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派驻机构工作总结

2022-04-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工作总结是我们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工作经验,通过工作总结的方式,我们可以更加了解自己的工作水平,了解自身的不足之处,从而明确自身的成长方向,一步步向着更好的目标前进。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纪委派驻机构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纪委派驻机构工作总结

纪委派驻机构情况汇报

情 况 汇 报

实行统一管理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注意把握职责定位,努力创新思路,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下面,我汇报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派驻四组工作运行情况

派驻四组如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这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加强对被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派驻组第一位也是最重要的职责,为确保监督到位、取得实效,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觉摆正位置,努力适应新的管理体制

作为派驻机构,纪检组既要对市纪委、监察局负好责,也要协助驻在部门把好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此,我们做到了三点:

1、转变观念。派驻管理体制的转变,既带来干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变化,也带来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上的变化。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既不能把自己看成是市纪委、监察局和部门之间的“传递层”,也不能视之为“一级纪委”,处处以监督者自居,动不动借派驻机构“压人”。而应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

1 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紧紧围绕驻在部门的工作中心,一切从服务的理念出发,将监督的各项职能巧妙地融合穿插于各部门的工作之中。派驻工作如果离开中心工作,必将成为无源之水;要求全组工作人员,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把纪检监察融入中心工作,在参与中搞好监督,在监督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履行职能,力争服务大局有所作为。

2、准确定位。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沟通。派驻组既不能包揽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也不分管驻在部门的人、财、物等具体行政事项,做到了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但不参与业务分工,有建议权但不参与决策。这样既保证了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又能促进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3、把握重点。派驻组第一位、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监督。在人上,应把握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点;在事项上,应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资金的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审批权运用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作为重点。

(二)创造工作条件,积极开拓工作新局面

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面对新形

2 势、新特点和新要求,我们坚持以创新为动力,抓住关键点,找准结合点,突出重点,攻克难点,较好地破解了发展难题,在求新图变中逐步打开了工作局面。

1、确保有人干事。新机制下,驻在部门党组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组必须督促驻在部门尽快建立一个具体抓落实的平台,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为此,我们督促驻在部门健全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避免了衔接的“空档”、落实的“真空”,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

2、全面熟悉驻在部门的情况。派驻机构要想履行好职责,就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把监督融入到驻在部门的工作当中去,准确把握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特点,抓住权力运行中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重点防范。为此,我们抓好了“三个对接”:

一是与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室办的对接,争取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争取各室办的业务指导,从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室办了解驻在部门的相关情况,便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是与驻在部门的对接。及时召开了由7个一级单位和31个二级单位分工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的对接会,对如何做好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达到了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的目的。近期我们又分头到

3 各单位进行广泛深入地调研,调研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到驻在部门走访、发放情况统计表和驻在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与调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职能科室负责人一一见面沟通。把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行政职权、领导分工、副科以上干部有关情况、内部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及下属单位需监督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以及工作运行程序和制度等作为调研的重点内容,目的是便于派驻组有针对性地制定内控机制。同时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与各相关单位交换意见、进行廉政提醒。

三是与具有监督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及时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计局、信访局等部门对接,从各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驻在部门的有关情况,便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3、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是派驻组有效开展监督的基础和前提。主要抓了三点:

一是重点建立健全了确保派驻组与驻在部门信息畅通的相关制度,以确保派驻组自身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我们建立完善了《驻在部门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列席驻在部门有关会议制度》、《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制度》、《听取驻在部门党组织工作汇报制度》、《驻在部门文件资料报送制度》、《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制度》以及开展廉政教育、专项检查、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在完善各

4 项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四纪检组、第四监察室关于人员分工联系驻在部门暂行规则》,它明确了派驻四组人员分工联系的内容、方式,对于派驻四组的职责、驻在部门的职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我们认为规则易于操作、便于联系、简单实用、有利于工作,为我们与驻在部门的联系定好了位,找到了同向用力的结合点。

