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施方案

2023-01-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项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展,在开展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准备,这就是方案存在的意义,那么要如何书写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财税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财税实施方案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财税政策实施的完善思考*

【摘 要】 作为当前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重要内容,国家已采取多项措施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其中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是最重要的手段。文章在对我国现行合同能源管理财税政策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分析了目前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分布不平衡、税收优惠政策的惠及面实际上较为狭窄、营改增背景下税收政策矛盾凸显等,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财政奖励; 税收优惠; 营改增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产生的节能新机制。2010年8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在该通则中,对合同能源管理作了明确界定,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Energy Savings)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这种新机制自1997年登陆中国以来,虽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对该机制颇为青睐,出台了多项财政奖励及税收优惠政策,但在该机制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政策环境、融资渠道、法律风险等各方面因素,在国内被市场的认知和接受度并不尽如人意。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社会对节能环保要求的不断提升,发挥市场在节能环保中的“决定性”作用成为共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降低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的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有效调动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意愿,是现时有效解决节能环保问题的一剂良方。

一、我国EPC财税政策现状概述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9月,国务院及各部委累计出台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文件65个①。2000年6月30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主管部门发出的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这是目前我国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最权威文件。该通知中提出了国家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目标,即“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该通知第三条“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了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涉及财政资金的补助与奖励、税收扶持、金融服务、会计处理等方面,其中涉及的税收扶持政策包括对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EPC项目暂免征收营业税、转让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实行“三免三减半”的优惠、税务处理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等。上述政策的出台对于全面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为落实上述通知的精神,各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配套措施,主要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建〔2010〕249号,2010年6月3日),《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建〔2010〕60号,2010年6月29日)、《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10年10月19日),《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0号,2010年12月30日),《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77号,2013年12月17日)。这些文件体现了各部委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对于国办发〔2010〕25号文进行分解和细化。通过研读这些文件,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对于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及拨付建立了一套比较清晰的流程,便于节能服务企业按照规程申请补助,而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则显得较为模糊,程序性规范较少,限制性条款较多。

2012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19号,以下简称“十二五”节能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模式的节能服务业”,“总体目标”中提出“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速保持30%,到2015年,分别形成20个和50个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专业化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环保服务公司,城镇污水、垃圾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十二五”节能规划中有关节能产业的目标设定是对国办发〔2010〕25号文相关要求的具体化。“十二五”节能规划的出台,一方面无疑是对节能服务产业的利好和刺激,但另一方面也让社会对这块庞大的“蛋糕”如何配置和良性运行产生了忧虑②。

2013年8月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提出了“落实财政奖励、税收优惠和会计制度,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能源审计和‘节能医生’诊断,打造‘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规模和效益快速增长”的发展目标。国发〔2013〕30号文除了是对既往政策的重申,更重要的是强调了提升用能企业的积极性和节能服务企业的专业性。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该方案第五部分“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从完善价格政策、强化财税支持、推进绿色融资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的行动方案;为客观公正地衡量节能减排低碳的成效,方案还要求积极培育节能医生、节能量审核第三方机构。从实际情况看,自2010年以来,节能服务公司经历了井喷式发展,目前随着这股热潮回温,政府在政策制定层面已更多地倾向于综合服务领域。

与全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样,浙江省按照财建〔2010〕249号文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2010年7月19日),后又发布了《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资源〔2011〕185号,2011年4月12日)等配套文件。2011年6月9日,浙江省公布了第一批浙江省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共9家。

杭州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杭州市重点产业(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201号,2011年7月28日),明确将合同能源管理确认为节能环保产业的主要机制。同时,还出台了《杭州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310号,2011年11月25日),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奖励标准、资金申请和拨付、监督管理六方面的内容。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杭州市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税收操作流程(试行办法)》(杭经信联资源〔2011〕188号,2011年10月16日),该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减免所得税实施备案前置,并要符合财税〔2009〕166号文的相关规定,即符合该文“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且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70%。2014年6月11日,杭州市经信委公布了杭州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第一批),共14家。综合分析以上规范性文件,节能服务公司要在地市层面获得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还是存在着办事流程长、前置条件多、节能量审核复杂等诸多问题。

二、现行EPC财税政策实施中的不足分析

(一)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分布不平衡(见图1)

2013年5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第五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公告》,公告显示第五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共有888家,前五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累计为3 210家③。分析第五批备案名单中所涉节能服务公司的地域分布,广东(含深圳)120家、北京119家、江苏73家名列三甲,而西部省份备案节能服务公司仍然很少,如青海1家、宁夏回族自治区3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家。这种地域分布格局也同样体现在以往公布的前四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中。

实践中,各省、市、自治区都先后根据国家出台的政策制定了本区域扶持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发展的一些地方法规和政策,比较分析一下,其明显特征是东部发达地区的奖励政策、奖励标准的力度普遍高于西部欠发达地区,这无形中促使大量的节能服务公司落户东部发达城市。而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分布较少的省份却又恰恰是节能减排形势更为严峻的省份。根据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通报的“各地区2013年前三季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④显示,前三季度,海南、宁夏、新疆这三个地区预警等级为一级,节能形势十分严峻,而目前这三个省份备案节能公司合计还不到总数的1.5%。备案制度是节能服务公司取得财政奖励资金的重要条件,在现行制度设计下,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的分布完全依照资金导向而非资源导向,也非节能需求导向,这就出现了“资源大省”与“节能小省”这一矛盾,显然不利于中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惠及面实际上较为狭窄

