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实务

2022-10-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增值税纳税实务

浅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纳税实务中的关系及筹划

【摘要】作为房地产企业最重要的两大税种,在房地产企业纳税实务中,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大、计算难度高,往往会存在前期准备不充分、中期计算不准确、后期退税(缴税)不顺利的情况。如何在实务中统筹好这两大税种,是贯穿房地产企业从立项到清算的重要会计事项。文章主要从实务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的区别与联系,旨在为相关税务处理及筹划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发[2009]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和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在实际执行这两个法规时,一方面要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合理纳税。怎样实现这两个方面的统筹,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把握缴税时间及缴税条件,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及条件,是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的前提。

从时间上,土地增值税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纳税年度为单位,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从缴税条件上,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按照预征率在产生预收账款时进行预缴,当开发项目达到规定的清算条件(分为应清算和可清算)时,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清算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纳税人年度损益表,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金额,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年度内有所得就纳税,亏损不纳税。

基于以上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和缴税条件存在筹划的空间。土地增值税清算要以备案证上的分期为标准确定需清算的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办理备案证时,公司可以选择分楼栋确定分期还是所有楼栋为一个分期,这取决于公司的整体安排。公司在决定项目分期时,需考虑项目未来整体利润,若项目预期利润持平或亏损,未来可能退土地增值税,则应分楼栋确定分期,尽快收回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带来现金流;若项目预期利润较高,则应在所有收入成本全部发生后进行清算,可以规避由于成本无法全部确认带来的多次清算和多次缴税。在此基础上,公司可规划预计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0平米)和成交价格(不超过同级别平均售价的1.2倍),确认是否属于普通住宅(普通住宅成本加计扣除20%)。在达到清算条件时,对于有可能退还土地增值税的,公司可以要求主动清算。

相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的筹划安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年一次的规定要求公司每年必须对企业所得税额进行计算,当未达到入住条件(发放入住通知书并且收回全款)时,一般损益表的金额均为负数,结合当地预征毛利率的不同规定,按照预征毛利率预先确认当年的税法收入,当公司实际毛利低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提前缴纳所得税,并在实际确认收入后办理退税程序,当公司实际毛利高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在确认收入后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补缴。其中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中作为扣减项目,起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综上,如果公司同时有几个清算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盈利情况,调节公摊类费用,以达到少缴纳所得税或晚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加强成本费用的日常管理

合理确认收入和归集成本费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不同项目、不同分期成本费用的合理分配又是这两项工作完成的关键。从收入确认和成本归集来看,两税的关系非常密切。

(一)完整记录收入的发生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填写销售明细表,对具备清算条件的分期,按照房号对相关信息进行列示,对于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开具销售发票或签订销售合同)均应视为销售收入,对于只交纳定金或认筹金状态的资金收回不视为收入。因此,在清算前已发生面积差需补退款的,要在清算期内及时处理,按照补退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利润表中确认收入的金额,这部分金额是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收入;另一部分是在调整事项中,为已签约未收回全款的部分,这部分税法收入的毛利可以按照实际毛利而不是税务局认定的预计毛利[实际毛利为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这部分税法收入取值可以用年末预收帐款的余额。

以上两税的收入金额在确认口径上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所得税是以年底为截止点,而土增税是以清算开始的月份为截止点。

(二)合理确定成本的归集

成本的归集是税务机关审核公司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公司在确定成本扣除金额时一定要考虑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判断公司有无虚列开发成本和费用,保证所有成本和费用发生都是与该项目分期相关。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制作成本计算表对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表应以房地产开发成本科目为大类,将分期内发生的所有合同按照入账科目记录到成本计算表的成本科目下,合同要体现签订金额、结算金额、已入账金额和暂估金额。在审核已发生的分期下的总成本时,要注意以下六点:(1)公司在土地取得环节是否有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合法凭据(加盖部门公章);(2)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是否将拆迁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应一一对应;(3)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城市配套建设费的契税是否足额缴纳;(4)企业支付建安工程款时是否从施工方处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合规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对于支付进度款的,需获得每笔建安款项支付的依据,即工程量单、付款证书、验收报告等,对于结算的项目,须提供结算报告、最终验收单,考虑工程造价预算与结算是否差异过大,结算款项是否偏高。对于甲供材,即公司自购建筑材料,需注意是否在施工合同中重复计算扣除;(5)多个项目分期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不同项目分期合理分摊。一般来讲,开发项目内独立的、非营利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都属于可以扣除的公共配套费支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处于红线内,对于一些独立售楼处签订时以无偿赠与地方政府的名义但是在红线外的,在土增税计算时成本不予认可;(6)开发间接费用需与项目直接相关。对于和项目开发无直接关系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团队建设费等需要在成本计算中予以扣除。

分期内总成本的确定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极为重要,两者确定成本的口径基本相同,某些细节略有不同,如土地增值税成本中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时对于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准予扣除成本。

