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激励

2022-06-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税收激励

边境贸易税收激励问题解析

[摘要]我国贸易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围绕对外贸易制定,边境贸易专项优惠政策并不多。合理的税收安排存在正向激励效应,税收激励及政策支持是对边境贸易高风险的必要补偿。因此,应积极采取税收激励和政策扶持措施促进边境贸易发展。

[关键词]税收制度;对外经贸;边境贸易;税收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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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虽然已不是国家间的主要贸易形式,但是,在边境地区边境贸易仍处于核心位置。在理论上,国际贸易理论和制度经济学都提供了边境贸易长期存在的充分合理性。由于边境贸易是国际间较低层次的经贸合作方式,处于经济一体化的初始层面,所以需要发挥税收激励政策的支撑作用。

一、边境贸易涉税主要问题

(一)边境贸易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

边境贸易进口环节的主要税收支持政策是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这一政策来自于国务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边境贸易的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等省区采取了“双倍抵扣”的操作办法。经过八年多的实行,国税总局认为“双倍抵扣”这一作法违反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极易诱发偷骗税犯罪。因此,决定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一律不得作为下一环节进项税额计算抵扣,从而废除了这一政策。

(二)边境贸易的国内税收

参与边境贸易的主体包括开展边民互市贸易的个人和进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边贸企业。这些个人和企业均执行统一的国内税收政策。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参与边民互市贸易或旅游贸易的个人,所交纳的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其征收办法与其他公民没有区别。只是因为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简化方式,参与者的所得收入难以为外界准确掌握,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征收水平跟不上的问题,因此实际缴纳所得税水平要远远低于应缴水平。进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边贸企业应按规定正常缴纳商品税和所得税。不过,边境地区由于税收征收水平的限制和地方出台减免税政策,使边贸企业的实际税收水平也低于应缴水平。

(三)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国家为鼓励出口,促进加工贸易、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出台了许多鼓励和扶持政策,这些一般贸易的支持政策大都适用于边境贸易,另外,中央和地方还对边境贸易出台了不少支持和奖励政策。

1.对有收汇的边境贸易出口专门实行的贴息政策。这项政策于1999年开始实行,对于原来批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收汇的边境贸易出口实行贷款贴息。

2.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政策。这是国家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扶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类投资和利用境外资源领域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而出台的鼓励政策。从事资源类业务的境外企业在东道国注册登记之前或对外经济合作资源类项目的合同签订之前,国内企业为之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咨询费、聘请律师服务费、可行性研究相关费用、标书及与项目相关资料购置费用、补勘费用等前期费用,国家予以扶持。以边境贸易为基础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也可享受此政策支持。

3.边境贸易出口奖励政策。各级地方政府为鼓励边境贸易发展,还纷纷实行奖励政策。

二、边境贸易形式创新中的税收制度

边境地区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形式、内容、地域、方法都有很大扩展,形成了不断创新、日益规范的趋势,同时也对边境贸易税收带来了很大影响。

(一)边民互市贸易及旅游贸易中的税收实践

目前的边境贸易形式有了很大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更多地表现为边境旅游购物,参与人群早已越出“边民”这一范围。边民互市贸易的商品早已突破日常生活用品、土特产品的范畴,贸易数量大幅增长,涉及到粮食、石油天然气、木材等大宗物品。边境贸易开展地区也有所扩展,原来限定在特定集市、贸易点的互市贸易区,目前大都扩展到整个城区。

国家虽对旅游购物规定了起征点,但是跨境游客特别是专业开展“倒包”生意的人,其携货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也就不好确定缴纳关税的额度,而更多的时候是少征关税。因此,采购自毗邻国家的商品,其价值在关税起征点以下的不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对于旅游者购自国内的商品,在出境时免征关税。

(二)边境贸易简便通关中的税收

目前的边境贸易方法有了很大变化,边境地区查验部门往往采取简便的查验办法,口岸对原木、原油、铁矿砂、纸浆、纸板等大宗货物往往实行“径放式”便捷通关,以提高通关效率,这同时也带来了进出境货值估计不准确、从而征税不准确、往往少征的问题。边境小额贸易目前以现汇贸易为主,易货贸易已降到很低的比例。2003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我国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已经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如美元)、毗邻国家货币(如卢布或越南盾)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开通了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这既是边境贸易规范发展的趋势,也为边境小额贸易形式下的关税征纳提供了更为可信的依据。

(三)跨境加工的税收安排

以边境贸易为基础产生的跨境加工类似“保税区”的特殊安排或“自由港”模式,通过退税和免征关税等优惠政策,适应边境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出口加工、跨境加工。国家批准设立的“特殊功能区”(包括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目前都实行了特殊的税收政策。上海的7个国家级特殊功能区的运行模式主要是“区港联动”,是为加工和转口服务,目前上海本地的出口企业,享受境内关外的退税政策。与上海不同,苏州自2004年10月起实施的是“B型试点”,这也是全国惟一一家试点,主要采取空运的模式,国家给予了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政策,国内货物进入该中心不仅是出关,而且视同离境,企业可以立即获得退税。以边境贸易为基础形成的跨境加工区,经批准后也可享受特殊功能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相互投资中的税收

投资合作成为当前边境贸易发展的方向。边境贸易由单纯的商品贸易向经济技术合作的宽领域发展,贸易与合作、贸易与投资呈现相互促进的趋势。贸易发展必然带动投资发展,投资发展同样也会促进贸易发展,这是边

境贸易向深层次发展的必然。境外投资者来我国边境地区设立企业,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以外,还可享受边境地区各类政策优惠。中方企业到境外开拓市场,除享受投资所在国激励投资的政策以外,还可享受到前文所列优惠政策支持。

三、边境贸易涉税问题的几点思考

边境贸易既是一个历史范畴,也是一个现实范畴;它既有经济合理性,也具有制度合理性。边境贸易是边境地区的经济增长点,应积极采取税收激励和政策扶持措施。

(一)应继续对边境贸易给予税收激励

税收的主要职能在于组织财政收入,是基于国家强制力的收入再分配行为,自然对经济有抑制作用。不过,合理的税收安排还存在正向激励效应。这一效应主要体现在:一是税收水平的设定,比如应征而少征、应征而减税措施,对经济具有刺激作用;二是同等条件下对甲商品或行为征税而对乙商品或行为少征税或免税,则对乙商品或行为相应产生激励作用;三是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共同作用,会产生“负税”的效果,比如出口商品退税后即达到了“零税率”出现在国际市场,在存在其他优惠政策和公共产品支持的情形下,就出现了“负税”的激励作用;四是税收对“善”的行为的直接激励,如环境税的存在就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或产业存在直接激励效应。