二是协助驻在部门建章立制。监督是派驻组的第一要责。要做到履职有道,就必须“睁大眼睛找问题,抓住问题做工作”,紧紧盯住重点目标、事项和环节。在全面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各部门的业务特点,认真研究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督促各部门搞好建章立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三是全面开展“明职权、识风险、话监督、强防范”廉政主题教育活动。明职权就是通过岗位梳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岗位职权和履权界限;识风险就是在梳理岗位、明确职权后,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条规、法律法规,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了解自身岗位的廉政风险和行为规范;话监督就是让被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使用权力、开展工作;强防范就是从思想道德、制度层面主动做好防范,健全内控机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构筑制度防线。在各被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教育的基础上,派驻四组

5 重点采取“六个一”措施深入推进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即:召开一个对接大会、开展一轮调研活动、组织一次警示教育、举办一场廉政演讲、编印一本廉政手册、宣传一批勤廉典型。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确岗位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牢固树立依法依纪办事的观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扎实开展。结合全市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年”活动,逐步推开岗位腐败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措施,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我们选择了市教育局、泰安日报社两个单位进行试点。两个单位都非常重视,认真负责,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大会,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安排,在所负责的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推开。

(三)努力创新监督方法,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一是在主动参与中开展监督。通过参与驻在部门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活动和会议、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查研究等形式,直接监督检查了解其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的决策情况、领导作风,及时发现权力运行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是在沟通交流中实施监督。定期征求驻在部门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谈心活动,坚持与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

6 的事下、事前沟通,在虚心接受监督指导的同时,争取工作的主动权,通过经常沟通与主要领导在思想上达成共识,增强他们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三是在协调服务中实现监督。积极当好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参谋助手,围绕驻在部门一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抓什么、怎么抓,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拿出建设性的意见,进入部门的决策,认真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班子成员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促进了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在完善制度中落实监督。要想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有效监督,抓好制度建设是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紧紧围绕监督重点,着力抓了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工作规范,尤其是区分不同部门,确定“三重一大”的内容和标准,建立了对“三重一大”实施监督的工作流程,形成了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约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轨道运行。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打算 问题:

一是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仍然存在。派驻组被认为是上级纪委派来监督驻在部门主要领导及其成员的,多多少少存在部门保护主义的潜意识,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和抵触情绪。主动接受监

7 督的意识不强。二是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素质和能力。由于所辖单位及其系统较多、较庞大、单位较多,而派驻组人员相对紧张,业务不熟,人员是刚刚抽调组成的,不知如何抓起,力量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监督缺乏过硬的措施,制约了监督效果。三是监督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派驻组监督的内容多是内部管理方面,而对不同的部门业务操作上的监督涉及较少,比较重要、个性化的内容不多,对所辖单位还没有能力做到全程监督。

今后打算:

今后,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市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充分运用体制优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

一是加强联系。强化派驻意识,把市纪委、监察局当成“娘家”,当成做好工作的坚强后盾,经常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反映动态信息,始终在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市纪委、监察局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及时沟通。主动与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开展面对面谈心活动,相互交流思想,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靠真诚拉近感情,着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

三是搞好协助。不当“甩手掌柜”的,积极帮助驻在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和建议。

8 四是强化监督。进一步熟悉掌握驻在部门的业务和权力运行流程、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自觉将纪检监察融入到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之中,把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五是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加强能力建设,按照创建“五型”机关的要求,深化学习,重点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理论和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不断改善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不断增强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和辩证思维能力,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重要职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王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与驻在部门一道抓好常见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篇:***县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总结

2010年***县派驻纪工委成立以来,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纪委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基本情况

2010年7月,***县在深入调研、认真摸底、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市纪委审核批准,出台了《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决定撤销原派驻的27个纪检组(纪工委),重新组建5个派驻纪工委。派驻纪工委以“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为工作目标,对各监督检查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经济纪律,参与调查各部门违反党纪政绩的案件,督导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纪工委编制各 5人(一正两副)并配备工勤人员1名,纪工委为正科级领导职位,副书记为副科级领导职位,实现了配齐配强干部队伍的目标,为派出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保证。在县财政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多方筹集资金,提供了充分的经费,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公车辆,为今后顺利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主要做法。

