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违纪处分通报

2023-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违规违纪处分通报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大河塔镇中心小学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师德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榆阳区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规定,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 违规违纪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教师资格、开除。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二)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三)酒后上课的;

(四)语言举止不文明,衣着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五)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并造成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认真听取学生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授意学生家长宴请,并造成影响的;

(七)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

(八)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和其它商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同时予以没收。

(九)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和辅导,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十)经常迟到、早退的。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影响的;

(二)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三)公开或变相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的;

(四)节假日组织学生办班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在各种评比、考试、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学校和群众的;

(六)严重违反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使用未经依法审定或私自翻印教科书的;

(九)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十)参与有损学校和教师形象活动的。

第五条 我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大过处分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影响极坏的;

(三)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节假日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劳动的;

(五)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被公安机关训诫或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七)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八)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十)私自乱收费的;

第六条 我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迷信、信仰邪教等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四) 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

第八条

本《决定》中没有涉及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决定》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教师违规违纪,依据本《决定》给予处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半年;记过,一年;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两年;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其中受警告处分的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低职务一级、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 一人有本《决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规违纪行为中最高并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违规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三十日内向做出处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实施处分的主体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警告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农村学校教师由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委托乡文教室实施,双方签订《教育行政处分委托书》,依法确立双方的权力义务,由乡文教室做出处分决定;县直学校教师由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做出处分决定。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教师资格或开除处分,由学校或乡文教室提出建议,由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审核并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

实行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备案制度。乡文教室实施的警告处分,当月底报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中心小心小学负责解释。

大河塔镇中心小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第2篇: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德育和遵纪守法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条例。

严肃校规校纪,打击各种歪风邪气,净化育人环境,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江西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瑞金三中学生行为规范“十不准”》《瑞金三中学生管理制度》等相关条款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有义务有责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并对犯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七级纪律处分。

学校各个职能部门,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都要把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坚持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群策群力,力求把学生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本人认识给予家教、军训、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校期间,抽烟、喝酒、赌博、骚扰异性者;

(2)、在教室(宿舍)玩电子游戏,晚自习时间在外长时逗留、进营业性歌舞厅、网吧、游戏机室者;

(3)、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而未主动赔偿、侵犯他人隐私,翻爬围墙(栏杆),不服从职能部门管理,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等行为者;

(4)、在校期间连续旷课一天,或累计旷课达7节者(迟到、早退一次累计一节旷课,迟到或早退时间达该课的一半以上视为该节旷课,迟到一节早自习或晚自习各折合一节课);

(5)、考试舞弊,如: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他人答案、带夹带等;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考试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者;

(6)、因个人过失,造成损害他人健康致轻伤,或造成少量公共财物毁坏拒不赔偿者; (7)、就寝(午休)时间在寝室(教室)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破坏就寝(午休)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8)、乱扔果皮纸屑、乱泼污水、涂墙(桌)画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9)、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顶撞教师行为者; (10)、来往学校途中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经教育不改者; (11)有违反校规校纪的其它错误行为者。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家教、军训、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2)、违犯第一条规定,经教育处理后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13)、住校生不履行手续,无故外出、外宿或不向班主任和宿舍管理老师报告留宿他人,就寝时间在寝室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破坏就寝纪律,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14)、考试严重舞弊,如:故意为他人做卷或传卷,传递答案,致考试秩序混乱,后果严重者;

(15)、参与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扰乱课堂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屡教不改和拒不接受教育者;

(16)、凡给老师起绰号或辱骂老师,玷污老师人格者;对老师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者。对老师构成身体伤害者由监护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7)、拉帮结派、团伙斗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8)、故意损坏公物拒不赔偿者;偷盗公私财物、强行索要他人钱物数额较大者;

(19)、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参加非法、迷信活动者。如果情节严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1)、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甚至犯有新的 错误者。

第三条: (20)、穿着打扮、行为习惯严重不符合学生身份且屡教不改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一律不退任何费用。

(22)、破坏、偷盗、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大、情节恶劣者; (23)、唆使、组织、参与打架、斗殴、行凶以及邀约社会青年殴打在校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24)、强讨恶要、敲诈勒索,后果严重、影响极坏者; (25)、有赌博、偷盗等行为屡教不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 (26)、携带各种凶器(管制刀具)及危险品入校者,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7)、在校期间因个人过失造成损害他人健康至三级以上残疾者;

(28)、拒不执行学校管理,甚至顶撞、辱骂领导教师者; (29)、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仍然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30)、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者; 第四条:

(31)、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依据错误情节、性质及认错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32)、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一般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先向学校职能部门(保卫、政工)提交学生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及处理建议,学校职能部门(保卫、政工)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特别是对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其中开除学籍的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除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应向全校师生宣布。

第五条:

(33)、纪律处分的期限,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从批准之日起,警告和严重警告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分别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期满后,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按审批程序,可撤消其处分,处分期过半错误已改正,并有特殊表现甚至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消其处分。

