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复产预验收

2023-07-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煤矿复工复产预验收

XXX公司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

一、验收标准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齐全,合法有效;

2、矿井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机构健全,“五职”矿长和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齐全,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数量1~2名;(提供包含学历、职称情况的花名册)

3、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配足配齐;(提供包含学历、职称情况的花名册)

4、《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供电系统图》等相关图纸齐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实际相符;

5、矿井采掘工程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年产15万吨及以下矿井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6、矿井巷道布置符合规范要求,严禁采用木支护;

7、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8、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风量满足生产需要;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以及不合理串联通风等现象,无瓦斯超限作业;

9、矿井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具有可靠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域的掘进作面,具备“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导切”,灵敏可靠;

10、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放系统;防突机构、队伍健全;

11、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必须设隔爆设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2、矿井防灭火系统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必须按规定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

13、矿井压风系统健全,应设置地面压风机房,并根据矿井规模配备足够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压风管路应覆盖井下主要作业地点及所有避灾路线,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管路畅通。

14、矿井具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仓容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资料、采空区范围清楚可靠;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健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配备至少2台以上专用探水钻;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探放水措施并组织实施;

15、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消灭失爆现象;矿井提升运输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类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16、矿井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工作地点通信设施完善畅通;

17、矿井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健全,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

18、矿井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19、矿井劳动组织管理规范,不存在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现象;劳动用工符合规定,并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20、煤矿领导干部严格落实井下带班、值班制度,认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21、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提供制度及相关记录)

22、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情况(提供权威机构鉴定结果);

23、“六大系统”建设情况;

24、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救护协议签订、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二、复工复产验收表(附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2篇:川北片区煤矿节后复产复工验收程序和复产条件规定

川北煤监[2011]23号

关于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

暨抽查情况通报

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广旺集团公司: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川北区域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川北煤监[2011]13号文件)要求,各煤矿企业上报了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川北监察分局根据上报情况组织对部分煤矿进行了专项抽查。现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及专项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报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总体情况

区域现有煤矿129处,有108处煤矿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部分矿井没有报送信息。主要有:

1、旺苍县8处:旺苍县二坪山煤矿、旺苍县店子扶贫煤矿、旺苍县荣旺煤矿、旺苍县嘉川镇范家沟煤矿、旺苍县马岭岩煤矿、旺苍县肆壹煤矿、旺苍县黄洋红光煤厂和旺苍县万胜煤业公司(均为长期停产或停建或节后未复工矿井)。

2、利州区2处:广元市市中区徐家山煤矿和广元市市中区李家碥一矿(均为长期停建矿井)。

3、朝天区5处: 朝天区宏安煤矿、朝天区坤泰煤业公司、朝天区新山煤矿、朝天区华源煤矿和朝天区屋基坪煤矿(均为未动工建设矿井)。

4、青川县2处: 青川县建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和青川三维矿业有限公司(均为节后未复工矿井)。

5、绵阳市1处: 安县高川顺达矿业有限公司(未开工建设矿井)。

6、德阳市2处: 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坪安煤矿和德阳市天池集团公司大沟井(均为未动工建设矿井)。

7、川北监狱石洞沟煤矿(停产改制)。

二、信息报送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已报送煤矿报送情况看,主要存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报送不及时、数据不真实等应付现象。主要表现是:

1、部分矿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仅报送电子版,未报送书面材料。如旺苍县川丰煤矿、旺苍县碗厂河煤矿等13处矿井。

2、大部分矿井所报送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内容简单。未从建章立制、安全培训、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和水、- 2雾设施,但该隐患未在隐患排查治理季度报表中反映。针对违法行为,对该矿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2011年4月27日,抽查旺苍县群力煤业有限公司时,查出该矿存在:①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②测风报表弄虚作假、入井人员与登记不符和隐患排查治理报送信息与实际不吻合;③主井风量计划590m3/min,实测79.2m3/min;④井下通讯电话不通。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局依法作出了责令整改并对煤矿和相关责任人处罚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针对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专项抽查中反映出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1、煤矿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相关报表,分析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杜绝弄虚作假、瞒报重大隐患等行为。

2、各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灾害特点,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排查重点,深入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循环的自我排查和治理,努力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系统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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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方案(范文模版)

五寨县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一步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保障全县非煤矿山节后能够安全平稳地恢复生产和建设,把好全年安全生产第一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非煤矿山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发改、国土、工商、公安、劳动保障、供电等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验收;

二、验收依据

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

定。

三、验收范围

非煤矿山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证照及审批手续齐全的申请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

四、验收程序

1 企业按照统一制定的验收标准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向 县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安监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由安监局下发复工复产通知书。

