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收购协议

2022-06-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二手车收购协议

中国矿企签最大海外收购协议五矿收购秘鲁铜矿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所属五矿资源有限公司4月14日宣布,由该公司与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属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GlencoreXstrata plc(嘉能可)达成收购秘鲁拉斯邦巴斯铜矿项目股权的协议,交易额为58.5亿美元,以上三方在联合体中分别持股62.5%、22.5%、15%。这是我国金属矿业史上的最大境外收购。据悉,该交易还需获得秘鲁政府、中国政府以及五矿资源股东大会的批准。如果一切顺利,有望在今年三季度完成交割。

安第斯山脉穿越整个秘鲁,矿藏丰富且矿品齐全。拉斯班巴斯铜矿位于秘鲁哥塔邦巴斯和格拉乌两省之间,矿藏量为11.32亿吨,可生产870万吨铜,保守估计开采期为20年。开采初期年产量为40万吨,相当于秘鲁全国铜矿产量的30%。在国际铜价趋于下跌、国际铜取代产品增加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此次在海外实施大笔收购,是个大胆的战略性举措。

据介绍,收购并完成邦巴斯项目建设后,中国五矿有望成为中国最大的铜矿山生产企业和全球前十大铜矿山生产商之一。中国五矿总裁周中枢表示,邦巴斯项目完全符合中国五矿和五矿资源的长期战略,将进一步优化中国五矿的矿业资产组合,并将与公司现有业务产生良好的战略协同。

中国在拉美地区的矿业收购始于上世纪90年代,秘鲁成为中国矿业收购较为集中的国家。此前中国五矿集团和江西铜业,曾斥资4.5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北秘鲁铜业股份公司,同年中国铝业也以7.9亿美元收购了秘鲁铜业,秘鲁铜业旗下的特罗莫克铜矿区已经成为全秘鲁最大的铜矿之一。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矿产需求增大。中国矿业热衷拉美的原因在于拉美矿业是个较为成熟的市场,中拉矿业合作具备得天独厚的条件。长期以来,拉美矿企与国际矿企进行了数次并购和合作开采,在法律和管理方面都有较成功的范例。随着大型船只的使用,国际矿产运输成本降低。

另据武钢委内瑞拉公司介绍,拉美矿产品质较好,例如铁矿石经常作为伴料,与国产铁矿粉拌和使用。中国矿企进军拉美同时也带动中国矿山机械企业进军拉美,打开了更大的市场,形成较为完整的机械产业出口。

秘鲁为太平洋沿岸国家,是中国在拉美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第二个国家。该国经济发展稳定,贸易政策开放,与中国开展合作持十分积极态度。2011年,秘鲁矿业投资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尤其在矿业基础设施方面得到明显改善。从法律上看,秘鲁已经签订了32个国际合作协定,保护投资,使秘鲁成为世界上第二大铜生产国。此次收购表明,中国企业对秘鲁矿业潜能和投资环境的肯定。秘鲁外贸部亚太经合组织局局长胡利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看好中国在秘鲁投资,中国将成为秘鲁矿业主要投资国。

分析指出,此次并购意味着中国企业在拉美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一并购的目标在于增加矿业储备,将矿业原料开采、运输和深加工于一体,更重要的是,中国市场是这些铜产品的最终用户,其采购的安全性有所保障。

中国是世界铜矿需求大国,国际矿业价格被其他国际矿业集团控制,中方为此损失不小。此次收购不仅为中国海外矿业增加了储备,也将进一步稳定国际铜价,增加中国在国际铜价格的话语权。拉斯邦巴斯附近仍有几个铜矿准备出售,中国企业未来在秘鲁矿业仍有较多投资空间。中国五矿总裁周中枢表示,邦巴斯项目完全符合中国五矿和MMG的长期战略,将进一步优化中国五矿的矿业资产组合,并将与公司现有业务产生良好的战略协同。

五矿收购创新纪录 专家寄望不要步中铝后尘

五矿方面表示,收购邦巴斯项目是中国金属矿业史上迄今实施的最大的境外收购。

有色金属行业分析师认为,从金额来看,这次收购确实是中国有色金属矿业史上最大规模的境外收购,而且中国矿企进行海外资源并购也是突破国际矿业具有限制的有效手段。但该分析师也指出,我国矿企海外并购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希望这次收购后能够成功运营。

有数据显示,我国今年3月份铜进口较2月份增长10.8%,因预期第二季度需求将出现季节性改善,但进口量仍远低于1月份创下的纪录高位。

据海关数据显示,3月未锻造铜及铜材进口量为42万吨,高于前月的37.9万吨。3月份进口较上年同期增长31%,但不及今年1月份创下的53.6万吨纪录水平。

“中国是全球有色金属消费第一大国,以2012年的数据为例,有色金属消费在全球占比超过五成。在常用有色金属品种中,铜、铝、镍等资源相对匮乏,而这些金属在我国的储量却偏低。2012年我国铜资源缺口达到八成以上。我国的冶炼加工产能远大于矿山产能,传统的贸易进口精矿虽能满足生产需要,但资源话语权、定价权愈来愈向矿山集中,下游冶炼加工利润愈来愈少,甚至亏损。因此中国企矿企进行海外资源并购也是突破国际矿业巨头制约的有效手段。”一位不愿具名的有色金属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

铜资源的缺口,使得我国有色金属企业不得不向海外拓展,以获得更多的资源。

而秘鲁因丰富的铜矿储藏量,近年来吸引中国企业前去投资。2007年,中国铝业收购秘鲁矿业公司,获得了地处秘鲁高原地区特罗莫克的千万吨级世界特大型铜矿。公开资料显示,该铜矿拥有当量铜金属资源量约1200万吨,约占我国国内铜资源总量的19%,项目设计年产铜精矿含铜22万吨,约占我国国内自有产量的18%。

“特罗莫克铜矿是千万吨级世界特大型铜矿,同时也是当时中国海外最大铜矿项目,该铜矿于2013年12月13日进行试产。”有业内人士表示。

但这个项目在2014年遇到了麻烦。中铝矿业国际3月31日发表公告称,中铝国际矿业在秘鲁的子公司MCP从该国环境部辖下环境评估与徵税局(OEFA)接到一项有关指称排水的某些方面违反环境法律的通知。作为一项预防措施,该通知要求中铝暂停其采矿试生产的有关工作。

虽然有消息称,上述中铝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暂停的项目已经重启,但不得不说,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收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处理。而结合中铝的遭遇,有业内专家表示,希望五矿不会步中铝的后尘。

