植地方 服务地方

建设背景

近年来,丽水职业教育发展较快,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与快速发展的区域经济相比,当地实用型、技能型人才还存在着总量不足、结构失衡、素质不高等问题,结构性用工荒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对推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丽水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创业具有重要意义。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实现丽水职教资源共享,实现职业院校和企业优势互补,培养专业型高技能人才成为丽水推动当地职教改革发展的重要途径。2010年12月10日,丽水职业教育集团筹建工作会议在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举行。会上,丽水市副市长廖思红明确要求,要高起点高标准做好市职业教育集团的规划与筹建工作。2011年1月18日,丽水职业教育集团正式成立。

构成主体

丽水职业教育集团由丽水市内外的职业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80家会员单位构成。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是集团理事长单位和秘书处所在地。

牵头机构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可以追溯至1910年萧文绍创办的处州种植学堂。建校基础是创办于1953年的浙江林业学校和创办于1977年的浙江丽水商业学校,2000年两校合并组建升格为高职院校。学校设环境工程、机电信息、财贸管理、人文艺体四个分院,设置33个高职专业,在校生7500人,现为浙江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

治理结构

丽水职业教育集团是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指导下的区域性的非法人产学联合体。集团在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理事会负责制。指导委员会由市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局、旅游局、农业局、科技局、财政局、质量与技术监督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广播电视总台、市工商联、丽水职院等政府部门和院校组成。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由各成员单位组成,为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由集团牵头单位提出建议名单,并经理事会通过,为集团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为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日常事务的联系工作。集团设中高职衔接、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实训基地4个工作小组,以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运行机制

集团宗旨是,在省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与支持下,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构建集团组织体系、搭建产学合作平台、创新产学合作机制,增进了解与信任、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强探索与实践,加快改革与建设,推动丽水职业教育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丽水职业教育集团章程》是集团运行的根本依据。其核心机制是“政府指导、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政府指导:集团所设指导委员会由丽水市教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对集团的建设、改革、发展进行宏观指导与政策支持的同时,相关部门负责对专业群的建设、人才培养等进行具体指导。

资源共享:集团内成员实现设施资源共享。通过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共建共用校内外实训基地、技能鉴定机构、培训中心等形式,发挥资源的综合效应,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优势互补:集团成员之间通过共同组建科技开发与服务团队,发挥成员间各自资源优势,推动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行业企业技术水平与员工素质。

共同发展:集团内部通过建立集团教师与专家资源库,建立教师与企业专家结对联系、相互交流机制,实施集团院校成员单位间师资共培互聘,加快职业院校“双素质、双结构”教学团队建设;通过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展课程开发,共同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途径,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专业,最大限度满足社会人才需求;通过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为集团内职业院校招生就业工作提供有益服务。

做法与成效

一是服务地方产业。2011年5月4日,丽水职教集团召开共建产业合作基地工作会。集团筹划服务“三农”,与北界镇红提产业紧密合作共建基地。集团派驻红提产业联络员,为村干部开展培训,并派遣农技专家实地帮助专业户解决红提养植遇到的问题。同年9月20日,集团牵头单位——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与庆元县签署《庆元县人民政府与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县校合作协议书》,开展县校合作。根据《协议》,双方共建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庆元食用菌学院,为庆元县由食用菌大县向食用菌强县转变提供人才和科技服务。

二是推进校企合作。2012年5月16日,丽水职业教育集团丽水旅游养生学院成立。学院是以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丽水旅游学校、丽水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由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共建,开展旅游养生产业本土人才培养和项目开发。学院下设六个中心,包括专业对接中心、课程改革中心、项目研发中心、培训中心、校企合作中心、德育示范基地创建中心。

三是组建产学研联合体。2011年6月3日,丽威IT服务学院成立。丽威学院是整合丽水职教集团资源,以浙江丽威科技集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丽水市档案局、丽水职高等单位为联合体开展共建的产学研实施机构性质的虚拟学院。主要面向IT服务行业开展全日制学生订单培养、社会培训、职教师资培训、技术开发等合作项目,培养IT服务行业高技能人才。

发展愿景

集团的发展目标是,有效共享资源,形成集团优势,打造浙江职教品牌;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切实加强职业学校之间,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之间的联合,推动职业学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灵活办学;开展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为重点的业务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办学活力;协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新模式;沟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建立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网络,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促进毕业生就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本组案例由张祺午、孟凡华、陈衍、刘娇、郭丹、程宇、周晶撰写

相关链接

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丽水市位于浙江省西南部、浙闽两省的结合处,是浙西南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全市总面积1729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11.7万,是浙江省面积最大而人口最稀少的地区。丽水坚持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和以生态休闲旅游为重点的服务业。2011年,完成制造业投资100.69亿元,是2005年的2.79倍,年均增长18.1%;实现农业总产值111.16亿元,年均增长8.6%。

浙江省有关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主要政策规划

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合作培养机制,组建一批职教集团或联盟。加强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标准和职业岗位标准的紧密衔接,全面推进学历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提高学生技能培养和岗位要求的耦合度。认真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的各项规定,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3篇:执行性地方性法规突出地方特色的实践与探讨

地方性法规如何突出地方特色,一直是地方立法中久议不衰的话题。尤其不同于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有直接的上位法,如何突出地方特色,难度更大,也更受关注。本文结合近年来的立法实践,仅就法律授权之外的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如何突出地方特色,作了一些研究和探索,主要谈细化、补充、扩展三个问题。

一、在细化上突出地方特色

制定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一提到突出地方特色,首先想到的是对上位法的细化。那么何为细化,细化的目的是什么呢?所谓细化,就是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其目的是增强执行上位法的操作性。那么细化的路径在哪里呢?

(一)对制度规定进行细化。凡制定法律、法规,为了调整经济社会关系,保证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的实现,都要进行一些必要的制度设计。这些制度的设计,有的很具体,也有的因为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情况各有不同,使一些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在制定执行性地方性法规时,对这些比较原则的制度性规定进行细化,就能够较好地体现地方特色。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性规定,但又比较原则,选举中如何保证妇女代表的数量,具体操作时就比较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辽宁省在制定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时,作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的规定,将上位法的这一制度进行了细化,进而增强了执行上位法规定的操作性。又如,应对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信息,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极为重要。为此,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怎样才能按照国家法的这项制度要求,保证信息上报及时、准确、畅通、便捷,做到信息不迟报、不谎报、不瞒报、不漏报。辽宁省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建立监测点,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信息员组成信息报告网络;还作出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三个层级二条路径的信息报告制度,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清晰、明确、具体。这部条例还对上位法的预防制度、指挥关系等制度进行了细化,使这部条例作出了许多有特色的规定。可以说,从制度性规定细化出的内容,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许多亮点就出自这里。

(二)对行为性规定进行细化。对行为的细化,是制定执行性地方性法规最为常见又不太好把握的问题,特别是涉及行政处罚的行为,处理不好,很容易出现增设行政处罚行为的问题。在多年的立法实践中,我们基本形成了这样两点共识:

一是在直接相关行为上进行细化。这种直接相关的行为,应当是与上位法相关规定有着内在联系,是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中派生出来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纵向延伸式的细化方法。如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厅、网吧,同样也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在游戏厅、网吧工作。又如,偷井盖不行,那么回收偷来的井盖也不行。再如,给畜禽注水不行,那么为屠宰注水的畜禽提供场所也不行,再延伸下去,销售注水的畜禽产品也不行。这些都属于这种类型的细化。

二是在后果相同的类似行为上细化。这种行为上的细化,是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这一行为,上位法虽然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列举,但上位法中却有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行为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这种行为与上位法中的性质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行为,会产生同样的行为后果,可以说这是一种横向类推式的细化方法。如,擅自移植树木与上位法规定的擅自修剪树木,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者容器倾倒水污染物与上位法规定的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就是在性质相同或者类似行为上的细化。

(三)对处罚幅度进行细化。这种细化,是执行上位法非常需要,也是相对比较容易把握的问题。目前辽宁省制定执行性地方性法规时,对处罚幅度都力求细化,尽量缩小幅度,以增强操作性。有些法律、行政法规,对罚款数额的规定,有很大的幅度,经常有十倍,甚至二十几倍的幅度,不仅不好操作,而且极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如何进行细化,我们认为,主要是注意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危害程度,确定相对适度的罚款数量,能不留幅度的就尽量不留,难以确定具体罚款数量的,也尽可能地缩小幅度。这样,不仅可以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还可以减少自由裁量权。

