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军转安置考试

2023-07-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天津市军转安置考试

2015年军转安置:天津市河东区积极落实军转安置工作

关键词:军转 张为臻 天津军转 军转安置 军转考试 军转政策

近年来,天津市河东区积极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开展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圆满完成军转安置和服务工作。

河东区充分发扬军地协作、部门协作的优良传统,加强组织和统筹力度,争取多方支持,突出安置重点,严格落实责任,在接到军转干部的档案之后,河东区人社局及时会同区委组织部召开专题工作协调会,部署军转工作任务,严格审查军转干部档案,对其部队职务、任职年限、入伍时间、所学专业、工作特长等情况认真审查、分析造册,研究安置意向,并合理进行安置划分,按时高效地完成了天津市军转处下达的军转安置任务。

河东区人社局还搭建沟通平台,创新军转座谈会交流形式,既有军转干部的自我介绍和表态发言,又有往年军转干部代表的经验介绍;既有接收单位代表的培养汇报,又有市、区政策解读。区人社局扮演着历年军转干部的“娘家人”角色,将新转业干部逐一送到接收单位,并同接收单位搞好对接。

与此同时,为使新转业的干部尽快适应区情,熟悉工作环境,转变角色,区人社局将新安置的军转干部与新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同纳入岗前培训范围,共同学习了解河东区情、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践行中国梦”、“怎样当好文字秘书”、“青年干部形象塑造与公务礼仪”等丰富多彩的课程,同时还选派两名军转干部担任军训环节的教官,用学员培训学员,创新方式方法,就如何在培训工作中发挥军转干部作用进行了有益尝试。(原题目:河东积极落实军转安置工作;来源:天津日报)

第2篇:天津军转干部安置最新政策

关键词:军转 军转公选 张为臻 军转政策 军转网 军转论坛 天津军转安置政策 计划分配 自主择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市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

天津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天津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五条 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六条 对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第九条 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

第十一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第三章 安置地点

第十二条 本市接收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回原籍或入伍 时的区县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系独生子女的,可到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三条 在市内六区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办统筹安排,不受区域的限制。

第十四条 转业时应回各县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14号文件中规定的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

一、二类岛屿的,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5年的,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照顾在和平、河西、河东、河北、南开、红桥或塘沽、汉沽、大港区安置。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接收单位急需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跨区县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与就业

第十六条 担任师级职务或军龄不满20年的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或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

担任团级职务或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第十七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师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安置,团级以其以下职务的分配计划由市军转办编制下达。

中央驻津单位和市属单位驻各区县直属机构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计划,由市军转办统一下达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或者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因领导职数限额或接收师、团 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较多的党政机关,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适当增加首次任命的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职数。

党政机关接收符合安排领导职务的师、团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数量的15%增加行政编制。

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应当与本区县、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区县局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第二十一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自然减员补充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和工资总额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对担任团级(含技术9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含技术10级)及其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不得分配到党政机关工作。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第二十四条 按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按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鼓励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凡自愿自谋职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享受市财政一次性发给的自谋职业资助金。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市军转办或所在区、县的人事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向用人单位推荐,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对适合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并依法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九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一条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由市军转办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本市驻军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三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月退役金低于本市当年政府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由市财政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市军转办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本市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三十八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培训

第三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提供必要保障。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市军转办负责。

第四十条 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四十一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转(军队转业)干部 培训中心或委托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具体实施。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 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第四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用周转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全迁户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如确无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时有困难的,可租住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提供的周转房,租住办法按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下一1月1日起,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 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 金,根据本人意愿,可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其购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应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 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医疗、失业保障待遇,其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并领取退役金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本市党政机关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本市的有 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八章 家属安置

第四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由市军转办编制分配计划,会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一并下达。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接收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五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和落户介绍信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不含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由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在办理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自主择业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发放、调整和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协调、指导就业、档案管理以及 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由市军转办和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负责。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和党组织生活,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 在街道、乡镇负责。

第五十四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调整,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发放方式采取委托银行代发,个人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五十五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死亡后,其家属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办、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并持死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依据档案出具有关个人情况证明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和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选用单位到市军转(军队转 业)干部服务中心办理档案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通知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聘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和提供医疗保障的,从被聘 用的下月起,市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服务中心停发住房补贴,不再提供医疗保障。

第五十八条 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所在街道、乡镇在市军转办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 他们的就业及工作变动情况。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关系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各种活动。

第十章 安置经费

第五十九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所需经费,除由中央财政和军费预算支付的部分外,自主择业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障所需经费、计划分配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资助金等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十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由市军转办统一管理。需要市财政列入预算的部分,市军转办应根据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如实申报所需经费数额。经市财政审核后应及时划拨。