三、科学确定增值额的计算方法,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确定会涉及预提成本,分期内总成本减去已开发票的入账金额就是预提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日前(5月31日)获取足额发票控制预提金额不超过总成本的10%,否则为虚列成本。分期总合同成本确定后,土地成本可以按照占地面积法,前期费用、建安支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费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法(主要是按照可售建筑面积),将分期的住宅类型进行分配。分配后的各住宅类型的总成本除以对应的总可售面积就是该住宅类型的单方成本,单方成本乘以相应的结算面积就是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可以说,分期总成本的确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到关键作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会使用预提成本,只会按照实际已经取得可靠发票的成本为基础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可以说,在企业准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重要的准备工作就是按照实际工程量取得分期总成本对应的发票,这恰恰和企业所得税的10%的概念不谋而合。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各住宅类型成本的方法和企业所得税也不一致,一般会用各住宅类型的层高系数分配,可以扣除的成本金额只包含已售面积对应的成本,未售部分待后续销售完毕后再行清算。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销售进度和发票获得情况公司须提前谋划,以免尾盘剩余过多成本而导致当期缴纳过多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点税种,一直以来都是税务机关核查的重点,本文通过对企业项目前期-中期-后期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实务操作进行分析和比对,重点讨论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可以看到,两税在缴税时间、纳税条件、收入成本的确定、增值额的确认等方面存在诸多联系,同时也存在一定纳税筹划空间。合理利用二者的关系能够提高企业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使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事半功倍,同时也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节税效益。

作者简介:袁清(1986-),男,河北保定人,中级会计,研究方向:会计学。

作者:袁清

第2篇: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研究

摘要:实现纳税遵从是税收征管的理想境界。本文回顾了国内外学者就纳税遵从的含义和类别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介绍了我国税法中关于增值税免税的规定并设计了一个应用案例,进而分析认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增值税免税必然产生纳税遵从行为,而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免税的选择导致的可能是纳税遵从行为也可能是纳税不遵从行为。最后,本文讨论了免税“悖论”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应对措施。

关键词:纳税遵从 增值税免税 关联

近年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纳税遵从成为了征纳双方共同关注的话题。例如山东省西部某市国税局在办税服务大厅门口张贴了“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标语。可见,纳税遵从成为了税收征管的理想境界。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给很多纳税人带来了困惑,对纳税遵从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就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开展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的含义与类别

按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将纳税行为分为纳税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

纳税遵从行为(有时称为纳税人遵从行为)和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含义与类别是从西方税收理论中引进我国的,比较规范和正式地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著并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西方税收理论》一书中。我国国内的研究者大都以该理论为蓝本进行了扩展研究,其中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

刘剑文(2003)认为:纳税人遵从是指纳税人的实际涉税活动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强调纳税人的行为客观上符合法律,而不论纳税人的主观意愿如何。诸如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过多申报或过少申报都属于纳税人不遵从,无论是出于故意、粗心还是不了解信息等原因。

朱青(2008)认为: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在适当的时间填写所要求填写的申报表,表中的应纳税额按照适用于填表时的税法、规定或法院的裁决填写,从而做到诚信纳税的行为可以视为纳税遵从。和纳税遵从行为相对应,一切不符合税收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的纳税行为均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刘剑文和朱青二位教授都赞同西方学者对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方法认为:纳税遵从分为防卫性遵从、制度性遵从、自我服务性遵从、习惯性遵从、忠诚性遵从、社会性遵从、代理性遵从、懒惰性遵从八类;纳税不遵从分为程序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懒惰性不遵从、自私性不遵从、象征性不遵从、社会性不遵从、经纪人不遵从(也被称为代理性不遵从)、习惯性不遵从八类。除了上述分类方法,也有学者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我国学者马国强(2000)把纳税不遵从行为分为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三类。

总结国内外的观点,可以发现人们对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所做的定义和分类在形式表述上大同小异,在内容实质上基本相同。大家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就是纳税不遵从行为。

二、我国的增值税法规中有关免税的规定及应用举例

(一)相关规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增值税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2008年11月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上海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试点,2013年部分行业的“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范围,目前“营改增”的范围正逐步扩大。相关法规中大量涉及到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免税问题,现仅举如下几个和本文有密切联系的例子。

增值税暂行条例一直规定:销售、提供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7]127号文件首次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自2007年10月1日起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材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标准的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时应当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把纳税人放弃免税的规定修改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的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后发布的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的财税[2013]37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都延续了上述规定。

(二)举例说明

[案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某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化肥一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该企业所生产的有机化肥既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又作为原材料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这些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每吨有机化肥的对外售价均为2 500元,每吨有机化肥的生产成本为1 755元,这1 755元中包含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户中转入的255元(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而导致的原材料被购进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企业生产有机化肥所用的原材料均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初该企业的管理层讨论了是否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问题。有关资料如下:假设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有机化肥的含税售价仍为2 500元/吨;又由于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后购买方能够取得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所以把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有机化肥的价格提高为不含税售价2 500元/吨。以销售总量为100吨为例,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多少时,和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相比,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将对该企业不利?