(34)、毕业时未撤消的处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35)、学校可根据被处理学生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条例缓发或不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36)、凡受处分的学生均应有一名监督教育人。监督教育人由受处分学生的家长或年级确定一名班主任,报政工处备案。被教育学生应随时主动向监督教育人汇报自己的情况,并接受监督教育人的教育和监督,监督教育人要从各方面随时了解教育对象的思想和行为等情况,督促被教育对象改正错误,积极向上。在撤消被教育对象的处分时,监督教育人要如实地写出书面材料。

(37)、各级违纪行为均要与班级量化考核细则挂钩。凡依据本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过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的,每人次扣除班级考核分标准分别为:5分,10分,15分,20分,

25、30分不等。

第七条:

(38)、本条例若与上级的有关条例相抵触时,以上级的有关条例为准。

第八条:

(39)、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会解释或授权政工处解释并执行。

第3篇: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附件

锦州石化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ZD/JZSH 11.05-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确保企业各项指令的贯彻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认真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的员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员工应视其错误性质、造成经济损失多少、影响大小及本人认识错误态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辅以经济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由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锦州石化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权限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对一般违纪违规者,视其性质、态度等可

免予行政处分,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七条 受到通报批评和各种处分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停扣发工资、奖金等经济处罚。其中,通报批评停发1个月奖金;警告停发2个月奖金;记过停发3个月奖金;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按新的级别或岗位计发工资,停发6个月奖金;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按有关规定每月发放生活费,具体标准为原岗位试岗工资的60%,低于锦州市生活费标准的,执行生活费标准。同时,受各种处分的人员其它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纪违规员工的处理权限:党员领导干部、一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处理;其他员工由人事处负责处理;重要事故事件需由公司组织进行联合调查的,由联合调查组负责提出处理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一至三年。在察看期间内对错误认识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向上级部门申请,按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恢复厂籍。并根据新分配的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受开除处分的员工,要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公司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处分的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工作时间无理取闹,干扰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或支持怂恿他人无理取闹,造成影响及后果或损坏公物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散漫、消极怠工的;如经一次警告后重犯者将加重处罚;

(三)带烟带火进厂的;

(四)当班前饮酒的;

(五)旷工1天或年累计旷工不足3天的;

(六)为隐瞒责任,或不认真巡检,编造生产记录及数据的;

(七)以生产原料、设备、备件及其它公物送人情、假公济私的;

(八)以各种手段欺骗医院、欺骗组织,开假病假手续、请事假,并以休病、事假为由不正常出勤从事其他职业的;

(九)违反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影响生产和工作未造成较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工作时间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有威胁生产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的;

(二)当班饮酒的;

(三)不服从组织分配或因工作原因辱骂领导或施以报复的;

(四)旷工2天或年累计旷工不足7天的;

(五)为隐瞒责任,编造生产记录及数据造成后果的;

(六)弄虚作假或以出假证等手段欺骗组织,但尚未触犯法律造成伪证罪和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或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一)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不足12天的;

(二)利用职权施以打击报复尚未触犯刑律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一)在厂内用易燃溶剂擦洗衣物、吸烟或其它类似违规行为的;

(二)旷工4天或年累计旷工不足14天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厂内用易燃溶剂擦洗衣物、吸烟或其它类似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不足30天的;

(三)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或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

(四)违反公司各项纪律及规定屡教不改,情节十分严重,影响极坏的。

第十五条 因主观故意,营私舞弊,牟取个人私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原岗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工作纪律、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不足30万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不足50万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工艺纪律、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各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员工违反保密规定,窃取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以及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在协议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有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的员工的处分,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违反《员工行为准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职业道德规范》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锦州石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款及《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和公司其他单项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其他违纪行为或给公司造成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处分,可参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

行为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触犯刑法,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法,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留用查看或者开除处分;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被行政、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视违法情节轻重,参考行政、司法机关处罚力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加强员工管理,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上报人事处或纪委监察处。逾期10个工作日没有上报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时,公司应通知员工本人,并且存入本人档案。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两种及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需要进行复查复核的,适用处理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现有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条令,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4篇:分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XXX广电视网络分公司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分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 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章制度为准绳,坚持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处分期间:

处分期间指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分期满之日止,分别为:

(一)警告,三个月;

(二)记过,六个月;

(三)降职(降级),十二个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降职(降级),降职是指有职务的人员降低职务等级;降级是指无职务人员降低绩效工资(奖金)档次。

第八条 违纪违规行为应追究领导责任的,比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降低一档处理。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或优秀,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提高职位等级和岗位工资档次,当年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8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绩效工资按60%发放,处分期结束后恢复原待遇。

受降职降级处分的,绩效工资按40%发放。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分公司重新安排工作,不发放绩效工资(奖金),薪酬待遇按确定的职级对应发放。

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它利益,应予追缴。

因违纪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分公司不得再通过任何方式录用。

第十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因重大立功行为受到政府部门或分公司表彰的,分公司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一人犯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其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规定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按处分 2 较重的条款处理。