我国与邻国的贸易往往贸易额很小,贸易结构单一,但却非常重要,这是由于睦邻固边之需,而边境贸易往往是与邻国贸易的主体。因此,边境贸易在全国虽占很小比例,但放到我国对邻国经贸关系的高度来看,其地位却是非常重要的。从深入发展我国与周边国家经贸关系、稳固边防的角度考虑,确实应当继续把边境贸易放在突出的位置搞好。边境贸易比一般贸易存在更大的风险。边境贸易税收优惠的正向激励主要体现在税收及政策支持方面,这正是对边境贸易高风险的补偿。因此,为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在与一般贸易一样实行出口退税等税收激励政策的同时,应继续实行其他激励政策,包括税制安排方面的激励。

(二)税收制度要适应边境贸易不断发展的新情况

边境地区由于毗邻国家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的差异,造成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会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这可以为边境地区带来明显的经济互补性。据此开展边境贸易,则会形成贸易利益。边境贸易自然产生,适应需要,简便易行,目前已由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基本形式,扩展到加工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境外工程承包、投资合作等形式。边境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以边境贸易为基础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这需要税收制度激励不断适应边境贸易形式的发展。

(三)毗邻国家(地区)间应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特殊贸易制度安排

由于其独特的优势,边境贸易这种贸易方式可能形成跨越式发展,使得毗邻国家间迅速建成更高层次的经贸合作关系。即使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边境贸易前景依然看好,蓬勃发展的潜力正在释放。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税率安排。一是在《曼谷协定》框架下,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五国的902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20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起对原产于东盟9国的若干商品实施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税率,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三是根据《中国一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上述《曼谷协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四是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2004年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税率商品税目分别为374个和311个。

为深化与毗邻国家经贸合作,根据世贸组织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与毗邻国家制定特殊的贸易制度安排,而这类优惠安排可以不受其他缔约国家的制约,这为我们更好地开展边境贸易提供了制度基础。

(四)地方政府应采取积极政策鼓励边境贸易

为促进边境贸易发展,地方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政策扶持措施,以及搞好公共服务。一是应办好边民互市贸易区,扩展合作内涵。互市贸易区(综合体)这种方式的内涵已有很大扩展,在这个特殊的区域内,实现的己不仅仅是边民互市贸易这个单一职能,还应赋予旅游观光、服务贸易、加工贸易、信息交流、高科技园区等功能。互市贸易区即具自由贸易区的雏形,是深化合作层次的重要方式。二是应建设出口加工基地,实行以工兴贸。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进口原料或零件,经加工后再向境外出口产成品的跨境合作方式,在边境地区形成了跨境加工和境外加工两种新的合作形式。三是应发挥政府对边境贸易的公共服务职能。口岸基础设施属于“半公共品”或是“准公共品”,政府主导下的口岸设施建设,有利于超前规划,创造扩大贸易的基本条件,扩大过货能力和通关效率。

(五)加强边境贸易税收协调和政策规范

对边境贸易实施有效的税收激励的同时,也要注意税收协调问题,防止税收政策过多、过乱、相互不平衡可能对市场行为的扭曲和造成歧视现象,切实贯彻税收中性原则,维护对外贸易政策的统一性。同时,各项支持政策要符合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国民待遇规则和公平待遇规定。

[责任编辑:覃 合]

作者:商庆军

第2篇:解析我国税收分权的激励效应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税收分权政策应运而生,新政策的出现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如何更好的利用税收分权的激励效应促进中国的经济增长,是现今中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从中国采取税收分权制度入手,分析了中国税收分权的内涵和意义,立足于中国税收分权所存在的问题,从而在意识到问题所在的基础上进行正向的激励,提升税收分权的激励效应,从而加快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使中国能够以经济强国的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一、中国税收分权的内涵和意义

在中国,税收制度已经有四千多年的历史,随着中国的发展,税收制度也逐渐发生了变化。自建国以来,中国税收制度的变迁包含几个阶段: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中央集权的税收制度,在这个阶段中央政府在中国的税收体制中占据主导地位,地方将所有的税收所得全部上交给国家,构成中央财政的核心部分,但这个阶段中国的经济发展迟缓,一方面是因为发生的“左倾错误主义”事件,另一方面就是因为中国中央政府在税收上的高度集权导致地方领导人缺乏提升经济效益的动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形成了比较固定的地方包干税收制度,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和中央在税收方面仍占有较大的主导权;1994年,中国的税收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即所谓的税收分权制度,开启了税收分权的新阶段。

税收分权制度中,中国在中央和各级地方部门均设置了独立的税收机构即国税局和地税局,在税收分权制度实行的过程中,中央和地方部门都具有一定的税收收入,通过调控中央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占额,从而将加大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制度,促进中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在中国,税收分权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分权制度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在中国的政府划分中机构繁多,大到省市,小到村镇街道,这些机构的设立反映了中国的全责分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国当代制度的透明化。税收分权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较为成功的税收制度,税收分权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首先,地方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省市经济,同时也是构成中国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早起的税收制度中,地方要将税收所得全部上交给国家,再通过国家下拨税收来得到发展的财政收入,这样以来,地方得到的财政较少,地方领导发展地方经济的动力不足。而在税收分权制度下,地方稅收税收收入上交国家和留在地方的份额可以协商,一方面能够调动地方领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够调动地方实体经济的发展,调动地方人民发家致富的积极性。其次,在税收分权制度下,地方可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征税,来引导和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经济的发展来进行税收,确定不同产业的税收额度,增强了地方的征税积极性,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调控地方经济的发展,提升地方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税收分权制度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前文提及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家的整体税收,在早前的中央集权制税收制度下,尽管中央政府能够得到整个国家的财政税收,但不可避免的是过于集权使得地方税收部门缺乏征税的积极性,会对一些逃税漏税的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税收分权制度下,为了让自己和地方人民过上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各地方领导人和相关机构都会致力于地方的经济发展,地方经济得到发展后,其税收收入就会增加,进而增加中央的税收收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收分权制度的实行将地方税收的权力下放到各个地方,会使中国的税收政策更加的透明化,透明化的纳税政策能够激励地方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