二、在补充上突出地方特色

“补充”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原来不足或有损失时,增加一部分,或者在主要事物之外追加一些。制定执行性地方性法规中的补充,应当是在出现上位法已对主要规范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地方作出的拾遗补缺性的规定。这种补充不同于细化,细化是在上位法有规定或者有类似规定的前提下实现的,而补充通常是在上位法在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而作出的规定。执行性的立法,在补充上要十分慎重,防止出现违背上位法精神、随意补充的现象。这种补充要特别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根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进行补充。这是指上位法虽然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但其立法精神、立法意图,已经作出了导向。地方可以根据上位法的指向,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如,为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法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地方人大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作出了规定。辽宁省在制定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时,根据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各方面对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监督,确保规划严肃性的立法精神,为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作出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新闻媒体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舆论监督”的规定。这一规定补充了舆论监督的内容,是符合上位法立法精神的。又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对电力部门如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作出规定,辽宁省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办法时,根据上位法中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导向,作出了“电力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用电,按照农用电价收取费用”的规定。这样的规定,虽然是拾遗补缺,但其价值却很大,特色明显。

(二)根据中央的决策、政策进行补充。一般情况下,地方是在上位法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才根据需要和条件成熟情况,制定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的。这就出现了一种情况,就是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后,由于时间的推移,情况的变化,中央新近作出的一些决策,制定的一些政策,很可能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调整的事项。这些决策、政策中的一些内容,虽然上位法中没有规定,但却对这一事项的发展方向和趋势,作出了指向,对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执行性地方性法规时,可以根据中央的有关决策、政策,其中也包括地方党委、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政策而制定的政策和实施意见,作出一些补充性的规定。往往这方面的补充性规定,不仅有地方特色,而且更具有前瞻性。例如,关于人民政府如何加大公办幼儿园的投入,加强对社会兴办的幼儿园的监管,防止收费高、收费滥的问题,社会反映十分强烈,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些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2007年6月,也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半年后,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出台的《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对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强化对社会兴办的幼儿园的监管,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2009年,辽宁省在制定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时,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幼儿教育的政策意见,作出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办幼儿园和托儿所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和“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又如,修订后的邮政法,对快递企业仅就其经营活动作出了规范,没有涉及政府支持其发展的内容。之后,2009年国务院就支持物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我们在修改《辽宁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时,认真研究了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省政府的相关配套文件,认为,快递物流是当今和将来经济社会发展及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行业,但它又是新兴的,处于发育之中的行业,政府应当给予支持。为此,在修改草案时,我们提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快递行业发展,规范快递服务行为,推进快递物流体系建设”的意见,在审议中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同。

三、在扩展上突出地方特色

这里所说的扩展,不同于细化,也不同于补充。它是在上位法一条或者一款,甚至一项规定的基础上,扩展制定成一部完整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方式。如《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就是分别依据合同法、水法中的一条规定,扩展制定而成的。《辽宁省反窃电条例》,是根据电力法的一款规定制定的。扩展,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把握扩展的限度。我们这里讲的扩展,应当是在能够扩展,而又需要扩展的情况下进行的立法。可以理解为,是在不涉及国家专属立法权的前提下,地方为了保证上位法规定的执行,且又具备了立法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扩展。所以,扩展应当是有条件的。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在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申请仲裁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却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辽宁省在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也经常出现需要仲裁的纠纷案件,但由于缺少具体的办法,实践中许多需要仲裁的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因此,许多方面提出了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土地纠纷仲裁方面法规的建议。虽然制定这方面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很强烈,但我们认为,仲裁制度属于国家的立法权,地方不能涉及。所以一直没有立项,并且经说服解释,也得到了有关方面的理解。这个例子说明,虽然关于土地仲裁的规定,上位法中只是在一款中有这方面的内容,实践中也确实需要作出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但这一事项属于国家的立法权限,地方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作出创制性的规定。这种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所调整的事项,是在上位法没有作出全面规范情况下制定的,只要把握上位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在地方立法时,可以根据执行上位法的需要,结合实际作出创制性的规定。这样的地方性法规容易有地方特色。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合同法共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内容,只作了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至于什么是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如何查处以及处罚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大量存在,很有必要进行合同监督方面的立法。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这条规定,根据合同监督工作的需要,结合辽宁省实际,2001年11月制定了《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这个条例依据合同法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监督的职权,就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20条创制性的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解决了合同监督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效地保证了合同法在本省的执行,非常有地方特色,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肯定。这样的立法,辽宁省较大的市也不少。如《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大连市出租车驾驶培训管理条例》《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以及本溪市2011年准备制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都属于这一性质的立法。

(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谈到这一点,有必要重温一下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执行性的地方性法规,是通过对上位法中的一条、一款或者一项规定的扩展而制定的一部完整的地方性法规,它所依据的上位法的这一条、一款或者一项的规定,不能也不会是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规定。这种通过扩展而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名称与上位法不同,其内容也基本是创制性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执行上位法的需要,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是不违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精神的。如,《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不仅设置了行政许可,也设置了行政处罚,《辽宁省反窃电条例》设置了行政处罚。

(作者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作者:钱兴林

第4篇: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研究

摘要:2007年6—12月,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地方人大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课题组从立法必要性、地方特色、法制统一、权力配置、技术规范五个方面,对重庆市当时有效的160件地方性法规文本进行量化评估,平均得分83.09,得90分以上的法规有9件,70分以下的4件,60分以下为零。五项质量要素中,地方特色所得比例最高,技术规范次之,立法必要性居第三,权力配置为第四,法制统一排在末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重庆市地方性法规文本所反映的地方特色比较鲜明,讲究立法技术,但在突出地方特色和注重地方立法创新中还须更加注意法制统一,科学地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严格防止部门权力的立法扩张。

关键词:质量;地方性法规;文本

对地方性法规文本进行质量评估是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后评估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理论性强、难度高、工作量很大。我们于2007年6-12月间,前后组织三批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律师对重庆市当时有效的160件地方性法规文本进行三轮量化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整理如下。

一、构成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的基本要素及其量化方案

2007年6月,课题组邀请部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以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法律实务专家30多人,召开“地方性法规质量评估研讨会”,着重研究探讨“构成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的基本要素及其量化方案”建议稿。

与会专家认为,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是由一些基本要素构成的,为了便于评价和比较,对这些基本要素可以进行量化处理。经过筛选,最后确认了五个方面及其分值:立法必要性,15分;地方特色,20分;法制统一,25分;权力配置,25分;技术规范,15分。每项基本要素中又分解出若干因子,总计有37个小项,并一一配置了分值。满分为100分。随即制作了《地方性法规评估计分参考标准》。

二、对重庆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进行量化评估

接着,我们对截止2007年5月有效的重庆市地方性法规共160件进行分类,并以10件为一组,共16组法规,邀请专家按照《地方性法规评估计分参考标准》计分项目和标准,对每件法规进行独立的定量分析、判断和计分,并对所评估的法规给出书面评估意见。为了尽量做到评诂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全面性,在量化评估方法上作了技术设计,做到对每一件法规先后由三位不同的专家进行评诂,这样,160件法规按照同一个评估计分参考标准分别进行了三轮评估。

对160件法规文本的量化评估工作从2007年6月启动至12月底结束,历时半年多,邀请参加评估工作的专家达35位之多,另有各大学法学院、社科院法学所、律师事务所等17家以单位名义组织各自专家参加评估。

三、量化评估数据的处理

三轮量化评估的数据出来以后,我们对评分结果进行了技术处理,形成了第一、二、三轮《重庆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评诂专家计分汇总表》,以及《重庆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评估结果平均分值总表》和《重庆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评估结果平均分值分布情况表》。

四、量化评估的结果及其分析

(一)对“立法必要性”评估结果的分析

三轮评估综合平均得分是12.68分,占该项目总分值的84.5%。其中有17件法规同时得到专家给予的满分,综合得分在9分以下(含9分)的有4件,最低分为7.33分。由此可以看出,评估专家对重庆市法规的立法必要性总体上持肯定态度。

1 在“立法必要性”上得满分的17件法规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关于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重庆市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在“立法必要性”上得分排名在后的法规是:《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7.33分;《重庆市实施《乡镇企业法》办法》,8分;《重庆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都得8.67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和《重庆市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都是9分;《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9.33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均为9.67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都是10分。

(二)对“地方特色”评估结果的分析

160件法规综合平均得分为17.18分,得18分以上的有54件,其中有2件法规得满分。15分以下的有12件,占总法规数的7.5%。由此可以看出,绝大多参评专家认为重庆市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较为显著。