对于EPC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规定使用了“免征”等大幅优惠的字眼,但在实践中的效果有时却差强人意。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模拟情境分析,发现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模式下,如节能服务企业采购节能设备的投资额比较大,则在整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该节能服务企业享受EPC相关税收优惠时,税负反而比较重。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此带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增加。

根据现有的税收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在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时,其购买节能设备所产生进项税额能够抵扣销售节能设备的销项税额,而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时,因转让节能设备暂免征收增值税,没有销项税额,也就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就目前我国节能服务行业发展的现状而言,EPC项目中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较大,便有可能出现了增值税免税后税负总额反而有增无减的现象。也就是说当节能服务企业项目中的设备投资额不是很大或者节能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较高的时候,节能服务企业才能实际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负减轻的好处,这显然与国家所希望的鼓励加大节能投资的政策导向有所背离。

此外,EPC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市层面的具体落实中普遍存在着前置程序多、办事流程长、限制性规定多等诸多问题。

(三)营改增背景下税收政策矛盾凸显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第111号),根据该通知附件1之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属于现代服务业,属于“营改增”试点企业的范畴。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节能服务公司如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抵扣进项税额;如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营改增后,免征营业税的条文实际已形同虚设,免征增值税也存在一个临界值,即:假设销售额为X,购进额为Y,由于销项税率为6%,进项税率为17%,令6%X=17%Y,则X=2.83Y。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对EPC项目中的分享额和采购额进行预测,如果分享额小于采购额的2.83倍,享受免征增值税与否的税负是一样的,而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意味着用能企业减少了6%的进项税抵扣,造成实际税负的上升,这对于节能服务企业业务的开展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节能服务行业实施营改增,将与节能服务相关的收支均放入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之中,避免了处于上下游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二方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有利于节能服务公司业务的拓展和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但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导致建立起的抵扣链条又出现中断。因此,如何适应营改增的税改大形势,使与EPC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对节能服务公司、用能企业产生实实在在的收益,值得思考。

三、完善EPC财税政策实施的建议

(一)推动和完善节能服务公司的备案制度

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财办建〔2010〕60号文中明确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执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进入备案名单是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前提。该文强调“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但实际上,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往往要求享受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EPC项目由在本省备案的节能服务企业在本省实施,这使备案少而节能要求高的省份的EPC项目更加难以开展与实施。以浙江为例,《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规定浙江省支持对象为“在浙江省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浙江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针对目前备案企业总量少、分布不均的现状,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备案,尤其是目前备案较少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奖励资金力度,鼓励投资者到中西部省份设立、备案节能服务公司,还要鼓励在沿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到中西部开展EPC项目。对地方财政违反规定,不落实本地企业非本地EPC项目奖励政策的予以惩处。从谁受益谁补偿的角度,应改革现行奖励制度的落实,改向项目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理部门申请奖励,或由注册地、项目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理部门按一定比例进行共同奖励。

(二)提高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

现行制度安排下,财政补助政策比税收优惠政策更能吸引节能服务公司,但从目前备案节能公司的分布、节能量的计量等方面考察,财政资金还是没有很好地发挥杠杆作用。以北京市为例,2013年7月出台新政,提高了市级财政配套奖励的力度,工业领域平均综合改造节能量奖励提高到36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领域奖励提高到560元/吨标准煤。但根据测算,北京市工业领域平均综合改造节能量吨标准煤投资额在3 000到3 600元左右,非工业领域平均综合改造单位节能量吨标准煤投资额在6 500到7 500元左右,现执行的吨标准煤360元或500元的奖励标准,仅占投资成本的20%左右⑤,这对于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EPC项目,一次性补助金额还是难以有效平衡项目带来的风险。而在全国平均300元/吨标准煤(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地方配套60/吨标准煤)的情况下,与一般节能改造2 000到5 000元/吨标准煤的投资强度相比⑥,最低仅占成本的6%,显然更难以起到扶持节能服务产业做强做大的目的。因此,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并带动地方配套的提高。

2011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会议上宣布杭州市经信委与杭州银行签约合作设立规模1.8亿元的合同能源管理风险池基金⑦,以期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2013年9月18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资金规模暂定为3 000万元,分期实施,资金来源在该市的工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⑧。

(三)避免营改增与EPC税收优惠政策间的矛盾

根据规定,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用能企业开具服务类发票时才能享受EPC税收优惠政策。正是考虑到大部分的用能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希望节能服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将节能服务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将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这就使原有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地,产生了新的矛盾。尽管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二者的计税方法有着明显的不同。营改增税收政策中原则性地规定了享受营业税免征的企业也享受增值税免征,但并没有考虑节能服务公司的特殊情况,导致分享收入不大的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还没有不享优惠政策的税务利益大,这是显然是不合理的。

从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出发,建议将“免征”改为“100%即征即退”更为合适,更具可操作性。

