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调查报告

2022-12-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份优质的报告,需要以总结性的语录、合理的格式,进行工作与学习内容的记录。想必你也正在为如何写好报告而发愁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特困人员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1篇:特困人员调查报告

我省出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近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拥有的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商业保险的人均货币财产标准总额不超过当地10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是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三是申请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申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无非居住类住房,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是申請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无产权住房,或者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且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五是申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名下除政府部门、村集体统一发包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外,再无其他个人(家庭)额外转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及其他农业土地;

六是申请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内)名下无购买高档生活消费品;

七是除上述认定条件外涉及财产认定的其他情形,由市(地)民政部门出台具体认定标准,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特困认定”即可)

第2篇:离退休特困人员帮扶机制调研报告

关于一院离退休特困人员

帮扶机制的调研报告

一院离退休工作部

为落实集团公司2010年度离退休工作要点中提出的不断研究和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离退休特困职工帮扶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更好地解决离退休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院离退休工作部协同院人力资源部、群众工作部(院工会),就“如何维护离退休人员思想稳定,建立院离退休特困人员帮扶机制”这一主题,结合一院改革发展的实际要求,对离退休特困职工生活状况进行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院目前共有离退休人员12600余人,其中离休人员483人,年龄最大的93岁,最小的76岁,平均年龄81.5岁;退休干部5700余人,退休工人6300余人,街道管理的退休人员100余人,退养人员25人。

一院党委、院领导高度重视全院特困职工的帮扶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是院党委、院领导始终作为一项基本职责和任务,帮扶特困职工摆脱困境,享有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是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努力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维护全院和谐稳定大局、推进美好 1

家园建设的重要环节。

2007年,由院群众工作部牵头,院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行政保障部、离退休工作部及院属有关单位参与,对全院特困职工的状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掌握了基本情况。随后,经反复研究,制定下发了《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为建立全院特困员工帮扶长效机制迈出了探索性的一步。

为适应新形势下离退休工作面临的新要求,院离退休工作部积极研究和探索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在《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下发后,结合文件精神,离退休工作部于2008年下发了《关于对一院生活特困离退休人员及遗属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对全院家庭月人均收入800元以下、由于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各种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瘫痪等重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离退休人员及遗属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

摸底调查情况为:在全院12000余名离退休人员当中,符合上述两项特困条件的共计164人(其中:含街道管理的1人,离退休人员的遗属81人)。

调查了解到,85%的特困离退休人员是因病致困, 15%的人员是因为子女无工作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过此次摸底调查,院离退休工作部及时为全院离退休困难职工建立了档案,并积极协调院工会筹措资金,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及时给予帮助。这些举措有效缓解了特困人员的家庭生活困难状况。

二、帮扶机制建立情况

《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28条,由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帮扶内容、帮扶条件和标准、帮扶工作责任、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申报审批程序及其他等8个部分组成。在《实施办法》的第三章中明确了帮扶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救助等5个方面。在帮扶条件和标准一章中,对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者、特困人员子女入学、因意外灾害和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对曾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员工的帮扶,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帮扶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一章中,明确了院帮扶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以行政拨款为主,工会经费投入和职工自愿捐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筹集,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严格申报,确保全部资金用于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在院正式下发《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之后,院离退休工作部组织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起了各单位特困离退休人员档案,指定专人管理,随时关注特困离退休人员生活、健康状况的变化,及时帮助他们协调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一部制定了《一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在一部的帮扶机制中,对医疗救助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作法是: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超

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百分之五十;年度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在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住院期间的自费项目等费用,以及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封顶线以外的费用,不含发生的营养品、补品等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由单位分段予以补助。

十四所制定了《十四所帮扶工作实施细则》,在帮扶机制的医疗救助方面也提出了“对患癌症等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的职工,在因治疗期间发生的用于对职工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及抢救等自费治疗项目(除医保中的自付

一、自付二之外)的,给予医疗补助”的规定。除此之外,对职工重病去世前的慰问、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职工住院的一次性慰问补助、春节送温暖的补助标准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除上述两个单位外,院离退休工作部针对由本部管理的困难离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正在研究制定《一院本部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工作实施办法》,拟向院申请专项经费用于本部特困离退休人员的帮扶与救助,目前《一院本部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已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下一步将报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实施。