1 在“地方特色”上得分排名在前的法规是:《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均得20分,并列第一。《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67分。其余有8件法规得19.33分:《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重庆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重庆市中医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 在“地方特色”上得分排名靠后的法规是:《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1.33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2.33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都是12.67分;《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和《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同为13.33分;《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13.67分;《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和《重庆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都得14.33分;得14.67分的有3件:《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三)对“法制统一”评估结果的分析

所有法规综合平均得分为19.73分,占总分值的79.82%。有95件法规叠加综合平均得分在20

至23分之间,15分以下的仅有3件。这说明重庆市制定的法规与上位法基本保持一致。

1 在“法制统一”上得分较高的法规是:《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重庆市实施(国家赔偿法)办法》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同为22.67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都得22.33分。另有18件法规得21.67分:《重庆市人大地方立法程序规定》、《重庆市实施<代表法>办法》、《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重庆市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体育场馆条例》。

2 在“法制统一”上得分排名落后的法规是:得13.33分有2件:《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和《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得14.33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均为15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和《重庆市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都是15.67分;得16分的有3件:《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四)对“权力配置”评估结果的分析

统计结果显示,所有法规综合平均得分为20.68分,最高得分为24.33分,最低得分为13.33分,15分以下2件。这表明,现行法规在公权与私权、权力与权利、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上比较适当,设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幅度及范围比较合理,执法主体设置及权力配置的比较得当,执法部门的职责划分比较明确、合理,权利与义务的配置比较平衡、合理,创设的行政处罚较好地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1 在“权力配置”上得分较高的法规是:《重庆市公证条例》得24.33分;《重庆市人大地方立法程序规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共5件都得24分。得23.33分也有5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2 在“权力配置”上得分排名靠后的法规是:《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13.33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4分;《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15.67分;《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均得16.67分;《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17分;《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17.33分;《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和《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都是17.67分。

(五)对“技术规范”评估结果的分析

160件法规综合平均得分为12.81分,占该项总分的85.4%。综合得分12分以下的法规有32件。这说明重庆市的立法技术和水平得到专家的充分肯定。

1 在“技术规范”上得分较高的法规有:《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重庆市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这4件都得14.67分。接下来是14.33分的有5件:《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再接下来是14分的,有13件:《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献血条例》、《重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条例》、《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2,在“技术规范”上得分排名在后的法规是:《重庆市实施<乡镇企业法>办法》和《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都为9分;《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和《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都是10.33分;《重庆市实施(代表法)办法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得10.67分。得11分的有7件:《重庆市人大地方立法程序规定》、《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重庆市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五、五项文本质量构成要素的综合排名分析

从理论上分折,某件法规在5个单项中都排在前10名,应视为文本质量最优,有4个单项前10名者次之,余类推。同理,某项法规在5个单项中都掉入后10名者,应视为文本质量最差,掉4个单项在后10名者列次等,余类推。 经排比,在5个单项中排在前10名的法规中,有 11件法规在2个单项中得分为优,有2件法规在3个单项中排人前10,有1件法规在5个单项中均名列前矛。这些法规分别是:

五项全优者1件:《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三项得优者2件:《重庆市实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二项得优者11件:《重庆市人大地方立法程序规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重庆市实施(归侨侨权益保护法>办法》、《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

再来看看排在后10名的情况。

四项在后10名者3件:《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

三项在后10名者1件:《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二项在后10名者有10件:《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重庆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条例》、《重庆市实施<乡镇企业法>办法》、《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

督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重庆市高等级公路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

六、重庆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的总体评价

将上述五个大项中每件法规的得分相加,便得到该法规的总分,对总分进行划段处理后显示,参评的重庆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量化评诂总体结果为:160件法规平均分值为83.09分;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法规有118件,占绝大部分,比例达到78.12%;60分以下为零。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的法规有9件,占5.63%,最高为95分,有1件;80~89分的109件,占72.49%;70-79分的29件,占18.125%;70分以下的仅4件,占2.5%。

图示如下:

总的说是两头小,中间大。这表明,重庆市现行法规文本质量总体上是比较好的,绝大多数法规文本在优良档次上,但相当一部分法规文本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需要修改的数量不小,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1 得分在90分以上的9件法规是:《重庆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得95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均为91.67分;《重庆市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重庆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是91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90.33分。其余三件得90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

2 得分在70分以下的4件法规是:《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65.33分;《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66分;《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66.67分;《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69.33分。

还有一组值得关注的数字是,在立法必要性、地方特色、法制统一、权力配置、技术规范五个大项中,160件法规各所得平均分值在其应得分值中的比例分别为:84.53%、85.9%、78.92%、82.72%、85.4%。

从图示可知,重庆市160件地方性法规的五项质量得分中,地方特色所得比例最高,技术规范次之,立法必要性居第三,权力配置为第四,法制统一排在末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重庆市地方性法规文本所反映的地方特色比较鲜明,能遵循法律规范,讲究立法技术,但在突出地方特色和注重地方立法创新中还须更加注意法制统一,科学地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严格防止部门权力的立法扩张。

作者:俞荣根

第5篇:地方立法“地方特色”之检视

摘 要: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价值所在,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以浙江省设区市立法为样本进行考查,发现地方立法抄袭上位法、缺乏地方特色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为此,地方立法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健全第三方主体多元化参与立法机制、建立健全立法监督与问责制度,确保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

关键词: 地方立法; 地方特色; 设区市立法

一、地方立法呼唤“地方特色”

“有特色始终是地方立法保持活力的要素,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检验地方立法能力水平的试金石。”[1]2015年《中国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修改前,地方立法主体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仅包括省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等在内的49个地级市,地方立法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因而“地方特色”更多用作理论演绎或宣示性口号。

随着新《立法法》对地方立法主体资格的释放,基数庞大的设区市一跃成为地方立法的主力军。面对立法数量和调整范围的迅速扩张,如何坚守立法质量这一底线成了地方立法必须破解的重要命题。修改的《立法法》在坚持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同时,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这使得“地方特色”再度落入立法者的视野。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地方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前提下管理好本地区事务,赋予省级及以下机构更多自主权”;2019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尊重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为地方大胆探索提供激励、留足空间”。这表明了国家对发挥地方能动性的坚定决心,亦为地方立法彰显地方特色“壮胆”。

如何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又如何顺应时代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地方立法凸显地方特色或许是破题的关键,亦是题中应有之义。

二、“地方特色”的理论阐释

“地方特色”的雏形最早可见于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其中第6条所说的“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已包含了“地方特色”的初步内容。1983年,作为地方立法主体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到制定地方性法规需具备“地方特色”,并认为针对性使地方立法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2]这宣告了“地方特色”已正式引起地方立法主体的关注。

随着2000年《立法法》的颁布,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自此拥有了立法权,地方立法的探索迈出了关键一步。但《立法法》对“地方特色”仍“语焉不详”,仅作出“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等表述。次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在立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地方性法规要“突出地方特色……减少重复立法。”[3]可见在探索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进程中,“地方特色”逐渐引起中央的重视。

指导地方正确理解“地方特色”成了当务之急。2002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对“地方特色”专门进行解释,将其内涵概括为“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4]中央对“地方特色”的解读有正本清源之效,对遏制地方立法片面理解“地方特色”发挥了作用。

自此,“地方特色”成了中央指导地方立法工作时“老生常谈”的问题。2004年2月,时任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明确提出了“地方特色”原则,强调“坚持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原则”是地方立法的三大原则之一。[5]同年8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兆国在第十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中,明确指出将是否具备地方特色作为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并鼓励地方立法发挥“试验田”的作用。[6]“地方特色”俨然成为地方立法的价值所在。

随着2015年3月《立法法》的修改,全国所有的设区市均享有立法权,地方立法进入了全新时代,但立法数量激增的同时也引发了立法质量参差不齐、“抄袭上位法”现象普遍等问题,探索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迎来了新的挑战。同年9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张德江在广东调研并出席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时,强调地方立法的关键是“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7]明確将“地方特色”作为破题之法。

2018年3月,设区市的立法权限正式写入宪法。同年9月,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指出新时代立法工作应“突出地方特色”,并强调需加强包括生态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在内的重点领域地方立法,[8]赋予了“地方特色”新的时代要求。

尽管“地方特色”已毋庸置疑地成为地方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但因对“地方特色”内涵的理解缺乏统一标准,地方在立法实务中容易产生“误读”。例如2017年7月,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问题被党中央公开通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因将上位法规定的10类禁止行为缩减至3类而被看作“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的实例,[9]这便是地方未能正确把握“地方特色”内涵的结果。

