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书

2022-11-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书

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摘 要: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较为普遍,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在转让后,特别是合同权利转让后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以及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在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和研究是必要的。

关键词:仲裁协议;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合同是含有仲裁协议条款,当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也应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先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一、仲裁协议转让的理论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各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就理论上的分歧作一归纳。

1、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仲裁协议同合同一样,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方,而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合意之下才能及于第三人。因此,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仲裁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契约,且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契约。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来讲,仲裁协议仅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力。但随着仲裁实践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当前的主流做法则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取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做法。在美国法中,涉及仲裁条款转让的多数案件均是在整个合同转让时讨论的。在转让整个合同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仲裁条款随主合同一同转让,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均可以用来抗辩受让人。法国对仲裁条款的转让无专门规定,法院一般判定在主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自动转让。在瑞士,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仲裁协议也应当与其他的权利一同转让。

2、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来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同的单独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当主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不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此项转让。

但是,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应当与其他从权利一样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争议一方能够在争议出现后,随便以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对抗仲裁管辖权,那么仲裁条款也就事实上失去其约束力。因此,独立性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的转让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完结,以仲裁条款自治性反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转让自动转让是不合理的。

(2)缺乏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协议。各国仲裁法与国际上有关的公约均要求仲裁协议是书面的方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这一要求已逐渐放宽,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或者正逐步接受一些没有签字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以需要书面仲裁协议来反对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的说服力不强,也不符合放松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国际趋势。

二、不同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承受、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若合同出让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在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那么对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区别对待。

1、合同承受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的承受又称合同概括转让,即合同的整体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合同承受中,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与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Antomatic Assignment Rule)。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2、债务承担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合同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与合同承受的情形类似,债务人转让债务同样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债务承担,各国一般都规定:债权人的同意是使债务承担有效的最主要条件。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债权人若愿意继续采取仲裁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明示同意债务转移时就视为同意仲裁条款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若债权人未明示同意,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特别声明或保留,也视为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将仲裁条款中的权利义务随合同债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这种情形在国际上争议较多,各国做法不一。在合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各国大多规定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而只要对债务人通知即可对其生效。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法院和仲裁庭对此种情况下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原则的论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将仲裁条款视为基础合同的从属权利。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唯一的目的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合同的附属权利,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项下的权利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受附属权利转让规则的支配。因此在主合同转让时应该自动转让。(2)对各方公平合理的期待进行分析。合同权利的转让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并不损害相关当事人对合同的公平合理预期。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意达成仲裁就意味着仲裁不仅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在原合同权利转让后一般并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那么只要原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他就可以逃避仲裁的义务,这样仲裁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债务人权利的角度而言,原合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有理由认为债务人本来是希望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债务人就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仲裁解决争议的合理期待就要落空。从受让人权利角度看,只要转让合同有效,他所受让的合同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理由认为受让人就其受让的权利所受到的保护要比转让人少,故在一项转让中,仅仅让与合同权利而不转让对该权利的保护是难以想象的。从受让人义务分析,受让人不应当被置于比转让人更优越的地位,如果原合同对债权所附加的条件之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争议,那么受让人无权摆脱仲裁的约束。

三、结论

无论从仲裁的产生来看,还是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仲裁制度的最根本属性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在国际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无合意则无仲裁”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是一个合意的过程,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认可以其选定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从表面上看,对仲裁合意的要求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强有力的阻碍,因为原仲裁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表现出非转让方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仲裁合意,如果仲裁条款签字方在未经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仲裁义务强加给他,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使其不能享有通过公正和公开的法院审判维护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就否定了他应得的法律援助。但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并没有否定“无合意则无仲裁”这一基本定律,恰恰相反,确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必须以当事人意图为基础,因为在国际商事合同发生转让的情况下,通常在转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条款中根本没有提及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合同转让后,就必须借助对当事人合意的推定来实现仲裁对当事人合意的要求。在国际商事合同转让中,不论从常理还是法律的观点看,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授予受让人权利时加以一定限制。合同转让,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一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解释问题,归根结底,这一解释要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在合同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明确改变或排除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反之,则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对受让人而言,当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时,受让人有合理的机会考虑在其受让了合同权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时,通过仲裁解决他和债务人之间的争议对他是否有利。如果他不愿接受仲裁条款,他就应当在合同转让时向转让人表示反对继续适用仲裁条款;否则,他就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参考文献:

[1]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乔欣.比较商事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于喜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兼论中国的立法 与司法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6]张圣翠.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顾华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商事合同转让[D].西南政法大学,2003.

