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诊断证明书格式

2023-07-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门诊诊断证明书格式

门诊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岁 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检查结果:

诊断意见: 处理建议: . 医生签名: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备 注:

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诊期间)的情况

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

(病情证明章)篇二: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篇三: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厦门市医院 2 3篇四: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1、凡医院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出具诊断证明书。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出具证明书必须请求上级医师审阅签字方能生效。

2、凡在医院门诊就诊患者,医师要根据病情,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

3、除严重创伤及肝炎等慢性疾病可以适当放宽病假时间外,一般病假不能超过一周。

4、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必须签全名,字迹清楚,逐项填写内容、日期。日期应与门诊病历记录相符,涂改无效。

5、诊断证明书必须当天开出并盖章,逾期不予盖章。如有弄虚作假现象,门诊办公室有权追查医师责任。

6、各临床科室医师只能为本科病种的患者出具诊断证明书,非本科病种的诊断证明书应由相关科室出具。篇五: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第2篇:门诊诊断证明书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院长

(需加盖医院印章方具效力)

年 月 日篇三:疾病诊断证明书

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 名

医保证号

主要病史及治疗经过

诊断部门

意见

县医保专委会意见

性别

年 龄

人员类别

单位名称

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县医保中心审批意见

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⒈此表由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诊断机构相应专科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填写。要病史及治疗经过”应简要记录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 经过。

⒊“诊断部门意见”一栏要明确疾病的名称、分期、分型及并发症诊断书。

“主

第3篇: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医 院

诊断证明书 编号:

姓名 性别 男 年龄 8岁 就诊科室 工作单位 学生 _ 家庭住址

就诊时间:2017.0

诊断:12牙脱位:13牙外伤

建议:3个月后行种植修复术

医师: 盖章:

(备注:此证明加盖疾病证明公章后方能生效) 2017 年 月 日

第4篇:门诊疾病诊断休假证明书管理制度

门诊疾病诊断休假证明书是医院为门诊病人出具的门诊疾病诊断及休假证明,属医学证明书,简称“病假单”,由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出具证明书,盖医院门诊专用章后生效,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为规范医疗行为,严格门诊休假管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并在我院注册后方有资格开具“病假单”,其他人员无权开具。

二、医生对门诊病人进行诊疗后,根据病情和病人需求开具“病假单”,病人不需要可以不开“病假单”,但必须告知病人“病假单”不能后补。休假期限急诊疾病不超过3天,普通慢性疾病不超过1周,特殊情况需要长休者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字盖章,最长不超过1月,门诊办公室核实无误方可盖公章。

三、我院“病假单”实行网络化管理。进入门诊医生工作站后,在左侧导航栏最下面“疾病证明书”,点击打开后即可填写,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信息真实准确,打印后由医生签字并盖章,病人持“病假单”到门诊办公室盖门诊诊断专用章。医生须同时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

四、临床医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科学严谨,在填写资料时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医学术语规范,诊断权限仅限于本专业范围内,力求做到准确无误。病休起始日指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允许补假,不允许代人开假,不可超范围诊断及开假。

五、门诊疾病诊断休假证明书仅代表本次就诊的门诊疾病诊断和休假证明,不作为疾病鉴定或伤残证明。医生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及相应辅助检查,不得开具“病假单”,更不能出具假“病假单”。

六、医生开具“病假单”如违反上述规定,门诊办公室有权拒绝盖章,引发的后果由医生本人负责,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考核,按照规定每次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医生开具“病假单”权利。

七、门诊办公室只负责门诊“病假单”盖章,不负责其他医学证明书盖章。

南山医院门诊办公室

2010-12-13

第5篇:门诊疾病休息、诊断证明盖章制度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并在我院注册后方有资格开具“病假单”,其他人员无权开具。

二、医生对门诊病人进行诊疗后,根据病情和病人需求开具“病假单”,病人不需要可以不开“病假单”,但必须告知病人“病假单”不能后补。休假期限急诊疾病不超过3天,普通慢性疾病不超过1周,特殊情况需要长休者须经科主任同意并签字盖章,最长不超过1月,门诊办公室核实无误方可盖公章。

三、我院“病假单”实行网络化管理。进入门诊医生工作站后,在左侧导航栏最下面“疾病证明书”,点击打开后即可填写,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信息真实准确,打印后由医生签字并盖章,病人持“病假单”到门诊办公室盖门诊诊断专用章。医生须同时在门诊病历中详细记录。

四、临床医师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科学严谨,在填写资料时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医学术语规范,诊断权限仅限于本专业范围内,力求做到准确无误。病休起始日指从患者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允许补假,不允许代人开假,不可超范围诊断及开假。

五、门诊疾病诊断休假证明书仅代表本次就诊的门诊疾病诊断和休假证明,不作为疾病鉴定或伤残证明。医生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及相应辅助检查,不得开具“病假单”,更不能出具假“病假单”。

六、医生开具“病假单”如违反上述规定,门诊办公室有权拒绝盖章,引发的后果由医生本人负责,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考核,按照规定每次罚款200元,并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医生开具“病假单”权利。

七、门诊办公室只负责门诊“病假单”盖章,不负责其他医学证明书盖章。

第6篇:省直医保门诊十四种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一、 重症冠心病

诊断范围界定在以下四型:

1、心绞痛型冠心病

2、心肌梗死型冠心病

3、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 4猝死型冠心病。

(一) 心绞痛型冠心病

1、有典型症状和体征。(心绞痛严重程度分级3.4级,但仅供参考)

2、典型心电图或(排除其他因素的)心肌酶学改变。

3、冠脉造影:单支狭窄程度≥70%(左主干≥50%);或两支以上狭窄均50%。

4、多层螺旋CT提示有明确冠状动脉狭窄。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二) 陈旧心肌梗死(见后单列)

(三) 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

1、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应重点考虑)。

2、心力衰竭

3、4级。

3、心律失常(比较明显的心律失常,如出现短阵室速,24小时室早≥5000个)。1+2+3符合诊断标准。

(四) 猝死型心脏病

有发病的确切证据,经抢救存活者。

二、陈旧性心肌梗死

1、具有典型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2、急性心梗后8周内仍见陈旧心梗心电图。

3、放射核素检查显示梗死后斑痕。

4、冠脉造影,见三支冠脉中任何一支完全阻塞。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三、 风心病

i. ii. 心脏彩超诊断。

典型临床症状体征,心功能3级。

(联合瓣膜病或单个瓣口中等程度的狭窄及关闭不全)。 1+2符合诊断标准。

四、 高血压合并症

原则界定在按原发性高血压危险度的分层,属极高危险组。 (1)血压水平(持续)3级(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2)高血压的1~2级伴靶器官损害。

要求:靶器官损害:心脏疾病(左心室肥大,心绞痛、心肌梗死,即往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力衰竭);脑血管疾病(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塞的头部CT检查结果);肾脏疾病(蛋白尿或 血肌酶升高);周围动脉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3级)。具备上述任何一条均符合诊断标准。

五、肺原性心脏病

原则界定在肺、心功能代偿期(包括缓解期)。

1、即往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或肺结核病史。

2、咳嗽、咳痰或喘息。

3、肺气肿体征、或伴肺内水泡音。

4、胸片显示慢性支气管炎或肺气肿表现、右心室增大、右下肺动脉干增宽等改变。

5、心电图显示电轴右偏、顺时针向转位、肺性p波等。

6、血气分析显示:动脉血氧饱和度下降,二氧化碳分压增高;肺原性心脏病肺心功能代偿。

六、肝硬化

1、具有乙肝、丙肝或其他慢性肝病等能引起肝硬化的病因。

2、门静脉高压症(脾大、腹水、侧支循环的建立,如食道和胃底静脉曲张等)。

3、肝功能(化验单)改变(相关酶学,白、球蛋白、胆红素)。

4、血液常规检查。

5、彩色B超(肝、脾、门、脾静脉数值)。

6、CT或MRI证明有肝硬化。

7、有因肝硬化脾切除史或肝穿病理证实。

(其中

2、

4、

5、

7、为可参照的硬性指标)。

七、脑梗塞

1、指颈内动脉主干、大脑中动脉主干或皮层支的完全卒中,患者表现为病灶对侧完全性偏瘫,偏身感觉障碍及向病灶对侧的凝视麻痹,可有头疼和意识障碍,呈进行性加重。

2、大面积脑梗塞经积极抢救治疗留有偏瘫、偏身感觉障碍或偏盲、言语障碍。

3、脑梗塞伴有明确功能障碍

(大面积脑梗塞指梗塞面积超过4C㎡,或超过一个脑叶)。

八、脑出血

1、有脑出血病史。

2、恢复期指脑出血后2个月至数年,临床表现可有偏瘫、偏身感觉障碍、言语障碍、继发性癫痫等。

九、糖尿病合并症

原则界定在糖尿病伴慢性并发症。

(一)糖尿病合并血管病变。

大血管病变已有其他专病涵概,可不在此范围。重点放在对微血管病变的认定。

1、达到糖尿病肾病4期(临床肾病)。

(参考症状与体征:高血压、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尿蛋白定性阳性、管型尿)。

2、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2级(含2级)以上糖尿病眼底表现。 具备

1、2任何一条均可诊断。

(二)糖尿病合并神经病变。

1、伴肢端感觉异常。

2、肌电示感觉,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

具备1+2可做诊断。(对排尿障碍、尿潴留、残余尿等症状仅供参考)。

(三)糖尿病合并较严重的慢性感染或消耗性疾病。能够做出明确诊断的肺结核(非稳定期),糖尿病足,恶性肿瘤等。

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在已确诊为“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基础上,须具备

(1)临床症状与体征,感染轻、出血轻、贫血轻。 (2)实验室—血常规 中性粒细胞数≥1.5*109/L

血红蛋白≥80g/L 血小板≥50*109/L 十

一、精神分裂症

(一)体征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明显的思维松驰,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或思维内容贫乏。

2、思维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3、或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4、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5、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词语新做。

6、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7、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8、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9、行为退缩,生活自理差。 同时具备4条以上。

(二)病程

1、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出具有精神专科医院住院三个月以上或累计住院二次以上病历。

2、无病历者,需要提供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并经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会诊小组出具会诊诊断。

需同时符合

(一)

(二)条。

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审核监督处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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