究竟如何诠释“地方特色”的内涵,这始终未有定论。但结合立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从逻辑上看,大体上可将其概括为两大方面:其一,“不抵触”前提下立法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地方立法需加强针对性,注重解决本地区的具体实际问题,而不应“浪费笔墨”对共性问题进行重复立法,并尽可能地体现时代特色,有意识地作前瞻性立法,但同时亦需把握适度,警惕地方立法走上猎奇的平庸之路;[10]其二,“可操作”原则下法律规范的独特性。各地的立法资源禀赋不同,地方立法贵在回应本地内需,在立法体例、法规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扎根本土,作出相应地调整、细化或者补充等,且同时坚守“可操作”原则,实现精耕立法,处理好条文“粗”与“细”的平衡,[11]确保立法的可执行性。

三、浙江省设区市现有立法考察

浙江省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地区,其所遇矛盾亦常常“全国领先”,因而立法资源丰富且在不断自主、先行的过程中掌握了较强的立法技术,且早在2001年制定的《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中便明确要求“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故按照上述“地方特色”的内涵对浙江省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检视,可“以一斑而窥全豹”,大致掌握地方立法落实“地方特色”的情况,并针对所暴露的问题提出建议。

根据2000年的《立法法》,全国仅有49个设区市享有立法权,其中包括作为浙江省会城市的杭州以及作为“较大市”的宁波。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赋予了所有设区市立法权。同年8月初及9月末,浙江省内其他9个设区市分两批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对其立法能力的评估并最终全部获批立法权。截至本文作成时,浙江省内9个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已制定并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表1所示。

从法规数量来看,迄今为止9个设区市共立法56部,其中包括9部各地的立法程序法;从法规名称来看,56部立法中采用“规定”形式的共9部,占16%,采用“条例”形式的共47部,占84%;从法规性质来看,除9部立法程序法外,其余47部均为实体性法规,占84%;在47部实体性法规中,执行性立法共22部,占47%,创制性立法共25部,占53%;无论是哪一部法规,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与宗旨中均有“结合本市实际”的字样。

各市的《某某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为立法程序法,在上位法规定之外无创新空间,且相互间内容差距不大,故下文主要以47部实体性法规为分析对象。

(一)以立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为视角

纵观47部实体性法规,在其各自第一条立法目的与宗旨中未提及“根据某某上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共10部,占比21%,包括《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以及5部设区市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10部法规作为无上位法的地方先行立法,其本身确实体现了“地方特色”。例如,南湖作为国家批准的5A级景区且身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对于嘉兴乃至全国均意义重大,如何妥善保护南湖的环境与资源正是嘉兴市迫切的具体需要,针对这一问题立法自然彰显了“地方特色”。又如,包括温州、湖州、绍兴在内的五个设区市均制定了各自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回应了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域地方立法的要求,体现了“地方特色”的时代性。

此外,不少法规虽以上位法为依据,但所调整的对象仍具有特殊性,切实针对了本地的实际问题。例如,温州此前危房问题极其严重,曾发生多起危楼倒塌致死事件,一度引发全国关注,为解决这一棘手问题而制定了《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又如,创建文明城市是金华市委确定的中心工作,为紧扣这一中心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完成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金华地方立法三部曲”的立法目标,并在2019年3月中央文明办公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测评结果中,分数位居全国地级市第一,这显然是立法着眼于本地实际需要并体现时代特色的表现。

如上述温州、金华般虽有上位法规定但仍体现“地方特色”的还包括《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衢州市信安湖保护条例》、《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在内的十余部创制性法规。这些法规在“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针对本地自然与人文环境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相应具体规定,且未产生学者所担忧的猎奇现象。

总体而言,浙江省各设区市对立法调整对象的选择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特色”。

(二)以法律规范的独特性为视角

就立法体例而言,47部实体法规中采用“条例”形式的共38部,而采用“规定”形式的仅9部,占比19%。这9部法规无一例外条款数较少且未采用分章结构。其中较为亮眼的是《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这两部法规虽是执行性立法,但未对上位法的规定亦步亦趋,而是采用“有几条立几条”的做法,[12]条款数量较上位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缩减了一半以上,且内容更为具体、有针对性。

就法规结构而言,在47部实体法规中,包括前述10部无上位法的法规在内,共有23部法规未采用分章结构,占比49%。值得一提的是,这其中有18部均是上位法采用了分章结构而自身未采用,这些法规通过在结构上与上位法区别而极大缩减了条款数量,保留下更有针对性的具体条款,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特色”。至于其余24部采用了分章结构的法规,除9部无上位法的法规外,包括《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金华市电梯安全条例》在内的6部法规因名称与上位法有差异故各章章名较上位法不同,再将其余9部法规的章节与其上位法的章节对比整合(见表2),不难发现有5部法规在章节名的选用与排列上与上位法几乎完全相同,1部《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虽与上位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比,章节数目变少但共有章名相同,后者仅因调整与适用范围更广而多设第四章“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与第五章“重污染天气应对”,而温州、台州、丽水三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虽与上位法存在章名的不同,但这3部法规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中所规定的责任恰好对应上位法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内容,而上位法第四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则在3部下位法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中得到体现,可见下位法对章节名仅做了修饰性变化,因而实质上这9部法规均未能根据地方实际对法规结构进行创新或仅限于“修饰性创新”。

就制度设计而言,对与上位法名称相近的执行性立法进行考查更具有说服力。通过与上位法条文的对比,可以看出浙江省各设区市就执行性立法的制度设计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尝试,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地方特色”。例如,《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针对村留地杂乱问题,创设性地提出由县级以上政府以“建造临时绿地或停车场”的方式解决,同时将“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及“事先与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作为对政府的限制;[13]再如,《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在总则中鼓励“单位与个人以投资等方式参與绿化建设及因地制宜开展庭院绿化”,并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中将“三同时”原则与绿化工程结合。又如,《湖州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针对室外摊贩较多的问题,以建立室外摊贩信息档案、制发信息卡并进行记分与评级的方式加强管理。但问题同样存在,有学者曾将温州、湖州、衢州、台州、丽水等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上位法进行条文对比,发现5部中条文重复比最少也有13%,多的更是达到了33%,且重复内容的40%均集中在总则,[14]而新出台的《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虽不再照搬上位法的结构体例,但重复条款比例仍分别达到37.5%与34%,可见“抄袭上位法”现象依然存在。

综上,浙江省各设区市在地方立法中,基本践行了根据本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的立法理念,对法规项目的选择较有针对性,并在体例的采用上作出了有益尝试,在制度设计时亦比较充分地考量了本地实际。但同样暴露出不少问题,第一,对立法体例的选用在很大程度上仍局限于“条例”,过分追求“大而全”而放弃了彰显特色的“小而精”;第二,对法规内部结构的安排仍落入“照抄上位法”的窠臼;第三,具体条文“重复上位法”现象普遍,且集中于总则部分。

四、“地方特色”之实现路径

没有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以其形式,补中央立法之不足,反映地方之需求。[15]为确保“地方特色”在地方立法中得到体现,地方立法应遵循以下路径:

(一)坚持党对立法的领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并明确指出应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2016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对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出了明确指示。

具体落实到地方立法,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应坚持主要实行政治领导,根据中央大政方针确定本地区的立法方针,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前提下,积极对重大立法建议展开调研,及时把中央与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立法计划中,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与人民意志实现高度统一。例如,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并提出了“美丽天津”的要求后,天津市委决定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市人大常委会围绕这一工作中心,先后提请人大制定了绿化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贯彻落实了市委的决策部署,[16]亦彰显了“地方特色”。

同时,应建立健全地方立法机关党组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将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新的立法规划应报党委审查批准,并每年向党委报告上一年度立法情况。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审定立法规划及调研计划,对立法的选题进行把关。

(二)发挥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

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正式将人大“发挥在立法工作的主导作用”写入,将“人大主导立法”由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要真正实现人大主导立法,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人大应摆正态度,树立立法工作的角色意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宪法确立的国家立法机关,理应对立法工作掌握最有力的话语权。但立法实践中人大却因政府的强势而呈现出“疲软”状态,这显然有悖宪法对人大的定位。强调“人大主导立法”正是对这一现状的积极应对,人大应勇于承担主导立法的职责,逐步摆脱对政府的依赖,统筹各项立法工作,把握立法立项的主动权,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增强地方立法的特色性。