[解答]设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为x吨,则对其他化工企业的销售量为(100-x)吨。为了便于解答和易于理解,以如下的相关会计分录作为辅助的分析工具并且不考虑除增值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 75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 755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 755

贷:原材料 1 755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2 500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收入 2 500

(4)结转1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755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1 755

2.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抵扣采购原材料等负担的进项税额,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购进1吨原材料:

借:原材料 1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1 755

(2)把购入的1吨原材料转入生产:

借:生产成本 1 500

贷:原材料 1 500

(3)向农业生产者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农业生产者的收入

[2 500÷(1+13%)]2 212.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1+13%)×13%]287.61

向其他化工企业销售1吨有机化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2 825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给其他化工企业的收入 2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500×13%)325

(4)结转1吨有机化肥的销售成本(不考虑原材料之外的其他成本项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500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1 500

评价不同的纳税方案时,可以使用不同的评价指标,以取其各自合理之处。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从价计征并实行税款抵扣机制,所以,增值税税额的增加往往伴随着收入的增加,从而应纳增值税税款的增加往往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获得的可支配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应交增值税额这个指标往往不能反映出纳税方案对纳税人的总体影响,因而应当使用具有综合衡量功能的评价指标。本着能够说明问题并且简化的原则,本例使用销售毛利润作为评价指标。

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R1=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500x+2 500(100-x)]-1 755×[x+(100-x)]=74 500(元)

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情况下,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获得的销售毛利润:

R2=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500÷(1+13%)x+2 500(100-x)]-[1 500x+1 500(100-x)]=100 000-287.61x

当R1>R2时,获得的销售毛利润相对减少,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此时有:

74 500>100 000-287.61x并且0≤x≤100,解得88.66

所以,如果采用销售毛利润作为决策评价指标,且销售总量为100吨时,则当对农业生产者的销售量超过88.66吨时放弃增值税免税对该有机化肥生产企业不利;反之亦然。

三、纳税人选择是否放弃增值税免税对纳税遵从的影响

从上述举例可知: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纳税人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却会加重其税收负担。导致此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层层抵扣制度,一般纳税人在某一环节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就意味着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在此环节丧失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选择增值税免税能否减轻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取决于很多因素,例如:该一般纳税人在整个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流转链条中所处的位置,购买方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购买方是否属于“高征低扣”的情况,等等。

如果增值税纳税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所以选择增值税免税一定会减轻其税收负担,从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一定是纳税遵从行为,因为这种纳税行为符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

既然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的结果是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也可能加重其税收负担,那么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对纳税遵从度、税收征纳关系和税收征管效果产生了什么影响?必须从以下方面来回答这些疑问。

(一)免税的性质是什么?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什么?

经过广泛考查,张学博(2012)指出: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收优惠方式。王霞(2012)指出:免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的形式,是税收优惠的种类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自2015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例如2015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节中写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由上述观点可见,我国的官方和民间都对以上观点达成了共识: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由于纳税人通过免税获得了实惠和好处,所以免税在性质上就成为了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二)构成纳税遵从和纳税不遵从的核心要件是什么?

如前所述,国内外学者达成了以下共识:纳税遵从的核心要求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凡是不符合此核心要求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本文认为,上述核心要求规定了纳税遵从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的要件:在形式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遵从税法的规定,形式上合法,例如符合征税的形式要件;在实质上,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完全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例如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凡是不同时具备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要件的纳税行为都属于纳税不遵从行为。

基于以上两个回答,结合上文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选择或放弃增值税免税所导致的后果是纳税遵从还是纳税不遵从。如下表所示:

A:我国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减轻;如果不享受免税待遇,则税收负担加重)。

B: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允许放弃增值税免税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即:如果放弃增值税免税,则增值税税收负担减轻)。

四、结论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一个“悖论”:税法设置免税这一税法要素的直接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是欲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却会加重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不遵从行为的发生;而在一些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却会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导致纳税遵从行为的发生。这是对传统的、主流的、普遍的观点的挑战和颠覆。这种“悖论”的成因有以下两个:一是税法适用原则之一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增值税领域的应用;二是增值税计征制度的设计。这种“悖论”产生的消极影响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导致纳税人困惑。税收和税法具有复杂性、专业性、技术性,属于专业阶层的专有知识,一般民众很难确切理解和掌握,只能了解一些税法常识(例如免税的后果就是减轻税收负担),并据以安排自己的应税行为(例如选择免税)。这种情况在现阶段的中国尤其明显。假如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后经过一段时期却发现自己的税收负担实际上加重了,则必然疑惑:免税究竟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还是为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导致纳税人质疑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上的非对等的金钱给付,是公权力对纳税人的私人财产的强制掠夺,趋利避害和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天性,所以纳税人一般不乐意纳税。如果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一段时期之后自觉发现或经由他人指出而发现免税反而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则必然认为国家采取愚民的手段获得了税收收入,进而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征税机关的权威和诚信产生质疑。第三,上述两点消极影响的进一步后果就是导致税收征纳关系趋于紧张,税收征管的质量低、效果差。