(四)出台操作性强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并简化税务操作流程

第一,亟待出台更具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经比较,财税〔2010〕第110号文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和税务处理与国办发〔2010〕25号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一致,差别在于前者增加规定了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的门槛限制,强调了反避税,并从该角度规定了单独核算、独立交易原则和合理分摊费用等操作要求。换句话说,财税〔2010〕第110号文主要是从反避税角度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要求,并未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对国办发〔2010〕第25号文中的税收政策进行细化或作出进一步的政策解释。虽然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节能服务公司和EPC项目的税务处理的文件,如公告〔2013〕第77号,但不少规定仍过于原则,操作细则不够明确。实践中,不同企业会根据自身对相关政策的理解进行不尽相同的财务处理,这加大了操作不当、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困难等问题与风险。

第二,应结合税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简化税务操作流程。营改增后,节能服务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地税机关变更至国税机关,这就需要企业适应征管要求调整原有会计核算模式,并重新建构企业的记账、凭证及票据体系,这种适应需要一段时间,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税务机关要加强纳税指导,适时简化税务操作流程,避免这一变动给企业带来的操作困难,出现因操作上的不到位而带来的税负不合理地加重,甚至承担涉税法律责任。

第三,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贯彻。税务机关要加强针对EPC行业企业的财税管理体制及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培训指导,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税收遵从度。

结 语

财政税收政策是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重要支持政策,将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有利于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市创新出台合同能源管理政策[EB/OL].http://www.bjpc.gov.cn/ywpd/jnhb/ywdt/201307/

t6463503.htm.

⑥ 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755号)。

⑦ 郭峰.杭州节能力推合同能源管理[N].杭州日报,2011-12-22(A02)。

⑧ 详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15号)。

【参考文献】

[1] 黄朴,张楠,王轶.节能服务企业纳税筹划举例[J].财会月刊,2012(2上):31-33.

[2] 国家发改委外资司亚行技援节能减排课题组.中国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现状和建议[J].中国科技投资,2009(8):56-58.

[3] 赵乾明.合同能源管理专题分析报告:扶持政策掀开EPC大戏的帷幕[R]. 国金证券,2010-06-09.

*本文是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法律风险分析与控制研究”(12YJA82008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条目一览[EB/OL].policy.emca.cn/n/20110930105545.html.

作者:杨琴 陈炜

第2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管理现状与应对方案分析

摘要:财税管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要工作,对提升企业的经济收益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市场不断变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税管理要求越来越高,要求企业创新财税管理方法,提升企业财税管理效果。本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税管理进行分析,文章主要阐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管理现状,并提出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税管理风险,也探究了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管理效果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管理;应对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项综合性的企业,涉及到多种房产相关的工作,但是在多个工作环节中很容易出现纰漏。为了使各环节工作良好运行,需要企业发挥管理职能,尤其是企业的财税管理应不断提升,帮助企业在新时期的强烈竞争下发挥管理优势,提升企业经济实力。但是在目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一些问题,企业的财税管理手段不够有效,不能帮助企业在新时期快速发展,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管理现状

为了了解当前房地产企业财税管理情况,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当前企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房地产企业领导对财税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房地产企业财税管理工作者的工作能力不强、财税管理工作缺少规划以及企业财税风险很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效果。

1.房地产企业领导对财税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财税管理作为房地产企业的核心工作,对企业的发展和收益有重要影响,对企业的能否在新环境中站稳脚跟有决定性作用。对于房地产公司的工作涉及到土地买卖、拆迁搬迁工程、建筑设计、施工、销售等多个项目,在财务管理上有很高的要求。需要企业有强大的财税管理团队和专业的财务管理手段,帮助企业在一项又一项工作环节中顺利进行。而在目前的房地产公司中发现企业领导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导致了企业的财务管理从源头上出现问题。企业领导的态度对财税管理工作有重要影响,只有领导将这项重要的工作重视起来,才會带动员工积极开展工作,将企业财务良好管理。而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企业领导没有重视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使企业的财税风险明显升高,对于企业管理部门没有加强建设,导致了财务管理工作效果不佳,从而导致了不好的结果产生。

2.房地产企业财税管理工作者的工作能力不强

在调查中还发现,房地产企业相关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不足。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是保证工作良好效果的核心,面对大量的财务以及税务,需要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以及管理能力,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对于财务人员的财务问题分析应当为企业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使领导在投资项目或者财产分析时有准确的分析依据。而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税管理员工既没有过强的专业知识体系,也没有高尚的职业素质,不能为企业领导的决策提供支持,导致很多项目的活动没有相关财产预算,使实际活动中的资金使用与企业自身经济情况差距较大,不利于资金的良好控制与流转。对于一些重要的项目上,由于缺少合理的分析和管理,使项目缺少资金,从而耽误工程的整体进度和计划,导致大量的经济损失,不利于企业发展。

3.财税管理工作缺少规划

在财税管理工作中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财税在企业的成本资金中占有重要部分,对企业的投资影响很大。在前期的管理中,企业应将财税合理规划,了解财税相关政策,有利于今后工作中合理控制财税风险。而当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缺少对财税管理工作的规划,没有将重点放到税务管理上,对有可能发生的问题没有做出预判,导致问题已经发生的时候再去思考解决办法,使相关工作开展混乱,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源头,严重影响了工作的进度。