(一)建章立制,明确派驻纪工委关系定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派驻纪工委的业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于2010年8月制定了《***县派驻纪工委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等6项制度,明确了派驻纪工委的工作性质、职责和要求。一是明确县纪委与各纪工委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县纪委内设机构和纪工委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规范工作运行程序。各纪工委直接向县纪委报告工作,接受县纪委的直接管理、监督。二是明确纪工委与监督检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纪工委可列席所辖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议实施监督。三是明确纪工委与联系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对其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指导,采取评析所辖单位日常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办、专项巡查、信访件处理、案件查办等方式实施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加强联系,主动与各部门对接。***县派驻纪工委成立以来,按照“帮忙不添乱、到位不越位的”原则,主动与各监督联系单位联系沟通,做好对接。一是确保专人联络。纪工委要求各辖管单位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并且内部选拔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确保日常工作联系高效、迅捷、畅通;二是建立工作档案。建立廉政档案146个,汇集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开展工作上报情况及与纪工委沟通和联系工作的情况,确保纪工委能够掌握辖管联系单位第一手工作资

料。三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纪工委要求辖管联系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及时报告各项情况。派驻纪工委成立以来,共整理“三重一大”事项48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14项反腐倡廉工作的经验、亮点76个,工作信息246条。

(三)稳步推进,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把加强廉政思想教育纳入党员干部职工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的廉政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组织各监督检查单位党组织认真开展廉政法规教育、从政道德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加强党内监督和执行纪律的思想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派驻纪工委成立以来,督促各单位制作廉政宣传栏43个,警示教育宣传板142个,廉政教育资料4期,以增强教育效果,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关口”前移。

(四)强化监督,用实监督建议权。通过列席重要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不定期暗访等形式,监督检查所负责县属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执行各级党委、政府政策方针、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使用干部等行使权力的情况;采取临时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认真检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等四项制度落实情况6次,帮助清理行政审批项;对群众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管辖单位党政组织或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12个;深入各单位部门指导联系工

作,对进一步做好各单位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13条。

(五)严肃纪律,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县派驻纪工委把机关效能建设作为机关党建重要内容,按照县纪委要求,把贯彻执行“八条禁令”情况纳入干部作风建设之中,严格落实《***县机关作风建设“八条禁令”》。截至目前,开展明查暗访8次,对24个部门52件违反工作纪律情况予以纠正,督促完善了部门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等7个方面的制度,促进了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了机关效能,切实转变了工作作风,取得一定成效。

(六)预防为主,创新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市纪委《关于开展廉政效能管理工程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县各派驻纪工委在全县选择了19个有独立办公地点的单位作为首批廉政风险防范建设示范单位,多次召开动员会和现场会进行培训。各示范单位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进行动员和培训,对本部门各岗位的党员干部认真分析、查找“风险点”,并将“风险点”和与之对应的防范措施公布于众,接受单位、社会和群众监督。截至目前,共排查一级风险点1040个、二级风险点403个、三级风险点252个,制定防控措施1629项,规范办事流程268项,完善相关制度432项。通过各示范单位的职权进一步得到了梳理,切实加强从源头上预防了腐败。如***县国税局围绕税收征管这一中心工作,完善工作制度14项,规范办事流程6项,排查风险点342个,

市国税系统和县廉政风险建设现场会先后在***县国税局召开。

三、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

***县派驻纪工委成立以来,***县纪检监察力量得到了有效整合,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都得到了优化配置,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履职能力显著增强。中央、省、市各项政策得到了有效贯彻,全县党风廉政、反腐倡廉和优化环境工作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县派驻纪工委成立以来,虽然做了一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离各级党委、纪委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主要由:一是纪工委办公地点与县纪委未在一起办公,工作中有不方便之处,现正在积极协调解决;二是每个派驻纪工委监督检查10个左右县直部门,联系6个左右垂直部门,所辖单位部门较多,但每个纪工委工作人员较少,监督力量不足;三是对纪工委的权力权限、工作流程、工作纪律、述职考核、工作对接等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以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而努力。