为化解上述消极影响,采取以下应对措施是必要的:第一,积极开展税收理论创新。要拓展免税的含义和后果,应当在理论上明确指出:事物的存在皆依存于所处的条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免税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在另一些条件下免税则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第二,从国家层面,税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都应当增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力度。例如采取多种方式详细地解释税法,帮助纳税人避免无知性纳税不遵从(是指因税法复杂或意义不明导致纳税人不了解而发生利益受损和纳税错误)。第三,积极培育和支持专业的税务代理机构发展,营造代理性纳税遵从(是指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人的帮助从而实现纳税遵从)的氛围。第四,纳税人要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克服懒惰性纳税不遵从。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征管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朱青.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3]张学博.减免税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4]王霞.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盖地.税务会计理论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梁海光 王如峰

第3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实例就同一笔销售额,在不同的销售利润情况下,两种不同资格的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缴纳增值税的不同税负进行分析,总结出测算两类纳税人平衡销售利润率的方法,这是从实践工作中总结出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的一个实用方法。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收的一个税种。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增值额是指人类通过劳动新创造的价值额,它相当于从社会产品总值C+V+M中,扣除生产消耗的那一部分生产资料C的价值余额,即V+M部分。增值税只对V+M部分的增值额征税。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计算应纳增值税原始基本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VAT=增值额(V+M)×增值税税率(17%,13%)

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与销售利润即增值额(V+M)成正向关系,实际税收负担率因各行业销售利润率不同而不同。在实际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中,将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适用简易征收率(6%,4%)。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对于以上两类纳税人实际计算增值税存在着如下图的数学关系,其中L点为两种纳税人资格增值税纳税平衡点实际增值税率。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相同销售额,增值税不同纳税人资格实际纳税承担的不同税负现举例说明,以便理解以上数学关系在实际纳税管理工作中如何进行筹划。

例如图书批发销售行业。图书行业销售利润率较低,一般为15%-25%左右,目前市场难以达到30%以上,行业经营力求实现规模效益,即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有单位以前为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已超过180万元,但销售实现大多拖后发生在当年12月份纳税调整期,没有积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简易征收方法,适用4%的征收率。后来单位开始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积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以下就是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对于相同数额销售在不同的销售利润率情况下不同应纳税额VAT的计算。

对于100万元的图书销售,设行业平均成本85万元,实现增值(V+M)15万元。即销售利润率15%。

先初步测算企业实际应当负担的增值税率=增值额×适用税率=15/1.13×13%=1.73%。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简易低征收率,比实际测算的增值率1.73%高,可见实际负担了较高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VAT(s)=(100/1.04×0.04)=3.85万元

对于一般纳税人,图书销售增值税率适用13%的低税率,对于100万元的图书销售,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VAT(n)=(100/1.13×0.13-85/1.13×0.13)=1.73万元

套用增值税基本原理公式: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率,即VAT(n)=15/1.13×0.13=1.73万元

得出结果:例举单位在15%的销售利润率情况下,对于相等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纳税3.85万元,一般纳税人实际纳税1.73万元,一般纳税人可以套用基本原理公式,体现增值税纳税原理。

测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资格的平衡点销售利润率L:

L=VAT(s)/0.13×1.13%=3.85/0.13×1.13%=33.46%

通过测算得出结论:当销售利润率L小于33.46%的图书销售,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增值税计算小于小规模企业;这时如果企业销售额达到税法规定180万元销售额就应积极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相反当销售利润率大于33.46%,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增值税计算则大于小规模企业。假设有40%的销售利润率:即100万元的图书销售,进项货款60万元,实现增值额40万元,应纳增值税计算,小规模纳税人仍是3.85万元,但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40/1.13×0.13=4.6万元,可见此时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在这种高利润的情况下,企业申报一般纳税人资格,则要纳较高的增值税。但在实际的图书行业经营中,通常行业利润难以达到30%以上,较低的行业利润使企业得以生存的经营法则也就是扩大企业的规模经营,力争实现薄利多销的规模效益。

由上述纳税实例的计算可见,对于行业利润率低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是纳税筹划的需要。当然对于利润率较高的企业保留小规模纳税资格可以降低实际税负。这也正是税收在调控宏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体现,与经济规律,企业生存法则相吻合,即行业利润低的企业,得以生存的经济法则就是力求薄利多销,实现规模效益。与其相一致,在税法上规定达到一定规模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上例单位经营的图书行业利润率较低,扩大经营规模,完善财务核算,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卓有成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对于同等的销售,实际大大降低了税负,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税收企业合理合法的避税,与国家税收工作是不矛盾的,企业健康的发展才是税收的不断源泉,这也正是税法导向。