并购国情况有别 应该充分了解

近几年来,国内企业海外并购或投资矿产资源的案例增加,但缓解对外依赖的效果并不明显,很多投资因不了解当地的政策,最终血本无归,而算上环保、基建、人力等成本,更是让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风险陡增。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举例,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是全球成熟先进的矿产投资地区,拥有健全的法制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基础设施状况良好,投资者有法可依。无论是JORC还是NI43-101规范,其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更精确,信息挖掘更深,表达更形象,这些将极大限度的降低矿产投资的风险。但在澳洲和加拿大进行矿业投资需要面临昂贵的人工、复杂的劳工关系,并承担较高的环保和赋税成本。非洲和东南亚地区是全球新兴的矿业投资地区,人工成本、环保标准相比澳洲和加拿大较低,且对海外投资者有税收优惠。但亚非国家大部分地区基础设施落后,这将大幅增加中国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且投资者还将面对较高的政治、宗教、社会文化以及道德风险。

根据五矿方面提供的材料显示,邦巴斯项目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在建铜矿项目,预计达产后前5年每年可生产铜精矿含铜量约45万吨。收购并完成邦巴斯项目建设后,中国五矿有望成为中国最大的铜矿山生产企业和全球前十大铜矿山生产商之一。

去年4月,为了使中国能够批准嘉能可以320亿美元收购矿业大鳄斯特拉塔的交易,嘉能可宣布出售邦巴斯铜矿项目,这项收购已在2013年完成。

按照协议,嘉能可必须在今年8月底之前,向中国商务部提供邦巴斯铜矿项目的潜在买家名单,希望在9月30日前达成有约束力的出售协议,并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交易。邦巴斯铜矿的买家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的审批。

五矿联合体钱从何来?

对于该次收购,业内人士分歧较大,部分人认为铜价暴跌后矿业资产评估数额下降,收购正当时。更多人士则质疑收购矿山的实际质量与投资前景,对其将给五矿资源带来的资金、成本压力表示忧虑。

一、调查:组合财团、银行支持才“不差钱”

据记者了解,嘉能可将秘鲁LasBambas铜矿权益出售给了以五矿为首的财团,交易金额约为58.5亿美元(456.3亿港元),财团中另外两家公司为香港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中信金属公司,有望在今年三季度完成交割。此项收购由五矿资源、新国际和中信金属共同完成,三方在联合体中分别持股62.5%、22.5%、15%。国家开发银行牵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参与的银团为此次收购提供资金支持。

五矿集团内部人士透露:作为五矿集团下属的香港上市企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的资金能力有限,才会联合香港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中信金属公司两家公司一起组建的“财团”来进行收购。

国新国际的优势在于具有跨国投资、资产运作方面的经验,而中信金属在于背靠金融巨头、资金实力雄厚。而且即使是组建了财团,三家企业也不会拿出自有资金一次性完成收购;三家提及银行,主要是为收购提供贷款支持,具体贷款数额将会在公司财报中披露;由于目前国内的贷款利率并不算高,部分高层人士倾向于贷款数额(占据收购总额)30%以上的比例。收购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业内:收购成本比两年前低了15%~20%

对于本次收购,矿业采掘业内人士的观点质疑较多、分歧较大。广东国矿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肖继忠比较赞成现时间段收购,认为:“相比较2012年高点,国际铜价下跌了近30%,使得全球铜矿的资产估值较低,现在可以较低廉的价格完成收购。”

据他计算,加上汇率变化、人力成本、折旧费用方面的支出,在2014年完成秘鲁铜矿的收购,应比在2012年收购低出15%~20%,换句话说,两年前收购,需要支付至少75亿美元、更加高昂的费用。

不过,另外一家矿业采掘企业、同为央企的中金黄金,其内部人士的观点却有所不同,集团公司的李先生曾参与过多次海外收购事务,其对记者表示:“矿业公司的海外收购绝非一马平川,需要卖家出具多份地质报告、矿物调研、财务报告,即便如此,也难保万无一失,投资风险非常大。中国企业的海外矿业收购不乏失败典型。”

疑问1:资产负债率高 收购后如何缓解现金流压力

处于价格“熊市”的中国矿业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不理想,面临资金短缺、资产负债率增大、成本压力增大的困难,五矿集团也不例外。仅以中国上市的五矿发展来看,其年报公布的每股现金流低至-2.88元,缺少经营运转的“真金白银”,而资产负债率高达76%,负债压力已经非常大。

与之类同,五矿资源完成如此大数额的收购,如果向银行贷款较少,势必增加现金流压力,影响日常经营;如果向银行贷款,势必财务费用暴增,资产负债率更高,无论选哪一种支付方式,都是“两难选择”。

疑问2:秘鲁铜矿前景如何?卖方为何转让?

截至目前,五矿相关企业并没有公布秘鲁铜矿的运营现状、收益前景。记者从资料上了解到:拉斯邦巴斯是世界在建的最大铜矿之一,每年可供应大约45万吨铜。但具体能采掘多少年、可期待收益率有多少,五矿集团内部人士无确定消息。

该铜矿并没有被建成,只建了约40%。按照收购协议约定,五矿资源及其合作伙伴还将支付今年截至交易完成时嘉能可在拉斯邦巴斯铜矿上付出的所有开发成本,这些成本总计为4亿美元。预计2015年才能正式投产并出产40万吨铜,该产量相当于2013年中国进口铜的12.5%。并无机构或政府部门去监管该铜矿的进一步建设,也无机构能保证其能按期完成。

收购案卖方:嘉能可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商品交易商,资金实力雄厚,并“不差钱”,为什么会转让旗下的秘鲁铜矿?

疑问3:铜价未筑底 推后收购是否更好?

包括广州华泰长城期货任建封认为:“近期铜价虽有起色,但铜价2014年仍可能回落至40000~42000元/吨,距离目前价位,至少还有9%以上的幅度。

对此,五矿集团相关人士解释:就像投资贵金属很难抄到“最低点”,国际收购也很难捡到最便宜;而且对比秘鲁铜矿感兴趣的,之前并非只有中国企业一家。

作者:本刊综合报道

第2篇:浅析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摘 要:对于大型的投资活动来说,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这一举动关系着投资者、股东、董事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大众对于资本市场的信息获取,使得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根据各个国家的立法实践证明,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法律监管的主要制度设计。这一制度的实施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较多不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

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成,其中核心为《证券法》,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使其能够在上市公司收购信息之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的披露制度来说,规则在不断的细化与强化,也说明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一个追求目标,就是要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使得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在监管之下稳步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还是存在着诸多的虚假陈述、隐瞒欺诈以及误导欺骗的现象,并且一些上市公司还会与中介机构进行勾结,故意散播虚假信息,以此来操作牟利。所以说,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主体地位的不对称