[8]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J]. 仲裁与法律,2000,(1).

[9]王金兰.关于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研究[J].经济论坛,2004,(10).

作者:岳玥

第2篇:建基房地产土地转让协议合同

土地转让协议

建基房地产土地转让协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

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丙方(盖章):

代表:

第3篇:房地产项目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

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对区路

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地产” )所享有的权利*于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

号,预售合同登记编号: 。甲方确认该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售合同编号:

房地产之大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尚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甲乙双方在上海立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谦房产”)协调下,*友好协商,就该房地产权*转,事宜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愿意出让(出售合同)所记载的该房地产之全部权利,乙方愿意接受《预售合同》所记载的该房地产之全部权利。

2.双方商定转让价为人民币

3.首期款人民币

整)甲方已于

月圆整 (RMB圆整),由乙方分壹次付清。 圆整 (RMB年 圆 圆整(RMB月圆整),其中定金人民币年日签收,余款人民币 圆整,乙方于日前支付与甲方,但此款善于立谦房产。

万圆整(RMB圆整 ),出乙方于年月日前支贰期款人民币

付与甲方,但此款暂存于立谦房产。

此时由立谦房地产保管的两笔款项总计为人民币圆整(RMB圆整 ),指定优先用于偿还该房地产业银行贷款,持甲方到其贷款银行还清该房地产之银行贷款时,由立谦房产直接支付与贷款银行。

叁期款人民币圆整 (RMB圆整 ),由乙方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待乙方贷款银行放款后五日的由立谦房产转付与甲方。贷款不足部分由乙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壹*并取得收件收据之同时支付与甲方;

上述款项若由立谦房产转付,甲方均将出具由立谦房产见证之收据给乙方。

4.过日元及相关费用

双方商定于开发后以书面形式同意转让(出具书面同意书或于权益转让书上盖章)之,后五日内甲乙双方共同至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届时甲乙双方须及时提供办理预告登记及银行贷款所需全部材料,并各自付清办理预告登记所需相关费用。

5.权利保证:

① 甲方保证,上*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因甲方无权处 分或超载权限处分该房地产而导致的违约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② 在本协议签订前,该房地产已存在抵押权人(即中国银行上海市支行)。甲方应于本协 议生效后叁拾日内,到款银行还清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并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逾期未注销的,甲方在未取乙方发挥的情况下,须承损违约责任。

6.违约责任(此须款不因本协议无效而无效)

①若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而最终导致《买卖合同》废止或该房屋无法如期办理预告登记的,责任方在未取得乙方谅解的情况下,就应向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权益转让价的10%做为违约金即人民币圆整 (RMB元整 )。

②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的,乙方在未取得甲方谅解的情况下,每逾期一日付款,乙方应 按未付房款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 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将办理预告登记需的相关资料交于立谦房产或于交易过程中不 支付税费支付全而至使登记手续无法顺利办理的,责任方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若因第三方原因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负本协议所规定之违约责任,并于甲方该房地产之《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五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房地产转让价*技本协议之约定不变,届时乙方按本协议所付之房款作为甲乙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购买该房地产所付房价款的一部分。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立谦房产执一份,上海市**区公证处执一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证件号:

日 期日 期证件号:乙方:中介方:上海立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第4篇:房地产转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阜康市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签约地址:阜康市阜兴花园小区南门久居地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新疆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及相关房地产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基础上,通过丙方居间,为维护房产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签订本合同,以便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转让房屋位于阜康市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号,房屋面积为 ㎡;

2、房屋性质: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 单位房改房□ 或其他

,产证号: ;

3、甲方保证已按照规定缴纳该房屋入住费用及相关部门税费(维修基金、契税等),合同中特殊约定项除外; (备注: ) 第二条 房屋产权基本情况:选项 签字并按手印

1、该房屋的产权性质为:(A. 产证房; B. 产证办理中房; C. 有贷款产证房; D. 有贷款产证办理中房; )

2、地下室(有 □ 无 □ )及室内

3、如合同无其他约定,固定装修及室内(见第二条第三款)包含在转让款内,不在另行结算,随该房屋交付时一并转让乙方,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可押 元为房屋交接保证金,于甲方腾空房屋交接钥匙及结清物业欠款等当日付清。 第三条 房屋成交价格及成交方式:

(1)成交价格:现经甲、乙双方确定,总成交价格为人名币

元(大写: )将此房产转让给乙方。

(2)付款方式:①一次性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为定金。首付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向丙方支付。剩余转让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向丙方付清。