第六十一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把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区、县的重要条件。

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证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十三条 严格安置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限期完成安置任务。

第六十四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单位应按照市军转办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安置任务,并按时上报《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安排呈报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排呈报表》和《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专业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应按市军转办的报到通知要求,按时到市军转办和接收单位办理落户、报到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

第六十六条 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处理后发现具有本细则第八条中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市军转办核准后,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安置;到接收单位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接收单位处理。

第六十七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应当到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对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凡在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本市接收条件的,一经发现,退回军转(军队转业)干部移交部门,不再接收安置;涉及其他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第十二章 附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01年及以后本市接收安置的军转(军队转业)干部。以往本市有关军转(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题目: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3篇: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津政发〔2006〕114号)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14号 【发布日期】2006-12-22 【生效日期】2006-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津政发〔2006〕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协调和裁决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公开公平公正、先协调后裁决、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制度。所属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发展改革、农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统计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费具体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减少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提供保障。

第六条第六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先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不一致的,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程序进行。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协 调

第七条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在其批准并予以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应当明确申请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八条第八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有争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前三款中,提出争议的组织、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

第九条第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毕。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机关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 第三章 裁 决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结果告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协调结果告知书;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五)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裁决工作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提出裁决申请的;

(二)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

(三)裁决工作机构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已有裁决或决定结果的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

(五)依法不属于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裁决工作机构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拟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补正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裁决工作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事项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裁决工作机构的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裁决工作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当面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当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裁决工作机构对裁决申请事项组织调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将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裁决工作机构组织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工作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调解会议纪要,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下达中止审理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下达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裁决工作机构调解,裁决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裁决工作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6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裁决工作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或者直接变更;

(三)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

对情况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作出的裁决意见,裁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裁决工作机构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裁决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决定书,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专用章后送达当事人。

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在《天津日报》刊登公告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申请日期、申请人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机关和裁决日期。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裁决工作机构负责对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4篇:军转考试:军转干部娄底市安置工作程序

军转干考试

军转考试:军转干部娄底市安置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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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而成,主要服务于备考2013年湖南的军转干考试的考生,内容为湖南娄底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程序》,计划转业到湖南的军转干部们可作参考。

军转办根据中省有关军转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置计划和具体措施。按照省政府、省军转办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负责实施档案审查接收、培训、单位分配、报到等几个阶段工作。

一、接收前各项工作准备

主要进行三项工作:一是通过对编制、劳动等部门的调查,了解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制余缺、规模、效益及安置能力等情况;召开驻汉部队有关领导座谈会,了解当年拟进汉中安置的转业干部的数量、职级、专长、表现、家庭情况及对安置工作的意向;征求驻军对近几年及当年军转工作意见、建议。二是安排部署军转宣传工作,适时组织军转宣传通讯员培训;与驻汉新闻单位座谈,争取对军转工作的支持。三是做好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培训工作的各项准备。

二、接收并审理档案

按照省政府、省军转办当年下达给汉中市安置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数和转业进汉中安置的条件,对转业干部档案材料及其随调家属档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主要查清转业干部入伍所在地及家属所在单位,文化程度及所学专业、立功受奖情况、个人特长、拟进单位意向;查清随调家属原工作性质,本人身份。凡符合汉中市接收安置转业干部条件的,均予以接收。

三、起草军转安置工作意见

根据接收安置人数,认真分析安置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安置措施。将军转安置工作意见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修改后,呈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四、组织转业干部进行适应性培训

主要有五项工作:一是确定培训场地及选聘授课人员。(培训场地的选择应考虑是否便于教学、便于管理;授课教师应选聘有丰富经验的院校老师和有代表性的部门领导)二是拟制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内容主要有:指导思想、培训内容、培训形式、课时安排)三是向军转干部发出参加培训通知。四是组织培训.进行培训动员,划分学习小组,建立各种制度。五是组织考试。

军转干部在培训班的成绩及表现,作为工作分配的参考依据,对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的,

军转干考试

培训的笔试成绩作为招录的依据之一。

五、召开全市军转工作会议,部署当年军转安置工作;按照安置原则,向县区下达预分计划,并交接档案。

六、拟定中省、市直军转干部分配方案。

根据军转安置政策制定军转干部分配初步方案,分管领导审查后,报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并征得市上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对中省单位根据省上计划,通过下发选用表、与拟分单位当面协商等办法,进行双向选择和政府包底分配;对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公务员招录实施方案,通过笔试、功绩制量化、面试,从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公布结果;其余人员按照用人单位的需求状况和转业干部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预分方案。