根据《证券法》中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收购、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要积极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但是还是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购主体的“一致行动人”进行的规定。这方面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立法中没有对“间接持股人”和“一致行动人”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区分,在《股票条例》中第47条对于“间接持有股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41条以及第79条中对于大股东持有股份进行了规定,但是太过于笼统,“持有”一词中没有明确的对“间接持有”和“一致行动人”做出表示,在法律规定方面出现了空白,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证券法》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之中,并没有出现关于收购者的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定,但是以目前我国收购中的具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为协议收购。在进行协议收购的过程中,因为并购信息只有一次并且并购信息披露的并不全面,使得收购方在达成协议之后三日之内将收购协议向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出示书面报告并且进行公告,就完成了信息披露的义务。所以说,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持股预警的披露制度无法真正的实现,与此同时在收购的目标已经达成,在收购方持股比例在法定的三成之后,就能够免除收购方的要约收购义务,不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2.信息披露立法的不完善

信息披露的立法监管机制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是中国规定股东持股达到了5%及以后,持股每增减5%就需要进行披露,但是这个规定对于股市来说不够有效,对于持股状况的信息进行频繁的公布就会导致股市的价格有所上涨,并且使得企业的并购成本有所增加。其次,《实施细则》中对于收购者的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只需要公开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以及股权结构等情况,但是对于信息是否是经过了审计,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缺乏。

3.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和不准确

《证券法》中第三章第三节对于“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说明,但是在颁布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规则与其相似,说明颁布的信息效果一般,一些规则也只是对现有的零散规则的法典化。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经营者来说,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以及蓄意歪曲真实信息的目标就是要隐藏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其次上市公司一般都会披露那些对于公司有利的信息,而对于容易使公司受到损害的信息则选择拒不表示;最后,一些上市公司并不會按照法定的程序或者是原则来履行披露的义务,许多的信息披露都会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存在延迟性。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与不准确性影响了并购过程中的透明性与公平性,使得上市公司的并购发展受到制约。

二、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对策

1.建立完善并购信息披露制度

并购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目前并购信息披露在立法、内容问题上存在着较多的缺陷问题,上市公司并购市场需要得到有效的完善,以此来紧跟上市公司并购的发展脚步。所以说,在进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与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将收购者与潜在收购者并入证券发行人的义务之中,对其所披露的内容进行规定,包括交易内幕以及市场操纵等以明文禁止的规定来作为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并且以目前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对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条例进行创新性的修改,使其能够不断地适应上市公司的并购市场环境。

2.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作为我国完善并购信息披露的参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一些细则问题还需要尽力的完善,比如说在现行的《证券法》中股东持股披露义务的起点需要由5%提升至10%等。政府在这方面需要加大支持力度,应该不断的发挥自身的职能,运用政府的强制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对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机制。

3.完善并购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就是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及时性。如果信息披露出现不真实的情况、不准确以及不完整的问题就会导致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需要不断的规范并购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操作的程序等。根据我国《证券法》中第82条规定的内容来说,收购人必须要事先要呈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且对于以下几种事项进行说明,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者的背景、身份;收购人对于收购的决定以及各种详细信息等内容。在进行实际的操作中,应该将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到真实有效、透明公开。

其次,必须要严格的惩处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证监会等机构需要运用多种途径及方式,对于披露的虚假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进行监督与约束,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行为,可以运用经济惩处、行政惩处以及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等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惩处,保障并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三、结语

在目前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下,相关企业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只是收购协议的签订内容,对于收购协议进行的谈判与履行等行为以及影响收购实现与否的因素没有能够了解的途径。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着供给不足的问题,这样就会造成收购责任人与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勾结与串通,以此来牟取暴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的定位不准确以及体系化问题亟待解决、协议收购特殊性还没有最终的体现以及动态信息的披露量存在不多的情况下,需要从法律条文的细则入手,并且从建立与完善并购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完善并购信息的内容等几个方面对于现行的制度进行优化,使上市公司协议并购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充分地发挥其存在的诸多优势,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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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洁.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的逻辑与规范[J].法学,2018(03):104-112.

[3]于炳华,曾建中,田满文,曾秋枝.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问题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6(01):55-59+79.

[4]蔡培娟,龚军伟.论协议收购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1):78-80+85.

[5]王化成,陈晋平.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披露哲学、监管思路和制度缺陷[J].管理世界,2016(11):113-123+149-156.

作者简介:黄蓓艳(1997.01- ),女,汉族,浙江人,北京林业大学金融学,本科在读

作者:黄蓓艳

第3篇: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中的壳收购分析

摘要:以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三年间发生控制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股权分置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中壳收购问题。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壳收购的比例高达40%以上,ST类是壳收购的主要对象。壳收购的本质不是公司收购,是变相购买上市融资权,是通过市场收购方式跨越上市行政约束的篱笆。壳收购的大量存在反映了法人股协议转让的制度缺陷和上市规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选优功能和运作效率。随着上市规则的完善、股改的深入和交易规则透明度的增加,壳收购比例将降低。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权结构;壳收购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一)股权分置与股权结构

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有一个必须面对且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前提,就是股权分置。大家知道,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为自由流通股和非自由流通股,前者指个人流通股,后者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等。按照中国大陆的上市交易规定,各类股权所拥有的权利和交易方式是不同的,如个人流通股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而其它非自由流通股只能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转让,即便如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在转让时面临的行政审批条件、交易程序也都是不同的。另外,不同性质的股权对应的持有人类型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股权持有人其背后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二是所有制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中国大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控制权地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将对上市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忽视股权分置下的所有制结构的影响,会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分析结果的失真。

(二)研究的视角

与一般研究上司公司收购不同,笔者试图通过股权分置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研究,研究壳收购问题,从一个角度揭示所有制意义上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在交易主体的行为特征、交易动机和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完全不同于发达证券市场上的某些特征,反映了上市规则和交易方式存在的制度缺陷。壳收购行为的分析,是我们研究上市规则和交易方式的切入点。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处于分置状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无一例外都是非自由流通的法人股股份(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本质上是协议转让的法人股市场。为此,笔者将公司控制权转让定义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股权分置下协议转让壳收购动机分析

(一)一般意义上的收购动机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实施收购主要有五种可能的动机:(1)经营协同效应,即人们常说的规模经济,通过并购实现1+1>2的效果;(2)财务协同效应,主要指收购行为给企业在财务方面带来的种种效益,如合理避税等;(3)企业发展动机,收购是企业扩张的重要手段之一,和新建方式相比,收购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入新行业、新区域的壁垒,能够降低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等;(4)市场份额效应,通过收购增加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增强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无论是横向、纵向还是混合兼并,都能提高企业的市场实力,尽管不同方式所产生的影响机理不同;(5)企业发展战略的动机,即企业有意识地通过企业收购的方式实现核心产品的转移。