通过上例分析,可见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分析不同行业能实现的销售利润率,通过测算两类纳税人资格的平衡点销售利润率来测算实际税负。对于销售利润率较高的企业,控制经营规模,保留小规模纳税资格,采用简易征收率,可合理避开对较高增值的纳税,且财务核算相对简捷,使财务工作重点转向资金的有效管理,高效运转。这样的企业虽然没有宏大的规模,但其发展就如经济发展的激流,有较敏锐的市场竞争力,能够实现较高的行业利润,例如房地产企业,高科技电子技术企业。如果行业利润率较高的企业不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发展,却力求扩大规模,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将增加,而且经营管理的环节增加,财务核算的细划,工作人员的增多,势必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不能敏锐的对市场变化作出反映,长期发展,难以再实现较高的行业利润。这正是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帮助企业规划发展,体现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把能实现较高利润的企业或是项目分离另设立独立纳税的新单位,控制经营规模,合理纳税筹划,适用小规模纳税企业,可以使较高的利润避开了较高的增值税纳税,实行税法简易征收,使高利润的企业轻松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开拓新型产业。

对于上例较低利润率的企业,积极争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实际降低增值税税负。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增值税纳税工作由于具有可控性,可预测性,可以进行更缜密的纳税筹划。例如企业通常可以在经营年度前期购进大量存货,后期实现销售,延缓实现在本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从而有效地使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人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避重就轻,经过运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健康的纳税筹划与税法导向是一致的,是遵循经济发展规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国家增值税征收的主要源泉,只有企业稳健长期的发展才能保证税收工作的长远发展。

税收筹划必须有其内在的科学性。在实际纳税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利用法律尚不完善的地方,钻法律空子,背离了税法导向,破坏了经济正常发展,这样的税收手段是不能理解为税收筹划工作的。例如前些年屡屡发生的加油站偷逃税款的案例,就是一些经营人设法利用较低的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率,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钻税法漏洞,国家为了彻底堵住这个漏洞,加强了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2001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的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税。可见合理合法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前提。

作者:王景丽

第4篇:[财税实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操作视频汇总

视频入口: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A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1137-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B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1138-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C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6629-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D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6632-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E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9818-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F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9819-1-1.html

实务操作视频课程讲解G http://club.topsage.com/thread-469820-1-1.html

知识点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

根据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额应为“增值额×税率”计算而来。但在实务中,一般是用间接法进行计算,即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货物已纳税款。这样计算的结果就相当于“增值额×税率”,只是这种方法在实务中更易操作一些,所以得到了普遍应用。

例如:生产企业将40元的原材料投入生产过程中,生产出的产成品成本为80元,以130元的价格售出。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增值了两次,第一个增值额是80-40=40元,第二个增值额是130-80=50元,共增值90元。根据增值税的定义计算的增值税额为(40+50)×17%=15.3 元。按照间接法计算的增值税额=130×17%-40×17%=15.3元。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取得的是价税合计,则应该用“价税合计数÷(1+增值税税率)”来换算成不含税价,再用不含税价乘以税率计算增值税额。

知识点2: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在实务中,准确把握增值税征税范围,关键是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区分开来。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都应该计算缴纳增值税。

1.货物指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例如:生产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水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办公楼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会计上,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进口货物

企业进口货物时,作为购入方要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商品,价格折合人民币30000元,包装费2000元,支付卖方佣金1000元,进口运费和保险费3000元,关税税率5%。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30000+2000+1000+3000=36 000(元)

进口关税=36000×5%=1 800(元)

进口增值税=(36000+1800) ×17%=6 426(元)

会计实务:一般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提供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受托方要就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额。

加工劳务是有偿加工劳务,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所提供的加工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修理修配劳务也是指有偿修理修配增值税应税货物。例如,修理汽车的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修理大桥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本单位职工为本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不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会计实务:企业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确定增值税征税范围时,关键是要正确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各自的征税范围。

因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是对货物和劳务的流转额征税,在实务中极易混淆,总结如下:

有形动产和与有形动产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征收营业税。

思考题:一家公司专门从事外送快餐业务,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一般纳税人的有些行为本不属于有偿让货物的销售业务,但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也为了避免因发生下列行为而使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为逃避纳税义务,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满180天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会计实务: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双方签订的协议价格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增值税率17%。B企业将该批商品以每件200 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取得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企业按照10%付给B企业手续费,并在B企业交来代销清单时开给B企业同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项业务,A企业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借:应收账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不交纳增值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交营业税。

例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10%收取手续费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

零售价=10000÷10%=10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 529.91(元)

应纳营业税=10000×5%=500(元)

如果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14529.91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付账款

85 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529.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 529.91

贷:应付账款

14 529.91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位于北京的总机构向天津的分支机构移送一批货物,总机构的税务处理就应该是对于移送货物作为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分支机构对于接收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于这样的业务,在实务中要正确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另外,注意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以成本作为计税基数,而是要以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水泥用于办公楼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率17%,则此项业务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

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85 00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如果这批水泥不是企业自产的,而外购的,则将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而是进项税额转出。假如上述水泥进价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则税务处理应为:进项税额转出=68000×17%=11560(元)。