二、中国税收分权所存在的问题

(一)同级政府之间出现的不良竞争不利于和谐中国的建设

在税收分权制度下,中央税收部门逐步将税收的立法权下方到地方,缺乏了一定的集权管理,这样以来就会造成同级政府之间出现不良竞争,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和谐中国。一方面,当把税收的立法权完全下放到地方时,地方税收部门负责人本着全心全意促进本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设置的法律法规会给其他地方尤其是优势产业相似地方的经济带来阻碍,导致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另一方面,当地方税收部门享有完全的税收立法权的时候,为了自身的政治业绩,其在制定法律法规的时候也会产生私信,致力于优势产业经济的发展,这样就会导致地方人民的贫富差距过大,在人民中会出现抱怨、冲突甚至暴乱等过激行为,不利于建设和谐地方,更何谈和谐社会、和谐中国。

(二)不同地域税收分权制度产生了不同效果

不同地域的物质文化差异和物产资源差异过大,导致税收分权制度在不同地域产生了不同的效应,有激励效应,也有消极效应。一方面,部分地方税收部门负责人无法意识到地域不同,税收分权制度也应该不同的问题,不经思索便直接借鉴其他地方成熟的税收分权制度,这样一来非但不会促进本地方经济的发展,甚至会使本地方的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另一方面,中央税收机构对不同地域差异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其在对地方税收部门引导的时候会选择“一刀切”,“一刀切”形式的税收分权制度,最终会导致部分地方的经济出现了增长的趋势,部分地方的经济停滞不前,最终导致中国的经济发展出现失衡的现象,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差距过大。

三、提升税收分权激励效应,助力中国经济增长

(一)中央税收机构要敢于放权,更要适当集权

在税收分权制度下,中央机构和地方税收部门要权责分明,中央机构在处理地方税收实务的过程中要敢于放权,为了整个国家的发展,中央机构更要做到适当的集权。首先,中国地域辽阔,每个地方都有其赖以生存的物质文化,有其优秀的历史,更有其丰富的物产资源,在地方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税收相关部门应该具有更强的话语权,地方部门更能够抓住机遇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中央机构敢于放权,将地方税收的立法权交予地方税收部门,不搞全中国“一刀切”的模式,更好的发挥税收分权制度的优越性。其次,中央机构要敢于将税收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事件交予地方的税收部门,让地方税收部门享有一定的执法权,只有这样,地方税收部门才能够树立足够的威信,地方税收部门与地方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联系更为密切,只有税收部门具有足够威信的时候,才能够更好地开展地方的税收工作,从而实现地方经济的宏观调控,助力于地方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再者,中央机构要适当的集权,诸如税收司法权。中央机构要牢牢掌握税收司法权,从而为不同的地方或地域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不良竞争的出现。一方面,司法权的集权可以保证中央机构在税收分权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主要地位,另一方面,司法权的集权能够让地方在自行建立税收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能够有据可依,而不是不顾一切的随意立法,最终导致中国市场经济的不稳定、不平衡发展。因此,中央税收部门要敢于适当放权,更要学会适当集权。

(二)地方税收部门要敢于改革,更要善于改革

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一个需要无数人探索和实践的过程。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税收制度经过了多次改革,现今常用的税收分权制度也尚未成熟,在其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仍要经历数次改革,才能真正的适应中国国情,给不同地域的经济带来激励效应。这个改革的过程需要每个地方税收部门的探索和践行,地方税收部门要敢于改革,更要善于改革。首先,地方部门要能够根据地方本身的实际情况作出改革的方针和策略,在享受到改革成果的时候不能停滞不前,要敢于改革,继续寻找适合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策略。其次,各地方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应该加强与其他地方税收部门和负责人的沟通,积极从其他地方获取成功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策略的进行税收改革,就像中国引进马克思主义又在中国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应用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一样,地方税收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善于总结,敢于借鉴其他地方的改革经验进行改革,但不能直接将其他地方的改革方针和策略直接引进,避免本地方的经济出现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局面。再者,地方税收部门在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加大专业人士的投入量,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和研究生的投入量,大学生和研究生刚刚毕业,具有满腔的报国热血,很乐意为了祖国的建设添砖加瓦,加之刚刚毕业的学生对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敏感度,能够及时关注其他地方税收制度的改革进程和改革结果,也对国外的税收体制有一定的了解,从而能够更好的为提升中国税收分权制度的激励效应献计献策,助力于地方和中国经济的发展。

(三)大学生要抓住机遇,为祖国的建设出力

税收分权制度的实行给中国的经济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大学生要响应政府的号召,在政府想大力提升税收分权制度激励效应的过程中,抓住机遇,为祖国的建设出力。一方面,税收相关专业大学生在校期间要认真学习,将税收的相关知识揽入囊中,为将来从事税收行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在校大学生要及时关注国内外税收制度的动向,并积极提出自己的见解,与身边的同学和教师进行讨论,从而集思广益,为自己从事税收行业开拓新的思路。

四、结语

随着中国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比越来越大,如何通过调节税收政策更好的调控中国的经济发展成为中国财政部门工作的重心。税收分权制度的实行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其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问题,为了使税收分权制度更好地适应和带动中国经济的发展,需要中央税收机构和地方税收部门进现有税收分权制度进行改革,同时还需要税收专业大学生在校期间努力学习,做好为祖国税收制度献计献策的打算。只有这样,中国的税收制度才能加快中国经济增长的步伐,进而保证政府足够的财政收入,从而更好地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作者单位为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

作者:谢梅辉

第3篇: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摘要】 首先分析了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然后剖析了我国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企业自主创断;税收政策;政策建议

中国的经济经过近三十年的高速增长之后,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的代价,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成为维持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必由之路,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则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在企业日渐成为我国自主创新的主体的背景下,通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政策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已成为政府的一个理性选择,税收政策则对企业自主创新有着最正面、最直接的激励作用。

一、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机理浅析

(一)“市场失灵”要求政府介入企业自主创新

技术创新经济学认为:企业内部存在着自主创新的源动力和驱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超额利润是企业最重要的目标,保持技术的领先地位甚至垄断地位是获得超额利润的最优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渐被市场机制平均化,又出现新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获得超额利润,再被平均化,如此循环往复,自主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向前发展的内在力量。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上述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即企业常常有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总是热衷于自主创新。技术创新由以下的三个特征所造成:

1.创新收益的非独占性。技术创新活动,尤其是早期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具有明显的外溢性,创新者并不能独自占有研究与开发话动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如非创新企业可以通过模仿来分享创新收益,这对创新活动会产生抑制效应。由于基础研究的效益不能被研究者所独占,研究将在低于最优的水平上进行,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资源就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政府必须介入。