(二)壳收购动机分析

上述各类收购动机基本上都能在笔者统计的134家样本中找到对应的案例,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股权分置的制度约束,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收购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所谓壳收购是指收购方并不是基于规模效应、市场份额效应等目的,也不在乎收购标的公司资产质量、行业发展甚至是债务情况,因为这些最终都会在协议转让过程中要求被转让方回购回去,收购方仅仅只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壳,这个壳成了收购方和资本市场连接的平台。壳的价值主要是上市融资权的获取。典型的一对一协议壳收购如图1所示:

第一步,收购方用现金收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第二步,收购方用拟注科标的企业的新的主业资产与上市公司拟置出的原主业资产进行置换;第三步,转让方用现金购买收购方从标的企业置出的原主业资产。三个交易步骤中的协议转让一般要求同时生效,所以实际交易中并不需要收购方支付大量现金,现金的用途只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主业资产置换中的补足差价而已。通过上述特殊的协议收购过程,标的企业的原主业资产甚至全部人员都回到了转让方,收购方得到的仅是一个剔除原主业资产的空壳企业,他们向购回的壳企业注入自己的主业资产,因此壳收购后的标的企业不仅主业资产发生质变化,甚至人员、办公场所都不同,可以说和收购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司。当然,在实际案例中,壳中或多或少都遗留有一些非现金的经营性资产,但这些遗留资产不足以改变壳收购的性质,只是壳的干净程度不同而已。壳收购关注的是上市融资权的购买和购买成本。

(三)壳收购的理论解析

从理论上说,如果上市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壳本身不应该具有商业价值。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选择,只有想上市而因上市规则的非经济原因不能上市的条件下,壳才成为稀缺资源,壳的价值是资本市场上市行政管制的成本,是金融抑制的表象。从这个角度看,壳收购和市场意义上的公司收购完全不同,准确地说,壳收购不是公司收购,收购方购买的并不是一个公司,而是联系资本市场的一个壳或者一个平台而已,是购买上市融资权,是通过市场收购方式跨越上市行政约束的篱笆。

(四)壳收购的数据分析

在本分析中,笔者将收购协议签署后一年之内披露过重大资产置换信息,或尽管没披露重大资产置换信息,但下一个年报中的主营业务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股权收购定义为壳收购。依据这样的界定,笔者统计出全部134家收购样本案例情况如下:

表1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中4成以上都不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司收购,比较而言,ST类公司更多地(占51.35%)是被用来作为壳收购的。

(五)壳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既然壳收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收购,那么其收购时的定价机制就应该和一般收购不同。表2证实了这一判断。

显然,购买上市融资资格的企业更愿意对ST类公司给予更高的溢价,原因是壳的价值不取决于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而是取决于壳的干净程度、壳的股权结构和遗留资产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等。此外,高的溢价也许可以从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中得到部分补偿。按被收购公司是否为ST进行分类,还可以看

清某些让人迷惑的表象。

为了考察二级市场对公司控制权交易、特别是壳收购的影响,笔者将样本按股权交易实现的时间进行分类,各年度交易的平均市净率及交易动机情况见表4和表5。

ST类公司在发生收购时的股权溢价之所以表现得较高,并不是因为人们愿意给ST类公司更高的估值,而是因为ST类收购中存在更大比例的壳收购。上述分析表明,壳的定价机制与公司的估值是无关的。壳的价格是行政机制授予的公司上市垄断权的价格,是中国转型经济中一种特殊的租金,买壳实际上是以该租金资本化的计算定价的。

(六)壳收购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

大量壳收购和重大资产置换的存在给专家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研究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上市公司购并及接管市场带来了数据失真等问题。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壳收购的本质不是公司收购,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并购来分析,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系不大。事实上,大部分卖方在回购其在上市公司中的经营性资产的同时也接受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全部员工,甚至他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壳收购后的公司只是收购前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延续,从本质上说,二者已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公司,不具备可比性。

分组数据表明,ST类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市净率和标准差都远高于普通上市公司,显然,我们不能认为这是市场给了ST类公司更高的估值,而是与我们重点分析的壳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关。

三、壳收购与二级市场变化的影响

壳收购既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收购,它有独特的价格形成机制和选择标准,二级市场的变化对壳收购也会产生影响。从A股市场看,以最具代表性的上证综合指数为基准,该指数于2001年6月达到笔者统计分析时段的高点:2245.43点,随后便步入漫漫熊途,逐步下滑。2002年最高点为1748点,2003年最高点为1649.60点,和2001年最高点相比,分别下跌了22.15%和26.53%。

表4、表5显示,尽管A股市场和法人股交易市场是完全分割的,但彼此的联系和A股市场对法人股交易市场的影响还是非常显著的:A股市场对法人股市场有正向的影响,A股市场走低,公司法人股价值下降;同时,A股市场的变化也对公司收购的动机产生影响,随着A股市场的走低,壳收购在整个公司收购样本中的比例下降。壳收购比例下降,除了A股市场价格走低的影响外,可能同逐步放宽对私营企业上市的控制、IPO市场化因素有所增长及其形成的预期也有关系。

A股市场对法人股市场的上述影响是容易理解的:首先,A股市场和法人股市场的价值基础一致,都是所对应上市公司的股权,A股市场走低,必然对法人股市场产生同方向的影响,这时市场同时对法人股估值相应降低;其次,如前所述,法人股交易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买壳方的动机是企图借壳上市,以达到利用壳资源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目的,A股市场的疲软大大地增加了买壳方直接融资的预期成本,因此买壳的意愿下降;第三,由于壳收购的溢价远高于正常收购时的溢价,壳收购在总样本中的比例降低,必然降低了公司收购的平均溢价水平。由此可见:壳收购的动机与上市融资机会的成正比,也就是说:A股指数上升、股价上涨,上市融资机会多,壳收购动机增强;反之,则减弱。

四、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收购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进行的,它是独立于交易所市场之外的法人股交易市场上通过一对一的协议完成的。法人股市场的交易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买卖双方一对一谈判来实现的,拥有控制权的法人股转让价格受交易所市场的影响,交易透明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选优功能和竞争机制,约束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空间。

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壳收购的比例高达40%以上。壳收购的目的是获取上市融资权。这是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规则不完善、金融抑制和法人股私下协议转让的特殊收购行为。在壳收购案例中,卖方所支付的溢价远高于正常收购的溢价水平,这是因为壳收购中买方看中的不是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或经营情况,而是仅仅关注被收购公司作为壳资源的价值。壳的价格是行政机制授予的公司上市垄断权的价格,是中国转型经济中一种特殊的租金,买壳实际上是以该租金资本化的计算定价的。大量壳收购现象反映了上市权垄断的制度问题和金融压制的表象,从而影响了一些学者经验研究的数据基础和分析结果。