其次,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应处理好两组关系。第一,党委领导立法和人大主导立法的关系。尽管“领导”和“主导”的含义特征和具体区别还有待厘清,但二者绝不是对立关系,党领导立法工作应坚持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威的原則,切实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17]第二,人大与其他立法参与主体的关系。人大并不是民意的垄断机关,其他立法参与主体在不同立法环节亦或多或少反映了民意,除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立项阶段需牢牢把关之外,建议人大把主导立法的重心放在审议与表决这两个关键环节,通过关键环节的合议为“地方特色”保驾护航,而非包揽全部的立法工作,[18]真正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最后,人大应探索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机制。立法实践中,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尚存在一定不足。一方面,不少人大代表立法提案不积极、立法审议意见少甚至发言质量较差,且往往只关注本行业利益而忽视了本地区的整体诉求;另一方面,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缺乏制度保障,代表在立法工作各环节的权限与职责尚未明晰,且人代会对代表的意见重视度仍然不够。为此,应在立法实践中激发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积极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广度与深度。例如,拟提请人代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相关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以更广泛的民意来保障地方立法的特色性。

(三)健全第三方主体多元化参与立法机制

立法能力不足是目前地方人大主导立法时的主要掣肘,立法作为一项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的专业工作,对其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各设区市获得立法权时限尚短,立法专门队伍的建设方兴未艾,面对立法需求的膨胀和更高的立法质量要求,仅凭有立法权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对稍显不足,而由第三方主体以多元方式介入立法,可有效缓解立法主体供给能力不足与急剧增长的立法需要之间的紧张关系。

首先,委托第三方立法是最直接的方式。早在1998年,重庆市人大就进行了全国首例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的实践,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承担《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的法规起草工作,并在逐渐探索创新中初步建立了配套机制。[19]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与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将第三方参与立法由地方探索上升为国家制度,实现了从实践到制度再反哺实践的良性互动。因此,地方立法工作中可将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或涉及部门利害关系明显的法规交由如高等院校、科研组织等专业机构起草,机构人员深厚的法律素养使地方立法体现“地方特色”更为可能。

其次,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也是重要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7年12月印发了《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根据该文件,地方立法决策主体可采用定向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评估。开展立法的第三方评估,有助于更广泛了解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与建议,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精准立法,有助于地方立法回应本地实际,彰显“地方特色”。

最后,除具备专业知识的机构组织介入立法外,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这一方式亦不可或缺。公民参与立法作为一种直接民主,是人大主导立法的重要环节之一,起辅助性作用。除了《立法法》规定的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外,立法机关还可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线上线下征求意见、邀请公民旁听等方式听取民众意见。地方立法者应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实现公民在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的全过程的参与,更广泛地集中民智、凝聚共识,使地方立法更“接地气”以符合本地区实际。

(四)建立健全立法监督与问责制度

第三方以多元方式介入地方立法工作,虽承载着“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等功能,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地方立法的特色性,但由于相应的规范与保障机制尚未设立,权力寻租、转嫁负担、相互推诿等破坏立法质量的现象仍有可能发生。权责一致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立法在内,任何权力的运行都必须纳入有效的监督与问责体系之中。

根据现有制度,对设区市的立法存在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監督即审查批准制度。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可见,立法的事前监督仅聚焦于法规的合法性问题,并未涉及对地方立法选题、结构、内容等方面是否具备“地方特色”这一合理性因素的审查,为防止地方立法盲目、片面追求“地方特色”,的确不宜在立法批准的环节加入对合理性因素的审查,而应将其纳入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备案审查制度。根据《立法法》第98条至第101条的规定,设区市立法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备案,并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主动审查,或经有权主体提出的审查要求、建议而启动的被动审查,但目前审查的内容为备案法规是否违宪或违法,并未包含对合理性因素的审查,故建议增加“不适当的”作为备案后启动审查的条件之一,为将“地方特色”纳入审查开辟路径。与此同时,有关审查后立法处理的法条亦需相应作出修改。

改变和撤销作为我国主要的立法处理方式,是备案审查的后续手段。[20]《立法法》第97条第4款授予了省级人大改变或撤销设区市不适当立法的权力,虽为“合理性”的审查提供了路径,但有违《宪法》有关监督权设定的法理逻辑,[21]理应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承担这一立法监督权且仅限于以撤销的方式,故建议未来修改《立法法》时将该款修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在第96条增加一款作为第6款:“明显抄袭上位法的。”,将对是否具备“地方特色”的审查纳入立法监督的制度框架。

在建立健全有效立法监督机制的基础上,还需配套相应的立法问责制度。立法监督制度虽能在很大程度上对地方立法进行矫正与纠错,但要真正根治地方立法过度抄袭上位法、无“地方特色”的“痼疾”,有力的立法问责制度不可或缺。

我国目前尚无针对立法事故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即便是明显违背法律保留原则而在2018年4月被国务院废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制定者亦未得到追责。而前述《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这一立法事故,虽然中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但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立法问责缺乏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

正是由于立法问责制度的缺失,导致立法者责任感不强,进而极大影响了立法质量。为此,有必要制定《立法监督程序法》,在系统完善立法监督程序性规范的同时,对包括立法明显抄袭上位法、无“地方特色”等立法事故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为地方立法彰显“地方特色”筑造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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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勇)

作者:张文睿

第6篇:从地方到全球到“全球地方”

摘 要: 斯科特·斯洛维克以美国西部生态批评,尤其以美国西南部环境文学研究为例,就如何探寻环境文学中的地方和全球意义,如何扩大生态批评的研究范畴做了有意义的探讨,提出生态批评现阶段关于“地方”的看似矛盾的两个观点:地方意识和全球意识,倡导“生态世界主义”,认为我们应该在特性与共性、地方与全球、人类与非人类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生态批评或者说环境文学研究就应该积极探寻这些关系的含义。

关键词: 斯科特·斯洛维克; 生态批评; 地方; 全球; 美国西部

作者简介: 徐海香,博士研究生,从事英美文学研究。

①斯科特·斯洛维克,美国内华达大学里诺分校英文系教授,美国生态批评运动的主要倡导者之一,美国文学与环境研究协会创会主席,《文学与环境的跨文化研究》主编,《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编委。

主持人简介: 程相占,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环境美学与生态美学、生态批评研究;张嘉如,纽约市立大学布鲁克林学院助理教授,比较文学博士,从事当代中国文学、电影与文化批评、佛教环境伦理及禅宗生态论述研究。

斯科特·斯洛维克是美国生态批评运动的主要倡导者之一,美国文学与环境研究协会(ASLE)的创会主席,现任《文学与环境的跨文化研究》(ISLE)主编。笔者就环境文学研究中的“地方”话题对斯洛维克教授进行了一次正式访谈。

徐海香(以下简称徐):斯洛维克教授,在“生态批评第三波:该学科现阶段的北美思考”中,您提到了关“地方”的相互矛盾的观点。您能简单介绍一下现阶段生态批评对“地方”的不同观点吗?

斯科特·斯洛维克(以下简称斯洛维克):我着手写“生态批评的第三波”这篇文章是在2009年。2008年,厄休拉·海斯的《地域和地球:全球的环境想象》和汤姆·林奇的《旱地迷恋:西南文学生态批评探究》差不多同时在美国出版。表面看来,这两本书好像代表了21世纪初关于“地方”的相对立的或者说互相矛盾的观点。海斯的方法是强调改变她称之为“邻近伦理”的必要性。她认为在当今越来越全球化的时代,我们需要“全球意识”,要用“全球联系的意识”代替“地方意识”。她还认为我们需要新的文学和新的科技(比如说“谷歌地图”)来创造这种新的意识。汤姆·林奇的方法则暗示我们多数人住在地球特定的某些地方,这些具体的不同地方很重要地影响着我们的情感和感觉。在《旱地迷恋》的引言中,林奇引用了梭罗的《瓦尔登湖》这个例子。梭罗是在凉爽又潮湿的马萨诸塞州写的这本书。在“经济”这篇文章中,梭罗列下了对他而言最重要的必需品,他列下的单子里没有水。如果梭罗是在新墨西哥的沙漠里写下这本书的话(林奇就是在那里写了《旱地迷恋》),那么水就会名列梭罗所列的必需品名单的第一位,因为“地方意识”,或者说对于当地情况的认识实在是太重要了。林奇认识到地方的重要性。