2.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自主创新是一个长期探索甚至充满痛苦和曲折的过程,从基础研究到中间实验再到产业化,整个过程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前功尽弃,影响创新成果的诞生,这就需要外部环境的宽畅与宽容,以从失败中发掘成功。企业如果不能从外部(主要是政府)得到连续的有效支持,就很容易将创新活动终止在某个环节当中。

3.创新结果的不确定性。自主创新通常具有风险投资的特征,投入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无论是新产品还是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研发成本和投入回报都是不稳定,虽然在一定时期自主创新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在另一时期,企业也有可能因自主创新的失败而承受巨额亏损。如果没有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支持和诱导,一般企业很难有创新的欲望和动力。

(二)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作用

税收政策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科技投入的要素、产品提供税收优惠来直接影响纳税企业实际运营中的成本支出和利润水平,如减少研发人才的投入成本,降低创新研发的投资风险,增强创新投入的预期收益,通过税收力量来有效地矫正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使外部性效益内部化。在企业层面看来,与正常税负相比,相当于得到一笔补贴而增加收益。综合来看,企业的研发成本会因为税收的优惠而降低,在企业研发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企业的研发投入增加了,税收政策由此就激励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据验证,我国企业的研发支出与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税收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有激励作用。

二、现行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繁杂、散乱、级次低,不成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中针对技术创新的税收法规主要集中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种通知、暂行规定、补充说明,这些政策主要针对科研单位、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共几十余项。这些政策繁杂,散乱、级次低,缺乏系统性、严肃性和稳定性,致使地方政府在执行上出现偏差,企业难以享受到全部的税收优惠好处。临时性、针对性、限制性、特惠性的扶持政策多,制度性、全面性、开放性,普惠性的扶持政策少。现行的许多扶持政策多为针对科技发展中具体情况而出台的解决个案问题、指向特定企业的措施,许多扶持政策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且标准不一,重视身份特征,忽视内在属性,不能使所有的科技项目、所有的创新项目普遍得到扶持,也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性规定,往往是一段时期有效,长期则作用弱化,激励不足。

(二)在税收优惠环节和对象确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成果转化期,鼓励的重点倾向于科技成果,对研究开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导致“三多三少”现象:用技术研究的优惠政策较多,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引进先进技术的优惠政策较多,吸收消化特别是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方面优惠政策较少;企业、科研成果的税收优惠较多,对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开发环节的优惠较少。

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虽然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扩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样的政策擞励作用下,企业把重点放在引进技术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上,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和研究开发新产品投入不足,同时也造成生产线的重复引进和最终产品生产能力强大,中间产品、配套产品及一些重要原材料开发能力不足等问题。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书,实际是针对结果的优惠,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

从区域看,现行的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外企,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企业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不够。对软件,集成电路、互联网站和医药行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高科技行业则没有此项优惠。总之,能够享受自主创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我国所有有科研开发项目的企业中,只是极其傲小的一部分,因此现行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也只能是微不足道的。

(三)现行增值税税制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

首先,生产型增值税导致高新产业的税负重。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对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进行扣除,实际上形成了对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在客观上起到限制企业投资的效应。对企业的技术进步、创新性的投资产生抑制作用。与此同时,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一下,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税负明显高于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客觀上限制了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积极性。

其次,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税额不能抵扣,不被客户所接受,业务发展深受限制,这在客观上也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

三、完善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通过制定独立的《促进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法》使政策规范化、系统化

为了解决现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繁杂、散乱和级次低等问题,应借鉴许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出太一个独立、集中的《促进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法》,在全国颁布实施。税收优惠法应当对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权限、范围和产业支持重点等重大问题有明确规定。制定税收优惠法的目的,在于提高税收优惠法律的权威性,消除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法律之间的重复和改变当前各地区自行出台多种低效率的支持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混乱局面,加大税收支持提高企业自卞创新能力的宏观调控力度。

(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的针对性,逐步扩大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

1.注重對研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在技术研发期一成果转化期一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税收激励效应越是向前移动,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激励扶持的重心后移,忽视前期基础研发,可能导致技术“空心化”现象,一定要加大对研发前期、中期的税收优惠力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效。建立与分享利润和损失相对称的所得税制,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于税前提取研发风险准备金,允许企业将当年投入的研发费用全部于税前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对企业新产品进入大规模投产阶段,允许提取准备金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鼓励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融资,投资于创新活动;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企业转让技术和研究成果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以鼓励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应用于生产。从税收政策角度建立起企业科技投资的利益补偿机制,消除科技创新活动在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削弱补不确定性,增加其收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

2.提倡进口替代的税收导向。拟淡化进口设备优惠而强化自主创新内涵的税收优惠待遇,将原用于进口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调整为对国内企业自主升发、生产设备的税收优惠支出。在国家确定的重大技术装备范围内,对国内装备业自主开发、制造重大装备所需要进口的关键部件及原材料给予一定的进口税收优惠;对相应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停止实施进口整机的免税政策。

3.注重以研发项目为标准确定税收优惠对象,逐步扩大税收优惠对象范围。我国目前税收激励主要瞄准高新技术产业,似乎宗旨明确、对象清楚、操作简单,如何界定高新技术产业,如何判断高科技产业的成熟程度则成为两大难题。从某种意义上看,对哪些项目进行鼓励和支持应更容易界定,不论其是否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进行自主创新活动,就可享受税收优惠,这种确定税收优惠对象的方法能使优惠政策更有效率,值得采用。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应该逐步扩大,让更多参与自主创新的企业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使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负担,解决自主创新投资重复征税、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尽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可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分年度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进行抵扣,最终实现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为了消除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地位对其开展业务的不利影响,建议降低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属于鼓励之列的这类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即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以利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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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保平.基于自主创新战路下的税收激励思考[J].税务研究.2007(4)

作者:彭志强

第4篇:我国的税收激励机制

如何在税务部门有效使用激励机制

摘要;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税务干部的多元化需求。建立有效的干部激励机制,是当前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课题。解决当前税务部门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于充分调动税务干的工作积极性, 更有效地提高工作效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当前税务部门激励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税务 激励机制 问题 对策

哈佛大学的詹姆斯教授在对激励问题进行了专题性研究后指出,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仅能发挥20—30%,如果加以激励,则可发挥到80%一90%。可见,激励对员工能力的发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人力资源培训激励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将培训本身作为激励员工积极向上的一种必要手段。给员工“充电”的机会,会使他们感觉单位对自己的发展是很重视的,而且在培训机会的分配上,必须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培训”的原则,使真正有能力有潜力的人获得应有的培训机会。经调查研究,对人才来说,最具吸引力的培训是:到高等院校进行进一步的深造读取更高的学位;到国外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培训或管理实习,从实践中获得培训和提高。另一方面.根据培训的效果对参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物质、精神或晋升激励。把培训结果与奖惩挂钩,把是否接受培训以及受训学习的好坏作为晋级、晋职、提薪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达不到规定培训要求的受训者给与一定的行政降级和经济处罚。