4.企业财税风险很大

在调查中还发现当前企业的偷税漏税问题很大,使企业造成违规现象,对企业的发展严重阻碍。企业的会计对企业财务管理有很大影响,由于人们工作方法不同导致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不同,对于不同的财物管人员有不同的解决效果。 例如,在财务管理中的工作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项目费按照项目的间接费用进行划分,就会大大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额,由于增值税的金额数目很大,将增值税有效降低的方法就是将开发成本提高,而将其他费用与人工费纳入项目间接费就是将投资成本增加的途径。所以,在财税管理上会出现很多细节问题,导致了财税管理失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税管理风险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税管理存在一定风险,主要是企业没有设立专属财税管理部门、企业财税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企业对最新财税政策不了解。

1.企业没有设立专属财税管理部门

由于很多企业没有设立专属的财税管理部门,导致企业的财税风险的发生。在企业中重要的财务工作岗位上缺少税收管理岗位,和相关专业人士,在部门的人员组织上没有清晰的规划,对专属部门的设立没有加强重视。在涉及到财税风险管理工作时,没有专业的员工或部门对财税风险进行分析,导致财税风险严重,并不能合理控制。而一些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具备专业能力,企业领导认为涉及到财税工作的情况较少,聘请一些兼职人员或者企业的其与财务员工进行有关工作,使一些相关财税风险的工作没有得到良好的效果。对于企业税务风险没有进行预测,使风险来临时打乱了工作节奏,影响企业资金运转。

2.企业财税管理制度不完善

导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税风险的原因还有企业的财税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财税管理的工作复杂多项,对于工作的开展应当有完善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而企业没有制定相关人员考核机制与评价机制,导致员工在相关工作的开展中没有清晰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动力,即使设立专属的财税管理部门也没有发挥部门职能,影响了工程效益。对于有效的财税管理体制应有统一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对于人员的培训应积极开展,不断提升企业的人员建设,让员工了解科学的纳税观念,摒弃传统的工作方法,将更新过的专业知识加以学习,并发扬不断切进取的精神。随着经济市场的不断变化,企业的一些财税管理面临改革,而企业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使企业财税改革进度落后,导师税务风险的发生。

3.企业对最新财税政策不了解

对于房地产的税收政策经常发生着改变,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最新税收政策,将老旧的税收信息进行更新,防止税收变化带来的项目风险。但是很多企业对最新的财税政策不了解,依旧采用之前的税收额度和方式进行活动,导致企业的资金预算有误,产生一定成本风险。另外,房地产企业的部门较多,对于企业的财税工作涉及到很多的工作环节,需要企业员工加强信息流通,但是企业各部门缺乏沟通和交流,对于很多税收政策和财税信息不了解,使各部门协调不畅,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效果。

三、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管理效果的有效策略

1.加强对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对于新时期的企业财税风险有了新的风险种类和情况,为了加强企业的财税管理效果,应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企业领导是企业组织的核心,只有企业领导重视起财税管理工作,才会进行接下来的工作开展。企业领导应正确认识财税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并了解正确的财税管理工作方式和内容,将企业的财税管理部门良好建设。另外,企业领导应起到带头作用,加强宣传财税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企业员工的认识,并为专属财税风险管理部门的建设提供相应资金支持,使部门人员组织建设以及办公设施设立完整。使企业各部门提高认识,并加强配合,使部门之间的良好协作,对于新时期的相关财务税收政策信息等交流互通,使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有序开展,在相关工作开展时达到统一,有利于工作提升进度。

2.提升企业财税管理的工作能力

提升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是财税管理工作良好开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员工的职业技能对工作效果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企业应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建设,打造一个专业实力过硬的财税管理部门。首先,应当加强引进高素质的专业财务管理员工,将自身专业能力充分发挥到工作中去,挖掘自身潜能,不断提升自身工作能力。引进新员工对部门建设有积极的意义,可以强化部门人员建设,年轻力量将最新的工作方法和专业知识理念宣扬,有效带动老员工继续学习,全面提升部门综合实力。其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将最新工作方法引进,并加强员工的专业知识理论,将最新的税收政策宣扬,使部门员工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企业不仅要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培训还要开展思想道德培训,让员工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发扬积极进取的学习精神,不断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并提升思想认识。由于财税管理工作涉及到与多个部门打交道,所以还要提倡员工主动沟通的意识,培养员工高效沟通的能力,并不断提升思想觉悟,发挥工作责任心,正确对待每项工作任务。另外,为了帮助企业财税管理部门员工提升工作能力,鼓励员工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使自己具备相应工作资格,并强化自身专业能力。在学习的过程中,员工对专业知识有系统的理论学习,不仅能加深自身的理论知识还有利于在相关工作中顺利进行。