②以银行贷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为定金。首付款

元于

日前向丙方支付。剩余转让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于银行下贷后付清。(甲方同意剩余转让款由乙方贷款方式,下贷后支付。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丙方办理该房屋贷款手续,甲乙双方应于签定本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将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证件资料交予丙方。待丙方收齐全部贷款资料后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贷款的相关手续。)

备注:a. 贷款额以银行下贷额度为准,最终审批放贷额度不足乙方计划贷款申请额度时,乙方需将差额补足。 b. 乙方在办理商业贷款手续前,应向丙方支付佣金 元,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预算费用 元。(产证完结时多退少补)

c. 丙方在办理商业贷款手续时,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如应任何一方不配合造成逾期的,丙方不承担责任。如因甲、乙其中一方原因逾期的,每逾期 一 日,按总房款千分之一向对方赔付违约金。 d. 乙方须认可,如因乙方个人资信出现不良记录或没有正常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造成逾期或无法下贷的,没逾期 一 日,乙方须按总房款的 千分之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的契税、营业税、过户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屋属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允许交易的房屋,且在本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中,甲方对该房屋拥有完整的处分权。

2、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明晰、无权利瑕疵,即:无产权纠纷、未拖欠款项、没有他项权利受限情形(如抵押、查封等情形);注:房产在银行设定抵押情形除外。

3、甲方转让房屋属共同共有的,在办理房产授权委托公证手续或产权变更登记时,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或经公证处公证的全体共有人同意转让。

4、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将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资料及原始购房合同原件及原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交款票据、天然气卡、电卡、水卡等相关手续等资料全部交给丙方;

5、甲方有偿转让已出租房产时,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并取得承租人的同意;

6、乙方在办理房屋转让、授权、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并在丙方通知(含电话、口头、信件等方式)其办理该房屋转让、授权、过户及相关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配合。

7、甲方必须于_____日内,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搬家,如逾期搬家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__元,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对此约定,甲方没有异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承诺应当在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户口迁出手续,如逾期迁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________元,逾期超过_____日仍未迁出户口,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应当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百分之_____的违约金。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该房屋转让总价款的___1%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未办理授权或过户手续之前,甲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再次转让第三人或单方与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甲方双倍退还给乙方定金。

3、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向甲方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甲方应给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的,按合同成交价的__20%_给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佣金确认书》中应付佣金,对此约定三方均无异议。

5、未办理产证的房屋,契税、维修基金由甲方自行承担,对此约定甲方均认可无异议。 第七条 甲乙双方为丙方签署的《佣金确认书》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的,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署地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的,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与房产局备案登记的制式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约定转让价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该房屋办理完转让手续后,交钥匙之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交钥匙之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 间 方:新疆阜康市久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理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房地产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电话: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损害国家得益和社会公共得益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转让协议,订阅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房屋座落位置:,用途:住宅。

二、甲方房地产,占地面积:,土地性质:居住,建筑面积:㎡(以有权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不影响成交价格),房屋结构:砖混,房屋产权证编号:2008002991。售房总额:万元(大写人民币)整,甲方附属设施跟随事项:简装,无设施之现状,含(无产权证)车棚壹间,约㎡含在房款总价内。

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约定:乙方自负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水、电、有线电视、电话机、煤气过户等所有费用。

四、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乙方预缴购房定金(大写):贰万元整,并于四月十八日前缴清余款陆拾玖万元整,所缴款项以收条为准。

五、甲、乙双方商定房屋交接期限为二零壹壹年五月壹日,甲方将截止使用的水表、电表费用与乙方结清,所有的门锁、钥匙交给乙方,并建立交接手续,见证人和甲方协同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六、甲、乙双方签订售房合同后,如有一方反悔或违约,造成售房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除赔偿承诺方贰万元违约金外,承诺方的诉讼费和其它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

七、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明确,如发生与房屋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并保证乙方得益不因此受损失,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八、如因甲方所属单位,房屋共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房屋转让有争议而发生纠纷,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并保证乙方利益不因此受损失,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到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其它约定事项:甲方于2013年6月30日前协助乙方办理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商品房市场价格涨跌为由而违约。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以上所签合同希双方共同自觉遵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单位(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6篇:房地产转让合同(三)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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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上海________厂房地产出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标的

甲方遵从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出让上海________企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________厂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 号的房地产,并包括该厂区内的建筑物附属及配套设施。