所以表面上看来这两本书代表了对“地方”这个概念的相反的观点。两本书基本是在同一时间出版,很有些反讽意味。然而,海斯不是简单地在讨论一个新的“全球意识”,或者说她称之为的“世界意识”——这种意识显示了对世界许多不同地区的熟悉感和舒适感。她说的是“生态世界主义”,“生态”这个前缀意味着一种带有责任感的世界主义。“生态世界主义”显示了一种以“地方”为导向的意识和以“全球”为导向的意识之间的妥协。另外一方面,林奇倾向于强调他所称之为的“生物地方主义”。这种“生物地方”意识是很强烈地以特定区域为导向的。然而林奇承认,任何特定的“生物地方”都是更大区域的一部分,后者又是一个更大区域的一部分。林奇的这种环环相套的“生物地方主义”与海斯的“生态世界主义”性质是相同的。事实上这两位作者的观点不算背道而驰,只不过海斯更多强调了全球,而林奇则更多强调了地方或者说“生物地方”。

世界上其他地方的学者也在探讨“地方”概念。比如说著名的英国生态批评家格雷戈·格拉德认为,“地方”对他而言不再是有用的范例或者说概念上的参考标志。他的大多数学生住在市区,都倾向于对实际的地方没有很强烈的联系。他在英国伦敦的郊区教书,他说他的学生不再住在真实的地方了——他们住在城市里,住在科学技术里,尤其住在因特网里。格拉德说,对他的学生而言,赛博空间比传统的空间来得更加真实有意义。所以格拉德认为,我们需要心胸开阔地去思考技术空间的其他形式,这些空间也许会取代在过去曾对人类有用的自然“地方”的某些元素。

徐:最近我们探讨到一个有趣的新词“Glocal”。在环境文学研究中,怎样才能把对具体地方的环境文学研究与全球化意识结合在一起呢?

斯洛维克:这正是当今许多学者和作家正在做的事情,尤其以海斯和林奇等人为代表。他们正在试图寻找一个方法,以便在越来越全球化的生存语境中重新表达“地方”。“Glocal”在英语中听起来很怪。我想人们已经使用这个词很久了,但是这个词一直都没有真正流行起来。我有一些其他地方的朋友,比如说韩国的一些同事们,他们喜欢用“Glocal”或者说“全球主义者”。但是这个词确实很生动地显示了人们试图把“地方”和“全球”结合起来,这两个词不应该分开,“全球”不应该取代“地方”,两者我们都需要。人类是物质地生存于特定地点的生物,即使我们经常旅行,花大量的时间在飞机上,我们总是存在于物质的空间内。同时,即使我们扎根于一个特定的地方,我们也在使用来自不同地方的产品——纸、桌子、电、水等等。所以即使不说我们参与了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互换的话,我们至少也参与了地区之间的资源交换。只要人类还存在,我们从现在起就必须同时拥有全球意识和地方意识,除非出现了技术基础设施的衰竭——我们用光了石油和其他能源资源,整个社会突然瘫痪,或者理论上已经可行,我们可以搬到其他星球上去。

徐:对于“生态世界主义”这个新的属术语,您是怎么理解的呢?

斯洛维克:不仅仅在文学研究这个领域,在哲学和社会学等不少领域都有理论家提出了“世界主义”这个概念。普林斯顿大学著名的哲学家科文·安东尼·阿皮亚写了一本很有名的关于世界主义的书,提出了世界性的现代人这个概念,认为所谓世界性的现代人就是以四海为家同时又能随遇而安的人。环境保护论者也开始接受世界性的经历,或者说接受多重地方经历这么个事实。厄休拉·海斯使用的“生态世界主义”,就暗指一些个人,这些人对全球很多地方都很熟悉了解,在哪里都觉得自在,同时也认识到我们与环境之间的跨国互动这个事实。同时海斯的“生态世界主义”暗示我们与自然世界相联系的意识,我们都有责任在地球上小心地生活。

还有一位具有印度东部背景的作家皮科·艾耶,他写了不少关于世界性经历的很美妙的文章。他的父母来自印度,他在南加州长大,在美国东北部和英国接受的教育,现在居住在日本。在2000年他出版了《全球的心灵》。我想“全球的心灵”这个概念也与“世界主义”和“生态世界主义”相关,希望人们能够好好了解、深入了解某个特定的地方,同时也适应当今社会的必要:很多人为了家庭、求学或者工作会经常迁徙,具有地理上的灵活性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艾耶的文章里有一种惆怅和惋惜,他认为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们失去了一些事情,我们不再和之前一样和“地方”密切相关了。他的文章存在着一种强烈的世界性精神上的伤感。约翰·丹尼尔是一位来自俄勒冈的著名自然作家,1992年他出版了《回家的小路》。在那个时候他特别侧重的是美国文化的流动性。美国人经常搬家,因此必须不停地重新建立对新地方的认同感。但是很多美国人不想费工夫建立这种认同感,他们认为生活是短暂的,他们忙于交际、工作、上学,从不愿费工夫来学习他们居住的地方。他是从语言的层面来表达自己的意思的。在美国我们能很容易地学习怎么去说迁徙的语言——我们随心所欲地迁移,但是我们却不知道如何看待不同的地方,如何很好地融入这些地方。丹尼尔所说的是重新学习地方意识,不管是在流动性方面或“地方”层面都要“语言流利”。我想,这是对于后来海斯所称之为“生态世界主义”的一个雄辩的表达方法。

徐:这就是我们在全球化的时代学习地方环境文学的意义所在吗?

斯洛维克:我赞同,在生态批评和环境文学的结合领域,最主要的争论就是如何在剧烈的社会和科技变化的时代重新定义“地方”这个概念。

徐:这么做的话也许我们能更好地认识自己、我们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我们与地方文化的关系。

斯洛维克:我认为是这样的。这在全球范围内都很重要。以我在中国的经历来说,我感觉现在中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地理迁移现象,比以前要多得多。西部偏远地区的人会离开自己的农村老家到东部大城市附近的工厂打工。我与中国很多学生打过交道,他们中很多人都是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大城市求学的。生态批评和环境文学正在帮助我们理解这些经历的意义。

徐:西部文学是美国文学的很独特的分支,生态批评和环境文学研究在美国西部也非常活跃。与美国东部的环境文学研究比较起来,美国西部的“地方特色”,或者说独特之处在哪里呢?

斯洛维克:在过去的20年间生态批评发展非常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我还是个研究生时我就开始从事生态批评研究了。我是在俄勒冈州长大的,但是我在美国东北部的新英格兰读的研究生。那时我在布朗大学,当我着手研究生态批评这个领域时,情况和现在完全不一样。在90年代,生态批评最早强调的是“荒野”,远离人类城市的荒凉地方。部分原因在于——最起码美国是这个情况——生态批评是对以人类为中心,相当城市化的其他形式的文学批评做出的反应而出现的;这个领域是美国环境运动以及对自然界关注的结果。早期的生态批评家把文学研究当成关注人类经验之外的世界的方法。最明显的方法,或者说最激进的方法就是把视野投向大自然,那里没有人,也没有城镇或公路。这就意味着把研究视野投向描写荒野或者荒凉地区的文学。事实上,北美的多数荒野都在美国西部,也就是密西西比河以西的一些州。很多早期的生态批评家,不管他们是住在东部还是西部,都关注美国西部文学。有一些作家,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的爱德华·艾比,还有一些当代的作家比如说巴瑞·洛佩兹、里克·巴斯、T.T.威廉姆斯,描写了很多西部风景优美的无人荒野区。因此对这些作家作品的研究成了美国早期生态批评的一大重点。

最近,生态批评出现了其他的侧重点,比如说环境正义、多元文化主义、地方食物等,都很适用于美国西部。尤其是荒野意识和边疆概念把许多早期学者吸引到西部文学和西部的生态批评上来。美国边疆的概念是基本适用在19世纪至20世纪早期那些没有被大量开垦的美国西部地区的。如果我们关注美国历史的话,就会发现很多关于西进运动过程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边疆的概念继续适用于当今的美国西部。美国的西部对新的、冒险的想法和经历具有开放性。

徐:可以这么说吗?美国东部的生态批评家是以旁观者的角度来研究荒野文学和美国西部文学的,而住在西部的生态批评家们则是运用的局内人的视角来研究的?