(一)强化重点时期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党风有机结合,对各监督检查单位举办廉政知识学习班、单位定期组织学习、个人自学、网络、信息平台宣传等形式,加强《建

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的学习、宣传、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提高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警钟长鸣。

(二)加大监察力度,强化工作执行力。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切入点,加强廉政风险分析、监控和管理,实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整体推进各监督检查单位“三重一大”监督工作,真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到位,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使纪检监察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迈上新台阶。

(三)理顺工作关系,加强队伍建设。区纪工委是新成立的单位,工作方式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下半年将进一步理顺纪工委与县纪委机关科室、纪工委与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摸索制订出一套科学、高效、实用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机制。

第三篇:纪委监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运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浠水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运行情况的

调查报告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我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对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的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0月前完成了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管理工作。按照市纪委的要求,县纪委监察局于近期抽调相关人员深入派驻单位,对纪检监察统一管理后的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县直单位67家,已设有13个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其中,派出机构一家,即:县直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配备纪工委书记一名,设在县直机关党委。派驻部门共12家,分别是法院、检察院、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水利局、交通局、劳动局、人事局、经济局、发改局、建设局等12个单位。12个派驻机构全部实行双派制,共设纪检组长12人、监察室主任12人,其他编制人数共7人。

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并制定了岗前培训考察制度、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对口联系协作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纪检监察机构均设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二、工作运转现状

自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和干部人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以来,进一步理顺了派驻纪检监察的管理及工作关系,强化了纪检监察的工作职能。可以说,实行统一管理以后,各派驻纪检组从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整体工作质量上,与实行统一管理前相比均有了质的转变与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学习上肯下工夫,能积极参加纪检监察部门和驻在部门(系统)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主动钻研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驻在部门的工作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二是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文件会议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水平及政治理论素养,在驻在部门起到了积极的表率作用;三是在工作上敢于大胆履职,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及工作权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增强,其监督检查职能得到了更充分有效的发挥,同时,也大大增强了各驻在部门及领导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促进驻在部门及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动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从2007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上来看,设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13个单位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总体情况要比没有设立的单位好得多,且与往年相比,也有了很大提高。从管理情况上来看,大部分纪检监察机构基本都能坚持每个月向县纪委汇报一次工作,遇重大情况及时向县纪委报告的工作制度,总体上看呈现出逐步向规范化迈进的良好态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在反腐败斗争中,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党内监督、遏制腐败现象、端正党风政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派驻机构建设中存在的与之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

1、派驻机构的现有干部管理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实行的是以驻在单位领导管理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派驻机构人员编制不能由委派它的机关统一管理,而是由驻在部门掌握,编制被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派驻机构干部的选拔任用基本上是由驻在单位决定,其中被安臵性、照顾性的现象难以避免。由于派驻机构人员大多数以驻在单位安排为主,且人财物都掌握在驻在单位手中,从办公经费到工资福利、个人升降去留到家属子女就业,无不依赖驻在单位,所以派驻机构受驻在单位制约多,无法完全向委派机关负责,从而导致对派驻机构领导和管理职能的弱化。

2、派驻机构现有工作体制影响了工作开展。由于现有派驻机构的工作力量配备、日常工作安排都是以驻在单位管理为主,因而纪检机关对其派驻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有力纠正,影响了派驻机构的工作开展和工作效果。如一些派驻机构人员编制没有落实,有的甚至长期未能配臵专职纪检干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力量支撑。有的已经配备的纪检监察干部,要么身兼数职而难以专心于本职工作,要么经常被安排做中心工作而端误了业务工作,委派机构部署的工作任务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贯彻落实;同时,在这种体制下委派机关也因为派驻机构信息反馈迟滞、沟通渠道不畅等原因,也很难及时地给予指导、督促和有力支持。