3.建立健全的财税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税管理体系,帮助部门完善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关财税制度,强化相关人员管理,防止违规现象发生。一方面,企业的财税管理部门应有全面的管理制度,完善员工的工作行为,并规范员工工作态度。对于各项事务的开展有一定标准和规范,防止一些不法分子进行违规操作。同时,设立部门考核与测评机制,帮助员工不断完善自身发展,使员工更加了解自身的工作问题,并有效的检验员工的专业知识体系,从而帮助员工有针对性的提升自身知识结构。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奖励或者惩罚机制,对进步较大的员工进行奖励,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并及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示认可,激发起工作人员的工作斗志,并更进一步加强工作上进心。同时对其余员工进行激励,将良好的工作作风进行发扬。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进行处罚,将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说明,对员工进行合理提示,有利于员工有针对性的改正,并激发出员工的危机感,加强改善自身工作情况,成为思想积极、热爱工作的优秀员工。另一方面,在企业设立岗位监督部门,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监督人员会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发现员工工作中的失误或者问题,有效的提醒员工及时改正,为财税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1]。

4.全面防控企业的财税风险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财税风险管理工作应十分注意,企业应运用有效的管理措施,全面防控财税风险。首先,企业应运用先进的科技管理办法,在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上严加管控,防止偷税漏税的问题发生。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交易项目很多,对于交易发票的管理应当不断加强,设置完整的发票管理体系,将重要的税费项目票据合理管理。在税费核算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及时发现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并找到问题的原因,将问题有效解决。企业不仅要做好内部防控,还要与外部的税收部门进行良好沟通,了解税收要求,并按照在有关标准进行税务工作。其次,在企业的税务管理部门中要加强税费风险管理,加强企业税费风险部门的专业程度,要求相关人员具备风险分析能力,找到问题根源,并设置详细控制方案。对于每年的纳税金额进行记录并统计整理,观察税收金额变化,并分析出税收规律,有效的将今后的税收情况进行预判,降低未来的税费风险,帮助企业增加收益,提升企业利润。最后,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财税风险预警,在风险来临前有明显的提示作用,为企业的财税风险管控预留充足的时间,使财税管理工作良好运行,成功降低税费风险。设立完整的风险评估系统,将风险等级清晰划分,帮助决策人员清晰认识。税务问题的发生对企业的影响巨大,企业要加强对税费风险的认识,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避免财税问题带来的影响[2]。

5.创新财税管理工作方法

加强企业活动中的合同管理,有利于企业的财税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有着繁多的合同需要整理,在土地买卖过程中需要签署土地买卖合同,在建筑设计中应签署设计合同,在工程施工中要签署施工合同,以及在房屋买卖中要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大量的合同涉及到大量的税费,对于相关工作人员签署合同时应加强对合同的了解,积极培训员工合同知识,防止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出现问题。并重视合同管理,将各种手续资料整理完善,防止发生合同风险。将税费管理与合同管理统一结合,有效的创新了工作方法,使工作效果更加优化。合同管理部门与财税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工作中的交流,将合同中的财税风险及时发现,并及时进行风险管控[3]。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税管理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重要作用,对于当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财税管理工作情况还有很多问题和不足。为了迎合新时期的企业发展,企业应加强财税管理的改革,通过加强对企业的财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企业财税管理的工作能力、建立健全的财税管理体系、全面防控企业的财税风险以及创新财税管理工作方法等有效策略,全面提升企业的财税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21):62-63.

[2]张雪琴.房地产财务动态管理模式分析[J].经济学, 2019,002(003):P.65-66.

[3]孙立伟.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和应对策略[J].当代会计,2020,000(005):59-60.

作者簡介:王晓霞(1984.6-),女,民族:汉 籍贯:广西兴安县 学历:本科,职称: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税收筹划,企业内部审计。

作者:王晓霞

第3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财建[2006]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林业厅(局):

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对于替代化石能源、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十五”期间我国在部分地区试点推广燃料乙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随着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迫切需要加快实施石油替代战略。积极有序地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下一阶段将重点推进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化工新产品等生物石油替代品的发展,同时合理引导其他生物能源产品发展。目前我国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制定并实施有关财税扶持政策将为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原则

(一)坚持不与粮争地,促进能源与粮食“双赢”。我国人多地少,粮食安全至关重要。发展生物能源产业一定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上稳步推进。当粮食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时,国家有计划地拿出一部分粮食加工转化为生物能源,将有助于丰富粮食转化渠道。平衡粮食供求,有效保护粮价。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鼓励利用秸秆、树枝等农林废弃物。利用薯类、甜高粱等非粮农作物和小桐子、黄连木等木本油料树种为原料加工生产生物能源,鼓励开发利用盐碱地、荒山和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今后将具备原料基地作为生物能源行业准入与国家财税政策扶持的必要条件。促进实现粮食安全与能源安全的双赢。

(二)坚持产业发展与财政支持相结合,鼓励企业提高效率。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的发展最终要靠市场,要立足于提高产业自身竞争力。在发展初期,实施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将有助于突破制约因素,加快产业发展进程。财税扶持政策要有利于鼓励企业提高效率,有利于科技进步。各类企业要公平竞争,成本低、效率高的企业将优先获得国家支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国家支持成熟技术的推广。对尚未完全成熟、但发展前景广阔,影响意义深远的新技术,如纤维素制酒精等,国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扩大产业化示范。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将充分整合与利用现有的各种资金支持渠道,集中力量突破若干关键技术。