一、当前基层税务干部激励机制存在缺失的调查与反思

1.思想情感激励存在缺失。少数单位对政治思想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 2.岗位目标激励预期弱化。一些基层干部对上级机关制定的工作目标理解不透、认识不清,有的职能部门业务指导不到位,有的基层领导传达贯彻不到位,以至于对组织目标不太认同。 3.自我发展激励动力不足。一些干部不能客观认知自己,部分干部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没有明确规划,只是把工作作为谋生手段,缺少危机感和责任感,缺乏前进的持久动力。 4.奖励处罚激励效果不大。物质奖励导向不很突出,且规范津补贴后,物质激励手段受到制约。

二、完善干部激励机制的实践和思考

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是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的根本保证。基于上述实践经验和调查分析,当前应着眼于税务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遵循需求理论,正确引导,不断营造良好的行政文化,健全配套制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多元化干部激励机制。近年来,江苏省淮安地税系统在地税工作实践中,引入激励理念,建立了目标激励、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竞争激励、情感激励等一系列激励机制,推动了基层地税工作的和谐发展。

1.目标激励,增加工作原动力。目标激励是指把实现一定的目标作为激励手段,调动人们积极性的一种方法。即通过目标的分解落实,使干部职工既有目标又有压力,产生强烈的动力,努力完成任务。目标的设定要像摘苹果一样,不能太高或太矮,最好就是跳起来能摘到。我们制定目标也要有一定高度但又不能太高而无法实现。量化目标激励,建立客观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推进考核目标的科学化,形成完整工作目标连锁体系。凡能量化的指标都要量化,不能量化的也要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推进目标考核评价的全面化,注意把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程度结合起来考核,提高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充分发挥日常考核对干部的督促和激励作用,把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和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充分彰显目标考核制度的积极导向。在地税工作实践中,地税系统应把目标激励作为激励体系的首要项目来抓,因为一个高远而又切合实际的目标是最能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力量源泉。淮安地税系统将目标层层分解,把它细化到每个季度、月份、工作日,量化到每个科室、岗位、个人,做到时时有目标,人人有目标。这些目标,成为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热情的力量源泉。

2.物质激励,提商工作积极性。物质激励,就是从满足人的物质需要出发,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从而激发人的向上的动机。物质因素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这些物质因素虽不是税务干部的全部欲求,但也是他们最关心的方面之一。实行绩效工资,借鉴事业单位经验,建立把薪酬分配与工作绩效紧密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形成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以及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实行奖励工资,拉开物质奖励额度差距,形成良好的物质奖励导向。实行浮动工资,在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基础上,建立工资物价补偿机制,确保干部生活不受经济影响过大冲击。地税系统应引入物质激励机制,把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与干部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创新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吸引力。一是符合政策,掌握原则。在政策允许、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提高干部职工的工资水平。过去,由于种种原因.干部职工的工资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利于千部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地税局应始终坚持了一个原则。就是“工资奖励,一分不少;经费开支,一分不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压缩其他经费开支。把应该发放到位的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对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的干部毫不含糊地进行物质奖励。二是规范合理,形成机制。工资、奖金、津贴是人们关心的因素,不形成一个统一的制度很难做到规范合理。地税局应认真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规范工资、奖金、津贴收入,把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作为干部收入的主要来源,把奖金、津贴作为收入的辅助部分,这样符合了大多数干部的根本利益。三是体现差别。引起竞争。工资的高低,不仅要体现行政职级高低,也应当反映同一职级人员之间工作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成效的大小。优化物质激励,建立灵活有效的薪酬管理机制。

3.荣誉激励(即精神奖励),激发工作进取心。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地税干部也是一个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有最基本的物质方面的需要,也有更高层次的情感、荣誉以及自我实现的追求。在保障其基本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更应着眼于保证税务干部更高层次需求的实现。这就要求地税部门在重视对于部进行物质激励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荣誉的激励作用。对那些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成绩突出或有重大负献者给予精神上的奖励,以调动其积极性,如表扬、宣传先进事迹,颁发奖状、奖章,授予光荣称号等。恰当地运用荣誉鼓励的手段,可以激发人们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4.竞争奖励。竞争激励是激发干部潜能、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激励可以是正激励和负激励两个方面.正向激励的手段竞争上岗、评优评先、奖励优秀等,正向的激励可以直接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激发活力,形成动力。负面激励的主要手段主要是批评激励、末位淘汰和适当的经济处罚等。负面激励是反作用力,可使压力变动力,变后进为先进。总之,运用激励机制,从税务干部的实际出发,确立条件要适中、目标不要太高、压力不要太大,从而发挥正面最大作用和效果。因此我们要在工作中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在机制上激励地税干部向高层次发展。把传统教育与时代发展结合起来,科学统一干部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评价,抓住人才的培养、吸收、使用三个环节,注重地税部门内部现有人才存量的开发利用,制定与人才贡献相适应、与现代标准相衔接的人才鼓励政 策,抓好岗位轮换机制,有意识地安排干部轮换做不同的业务。深化岗位激励,建立公平公正的职务晋升机制。不断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使之常态化、制度化,扩大岗位激励的作用。加大干部交流力度,规范交流轮岗,扩大双向选择,激发干部的创新精神和潜能,让每个干部都能找到自己展示才华的最佳岗位。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探索晋升途径多样化。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激发干部活力。地税系统每年都应该进行一次评先树优活动,评选先进工作单位、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开展“学先进、树标兵、比赶超”活动,大力表彰身边的先进典型、模范人物,开展了学习身边的楷模等一系列学习活动。工作,使他们广泛地进行工作,接触和角色轮换,亲身体验不同岗位的工作情况, 开阔眼界,扩大知识面,培养多种技能,提高干部对业务工作的全面了解和对全局性问题的分析判断预测能力,为各项地税工作的协作配合打好基础,同时把各类学习培训活动的检查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真正建立起促进优秀税务人才脱颖而出和适合各类岗位人才特点的激励机制,逐渐形成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的导向和广阔发展空间,最大限度地激发地税干部的内在潜能和创新精神,创造一个科学性、规范性、系统性、实效性的人才培养机制,从而有效地促进地税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改善和素质层次的提高。