3、派驻机构现有职能不明确不利于发挥其作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代表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纪检监察职能,职责的重要性毋庸臵疑。但缺乏与之相匹的有关权力,严重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一是查处权难落实,派驻机构查处违纪案件,决定权在党组(党委)。意见一致时,工作起来就顺利;意见不一致时,为顾全大局,也往往遵从党组(党委)意见,有时就会影响执纪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监督权难落实。派驻机构的干部对驻在单位的业务工作因为参与的机会不多而知之不详,难以监督,在监督方面“无法作为”;少数领导人民主意识不浓,认为监督就是与自己过不去,不接受监督,使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不敢作为”;少数单位“部门保护主义”盛行,认为监督就是“找茬子”、“捅漏子”、“揭家丑”,不欢迎监督,使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不便作为”;少数派驻机构中的干部患得患失,不敢监督,造成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不作为”。三是上报权不落实。派驻机构向派驻它的机关汇报工作,一般要先向党组请示;有些问题要不要上报,反映到什么程度,如何反映,事先都要征得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

1、对派驻机构的体制缺乏正确认识。少数单位及其领导人认为,实行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无多大实际意义,不重视派驻机构的建设;还有少数领导认为,对本系统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是缺乏信任而为,思想上存在一些不正确想法,或多或少的有一些抵触情绪,导致对派驻机构的工作不够重视、不够支持。

2、现行的派驻机构领导和管理体制不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需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反腐败斗争也不断呈现的新的特点和规律。从1982年开始实行的派驻机构领导和管理体制,没有或很少研究制定并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致使派驻机关、派驻机构、驻在单位三者之间权责不明、关系不顺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3、派驻机构干部整体实力与实际工作所需要之间差距明显。由于人员不齐、缺编严重,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的常规数量明显不足;由于派驻机构干部经常挪作他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必要时间、精力无从保证;由于派驻机构干部年龄趋于老化、文化层次不高、业务能力偏低,工作中难以表现出理想的冲击力、战斗力;由于派驻机构干部交流困难、人员结构不佳,生机与活力明显不足。

4、委派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管理难以到位。因为人事权不落实,委派机关对派驻机构的人员任免没有提名权、决定权,一般只能是参与考察,甚至只是在组织部门及驻在单位确定人选后履行一下有关手续,对派驻人员包括其负责同志的人事管理失之于空。因为编制未单列,派驻机构人员配臵、交流都由驻在单位决定,委派机关很难根据人员素质及工作需要作出相应调整。还因为派驻机构人员的日常工作以驻在单位安排为主,许多人往往在其位而未谋其事,出现“主要精力搞中心工作,挤出时间干本职工作”的怪现象,使委派机关的工作部署难以全面落实。又因为上述原因,使委派机关不能将派驻机构纳入内部管理范畴,容易陷入两难境地,从而导致对派驻机构统管虚化、督导乏力。

四、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和原因,我们建议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切实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建设。

1、明确委派机关职权

职权不明确,职责就难以落实。对派驻机构加强领导和管理,是委派机关强化内部机构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尽管委派机关的这种领导和管理职责是重大而明确的,但与之相配匹的职权一直不明确。可以想见,委派机关如果没有实际的“委派权”,“派驻”就可能徒有虚名;所谓加强派驻机构建设,是无法落实的。解决这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明确委派机关的职权,首要的是从制度上加以保证,在委派机关对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干部任免、日常工作等诸多方面的领导和管理权限上,作出具体实在的硬性规定,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实行统一管理,是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不到位、调控能力弱、权威性不强等问题的关健。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派驻机构的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纳入统一规划,编制单列。将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从驻在单位分离出来,由纪委统一管理,驻在单位不得随意挤占编制,不得自行调整人员。与此同时,赋予纪委必要的人事权。派驻机构主要领导人选,要由纪委在考察的基础上提出,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工作程序办理;派驻机构副职直接由纪委任免。

2、强化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和管理

制定完备的派驻机构规范体系,加大制度化建设力度,是加强对派驻机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的基本手段和重要保证。当前,要重点建立和实施四个制度:

一是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日常工作实行月报、季报、年报,重大案件线索、大要案查处情况、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保持与上级纪委的经常性联系与沟通,使上级纪委既能及时掌握全面情况,对工作作出正确判断、分析,必要时完善乃至调整工作部署,又能及时根据派驻机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对一些疑难问题作出快速灵敏的反映,及时进行指导、协调,并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是责任目标管理制度。上级纪委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总体部署,立足驻在单位实际,将派驻机构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细化成具体目标任务,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提出明确要求,以便操作和考核,并于年初下达;平时对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半年一次考评,年终组织总评;要把总评结果作为派驻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的绩效评定、奖励惩处、升降去留的主要依据。派驻机构对所属系统内的各部门纪检监察工作,也要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切实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

三是派驻人员教育、培养制度。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派驻人员和其他纪检监察干部一样,无不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违纪与维纪的尖锐矛盾及严峻考验,更需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以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培育崇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信息化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也对执纪者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注重派驻人员的知识更新和能力再生。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为他们脱产培训创造条件;鼓励他们自学,在职参加各类进修;让他们上挂上级纪委,参与各项业务工作,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下派实践经验丰富的骨干领班子、带队伍,言传身教。

四是派驻人员任免交流制度。明确委派机关对派驻人员考核、选配、任免的原则、权限和程序、办法,通过管住人来管好事。这是保证统一管理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的前题。在此基础上,制定派驻人员适时、适量、适度交流的有关规定,创造派驻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围和环境,通过合理交流促进良性循环,保持队伍的活力。

3、增强派驻机构组织协调功能

派驻机构既是委派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代表委派机关行使纪检监察职能。因此,必须在驻在单位、部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全面担负组织协调的责任,不断增强组织协调功能。

派驻机构的工作,离不开上级纪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大力支持,离不开驻在单位所属部门的积极配合。正确处理这几个方面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正确处理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和决议,积极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报告工作和重大活动、重要事项,争取支持及指导。正确处理与同级党组(党委)的关系,就是要主动沟通与加强党组(党委)的联系,经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参加驻在单位的各种业务活动,在参与中提高服务水平,协调解决工作中矛盾和问题;既搞好本职工作又服从工作大局,整体推进驻在单位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与驻在单位各部门的关系,就是要统一部署本行业、本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既加强协调、又不超越权限,既加强指导、又不包办代替,既善于牵头、又乐于配合。

与此同时,派驻机构要突出行业特点,发挥系统优势。派驻机构的驻在单位一般是重要的意识形态部门、经济部门、司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这些单位权力比较集中,反腐倡廉任务重,群众关切度比较高。如何发挥行业特点、发挥系统优势,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是树立“一盘棋”思想,立足系统抓全面。一方面,要根据党中央的总体部署,按照本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和上级纪委的具体安排,抓好驻在单位系统内的纪检监察工作,使之更好地融合进反腐败斗争大格局之中。另一方面,要统筹安排本行业、本系统内纪检监察工作,实行工作统一部署、检查,人员统一指挥调度,实现整体联动、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其次是紧密结合实际,立足特点抓特色。由于各行业、各系统业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反腐败工作的侧重点也就有很大区别。派驻机构只有根据驻在单位的特点和性质开展工作,才能抓出成效。譬如经济部门的派驻机构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打击经济违纪违法行为,净化经济违纪违法环境,以确保经济工作健康有序地运行;司法部门的派驻机构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打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行政执法部门的派驻机构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打击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到实处。第三是服从工作大局,立足本职抓配合。牢固树立纪检监察工作服从服务于党的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和党的工作大局的思想,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在工作中为党组(党委)当好参谋不越位,做好协调不包办,抓好监督不放松,搞好服务不动摇。努力把加强党风党纪教育与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把加强监督与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把惩处违纪者与保护改革者结合起来,鼓励开拓创新。

第四篇:郭永平在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暨派驻机构2011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强调

郭永平在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暨派驻机构2011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强调:真抓实干 确保今年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月8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召开机关暨派驻机构2011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2011先进党支部、文明室处和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优秀工作者等给予表彰。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强调,要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真抓实干,以务实创新的精神确保2012年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龚汉江、纪相忠、魏燕、马奔、岳崇、王晓斌、贠军、刘长楼、郭润芝、高山、高霄出席会议。