资本市场制度的完善和二级市场走势的变动,将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进而改变公司收购的动机。完善上市规则,消除金融抑制,将逐步降低壳收购在整个公司收购案例的比例,使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收购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

(责任编辑:吕洪英)

作者:罗 钢 何 俊

第4篇:二手车收购协议

协议编号:

旧机动车收购协议书

甲方(出售方):

乙方(收购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 目的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旧机动车——车牌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自年月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交易车辆价款

1. 旧机动车的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圆),上述价款

包括车辆、备胎及

2. 过户手续费由

三、等附件。方支付。 付款及交付、过户

1. 乙方于协议签订后(当日/日)内支付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圆)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支付方式:(现金/指定帐户)。

2. 甲方于协议签订(当日/日),将旧机动车及其(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

件及复印件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3. 乙方于(过户/转籍)事项完成后(当日/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价款人

民币元(大写:圆)。

4. 支付方式:□现金□指定帐户□冲抵换购新车款项

四、

1 / 2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协议编号:

1. 甲方应确保该车辆出售给乙方时(年月日时分以前)无债

权、债务、交通违章、未还清的分期余款、刑事盗抢、违法案件等纠纷。

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推脱,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该车过

户困难,或不能过户导致乙方和买主之间产生纠纷时,甲方须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

和买主的实际损失。

3. 甲方承诺已对旧机动车的配置、技术状况和原使用性质了解清楚,该车能根据居住管辖

地车辆落籍规定办理落籍手续。如由于甲方的过失导致(过户/转籍)手续不能办理,

则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返还定金,已经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五、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移交该车辆过户手续,并确保在待售期间该车无交通违章,刑事违法

的纠纷,若发生以上状况,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该车过户手续,在最短时间内进行车辆手续过户。本协议书签

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收购车款,并取走交易车辆及全部手续。车辆一经收购概不退还。

六、 违约责任

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非责任方均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

七、 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章):乙方(签字/章):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2 / 2

第5篇:二手车收购合同

卖方:身份证号码:买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

1厂牌型号:

2、车辆状况说明见附件一。

3、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

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过户手续费(包含税费)为人民币:元(小写: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本车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约定)

过户手续费由方承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5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第6篇:二手车收购合同样本.doc

车辆收购协议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

车 主(甲方): 收购方(乙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收购方与车主协商收购下列汽车,协议如下: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 车身颜色: 车牌号码: 里程表读数: 发动机号: 燃 料: 车架号码: 初次入户时间: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内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车发票 □购置税(费)证 □车辆保险单及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营运证 □备胎 □千斤顶 □_组钥匙 其它

三、车主保证车辆的来源合法,无被盗、抢记录,无经济抵押、法院封存记录,无改造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所有数据与车管所档案相符,证件齐全、有效,并保证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包括该车在 年 月 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 年 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四、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 )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五、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六、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

七、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时签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时签

第7篇:收购协议

卖方: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

买方为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卖方为一家同系附属公司及一家联营公司为本集团两家联营公司_________公司及_________公司之合营伙伴。除本公布所披露者外,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得悉及确信卖方、担保人、_________及_________,连同(倘适用)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均为独立於本集团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一、将予收购资产

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买方将收购_________已发行股本合共_________%。将由_________收购之销售股份相当於_________已发行股本之_________%。_________现有已发行股本馀下_________%由_________拥有。_________则投资於中国合营企业。

二、代价

_________就销售股份应付之代价将为_________元。代价将全数以现金支付,其中_________%订金(“订金”)将由_________于签订收购协议后一个营业日内支付,余额_________%于完成时向卖方支付。代价乃经参考卖方至今於_________所产生投资成本厘定。代价及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乃经订约各方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

三、先决条件

收购协议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

a.买方及担保人订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并於完成时生效;

b.买方完成法定及财务尽职审查,且各买方合理信纳(i)_________之业务、资产、财务状况及前景所有方面;及(ii)_________各成员公司之业务,资产及财务状况於收购协议日期至完成期间并无重大逆转;

c.买方合理信纳收购协议所载全部保证於完成日期仍属真确及准确;

d.买方就订立及履行收购协议之条款取得联交所根据上市规则或任何监管机构可能规定之任何类别一切必需同意,批准或其他许可(或视情况而定,有关豁免);

e.卖方向买方交付披露函件。

倘任何先决条件未能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收购协议各方协定押後之其他日期(“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收购协议将告终止,并再无效力,而订金连同按年利率3厘计算之利息将於终止协议後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退还买方,自此协议双方根据收购协议再无任何责任(除有关保密,成本及相关事宜之条文外)。不论上文所述,倘任何买方选择不完成收购协议,其他买方有权(但无责任)根据收购协议条款完成协议。

四、完成

待上述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後,收购协议将於截止日期後第_________个营业日或之前完成。

五、贷款协议

於签订收购协议之同时,_________与_________订立贷款协议,据此,_________同意向_________提供_________元贷款,按年利率3厘计息。完成时,贷款将转换为_________结欠_________之股东贷款。_________将以其届时作为_________股东之身分豁免_________偿付贷款应计之利息。倘收购协议未能完成,_________将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向买方偿还贷款连同於收购协议终止日期贷款应计之利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_________%之贷款。

六、有关_________之资料

_________。

根据上市规则,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8%之贷款。因此,收购及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披露定。载有收购进一步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之通函将尽快寄交股东,以供参考。

七、上市规则之影响

八、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收购”指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卖方收购销售股份。

“收购协议”指买方,卖方及担保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五年一月七日之买卖协议。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萨_________”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放营业之日子(星期六除外)。

“本公司”指蚬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完成”指完成买卖销售股份。

“完成日期”指截止日期後第三个营业日。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代价”指销售股份之代价_________元,根据收购协议须由_________支付。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_________根据贷款协议向_________提供之_________元贷款。

“贷款协议”指_________与_________就贷款所订立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__公司,由_________及一名独立第三方拥有之中外合作合营企业。

“买方”指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之统称。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销售股份”指将由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收购之_________股本中_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_____港元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_________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_________,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担保人”指__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_________”指_________公司,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於收购前由卖方及_________分别拥有_________%及__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及中国合营企业。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指百分比。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兑港元乃按1.00港元兑人民币1.06元之汇率换算。