借:在建工程

79 560

贷:库存商品

68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 560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例如:某企业将自己生产的空调作为节日福利发给200名职工,其中生产工人170人,管理人员30人。每台空调的生产成本1000元,计税价格1400元,则企业需要将此项业务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70×1400×17%+30×1400×17%=47600(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 600

另外,分摊职工工资的处理: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278 460

管理费用

49 14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27 600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例如:某企业将购买的一批货物投资给A公司,这批货物的进价80000元,计税价格100000元,则企业应将此项业务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实务中,报税人员往往会把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相混淆。我们来总结这一部分税务处理的规律: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还是内部使用,均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如果是向企业外部移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内部使用,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要将进项转出。

例如: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其成本为80万元。将一批售价为19.8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其成本为18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其成本为18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为20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成本5万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 5.5万元。零售一批库存积压物资,成本为5.4万元,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

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销项税=100×17%=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2)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13 66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660

(3)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

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0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4)对外捐赠:

销项税额=5.5×17%=0.93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64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 35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5)零售产品:

销项税额=7.02/ (1+17%)×17%=1.02(万元)

借:银行存款

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 000

贷:库存商品

54 000

上述销项税额合计=17+3.366+3.4+0.935+1.02=25.721(万元)

知识点3: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 此企业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 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 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 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借:银行存款

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1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知识点4: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其他与增值税免税有关的规定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标准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7)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1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8)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2009年9月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计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5万元,则其实际税负15 /100=15%,按规定超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就是应退税额=15-100×3%=12(万元)。

(1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1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知识点3: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 此企业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 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 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 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借:银行存款

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1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知识点4: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其他与增值税免税有关的规定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标准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7)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1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8)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2009年9月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计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5万元,则其实际税负15 /100=15%,按规定超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就是应退税额=15-100×3%=12(万元)。

(1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1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5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C

知识点5: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税率和征收率

二、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义务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人。

1.单位,指的是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3.承租人和承包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1.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应税销售额不足50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以取得法定资格。

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1.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的经济形式、生产经营范围、产品名称及用途、企业注册资本、会计核算等问题,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该表。经审核合格后,可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 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非商贸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超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5.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税率与征收率

(一)基本税率:17%。

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二)低税率:13%。 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包括: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注: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三)按简易办法征税时的征收率

1.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备注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等。

2.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一律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第6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G

知识点10:免抵退税的纳税申报

(六)免抵退税的纳税申报

在进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时,应先向税务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退税申请。

(1)向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以及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知识点1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处理

(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处理 1.先征后退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应以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依据乘以规定的退税率。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例:某进出口公司2009年5月出口美国一批货物,离岸价60000元,从国内购进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计税价格为40000元,退税率13%,则退税额为:40000×13%=5200(元)。

2.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例:某进出口公司2009年6月购进原材料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20000元(退税税率13%);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000元(退税税率17%),该企业的应退税额=20000×13%+2000×17%=2940(元)。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按先征后退办法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2)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3)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知识点12: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甲电子设备生产企业(本题下称甲企业)与乙商贸公司(本题下称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份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乙公司从再生资源经营单位购进再生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10万元,支付给丙企业运费1万元,并取得运费发票;

(2)乙公司从甲企业购电脑600台,每台不含税单价0.45万元,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70万元、增值税45.9万元;

(3)乙公司从农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3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的运费3万元,取得运费发票。入库后,将收购的农产品40%作为职工福利消费,60%零售给消费者并取得含税收入35.03万元;

(4)乙公司销售电脑和其他物品取得含税销售额298.35万元,均开具普通发票; (5)甲企业从乙公司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和零部件,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和税款未付; (6)甲企业为乙公司制作大型电子显示屏,开具了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9.36万元、调试费收入2.34万元。制作过程中委托丙公司进行专业加工,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0.34万元,取得丙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1)计算甲企业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乙公司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解:

(1)甲企业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45.9+(9.36+2.34)÷(1+17%)×17%=47.6(万元) ②当期应扣除进项税额=30.6+0.34=30.94(万元) ③应缴纳增值税=47.6-30.94=16.66(万元) (2)乙公司2009年3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①销项税额=30.6+35.03÷(1+13%)×13%+298.35÷(1+17%)×17%=77.98(万元) ②应扣除进项税额=45.9+(30×13%+3×7%)×60%+10×17%+1×7%=50.14(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77.98-50.14=27.84(万元)

(二)应纳税额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在准确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的基础上,月度终了,应根据企业情况进行账务结转。

1.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保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

2.月末,企业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1)月度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度终了,企业将本月多缴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企业当月缴纳本月预缴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4)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规定如下: (1)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①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②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处理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数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本账户无余额。

知识点13: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五、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就其机构所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证明的,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纳税申报资料

(1)必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③《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2)备查资料包括:

①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②符合抵扣条件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③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④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⑤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3)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①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的管理: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期限内,将纸质的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②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的管理: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4.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首先核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然后计算应纳税额,并据以填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要详细核实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确定当期销售额,据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在核实时,要注意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发生的纳税义务,应计入“当期销项税额”计算本期应纳税额。 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时,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所以纳税人只需将合计的金额和税额数字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即可。 (2)核实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购进及购进后的使用保管情况,准确确定允许抵扣进项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时,由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所以纳税人只需将合计的金额和税额数字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即可。