七、定职定位。

将预分方案提交市人事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最后呈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向各接收单位下达接收转业干部数和转业干部名单。同时,协调督促县区转业干部定职定位,审核综合后上报省军转办,向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发出报到通知。对随调的家属工作安排与转业干部同步进行。

八、办理转业干部报到手续。

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持部队(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行政、组织等转移关系,按规定的时间到市军转办或县区人劳局办理报到手续。有随调随迁家属的,与转业干部一同办理落户、入学等关系。

九、处理遗留问题。

在完成好市直军转干部安置的同时,指导督促县区、各单位落实各项军转工作政策,按时按计划完成任务;协调、处理分配安置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十、工作总结。

总结工作,进行下一年军转工作准备;开展调查研究,探讨军转改革问题;继续处理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过程中的遗留问题。

第5篇:2014年军转(日照)干部全部参加安置考试

2014年8月19日,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要求,日照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在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利进行。

本次军转考试出题阅卷统一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

军转考试的范围主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法律(宪法、行政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以及军队和地方应知应会的知识。

日照市2014年接收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全部参加军转统一考试。关键词: 军转 张为臻 军转公选 军转政策 计划安置军转干部 军转自主择业 军转论坛

第6篇:山东省接受军转干部安置考试真题(精选)

以下题目为2013年山东省军转考生回忆的山东省军转安置考试部分真题,供山东省军转考生参考:

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0.5分,共计10分)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意识的关系问题。( )

2.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 )

3.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对立的焦点是是否承认事物是运动、变化和发展的。( )

4.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的概念。( )

5.珠三角城市群是我国高铁运营里程最长、运行线路最多、停靠站点最密、运输量最大的地区。( )

6.中国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国公民。( )

7.山东省委第十次党代会的主题是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谱写山东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 )

8.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价格管理体制也应该是多层次的。( )

9.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

10.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 )

11.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 )

12.国务院部委有权力制定行政法规。( )

13.对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有人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上级政府等。( )

14.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

15.计算机中 C: estsaydi.doc,这里的 test 是文件名。( )

16.2013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广州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17.事物的发展不是简单的回复原点,而是按照历史直线性前进。( )

18.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即行政相对人,包括我国公民、法人组织,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

19.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 20.略。

二、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计30分)

21.存在决定思维、物质决定意识、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这是一切( )都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A.唯物主义 B.辩证唯物主义 C.唯心主义 D.历史唯物主义

22.某人做了一个试验,将跳蚤放在桌子上,朝其大喊一声“跳、跳、跳”,跳蚤就开始跳,然后切除了跳蚤的腿,再朝其喊,跳蚤一动不动,由此得出结论,跳蚤的腿决定了它的听力。这错误的理解了什么关系?( )。

A. B. C.整体和部分 D.原因和结果

23.有个富翁担心财产被盗,把所有的金银细软都装在藤箱木柜竹笼里头,并将它们锁紧捆死,以为不会被偷。然而有一天,一群小偷溜进了富翁的房间,把箱笼柜盒背的背、挑的挑,席卷而去。富翁锁箱捆笼的防盗之举,实为强盗偷窃带来了方便。这则寓言反映的哲理是( )。

A.矛盾特殊性 B.矛盾普遍性 C.主流和支流 D.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4.“追求真理比占有真理更宝贵”。德国诗人莱辛的这一著名诗句所包含的哲理是( )。

A.认识经历了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

B.认识的根本任务是透过现象认识本质

C.认识不能停滞,而应该不断扩展和深化

D.改造世界比认识世界更重要

25.马克思指出:“人是能思想的存在物”,“真正的人=思维着的人的精神”。这句话十分明确的告诉我们( )。

A.思想是人存在的根本

B.人类掌握了正确的思想,才能指导自身的行动和实践

C.思想也是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武器

D.思想的主要途径是理论知识学习

26.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 )政府。

A.全新型 B. C. D.服务型

27.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是( )。

A. B. C. D.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8.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文化产业要成为( )产业。

A. B. C. D.支柱性

29.中国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 )。

A. B.科学发展 C.人民幸福 D.

30.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是( )的基本要求。

A. B. C.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D.公民道德建设

31.三农问题始终是党的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 )。

A. B. C. D.城乡发展一体化

32.2013 年“6.5”世界环境日的主题是( )。

A. B. C. 同呼吸 共奋斗 D.思前,食后,厉行节约

33.神舟十号航天员在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上进行了我国首次太空授课,太空授课的内容是( )。

A. B. C.失重条件下的基础化学实验 D.失重条件下的基础物理实验

34.略。

35.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中止执行,说法正确的是( )。

A. B.

C.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D.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36.地方性法规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项目是( )。