三、帮扶工作的具体作法

1、认真落实离退人员生活待遇,确保生活费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一院始终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机关对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各项

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发放离退休费各类生活补贴,使我院广大离退休职工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离退休特困人员基本档案,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在院两级党委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院及院属各单位离退休、工会、人力资源、政工系统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每逢元旦、春节或重大节日都要对离退休人员中的特困户、困难劳模、困难党员、老红军遗孀及特困遗属进行上门慰问,并给予一定数额的慰问金。

3、采取招募老年志愿者、结对子等方式,对具备一定经济条件、但因子女长年不在身边或丧偶等原因造成的独居、寡居、空巢老人,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他们关心与照顾,从而解决他们在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关心与温暖。

四、帮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帮扶服务的方法不够灵活。在困难离退休职工中,重病大病多,造成医药费负担过重,且受医疗统筹目录的限制,部分需要个人自费的项目,使困难离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更加沉重。

各单位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能视实际情况通过节日送温暖、一次性慰问金等方式给予部分救助,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全部困难。

2、帮扶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虽然院出台了困难职工帮扶办法,但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难以形成对离退休困难人员帮扶工作的长期性和实效性。

五、几点建议

1、改进帮扶办法,将对困难离退休职工的帮扶从单纯的送温暖活动,逐步拓展为日常帮扶,具体包括生活救助、政策咨询、子女助学、大病救助、法律援助等多方面。

2、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和完善的离退休困难人员帮扶机制,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资金保障上,尽可能建立一种集上级拨款、单位自筹、社会捐款为一体的相对固定的资金筹集制度,列入相应的年度经费预算,并抓好监督管理和落实。

3、创新帮扶形式,如爱心超市、爱心医院、爱心会员卡等多种形式为困难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把组织上节日送温暖活动与日常救助结合起来,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让帮扶救助工作尽可能多地惠及离退休困难职工。

总之,建立有效的困难离退休人员帮扶机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和影响力很强的工作,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要积极努力,使一院特困离退休人员帮扶机制更加完善,更加扎扎实实地推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第3篇: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是指那些?给特困人员提供那些供养?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特困人员提供以下供养;基本生活条件: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事事宜。

怎样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道申请后,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地索证、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等形式进行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局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审查、入户调查、评审会审议、审批前公示、作出审批决定的程序,作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决定。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有: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

第4篇:特困人员供养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2-3]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办法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五保及发展

1集体保障时期:1956—1978年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是以公社内部剩余和积累为基础的互助共济的一项救助制度。大部分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最基本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1985年,全国开始推行乡镇统筹保证“五保”经费,五保供养也完成了从集体公益金供养向以村提留、乡统筹供养的转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总体上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五保对象生活有了明显改善。

3.国家保障时期:2003年至今

2003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放在农业正税20%的附加中支出。2006 年全国取消农业税费后,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正式纳入了国家保障的范围,实现了从传统农民互助共济的集体福利事业向国家财政保障的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历史性变化。

第5篇:特困人员供养申办服务指南

一、什么叫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农村五保对象及城市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要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各镇、各国营农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镇政府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市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特困人员供养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户主)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家庭收入情况、家庭财产及申请承诺书;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近期免冠照片;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镇政府或国营农场呈报应提交材料: 1.入户调查表; 2.民主评议表;

3.领导班子讨论会议记录复印件; 4.审核公示表;

5.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6篇: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调研思考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调研思考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1.政府医疗救助情况简介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打官司难、执行难被列为老百姓关心的十大热点问题之一。这说明执行难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的关注。法院系统在执行难面前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缓解执行难作了大量的探索,出台了不少的规则和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执行难问题仍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对部分处于贫困状态的申请执行人而言,虽赢了官司,但因法院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数额长期得不到执行,使其本身困难的生活更为拮据,伤残病患更不易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模式”涉诉

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创立,为破解这部分涉诉困难群体因执行不能所带来的突出问题、缓解执行压力,探索出了一条成功的新路子。