(3)根据核实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及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等附表,填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相关资料,在法定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第7篇:2013年浙江绍兴会计继续教育 题库 增值税纳税实务与会计处理 判断题

判断题:

2、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应并入增值税应税项目一并征收增值税。( ) [题号:Qhx000820]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均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题号:Qhx000821]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 所有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题号:Qhx000822]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题目解析: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 [题号:Qhx000823]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3、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题号:Qhx000824]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

[题号:Qhx000825]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4、 在计算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得抵扣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各种税金。( ) [题号:Qhx000826]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5、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不可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 [题号:Qhx000827]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6、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题号:Qhx000828]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 [题号:Qhx000829]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7、 对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 [题号:Qhx000830]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4、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再交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题号:Qhx000831]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1、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明细科目“减免税款”,记录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用于指定用途的或未按规定专门用途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包括出口退税。( ) [题号:Qhx000832]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2、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律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 [题号:Qhx000833]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8、 只要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纳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题号:Qhx000834]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题号:Qhx000835]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5、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

[题号:Qhx000836]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4、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 [题号:Qhx000837]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5、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应从高计征增值税。( ) [题号:Qhx000838]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5、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一律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 [题号:Qhx000839]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 固定业户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题号:Qhx000840]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2、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可办理退税。( ) [题号:Qhx000841]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2009年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当年购入的小汽车一辆,应按17%计算销项。( ) [题号:Qhx000842]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3、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题号:Qhx000843]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4、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12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 ) [题号:Qhx000844]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5、 电力、热力、气体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题号:Qhx000845]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9、 商品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 [题号:Qhx000846]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4、集邮商品生产并销售的,应征收营业税。( ) [题号:Qhx000847]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6、 由某商场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 [题号:Qhx000848]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2、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 [题号:Qhx000849]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4、个体经营者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题号:Qhx000850]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2、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 [题号:Qhx000851]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冲减增值税的进项税金。( ) [题号:Qhx000852]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5、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题号:Qhx000853]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7、 按2009年税法规定,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题号:Qhx000854]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4、某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赠送儿童福利院,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题号:Qhx000855]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政策。( ) [题号:Qhx000856]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3、 销售货物并且提供运输属于兼营行为。() [题号:Qhx000857]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 (

4、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 [题号:Qhx000858]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5、 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对于发出代销货物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 ( ) [题号:Qhx000859]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8、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题号:Qhx000860]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6、 对于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而言,只要总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 [题号:Qhx000861]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7、 对销售的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题号:Qhx000862]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3、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缴纳增值税。 [题号:Qhx001120]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8、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题号:Qhx001121]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9、 对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题号:Qhx001122]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题号:Qhx001123]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3、 企业销售其他企业委托代销的货物无需视同销售。 [题号:Qhx001124]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4、 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税。 [题号:Qhx001125]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2、“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贷方反映多交的增值税,借方反映未交的增值税。 [题号:Qhx001126]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1、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题号:Qhx001127]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9、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均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题号:Qhx001128]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2、 销售初级农产品应按照13%计算销项税额。 [题号:Qhx001129]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第8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通过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制作电子数据文件,并采取上门或者网络传输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业务。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

三、所需资料:

(一)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式两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4、《销售货物、扣税凭证明细》;

5、《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7、《购进农产品扣税凭证清单》(包括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

8、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纳税人需报送《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9. 机动车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还需报送以下资料:

(1)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2)每年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报送上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3)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5)报送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机动车生产企业报送); (6)按月报送《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7)按月报送《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其电子信息(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8)《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已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机动车经销企业报送);

10、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

以上第(1)-(4)项为所有纳税人必报资料,第(5)-(9)项为当期发生该项业务的纳税人必报资料。

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式两份),连同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必报资料是否需要当期报送纸质资料,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未采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应采取纸质的形式报送所有必报资料。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将载有报税数据的税控IC卡(使用小容量DOS版税控机的纳税人还需要持有报税数据软盘)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节假日的,按休假天数顺延。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税款。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月底是认证发票,月初就先在仿伪开票系统抄税,如果是广东这边的再在网上抄报税系统里再抄税,然后下载发票认证结果读入到电子报税管理系统,再读销项发票读入电子报税管理系统,生成报表,上传报表,缴税,再在网上抄报税系统清卡就可以了。

第9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写要点

一、纳税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的规定,自 201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进行进一步明确,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基本内容没有变化,可以参见下一篇。

(二)、申报资料种类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就当前新申报办法来看,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表四);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以下简称附表五);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附表六);

9、其它原来需要报送的资料(如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申报抵扣明细以及财务报表等)。

各类型一般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报表

一般纳税人类型需要填写的报表

只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主表、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