五、不予验收的情形

(一)审批手续不齐全; (二)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

(三)设计、评价、施工、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

质范围,未在市、县安监部门备案的;

(四)露天矿山未实行分层 或分台阶开采的; (五) 证照不全或过期的;

(六)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 井工矿山未进行人员核定的;

(八) 法定代表人未签订《安全生产承诺》的。

六、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是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的重大意义,复工复产验收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年,引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加强主管、落实责任”要求的有效方式,务必抓紧抓好。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复工复产领导组,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一线督查;验收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程

2 序,严格标准,从严把关;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自检验收工作。

(二)安监部门和各企业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把复工复产验收与安全生 产大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保障工作质量。 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政执行力,严 格标准、严格验收。对存在一定问题的企业要帮助和指导其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尽早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对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四)批准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问题和事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和建设。

(五)安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复产矿山的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巡回检查,严防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六)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不予验收通 过,要实行挂牌督办,安排专人负责跟踪落实,直至消除安全

3 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

1、忻州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复工复产验收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4篇:关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补充通 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函(2009)13号

关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补充

通 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1号)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的同时,在2009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补充规定: ‘

一、明确复工、复产矿井的区分。复工包括基本建设矿井恢复建设和生产矿井复产前整顿(指生产矿井不符合复产条件时,对未达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的排查治理和限期整改,复产是指生产矿井恢复生产。

二、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各市、县(市、区)及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矿井验收合格的,依次报分管副县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矿井验收合格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格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各市、县(市、区)及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认真组织、严格标堆、严格把关、严格验收,不抢时间、不赶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格一个,验收一个。为确保验收工作扎实有效进行,结2008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措施,在继续执行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条件的,即: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一)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有关职业准入的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能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的;县营以下地方煤矿的井下从业人员未由县煤炭局、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的。

(二)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末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敢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的;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采掘的。

(三)生产矿井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的;核定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

(四)核定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井下设置爆破材料库的;45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井下爆破材料库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标准设置及火工品储存量不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相邻矿井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不清的,或虽情况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六)在省、市、县三级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陡患未能得到彻底整改的。

(七)未落实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的。

(八)未按合法程序批准,擅自改变煤矿实际控股人或进行承包、转包的。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严格把关,对连续两次复工复产验收均未能通过的矿井要列入关闭范围;对进行复产前复工整顿的矿井要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不得超过正常生产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在整顿期间不得供应火工品,如井下确需施工需火工品的,必须经市煤炭局批准后,方可由公安部门供给。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与2009年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标准、要求及分类强化安全检查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坚决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已批准复工复产的或者春节期间未停产的煤矿,要按照专项整治内容严格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5篇: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08〕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08〕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 ,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 ,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 ,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按照 “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了全省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 (见附件 )。

本方案适用于节假日停产、区域性停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矿井等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

(一)矿井复工或复产前 ,煤矿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上级煤炭局(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下同 )申请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

(二)煤炭局批准进行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后,煤矿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或复产验收标准逐项自检。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向上级煤炭局提出复工或复产验收申请。

(三)煤炭局接到煤矿企业复工或复产申请后,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 ,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煤炭局下发同意复工或复产通知书,煤矿企业接到复工或复产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建设或生产。需报上一级煤炭局组织验收的,下一级煤炭局应及时将初验意见和相关资料上报,由上一级煤炭局按照同样的程序组织验收。

四、复工或复产验收实行分级负责

(一)地方国有煤矿和生产能力 30万吨 /年及以上乡镇煤矿,由各市煤炭局牵头 ,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验收,县 (市、区 )级相关部门参加。

(二)生产能力 30万吨 /年以下的乡镇煤矿,由各县 (市、区 )煤炭局牵头 ,组织县级有关部门验收。 (三)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 ,按照本方案对所属矿井组织验收 (包括兼并、收购和托管的地方煤矿以及集团公司派生的各类煤矿 ),并将验收资料报省煤炭局备案。

(四)上一级煤炭局要及时对下一级煤炭局已批准复工或复产的矿井进行抽查 ,抽查率不低于验收矿井的 10%,抽查出现 3个不合格矿井的 ,该矿所在县 (市、区 )已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矿全部停产整顿 ,重新申请复验。

(五)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 ,不得通过复工或复产验收 : 1. 建设矿井 (1) 审批手续不全的; (2) 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 ,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 (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 100%的; (5) 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 100%的 ,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足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建档登记的; (6) 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7) 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 ,或未在省、市、县煤炭行政部门备案的。