一、“**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产生背景

**市是云南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市,也是省列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全市万人,有城镇贫困人口万人,农村贫困人口万人,其中农村低保纳入6万人,占全市贫困人口的。

背景之一﹕贫困申请执行人占未执结案件的四分之一,且呈不断增多趋势。

2000年至2008年9月,**市法院共有未执结案件501件,按照**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即农村人口人年均纯收入低于720元,城市非农户口人月均收入低于165元的标准,经入户调查或委托基层组织调查,其中有71件案件,占未执结案件的%的申请执行人85人(其家庭成员236人)处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

下简称低保)线以下。按照低保标准1.5倍计算,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即以农村人口人年均纯收入低于

(表一)2000年至2008年9月未结执行案件为501件 案件数(含刑事案件) 申请执行人数 其家庭成员数(按每户四人算)低保案件

71件(19) 85人

236人低保边缘案件 56件(14) 71人

213人合计 127件(33) 156人

449人1080元,城市非农户口人月均收入低于248元的标准,经过执行干警排查,有56件案件,占未执结案件的%的申请执行人71人(其家庭成员213人)

处于低保边缘。处于低保以下和低保边缘的贫困申请执行人共计%,占未执结案件的四分之一(见表一)。

按统计结果表明:未执结案件中贫困申请执行人在低保线以下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0年1件,2001年2件,2004年4件,2005年9件,2006年7件,2007年29件,2008年1-9月19件(见表二)。同时,从表中可看出,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及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纳入低保或拟纳入低保的人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表二:未执结案件中贫困申请执行人在低保线以下人数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1-9月)案件数 1件 2件 0件 0件 4件 9件 7件 29件 19件

背景之二﹕执行不能中贫困申请执行人90%以上是农村人口,且有95%以上没有享受低保。

属城市人口的贫困申请执行人仅有8案11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属农村人口的贫困申请执行人有119案145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属农村人口的贫困申请执行人有119案145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其中,享受低保

的有5件5人仅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未享受低保的有122件151人占贫困申请执行人的%;参加医保127件156人,即已全部参加医保。(见表三)

(表三)2000年至2008年9月未结执行案件

低保及低保边缘案件为127件156人 城市 农村

未享低保

已参医保案件数 8件 119件 122件

127件人数 11人 145人 151人 156人

背景之三﹕社会经济的发展为建

立涉诉困难人行救助机制提供了条件。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依法治国的方略正逐步推进,法治环境有所改善,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快乐**的发展创新思路正在贯彻落实。当此机遇,**市市委、市政府高度关心和重视涉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就医等问题,市政府同意拨款50万

第7篇:会昌县农村特困人员脱贫对策探析

摘要:近年来,江西省会昌县高度重视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政策,特困人员的基本生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吃、穿、住、医、葬(教)等保障水平有了显著提升。本文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县农村特困人员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农村特困人员;困难群体;精准脱贫

农村特困人员是农村最脆弱、最无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是当前脱贫攻坚战的重点。近年来,江西省会昌县高度重视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政策,特困人员的基本生存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吃、穿、住、医、葬(教)等保障水平有了显著提升。

一、会昌县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的做法

截至2017年2月,全县共有农村特困人员4145人。?l镇敬老院21所,床位2161张,集中供养人员有1661人,分散供养人员2484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为40%。

(一)党政重视,供养政策落实到位。会昌县委、县政府切实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民心工程来抓,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乡村实施、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乡民政部门强化政策宣传,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县定”,“乡、村”两级两榜公示的基本程序,建立完善了农村特困人员数据库,做到“不错、不重、不漏”,并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核销死亡和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按程序及时纳入符合保障范围条件的人员。足额保障特困补助资金并逐步提高,从2017年1月起,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标准由每人每年4380元提高到5100元,分散供养人员标准由每人每年3480元提高到3840元。