斯洛维克:这种说法很有意思。以我自己早期的生态批评为例,我来自西部,当我开始从事生态批评研究的时候我正住在美国东部。很多美国东海岸的生态批评家在美国西部度过了很多时间,或者说他们本身就是来自于西部。比如说,在佛蒙特的明德学院工作了很多年的著名生态批评家约翰·埃尔德来自加州。所以我不太确定是否真正存在旁观者或者说局内人的视角。我们可以再次回到流动性这个话题上——美国人经常搬家。很多人都有都市生活和荒野生活的经历,也有东部和西部的不同经历。这比你说的“旁观者”或者“局内人”要混杂一些。很多著名的西部作家也不是西部本土出身。比如说巴瑞·洛佩兹,他是最好的西部自然作家之一,他出生在纽约。里克·巴斯是当代最有名的西部环境作家之一,但是他来自南部德克萨斯州的休斯敦。罗宾逊·杰夫斯是加州当代最著名的诗人之一,写了很多关于海洋、山脉、岩石、动物的诗歌,他是来自于东海岸,之后搬到加州海岸边上的卡梅尔镇。还有很多类似的例子。某种程度上来说,你出生在哪里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对你的居住地敞开胸怀,对这个新的地方敞开自己的心胸,你就能够深刻地理解居住在当地的意义并在你的写作和艺术中表达出来。

徐:文学批评家一直把关于自然的文学研究称作“绿色文化研究”,因为他们认为自然景观只有是绿色的、令人愉悦的,才称得上是有意义的。现在越来越多的文学批评家或者文化批评家把目光投向曾经被忽视的西部荒凉景观,比如说沙漠。关注这些“非绿色”景观的学术意义是什么呢?

斯洛维克:在英语中我们用“绿色”来象征环境意识。绿色一直与自然环境联系在一起,尽管很多地方的自然景色根本就不是绿色的。这个不准确的象征手法导致我们在生态研究时使用“绿色”这个词。即使是现在,很多环境学者把自己所从事的研究称为“绿色研究”。我们也已经把这个称谓当成常见的表达方式。但是对我们这些居住在相对干旱地区的生态批评家来说,在使用“绿色”这个词的时候我们会觉得不自在,我们身处的环境有些绿色,但是也有红色、棕色、灰色、黑色等许多不同的颜色。我的一个同事安·罗纳德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版了《地球曲调:内华达专辑》。她用“地球曲调”来表达内华达景观的真实色彩。这里的多数自然景观并不是绿色的,但是相当优美炫目,(人们)就像生活在一幅巨大的优美图画中。多数美国西南部的景观并不像欧洲的田园景观——那里有绿色的草地、森林、乡村农场。当你住在内华达州或者说美国西南部的其他地方,或者中国的西北部时,你会很强烈地感觉到,这个世界的自然状态并不是那么充满绿色的。我的书《克服绿色》标题来自华莱士·斯特格纳1972年写的一篇文章“在旱地上的思考”,他说在美国西部“你必须克服绿色,必须停止把美和花园、草坪联系在一起;你必须习惯于非人的标度;你必须理解地理时间”。

所以当我说“克服绿色”时,我所指的是找到新的思考方式让自己接受居住地的事实,这样就可以小心并且适当地居住在此地。这对我而言就是环境文学和生态批评的职能之一:帮我们找到在自己的所在地有意义地生存、合适地生活的办法。这意味着你能生活在一个干旱的地区,就像生活在湿润宜人的地区一样。这一点对于像内华达之类的地区尤其重要。20世纪早期的时候,这里的人们想在内华达州的中部发展农业,那里很干旱没有水源。于是人们调用了穿过里诺市的“特拉基河”河水。他们建立了一个水坝,把水输送到100千米以外的州中部去种植蔬菜。这对沙漠景观来讲是不合适的使用方法。这样基本就毁了沙漠景观:这些田地使用几年后,化学品就会从底部漫上来,然后这些田地就再也不适合发展农业了。试图使沙漠繁盛起来,在沙漠发展肥沃的农田——内华达的教训适用于世界上很多地区。这对整个生态景观来讲都是摧毁性的。这就是我们在内华达沙漠里的教训——利用沙漠发展农业只是短时间之内有效,却以摧毁性的后果告终。

徐:最近几年涌现了很多研究美国西南部环境文学的专著,比如说大卫·提格的《美国文学和艺术中的西南:沙漠美学的兴起》、奥黛丽·古德曼的《翻译西南部景观:一个盎格鲁文学地域的形成》、汤姆·林奇的《旱地迷恋》等等。多数关于美国西南部环境文学的研究还是侧重于英裔美国作家和他们的自然写作;多数生态批评家关注的依然是自然以及自然的保护。但是环境文学研究应该是多彩多样的。生态批评怎么运用到自然写作以外的文学文本中去呢?怎样才能把生态批评的范围扩大到自然这个话题以外呢?

斯洛维克:在一些场合我发表了自己对生态批评的宽广定义。我们可以用生态批评来指运用任何阐释策略和理论词汇来阅读那些明显强调自然界或者强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本的学术研究。对于这些文本,我们可以采取女性主义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或者精神分析法——任何方法都可行。要是我们阐释一幅有很多自然特征的风景画,那么我们就是在做生态批评的阐释或者说阅读。另外一方面,要是我们想寻找文本的环境暗示,我们可以运用环境的视角,运用我们对环境意义的追求来阐释各种人类的表达。我们可以生态地阐释一则广告,一部电影,甚至在收音机上听到的一首流行歌曲。即使广告或者歌曲里面没有出现自然,我们也可以通过寻求它的环境意义来阐释自然。

在大卫·提格的《美国文学和艺术中的西南:沙漠美学的兴起》里面,他确实具体涉及了描写西南部自然景观或者动物的作家和视觉艺术家。他强调了这些环境艺术家们所发挥的作用——他们如何转变了美国的美学识别力,扩大了美国人关于什么是美的认识。他显示了在1890年至1910年期间,这些美国作家和视觉艺术家是如何看待那些与欧洲以及与美国东部完全不同的景观的,如何觉得这些景观是可接受的,有价值的。这些艺术家来到沙漠并不是就为了改变沙漠,把沙漠改造得像美国东部或者欧洲一样。在《旱地迷恋》中,林奇不仅仅分析了明显是描写非人的大自然的自然写作,还分析了美国欧裔作家、西班牙裔作家、美国印第安作家的各类写作,这些写作不仅关系到当地的文化,还关系到人类关系以及自然世界。林奇很明显扩大了文学研究的定义,用地理敏感的方法阐释了那些超越了环境文学狭隘定义的文学文本。

徐:D·W·梅尼格曾说:“西南部对于美国人来说是个独特的地区。”奥黛丽·古德曼认为,“从地理、文化、政治方面来说,西南部最好被理解为三种主要文化——美国土著文化、西班牙文化和美国白人文化——相互影响、相互冲突了不止五百年的地区,这个地区延伸到美国和墨西哥的边界”。在您的文章“生态批评第三波”中,您建议我们应该认识到种族和民族的特性,并且要超越种族和民族的界限。那么在对于美国西南部环境文学的生态研究时,该如何达到这个目标呢?

斯洛维克:我很喜欢你刚才提到的那些定义。你自己要想对一个地区下定义,那么创造一个定义,或者说选择别人对你有用的可行的定义很重要。当我为《克服绿色》这本书给美国西南下定义时,我强调了美国西南部的四个主要的沙漠区域:大盆地沙漠、奇瓦瓦沙漠、索诺兰沙漠、莫哈韦沙漠。但是我也想强调的是美国的作家。我认为西南越过了美墨边界同时也包括了墨西哥。但是从我这本书实践的角度出发,因为我是用英文写作的,我强调的是美国的一些作家。所以我在美国和墨西哥之间标了一条穿越西南的虚线。当琼尼·亚当森和我开始写关于生态批评第三波的陈述,意识到既要认识到种族和民族的特性,又要超越种族和民族的界限时,我们试图去想象一种方法来承认许多不同文化的与众不同的独特视角,这些不同的文化拥有重要的思考方法来探讨他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我们是在期刊《美国多种族文学》2009年特刊的引言中写下的这些话。这期特刊的重点是种族经验与环境,在这之前没有多少批评家直接探讨过这个话题。我们讨论多元文化的环境文学已经很多年了,但是从来没有在更加整体的意义上讨论过种族特性。当人们讨论多元文化主义和环境的时候,他们一般是想到有色人种——非欧裔的美国人。他们也会考虑到社会不公,如何去尊重和承认那些弱势群体的经验和观点。琼尼和我在《美国多种族文学》的这期特刊中采取了一个更加整体的方法。我们不仅刊登了关于西班牙文学、亚洲文学、美国土著文学的文章,还有关于意大利美国文学、犹太文学的文章,从更加整体的意义上讨论种族。风险在于,当你承认不同文化群体的特性和与众不同的视角的时候,你就有可能会把他们隔离开,分开,认为他们本质上是与彼此完全不同的。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努力,一方面去探讨不同种族间的特殊的、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去认识到这些观点本质上是联系在一起的。探讨特性与共性已经成为了研究环境写作的社会维度的一个重要的新方向。这又回到了我们刚才讨论的“地方”话题:地方意识和全球意识,试图去接受和理解看似矛盾的地方的独特性和全球的交叉。本质上来说,这与我和琼尼在文化和种族的语境中所强调的思想是一样的:欣赏不同文化观点的区别和一致性,这是我们一直在做的事情,也许终究是无法解决的。我们的目标是在不同文化的特性与共性、地方与全球、人类与非人类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探寻这些关系的含义。这样的讨论是没有终点的。环境文学、环境文学研究(生态批评)和教学模式让我们能够继续探讨我刚才所描述的那些关系。