5.情感激励,营造和谐氛围。感情是沟通人们心灵的桥梁。活化情感激励,建立积极向上的文化建设机制。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加强价值理念体系建设,形成干事创业的共同精神追求。地税系统应注重培养干部职工的健康文明生活情趣和协作进取团队意识,营造和谐融洽的人际环境,鼓励充满自信的公平竞争,形成既互相关怀、又竞争有序的良好氛围。心系干部职工,实现干部职工与税收事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深化榜样激励,引导干部职工争当先进,实现自我价值,增强工作责任感、进取心和荣誉感。

6.发展激励,建立科学高效的教育培训机制。继续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广大干部的业务力。建立学习培训档案,完善培训与职务晋升相结合的制度,彰显培训效果。

我们看到,中国公共部门的激励机制还很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显得很不成熟,只有完善并综合运用各项激励制度,完善晋升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才一能充分激发公务人员的潜力,达到行政效率的最佳状态.建立人才资源培训激励机制就是要组织各部门协调行动,从全局着眼,从管理过程动手,为员工的成长和人才的安定,提供各种满足。完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人才成长和挽留的关键在于满足其需求。建立起职工成长的摇篮和吸引人才的磁场。这些激励措施,不仅使受基层的税务干部更加努力,而且在全局营造了良好氛围,从而使全体税务干部更加努力的实践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为国聚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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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享便利 促遵从”八项税收激励措施

为更好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要求,促进横琴自贸片区诚信体系建设,横琴国地税积极探索、创新制度,基于税收遵从分类管理新理念,联合推出八项激励措施,引导纳税人享更多便利、促税收遵从,打造现代税收管理服务新模式。具体措施包括:

1、享受定期“免检免评”。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被评定后半年内主管税务机关不主动开展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建立自查为主、事前防范的涉税风险防控机制,鼓励诚信纳税,促进税收遵从度的普遍提高。

2、优先保障发票供应。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放宽发票供应量,单次可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发票用量调整优先办理;优先享受珠海市内邮寄发票服务。

3、享受便捷退税服务。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可享受出口退税“即办速退”和无纸化管理,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或一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4、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办理涉税审批事项;缩短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对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当场审批办结;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提供主动退还服务。

5、提供信用增值服务。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主动向社会公告名单,加强与横琴商事主体信息管理中心、各政府部门、各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将纳税人遵从信息作为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政府部门支持鼓励、财政补贴等方面的重要参考;鼓励金融机构对税收遵从度高的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6、享受诚信报告免责。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发生涉税事项,现行政策尚未明确是否征税的,经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审核确认为不确定事项的,暂不征收税款;事后税收政策明确作出征税规定的,税务机关再依法追征税款,不予罚款。

7、按需提供专家辅导。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纳税人,根据其个性化需求,组织税收专家团队提供专题政策宣讲、政策解读及政策答疑,有需要时协助开展涉税风险排查。

8、主动推送税务信息。对遵从度高或较高的纳税人,主动推送税收新政策、新规定,主动发放税收宣传辅导资料,主动推送电子税票信息,为办理新区个税奖励业务提供便利。

第6篇:完善税收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关键在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那么,税收作为影响企业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构建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企业自主创新与税收激励

创新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概论》。他在其著作中第一次提出创新是把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新结合包括:引入新产品、引入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市场、获得原材料的新来源和实现工业的新组织 。熊彼特在阐述创新概念的同时,涉及到了范围广泛的如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及非技术性变化的组织创新。

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自主创新放在了国家战略的位置上,并赋予了自主创新的三重涵义 :

第一是原始性创新。就是要努力获得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

第二是集成创新。即选择具有极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重大战略产品,实现核心技术的突破和集成创新;

第三是“二次创新”。就是在引进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是“站在巨人肩膀上”再前进,在创新。

带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技术创新,由于其发明的昂贵造价和复制的廉价性,导致出市场的严重失衡,发明者很难从其发明中得到回报,而其他人却能很容易得到别人的劳动成果,表现出的外部性、风险性、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使得企业创新举步维艰,这就为政府介入技术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

税收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表现在政府对某个技术领域、某个产业和区域的支持,会导致社会资源和注意力转向该活动领域,促进和引导该技术创新活动的发展,提高技术人员的创新热情。更重要的一点是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在自主创新的研究和开发、中试、产品化和商品化的各个环节中,创新成本和投资风险大大减小,有利于企业对创新的投入,增加创新的收益。

二、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现状分析

企业R&D经费支出及R&D强度是衡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达2112.5亿元,比2006年增长29.6%。从R&D强度来看,2006年,大中型工业企业R&D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为0.81%,略高于去年的0.77%,说明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已对自主创新给予了很大关注,创新投入强度不断增加(图1)。

图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变化情况

注:资料来源:中国科学技术部网站,2007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分析(2008年23期)

在企业科技人员方面,队伍在不断扩大,素质也显著提升。2007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趋势,达到220.2万人,比2006年增长了16.3%,增长率比2006年提高了3.6个百分点,占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5.03%。与此同时,企业中科学家工程师的数量也有较明显的增加,2007年已达140.1万人,比上年增长19.2%,增幅比去年高出5.2个百分点,占企业科技活动人员的比重达到63.6%,标志着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水平的提高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

但是与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显薄弱,表现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比例很小,大多数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以2006年发明专利授权量为例(见表1)。

表12006年中国和主要工业化国家

2008)

同时,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3/4为外国人所拥有,本国居民仅拥有1/4。许多企业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核心技术,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产业技术空心化的危险。此外,中国自主品牌缺失现象严重,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世界最具有影响力的100个品牌》中,中国内地只有海尔一家企业入围,名列第95位,这与中国的国际地位很不相称。

三、现阶段我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分析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企业技术创新。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科技政策,初步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具有一定创新体系特征科技税收政策体系。例如1994年财税发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6年财工字41号文《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财税发244号文《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

用范围的通知》。这些政策措施都给当时企业进行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辟新市场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也为后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起到了引导和借鉴的作用。

2006年2月7日,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营造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发布了若干配套政策并同当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不低于规定比例1。

(二)鼓励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

(三)鼓励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及技术引进的税收政策。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缩短折旧年限。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税收政策。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强高新技术产品国际竞争实力,我国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具体规定为:“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的现行出口管理规定办理退税”。(财税字[1999]273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五)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认定,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配套政策》还在工资扣除标准、资助与公益捐赠的处理、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四税和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税收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人才培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我国现行的鼓励企业创新、促进高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虽然也表现出类型较多,涉及范围较广,形式多样等特点,并在吸引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与国外税收政策在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的作用相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制约了税收政策效应的发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动力的形成上,缺乏形成足够能量的激励机制。如:

(一)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形成健全的政策体系。

企业自主创新涉及到技术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转化和转让的各个环节,要真正解决企业自主创新的顾虑和难题,就要解决企业的研发推广的各个环节的问题,而目前的优惠扶持政策基本只着眼于单一环节,很难在完整循环或运行过程中形成环环相扣、相互衔接的扶持机制。税收扶持政策更多地体现为对研发产品生产或研发成果取得收益阶段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过程的优惠较少;尤其是能够减少和弥补企业研发失败造成损失的扶持政策、利益保护和补偿政策更少,忽视了科技创新的风险性,动力激励不足。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太窄。

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企业。而且所涉及的行业也很有限,对软件、集成电路、互联网站和医药行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其他高科技行业则没有此项优惠。与国外相比,显然在力度和强度上都显得薄弱和无力,企业在自主创新的选择上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缺乏信心。

(三)对高科技人员收入的税收扶持不够。

目前国内从事科技研发的高科技人才相对较少,每万名劳动力中研究人员只有16人。企业进行科研一般只能通过引入科技人才,但是现行税收政策中,对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没有给予真正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高科技人才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等问题也没有得力的税收措施。另外,我国内资企业还有计税工资限额扣除.特别是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工资支出较大,由此一方面加重了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高科技人才引进,还一定程度的造成了人才流向海外。

此外,高科技创新成长中运用风险投资、孵化器等融资工具方面也没有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现行增值税政策使高科技产品比一般产品税负高,而风险资本投资于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或分回利润却要双重征税,投资于高科技风险大,优惠政策少,无法有效引导广大投资者参与投资。

四、比较国外现有的有效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创新型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都会有针对性的对企业自主创新给于很多方面的照顾。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减免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等方式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

(一)研发投入税收抵免。

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或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法国税法规定,凡是研发经费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均可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税金,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免征公司所得税10年(而我国只有2年的免税期,且仅限国税);美国税法规定,企业当年科研开支超过前3年科研开发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我国规定: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试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准许企业提取较多的折旧,以后逐年降低。这样,

尽管企业总的税负不变,但相对于“直线法”折旧,企业税负前轻后重,享有递延纳税的优势。美国税法规定,对于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大幅度地缩短历来的折旧年限,折旧期限定为3年,产业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定为5年;韩国对试验研究专用设施可按设施成本的50%提取特别折旧费。

(三)投资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在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设备时,准许其在税前扣除设备价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以减轻其税负。这种税收优惠类似于政府对私人投资的补助(也称为投资津贴),从而激励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创新。比如,英国税法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而对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则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新加坡对于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而扩充和改善作业方式的公司,在10年内按不低于10%的优惠税率课征所得税。

(四)对于技术培训和科技人才的鼓励措施。

各发达国家为促进技术创新,非常重视对科技人才培养和激励。如美国允许企业每年为职工支付高达5250美元的教育补助金,并可在税前扣除列支;符合条件的教育贷款60个月的利息费用可税前扣除;对从事本专业的科研人员用于科研经费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法国则允许个人技术转让所得视同长期资本所得,按16%的低税率征税。下表显示的是中国和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研究研究与发展活动人力及与劳动力人口的比例,中国每万名劳动力中R&D活动人力和研究人员比例相对较小。(见表二)

(2007)

(五)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在实行增值税的发达国家,为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一般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拉美及中欧国家实行的也大多是收入型的增值税,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才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发达国家之所以选择消费性增值税是为了给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企业以优惠,从而刺激企业采用新技术。同时,对用于科学研究的产品以及用于交流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书报刊物、大学教材、学术杂志等的增值税采用零税率。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为激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许多国家对科技人员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实施税收优惠。比如,日本对于个人向国外技术输出的所得、转让工业产权、专利等收入的7%、提供咨询服务收入的12%,可计入亏损,从而降低了个人税负。

五、积极研究和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

(一)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这些税收政策都旨在鼓励试点企业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分按比例抵扣,逐步到位。譬如,第一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在实现新增机器设备所含税款全额抵扣的基础上,下一步再实现在进到对包括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的抵扣。

(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要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所得税的优惠方式,增加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式优惠方式的运用。对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的企业给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分企业所在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性质。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对于使用先进设备的企业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购置的设备或建筑物,加速折旧。

(三)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人员的税收优惠。

完善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范围,扩大技术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科技人员应予免税。较大幅度调高高新技术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实行据实扣除政策,促进企业吸纳更多优秀的高科技人才。

(四)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经营机制比较灵活,对高新技术的吸纳与应用比较主动。要通过税收政策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向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提供担保、再担保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于中小型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可免征营业税,并适当降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五)实行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

对风险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执行。风险投资企业参股高新技术企业占全部投资额一定比例的应视同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其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创办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可实行投资退税政策。

第7篇:强化税收宣传改善税收环境

当前,我国正进入法制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治税,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宣传。作为一种“无形征管”的税收宣传,在舆论导向、税政公开、法制教育和震慑犯罪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建局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和省局的要求,紧扣主题,注重实效,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为治理税收环境,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和组织收入入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税收宣传如同其他税务工作一样,需要有领导的重视和有序的组织工作来保证。多年来,在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政的重视的领导下,层层建立有“一把手”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税收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日常工作和实施,并将税收宣传工作开展的好坏纳入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定性考核。

二、坚持抓“三早”

即早计划、早部署、早行动。结合税收工作的行业特点、中心任务和每年工作开展的外部环境情况,适时安排,早抓落实。每年的3月上中旬,在了解掌握上级意图,明确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的基础上,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税收宣传方案,就宣传的和内容进行广泛的探讨论证,并通过反复征求意见后,于3月下旬以市局的正式文件部署安排各县(市、区、分)局进行实施。各地在工作上不等不靠的观望,着实运筹,主动出击,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热潮。

三、宣传工作全方位、重实效

首先我们认识到,税收宣传工作不能流于形式。只有恰如其分的表现形式与富有感染力的具体内容相结合,才可能达到税收宣传工作的初衷和目的。在宣传月(4月份)和全年中心工作的集中时间段开展标语宣传、媒体宣传、送书(资料)上门和培训上课、表彰先进等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既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又宣传地税工作的规范管理和工作业绩,让社会公众不断了解相关税收宣传的同时,又进一步增进对地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从而达到综合宣传的目的,营造了宽松税收工作环境。