(二)规范运转,集中供养保障有力。围绕“住房标准化、管理制度化、环境园林化、服务优质化”的目标,会昌县积极筹措资金,大力实施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从2015年开始,县财政筹集资金1.1亿元,对全县19所敬老院建设进行全面改造提升,并对敬老院生活、娱乐设施以及绿化、美化、亮化配套工程进行统一标准化建设。在管理方面,实行“5+1”供养模式,在提供特困人员“吃、穿、住、医、葬(教)”保障以外,给予必要的心理疏导、文化熏陶和精神抚慰等精神赡养。敬老院添置了文娱、健身设备器材,慈善人士、宗教团体、志愿者、中小学生自发为特困人员捐资捐物、慰问陪伴,送去了温暖关怀。同时,按1∶10的比例配备敬老院工作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机制,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入院体检、食品卫生、值班巡查、应急报告等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安全防范知识教育,确保敬老院生活安全有序。在敬老院自身发展方面,敬老院利用现有土地、池塘,发展院办经济,开展适合老年人参与的种植、养殖活动,增加经营性收入,逐步走上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健全保障,病有所医基本实现。会昌县根据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将农村特困人员全部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构筑起“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和民政医疗救助”四道保障线,农村特困人员健康保障实现了全覆盖,都能享受实实在在的医疗便利。农村特困患者就医享受“三免四减半”、“三先一后”等政策,在县、乡定点医院就医免缴住院押金和住院起付线,乡级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90%。

(四)改革创新,“公建民营”迈出步伐。会昌县按上级有关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政策精神,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保留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职能和保证养老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引进社会力量承担政府养老职能。将县老年福利(含残疾人托养)中心以“公建民营”的方式向社会招商,由运营方采取医养结合方式进行独立运营,实现养老运营机制的市场化。作为全市第一家医养融合的新型社会养老机构,会昌县老年护理院既为政府托底保障类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又向社会对象提供差异化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养老需求,缓解了政府和家庭的养老压力,提高了政府养老资源的利用率。

二、会昌县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资源存在浪费,集中供养率偏低。受思想观念、性格习惯的影响,部分特困人员对入住敬老院存有顾虑,再加上有些敬老院软件服务跟不上,宣传发动做得不够,导致各个乡镇敬老院入住人数普遍不高,甚至个别集中供养的老人流失为分散供养,造成特困集中供养资源闲置浪费。通过对6个乡镇的调研,其中 4个乡镇集中供养率在40%左右, 2个乡镇低于30%,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二)规划设计不够科学。对照住建部《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会昌县现有的乡镇敬老院设施在规划设计上有差距,存在无障碍设计缺失、护理设施缺位的问题。调研中发现,即便是近几年按照标准化建设的部份敬老院,卫生间也没有设置座便器、无障碍扶手等便利设施。有的敬老院建起了4层宿舍楼,但是没有配套电梯。由于县级财力不足,针对失能、失智老人使用的“养、医、护”康复理疗器材、专用护理设施没有列入配套。

(三)医养结合严重缺位。特困人员往往年纪大、身体差,失能、失智的特困老人更是患病频繁、病情复杂,但是绝大部分的敬老院并没有专门的医务室和医护人员,特困人员看病存在诸多难题。虽然特困人员生病住院的费用基本能够报销,但住院期间需要相应的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护理费用开支很大,敬老院无法负担。即便是普通的门诊费用,根据上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2014年起取消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门诊费,导致敬老院医疗费用负担加重。

(四) “双失”特困人员护理矛盾突出。失能、失智的特困人员,对护理的需求和要求较高。敬老院虽然按1∶10比例配备了护理人员,但由于劳动强度高、工资待遇差、社会地位低,招不到专业护理人员,现有护理人员多为离任村干部或是老年妇女,年龄偏大且管理水平较低,服务意识差,且往往需兼院长、出纳,或者厨师、保洁员,不能尽心尽力从事护理工作。敬老院没有专门护理经费,普遍采取“老人照顾老人”的方式,只能提供吃饭、洗澡等简单照料,对精神障碍、重度痴呆、暴力倾向等难以管护的特困人员甚至存在“一锁了之”的现象。部分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传染疾病的“双失”特困人员,由于不符合入住敬老院的条件,只能分散供养,独居在家,无人照料。