(责任编辑 潘亚莉)

作者:徐海香

第7篇:法规 质检员 法规难点

质量员法规练习题1

一、单选题:

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D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A、 五日内 B、七日内 C 、十日内 D、十五日内

33、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 C )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A、满三个月 B、满半年 C 、满一年 D、满两年

43、( C ) 《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为 标准。 A.国家 B.行业 C.推荐性 D.企业

44、( B )监理规划应由 审核签字,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A. 总工程师 B. 总监理工程师 C.监理工程师 D. 专业工程师

45、( A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内,将城建档案馆预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A.6个月 B.2个月 C.1个月 D.3个月

69.《消防法》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c)拘留,可以并处五佰元以下罚款。

A.三日以上五日以下 B.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C.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D.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70.《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B)拘留。

A.三日以上五日以下 B.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C.七日以上十日以下 D.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46、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项目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B) A、2名 B、3名 C、4名 D、5名

7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

B.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C.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

D.施工人员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 7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B)年。 A.1 B.2 C.3 D.4

二、多选题

3、下面哪些属于第一类危险源?( ABC) A、锅炉爆炸 B、有毒物品泄露 C、边坡坍塌 D、安全网强度不足

4、《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BCD)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A、应急救援 B、维护安全 C、防范危险 D、预防火灾

9、下列内容哪些属于分户验收项目?(ABCD) A、门窗质量 B、防水工程质量 C、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D、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0、建设方为达到节约投资,压缩工期,早获利的目的对施工的不合理干预有哪些?(AB D) A、违反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B、不合理赶工 C、要求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施工 D、资料不准确时强令开工

11、推行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什么?(B CD) A、提高基本建设速度 B、推进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C、促进与国际接轨 D、加速人才培养

2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对重大危险源的处置要求应有哪些?( ABCE) A、检测 B、评估 C、监控措施 D、报警 E、应急预案

29、《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AD),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A、建筑安全规程 B、操作规程 C、职业卫生标准 D、技术规范 30、《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ABD)。

A、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B、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C、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D、采取有效措旖,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5、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AB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B、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C、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D、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3、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ABC)。

A、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B、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C、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D、严把施工质量关

52、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ABC)。 A、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日、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C、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ABCD). A、可以责令停业整顿B、降低资质等级c、情节严重J,吊销资质证书D、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4、违反《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ACD)。 A、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B、可以责令停业整顿C、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在建工程因故终止施工时,应做好的维护管理工作是那些?(BCDE) A、确定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B、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 C、确定善后处理方案 D、确定相关责任义务 E、作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和资料保管。

56、《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ABCD);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B、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C、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D、造没收违法所得,井处罚款

57、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AC)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A、不履行保修义务 B、履行保修义务不完整

c、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D、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履行保修义务

5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ACD)。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A、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B、设计图纸的审查制度 c、严格工序管理 D、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2、钢筋使用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对钢筋原材料进行见证检验外,还应对现场加工或外加工后的钢筋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AC)的见证检验。 A、力学性能 B、直径偏差 c、重量偏差 D、外形偏差 6

5、施工单位要根据住宅工程施工特点(BCD)。 A、建立应急抢险组织 B、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C、配备相应装备和人员 D、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演练

66、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ACD),确保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有效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A、全面组织排查 B、加强安全教育 C、消除隐患 D、堵塞漏洞 6

8、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ABD)组织施工。

A、规范标准B、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C、施工合同 D、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

1、下面哪些是针对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的处罚规定?(BCDE) A、批评教育下不为例 B、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C、停业整顿 D、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E、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A、B、D)。

A.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B.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C,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D.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8.《建筑法》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A、C、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A.索贿 B.串标 C.受贿 D.行贿

30.违反《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A、C、D)。 A.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B.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C.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A.B、C);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B.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C.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D.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8.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A、B、C、D),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A.涉及生命安全 B.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C危险物品的容器 D.运输工具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A、C、D)。

A.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B.安全规定 C防范措施 D.事故应急措施

45.《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A、C、D),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A.危险因素 B.重大危险源 C.防范措施 D.事故应急措施

5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应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A、B、C、D) A.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B.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D.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7.根据《消防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A.造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B.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C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D,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6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B、C)。 A.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B.有完整的技术档案 C.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D.有法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67.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应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A、B、C、D)。

A.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B.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C.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的。 D.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C.施工单位未对设计结构安全的十款、试件进行取样检测的 D.施工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70.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A、B),并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A.编制拆装方案 B.制定安全施工措施C.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D.聘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进行作业

71.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A、B、c),不得挪作他用。

A.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B.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C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D.职工条件的改善

73.根据《建设I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应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A、B、C、D)。

A.对工程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 B.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C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D.对设计单位提出不符合强制性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7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行为应对监理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A、B、C、D)。

A.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B.发现安全施工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

C.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D-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75.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A、C)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A.平等自愿 B.互惠互利 C.协商一致 D.实现双赢 76.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下列哪些条款(A、B、C、D)。

A.劳动合同期限 B.工作内容 C.劳动报酬 D.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判断题: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有偿进行维修。(×)

16、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9、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36、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1名,水电专业各不应少于1人。 (×)

38、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9.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2.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可在任意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5.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设计单位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16.《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33.建筑施工企业只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55.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定因素,应当立即撤出作业现场。(×) 6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依法干涉施工的调查处理。(×) 61.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4.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5.生产、存储、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66.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照《建筑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67.《消防法》规定,施工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68.《消防法》规定,施工单位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7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计算。(×) 8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供热系统的最低保蜂期限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8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得价格竞标的,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3.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84.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抽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七十五以下的罚(×)。 8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人员必须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90.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时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91.用人单位与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猿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92.用人单位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93.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94.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8篇: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

1、(单选题)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举办本宗教团体或者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人员参加的宗教培训班,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o o o o A.宗教事务 B.公安 C.民政 D.文化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2、(单选题)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

o o o o A.六十 B.三十 C.九十 D.十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o o o o

3、(单选题)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宗教培训班不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A.有必要的开班经费 B.有明确的培训目标

C.有合理的培训期限、周期和课程设置计划 D.有大量的生源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4、(单选题)在青海省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场所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o o o o A.县级 B.省级 C.市级 D.乡级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5、(单选题)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出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o o o o A.七 B.十五 C.三十 D.十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6、(多选题)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

o o o o A.作为实物投资 B.转让 C.抵押 D.修缮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o o o o

7、(多选题)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有明确的培训目标

B.有合理的培训期限、周期和课程设置计划 C.有必要的开班经费

D.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授课人员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8、(多选题)《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以及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其他固定处所。

o o o o A.佛教寺院 B.伊斯兰教清真寺 C.道教宫观

D.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o o o o

9、(多选题)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A.宗教团体 B.宗教事务 C.宗教人数 D.宗教活动场所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D

10、(多选题)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o o o o A.从事宗教典籍整理 B.主持宗教活动 C.进行宗教文化研究 D.举行宗教仪式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1、(多选题)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o o o A.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集体宗教活动的

B.未经相应宗教团体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区域主持宗教活动的 C.进入旅游景区(点)内本宗教活动场所过宗教生活的 o D.在公共场所施粥、派饭的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AB

12、(多选题)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 o o o A.玩忽职守 B.滥用职权 C.态度蛮横 D.徇私舞弊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ABD

13、(多选题)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

o o o o A.和睦相处 B.互相尊重 C.互不干涉 D.保持距离

正确答案:AB

用户选择:AB

14、(多选题)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o o o o A.确有举办的需要和能力

B.制定的活动方案具体可行,能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C.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 D.有大量参与人员

正确答案:ABC

用户选择:ABC

15、(多选题)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

o o o o A.宪法 B.规章 C.法律 D.法规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ABCD

16、(判断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7、(判断题)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18、(判断题)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在认定后十日内,报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19、(判断题)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专制管理。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20、(判断题)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由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每一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证书无效。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21、(判断题)未经批准和登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22、(判断题)《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和《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23、(判断题)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24、(判断题)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不得为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参与境外宗教组织的活动和接受委托、指令。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对

25、(判断题)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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