该出让的房地产权为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杨字()第________号。整个产权占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中为新建厂房已被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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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幢除外,现有实际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和在建厂房________平方米(共三层,结构已封顶)。(权证是否房地合一)

附属及配套设施包括:电、水、煤气、通讯、排污等用房和设备,同时包括厂区内所有地下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 产权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的上海________厂房地产,主要由办公楼(共地面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层,约________平方米,建于________年)、老厂房(________层,约________平方米,建于________ 年)、在建厂房(________平方米,结构封顶)、以及机房、锅炉房、配电房、工房、堆煤场等组成(具体详见协议附件中的产权平面图),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标的。

乙方受让房地产权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三层厂房________平方米。其中,已经完成三层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按原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建筑面积增容到________平方米(增至共________层)。由乙方另行投资并继续以甲方的名义建设至项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沪规建()________号,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号。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承担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海________厂全部房地产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____万元)。

2.房地产产权买卖的相关税、费等按政府的现行规定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房地产评估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无具体规定的其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通讯等,在办理产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或重新申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厂房交付前的水、电、煤气、通讯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厂房交付乙方后则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四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确认的产权转让总价,以第一条中所述的建筑总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与产权登记证有差异,则以产权登记证上的实际有效面积为准。(实际有效建筑面积应该除去已经拆除的房子)

产权过户后登记的面积与第一条所述面积发生差异(不包括新厂房),差异部分应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找补。(新、老厂房,办公楼,附属建设等,按各自在转让总价中所占比例计算找补金额)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将转让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1.首期付款:自本协议生效起的________________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价的________ %,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万元)。

2.二期付款:在建厂房建到五层封顶时,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金的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_万元)。

3.三期付款:在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原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交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正式交易手续。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产买卖受理单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________ %,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______万元)。

4.四期付款:在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过户后新的房地产证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万元整(¥________________万元)。

5.最终付款:本协议签订生效起十个月内,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即转让总价的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整(¥_____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移交全部厂房、场地及相关设施。

第六条 产权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内,向乙方交付在建厂房的有关项目资料复印件,双方另行签订在建项目的交接协议书。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相关的全套资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产。

第七条 双方的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按总转让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经甲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项指依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项的差额。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房产或相关手续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天,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产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的款项,并按协议总转让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经乙方同意,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自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责任

1.甲方保证转让的上海________厂房地产权利没有纠纷,转让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其他债务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作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受让上述房地产而支付的资金为乙方正当合法所有,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房地产转让款和厂房建设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如与房屋买卖合同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转让的上海________厂厂区平面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双方营业执照、企业结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及附件共页,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转让方:上海________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________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7篇: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1、前期工作

如果我方为出让方,则应该做以下工作

1)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的,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备案手续,具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具体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5)办理其他根据有关政府部门要求需要办理更名或备案的手续。

如果我方为受让方,应审查以下内容

1)转让方是否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房地产权证;

2)转让方是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房屋建设应达到开发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转让人是否是项目所有人。

2、合同中所应注意的事项

1)转让项目已有的各种政府批文均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包括立项和规划批文等;

2)项目转让应符合开发不同阶段的政府有关允许转让的条件;

3)已成立项目公司以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房地产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4)成立项目公司的转让方的债权债务要明确,潜在债务的澄清,要约定公告程序;

5)未成立项目公司以合作各方的投资权益内部转让全部或部分房地产项目,应按项目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申办变更立项和土地使用的批准手续;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当事人的,须获得原合作各方及受让方的一致同意;

6)转让的项目如尚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虽已办理了出让手续,转让时尚未付清出让金的,应约定办理出让手续的具体责任人及有关费用,包括尚未付清的费用的承担方式;

7)项目转让时,项目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开发,转让合同应约定补办政府主管部门认可手续及具体责任人;

8)项目转让时,按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已开始使用的,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应作相应扣除;

9)房地产项目转让前已实行预(销)售的,应约定转让双方通知预购业主,并明确因此引起相应责任的处理方法;

10)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转让的,应约定:项目公司概况、股权转让比例、价格、支付方式,现有资产的认定,需出示原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5、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1)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开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转让纠纷案——双方失误原因:出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25%,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2)黑龙江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受让方失误原因:签订合同时未考察签约人是否为项目的权利人,也未深入了解出让项目的具体情况。

3)《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1)转受让方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受让方受让项目后作自用情形的除外);(2)转让方已取得项目所在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房地产权证;(3)转让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项目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的,房屋建设应达到开发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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