(五)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太低。目前,农村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较以前有了大幅提升,但随着近年来物价的不断上涨和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的特困人员的标准相对来说仍然较低,不能很好地保障特困人员的正常生活。大部分特困人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更多收入来源,即便以新补助标准计算,分散供养人员每天不到11元,与特困条例规定的“特困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要求尚有差距。调研发现,目前农村特困人员的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尤其是部分分散供养残疾人员、失能人员生活状况堪忧,有相当数量的分散特困对象依然居住在危旧土坯房,“生病无人知,屋漏无人理,一日三餐没保障”。

(六)特困人?T精神供养缺失。特困人员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基础上,也有强烈的精神生活追求。但是他们的精神需求长期被忽视,得不到人文关怀和精神慰藉。特困人员人际交往较为封闭,与社会接触少,且普遍存在心理自卑感,长期缺乏与人交流沟通,性格更加趋向孤僻,互不理解,互不容纳;大部分特困老人没组建过家庭,亲情的缺失比农村其他普通老人更为严重,心理上遇到的问题不能倾诉,没有人安慰;少数特困老人文化程度低,思想保守顽固,适应社会节奏能力不足,过着离群索居的生活,完全没有融入社会,越来越被“边缘化”。

三、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建议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福利事业,解决好农村特困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活问题,是各级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必须之举。要全力保障农村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人员的关心。

(一)加快县级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完善好乡镇敬老院标准化建设的同时,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县级养老机构的投入,加快县级养老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并统一组织实施全县养老机构的绿化、亮化、美化以及文化娱乐、康体健身等配套项目建设,加快改善养老机构的居住、饮食、医疗、安全条件,营造舒适的供养环境。

(二)加大医疗兜底保障力度。为了方便特困人员看病就医,建议由乡镇卫生院在敬老院设立医务室,采取派驻或轮换派驻医生的方式,为集中供养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医疗服务,由村卫生室具体负责;对大病住院的,指定定点医院承接转诊,实行免费接送、免费伙食、免费护理,使用目录内药品实施治疗;对特困人员就医产生的不可报付费用,建议由民政、财政、卫生部门牵头,研究采取措施进行全额救助。

(三)全面实现住有所居。要集中力量解决农村分散供养人员的住房问题,对分散供养人员居住的安全土坯房进行维修加固。对居住在危房的分散供养人员,要通过政策落实、宣传引导等工作,解除他们对土地承包、财产所有等方面的疑虑,动员其入住敬老院;不愿入住敬老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保障住房,实行“交钥匙”工程,经费由县财政统一保障。

(四)鼓励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要为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提供政策、制度、法治保障,出台规范性文件,鼓励乡镇敬老院充分利用土地、池塘,种植水稻、蔬菜等农田作物,养殖猪、鸡等畜禽和鱼,实现“米蔬不外买,荤菜半自给”,增加敬老院集体收入,提高集中供养人员饮食质量,促进敬老院可持续发展。

(五)允许敬老院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积极推动敬老院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大胆尝试,允许资源闲置较多的敬老院接纳非特困对象的高龄、独居、空巢老人入住,收取一定管理费用。此举既能增加敬老院收入、提高政府养老资源利用率,又能缓解社会养老压力。

(六)大力推进“公建民营”。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政府监管引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在确保“六个不变”,即国有资产不流失、机构公益性质不变、原人员性质不变、服务水平不降低、老人生活质量不降低、原有房屋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加快“公建民营”步伐,将敬老院的经营管理承包。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确保承包方在合同框架内无条件接收原敬老院政策保障对象,并提供不低于当前生活标准的各项服务。要引导成立院民生活监督委员会,监督院民生活,并严格规范管理运营和资金的投入使用,最大限度保护院民利益,为院民生活提供更大方便。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相关奖补政策,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七)营造齐抓共管氛围。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机制,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要指导敬老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院务公开、民主决策、科学管理。要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做好人员培训,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乡镇政府要将农村特困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村组干部责任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特困人员的吃、穿、住、医、安全等问题进行走访帮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发挥政府及财政、民政部门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大力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动员企业、社会团体献爱心、做善事,引导特困老人的亲属、邻居多看望、照料特困老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特困工作的良好局面。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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