郭永平对2011年委厅机关和派驻机构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过去的一年,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委厅机关、巡视机构及派驻机构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认真履行职责,着力抓好制度创新和执行落实,加快推进具有陕西特色的惩防体系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新进展,积累了新经验。

郭永平强调,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委厅机关、派驻机构、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把学习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与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省纪委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及时安排部署,掀起学习贯彻高潮,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提出抓落实的措施和办法,分解任务,强化责任,全力抓好全会部署任务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不断增强和扩大我省反腐倡廉工作的影响力。

郭永平指出,加强自身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永恒的主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保持党的纯洁性贯彻落实到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大力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思想纯洁、作风纯洁、队伍纯洁和清正廉洁。要在提高履职能力、推动实际工作、切实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建设上下功夫,着力提升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派驻机构要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在履行职责上有新突破;委厅机关要加强协调指导,在管理和服务上有新进展。要坚持从严管干部、从严带队伍,加强理想信念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内部管理,严格监督,打造出一支能够经得住诱惑与腐蚀考验的干部队伍,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五篇: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福建省监察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6-10 【生效日期】2008-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的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8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手抓”,全面履行职能,强化监督作用,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受省纪委、监察厅直接领导,在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管理,向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并报告。

第二章 派驻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

第五条 协助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制定措施和制度;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第六条 负责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了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以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了解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会议、民主生活会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按照省纪委、监察厅要求,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按规定权限,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调查核实任务。

第八条 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九条 对驻在部门(单位)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履行职责中,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和活动,查阅并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涉及重要事项应与驻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报告省纪委、监察厅。

第十一条 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做出相应的决定。派驻机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按照分工,主管(分管)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各厅、室按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业务的管理、指导和联系。

第十三条 省直纪工委、省直监察专员办公室属于省纪委、监察厅的派出(驻)机构,领导省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同时,受监察厅委托,协调省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省直纪工委、省直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搞好协作、相互配合。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省纪委、监察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派驻机构应给予协助、配合,及时与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沟通有关情况。

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应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履行党组成员职责,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有关行政领导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会议和行政领导会议。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主动融入驻在部门(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文化建设,依靠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开展工作,接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日常联系

第十八条 省纪委、监察厅下发的相关文件,应印发派驻机构;召开的相关会议和组织的重要活动,应按要求通知派驻机构参加。

第十九条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协助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联系派驻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派驻机构报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有计划地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以及派驻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等;办理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办的有关事项,并跟踪督办;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活动。

相关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走访所联系的派驻机构,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 省纪委、监察厅其他厅、室按照工作职责,协助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抓好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承办相关事项。

(一)省纪委办公厅、监察厅办公室应掌握派驻机构情况、搞好服务,并通过信息、简报及其他载体,及时反映派驻机构的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协助省监察厅领导班子处理派驻机构涉及行政监察的事项,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抓好预防腐败工作。

(三)案件综合管理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做好案件的统计汇总、综合分析、协调办理和跟踪督办工作。

(四)执法监察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开展执法监察活动。派驻机构组织开展的执法监察重要事项及检查方案,应送执法监察室备案。

(五)宣传教育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做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制定、实施派驻机构干部的培训规划。

(六)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搞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工作调研,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加强政策研究、推进制度建设。

(七)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纠风工作室(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派驻机构督促驻在部门(单位)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和政风行风建设。

派驻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厅、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省委巡视机构的联系,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协调配合。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省效能办的联系,协调和指导驻在部门(单位)开展效能建设,组织实施效能监察。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纪委、监察厅领导的要求,有关厅、室须向派驻机构的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通报、了解有关情况时,一般应通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协调。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需要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应通过相关厅、室转报。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章 案件检查及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的,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及时承办。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一般应通过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发现驻在部门(单位)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重要情况,或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必须及时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省纪委、监察厅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纪委、监察厅机关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举报中心)归口管理;信访室(举报中心)应及时转派驻机构办理。对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查报件,派驻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厅室报送结果,并按规定程序审结。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转派驻机构初步核实涉及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将有关材料及时转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机构制定的初步核实方案经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由派驻机构组织实施,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指导。