四、固定资产抵扣情况表、附表五

只从事“提供应税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纯应税服务纳税人”)没有差额征税主表、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

四、固定资产抵扣情况、附表五

有差额征税主表、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

三、附表

四、固定资产抵扣情况、附表

五、附表六

既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又从事“提供应税服务”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混业纳税人”)没有差额征税主表、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

四、固定资产抵扣情况、附表五

有差额征税主表、附表

一、附表

二、附表

三、附表

四、固定资产抵扣情况、附表

五、附表六

(三)、各申报表之间的大致逻辑关系

主表主要根据附表

一、附表二和税收抵减情况表反映销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抵扣以及特殊税收抵减情况数据;

附表一中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数据来源于附表三的计算结果;

附表二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明细通过附表四反映;

附表二中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数据来源于附表五的明细;

附表三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明细数据来源于附表六的明细。

根据逻辑关系在实际填写申报表的过程中一般先填写后面的明细表,再按次序填写分类汇总表,最后填写主表。

二、纳税申报前期工作及注意事项

(一)、正确理解名词解释,严格划分业务类型

1、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2、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4、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5、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6、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7、增值税纳税申报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认真做好基础性工作,避免申报不成功

1、税种登记的初始核对: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税种登记为“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税种登记为“营改增增值税”。如果税种登记不完整或者错误,将无法进行正确申报。特别提醒:企业如果发生临时性非主要业务税种的业务活动、又无法正常开具相应发票或者进行纳税申报的,需与主管办税服务厅进行联系,核实税种登记情况,是否存在税种登记不完整情况。

2、即征即退税备案:

有按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必须到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才能进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申报。

3、差额征税备案: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即原来所称的差额征税,目前主要是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必须在首次申报前到国税局办理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没有备案将无法申报。

4、税收优惠政策备案:

纳税人按规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备案类和审批类)要及时办理相应备案手续,否则可以引起无法正常申报。如:免税项目未进行备案可能就无法填列在免税项目中。

5、填表注意事项: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必须完整、正确。随着金税工程和网络发票系统的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的不断推进,在许多数据的采集和表际的对应取数上进行了自动化信息处理。但是,仍有许多项目是由纳税人进行人工计算填写。因此,纳税人必须熟练、完整、正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资料,不能习惯性地认为大多数数据会自动计算产生、轻易地点击确认、严防申报数据不完整和发生申报错误。

三、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填写要点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各申报资料的填写要点,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附列资料中的不常用或者大部分企业偶尔涉及的几张附列资料表作为附属资料先进行介绍。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适用对象:

本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这里的有扣除项目是指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情形。

2、填写注意要点:

(1)、本表反映的金额全部是价税合计数。

(2)、第1列“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反映的是扣除之前的金额,其各行次=附表一第11列相对应行次。即:附表一自动从本表取数。

(3)、期初余额首次填写时为0。以后自动结转。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1、适用对象:

所有一般纳税人。

2、填写注意要点:

(1)、本表第1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必须要注意的是:

①必须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两项费用”的全额抵减部分才可以填写。对于维修更换等情形的,不得填列,作一般进项税抵扣申报。

②在本表反映的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得认证,否则无法填列。

(2)、本表第2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也就是说:营改增汇总缴纳企业才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1、适用对象:

凡是本期发生固定进项税抵扣的所有一般纳税人。

2、填写注意要点:

(1)、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3)、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抵扣清单)

附表五的实质是附表二第7栏(辅导期的纳税人还包括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的明细反映(即清单),有发生情况的填写、没有发生的则不填写。填写比较简单,不进行详细介绍。

【注意事项】可抵扣的税收缴款凭证的几个条件:

1、抵扣税款方均为服务接受方。

2、只有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由税务机关开具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凭证才可以抵扣;提供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税收缴款凭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凭证均不得抵扣。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1、适用对象:

本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2、填写注意要点:

(1)、本表的实质是附表三中的扣除项目的清单。

(2)、本表按表中的提示填写。填写比较简单,不进行详细介绍。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表主要是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对应纳税申报主表的进项税额的核算。

本表采用单列式设计,包括四个部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1至12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至23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4至34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主要包括辅导期纳税人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在没有收到国税机关稽核比对结果暂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四)其它资料(第35至36栏)。

注意要点说明:

1、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所反映的数据都是已经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未经认证通过,不得抵扣。必须要注意认证的截止时间,防止超期。

2、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不得抵扣。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1号公告,自2013年7月1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办法。即:企业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必须要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通知书中稽核比对相符的结果进行抵扣。未收到税务机关的稽核比对结果的,则在 “待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应栏目中反映 。

4、“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栏必须注意的事项:

(1)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实施,所以一般情况下除铁路交通运输业外,其它运输方式下均应按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其它凭证不得抵扣。

(3)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对于按规定取得的2014年1月1日以前的铁路运输结算单据仍可以按原规定申报抵扣。个人认为:过渡期结束后,该栏可能关闭。

5、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对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则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和金额栏,只填写税额栏。

6、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时需要凭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才能填写。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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