(三)坚持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发展既积极又稳妥,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国际油价上涨及受国家政策鼓励,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发展内在动力不断加强,当前地方新上项目的积极性较高,有投资过热的倾向。如不能正确加以引导,将可能破坏生物能源资源;燃料乙醇、生物柴油产品质量如不合格,将可能影响到交通运输安全: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产环节,如不严格标准。会造成环境污染,增加能源消耗。因此,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必须充分考虑资源、技术、环保、能耗等多方面因素,稳步发展。国家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将限定支持对象、控制支持范围、把握支持力度,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内容

(四)实施弹性亏损补贴。目前国际石油价格高位运行,如果油价下跌,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生产企业亏损将加大。为化解石油价格变动对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所造成的市场风险,为市场主体创造稳定的市场预期,将建立风险基金制度与弹性亏损补贴机制。当石油价格高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底价时,国家不予亏损补贴,企业应当建立风险基金:当石油价格低于保底价时,先由企业用风险基金以盈补亏。如果油价长期低位运行,将启动弹性亏损补贴机制,具体补贴办法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五)原料基地补助。国家鼓励开发冬闲田、盐碱地、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原料基地。从而确保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有稳定原料供应来源,确保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不与粮争地。开发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要与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项目相结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以“公司+农户”方式经营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龙头企业,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

(六)示范补助。国家鼓励具有重大意义的生物能源及生物化工生产技术的产业化示范.以增加技术储备,对示范企业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财政部将另行制定。

(七)税收优惠。对国家确实需要扶持的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生产企业.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相关企业竞争力,具体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国务院后另行制定。

三、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

(八)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将紧密结合生物燃料乙醇专项规划、生物柴油试点方案。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应坚持统一规划、防止一哄而起。燃料乙醇将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大推广范围,重点发展非粮原料燃料乙醇的生产。近阶段燃料乙醇扩大推广仍将采用“定点生产、定向流通、封闭运行”的方式。生物柴油按国家统一规划,有序开展试点推广。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企业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推广规划,联合推荐申报定点企业,申请企业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有关规定选择并确定定点企业。

(九)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将坚持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组织实施财税扶持政策,要充分借助专家力量。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地方申报定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资产财务状况、原料基地情况、生产环保能耗等进行全面论证与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效率高、补贴少的企业作为定点企业,并予以公示。

(十)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稳步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建立粮食安全影响因素评价制度,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申报的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项目消耗粮食、占用土地情况进行专项评审,充分论证与考虑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影响。对以粮食为原料生产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只有按国家计划生产才能享受财税扶持政策,未经国家批准的粮食加工转化生物能源,不能享受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对以薯类、甜高粱等非粮农林作物为原料生产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要配套建设原料基地,只有具备原料基地的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企业才能享受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原料基地建设要开发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能占用现有耕地。财政部门严格考核各企业原料基地建设及规模,作为补贴预算依据。

(十一)加强资金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申请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程序执行。未执行相关规定者,不能享受国家财税扶持政策。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生物能源产品数量,作为弹性亏损补贴的依据.并对原料基地补助及示范补助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农业、林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原料基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生产销售情况、原料基地建设情况、示范技术进展情况,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追踪问效,并向财政部报告。

四、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实施好对生物能源及生物化工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

(十二)充分认识实施财税扶持政策,支持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尤其是发展生物燃料乙醇等石油替代品,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国家财税扶持政策对促进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的发展至关重要。各级财政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财税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落实好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并且要在摸清当地生物资源底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支持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产业的发展,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有序开发利用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

(十三)加强部门间配合,共同推动生物能源发展。发展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中石油、中石化等成品油销售企业要按有关法律规定。收购燃料乙醇等生物能源产品。并积极建设混配中心,为发展生物能源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技术标准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为生物柴油等试点推广准备条件。农业、林业部门要做好生物质资源评价,做好育种等基础工作,并引导做好生物能源与生物化工原料基地建设。国家将加大公共能力建设的投入支持开展各项基础工作。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4篇:财税秩序综合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河东市财税秩序综合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财税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工作方针,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税费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二、工作原则

1、加强征管与堵塞漏洞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手抓强化征管,一手抓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费)、漏税(费)、骗税(费)、欠税(费)和抗税(费)行为,建立良好的财税工作秩序。

2、综合治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综合治理活动中,重点查处房地产和建筑开发企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三资企业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存在的偷漏税问题,依法严厉打击。

3、批评教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财税纪律的一般行为,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惩罚手段;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部门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及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方式,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审查稽核相互配合的财税监督管理模式。同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财税问题,必须认真接待,严肃查处。

三、治理范围本次财税秩序综合治理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省、丹东市直单位),社会团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个体工商业户。

四、治理内容监督检查被检对象的财务收支以及财税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税收方面

1、排查纳税主体的偷税、漏税、骗税、欠税和抗税问题。重点检查房地产和建筑开发企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水产品冷藏加工企业、涉外企业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存在的偷、漏税问题;出口企业退税骗税问题;丹庄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收购未完税矿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情况;个人转租浅海、滩涂、虾场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征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私款公存问题;餐饮服务业偷漏税问题;利用虚假运输发票抵扣税款或虚列成本问题;企业虚假申报税费问题。

2、排查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主要包括: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缴漏洞;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的征收漏洞。

3、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合资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

(二)非税收入方面重点检查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政策性基金(资金、附加及专项收费)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罚没收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收入(含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管理问题;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及海域、场地、矿区有偿使用)管理问题;价格调节基金收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征缴问题;以政府或部门和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管理问题;广告收入管理问题