派驻机构应将初步核实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送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纪委、监察厅领导。对需要立案调查的,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调查。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单位)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需要立案的,应事先征求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经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

派驻机构立案的案件,应抄报省纪委、监察厅。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对被调查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提出申请;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组织实施。需要延长或解除“两规”措施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查询、冻结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以及其他需要以省纪委、监察厅名义对外出具文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

派驻机构需要提请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协助的案件和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省纪委、监察厅案件综合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协调。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对暂扣的涉案款物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做到“一案一清”。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在调查案件中力量不足的,可向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可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商干部管理室抽调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查审分开的原则,配备专(兼)职审理人员。必要时,可与驻在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纪委)、人事等部门组成审理小组。

派驻机构需要协助审理的案件,由省纪委、监察厅案件审理室审查并履行报批手续。经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准后,由案件审理室组织没有参与该案查办工作的其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人员协助审理;必要时,案件审理室可直接参与派驻机构重要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需要追究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意见不一致的,报省纪委、监察厅决定。

党纪处分及申诉复查,政纪处分及复审复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解除行政处分等办理程序和批准权限,均按有关规定执行。需要由省纪委、监察厅审批的,通过相关厅、室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派驻机构集体议事决策制度。派驻机构对涉及人事任免、案件检查、工作部署等重要工作,以及需要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召开纪检组(监察室)有关会议,集体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每年两次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业务工作情况,以及按规定及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考评考核制度。省纪委、监察厅应适时对派驻机构业务工作进行专项考评和年终考核,并建立实绩档案。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应予以支持、配合。

省纪委、监察厅相关纪检监察室应将派驻机构每年履行职责情况,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干部管理室。

第三十六条 建立派驻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存在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对省纪委、监察厅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的;以及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纪委、监察厅单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法定要求,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理顺关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监察厅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公布的《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派驻省直部门纪律检查组、监察室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六篇:中共漳州市纪委漳州市监察局2014年遴选公务员到市纪委监察局及市直派驻机构工作的通知

中共漳州市纪委漳州市监察局2014年遴选公务员到市纪委监察局及市直派驻机构工作的通知

漳州人事人才网: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进一步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公开遴选一批优秀年轻干部到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和市直派驻机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职位与人数

此次遴选到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工作的公务员共6名,其中: 01职位: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科员4名; 02职位: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科员2名。

二、遴选条件

参加遴选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年龄30岁以下(198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身体和心理健康。

2、党政群机关在编在岗的科员和副科级干部,且具有从事文字综合工作两年(计算时间截至2014年9月30日,含试用期)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3、政治思想素质高,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基础和公文写作经验;勤奋敬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群众公认,工作业绩突出。

4、任职定级后,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均为称职及以上,没有受过效能告诫、党纪政纪处分,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遴选程序

本次遴选采取个人报名、组织推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推荐报名

推荐报名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8日下午6:00。请各县(市、区)纪委和市直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审查把关的基础上,负责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年轻干部参加遴选。 推荐时需出具以下材料:《报名表》(详见附件),报名者党员、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文字写作材料,报名者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其中1张贴在报名表上)。 上述推荐材料,请于2014年8月10日前邮寄或送交市纪委干部管理室。 (二)资格审查

市纪委干部管理室负责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各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

福建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与职位遴选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相应减少该职位招考人数。 (三)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重点测试被推荐对象的政策理论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等。笔试、面试总分均为100分。

根据每个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遴选计划数的3倍确定面试人选。若进入面试的人数与拟遴选人数比例为1:1或小于1:1的,报考者的面试成绩须达到75分及以上,方可进入考察环节,否则,取消其遴选资格。

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分别占7O%和30%的比例合成。 笔试、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安排。

(四)组织考察和体检

按照每个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考察和体检对象与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为2:1。如遇总成绩相同时,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体检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或体检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确定遴选人选

市纪委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情况,结合有关岗位需求,研究确定拟遴选人选。

(六)公示

拟遴选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和市纪委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用相关手续。

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漳州公务员考试录用网

中共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漳 州 市 监 察 局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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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纪委监察局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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