卖方(盖章):_________担保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8篇:协议收购

4股东发出公开要约,以在一定期间内以特定价格收购他们所持的该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以获得在该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笔者认为,其相同点主要表现为:(1)都是股权收购且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方式。(2)收购人采用这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导致持有目标公司股份30%以上后,若继续进行收购会导致强制性要约收购的适用。(3)无论是发出公开收购要约还是达成收购协议,都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在于:(1)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收购针对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协议收购针对目标公司的个别股东,即通常是控股股东。(2)收购的价格不同。要约收购的价格由要约人(即收购人)单方决定,一般要高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协议收购的价格由收购人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即协议收购的股份转让人)协商决定。(3)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因此,协议收购一般来说表现为善意的,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持配合的态度;而要约收购收购对象是全体股东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管理层的同意,多属敌意收购,会导致管理层对收购的坚决抵制,并采取各种反收购措施。(4)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大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收购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则多选择股权分散的目标公司。(5)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则有别。协议收购,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而要约收购一般直接适用《证券法》,各国证券立法中也都把要约收购作为规制的重点。12为提供了一个新案例”从而大受推崇。而自1997年至2000年8月,是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频繁进行时期,收购事件层出不穷,协议收购成为控股权转让的主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1998年12月,我国共发生协议收购4400余起。2000年8月至2002年6月,我国暂停国有股向非国有协议转让的审核,这期间的协议转让案例自然也就比较少。2002年6月23日后,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再度恢复,新一轮的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又呈风起云涌之势。

二、我国协议收购的立法概况

我国最早关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系统规定是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

章,前者的主要内容是禁止自然人对上市公司控股和收购;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每 增加或减少2%时的报告义务;股东持股达30%后的大股东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的具体规则等。该条例没有规定协议收购制度。后者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具备的内容。其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旧《证券法》,即2005年12月27日修改前的《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该条文肯定了协议收购的合法地位,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它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旧《公司法》,即2005年修改前的公司法)的第144条相冲突,该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协议收购是由收购人在交易场所以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私下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从而完成收购行为的。而根据旧《公司法》第14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的任何转让股份行为均是不允许的,这显然排除了协议收购的合法性。这导致了旧《证券法》与旧《公司法》这两部法律的冲突。针对协议收购,旧《证券法》仅有短短的两条规定。②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9月28日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该《办法》除确认了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方式的合法性外,又新增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笔者称之为“公开市场购买”)。该办法针对协议收购也有不少创新之处,譬如,明确规定了协议收购也可以适用于挂牌交易的股票(即流通股),这样就突破了以往协议收购只适用于非流通性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思维定势;规定了协议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30%股份后若继续进行收购的,要适用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除非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等。其实,该办法允许协

议收购流通股的规定是与旧《证券法》相违背的,旧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1

市交易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第33条第一款规定:“证 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转让只能采用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排除了协议转让流通股的合法性。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根据该规定,协议收购方式显然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这样,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就有了合法依据。2005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也默认了协议收购的合法性。①新《证券法》只有短短的四条专门针对协议收购作了规定,但是,要约收购的某些规则对协议收购也应当是适用的。我国目前调整协议收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管理办法》、《股 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 的通知》等等。

第三章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程序.....................14

第一节协议收购的基本原则.......................14

一、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14

二、信息充分披露原则........................15

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16

第二节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16

一、协议收购非流通股的程序...................16

二、协议收购流通股的特殊程序......................24

第二节信息披露制度

一、披露义务方

披露义务方,又称披露义务主体,是指在协议收购中哪些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在美国,判例先是确立了“知情人”规则,即凡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都负有披露义务;后来又确立了“公开或戒绝”(discloseorabstainrule)规则,即知情人应公开其知悉的内幕信息,否则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在这个规则中,知情人所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即如果他遵从“戒绝”则不负披露义务;然而,对某些知情人而言,他们所承担的是一种无条件的真正的披露义务。具体到协议收购,本人认为承担这种真正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包括:协议收购的持股一方、上市公司、收购方。其中负主要披露义务的是持股方,这是因为:

1、在我国,协议收购的标的主要是在各上市公司处于控股地位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一般而言,控股股东基于“资本多数决”规则而对公司享有全面的控股利益,这是中小般东所不享有的。因此法律常常规定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负有注意和忠实义务并以此作为控股利益的对价。就协议收购而言,披露有关信息以便中小股东知悉是控股股东履行此种义务的最起码的要求:另外,协议收购是个别交易人之间的行为,法律似没有充分理由责令协议收购人负有与要约收购人一样的义务。

2、国家股、法人股不上市流通,却能给证券市场带来巨大震荡,流通股东(通常以中小股东居多)自然非常关心非流通股的动向,若法律不能保证流通股东从正常渠道获得非流通股的信息,将不利于市场公平交易理念的形成,同时也有悖于中小股东的信赖利益。

3、协议收购对国家股、法人股而言是其价值变现的契机,根据“享有利益者承担义务”的理念,被收购的持股者承担披露义务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二、大股东的持股报告义务

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前兆,如果某个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达到特定比例,就有可能进一步谋取公司控股权。《证券法》就要求其向公司及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其持股情况,其目的是为潜

在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及公司管理部门建立早期的预警机制,向他们发出警告,使其对可能发生的公司收购活动提高警觉避免做出不明智的投资决策。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使得收购人难以在公开其收购意向之前秘密积累目标公司股份,从而保护了证券市场上缺乏经验和信息的中小股东。美国《威廉姆斯法》13D条款规定:当一个人取得一家公司发行在外的股权证券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时,必须在持股达到5%后10日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填报表格13D,并须分送发行人和该种股权证券挂牌交易的交易所。13D表格要求披露的主要内容是:

1、所购股票或股权证券的名称、种类,该股票发行人的名称及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

2、申报人的身份及背景资料,包括其职业、国籍、犯罪记录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记录使用的购股资金或其他对价的数量及来源,如果需要贷款,应提供贷款人的名单;

3、购股的目的:包括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发展计划,尤其是有无将公司兼并、重组或解体的计划;

4、该申报人持有公司股票的总数,以及过去60天内为买卖股份而订立的合同协议所达成的默契

关系等。《威廉姆斯法》的目的是促进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股东能够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因此《威廉姆斯法》被大多数美国法院认为是一部“披露法”。5:英国1989年《公司法》规定:任何人在持有股份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权益超过3%时,或降至3%以下,或者在其持股超过3%情形下任何l%以上的增减,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披露。香港规定比例为10%,持有人必须在取得或处理日期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午9点之前作出披露,澳大利亚统一公司法规定披露比例为5%,披露日期为5日。法国股东持有披露的义务,如披露事项的多少,随股东持股比例不同而变化。划分为5%、10%、20%、50%、66.6%几个层次,披露日期为15日。我国99年《证券法》第79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5礴我国采取的披露比例与美国相同,但所不同的是我国的披露期限仅为3日并且在报告前的期限内,不得再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美国则在报告前”胡滨《试论L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现代法学》,1999年(2) 542006年新《证券法》在第86条第l款作了相应的规定,只是增加J’“一致行动人”原则,对该内容将在下文详细论述的10日期限内仍可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我国对于大量持股比例及期限的规定,可以说是在借鉴了各国的做法并总结了我国经验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选择,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是基本相符的。当然,这并不否认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制度会作相应的调整。55我国99年《证券法》第80条(新《证券法》第87条)规定大股东持股报告的内容包括:

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2、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如果说信息披露旨在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仅仅披露这些信息是不够的,应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为了配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证监会发布了5个配套信息披露规章并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五个规章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需要披露的内容以及格式准则。这批配套文件的出台,将最大限度防止并购重组中“隐藏在细节里的魔鬼”产生,规范和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股东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已经开始建设完整的法规体系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一系列新规章,严格界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利于中小股东理性判断重组并购对上市公司的

影响。

三、大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义务

大股东持股达到法定界限,其持股量的变化无疑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因此同样需要履行披露义务。法律通常会设置“台阶规则”,即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

况。此后每增加或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均需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且需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情况。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该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无条件的受让。英国和澳大利亚都规定,超过3%界限后,持股数量变化1%时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而美国的规定则比较灵活,大股东在填写了13D表格第4项备案后,任何持股的重大变化(包括在达到披露界限上的持股数量l%的增减或收购股权的意图由纯粹投资转向对股权的控制等实质性变化)都必须立刻补充申报,但对何为“立刻”未明确规定。

四、我国对协议收购中大股东披露信息规定的不足

99年《证券法》第79条(新《证券法》第86条)规定了大股东的持股披露义务,第80条(新《证券法》第87条)对报告和公告的内容作了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政府鼓励收购之意图。但现行法规中仍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如99年《证券法》第80条虽对大量持股及增减变化披露的内容作了规定,但披露信息的内容尚不充分,最重要的是欠缺大股东大量持股目的之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中小股东抉择是否出售自己的股份尤为重要。如《证券法》未对一致行动共同持股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而我国首例上市公司收购案一“宝延风波”,就是宝安公司与其两家关联公司采取一致行动,从而损害了广大延中公司中小股民利益的事件。5,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新《证券法》对书面报告的内容并没有作出修改,披露信息的内容应该说依然不够充分,但其86条将收购主体界定为:“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对“一致行56新《证券法》相应的97条修改为:“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少市条件的,该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中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5,1993年9月30日到10月4卜l,延中实业(股票代码600601)被深圳宝安集团收购,最终深圳宝安集团持有延中实业19.8%的股份,实现控股.这是我国证券市场_l二发生的第一起二级市场收购。被业界认为是我国证券市场真正意义上的收购的开端人”首次作了规定,应该说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大进步,令人欣喜,关于该制度,下节论述。第三节关于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披露事项

(一)建议披露事项发行人一旦有重大披露事项发生,就须公告,而“重大事项”是指被一个理性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认为是重要的并加以考虑的事项。58建议通过修改《证券法》或者通过证监会颁布相关法规,作如下规定:“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被收购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批准收购计划意向后,股东大会正式通过前,必须向证监会报送协议收购报告书备案,同时与收购方共同向公众公开披露下列事项: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股东情况;

2、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3、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收购目的与收购后发展方向;

4、收购股份数额及价格;

5、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6、收购双方上一财务报表;

7、收购方对收购后下一公司盈利状况的预测。”前文已述,新《证券法》已经颁布、实施,遗憾的是,对于协议收购中的信息披露未作改变,笔者在遗憾的同时也希望证监会能够颁布相关法规,细化相关披露事项。

(二)建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项公司法上的制度,内容为当被公司收购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时,反对被收购的股东在收购决议前,以书面通知公司其反对被收购的意见,并与股东会上投反对票者,得请求公司以当时公平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该制度的法理理由在于,当公司控股股东出于自己利益做出同意收购或其它对公司经营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时,处于少数地位的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如果中小股东认为该类交易对他们有重大

不良影响时可以有权要求公司购买其所持的股份,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

(三)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及建立诉讼机制

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不仅在第213条、214条规定协议收购中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更在214条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首次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协议收购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也在协议收购中的民事赔偿制度上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尽管在受案范围的确定、程序、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尚待有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它毕竟为中小股东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一个可能。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那么,中小股东根据上市公司在协议收购过程中的披露的虚假信息做出的投资决定,其损失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得到补偿。需要说明的是,在协议收购过程中发布虚假信息的主体,往往既包括上市公司与收购方合谋欺骗市场的情况,也包括上市公司在轻信收购方的情况下发出了虚假的信息。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在中国的盛行,是一个明显带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在协议收购中,信息披露不实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因为收购方与被收购股东、上市公司都有隐瞒协议内容及进展的动因。65也许直到国有股权流通问题的彻底解决后,国的收购制度刁‘可能真正完全的与西方股市中的收购制度具有制度环境上的可比性。“6

二、建立一致行动人制度

前文已述,本文写作于新公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因而分析及相关的立法建议也写于新《证券法》颁布之前。新《证券法》颁布后,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令人瞩目的改变就是在第86条及其他相应的条款在“投资者”后面加入了“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从而明确规定了一致行动人。尽管该规定尚过于原则,未能明确行动方式.行动主体的范围,也未在立法中明确对共同行为的证明,但这样的规定仍然具有里程碑式的的意义。是指现时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所有投票权,无论该等投票权是否由该公司的股本所赋予。该8类人为:①一个公司与其母公司或子公司;②公司和它任何一个董事;⑧一个公司和它的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持股计划;④基金经理人和他所经营的或有知情权的投资的所专业顾问(经纪人等),以及顾问控制人等与该客户;⑥目标公司董事或准目问或其他事的近亲有人;,⑤一个财务顾标邵d莆事(包括董粤相关受托人以及近亲、相关受托人控制的公司;⑦合伙人;⑧任何人与J七近亲、相关信托和山〕〔本人、近亲、相关信托所控制的公司

第2章协议收购出现的原因

1经济原因: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第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偏小,要约收购难以进行。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过来的,国有股法人占有很大比例,而且不能流通,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流通股所占比例很少。2一般来讲,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通过买入流通股获得控股权的数量微乎其微,而协议转让由于具有收购范围大和实施障碍小的优点,成为目前最具实际意义的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据统计,在中国的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950多家都是由国家股和国有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不仅数量大,而且从整个股本结构看,在近5900亿总股本中,有3800亿是非流通股,在非流通股当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有3000多亿。就是说,从股份公司的数量看,它占到了80%,从股本的结构看非流通股占了2/3,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到了总股本的50%以上,3这就使得任何一个投资者都无法通过要约收购方式,从股票二级市场上获得一个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因而投资者买卖股票的目的经常是通过短线炒作获取股票买卖的差价,而不是战略性的投资收购。