第5篇:财税秩序综合治理活动实施方案

河东市财税秩序综合治理活动实施方案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税工作秩序,营造良好的财税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的工作方针,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等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大税费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二、工作原则

1、加强征管与堵塞漏洞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手抓强化征管,一手抓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费)、漏税(费)、骗税(费)、欠税(费)和抗税(费)行为,建立良好的财税工作秩序。

2、综合治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综合治理活动中,重点查处房地产和建筑开发企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水产品加工企业、三资企业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存在的偷漏税问题,依法严厉打击。

3、批评教育与依法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财税纪律的一般行为,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惩罚手段;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部门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及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工作方式,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审查稽核相互配合的财税监督管理模式。同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财税问题,必须认真接待,严肃查处。

三、治理范围本次财税秩序综合治理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省、丹东市直单位),社会团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个体工商业户。

四、治理内容监督检查被检对象的财务收支以及财税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税收方面

1、排查纳税主体的偷税、漏税、骗税、欠税和抗税问题。重点检查房地产和建筑开发企业、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水产品冷藏加工企业、涉外企业和机动车销售企业存在的偷、漏税问题;出口企业退税骗税问题;丹庄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收购未完税矿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情况;个人转租浅海、滩涂、虾场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征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私款公存问题;餐饮服务业偷漏税问题;利用虚假运输发票抵扣税款或虚列成本问题;企业虚假申报税费问题。

2、排查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主要包括:xx起征点政策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缴漏洞;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收的征收漏洞。

3、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合资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

(二)非税收入方面重点检查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政策执行情况。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政策性基金(资金、附加及专项收费)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罚没收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收入(含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上解资金等)管理问题;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及海域、场地、矿区有偿使用)管理问题;价格调节基金收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征缴问题;以政府或部门和单位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管理问题;广告收入管理问题;利用国有资产办学、办幼儿园收费存在的问题;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及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财务管理方面具体包括:现金管理混乱、白条列支、乱发钱物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帐外账和开具各种银行卡等问题;动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挪用公款问题;借用公款长期未还问题;擅自截留、挪用财政下拨各项专项资金、周转金问题;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等问题;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纳入法定账的资产未纳入或转为账外问题;违反规定将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问题;低价发包或出租出售国有资产问题;截留、转移、挪用和坐支非税收入问题;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体外循环问题;随意调整收费标准及擅自减免问题;违反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规定,收费无票据或采取非法印制票据、其他专用收款票据问题;丢失或不提供专用票据问题。

(四)财政预算管理方面主要检查各乡镇在拉税、混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工作程序本次综合整治工作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组织实施。对一些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可组织和协调纪检、检察、法院及监察、司法、公安、税务、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联席办公制度。

1、实施检查时,一般应提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特殊执法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2、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实施检查和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检查人员有权检查被检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在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在规定时限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4、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要按时出具检查报告,经征询被检查单位意见后,上报组织检查的机关。检查机关对检查报告必须按时、依法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将检查决定书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单位。

六、处罚措施对被检单位违反国家财税制度、行政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制止,责成其纠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1、对被检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没有发现或没有进行查处的问题,一经市级检查机关查实,将对违规违纪款项全部予以收缴。属于市本级财政供养单位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有权停止财政拨款;属于中、省、丹东市驻港单位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局有权提请银行扣缴入库;属于乡镇级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除要求全额补缴到市本级财政外,还将等额扣罚财力。

2、对收入征收机关越权减免或不征、少征预算收入的,责令其自行撤消越权作出的决定,并补征应征的款项;拒不撤消的,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处罚建议。

3、对拉税、混库行为,市财政局应通知其予以更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处罚建议。

4、对擅自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责成其立即改正,追回违规支出,并依法实施处罚;被监督单位在规定期限拒不执行的,市财政局有

权停止或扣减对该单位的拨款。

5、对于被检单位违反《税法》、《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或经认定存在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在检查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有意弄虚作假,必须依法实施处罚。

6、对存在问题的被检单位在规定期限拒不整改,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已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对不符合条件的假合资、假民政企业,必须取消其合资企业和民政企业资格,并责令其补缴本的应纳税金,同时依法予以处罚。

8、对依法向被监督单位追缴的应缴未缴款项、违规违纪支出及罚款等财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9、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将按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若被检查单位及当事人对检查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财政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实施步骤

(一) 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31日)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相关责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扩大影响面,使各单位、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一步明确此次财税秩序综合治理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同时,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公安局、政府办等部门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

(二) 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10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整治工作重点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未造成国家资产和资金损失的要及时纠正,对已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及时报告。同时,要以书面形式向财税秩序综合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自纠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日-11月30日)市政府将抽调专门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本次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八、组织领导为保证本次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财税秩序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姜秀福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明久 市财政局局长王兆忱 市国税局局长王立特 市地税局局长陈洪萍 市审计局局长赖建华 市公安局局长陈学勤 市物价局局长方林浩 市监察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明久兼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6篇: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张德勇 《 中国青年报 》( 2014年07

月14日02 版)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

日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已获通过。该方案不仅提出了“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优化税制结构”、“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三大重点推进的改革任务,也明确了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并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作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目标。