其次,市局作为税收宣传工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既要负责作好工作部署安排,又要亲自动手抓好示范,带动全面。市局以直属单位和城区各局为对象,进行先期引导,要求面上做到的工作先在市区开展,以示导向,使之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上下一致,整体推进,避免了“各搞一套,各唱各调”和人力、物力的浪费。

第三,坚持深入持久地宣传。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作,而税收宣传又是依法治税的一个永恒话题,不可能指望依靠昨天的成就和今天的努力,使税收环境发生根本性和改变,但我们加强税收宣传工作的决心却是决定的。在绵阳地税建局以来的此项工作中,既注重开展好宣传月的每一项活动,又立足长远,抓好常年性的宣传计划和实施,使税收宣传工作真正做到深入持久、坚持不懈。在具体安排上,除集中重点的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在宣传月开展外,并根据全年度各个阶段地税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安排宣传主题和内容,形成了季度宣传有计划,月月宣传有重点,全年内容不重复,紧扣中心促工作的格局。

第四,在突出实效上下功夫。在策划税收宣传的具体形式上,针对地税机构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了解不多,主管征收的税种多、税额小、征管难度大等实际问题,选择既有新意、社会又易于接受的活动项目,在不同层次的纳税人和用税人中广泛开展宣传。区别不同的宣传对象,施行以不同的宣传形式,一方面使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得以普及,另一方面又使地税工作得到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认同。地税工作的社会地位和影响,随着广泛深入的税收宣传不断提高和扩大。同时根据地部队伍建设和管理需要,坚持抓好对征税人自身的宣传教育,经常性地开展“人该怎么做?法该如何执?权该怎么用”和“文明、优质和规范服务”为内容的宣传,用党和人民的要求以及身边的鲜活事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切实帮助和提高干部职工增强自身素养,使“艰苦奋斗,勇挑重担,团结拼搏,求实开拓”的地税精神得到扬,队伍内部的管理和治税环境大为改善,地税成就得到充分展示。税收宣传通过广大干部职工的艰苦奋斗和不懈努力,使绵阳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环境大为改观。传统的税务工作的环境大为改观。传统的税务机关过去上门收税已被纳税户自觉申报纳税所代替,一个“以税法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模式正在形式。到2000年底,全市地税已实现纳税户自觉登记率达91%,申请率达93%,税款入库率97%,与建局之初的1995年比较,传统上的税收工作已发生了质的飞跃。“九五“期间,绵阳地方税务累计入库61.69亿元,年均递增13.5%,保持了与全市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同步增长,为绵阳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各方支持,社会配合

在多年来的税收宣传工作中,始终把争取党政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作为开展活动的有力支撑。坚持搞税收宣传“不耍独角龙,不唱独角戏”。坚持从财政上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不少党政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工作,亲自参加重要和大型的税收宣传活动,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新闻媒体主动介入,自始至终配合各项活动的开展,采访报道了各个阶段的重要信息和工作动态,及时有力地渲染了气氛,扩大了宣传声势,保证了税收宣传的立体效果。在近两年的活动中,许多企业和个体纳税人选准4月份宣传月的大好时机,主动出资打出税收宣传大幅标语和公益广告,既义务宣传税收法规,又宣传自己的产品。一些中小学和职业中专校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邀请税务人员到校给学生讲解辅导税收知识,为在校学生和走向社会的专业人才上了人生的重要的一课。

五、善于回顾和总结工作

每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结束和年度终了时,认真总结和回顾是我们必须的工作,既丰富了税务工作档案,又为今后工作的深入开发提供了帮助和借鉴。几年来,全市地税系统在坚持归集立卷文字资料的同时,还将税收宣传的声像资料及时整理成册,真实客观地记录了税收宣传工作的艰辛步履和地税人为国聚财的足迹。 (金税2001.11)

第8篇:税收在我心中——“我与税收”

每当一条条宽敞笔直的高速公路横躺在你面前时,每当一颗颗人造卫星从地面成功发射升空时,每当我们拿着书本坐在敞亮的教室里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时,……你是否可曾想过?用来修筑高速公路的、用来发射人造卫星的、用来义务教育的这些钱从何而来吗?我并不知道,于是我好奇地问了爸爸,爸爸说:“这些钱源于财政收入,而税收则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只

因为有了税收的取得,才有了国家财政的统筹支出,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哦,我明白了,税收原来是这么的重要,可谓是当之无愧的共和国大厦基石。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他经过了岁月繁荣洗礼,却历久不衰,充分地说明了它的合理性与重要性。工资、国防经费、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有一部分便取自于税收。中国,早从商周代开始便有了税收,而收税的方法更是五花八门,如:“商周井田制”、“曹税屯田制”、“西晋占田制”、“北魏均田制”等等,他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人民汗水和智慧的结晶,可以说它是一份“天价之宝”,一份“世界文化遗产”。税收,从发展至今,经(来源:好范文 http:///)历了历史的沧桑,风风雨雨,从刚开始的万人怨声载道,到现在的万人称赞,极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因此使中国逐步走向繁荣、富强、世人瞩目。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了纳税,也就没有了稳定的财政收入,那么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就会没有保障,社会就不会和谐,老百姓的生活就得不到有效改善,从此安居乐业。同时,税收又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动脉,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剧组轻重的杠杆调节作用。与国家紧密相连,如果没有了税收,虽然某些纳税人会拍手称好,但这个国家很快就会发展到人民币迅速贬值,购买力参差不齐,市场失去平衡,穷的更穷,富的更富,诱发贫富不均,因此产生社会动荡不安,导致国家灭亡。

依法诚信纳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以偷税可耻,纳税光荣。我年龄虽小,却因为父亲是一个国税干部,对于偷税的事多少也有一些了解。偷税就是税交得不够或是不交。也许你认为别人偷了税,我也偷一点,没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你一个人少交了税,社会上就会一传十,十传百,许多人就会效仿你进行偷税,你一个人往后退了一步,国家就会往后退了几百步,甚至几千步,从此共和国的大厦也会因你而倒塌。

同学们,让我们手拉手共同努力吧!做一个小小的税法宣传员,为国家,为税收事业尽一点微薄之力吧!我相信,祖国的明天一定会更好,更强。

第9篇:税收返还、税收优惠税务及账务处理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的补贴收入包括在收入总额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免税的税收返还,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44)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作为应税收入,是因为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出口货物前面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面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会计处理上不属于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键词:税收返还、税收返还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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