处分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且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它处分的,按较高处分的上一档处分予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调查期间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四)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七)有其它干扰、妨碍分公司调查行为的。

第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中对违纪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本规定所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于第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 3 和危害程度;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

本规定对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分公司议事规则或决策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给分公司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严格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严格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

(七)违反项目预决算管理规定,工作失职,导致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

(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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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它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超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违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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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它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或服务规范,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分公司形象的;

(二)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网络、交通、消防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分公司财产被贪污、侵占、盗窃、诈骗、丢失、损坏、浪费等,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和分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定,不履行生产安全工作职责,或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分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分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 7 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私自篡改、销毁BOSS、EAS等系统数据资料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分公司广电网络设施,危害广电网络安全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它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分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分公司印章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违反分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分公司秘密和商业秘密,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违反财经纪律和分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 8 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六)其它违反会计工作法规和分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分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

(三)转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四)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五)挪用分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机构理财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臵分公司资产的;

(七)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分公司 9 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

(八)虚报冒领,骗取分公司资金的;

(九)其它违反国家和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 违反分公司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二)利用分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它条件办理个人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度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吵架、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对客户有吃、拿、卡、要情节的;

(六)违反服务规范,被公众媒体或地方行风监督部门曝光并查实的;

(七)聚众怠工、造谣生事、暴力威胁、无理阻扰影响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一个自然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四)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的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在分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安臵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其它违反劳动纪律、人事纪律等方面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节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分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将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分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二)其它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分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公款支付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餐饮、娱乐活动费用的;

(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

11 第三十五条 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员工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节 其它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条 对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重大的员工违纪违规问题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调查处理,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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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违纪违规事实,按照规定应给予处分的,办理立案手续;

(三)对被调查人员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将处分意见报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作出是否处分的决定;处分决定通过时间为处分生效时间;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调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八)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二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通知分公司工会。

第五章 申诉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对违纪违规员工下达处分决定后,被处分员工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书面处分决定后10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分公司在接到员工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员工作出书面答复。申诉员工如对答复内容不服的,可向市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市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在市公司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处分决定或被解除劳动关系持有异议,或者对复议决 13 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相关党组织给予相应处理。违纪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劳务派遣职工违纪违规参照本规定执行,由分公司通报劳务公司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组织学习《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7月23日上午,兴东公司利用生产晨会的时间,组织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集中学习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文件精神,层层传达,逐级落实,确保学习见到实效。

学习会上,这个公司相关办公室人员与会上人员一起学习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并详细讲解了《处分规定》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处理原则、处分种类及时间、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等重点内容,要求各班组深刻领会《处分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增强队伍的执行力。会后,该公司相关办公室人员发放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承诺书,要求各班组组织学习《处分规定》,及时签订承诺书。

通过学习《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强化全体职工自律意识,规范职工从业行为,进一步用规定约束了职工的日常工作。

(胜利油田东胜集团兴东公司靳庆明)

第6篇: 违纪违规处理通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宁各单位:

近年来,县纪委、监察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进一步重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购置小汽车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纪发〔2002〕14号)和《关于严格配车规定严肃购车纪律的通知》(宁纪字〔2004〕3号)两个文件,就配车标准、备案制度、纪律规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全县大部分乡镇、单位都能严格遵照执行,但县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三单位违规违纪配购小汽车,严重违反了购置小汽车的有关规定。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三单位购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县国土资源局未经财政部门评估批准,擅自将单位的桑塔纳小汽车出售,违反了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拍卖出让的有关规定。其后又没有按县纪委的购车备案意见,未经过政府采购中心,于200x年x月xx日,私自超标准购回6缸猎豹越野小汽车一辆(车辆型号为cfa2030a,排气量2.972l,购车总支出25.5万元),并将购回车辆的户籍挂在县外企业单位。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其购买车辆所有支出均未到县会计核算中心报帐,严重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

县交通局在未办理小车购买备案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政府采购中心,于200x年x月xx日超标准购回6缸猎豹越野小汽车一辆(车辆型号为cfa2030ap,排气量2.972l,购车总支出23.43万元。现尚未办理上户手续)。

县林业局在未办理小汽车购买备案手续、未经过政府采购中心的情况下,于200x年x月xx日严重超标准购回帕杰罗速跑警车一辆(车型号为bj2025,排气量3.0l,购车总支出32.5556万元)。

二、处理结果

针对以上三个单位配购小汽车存在的问题,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三个单位违规违纪购车错误行为进行处理。决定对三个单位违纪购买的车辆依法依纪予以收缴,并对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等三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责成县林业局、县国土局限期纠错,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县纪委、监察局。

三、几点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引以为戒,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

(二)我县作为国定贫困县,又连续两年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的重创,财政十分紧缺,为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要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反思,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自觉坚持治奢的各项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工作,针对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执行党纪法规方面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及时堵塞管理服务中的漏洞,自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政府新形象。

(三)今后凡需配购小汽车和采购大宗办公用品的乡镇和部门,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严格控制标准,认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办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此类违规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从快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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