A. B. C. D.吊销企事业营业执照

37.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什么国家机关来行使( )。

A. B.

C.人大;法院和检察院;政府 D.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

38.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依法纳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国家在确定公民纳税义务时,要保证税制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公平

B.要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基本制度实行法律保留

C.纳税义务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宪法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D.履行纳税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

39.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是( )原则。

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讨论制 C. D.个人负责制

40.2013年6月11日,( )载人飞船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顺利升空,将三名航天员送入太空。

A.神舟十号 B.神舟九号 C.天宫二号 D.天宫一号

41.略。

42.略。

43.略。

4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最大特点,是首次实行了( )。

A.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C.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

D.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45.关于表彰性命令(令)、决议、通报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表彰先进集体的文种有嘉奖令、表彰性决定和表彰性通报,三者等同,程度不同

B.嘉奖令是党政领导机关或领导人用来表彰有重大贡献、突出成绩的人或集体的文种

C.表彰性决定是党政领导机关对比较重大的典型事例或贡献较大的人和事进行表彰所用的一种公文

D.表彰性通报是对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事迹和经验进行表彰

46.据2012年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公文标题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一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编排

B.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

C.公文落款不需要区分加盖印章与不加盖印章的落款格式

D.公文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

47.公文写作最常用最主要的表达方式是( )。

A.抒情 B.叙述 C.说明 D.议论

48.EXCEL中的考生成绩,要按照准考证号和成绩进行排序,能实现此操作的菜单是( )。

A.格式 B.工具 C.编辑 D.数据

49.WORD 中,对邀请函、证书、成绩单等大量内容相同,仅是个人信息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添加的大批量文档,可使用( )完成。

A.条件合并 B.合并记录 C.邮件合并 D.合并文档

50.依据纪律条令,义务兵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给予( )处分。

A.开除军籍 B.除名 C.行政看管 D.士官留用察看

三、多项选择题,至少有两项符合题意,错选不得分,少选但选择正确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共15 题,每题2 分,共计30分)

51.2013 年 3 月,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强调,我们的学习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富有开拓探索精神的;既要抓住学习重点,又要注重开拓学习领域;既要向书本学习,又要向实践学习;既要向群众学习,又要向专家学习,还要向国家有效经验学习。习总书记这个要求坚持了( )。

A.国内与国外的统一 B.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C.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D.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的统一

52.下列对成语和诗句的哲学寓意理解正确的是( )。

A.胸有成竹——意识具有能动作用

B.刻舟求剑——静止是认识事物的基础

C.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事物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D.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3.推进城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核心,其含义是( )。

A.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B.创造就业机会,提供服务保障

C.转移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D.提升人,促使人的素质与现代城市文明相适应

54.2013年7月1日起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

A.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同等报酬的权利

B.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0 万元

C.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D.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5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主要包括( )。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C.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56.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公正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 )为 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A.权利公平 B.分配公平 C.机会公平 D.规则公平

57.新时期,党将长期面临的考验包括( )。

A.执政考验 B.改革开放考验 C.市场经济考验 D.外部环境考验

58.以下关于党的几次党代表大会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两个百年奋斗目标

B.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C.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D.十八大再次重申了两个百年奋斗目标

59.我国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取得长足进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神舟十号完成了我国首次应用性太空飞行

B.天河一号超级计算机是目前全球最快的超级计算机

C.蛟龙号载人潜水器完成了人类首次 7000 米海底作业

D.中国铀浓缩技术完全实现自主化并成功实现工业化应用

60.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说法正确的是( )。

A.群众路线教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B.群众路线教育要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

C.群众路线教育要以具有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为重点

D.群众路线教育要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切入点

6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既可属于国家也可属于集体所有的是( )。

A.矿藏 B.草原 C.森林 D.水流

62.根据行政法规定,以下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

A.行政机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处 B.县公安局所属道路交通警察队

C.某街道办事处 D.某社区服务中心

63.对发文权限的认定正确的是( )。

A.公告的使用机关必须是省部级以上的高级领导机关或授权的专门机关

B.行政令的使用机关是县级以上行政领导机关及领导人

C.负有特殊使命的机关不能发布行政令

D.遇到停水停电道路维护等方面问题,可采用通知、通知等文体

64.以下属于公文写作特点的是( )。

A.讲究格式,规范性强 B.对象明确,针对性强

C.文字简约,说明性强 D.决策之作,政策性强

65.以下属于文本编辑软件的是( )。

A.WORD B.WPS C.EXCEL D.FLASH

四、材料处理题(共2 题,共计 50 分)

1.材料3-8介绍了国内外一些城市管理的做法,对我们有哪些启示?不超过 300 字。此题计15 分。

2.根据全部材料,围绕“如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主题,写一篇文章,不少于1000 字。此题计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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