2. 生产矿井

(1) 所持证件 (即 “六证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至少有一证过期的 ; (2) 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 ,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 (3) 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 60万吨 /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批准的 ; (4) 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 (5) 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 (6) 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 ,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 (7) 井下机电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 (8) 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 ,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 (9)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 100%的 ; (10) 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 100%的 ,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够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行政部门建档登记的 ; (11) 按照分类监管公布为 C类矿井未整改完毕的 ; (12) 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 (13) 劳动组织管理混乱 ,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 ; (14) 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号 )中十五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煤炭局要严格审批煤矿企业的复工或复产整顿方案 ,根据矿井的整顿工作量 ,批复其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间 ,防止无限期整改 ,甚至以复工、复产整顿为名擅自组织生产。对批复整顿时间到期仍然未申请验收的矿井 ,要立即下达停止整顿通知 ,查清原因后 ,酌情处理。

(二)在复工或复产验收中 ,各级煤炭、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 ,根据各部门的职责 ,按照 “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的原则 ,严格标准 ,严格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 ,要提出停产整顿措施 ,责令其限期组织整改。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 ,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情节严重 ,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保证复工复产矿井验收质量 ,各级煤炭局要按照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业配备相应的检查人员 ;其他相关部门也必须按照验收标准 ,配备懂专业、熟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 ,保证其准确把握标准 ,严把验收关 ,确保验收质量。

(四)各级煤炭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要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的监管 ,在发挥驻矿安全监督员作用的同时 ,还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等 ,防止其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施工、生产 ;同时 ,要将未复工复产的矿井名单及时通报电力和公安部门 ,限制或切断其电力、火工品的供应。

(五)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 ,要做好复工或复产的信息统计工作 ,及时将本地区 (本公司 )复工复产验收情况汇总报省煤炭局。

附件 :1.山西省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2. 山西省煤矿复产验收标准及检查评定表 3. 山西省煤矿复工验收审核表 4. 山西省煤矿复产验收审核表

5.山西省复工复产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企业

煤矿 验收 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 2月 1日印发 抄送 :省委办公厅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 ,省高法院 ,省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

第6篇:企业复工复产验收方案

XXXX2016年度 春节企业节后复工复产

工作方案

区属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规范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现制定2016年度XX辖区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下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全区企业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管委会成立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长: (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 (管委会副主任)

员:(安监站站长)以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立在安监站,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具体由负责。

二、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一)节后复工复产时间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原则上从2016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八)开始按照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非煤矿山、石粉厂、砖厂等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原则上从2016年2月23日(农历正月十六)开始按照程序开展验收工作。

(二)煤矿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1.证件过期的;(天合煤矿)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

3.井下作业人员未集中培训、考试合格、签定劳动合同的;

4.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测监控设备的;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6.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超通风能力,存在无风、微风现象作业的;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全的;

7.瓦斯监控、井下人员定位“二大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8.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虽已建立抽放系统,但未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的,抽采失调,不能保证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采掘的;或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未严格执行相关措施的;

9.未严格执行井下测风、瓦斯检测等制度的。

10.井下机电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的;

11.井下违规储藏、运输、使用火工品的;

12.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周边相邻矿井采掘活动、采空区情况不清的,或虽情况清楚,但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13.未成立专职防治水机构和专门的探放水队伍的,采、掘作业队伍和探放水队伍未分开设置的;

14.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

15.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

16.施工队伍没有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施工的,或未在省、市、县、区备案的基建、改扩建矿井;

17.施工单位未配齐配足班子成员,不能满足领导带班入井需要的;

18.在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得到彻底整改的;

(三)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1.煤矿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必须集中进行全员培训,并培训合格,矿方按要求能保证各系统、各环节工作人员到位后,煤矿企业方可进入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 2.煤矿在申请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复工复产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方案必须明确安全技术责任人),经矿长、总工同意后报区安办,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3.复工复产验收必须按“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最后由验收组组长签署初验收结论并上报县局。

4.其他类型企业参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进行。

(四)具体要求

1.验收组严格按照复工复产程序、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企业的复工复产初验工作;在组长统一安排下,对所属企业进行初验。

2.验收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节后所辖企业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严格审核企业复工复产整顿方案,坚持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特别是对煤矿井上、井下认真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准降低标准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3.各企业必须安排部署好放假期间的工作安排和领导带班值班工作,要认真制定设备的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确保各种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灵敏可靠。复工复产前,要及时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复工复产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复工复产前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和全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复工复产顺利进行。

4.复工复产验收组工作人员要高度负责,认真开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程序,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复工复产后造成事故的,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相关工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过程中,参与复工复产人员必须提高认识,认清形势,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和复工复产验收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否则,一经查出,将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XXXXX党政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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