重点任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的定位是“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与过去所讲的“财政是庶政之母”有异曲同工之处,皆说明了财政的重要地位。我国当前的财税体制,创设于1994年税制改革之际,其出发点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至今日,它所依存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既有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成就,也面临着衍生出的新问题,如中等收入陷阱、人口老龄化、资源环境恶化,等等。应当承认,取得的成就,现行财税体制功不可没;但也要认识到,在现行财税体制下,解决这些新问题有力不从心之感。无须讳言,现行财税体制在它诞生时,受当时条件所限,本身也存在着某些不完善的地方,如地方税体系“有名无实”、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模糊不清”,等等。

因此,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既是内外环境变化的使然,也是财税体制走向完善的本身需要。而且,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不是简单地就财政论财政,而是将其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题下,着眼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

制度安排

财政实质上体现了一种分配关系,财税体制则是落实这一分配关系的制度安排。预算作为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反映了政府与企业、个人以及政府体系内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钱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政府预算一窥究竟。不仅如此,预算又是政府施政的窗口,通过它,人们还能知晓政府要做哪些事、做了哪些事以及效果如何。

预算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在这次预算改革的七大方面中,建立透明预算制度被放在首位,这也是百姓最关心的地方。除此,诸如完善政府预算体系、规

1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等,很大程度上则是规范政府体系内部之间的收支行为。预算改革的最终意义在于,政府收支行为需得到社会各界的全面审视与监督,使财政成为阳光财政,确实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何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仍然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瞄准对象。当前的“营改增”是税改的“重头戏”,它的作用是推动产业升级、经济转型;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改革,目的主要是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这些改革,特别是增值税改革,以及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印证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论断,也符合税收必须是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前提下发挥调节作用的一般规律。这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放开“看不见的手”,用好“看得见的手”,都将具有积极作用。

如果说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改革侧重于效率,那么涉及政府与个人关系的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则以公平为重。这两个属于直接税的税种,一个从存量环节调节财富分配,一个从流量环节调节收入分配,如果改革措施得当,就很有希望成为缓解社会贫富差距、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政策工具。可以预见,经过这一轮税改,使我们能够向着一个效率与公平兼顾、功能齐全的复合税制体系不断逼近。

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三大任务之一。从目前看,也是比较棘手的难题。在现行财税体制下,不少地方政府都普遍反映财力层层向上集中,而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很多,导致留给地方的钱不够用,这也是造成一些地方政府不断推出融资平台债的主要原因。当“营改增”最终完成时,地方政府所依靠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将不复存在,再加上地方税体系建设勉为其难,怎样才能确保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与其承担的事权相适应,这个问题值得关注。

这次的总体方案提出要“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主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来解决中央与地方的问题。那么,如何在调动双方积极性的基础上形成规范稳定的政府间财政关系,将是对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挑战。

行动指南

不可否认,现行的财税体制自运行以来,其间也经历了不少大大小小的改革,如在预算方面实行了部门预算;在收入方面开展了非税收入改革;在支出方面进行了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标志的管理改革,等等。如果将财税体制视作一个宏观系统的话,那么这些已有的改革举措可被视为微观层面上的局

部改革。它们固然为以后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但系统性有所欠缺,未能实现与其他诸项改革措施的联动。

相比之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主攻三大改革任务,从公众最关心的地方入手,从最能影响经济运行的地方入手,确立了先预算改革、再税制改革、后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顺序,并明确了时间表和要达成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看,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全面性、系统性的特点,它“不是解一时之弊,而是着眼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

总之,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到“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

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再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最后落实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沿着这一线索,便可清晰地看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第7篇:11月征期来了,一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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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征期来了,一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

部分省市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发布《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取消豆粕出口退税。除此之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部分商品进口关税降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9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部分商品的最惠国税率,取消39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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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物品进口税调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明确:

一、将药品列入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适用15%的税率。其中对按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抗癌药品,按货物税率征税。

二、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

2、3的税率分别调整为25%、50%。 办税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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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12日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六,顺延至12日)

11月3日—8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11月1日—15日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月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彩票公益金代收、彩票业务费代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11月1日—30日申报缴纳2018年度车船税。

第8篇: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字体:〔大中小〕

文号:财税[2011]11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1-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

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

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第9篇:财税[2001]84号,财税[2001]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

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

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三)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四)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 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啤酒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六、停止执行对小酒厂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小酒厂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酒类关联企业征税办法。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01年5月l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1]91号

颁布时间:2001-6-4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卷烟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税率具体调整如下:

(一)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下同)150元。

(二)比例税率:

1、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含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税率为45%。

2、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为30%。

3、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进口卷烟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二、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

卷烟消费税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十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卷烟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2、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见附件)。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3、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确定以后,执行计税价格的卷烟,国家每年根据卷烟实际交易价格的情况,对个别市场交易价格变动较大的卷烟,以交易中心或者交易会的调拨价格为基础对其计税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执行核定价格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照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5、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二)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从量定额计税的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从价定率计税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调整的烟类产品仅限于卷烟。雪茄烟、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和计税方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2001年4月1日至5月31日销售的卷烟,凡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未核定计税价格的,按照实际出厂价格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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