第二,股权结果不合理造成经营者权力膨胀,极易阻挠要约收购的开展。“在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往往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许多上市公司收购也是政府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结果。这是因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形成了大量不可流通的、掌握在政府手中的国有股份,构成了不太合理的股权结构。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政府拥有对控制权转让的当然发言权。4我国大多数上市公

司的经营者都是由非流通股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委派的,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同时也兼任其控股母公司的董事长。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权还没有实现人格化,所有者缺位,股东“用脚投票”监督和第2章协议收购出现的原因积累的机制还不够健全,股东大会不可能对经营者形成硬约束。5加上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过小,即使公司业绩较差,流通股的股东纷纷抛售持股,致使公司股票的价格下跌,经营者也不必担心自己经管的上市公司会在二级市场被收购,小股东的“用脚投票”机制也不可能对经营者产生压力。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监督不到位,极易使经营者权力膨胀,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其结果是对危及经营者利益的任何行动,都会导致经营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动用公司力量加以阻挠,客观上造成任何敌意收购都会遭到应邀者以目标公司之名义和财力进行反对。因而,为减少交易费用,避免目标公司经营者不必要的阻挠,收购人往往寻求以善意的方式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直接谈判,在不损害经营者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议收购。2

2政治原因:不规范的政府行为

我国目前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政企职能还未完全分开,政府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介入较深。例如1996年,上海市政府做出了以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为龙头,带动全市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在政府的推动下,仅10月一个月就有8家上海本地上市公司发生了并购事件,当年524家上市公司中,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达60多起,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巧%。1997年众城实业、联合实业、钢运股份的重组也是上海市政府推进上市公司重组政策的体现。6曾经有学者这样评价:“中国股市作为政策安排的产物,历来被要求按国家意志发挥功能和作用。在实现国家意志过程中,中央政府逐渐形成了极富特色的、目标与手段相互适应的强有力的行政干预体系。”7一方面,政府往往作为公共政策的供给者,通过制订有关公共政策来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施加影响;另一方面,我国有关社会保障体制并未完全健全,企业还负责本应由政府提供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的供给,因而,政府又往往以社会福利保障和社会秩序稳定为藉口,干预公司收购活动。

3实际情况:要约收购面临诸多障碍

首先,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普遍存在绝对控股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要约收购是很难进行的。其次,上市公司价值高估,要约收购成本过大。我国股票市场规模太小,又人为地把股份划为流通股、非流通股,使得市场上供求失衡,造成股价居高不下,上市公司的价值被严重高估,对收购方缺乏吸引力。在目前,可能的收购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而这部分高估的股价加上一定比例的收购溢价,收购方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收购的目的在于创造新增价值,如果收购成本太高,成本收益倒置,理性的收购便不会发生。再次,投融资体制对要约收购形成制约。要约收购的整个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包括交易和收购之后的整合,都需要商业银行的支持。国外普遍采用的换股、融资收购等在我国很难推行,国家对企业发行债券控制又很严,公司唯有采用现金和借贷收购。日而现金收购成本很高,我国公司普遍现金不足,因此现金收购很难进行,另外,借贷收购又受限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同时《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也制约了要约收购的发生。最后,上市公司股权割裂,导致同股不同价,要约收购难出价。从现实看,协议收购仍是获取公司控制权的最佳选择,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方式,原因在于它的成本远低于要约收购的成本。协议收购的成本很低,谁又会去发起要约收购呢?如果控股股东不愿转让控制权,协议不成,通过发起收购要约来夺取,要付出很高的成本,而且要冒失败的风险。即使最终收购成功,万一获得的股权超过75%,还得面临下市的危险,这是收购方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尽管要约收购是“阳光收购”,更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但是,它的发生和盛行需待市场条件的齐备,这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协议收购仍然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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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债权收购协议

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甲方(债权收购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

组织机构代码证:

乙方(债权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

组织机构代码证:

甲方因对第三人xxx公司负有债务,在向该公司债转股过程中,发现第三人xxx公司对贵单位(个人)负有未偿还之债务。因甲方有上市交易的股权若干,为使贵单位(个人)的债权能够得以维护和实现,现甲方欲以以股抵债之方式收购贵公司对第三人xxx公司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原则,就甲方就收购乙方持有xxx公司债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承诺:

为使甲乙双方收购事宜得以顺利进行,甲方向乙方承诺如下:

1、甲方以上市交易股权每股股价的90%收购相对应的债权(即

以0.9元的股价收购1元的债权)。

2、若甲方上市交易的股权在一年内(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被第三方全额收购时,甲方承诺,甲方向乙方整体

偿还第三方xxx公司对乙方所负债务。

3、若甲方上市交易的股权在一年内未被第三方收购时,甲方承

诺:

(1)若以股抵债的股权股价市值高于本款第一项约定的价格

的,则该股权的全部收益归乙方。

(2)若以股抵债的股权股价市值低于本款第一项约定的价格

的,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签订时每股股价的90%回购该股权,以此

偿还乙方债务。

二、收购债权事项

1、 乙方自愿将以下内容的债权转让给甲方 ,甲方向乙方交付

约定数额的股份。

2、收购债权的债权标示:

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住址:

债权额人民币),利息

为:。

清偿期限年

偿还方式: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订立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恶

意磋商等有违诚信之行为,若因一方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对方受损失

的,应承担缔约过失之责任。

2、乙方应保证其让与的债权合法真实有效,且该债权具有可让与

性。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的债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应保证

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

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4、若乙方与第三方xxx公司互负债权债务,则乙方应保证其向甲

方转让的债权先于第三人xxx公司对乙方的债权到期。如若第三人xxx

公司以其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先于或者同时与转让的债权到期为由主

张抵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5、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

定的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债权转让事宜。

甲方应自乙方转让债权后的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股权转让事宜的进行。

6、乙方应将债权转让事宜及时书面通知第三人xxx公司。

若第三人xxx公司以其未接到乙方的书面债权让与通知为由进行

抗辩,致使甲方接受让与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收购该债权的款项及利息,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甲方自债权让与通知到达第三人xxx公司时,对第三人xxx公司享有

债权并取得与该债权相应的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乙方自甲方将该

约定的股权交付给乙方时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8、甲乙双方因办理以股抵债事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自的费用各自承担。

四、支付方式

甲方依约定,向乙方交付股(大写:)的股份以抵偿元(大写:)的债权。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当恪守

协议之约定,非因不可抗力之缘由,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因一方违

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所抵债权额的%作为违约金。

六、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本着合法、公平的原则,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协议的内容与补充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七、合同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解释。该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者本协议相抵触。

八、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下列第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人民法院管辖

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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